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驗、船旗國檢查法規介紹_第1頁
船舶檢驗、船旗國檢查法規介紹_第2頁
船舶檢驗、船旗國檢查法規介紹_第3頁
船舶檢驗、船旗國檢查法規介紹_第4頁
船舶檢驗、船旗國檢查法規介紹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船舶檢驗、船旗國檢查

0756-

2024/6/251主要內容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二、船舶檢驗概述三、船舶標準體系四、海船修改通報2024/6/25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十九條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的檢驗制度和技術規范,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外,由船檢局制訂,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施行。入級規范、規則由中國船級社制定、頒布和實施。技術法規和規范、規則之間關系

04海船法規第1章1.1.6:本章3.2.2所述各項的檢驗,除本法規規定外,還應按經本局認可的中國船級社相應規范的規定執行。在04河船法規同樣的地方也可找到。船旗國檢查適用檢驗技術法規的編制2024/6/25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

海上設施檢驗條例1993年2月14日國務院令第109號發布共32條適用范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者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船舶;

(2)根據本條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檢驗的外國籍船舶;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設置或者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設置的海上設施;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企業法人所擁有的船運貨物集裝箱。2024/6/254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海事局)是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各項檢驗工作的主管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船檢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業區設置船舶檢驗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所轄港口設置地方船舶檢驗機構。2024/6/255船舶檢驗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下列檢驗:

(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時,申請建造檢驗;

(2)營運中的船舶,申請定期檢驗;

(3)由外國籍船舶改為中國籍船舶的,申請初次檢驗。中國籍船舶所使用的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須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檢驗。中國籍船舶須由船舶檢驗機構測定總噸位和凈噸位,核定載重線和乘客定額。在中國沿海水域從事鉆探、開發作業的外國籍鉆井船、移動式平臺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向船檢局設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下列檢驗:

(1)作業前檢驗;

(2)作業期間的定期檢驗。2024/6/256中國沿海水域內的移動式平臺、浮船塢和其他大型設施進行拖帶航行,起拖前必須向船檢局設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拖航檢驗。中國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1)因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

(2)改變船舶證書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區的;

(3)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失效的;

(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責成檢驗的。在中國港口內的外國籍船舶,有前款(1)、(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向船檢局設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2024/6/257

下列中國籍船舶,必須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入級檢驗:

(1)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

(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3)載重量一千噸以上的油船;

(4)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

(5)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要求入級的其他船舶。舶經檢驗合格后,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簽發相應的檢驗證書。2024/6/258二、船舶檢驗概述船舶檢驗法規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制定方面:1.行政法規:《船舶法定檢驗管理暫行辦法》、《船舶檢驗機構及人員工作過錯追究辦法》等;2.技術法規:《海上拖航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人員資質認可和管理方面:1.船舶檢驗機構資質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機構資質認可與管理規則》2.驗船師資質管理船舶檢驗質量技術監督方面:法定檢驗證書管理、船舶檢驗質量管理、船舶檢驗信息化建設、案件查處及責任追究和低質量船專項治理活動。海事局船舶檢驗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2024/6/259船舶檢驗檢驗(Survey)驗船師的介入活動,旨在確認與批準圖紙和規范要求的符合性,其任務是監督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結構和設備的技術狀態符合和保持規定要求,促使其具備和保持安全航行和作業、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技術條件。檢驗結果作為決定簽發或簽署船舶證書的依據。2024/6/2510檢驗特點檢驗是一個確認符合性的服務過程。通過檢查、試驗、審核、觀察、交流等方式予以實現檢驗是一個正式和公開的活動。檢驗是100%檢查;檢驗是具有目標性(以安全和防污染為核心)。2024/6/2511船舶檢驗分類

--法定檢驗: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進行。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頒布的技術法規(規范),以及船旗國政府批準接受、承認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條約),由主管機關進行,或者委托、授權或指定船舶檢驗機構進行,對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實施的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法定檢驗是一種強制性的檢驗。船舶法定檢驗是國家管理權的體現。船舶必須持有法定檢驗證書才可航行、作業。

--入級檢驗:船級社;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為在法定檢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在性能上的可靠性和競爭力,由船級社對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是否符合船級社發布的船舶入級規范的檢驗活動。入級檢驗是船東由于保險和船舶登記的需要而自愿申請。入級檢驗是一種商業性質的檢驗服務。法理上,入級檢驗屬于非強制性檢驗。

