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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問題分析摘要 i1前言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義 11.3文獻綜述 11.3.1國內研究概況 11.3.2國外研究概況 21.4研究方法 31.4.1文獻研究法 31.4.2案例研究法 32電視綜藝節目及其著作權保護概述 42.1電視綜藝節目的內涵 42.2電視綜藝節目的特征 42.3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及其形式 52.3.1我國法律對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規定 52.3.2電視綜藝節目的著作權保護形式 63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73.1現狀 73.1.1當前我國電視綜藝節目的法律保護現狀 73.1.2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的保護困境 83.2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主要問題 83.2.1綜藝節目法律界定不明確 83.2.2電視綜藝節目獨創性標準不明 83.2.3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侵權界定標準不一 94國外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經驗借鑒 94.1封閉式立法國家的借鑒 94.1.1英國 94.1.2法國 104.1.3新西蘭 104.2開放式立法國家的借鑒 114.2.1巴西 114.2.2美國 115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完善 135.1確定電視綜藝節目受著作權保護 135.2確立電視綜藝節目模板登記制度 135.3確立指導性案例作為侵權案件判定參考 145.4盡快將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原則納入實踐 146研究結論 15參考文獻 16摘要電視綜藝節目是當前電視行業中的一個新興產物,逐漸受到大眾的喜愛,促進了多行業多領域的蓬勃發展。與此同時,隨著電視綜藝節目的日益增多,抄襲國內外電視綜藝節目的相關節目層出不窮,國內外電視綜藝侵權糾紛復雜難解。整治這一行業亂象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在著作權法的領域。當前,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將電視綜藝節目明確納入保護客體,如何在“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標準下明確思想與表達的界限、如何明確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是困擾理論界及實務界的難題。必須盡快采取相關措施,明確電視綜藝節目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確立電視綜藝節目模板登記制度、確立指導性案例作為侵權案件判定參考并盡快將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原則納入實踐,以更好地保護電視綜藝節目的著作權。關鍵詞: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思想與表達二分法1前言1.1研究背景隨著娛樂行業的逐漸壯大和人們對于精神生活追求的提升,國內外制作并播放了大量優良電視綜藝節目,既滿足了大眾的精神世界,又產生了不小的經濟效益。盡管這產生了很多的積極影響,但也引發了同行的紛紛效仿,有些甚至在不購買版權的基礎上直接照搬移植他國熱播電視綜藝節目,即通過走捷徑的方式在短期內獲得大量關注和收益。由于這種行業亂象,國內外的有關電視綜藝節目的侵權糾紛層出不窮,然而,由于當前法律在相關領域的空白以及思想與表達界限的模糊不清,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一直不能達到高度統一,長此以往不利于保護我國的電視綜藝節目的著作權,國外的電視綜藝節目亦無法在我國得到有效權益保障。解決當前行業困境,并須從電視綜藝節目的著作權保護問題著手,在法律層面為其提供規范的指引。1.2研究意義本文提出了進一步完善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機制的建議。在傳播層面,這些建議可以鼓勵本土化的電視綜藝節目在有法律保障為后盾的前提下在中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傳播。在現實層面,將這些建議付諸實踐有利于我國電視綜藝節目及相關領域產業的繁榮發展。制作人在自己創作的電視綜藝節目得到了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可以增強節目的創新性和創造力,有利于我國電視綜藝節目健康化、多元化、法制化發展。1.3文獻綜述1.3.1國內研究概況(一)關于電視綜藝節目能否成為著作權保護對象有關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其研究熱點之一是電視綜藝節目能否作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對此,存在不同觀點。