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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引言自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立以來,我國便給予了該制度足夠地重視,尤其是自2015年以來,我國不斷進行改革試點,相繼頒布《實施方案》和《實施辦法》,在經歷三年改革試點之后,立法者和法學界終于在2018年就人民陪審制度參審范圍以及參審職權初步達成了統一并頒布了《人民陪審員法》。可見,人民陪審員制度隨著我國的國情及社會狀況不斷地變化和完善,如今其不僅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支持,更擴大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社會認可度,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的一項法律制度。但我們深知,所有制度都不可能非常完美,人民陪審制度也逃脫不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制度難以得到實質性地發揮,如大部分地區各級法院人民陪審制度都仍舊存在“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該功能異化的一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范圍以及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時職權范圍界定不清,因此,本文以此為切入點,縱向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有關規定的歷史制度嚴格進行反思總結,橫向對域外人民陪審員制度參審范圍制度進行研究和反思,綜合我國法學界學者的建議,淺議人民陪審員制度參審范圍改革意見,如完善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制度、健全法官指引制度、引入事實清單制度等方面的初步建議,真誠地希望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完全符合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目的并落實。一、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的演變“參審范圍”這一名詞第一次被官方表達是在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的《試點方案》中,結合試點方案的上下文可以確認方案中的“參審范圍”即指人民陪審員的案件審理范圍。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改革方案在內容第(三)項中規定:“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合理界定并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充分發揚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在實踐里學者在研究陪審制度時常用“參審范圍”來簡稱“參審職權范圍”,筆者認為單從“參審范圍”的語義來看似乎也應涵蓋“參審職權范圍”,即“參審范圍”也包含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時的職權范圍。綜上,本文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改革方案在內容第(三)項中規定:“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合理界定并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充分發揚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案件審理范圍演變進程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范圍在2004年的《決定》簡單規定了社會影響較大的和當事人申請的兩種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2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2010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案件審理范圍稍微細化了一些,在2004《決定》規定的基礎上將“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細化為三類案件,即“涉及群體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三類案件。2015年《實施辦法》將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案件審理范圍進一步擴大,界定了適用的案件類型,除規定的社會影響更大的三種案件外,還增加了重大刑事案件以及當時有關征地、食品安全和環境保護地重大案件兩類新型案件。《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一)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范圍在2018年《人民陪審員法》進一步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陪審員法》增加了一項“案情復雜或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以此擴大人民陪審員參與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圍,并在合議庭審理做出了創新,明確規定七人合議庭審理的三類社會影響重大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二)審理案件時職權演變進程1.同職同權自2004年《決定》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以來,我國確立了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職同權參與案件審理的模式,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認定客觀事實和法律適用。但此種模式很快暴露出了問題,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但并未參與案件審理的實權。究其原因,陪審員相對于法官而言,其職業技能以及心理素質均相對較差,因此在審判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當其不知道如何判定案件疑難問題從而出現選擇困難時,往往會出現盲從心理,這就使得人民陪審員容易盲從于與法官相同的選擇,同時這讓人民陪審員制度形同虛設。2.分職分權由于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職同權的模式帶來了人民陪審員名存實亡的弊端,因此中國開始探尋新的出路。