--公證檢驗:任何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指檢驗機構接受委托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某種情況進行鑒定,出具證明的一種檢驗。如船舶發生海損或機器事故后,受船東或保險公司等的委托進行原因分析,確定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以及損壞修理工程項目內容等。進行公證檢驗后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作為交接、計費、理算、索賠及海事仲裁的行為的有效憑證。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檢驗、保修項目檢驗、船舶買賣核價及核定廢鋼船鋼鐵重量等均屬公證檢驗。2024/6/2512檢驗控制根據質量控制原理:人:適任的驗船師機:適當的檢驗設備料:正確的檢驗標準法:合理的檢驗方法和制度環:良好的檢驗環境

2024/6/2513驗船師1、基本素質:(1)善于觀察(2)公正無私(3)契而不舍2、個人特征:

(1)獲得和運用專業知識能力

(2)獨立工作能力

(3)分析判斷能力

(4)適應能力

(5)交流和合作能力

(6)理解規范/法規能力

(7)良好的職業道德2024/6/2514檢驗種類船舶檢驗種類:初次檢驗,包括建造檢驗;定期檢驗,也稱營運檢驗

--年度檢驗

--中間檢驗

--換證檢驗

--其他專項檢驗:船底外部檢驗/塢內檢驗螺旋槳軸和尾管軸檢驗鍋爐檢驗

2024/6/25151)初次入級檢驗(1)對申請入級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級和頒發入級證書之前,所進行的符合性檢查,以確認其文件、結構和設備的設計、配置和技術狀況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級規范、規則及CCS接受的其他技術要求。(2)現有船舶的初次入級檢驗應按有關檢驗的規定執行。(3)新建船舶的初次入級檢驗應按建造中檢驗有關規定執行。2)年度檢驗

