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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法合同糾紛范文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現在的用人單位把勞動合同定型化、格式化
的趨勢越演越烈。使處于劣勢地位的勞動者,失去了與處于優勢地
位的企業平等協商的權利。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可以首先從以下
幾個方面入手:(1)采取措施,從立法上盡量縮小勞動者與企業的不
平等地位,給勞動者更多的權利,使勞動者在法律支持上更有利,
能夠真正體現平等原則。不斷健全社會保障體制,進一步擴大社會
保險覆蓋面,加大強制力度,消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另外,對企
業適當增加稅收,用于加大職業培訓的力度,提高普通勞動者的就
業競爭力,也是彌補大部分勞動者的劣勢地位,減少其依附性的辦
法之一。(2)通過進一步立法來防止企業控制權的膨脹。(3)強化集
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加強工會對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作用。正如美
國勞動法學者托米教授(DavidP.Twomey)在《勞動和雇傭法》一書中
所提出的,勞動法的目的就是要平衡雇主和雇員之間的談判的力
量,使雙方能有平衡的討價還價的力量。美國萊斯利教授也認為,
在沒有工會的參與下,雇主有絕對的權利決定雇傭的條款和條件。
由此可見工會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三、勞動
合同解除時普遍存在的問題(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
者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給予了勞動者極大的單方解除權,目
的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這一
點上已經充分考慮了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對勞動者解除勞
動合同幾乎沒有設置什么障礙和條件。但是,在當前的現實中,仍
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勞動者,他們在行使這種單方解除權,與企業解
除勞動合同時一,說走馬上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
通知企業,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或給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麻煩。
為什么這些勞動者連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1)這些勞
動者的履約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已經養成了做事兒十分隨意
的習慣,不少勞動者的就業觀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腳點就
立即辭掉舊工作。(2)有些勞動者是因為受過企業的出資培訓或住著
企業分配的住房,當他們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時,需要按協議
的規定,向企業賠償培訓費或退房。現實中他們往往是基于“跳
槽”的目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但又不愿意從兜里往外掏培訓費,因
此,他們常采取不辭而別的方法,來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更
有甚者,少數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竟然還攜帶著商業秘密
投奔到新的企業,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業“賣個高價”。要想
遏制當前的這種事態,可采用如下措施:(1)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
不斷增強勞動者的守法意識和履約意識。(2)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時,可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除了約定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
造成經濟損失要給予賠償外,最好還要約定違約金,使其對勞動者
違反勞動合同有約束作用。對于企業出資培訓的職工,企業要在培
訓前,與職工訂立培訓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對原勞動合同
需要變更的,要及時加以變更。同時,明確約定培訓結束后,不按
約定的期限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以免事后扯
皮。(3)規范企業行為,使個個企業都能遵守國家人才交流的規定,
不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愛才,取之有
道”,保證人才的流動有序性,從而改變勞動者隨意“跳槽”的局
面。(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
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
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但是
一些企業,特別是某些非公經濟性質的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不依法進行。現實中,它們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
動合同的案例舉不勝舉。如采取“買斷工齡”的手段解除職工的勞
動合同、以所謂“經濟裁員”的名義大面積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等。他們的這些作法嚴
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1)某
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
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與勞
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全企業的利益。(2)企業憑借自己的強勢地
位,加之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地擴大了與勞動者解除勞
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地認為改革開放后,企業有用工自
主權,而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體
現。(3)企業未依法健全內部規章制度,他們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
出發,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
同,還美其名曰“加強管理,嚴肅紀律”。其實,他們的作法才是
不合法的。現實中,為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
有相當大的比例。(4)企業內部缺乏勞資抗衡機制。很多企業內的工
會沒有真正發揮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特別是有些工會領導
人還是企業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們是否能真正為工人說話。
再加上,我國的《工會法》目前雖然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企業的義
務,但卻缺少追究違法責任的條款,從而導致《工會法》的實際效
力大打折扣,讓企業隨意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得到蔓延。
建議可采取如下對策來改變這種局面:(1)國家和地方應注重立法,
對實施《勞動合同法》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地制定出
相應的新法規、新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來調整和規范企業的用工行
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序進行,杜絕企業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2)進一步發揮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職
能,對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條款進行監督檢察,及時
對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糾正。另外,針對目前勞動執
法力度不夠的現狀,建議適當增加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人員編
制、設備和權力,保障勞動部門對違法企業有足夠的威懾力。(3)充
分開拓、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把工會履行職責的重點轉移到維護
勞動者權益上來,使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聽取并重
視工會的意見。國家也應進一步提高工會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
利,確立工會代表的主體資格。對有條件的工會,試行其主席的工
資從工會經費中支出的辦法,保證工會放心大膽地同企業據理力