(丁玉良,2020)認為,通過對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構成要素的分析,只有智力成果、原創和可復制的作品才符合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要求。電視綜藝節目的形成過程包含了許多活動,這些活動包含了節目制作者的經驗,然后通過節目的獨特設計表達出來,讓觀眾通過有形的節目來感受。在這方面,電視綜藝節目無疑屬于智力成果。電視綜藝具有獨創性,每一個原創電視綜藝節目模式都具有其獨有的鏡頭拍攝風格和人物敘事風格,不僅僅屬于思想的范疇,它是一個具體的實際操作、拍攝計劃,包括了人物和事件,拍攝,編輯等每一步的具體步驟。在這種組合中,任何一種方案都可以設計成無數種不同的方案,創作者經過構思和設計后只固定一個方案進行進一步制作,這是一種獨特的節目組合設計,進而成為原創電視節目的一種新的指導方式。(于彧,2019)認為,電視綜藝節目不屬于表達,因為它無法被大眾在客觀上進行感知。我國的《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即抽象的觀點、理論等。即使組成元素能夠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電視綜藝節目由于其屬于思想的范疇,不應當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此外,盡管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但這并不等同于任何表達均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表達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的賦權條件——“獨創性”,才能獲得保護。(二)綜藝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在實務當中最難的一點是,如何合理地適用侵權行為認定規則來認定侵權行為。當前的侵權行為認定分為“接觸+相似性”標準以及“抽象過濾對比”標準。(王彥霞,2019)整理出“接觸+相似性”標準的定義,即要構成侵犯著作權,首先需要存在一個有效的著作權,即被侵權作品是合法有效存續的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其次,主觀方面,要證明侵權作品利用了被侵權作品,即侵權作品和被侵權作品之間存在接觸關系;最后,客觀方面,兩個作品之間應存在實質相似性。(金麗穎,2018)稱“抽象過濾對比”標準是指把整個電視節目模式分成一個個小元素進行分析,第一步,先將兩個類似節目模式中思想性較強的元素刪除,如求職類節目這一主題屬于“思想”不具有版權性。第二步,將二者中屬于可以被所有人使用的元素刪掉,如智力競答節目中屬于公有領域的競答題目及其答案。第三步,對比抽象化和過濾之后所剩下的部分,若此時二者仍可判定為實質性相似,則可以認定為侵犯著作權。1.3.2國外研究概況在國外文獻方面,搜索"TVProgram"或“VarietyShow"后得到的相關知識產權論文是十分有限的。(PasalKamia,2002)在《FilmCopyrightintheEuropeanUnion》中分析論證了電視節目和電影作品在歐盟不同國家的版權法中的區別和聯系,同時討論了電視節目模板是否在版權保護范圍內這一問題。(Neta-LiE.Gotlie,2010)提出質疑,作為一個全球化產業的節目模板的版權交易,對其保護的缺乏和實踐操作的事實兩者間還存在較大差異。美國學者戈爾斯坦教授所著的《國際版權原則、法律與慣例》,對國際版權原則和英美法系國家對外國作品的保護做了分析。(Jessica,E.Bergman,2011)呈現了一些真人秀電視語境下著作權侵權主張的失敗案例,指出了電視節目模板侵權糾紛在司法實務中的解決難題。具體而言,判例表明,電視節目的模板并不是版權保護的適當主體。雖然以侵權為由提起的訴訟很多,但法院普遍不愿將版權原則應用于電視節目模板糾紛,導致對這一問題的司法分析很少。此外,索賠常常在判決前被駁回或庭外和解。最后,在那些已經判決和報告的案件中,沒有一個能夠成功地起訴侵權索賠。因此,此類糾紛在未來的走向是:首先,制作人和網民越來越接受版權法并不適用于真人秀節目這一事實,更具體地說,版權法將不會為制作人和網絡提供阻止模仿真人秀節目在電視上播出的手段。其次,法院將越來越警惕那些尋求替代渠道壟斷其模式成功的原告。1.4研究方法本文將運用多種研究方法,通過對各種文獻資料的廣泛搜集,對比、分析不同法律條文,結果我國實際情況和國外參考案例對電視綜藝節目的著作權保護進行探討研究。1.4.1文獻研究法通過文獻研究法,搜集來源于國內外有關電視綜藝節目、電視節目模板等有關本文研究領域的各個研究文獻,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傳播學等領域,以展開本篇論文的撰寫。1.4.2案例研究法通過案例研究法對封閉式立法國家和開放式立法國家在立法和司法領域關于電視節目著作權的判例、學術研究等,進行歸納與整理、分析與比較。試圖找到不同國家在界定電視(綜藝)節目侵權和解決此類糾紛方式上的獨特之處,選取優點為我所用,為解決當前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問題提供一些方案。2電視綜藝節目及其著作權保護概述2.1電視綜藝節目的內涵電視的發明是綜藝節目的開端。傳媒學的通說認為,綜藝節目是通過電子科技的基礎,以電視獨特的聲音畫面造型為表現手法,對綜合的藝術審美作品進行綜合與再創造,通過屏幕形象的塑造,達到感動、宜人、悅人的藝術效果的和諧豐富的整體。王國臣著.電視綜藝節目編導[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07.王國臣著.電視綜藝節目編導[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07.