所有船舶應進行年度檢驗。年度檢驗應在初次入級檢驗日期或上次特別檢驗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個月內進行。3)中間檢驗所有船舶應進行中間檢驗。中間檢驗應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檢驗之時或兩次檢驗之間進行。除年度檢驗要求之外的項目,可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檢驗之時或兩次檢驗之間進行。如中間檢驗與年度檢驗重合,則該中間檢驗替代此次年度檢驗。2024/6/25164)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檢驗(1)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檢查既可以在干船塢或在船排上進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狀態下進行。在干船塢或在船排上進行檢驗成為塢內檢驗,在船舶漂浮狀態下的檢驗成為水下檢驗。(2)如在干船塢或船排上可以檢驗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船東應通知CCS。(3)所有船舶應經受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定期檢驗。除另有規定外,在每5年進行的特別檢驗周期內,至少應進行兩次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檢查。其中一次應結合特別檢驗進行。在所有情況下,任何兩次檢驗的間隔不應超過36個月。在例外情況下,可允許塢內檢驗到期后展期3個月進行。(4)對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檢查通常應在干船塢內進行。但是,可以考慮船舶漂浮狀態下,采用規定的水下檢驗方法進行。對船齡在15年以上的船舶是否允許水下檢查應特別考慮。對于船齡在15年以上的油船、散貨船、化學品船,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檢查,應在干船塢內進行。(5)客船,客滾船塢內檢驗每2年進行一次。(6)符合本規則關于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定期檢驗的要求,并不解除船東符合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要求的責任。(7)根據船體水線以下部分的具體情況和特別檢驗的間隔期,可縮短其塢內檢驗間隔期限。2024/6/25175)特別檢驗(1)除另有明文規定外,船體和輪機(包括電氣設備)應在5年間隔期內進行特別檢驗,以便更新入級證書。第1次特別檢驗應在初次入級檢驗之日起5年內完成,其后特別檢驗應在上次特別檢驗之日起5年內完成。(2)客船、客滾船的第1次特別檢驗應在初次入級檢驗之日起4年內完成,其后特別檢驗應在上次特別檢驗之日起4年內完成。(3)特別檢驗可在到期之日的前1個年度檢驗開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別檢驗開始的時間早于到期前一個年度檢驗,則全部特別檢驗應在特別檢驗開始后的15個月年完成能。在這種情況下,下次特別檢驗日期按原檢驗到期之日算起。(4)在例外情況下,如在特別檢驗到期之日船東未能安排進行,根據船東請求,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展期。但必需在到期之日前得到書面申請,且船舶法定證書及船底外板檢驗允許這樣展期。在這種情況下,下次船級特別檢驗的日期應從展期前的特別檢驗到期之日算起。(5)如特別檢驗在到期日3個月前完成,則下次特別檢驗的日期從特別檢驗完成日算起。如特別檢驗在到期日前3個月以內完成,則下次特別檢驗的日期從原特別檢驗到期日算起。如特別檢驗在到期日以后完成,則下次特別檢驗的日期仍從原特別檢驗到期日算起。2024/6/25186)螺旋槳軸與尾管檢驗檢驗間隔期(1)水潤滑軸承:①除另有規定外,螺旋槳軸有連續的金屬襯套,或連續的鍍層,或玻璃纖維增強塑料保護套包扎在金屬襯套之間、并能有效地防止水與軸金屬接觸或軸由防腐蝕材料制造,檢驗間隔期為5年。②除上述①以外的軸,單槳軸檢驗間隔期為3年;多槳軸檢驗間隔期為5年。③如船東要求,可給予1次1年展期。(2)油滑潤軸承:①螺旋槳軸的設計符合規范要求,檢驗間隔期為5年。②如船東要求,可給予2次每次1年展期,除客船外的船舶,也可給予1次不超過5年的展期。(3)對客船包括客滾船和客渡船,上述(1)和(2)中的檢驗間隔期應為4年。2024/6/2519(2)檢驗項目(1)拆下螺旋槳并抽出螺旋槳軸,軸后端錐體前端1/3范圍用裂紋探測方法檢查整個表面包括鍵槽。對法蘭連接螺旋槳軸,其法蘭與軸過渡圓角處進行裂紋探測。(2)測量軸承間隙,可通過螺旋槳軸軸承檔直徑測量,螺旋槳軸軸承直徑測量或總間隙或測量螺旋槳軸下沉量方法得到。(3)螺旋槳軸前后油封裝置密性檢查。(4)螺旋槳安裝檢查。(5)可調螺距螺旋槳,對葉片密性和功能進行檢查。必要時對全部工作部件拆下檢查;重新裝妥后,連同控制機構進行操作試驗和密性試驗。(6)全方位推進裝置按制造廠推薦的方法進行檢查。(7)動力定位裝置、系泊定位輔助裝置、側推器,進行總體檢查和操作試驗,如發現懷疑,應拆開檢查;重新裝妥后,應進行密性和操作試驗。2024/6/2520(3)具有水潤滑軸承的螺旋槳軸展期檢驗在正常情況條件下,可給予1次時間不超過1年的展期。(4)具有油潤滑軸承的螺旋槳軸1年展期檢驗在正常情況條件下,可給予1次時間不超過1年的展期,但最多展期2次。(5)具有油潤滑軸承的螺旋槳軸5年展期:在正常情況條件下,可給予1次時間不超過5年的展期。7)鍋爐檢驗

蒸汽鍋爐內部檢驗鍋爐外部檢驗展期檢驗廢氣加熱經濟器檢驗熱油加熱器檢驗2024/6/25218)循環檢驗

(1)船體循環檢驗系統船體循環檢驗系統是特別檢驗的替代檢驗系統,適用于除油船、散貨船和兼用船、化學品船、客船和客滾船和船齡20年及以上的船舶以外的船舶。根據船東申請并經CCS的同意,滿足船體特別檢驗要求的船體全面檢驗,可以在循環檢驗系統的基礎上進行。采用循環檢驗時,船體特別檢驗的所有要求,應在5年特別檢驗期滿之前完成。在循環檢驗周期內,所有特別檢驗項目,應盡實際可能在船級檢驗期內(5年內)均勻分配在每年度進行檢驗(必需時應作試驗)。船東有權確定船體檢驗項目的順序。但是,各檢驗周期內的順序應與之前檢驗周期內的順序相關聯,以確保在兩個周期內的檢查項目間隔時間不超過5年。只要符合相關要求,塢內檢驗也可以在5年船級檢驗期內任何時候進行。如檢查中發現缺陷,驗船師可以擴大檢查范圍。CCS可以撤回基于循環檢驗體系的檢驗協議。2024/6/2522(2)輪機循環檢驗系統應船東要求并經CCS同意,機械裝置(包括電氣設備)特別檢驗的所有檢查和試驗項目,可采用循環檢驗的方式來進行。采用循環檢驗時,應將機械裝置(包括電氣設備)特別檢驗的所有項目,應盡實際可能在特別檢驗的周期內(5年內)均勻分配在每年度進行檢查。循環檢驗每一項目的最長檢查間隔期不應超過5年,所有檢查項目應象特別檢驗的狀態那樣提交檢查,即在打開和清潔情況下提交檢查。而對控制、報警和安全系統通常僅作動作試驗或模擬試驗。根據船東要求,同意輪機長按CCS授權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檢查后,輪機長應將所檢查的情況記載于檢驗報告上,并應在船舶抵達有CCS驗船師的第一個港口時,申請作確認檢驗,提交檢驗報告。CCS或船東根據循環檢驗系統的實施情況,任何時候都可以終止循環檢驗系統,而采用特別檢驗。2024/6/25239)機械計劃保養系統檢驗