爭,真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內部形成勞資抗衡機制。
四、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實際履行在性質上是一種救
濟制度,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在大陸法系,學理均將其放在救濟
制度中作為一種救濟手段而論述。實際履行又稱為特定履行、繼續
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
同債務的責任方式。實際履行的真諦,在于它要求合同債務人應當
實際地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地以賠償損失來代替履行合同債務。我
國《合同法》賦予實際履行制度以一席之地,《勞動法》對此未予
規定,但從勞動合同的性質考慮,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中適用實際
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共3頁:上一頁123下一頁
勞動法合同糾紛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現在的用人單位把勞動合同
定型化、格式化的趨勢越演越烈。使處于劣勢地位的勞動者,失去
了與處于優勢地位的企業平等協商的權利。為了改變這種局面,
可以首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采取措施,從立法上盡量縮小勞
動者與企業的不平等地位,給勞動者更多的權利,使勞動者在法律
支持上更有利,能夠真正體現平等原則。不斷健全社會保障體制,
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大強制力度,消除勞動者的后顧之
憂。另外,對企業適當增加稅收,用于加大職業培訓的力度,提高
普通勞動者的就業競爭力,也是彌補大部分勞動者的劣勢地位,減
少其依附性的辦法之一。(2)通過進一步立法來防止企業控制權的膨
脹。(3)強化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加強工會對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
作用。正如美國勞動法學者托米教授(DavidP.Twomey)在《勞動和雇
傭法》一書中所提出的,勞動法的目的就是要平衡雇主和雇員之間
的談判的力量,使雙方能有平衡的討價還價的力量。美國萊斯利教
授也認為,在沒有工會的參與下,雇主有絕對的權利決定雇傭的條
款和條件。由此可見工會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勞動合同解除時普遍存在的問題(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
同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
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給予了勞動者極大的單方
解除權,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
法律在這一點上已經充分考慮了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對勞
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幾乎沒有設置什么障礙和條件。但是,在當前的
現實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勞動者,他們在行使這種單方解除
權,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一,說走馬上就走,不按法律規定以書面
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業,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或給正常生產經營
帶來了麻煩。為什么這些勞動者連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
是:(1)這些勞動者的履約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已經養成了做
事兒十分隨意的習慣,不少勞動者的就業觀是,先找一份新工作,
有了落腳點就立即辭掉舊工作。(2)有些勞動者是因為受過企業的出
資培訓或住著企業分配的住房,當他們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時,需要按協議的規定,向企業賠償培訓費或退房。現實中他們往
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但又不愿意從兜里往外
掏培訓費,因此,他們常采取不辭而別的方法,來達到解除勞動合
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數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竟然還攜
帶著商業秘密投奔到新的企業,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業“賣個高
價”。要想遏制當前的這種事態,可采用如下措施:(1)加強法制
宣傳和教育,不斷增強勞動者的守法意識和履約意識。(2)企業與勞
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除了約定一方當
事人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要給予賠償外,最好還要約定違約金,
使其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約束作用。對于企業出資培訓的職
工,企業要在培訓前,與職工訂立培訓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
件,對原勞動合同需要變更的,要及時加以變更。同時一,明確約定
培訓結束后,不按約定的期限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應如何承擔賠償
責任,以免事后扯皮。(3)規范企業行為,使個個企業都能遵守國家
人才交流的規定,不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
“君子愛才,取之有道”,保證人才的流動有序性,從而改變勞動
者隨意“跳槽”的局面。(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
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
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
動者的勞動權。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某些非公經濟性質的企業,
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依法進行。現實中,它們隨意或武
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舉不勝舉。如采取“買斷工齡”
的手段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以所謂“經濟裁員”的名義大面積解
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等。他們的這些作法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上述情
況的主要原因是:(1)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
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采取
各種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全企業的利益。(2)
企業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之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地
擴大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地認為改革
開放后,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身的需要,來裁減職工
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體現。(3)企業未依法健全內部規章制度,他們
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
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還美其名曰“加強管理,嚴肅紀律”。
其實,他們的作法才是不合法的。現實中,為此而引發的勞動爭
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4)企業內部缺乏勞資抗
衡機制。很多企業內的工會沒有真正發揮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
用,特別是有些工會領導人還是企業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們
是否能真正為工人說話。再加上,我國的《工會法》目前雖然規定
了工會的權利和企業的義務,但卻缺少追究違法責任的條款,從而
導致《工會法》的實際效力大打折扣,讓企業隨意解除勞動者勞動
合同的行為得到蔓延。建議可采取如下對策來改變這種局面:(1)
國家和地方應注重立法,對實施《勞動合同法》后出現的新情況、
新問題,要及時地制定出相應的新法規、新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來
調整和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序
進行,杜絕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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