早期的電視綜藝節目通常內容為通過電視直播或轉播歌舞表演,如一些以革命歌曲為主的文藝節目,這些節目服務于政治和意識形態宣傳,娛樂性較小。之后的電視綜藝節目則是將不同形式的表演進行結合。至20世紀末,綜藝節目進一步發展,出現了大量以智力比拼、猜謎游戲、喜劇表演為內容的節目;同時,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得綜藝節目的燈光、舞美、音響效果更加出色。進入21世紀后,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全球化帶來的影響,綜藝節目的播放載體不再僅僅局限于電視,網絡亦成為了綜藝節目傳播的重要載體,甚至部分綜藝節目只在網絡視頻平臺上播出。當代的綜藝節目已然不是單一地將各種表演進行排列組合,而是將創造力融入節目制作的全過程,包括前期的編導、后期的制作等,節目內容更加豐富、多元。當前的一些綜藝節目,例如真人秀《花兒與少年》《怦然再心動》《爸爸去哪兒》等,如若不配上后期的剪輯、加工和制作,單看母帶,即原生態內容,難以具有很強的娛樂效果和藝術形式的特征。綜上所述,本文對電視綜藝節目的內涵界定如下:電視綜藝節目主要是指通過電子技術充分動員和使用這一事實從電視聲畫的特征表現手段,廣泛地融合音樂、舞蹈、戲曲、競技和其他形式的藝術或者非藝術的整體,并通過電視等媒體提供娛樂和審美形式。2.2電視綜藝節目的特征電視綜藝節目具有娛樂性。毋庸置疑,綜藝節目以娛樂大眾為目的,給觀眾呈現出或輕松有趣,或刺激驚險,或可享受視聽盛宴的節目。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全球化,同時為了滿足大眾日益提高的對綜藝節目質量的要求,各個綜藝節目競爭激烈,想方設法提高節目趣味性、吸引力,因此綜藝節目的娛樂性得到進一步提升,吸引了大眾的關注,男女老少都可以從不同類型的綜藝節目中獲得滿足,一家人齊聚一堂觀看電視綜藝節目的現象已普遍存在于尋常百姓家。電視綜藝節目的內容具有多元性。如上所述,如今的電視綜藝節目內容涵蓋了各個領域,它結合了高雅與通俗,專業與愛好,競技與娛樂。這種內容的廣泛性和多元化使得電視綜藝節目行業迅速崛起,成了大眾可以用打發時間甚至學習專業知識的平臺。電視綜藝節目的制作方式具有類型化的特點。一個典型的綜藝節目制作的過程,可以分為四個步驟,第一步是必須產生節目靈感,這是一切的開端;第二步是創作一個紙上模板;第三步是在紙上模板的基礎上增加商業和產業元素,形成節目模板;第四步是形成最終的節目。從第二步到第三步間會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將一個創意從文字表達成動態形式,需要將節目整體創意和概念進行詳細說明,以及對節目效果、固定成員、環節大綱、主題音樂要求等內容的具體描述進行呈現。電視綜藝節目具有極強的傳播性。電視綜藝節目可以通過電視和網絡平臺的呈現。電視的普及和互聯網的發展使得綜藝節目以極快的速度傳播。與其他單一的藝術或娛樂表現形式相比,電視綜藝節目擁有著更為廣泛的傳播張力,大眾能可以隨時隨地觀看綜藝節目,而這也為法律保護帶來了更多的挑戰。2.3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及其形式2.3.1我國法律對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并沒有對作品進行直接界定,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2.3.2電視綜藝節目的著作權保護形式綜藝節目通常在其節目影像及節目模板兩個方面容易遭到侵權,兩者在權利性質、權利主體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畢文軒.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二元視角分析[J].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16,3(03):95-111.畢文軒.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二元視角分析[J].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16,3(03):95-111.(一)綜藝節目影像綜藝節目影像通常是指綜藝節目最終呈現出來的視頻畫面,是根據文字腳本、分鏡頭劇本,通過鏡頭切換、畫面選擇拍攝、后期剪輯等過程完成的,用以反映出制片者的構思、表達某種思想內容的一段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畫面首都政法綜治網:《北京高院出臺審理涉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若干舉措》,載/zhengfa/zfzfdt/201504/t20150415_861395.html,訪問時間:2021年4月24日。。首都政法綜治網:《北京高院出臺審理涉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若干舉措》,載/zhengfa/zfzfdt/201504/t20150415_861395.html,訪問時間:2021年4月24日。對于綜藝節目影像所屬的著作權類型,目前說法不一,但是大致可以歸為三種。第一種是認為綜藝節目影像屬于類電作品,這也是我國主流的司法觀點。