(1)按計劃維護保養的機械和裝置,可同意采用機械計劃保養系統檢驗,詳見《鋼質海船入級規范》附錄16《船舶機械計劃保養系統檢驗指南》,條件是:制訂船上所有機械、裝置和設備的維護保養計劃,并經CCS認可;船上實施計劃人員應遵守認可的維護保養計劃,按計劃進行維護保養并作出記錄;維護保養計劃記錄應每年進行一次檢查,以確認處于有效狀態。(2)當對計劃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認為不能完全滿足保持入級的要求時,則實施的此系統將予取消,然后采用特別檢驗或循環檢驗的方式進行。

2024/6/252410)臨時檢驗(1)臨時檢驗系指不屬于各種定期檢驗的其他檢驗。按檢驗船舶的不同部分,該檢驗可以定義為船體、機械、鍋爐、電氣和自動控制與遙控系統等臨時檢驗。(2)船舶發生下列情況時,船東或其代理人申請臨時檢驗:船名、船藉港、船旗和船東或經營人變更;遭受影響入級的船舶及其設備的損壞;船舶航區的改變;涉及入級的任何修理或改裝或更換時;檢驗的延期或建議。(3)臨時檢驗根據情況可以是總體或部分的,應確保維修和任何換新業已有效地進行,且船舶及其設備繼續適合于船舶所從事的營運業務。(4)完成臨時檢驗,應在船舶入級證書中作相應的簽注。2024/6/2525臨時檢驗能否等效(替代)年度檢驗或中間檢驗?

