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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修訂)(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適用本指引。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雙方確立代理關系,指派本機構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委托人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準備和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扣繳稅款報告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以及相關文件,并完成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服務行為。第四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期限和內容,代理委托人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做到申報資料齊全、邏輯關系正確、稅額(費)計算準確、納稅申報及時。第五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服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歸集資料、專業判斷、業務實施、后續管理、業務成果、業務記錄等一般流程。第二章業務實施第一節資料收集與關注事項第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增值稅納稅申報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第七條涉稅服務人員可以通過對委托人進行業務訪談或者調查,對委托人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相關事項進行風險評估,重點關注管理層意圖、財務處理、數據歸集、稅額計算、發票管理、信息傳遞、政策判斷等。第八條涉稅服務人員應關注與委托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或者扣繳稅款報告表有關的情況,包括: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項目、銷售額確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第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是否符合增值稅納稅人條件,重點關注委托人經營以及涉稅的特殊情形。第十條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其代理人或購買方是否屬于扣繳義務人。第十一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需要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核對一般納稅人的登記資料,關注是否有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情況,關注其輔導期是否已經期滿或需重新實行。第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是否滿足發生在中國境內、是否屬于經營性業務活動、是否有償提供、是否為他人提供等基本條件。第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委托人是否具有符合不征增值稅的項目。第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計稅方法適用是否正確。第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增值稅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是否準確,重點關注低稅率及特殊事項征收率適用情況。第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以下應稅銷售額的基本內容:(一)應稅銷售額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執行;(二)委托人各類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取得或編制應稅銷售額明細表并與原始憑證及財務核算內容核對;(三)獲取定價目錄,關注有無價格異常或轉移收入的情況,分析當期應稅銷售額與上期或上年度同期應稅銷售額異常變動的原因;(四)各類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稅銷售額,核對不征稅價外費用的實質要件和資料,關注包裝物押金增值稅處理;(五)以外幣結算的銷售額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確;(六)應稅銷售額確認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準確;(七)核對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發票開具情況,將稅控系統數據與企業賬面銷售額數據進行對比,尋找差異。第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視同銷售行為,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的,稅收上是否確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銷售額;(二)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作銷售處理并確認收入的,稅收上是否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三)應確認為視同銷售行為的,卻按照進項稅額轉出進行處理;(四)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是否按照最近時期同類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以及組成計稅價格進行確定。第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特殊銷售方式下業務的真實性,發票開具的合規性,應稅銷售額的準確性。特殊銷售方式包括折扣銷售、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等。第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委托人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具體標準要求,重點關注是否辦理對應備案手續,確認即征即退對應的銷售額。第二十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委托人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當期計算調整的應稅銷售額。第二十一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中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發票等扣除憑證、臺賬等明細。第二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減免稅的項目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是否需要辦理核準、備案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手續,減免稅金額計算是否正確。第二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增值稅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簽章等環節具體的內部控制情況。第二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以下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情況:(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核對當期實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情況,關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情況。核對當期實際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情況,包括紙質普通發票和電子普通發票,關注按余額開具發票的情況;(三)特殊應稅事項增值稅發票開具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與要求。第二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當期全部應稅銷售額(不包括納稅檢查調整),銷項稅額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及未開具發票三項之和之間的勾稽關系,分析其差異的原因。第二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扣稅憑證的取得時限、填開要求、認證期限、抵扣權限、抵扣后期管理等內控制度。第二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進項稅額抵扣的合規性。是否用于與生產經營相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重點關注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和加計抵減扣除情況。第二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扣稅憑證的真實性、申報抵扣資料的完整性、扣除率適用的準確性、抵扣時限的及時性。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通行費電子發票、旅客運輸客票等。第二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勞務、服務,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是否正確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金額;重點關注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責任。第三十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企業發生的損失是否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正常損失不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否按規定進行抵扣。第三十一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本期申報抵扣的既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或簡易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和對當期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是否按照規定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第三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和退稅和其他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情況。第三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情況,重點關注稅控裝置與技術維護費抵減稅額的合規性。第三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企業應稅事項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以及預繳稅額適用政策的準確性和金額的正確性。第三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預繳稅額是否依據預繳增值稅的完稅證明及相關資料進行稅額抵減。第三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企業是否符合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條件。符合加計抵減的,是否正確計算抵減稅額。符合加計抵減的,是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企業是否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或增值稅期末增量留抵稅額退稅的范圍,并確定其退還金額及退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第三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確認本期應補(退)稅額,包括期初未繳稅額、本期已繳稅額、期末未繳稅額;關注各項目稅額對應的完稅憑證;確認期初未繳查補稅額、本期入庫查補稅額、期末未繳查補稅額。第三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特殊企業(或交易行為)是否屬于特殊企業或交易行為的范圍,以及是否按照規定做正確處理。第二節申報準備與納稅申報第四十條涉稅服務人員計算并確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說明的要求和口徑填制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同時歸集委托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所需的報送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第四十一條稅務師事務所對填制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當履行質量復核和監控程序。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完成后,委托人予以確認簽章,稅務師事務所和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申報人聲明中,分別履行簽章和簽字手續,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及時為委托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第四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代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發現委托人已申報內容需要調整或數據異常的,應當查明原因并對比分析后,按照稅法規定和稅務機關要求辦理更正申報或者補充申報。第四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解繳增值稅稅款、保存納稅申報有關資料并進行歸檔管理。第三章業務成果與檔案第四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形成的業務成果一般包括:(一)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二)經雙方約定需出具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四)委托人應當留存備查的資料;(五)其他相關報告。第四十五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代理申報業務完成后,按照業務委托協議約定,出具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第四十六條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成果,應當由雙方留存備查;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參考文本)報告號:備案號:_____: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間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判斷,代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業務,并出具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貴單位的責任是,及時提供與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我們的責任是,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對貴單位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提出處理建議,并完成納稅申報。在服務過程中,我們考慮了與增值稅相關的材料證明能力,考慮了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慮了證明材料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貴單位提供的委托事項相關資料等實施了計算、判斷、驗證和職業判斷等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服務結果報告如下: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準備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_____元;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_____元;免稅銷售額_____元;銷項稅額_____元;進項稅額_____元;上期留抵稅額_____元;進項稅額轉出額_____元;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_____元;應納稅額_____元;期末留抵稅額_____元;應納稅額減征額_____元;應納稅額合計_____元;期末未繳稅額_____元;本期已繳稅額_____元;期末未繳稅額_____元;即征即退實際退稅額_____元;期初未繳查補稅額_____元;本期入庫查補稅額_____元;期末未繳查補稅額_____元。二、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一)涉稅事項判斷在代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業務中,我們已經對委托人提供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進行判斷。代理納稅申報過程中,嚴格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準備業務,執行審核程序。(二)納稅申報方式確定納稅申報方式為電子申報、網絡申報等方式。(三)納稅申報期限納稅人以_____為1個納稅期,自期滿之日起_____日內申報納稅。(四)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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