就這一點可以參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關于廣州市新聚點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的判決書內容,法官通過嚴密論述,認為電視綜藝節目的導演將綜藝節目賦予了個性化特征,因此和類電作品是相似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廣州市新聚點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判決書中指出,“判斷涉案作品是否屬于類電作品,關鍵在于其是否具備獨創性,對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特技、合成等創造性勞動的錄影屬于作品。具體于本案而言,涉案作品為原創音樂真人秀節目,作品的內容不僅包括歌手在舞臺上演唱歌曲,還包括導師聽歌時的表現、導師與歌手見面的形式、導師與歌手的交流、現場燈光與音樂的配合、樂隊的演奏等內容,導演等將歌手的表演、畫面、音樂等元素融合為一個整體形成完整的表達,從而體現出導演的個性化特征,達到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要求,應認定為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類似電影創作形式攝制形成的作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廣州市新聚點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判決書中指出,“判斷涉案作品是否屬于類電作品,關鍵在于其是否具備獨創性,對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特技、合成等創造性勞動的錄影屬于作品。具體于本案而言,涉案作品為原創音樂真人秀節目,作品的內容不僅包括歌手在舞臺上演唱歌曲,還包括導師聽歌時的表現、導師與歌手見面的形式、導師與歌手的交流、現場燈光與音樂的配合、樂隊的演奏等內容,導演等將歌手的表演、畫面、音樂等元素融合為一個整體形成完整的表達,從而體現出導演的個性化特征,達到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要求,應認定為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類似電影創作形式攝制形成的作品”。第二種觀點認為,綜藝節目影像是錄像制品。此種類型包括大型的晚會、歌舞表演等。因為它們的原創性程度并未達到相當的高度,但又的確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第三種觀點認為綜藝節目影像是匯編作品。此種情況同樣主要指文藝晚會類綜藝節目,因為該類節目是對不同的歌曲、舞蹈表演進行簡單串燒或者進行具有一定獨創性的選擇與編排,但是并不會對所選擇的作品本身內容進行實質性改動。(二)綜藝節目模板不同于電視劇劇本、舞臺劇劇本或者采訪大綱等形式,綜藝節目模板囊括了游戲設置、舞臺設計、背景音樂、節目流程、主持臺本、拍攝剪輯、整體風格、節目定位等等元素。其實這個詞最初來源于英文“Varietyprogramformat”,也可以被稱為電視節目版式、節目制作寶典或圣經。我國法律目前并未明確界定綜藝節目模板,學界與業界對其概念也存在不統一的觀點,現有的學說包括“框架說”“方法說”“元素說”等等。黃昊.綜藝節目模板保護的現狀、困境及可行性分析[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8,39(09):150-153.盡管目前學界對于能否用著作權法保護綜藝節目模板依舊存在諸多爭議,但是實務界的普遍觀點是認為綜藝節目模板屬于思想的范疇而并非表達。因此,若根據“思想與表達二分法”,電視綜藝節目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到:“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在當前綜藝節目層出不窮的背景下,該種認為所有綜藝節目模板均屬于思想范疇的做法是不夠嚴謹的。當前大量綜藝節目模板的腳本、成分、元素包括舞美、燈光、編排都做到了精細化,體現了綜藝節目模板的獨創性,很多模板也以劇本或文字形式保留下來,不僅僅是思想范疇而已,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到:“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3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問題3.1現狀3.1.1當前我國電視綜藝節目的法律保護現狀我國目前的電視綜藝節目存在著許多的問題,有的平臺甚至為了吸引觀眾的眼球,不斷地推出無營養的“快餐式”節目,過分娛樂化而無價值可言,實際上很多類似的節目播出一季后就再無音訊;有的節目專請未成年甚至兒童上節目,使兒童早早曝光在大眾面前,以達到童趣、搞笑的氛圍;有的節目花重金聘請流量明星吸引大量粉絲,用以提升收視率,然而節目質量卻相當不高。除此之外,當前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電視綜藝節目對國外和國內當紅節目進行復刻。為了防止“拿來主義”現象,保護那些被抄襲電視綜藝節目的版權,必須運用法律的武器。較為可惜的是,我國法律并未針對此現象進行完善的規定,監管部門亦未直接采取有關措施。近年來,廣播電視總局重點強調的是電視綜藝節目傳導的價值觀、高價綜藝片酬、節目追星及泛娛樂化等方面,而并未針對我國電視綜藝節目侵權現象進行約束。縱觀我國廣播電視總局近年來的規制重點,其所要整治的綜藝“亂象”重點集中在未成年參與、外國明星參與、無營養內容、“天價”片酬等方面,而未對大量復刻、抄襲現象有所舉措。總結歸納自2018年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藝節目管理的通知》。當前我國法律在相關領域還存在著許多空白,對綜藝節目抄襲的監管并無法律的支撐。