請看實例(塞納3的IOPP證書)。2024/6/252611)擱置和重新投入營運的有關檢驗(1)一般要求擱置船舶,船東應事先通知CCS,如滿足如下要求,可保持船級:①船東應制定船舶擱置維護方案,并經CCS同意;③擱置開始時,應申請進行擱置檢驗;③在擱置期間應進行擱置年度檢驗以代替正常的年度檢驗;如擱置船舶具有經CCS同意的擱置維護方案而船級期已滿,只要能夠完善地完成擱置狀態年度檢驗,則船級期可以延長至重新營運時。如船級期在重新營運前,在重新營運以前應先進行完整的船級特別檢驗。可以接受在重新營運以前15個月內曾經檢驗過的符合船級特別檢驗要求的項目。2024/6/2527(2)擱置檢驗對船舶在擱置階段開始時所進行的檢驗,旨在確認船舶安全狀況、保養措施、擱置位置和系泊布置是否符合CCS已同意的擱置維護方案。擱置檢驗完成并認為滿意后,在入級證書上簽署并注明船舶已處于擱置期。(3)擱置狀態的年度檢驗在船舶擱置期中,每年度所進行的檢驗以代替正常的年度船級檢驗,旨在確定船舶是否繼續滿足擱置維護方案。擱置狀態年度檢驗完成并滿意后,在入級證書上簽署。(4)重新營運的檢驗船舶結束擱置期,重新投入營運之前,所進行的臨時檢驗,旨在確認船舶的船體結構和設備、機械和電氣裝置處于符合CCS規范的要求,其檢驗范圍取決于船舶擱置期的長短和曾經接受檢驗的情況。檢驗完成并滿意后,在入級證書上簽署并注明該船舶重新投入營運。如特別檢驗到期,則新的特別檢驗周期從檢驗完成的日期開始。2024/6/252812)特別定期檢驗根據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規定,國內海船,按船舶種類達到規定的船齡之日起,應每年進行特別定期檢驗。在船齡即將達到要求實施特別定期檢驗的船舶,在之前的年度檢驗或中間檢驗或特別檢驗完成后,應在入級證書上加注“SAS”附加標志。特別定期檢驗在加注SAS標志之日起,其年度檢驗項目與特別檢驗相同。2024/6/2529國際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種類2024/6/25301、法定檢驗依據(1)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Tonnage1969)(2)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及1988年議定書(LL66/88)(3)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74)及作為該公約組成部分的所有規則:IMO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的完整穩性規則;國際耐火試驗程序規則(FTP規則);國際消防系統安全規則(FSS規則);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國際散裝谷物安全裝運規則;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亦為MARPOL73/78中的強制性規則);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亦為MARPOL73/78中的強制性規則);國際船舶裝運密封裝輻射性核燃料、钚和強放射性廢料規則(INF規則);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散貨船和油船加強檢驗程序導則;1994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1994HSC規則);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2000HSC規則)。(4)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1972);(5)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及其6個附則。2024/6/2531法定檢驗合格后簽發或簽署的證書主要有: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設備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客船安全證書、免除證書、國際噸位證書、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國際船舶載重線免除證書、國際防止油污證書、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危險品適裝證書、散裝固體貨物適裝證明、高速船安全證書、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證書和檢驗合格證書等。2024/6/25322、法定檢驗類型(1)初次檢驗:是在船舶投入營運之前,對與某一特定證書有關的所有項目進行一次完整的檢查,以保證這些項目符合有關要求,并且能滿足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2)定期檢驗:是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適合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3)換證檢驗:與定期檢驗相同,但要頒發一張新證書。(4)中間檢驗:是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指定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符合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5)年度檢驗:是對與特定證書有關項目進行總的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符合船舶要進行的營運業務的要求。(6)船底外部檢查:是對船舶水下部分和有關項目進行的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適合船舶要進行的營運業務。(7)附加檢驗:是在因調查而進行的修復之后或進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之后,或①因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能;②改變船舶證書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區;③船級證書或法定證書到期或失效;④船東或經營人變更及船名或船籍港變更;⑤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裝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1次普遍或部分檢驗。2024/6/25333、檢驗間隔期(1)年度檢驗應在證書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個月內進行。(2)中間檢驗應在相應證書的第2個或第3個周年日前、后3個月內進行,且該中間檢驗應替代1次年度檢驗。(3)定期檢驗①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的定期檢驗應在該證書的第2個或第3個周年日期前、后3個月內進行,且該定期檢驗應替代1次年度檢驗。②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的定期檢驗應在證書的每1周年日期前、后3個月內進行。(4)換證檢驗按各證書有效期限的規定:①客船安全證書的換證檢驗應在該證書到期前3個月內進行。②高速船安全證書的換證檢驗應在該證書到期前3個月內進行。③貨船所有證書的換證檢驗應在相應證書到期前3個月內進行。(5)船底外部檢查①客船的船底外部檢查應每年進行1次。②貨船的船底外部檢查,在任何5年內應至少進行2次,且任何2次之間的間隔應不超過3年,其中1次應在換證檢驗時進行。③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檢查一般應每年進行1次。2024/6/2534國內航行海船的法定檢驗種類2024/6/25351)初次檢驗:對與某一特定證書有關的所有項目進行一次完整的檢查,以保證這些項目符合有關要求,并且能滿足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在船舶投入營運以及第一次對船舶頒發證書之前進行。2)年度檢驗: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項目進行總的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符合船舶預定營運業務的要求。在證書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個月內進行。3)中間檢驗: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指定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符合船舶預定營運業務的要求。在相應證書的第二個或第三個周年之日前、后各3個月內進行,該中間檢驗應代替一次年度檢驗。4)換證檢驗(定期檢驗):在證書到期前,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適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并頒發一張新證書。在證書到期前3個月內進行。2024/6/25365)船底外部檢驗(塢內檢驗):對船舶水下部分和與有關項目進行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且適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貨船的船底外部檢查,在任何5年內應至少進行2次,且任何2次之間的間隔應不超過3年,其中1次應在換證檢驗時進行;客船的船底外部檢查應每2年進行1次;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檢查一般應每年進行1次。6)附加檢驗(臨時檢驗):在因調查而進行的修復之后或進行了任何重要修理之后,或在下述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檢驗:(l)因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時;(2)改變船舶證書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區時;(3)法定證書失效時;(4)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變更及船名或船籍港變更時;(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裝。2024/6/2537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是簽發船舶證書對應的規定要求,視檢驗類別的不同而不同:

--法規

--規范

--接受的標準

2024/6/2538三、船舶標準體系

1、船舶標準輸入

2、船舶標準產生方式

3、船舶標準體系構成2024/6/25391、船舶標準輸入船舶標準規范法規鋼規指南驗船師指導性文件(須知、通函)IACSIMO公約決議案URUI法定要求船級要求2024/6/25402、船舶標準的產生方式無限(遠海)近海航區沿海航區海船河船B級航區A級航區遮蔽航區C級航區J級航區國際 減標 法準長江 減標 法準2024/6/25413、船舶標準體系構成(1)船舶規范體系(2)船舶法規體系2024/6/2542

(1)船舶規范體系

CCS以入級服務為導向,形成了入級規則、入級規范、專門規范、指南和計算應用軟件等4個層次完整的海船規范體系。入級規則

專門規范

入級規范

指南與軟件技術通函入級服務的基本準則入級服務的通用技術標準入級服務的專項技術標準規范應用的具體指導、輔助手段補充2024/6/2543海船規范:

適用船舶范圍規范名稱適用船舶《鋼質海船入級規范》入級規范船長20m及以上所有船舶《國內航行海船建造規范》船長20m及以上所有中國水域航行的船舶《沿海小船建造規范》船長20m以下船舶,不包括油船、化學品船和液化氣體運輸船《材料與焊接規范》專門規范所有船《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所有化學品船《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所有液化氣體運輸船《海上高速船入級與建造規范》船長20m及以上所有高速船《浮船塢入級與建造規范》浮船塢《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范》所有船舶《船舶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規范》所有船舶《船舶保安體系認證規范》所有船舶2024/6/2544內河規范(主要)2024/6/2545海船指南:

船舶指南計算評估技術要求文件編制船體結構強度直接計算指南油船結構強度直接計算指南集裝箱船結構強度直接計算指南散貨船結構直接計算分析指南岸上供電交流電力系統的短路電流計算

綜合安全評估應用指南現有油船狀況評估計劃(CAS)檢驗指南現有船狀態評估程序(CAP)指南船舶壓載水管理計劃編制指南船上油污應急計劃編寫指南貨物系固手冊編制指南裝載手冊編寫指南船舶保安計劃編制指南船舶保安評估實施指南

2024/6/2546

技術要求非公約尺度船檢驗指南地效翼船檢驗指南小水線面雙體船指南船上振動控制指南船舶消防指南泵與管系布置指南船舶結構防腐檢驗指南實施IMO<所有類型船舶專用海水壓載艙和散貨船雙舷側處所保護涂層性能標準>暫行指南船舶電力系統過電流選擇性保護指南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指南船用礦物棉制品的試驗方法與檢驗船用鍛鋼件超聲波檢測指導性文件電氣電子產品型式認可試驗指南船舶傾斜試驗與靜水橫搖試驗實施指南海上拖航指南液貨船危險區域劃分和電氣設備指南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檢驗指南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試驗及檢驗指南船載航行數據記錄儀檢驗指南自動識別系統(AIS)檢驗指南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操作指南船用柴油機硅油減震器檢驗指南法定檢驗實施指南(國際航行船舶)2024/6/2547(2)海船法規體系國際法規非公約法規公約適用的噸位\船長\用途的船舶公約不適用的噸位\船長\用途的船舶國內法規沿海小船法規船長20m及以上船長小于20m檢驗條例國際航行國內航行

檢驗規程內河法規2024/6/2548序號

名稱出版時間文種1移動式近海鉆井船建造和設備規則(1979)*1981中文2海上設施法定檢驗暫行辦法*1987中文3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安全規則*1987中文4內河小型船舶建造檢驗規程(1987)*1987中文5海上設施和移動式平臺水下工程服務機構認可暫行辦法*1988中文6船舶清除可燃氣體檢驗規則*1989中文7船舶清除可燃氣體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認可暫行辦法*1992中文8海上浮式裝置安全規則(1992)*1992中文9海上移動平臺安全規則*1993中文10海上移動平臺建造后檢驗規程(1994)1994中文11海上平臺安全規則、海上移動平臺安全規則補充規定(1994)*1995中文12海上固定設施安全技術規則*1997中文13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8)*1998中英文14瓊州海峽火車渡船檢驗暫行規定(1999)1999中文1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速船檢驗規定(1999)*1999中英文16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1999中文17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1999中文18海上拖航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1999中文19液化石油氣動力游艇檢驗暫行規定(2000)2000中文20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3年修改通報#2003