2015年中國頒布《試點方案》和《實施辦法》,力圖將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相區分,就出現了新的模式,即區分職權。由于考慮到人民陪審員法律專業知識較為欠缺,因此不再讓人民陪審員對法律適用環節享有表決權,但仍舊給予其適當的建議權。對于事實認定環節,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享有同等權力。3.同職同權和分職分權相結合分職分權在當時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實踐中我們會發現三人合議庭出現了一些問題:若有兩名法官一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法官存在歧義時難以形成有效判決;當有兩名陪審員一名法官時又容易出現一人獨裁的情況。因此考慮到此實際情況,在試點改革的基礎上,我國2018年頒布施行的《人民陪審員法》對三人合議庭和七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的職權進行區分,即在三人合議庭中陪審員享有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表決權,在七人合議庭中陪審員僅就事實認定部分進行表決。雖然新法對此僅有兩條規定,但順應了我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優秀傳統,為法律審和事實審區分提供了邏輯,至于實務中由于證據規則和案件的復雜性導致的難以區分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和解決。我國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現存問題及成因分析《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迎來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新時代,給人民陪審員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不可否認在2015-2018三年的試點改革中,各人民陪審員課題小組從中央到各地試點情況進行指導改革并實時跟蹤記錄試點改革成果,在人民陪審員制度參審機制方面最終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如法院逐漸從原來注重人民陪審員“陪審率”轉變到注重“陪審質量”,原來的“駐亭陪審”情況也得到的良好的改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載中國人大網,2018-04-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載中國人大網,2018-04-25.案件審理范圍模糊的原因分析1.民訴法與人民陪審員法規定存在一定沖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與人民陪審員法有關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范圍的法律規定不一致,樊傳明.人民陪審員評議規則的重構[J].比較法研究,2019(06):184-198.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而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第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案情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案件。而關于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這一決定權掌握在法官手里,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普通程序可以選擇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這無異于是法院完全擁有是否讓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權力。換言之,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幾乎可以參加任何案件的審理,這就給了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將有可能導致法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惡意釋法無限制的濫用人民陪審員制度,最終將有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司法效率的降低。樊傳明.人民陪審員評議規則的重構[J].比較法研究,2019(06):184-198.2.文本語言表達模糊現行人民陪審員法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在關于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范圍情形中使用了大量的模糊性詞匯,如“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社會影響較大”等詞匯,而這些詞匯主觀性太強,使得評判標準不清楚。現在我們就“社會影響較大”來舉例說明其弊端,第一什么是影響較大都沒有準確的定義和評判性標準;第二認定社會會影響較大這一決定權在誰,是由當事人、法官還是第三方來判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第三,什么是社會影響,是對政治、經濟還是社會方面的影響我們也不得而知。劉崢,劉知行.論人民陪審員制度中的參審案件范圍[J].法律適用,2018(09):20-27.而類似“社會影響較大”這樣的詞匯在人民陪審員法律法規中比比皆是,表面上是有法可依,但實際上給予法官過多的裁量空間,而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空間有可能會導致惡意解釋法律,并最終導致將原為使用的案件解釋為原則上不適用。施鵬鵬.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考量[N].人民法院報,2015-04-30(002).劉崢,劉知行.論人民陪審員制度中的參審案件范圍[J].法律適用,2018(09):20-27.施鵬鵬.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考量[N].人民法院報,2015-04-30(002).3.當事人申請陪審缺少可操作性關于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不完善。胡瑩瑩.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研究[D].貴州大學.2018(01)雖然人民陪審員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陪審員陪審,但同樣也規定了法院的審查決定權力。且人民陪審員法未規定當事人申請陪審程序、也并沒有規定雙方當事人一方申請另一方不同意等此類爭議的問題處理,由于缺乏當事人申請細致規則,這些權力再次回到法官的手中,不利于實現司法民主。