同時,不可否認大量復刻綜藝在某一程度上帶來了我國電視行業的蓬勃發展,促進了許多相關文化產業的繁榮與進步,在這一背景下,廣電若要出臺有關電視綜藝抄襲監管文件,必然要從長計議。總結歸納自2018年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藝節目管理的通知》。目前已經出現很多以不正當競爭為起訴理由的綜藝節目侵權案例,然而,通過研讀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發現,該法保護的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正當競爭。遵守該法意味著綜藝節目的制作者應當誠實守信,不違背商業道德,遵守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明確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模仿他人知名商品列入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此可知,如果電視綜藝節目制作者的抄襲行為足以誤導大眾,并損害了其他節目制作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已經注冊商標并為公眾所熟悉、普遍認可的電視綜藝節目的制作者便可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訴諸法院尋求救濟。然而,上述救濟方法依舊局限于商業混淆方面,對于沒有造成商業混淆的綜藝節目的侵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給出明確法條。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明確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模仿他人知名商品列入不正當競爭行為。3.1.2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的保護困境當前在世界范圍內并未達成對電視綜藝節目保護的一致意見。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這一“帝王原則”幾乎被各個國際公約以及各國立法完全遵循。而正是因為對電視綜藝節目究竟屬于“思想”還是“表達”的不同意見,導致目前以著作權保護電視綜藝節目仍存在一定的困難。3.2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主要問題3.2.1綜藝節目法律界定不明確當前,各類電視綜藝節目層出不窮,其中不乏一些傳播陽光積極、正能量價值觀的優秀節目,而我國著作權法對“電視綜藝節目”還未作出明確界定,學界對電視綜藝節目應該歸屬何類作品的觀點也不盡相同,這不利于保護電視綜藝節目的智力成果及其所創造的巨大商業價值。由于法律并未對綜藝節目進行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也根據法官及案件的不同,給予了不同的判定標準和判決結果,而這種不完整的保護對電視綜藝節目制作者是十分不公平的。3.2.2電視綜藝節目獨創性標準不明何為“獨創”、如何判定“獨創”,一直是我國理論界和司法界的難題,不同學者、法官對“獨創”的定義不同。有些學者的觀點是一個作品獨創性的高低取決于他投入了多少精力,這種精力包括體力上的也包括智力上的,同時也取決于作者本人是否對社會作出貢獻以及他對作品本身質量的要求。張廣良.作品的原創性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J].人民司法,1996,02.另一部分學者的觀點是之所以為“獨創”作品,必定是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創作過程,只要這個過程體現出了獨立性,即沒有抄襲別的作品,那么就可以成為獨創作品。宋深海.論作品的獨創性[J].法學,1993,04.獨創性是每個國家(地區)著作權法中判斷一個事物是否達到作品標準的核心要素。我國目前在解決綜藝節目侵權案件中,基本是將綜藝節目參照類似作品的標準進行判斷,然而對于成分、結構復雜的綜藝節目來說,僅僅參考“作品”是遠遠不夠的。張廣良.作品的原創性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J].人民司法,1996,02.宋深海.論作品的獨創性[J].法學,1993,04.3.2.3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侵權界定標準不一當前我國司法實踐在認定電視綜藝節目侵權時基本采取“實質性相似和接觸”法,即首先要判斷的是作為原告的創作者所擁有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然后再判斷有抄襲之嫌的被告是否與原作品進行過接觸。事實上,綜藝節目一經播出就會廣泛傳播,因此,司法實務的重點其實是關注兩個作品是否實質性相似。可以發現,在此類案件的審判中,一般會用如下方法進行判斷:選取一名非從事該領域工作的人員,通過其一般讀者的視角判斷原被告兩個作品是否具有實質性的相似。事實上這種認定方法并不嚴謹,也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判斷方法,它既沒有對實質性相似設立一個具體的標準和外延,也沒有足夠的說服力。許多學者認為這種方法實際上是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基本原理背道而馳的。何懷文.著作權侵權的判定規則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35.不過該方法確實提供了一種思維用以借鑒。