中文21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2004中文22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年修改通報#2004中文23京杭運河型船舶檢驗補充規定(2004)#2004中文24敞口集裝箱船檢驗暫行規定(2004)#2004中文

規則

2024/6/2549四、海船修改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

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年2006年修改通報,2006年3月1日施行2008年修改通報,2008年9月1日施行

2024/6/2550第1篇檢驗與發證第1章通則

2008年修改通報新增3項法定證書:海上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海上船舶船員艙室設備證書;海上特種用途船安全證書。

2024/6/2551第3篇載重線舷窗,窗和天窗1舷窗和窗連同其玻璃、窗蓋*和風暴蓋(如裝設),應按經批準的設計,并具有堅固的結構。不允許采用非金屬框架。2舷窗的定義為面積不超過0.16m2的圓形或橢圓形開口。面積超過0.16m2的圓形或橢圓形開口應作為窗處理。3窗的定義為一般呈方形的開口,在其每個角隅具有一個與方窗尺度相適應的圓弧過渡,以及面積超過0.16m2的圓形或橢圓形開口。*“窗蓋”裝設在窗和舷窗的內側,而“風暴蓋”在便于使用的情況下裝設在窗的外側,可以是鉸鏈式或拆卸式。2024/6/2552內側窗蓋4下列處所的舷窗應裝設鉸鏈式內側窗蓋:(1)干舷甲板以下的處所;(2)第一層封閉上層建筑內的處所;和(3)在干舷甲板上保護通往下層的開口或穩性計算中計入浮力的第一層甲板室。窗內蓋如設在干舷甲板以下,應能水密關閉和緊固,如設在干舷甲板以上,應能風雨密關閉和緊固。5窗不應裝設在下列位置:(1)干舷甲板以下;(2)封閉上層建筑第一層的端壁或側壁;或(3)穩性計算中計入浮力的第一層甲板室。2024/6/2553船員保護1所有露天甲板四周應裝設欄桿或舷墻。舷墻或欄桿的高度應至少離甲板1m,當此高度妨礙船舶正常工作時,可準許采用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適當的防護措施,并經認可。2裝設在上層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欄桿應至少有三檔。欄桿的最低一檔以下的開口應不超過230mm,其他各檔的間隙應不超過380mm。如船舶設有圓弧形舷緣,則欄桿支座應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應裝設至少有二檔的欄桿。2024/6/2554欄桿(1)應按約1.5m間距裝設固定式、移動式或鉸鏈式撐柱。移動式或鉸鏈式撐柱應能鎖定在直立位置;(2)至少每第3根撐柱應用肘板或撐條支持;(3)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鋼絲繩代替欄桿。鋼絲繩應用螺絲扣繃緊制成;(4)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許在兩個固定撐柱和/或舷墻之間裝設鏈索來代替欄桿。

2024/6/2555套管管路系統(2006)位于高壓燃油泵與燃油噴油器之間的所有外部高壓燃油輸送管路,應設有一個能夠容納因高壓管路破裂對漏出的燃油加以保護的套管管路系統。這種套管包括內裝高壓燃油管的外管,構成一固定組裝件。套管管路系統還應包括一個收集漏油的裝置,以及一個燃油管故障報警裝置。但對于將高壓燃油泵和燃油噴嘴以及之問的高壓燃油管路密閉在防護外殼內而無外露部件的柴油機,若其內部設有泄油通路,則不必滿足此要求。燃油管路不應位于緊靠高溫裝置的上方和附近。2024/6/2556防火控制圖所有客船以及500總噸及以上貨船和液貨船。2024/6/2557消防水帶消防水帶的長度應至少為10m,但可以允許機器處所不超過15m,其他處所和開敞甲板不超過20m,最大型寬超過30m船舶的開敞甲板不超過25m.2024/6/2558防火控制圖

應提供永久展示的總布置圖供高級船員參考。圖上應清楚地標明每層甲板的控制站、“A”級分隔圍蔽的各防火區域、“B”級分隔圍蔽的各防火區域,連同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噴水器裝置、滅火設備和各艙室、甲板等的出入通道以及通風系統的細節,包括風機控制位置、擋火閘位置和服務于每一區域的通風機識別號碼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