另外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陪審不代表當事人是否知曉自己擁有此項權利,法律規定法官的告知義務但沒有規定未履行該義務的責任,因此法官若未告訴當事人此義務時也不會受到懲罰,這就使得人民申請陪審缺少可操作性,該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胡瑩瑩.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研究[D].貴州大學.2018(01)陪審員職權范圍模糊的原因分析法官和陪審員職權不明確,將會導致兩種極端。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第一種由于法官的威懾性與專業性使得人民陪審員怠于表達自己的意見,將會出現“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第二種是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陪審員被當作法官來使用,這種情況在基層法院尤為明顯,在此情況下,職業法官與陪審員的角色定位模糊使得部分案件陪審員法官化,二者逐漸趨同。這兩種情況最終都會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背離立法初衷,不利于司法的進步。因此探究人民陪審員和職業法官職權范圍的原因并解決勢在必行。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1.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難以區分我國現行訴訟法區分“三人合議庭”和“七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三人合議庭中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參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事宜,七人合議庭中陪審員只參與事實認定。這是我國特有的“同職同權”和“分職分權”相結合的模式,我們不可否認該制度規定具有其優勢,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麻煩,在三人制和七人制合議庭下人民陪審員定位不同會導致法官與陪審員之間的矛盾。其次因為證據規則本身就復雜,客觀事實和法律適用有時難以區分,且一些復雜案件中關鍵客觀事實與法律適用本就相輔相成,不可分割,所以關于何為事實認定,何為法律適用本身就具有爭執。陳學權.刑事陪審中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區分[J].中國法學,2017(01):53-70.關于客觀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區分一直是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重點,我國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有些法院實施“事實清單”,是一個不錯的途徑。但在如今沒有相關成功試點案例的規模普及的現狀以及在沒有法律規定細化的前提之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區分的操作難度仍舊很大。陳學權.刑事陪審中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區分[J].中國法學,2017(01):53-70.2.法官指引制度缺少權威性具體細則相較于法官而言,人民陪審員的優勢在于:其一,人民陪審員來自于民間,其對民間的風俗習慣、教育觀念等更為熟悉,且其說理會更以讓人信服,以此會大大加強案件的社會認可度。其二,人民陪審員思維更加活躍,不會像法官一樣,在審理眾多案子之后會形成一種固定思維。但人民陪審員體恤社情民意的特點也是一把雙刃劍,當人民陪審員帶有過多的主觀情感時將有可能會帶來不利的后果。人民陪審員有關生活和教育等的閱歷和觀念有可能會帶來先驗因素,而這些先驗因素將會影響客觀事實的認定,從而影響審判的質量、公正。因此,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適度指引尤為重要。我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了審判長的指引、提示義務,要求審判長在合議庭中應就事實認定、證據規則和法律適用對陪審員做出解釋和說明。《《中國人民陪審員法》第20條:“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三)履行職權缺乏管理保障的原因分析1.缺少憲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能夠體現政治和法律兩種功能的制度未在憲法中得以體現,這直接導致其沒有憲法根本法的保障,間接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司法民主作為一項根本原則,被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各國家所認可,而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實現司法民主的最重要的其中一條途徑,其根本目的就是實現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其重要性顯而易見,值得被放到憲法當中。將人民陪審員制度寫入憲法,施鵬鵬.人民陪審員制度:憲法民主精神的載體[N].人民法院報,2020-12-07(002).也即再次肯定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性,有利于人民陪審員制度地落實,這對于解決人民陪審員制度施行消極化、表面化和形式化的現狀具有很大的推動力。施鵬鵬.人民陪審員制度:憲法民主精神的載體[N].人民法院報,2020-12-07(002).2.缺乏科學合理的考核培訓機制據觀察,我國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理時有時會怠于發表自己的意見或者發表了意見但并未被合議庭采納的現象一直存在,而這種現象如同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因此我們需要解決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人民陪審員專業素養低。自人民陪審員法頒布以來,我國還沒有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關的科學合理的培訓機制,這使得人民陪審員“不專業”的缺點仍舊存在。因此制定科學合理的培訓機制確有必要。反觀我國現在相關制度,第一,人民陪審員考核體系不科學。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發布《規定》之后,陪審率得到了重視,成為全國基層法院的考核指標之一,全國基層法院陪審率也呈逐年上升趨勢,甚至有的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陪審率達到了100%。胡云紅.陪審制度比較與實證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304.這一數據反映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基層法院的執行力度之大,但是陪審率不能成為人民陪審員考核體系唯一目標。若僅追求陪審率,將會導致片面追求陪審率而濫用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異化。