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并未針對“相似”的具體程度進行明確,這也使對電視綜藝節目是否侵犯著作權的界定成為難題。何懷文.著作權侵權的判定規則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35.4國外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經驗借鑒4.1封閉式立法國家的借鑒4.1.1英國作為封閉式立法的國家,英國采用列舉式立法,而對于電視綜藝節目的定義,英國仍處于討論之中。不過在1990年,英國就曾嘗試通過《英國廣播電視法》定義電視節目模板,這對電視節目模板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大意義。電視綜藝節目付費授權使用制度一直是英國采取的傳統,這一方法值得我國借鑒。當前,我國存在大量不付費就擅自抄襲的電視綜藝節目,若借鑒付費制度,那么即使法律還未明確將電視綜藝節目納入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范圍內,節目制作人可通過要求支付節目授權使用費來“提前”維護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權。同時,根據英國1988年的《版權、設計和專利法》(簡稱CDPA法案),英國對本國、殖民地乃至公約締約國的作品進行互惠保護。這也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方法之一,我國目前加入了一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條約,將來也可以與他國簽訂相關的條約,運用國民待遇原則或互惠原則對作品進行保護。以韓國舉例,由于歷史文化、地理位置等因素,韓國幾乎是以中國電視綜藝節目侵權為由訴諸法院最多的國家之一,因此,若與韓國簽訂與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雙邊條約,兩國在此類侵權糾紛上都能得到更妥善的解決。4.1.2法國與英國一樣,法國也運用了互惠原則,在此不再贅述。法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同樣未將電視綜藝節目納入作品的范疇。不過通過研究法國相關司法實踐可以發現,在很多電視節目侵權案件中,法國運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被侵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以“Lafermecelebrites”案舉例,本案被告使用了與原告的電視節目模板相似的節目模板和電視節目的腳本,各個電視節目元素的排列順序均相同。同時,原告節目的主持人被被告節目團隊挖走并繼續主持類似的電視節目。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于剽竊,因其惡意竊取了他人智力成果,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這一案例的啟示是,在著作權法還未能保護電視綜藝節目的背景下,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節目是可以選擇的一條路徑,但如前所述,我國目前已經存在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制作人權益的案例,不過僅僅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并不能完整保護整個電視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法國另一個值得借鑒之處在于通過“改編權”保護電視綜藝節目。法國著作權法中的“改編權”包含了“視聽作品”,而根據定義法國著作權法律中的匯編作品定義:有聲的或無聲的電影作品及其他由連續畫面組成的作品的統稱。,電視綜藝節目理應列入“改編權”的范圍內,因其符合視聽作品的概念。由此可以推出,在法國,若某一電視綜藝節目有抄襲之嫌,原制作者便可以“侵犯改編權”為由訴諸法院,這也可以成為我國的借鑒,即將作品改編權的適用范圍延伸至電視綜藝節目。法國著作權法律中的匯編作品定義:有聲的或無聲的電影作品及其他由連續畫面組成的作品的統稱。4.1.3新西蘭在新西蘭電視公司訴NewsMonitorInc一案中,新西蘭高等法院認為被告私自錄制新西蘭電視公司播放的新聞和其他電視節目,并模仿其大體流程制作出了相似的節目,侵犯了新西蘭電視公司的文本版權,然而對于原告所聲稱主張的“節目版權”,法院最終不予支持。此案給我國的借鑒是,通過提前設立一個電視綜藝節目的“文字版權”,保障在節目受到侵權的時候至少能有一項權利受到保護。4.2開放式立法國家的借鑒4.2.1巴西巴西最初立法時,并未對電視節目、電視綜藝節目以及電視節目模板進行界定,但實際上巴西在司法實踐中是將電視綜藝節目納入著作權的保護范疇的。以Endemol&TVGlobalv.TVSBT一案為例,被告與原告商討購買其《bigbrother》節目模板未果后,直接播出了《theArtist’sHouse》節目。法官通過分析論證最終認為被告構成侵權,因為整個電視節目模板是具有獨創性的,理應受到版權法的保護。這是一個極具借鑒性的案例,因為法官最終確認了被告侵權。該案法官認為節目模板不僅僅是創意而已,它已經超過了創意,具有足夠的獨創性足以被著作權法所保護。回顧我國相關實務案例,電視綜藝節目究竟屬于“思想”還是“表達”是無解的難題之一,那么借鑒此例,法官完全可以大膽突破界限,根據個案判斷電視綜藝節目是否已經不再僅僅是思想范疇。4.2.2美國依照美國版權法,其作品中并未包含電視綜藝節目,但由于美國采取開放式立法,因此,該法條中列舉的作品類型只是作為舉例,而非限制性的。