第二,人民陪審員培訓機制不合理。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可知,培訓是人民陪審員正式參與陪審的必要步驟與前提條件。《人民陪審員法》第25胡云紅.陪審制度比較與實證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304.《人民陪審員法》第25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陪審員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培訓。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三、我國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之完善路徑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國家招納普通民眾參與司法的一種制度,其在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經濟、司法效率、司法大眾中均存在重大的價值。但在實踐中難免出現價值沖突的現象,舉例說明:實踐中案件常常會由于人民陪審員專業問題導致法庭的拖沓,以至于司法效率大大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衡量司法效率與司法民主的關系?又比如說實踐中常常由于案例多法官少的的情況下法官會不注重案件是否真的需要人民陪審員,而單純是為了解決案件壓力而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這就體現了司法公正價值與司法效率價值的沖突,那么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衡量?曾有學者以人民陪審員降低了訴訟效率且浪費司法經濟為由主張廢除人民陪審員制度,當然這是少數。更多的學者還是會認可人民陪審員的價值,即人民陪審員深入民眾、監督制約法官權力的優點,也就是人民陪審員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核心價值地體現。筆者也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可偏廢,我們應當做的就是在保證司法民主公正的情況下如何盡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并增加司法經濟。除此之外,基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以及我國訴訟文化特點,我們還應該考慮訴訟經濟和訴訟文化對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形式案件范圍的影響。李俊.人民陪審員參審刑事案件范圍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8(07).李俊.人民陪審員參審刑事案件范圍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8(07).(一)改革并明確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范圍1.改革案件案件范圍,適當擴大或者減縮我們在前文中有提到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最主要價值在于司法公正,通過司法民主、司法效率等方式來實現司法公正,從而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而人民陪審員的主要作用便是通過控權和其本身更接近群眾的優勢提出自己的意見,因此我們在確認案件審理范圍時也要緊緊抓住司法公正這一核心價值。最后,筆者認為參審案件范圍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在審判程序中筆者認為不應當把人民陪審員局限于一審范圍中,那些影響范圍較大的案件二審也應當參與。其次應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參審范圍進行區分。其一,刑事案件參審范圍應當適當擴大,劉崢,劉知行.論人民陪審員制度中的參審案件范圍[J].法律適用,2018(09):20-27.因為刑事案件大多與人的生命自由相關聯,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一個簡簡單單的決定影響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生,應當也必須謹慎處理,而來自不同職位不同階層的人民陪審員恰好更能理解當事人的感受以及作案動機等情況,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例如可以考慮將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改為可能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還可以考慮當被告人律師主張無罪辯護時應給予被告人申請人民陪審員陪審的權利;其二,對于民事訴訟,筆者認為應當順應世界趨勢,作出適當減縮。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民事案件相對于刑事案件對當事人的影響較小,對于訴訟標的額明顯較少以及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明確排除于案件審理范圍之外。另外將現行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民事案件應當納入原則上參審,但同時應當給予當事人可以拒絕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權利,以此盡可能減縮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陪審,提高訴訟效率并降低訴訟經濟。劉崢,劉知行.論人民陪審員制度中的參審案件范圍[J].法律適用,2018(09):20-27.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2.盡可能明確兜底性條款現行人民陪審員法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在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類型中使用了大量的模糊性詞匯蔣鳳鳴.人民陪審員職權配置及其程序保障[D].湘潭大學,2018.,如“社會影響較大”,詞匯主觀性太強,使得評判標準不清楚。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舉措在于如何解釋“社會影響較大的情形”和“其它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這些兜底性條款。在確定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范圍時應衡量多重因素:當事人的數量、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案件結果對當事人的影響程度(包含案件標的數額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告有可能被判處的刑事責任大小)等等。蔣鳳鳴.人民陪審員職權配置及其程序保障[D].湘潭大學,2018.筆者認為立足現在社會發展狀況,可以適當的明確幾類案件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1)被新聞媒體或者各大社交廣泛報道的案件。如今互聯網之發達顯而易見,消息“一日傳千里”成為普遍現狀,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將上微博熱搜或者其他同等影響app的案件納入人民陪審員必須參審的案件。(2)有關未成年人、女性等弱勢群體的案件。如今社會,人人都追求平等,但在追求平等的方式中,有些人過于極端,打著女權的稱號對各類有關女性權利的事情吹毛求疵甚至無中生有。因此有關未成年或者女性的案件稍有不慎就會引起“鍵盤俠”的抨擊。所以在此類案件應當讓代表各種立場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3)大型集團訴訟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涉案標的非常大,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牽扯事項也較為晦澀難懂,因此此時需要懂金融財會知識的專業人員參與,幫助法官理清關系。當然除了這三種案件,涉及政治影響的案件、有關知識產權和專利的案件、或者有關殘疾人、精神病人等弱勢群體的案件也應當有人民陪審員的參與。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3.完善當事人申請陪審制度我們在上文論述人民陪審員案件審理范圍模糊時曾提到其中一條重要原因,即當事人申請陪審的可操性較低,因此如何完善當事人申請陪審制度成為另一個難題。在上文中我們分析了當事人陪審制度名存實亡的原因:其一,公民對此項權利知曉度低;其二,有關當事人可以申請陪審案件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如哪些案件原則上當事人可以申請陪審,哪些案件原則上應當適用陪審制度但當事人可以拒絕。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完善當事人陪審制度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案。首先,完善當事人可以申請陪審制度細則。(1)嚴格保障當事人對于此項權利的知情權和否定權,如在法律中規定法官在送達文書時便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陪審員陪審或者可以拒絕原則上應當陪審的案件。(2)明確法官解釋說明的義務與責任,將法官對當事人釋明義務寫入法律并規定當法官不履行釋明義務導致冤假錯案時法官需承擔相應責任。(3)以列舉方式將當事人不能申請陪審的案件明確規定下來,這樣可以提高訴訟效率。(4)明確法院是否同意當事人申請陪審的評判標準。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此項規定可以避免擔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從而導致法官惡意釋法的情況。其次,應當對當事人擁有申請人民陪審員陪審的權利進行宣傳。具體可以通過新媒體、講座、指導案例等方式向社會各界突出表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和價值,從而加強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社會效果。王硯章.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20.(二)嚴格區分法官和陪審員職權區分法官和陪審員職權與明確案件審理范圍同等重要。法官和人民陪審員職權不分以及客觀事實和法律適用難以區分等問題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有可能導致法官為自己行便利,如大案子中認為人民陪審員不權威而將難以區分的事實和法律適用認定為法律適用,又或者為自己怠于履行法官職責時將大部分難纏的案子拋給陪審員。除此以外法官自有裁量權過大會導致原本處于劣勢地位的陪審員不敢發表自己的意見,導致“審而不議”的現狀。解決這些問題,合理界定人民陪審員和法官職權應當做到滿足以下幾點張磊蕾.民事訴訟中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困境與出路[J].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39(04):79-84.:(1)人民陪審員應當僅就事實問題進行審判,不參與法律問題的認定。(2)細化職權職責,明確法官與陪審員之間的關系,即制定明確且合理的機制規范他們之間的關系,從而防范一系列問題。3.法官仍應處于審判的主導位置,但并不干擾陪審員事實認定的看法,在人民陪審員存在問題時,對陪審員進行適當的指引。張磊蕾.民事訴訟中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困境與出路[J].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39(04):79-84.王比學.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N].人民日報,2015-05-27(017).1.探索制定問題清單制度張磊蕾.民事訴訟中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困境與出路[J].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39(04):79-84.張磊蕾.民事訴訟中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困境與出路[J].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39(04):79-84.2015年《試點辦法》曾規定過制定事實清單的制度,在試點改革方案中規定多所法院積極探索制定事實清單,但結果好像并不如意。根據試點改革的中期報告顯示,在所有試點改革法院中適用事實清單的法院僅占全部陪審員案件的大約4.54%,這也就代表著事實清單制度并未實施下去。但也有法院做出了一些成就,如對15種常見刑事犯罪案件如何制作事實問題清單做出具體說明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刑事案件審理的事實認定問題清單》,又比如有些法院制定類似事實清單制度的事實審要素表,如《類型化要素事實明細表》。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載中國人大網2016-06-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載中國人大網2016-06-30,/wxzl/gongbao/2016-08/22/content_1995705.htm.《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七人合議庭開庭前,應當制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分的,視為事實認定問題。”2.建立區分爭議時的評價機制關于何為事實認定,何為法律認定本身就具有爭執,因為證據規則本身就復雜,客觀事實和法律適用有時難以區分,且一些復雜案件中關鍵客觀事實與法律適用相互關聯、不可分割。當不能認定是事實或者法律時,對事實和法律問題的區分尤為重要,因此建立評價機制勢在必行。