只要該作品屬于“表達”并且是具有獨創性的,就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因此,此類案件的判斷重點是在于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2003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成為一場法律辯論的焦點,當時它尋求對美國廣播公司及其電視劇《我是名人,讓我離開這里》的初步禁令。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聲稱,美國廣播公司的節目《幸存者》侵犯了它的版權。CBS提到了與《幸存者》(Survivor)有很多相似之處,聲稱《名人》將一組參與者困在一個偏遠的地方,讓參與者接受挑戰,對贏得挑戰的人給予獎勵,并在每集結束時淘汰一名參與者。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不考慮他們認為的微小差異,包括讓在家觀看的觀眾就名人問題投票,以及更“幽默”的挑戰方式,建議美國廣播公司復制其獨特的模式。美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官普萊斯卡否認了這一指控,并認為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節目模板”包含了一些不屬于版權保護范圍的通用元素。普萊斯卡法官繼續解釋說,這兩個節目中所謂的類似成分實際上是從其他來源衍生出來的,包括游戲節目和其他電視類型。普萊斯卡法官承認匯編的概念,他指出,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不能聲稱其匯編是可保護的表達,除非證明在拼湊通用材料時具有某種程度的原創性或創造性。此外,普萊斯卡法官解釋說,《名人》“添加了,<幸存者>中沒有的重要元素”,這支持了ABC以獨創的方式表達了該節目的一般元素的觀點。普萊斯卡法官的結論是,CBS未能確定《名人》與《幸存者》“實質上相似”。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和美國廣播公司之間的訴訟產生了立竿見影的效果。盡管模仿真人秀節目的趨勢持續穩定,但網絡和制作人開始避免侵權指控,以此來阻止二次來客從已經成功的內容中獲利。無論是完全避免法律程序,還是轉向其他途徑尋求補救,網絡和制作人似乎都接受了這樣一種觀念,即電視綜藝模板不是適當的版權保護對象。縱觀此案,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點是法官產生結論的產生前提之一是承認了電視節目模板可以一定程度上作為“思想的表達”,這也和上述巴西法官的想法是相似的,可以成為我國的借鑒。第二點是法官在判案時總體觀感法,即“外部感知+內部感知”,先運用外部感知,再運用內部感知。外部感知是指判斷節目的各個元素、排列組合、整體銜接、邏輯等方面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內部感知是請一位普通的觀眾以普遍的觀眾視角來判斷兩個節目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前提是他(她)并未受過專業人員的指導。本案中法官在進行第一步外部感知時已經判斷出節目未存在實質上相似,因此認為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步內部感知。這一總體觀感法也可以為我國所借鑒。從以上不同國家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同國家對電視綜藝節目的態度及保護方式各不相同,各國在這一法律問題上還未達到統一。不同國家國情不同、法系不同,因此,我們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取其精華,為我所用。從前述國家的經驗中可以看出,大至整個法律層面,可以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維權;小至知識產權層面,可以在司法實踐中對電視綜藝節目給予肯定保護的判例,或者在制作節目時以文字形式記錄下整個節目的各項元素,形成一個文字腳本,用以在權利收到侵犯時維護“文字版權”,抑或是運用改編權對電視綜藝節目進行保護等等。同時在侵權認定方法上,也有值得我國參考的相對嚴謹的方式。5我國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完善鑒于我國電視綜藝行業的蓬勃發展,全盤復制或者抄襲國外的綜藝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市場,愈來愈多的原創本土綜藝開始嶄露頭角并受到國內外大眾的喜愛。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強對電視綜藝節目的保護,這樣不僅有利于整治當前行業亂象,也有利于保護我國原創綜藝,使其在各種國內外侵權糾紛的背后有法律的保障。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對電視綜藝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對策。5.1確定電視綜藝節目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國的法律制度大體沿襲的是大陸法系,在司法判案時多采取謹慎嚴謹的態度,相比于美國等開放式立法國家對“作品”含義的列舉式法條,我國在處理綜藝節目侵權案件時只能由法官在一定范圍內對作品的含義范圍進行延伸。崔國斌.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J].中國法學,2006(01):144-164.