對此,我國曾有過兩種做法,2015年試點方案采取對限縮解釋法律問題,擴大解釋事實問題的原則,而后在此基礎上新實施的司法解釋直接規定,當不能區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時,應認定事實問題。筆者認為,單單這樣的規定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對有陪審員的案件和僅有法官審理的案件進行審判結果的區分,以此來防范二審中出現的問題。因為現行法律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二審審判,所以在二審中法官應當尊重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共同審理結果,應嚴格規定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和證據適用確實有錯誤的,不得隨意撤銷或改判一審中由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事實認定。3.健全法官指引制度劉堯璽.人民陪審員參審實證研究[D].四川省社會科學院,2019.劉堯璽.人民陪審員參審實證研究[D].四川省社會科學院,2019.人民陪審員是在眾多公民之中挑選出來的,于法官而言,人民陪審員在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方面相對欠缺,因此在審議案件時,對于一些專業性較強且陪審員不理解的地方,法官應當對人民陪審員進行釋明、指引。我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了法官的指引義務,但并沒有規定法官指引細則且沒有規定法官該指引卻未指引時的責任。何時指引、對什么內容進行指引等內容以及法官責任的欠缺,使得法官指引在實務中不了了之,由此一來,人民陪審員由于法律職業能力欠缺導致在法庭程序以及證據規則等方面將無法及時表達自己的意見,從而造成盲從于法官決定的現象。綜上,健全法官指引機制對于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各司其職有很大的意義。在以后的司法改革中,可以適當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健全法官指引制度。英美法系國家中,大多數一審案件人民陪審員僅就事實問題進行評議,法官僅就法律問題進行審議,因此法官會時刻跟進人民陪審員的事實認定及審議進程,隨時指引人民陪審員向正確的方向進行。在美國,法官指示是一種制度性的規范,其會制定專門范本指示,規定法官必須指引的內容,防止法官錯誤指示或遺漏指示。另外規定了法官指示的效力和救濟規則,如因為法官遺漏重要指示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損害時,將成為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法定理由。中國也可以適當借鑒美國的做法,如對法官指示內容做出規定以及規定法官指示的救濟規則詹月.中美陪審制比較研究[D].武漢大學,2017.。結合我國國情和我國現在的陪審員制度,法官指示內容應當包含告知公民人民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庭審的程序規則、證據規則問題、本案的爭議焦點以及過往案例的判決,但需注意規定法官履行指引義務時不得帶有主觀標準。詹月.中美陪審制比較研究[D].武漢大學,2017.(三)健全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機制1.確定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憲法性地位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承載著我國最核心的制度,如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人民陪審員制度既是司法民主的政治功能的體現,也是促進司法公正法律職能的體現,施鵬鵬.人民陪審員制度:憲法民主精神的載體[N].人民法院報,2020-12-07(002).可見人民陪審員制度之重要。此外,若人民陪審制度沒有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那么立法機關必然將享有用或者不用陪審制度的立法自由。因此筆者認為將人民陪審員寫入憲法是必要之舉,更是大勢所趨,可以從下面兩個途徑來確認其憲法地位。施鵬鵬.人民陪審員制度:憲法民主精神的載體[N].人民法院報,2020-12-07(002).首先,在憲法中明文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將此項權利寫入憲法之中,更有利于人民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成為國家“真正的主人”。其次,研究表明,人民陪審員的參與,即人民陪審員與當事人和法官面對面的溝通更有利于社情民意,畢竟人民陪審員比法官更深入普通群眾的生活,更能設身處地地站在當事人的角度理解當事人的做法。其次,將當事人可以請求陪審這一權利寫入憲法。這樣一來當事人申請陪審就有了憲法的保障,如此一來當事人請求陪審的權利便同時有了法律保障、社會保障和政治保障,這樣一來實踐中當事人申請陪審操作難的問題就有了改革的推動力。2.制作科學合理的考核培訓機制首先要建立科學的考核體系,這就要求不僅要對人民法院進行考核,也要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考核。對人民法院的考核可以從該法院陪審率、該法院法官對人民陪審員指引制度的實行情況以及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等方面進行考核;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應主要體現在其專業素養、參審案件數量、參與表決的情況等多方面進行考核。當然在制定考核制度時,應當同時規定考核結果以及獎懲情況,這樣不僅可以調動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更會提高人民陪審員各方面素養。其次建立科學合理的培訓機制,定期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謹記正確的培訓內容應當嚴格控制在有關程序性規則以及必要的履職職責范圍之內。四、結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關系到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解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問題刻不容緩。現如今,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以及法官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界定不清。本文以此為切入點,縱向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反思總結,橫向對域外人民陪審員制度參審范圍進行借鑒,綜合考慮司法公正、司法正義、司法經濟、司法效率等價值之后,筆者對改革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提出了幾點創新性建議,即完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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