但是隨著電視綜藝節目行業的不斷發展,要想正當、全面而合理地保護綜藝節目著作權,當前的制度是遠遠不夠的。崔國斌.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J].中國法學,2006(01):144-164.根據電視綜藝節目的特征,將其明確納入類電作品是可行的方法之一。由于綜藝節目的最終呈現與一部普通電影時長相似,其展示地畫面、聲音等元素也類似于一部電影,與其他作品類型相比,納入類電作品最為合適;筆者認為,也可以將電視綜藝節目設置為一種全新的作品類型,而不必拘泥于著作權法中固有的幾種作品類型。作為一種新形式作品,電視綜藝節目必將在具有系統性而針對性的法律規定下受到更好的著作權保護。5.2確立電視綜藝節目模板登記制度電視綜藝節目模板已被許多國家明文確立為著作權保護對象。在“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限制下,若將綜藝節目視為思想,則其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前文所述,遵循“思想與表達二分法”便需要明確區分思想與表達的界限,而這卻一直困擾著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因此,引入電視綜藝節目模板登記制度,將節目創意、內容以及各個元素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下來整理成冊,則該模板便有了等同于作品的法律效果,司法判案中也因此有跡可循。當前許多國家例如荷蘭、意大利已經認可了綜藝節目模板的地位,因此,我國確立綜藝節目模板登記制度也有利于本土綜藝節目在國外受到保護,在遵循同一制度的前提下,國家間的糾紛解決會更加清楚、方便又高效。5.3確立指導性案例作為侵權案件判定參考從當前情況來看,我國在針對電視綜藝節目侵權案件方面,還并未有一套具有指導意義的并能反復適用的規則與標準,實務中的判例結果眾多繁雜且不能歸納總結出一個統一的規律,這使得每次的判案都不能遵循一個高效的標準,該類訴訟長期處于無解狀態。實際上,不同國家對于侵權案件中的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是各式各樣的,如前所述,我國著作權法也并未明文規定規定何為“實質性相似”,何為“接觸”。2014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宮鎖連城》抄襲《梅花烙》一案的判決書中有值得借鑒的方向,經歸納,法院的思路在于僅僅對單獨元素或者已成為公共素材的片段進行比較是不合理的,應當對節目的整體邏輯和各個情節的銜接進行橫向比對;同時,僅僅憑臺詞相同或者相似來認定侵權而忽略整體情節的關聯度是有失公允的。這兩點可以成為電視綜藝節目侵權審判的借鑒,即思想與表達不能一概而論,若某一節目的整體邏輯和情節與另一節目關聯并足以讓人將兩者聯系起來,那么思想與表達的界限在此時是可以突破的;相比于綜藝節目中相似的臺詞,節目模板、游戲規則、情節設置等方面的重合更應成為節目侵權的判斷標準,因為即使有相同的創意或主題,但也極少可能會在模板框架上高度相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判決書。綜上,我國司法審判可以從以下三點進行實踐:第一,將節目看作一個整體,關注情節的銜接以及整體邏輯,而不是僅從單個碎片判斷是否侵權;第二,不要過于僵化思想與表達的界限,而應結合不同案例,在嚴密的論證下進行解釋判斷;第三,在涉外電視綜藝節目侵權案件愈來愈多的背景下,應盡快引入相關案件的指導性案例作為標準,更好地應對錯綜復雜的國際化糾紛。5.4盡快將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原則納入實踐不僅在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如《伯爾尼公約》中,還是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都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下一步應將理論付諸更多實踐,采取國民待遇的原則對待國外電視綜藝節目,給予國外電視綜藝節目一視同仁的保護,這同時也是對本土電視綜藝節目的保護。其次,參考德國、法國等國家,可以將互惠原則寫入我國《著作權法》中,以遏制當前存在的大量抄襲、復刻現象。只有在國家層面給予電視綜藝節目以法律保護,重視電視綜藝節目的著作權,才有可能在國際舞臺上占有一席之地,以法律為武器保護知識產權人權益。6研究結論電視綜藝節目作為電視行業的新興產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當前對電視綜藝節目的界定不清使對其著作權保護陷入瓶頸。在激烈的行業競爭下,為爭取高收視率和高收入,許多節目制作者在缺乏足夠創新力和制作能力的情況下大量引進國外熱門電視綜藝,甚至直接進行抄襲。由于《著作權法》中并未將電視綜藝節目引入作品的范疇,司法判例中對電視綜藝節目屬于思想與表達的結論各不相同,以及“實質性接觸”的標準并未達到高度統一,在面對此類的國內及國際侵權案件時,我國目前還無法在法律層面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在此背景下,本文認為,首先,應將電視綜藝節目納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使司法判案中法官能不局限于對原有作品類型的延伸,而是可依據配套的法條。不論是作為類電作品保護還是作為一種新類型保護,電視綜藝節目都將受到比當前更好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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