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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中心中心章程V1.0版第3頁共9頁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V1.0)二零零九年一月

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的運作行為,維護再擔保體系成員單位以及再擔保分保后的受保企業(以下簡稱受保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再擔保中心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事業法人機構,自主經營,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市財政局對再擔保中心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管,并實行再擔保風險補償制度。第三條再擔保體系宗旨是:通過為再擔保體系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以下簡稱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服務,分散擔保業務風險,增進擔保機構信用,進而扶持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第二章經營原則與范圍人不得動用。第九條各成員單位分帳戶中風險準備金用于沖抵再擔保代償損失。成員銀行和成員擔保機構分帳戶中的風險準備金在運作初兩年內必須累積,以后年度當累積超過其年末再擔保責任余額6%的部分,可于財務年度底前一個月內申請提走或轉為其保證金。第十條自愿退出再擔保體系的,須在財務年度底前一個月內向管委會提交申請。成員擔保機構如無再擔保責任余額,其分帳戶中的風險準備金和保證金在申請獲得批準一個月后全額退還;成員銀行則在申請獲得批準后不再承接任何再擔保業務,并應于一個月內將保證金、六個月內將風險準備金全部轉入管委會指定的其他協作銀行專門帳戶,其分帳戶中的風險準備金和保證金在申請獲得批準六個月后予以全額退還。第十一條成員單位如出現嚴重違規經營行為,經管委會批準,可實行強制退出制度。再擔保業務中,成員擔保機構出現如下經營行為之一的,實行強制退出:(一)造成再擔保中心代償必須動用市財政分帳戶中保證金,且經再擔保中心要求在一個月內不能補回市財政分帳戶下保證金者;(二)連續兩年造成自身保證金代償必須動用該機構分帳戶中保證金者;(三)連續三年造成再擔保中心代償損失超過該機構分帳戶中風險準備金者;(四)以“借新還舊”或“拆整為零”方式申請再擔保的;(五)其他嚴重違反再擔保體系運作制度的行為;再擔保業務中,成員銀行出現如下經營行為之一的,實行強制退出:(一)未接到再擔保中心主任的書面指令而動用或同意動用風險準備金的,或未接到再擔保中心管委會的書面指令而動用或同意動用保證金的;(二)與成員擔保機構或受保企業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再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三)允許成員擔保機構或受保企業轉讓債務或延長償還期限未經再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四)以“借新還舊”或“拆整為零”方式申請再擔保的;(五)其他嚴重違反再擔保體系運作制度的行為;強制退出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其分帳戶中的風險準備金和保證金剩余部分在再擔保責任結清后一年方予以全額退還,期間不予承接任何再擔保業務,且失去加入再擔保體系資格。第四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十二條設立再擔保體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認購單位派員參加,也可吸收相關管理人員作為獨立委員,其主要職能為:(一)審議、批準再擔保體系中成員擔保機構與成員銀行的加入、退出或強制退出;(二)審議、批準中心的信用再擔保工作規程、機構設置、重要規章制度;(三)審議、批準中心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四)審議、批準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五)審議、批準中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再擔保保證金的動用;(七)審議、批準政府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報告;(八)審議、通過再擔保風險補償金的分配方案建議;(九)審議、通過對中心呆壞帳的核銷;(十)審議、通過對中心主任的任免建議;(十一)審議、批準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名單;(十二)對中心章程修改、息業等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審定,作出決議。上述事項須經管委會依認購比例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管委會于財務年度年中和年底各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主席主持,中心主任列席會議。經認購比例合計超過10%的成員或經中心主任提議,主席召集,也可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議。第十三條擔保體系日常業務由市財政局主管,設立再擔保中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由市財政推薦財政、金融、科技、貿工等部門工作人員,由管委會成員推薦金融機構、中小企業和相關專家,成員七到十一人,經管委會依認購比例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而組成,其主要職能為:(一)列席管委會會議,聽取工作情況匯報;(二)會同管委會審議、批準再擔保保證金的動用;(三)經其成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可向管委會提交成員單位強制退出的動議;(四)經其成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可向管委會提交中心主任任免的動議;(五)負責制定再擔保中心具體政策目標,實施再擔保體系風險評估及績效考核,必要的要市政府報告。監委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續聘任。第十四條再擔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市財政提名,經管委會依認購比例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主任作為再擔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一)全面負責再擔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業務經營活動;(二)組織制定中心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盈虧處置方案,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三)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再擔保資金運行情況和重大問題;(四)組織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五)提出內部職能機構設置、編制與調整方案,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六)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員;(七)聘請有資格、有經驗的注冊律師和注冊會計師擔任法律和財務顧問,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八)管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中心主任任期為三年,可連續聘任。第十五條再擔保中心應提供管委會成員、監委會成員隨時進行信息查詢的渠道和手段。管委會成員、監委會成員如果對中心資金、業務、管理等方面存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心主任發函質詢,中心主任須作書面回復。第十六條再擔保中心獨立財務,獨立經營,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則定崗定員,設立如下職能部門:資信評估部、再擔保業務部、風險管理部、戰略發展部、綜合管理部(含行政、人事、信息化等職能)、財務部。第五章再擔保業務規范第十七條再擔保對象:再擔保中心只受理再擔保體系成員單位提交的再擔保申請。第十八條再擔保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在深圳市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中小企業;優先支持深圳市戰略創新產業、重點扶持產業目錄中的中小企業。第十九條再擔保種類: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票據貼現貸款、綜合授信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等,貸款期限不得長于二年期短于一年。票據貼現貸款期限可為6個月。第二十條再擔保方式:分帳分段代償浮動比例再擔保方式。第二十一條再擔保比例:再擔保分擔風險比例原則為40%,依成員擔保機構和受保企業信用等級、所屬行業可在30%-60%之間浮動。第二十二條再擔保保費:年保費為擔保費的10%,依成員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信用等級、所屬行業、風險等可在10%—50%之間浮動。第二十三條再擔保不直接面向企業,而是對成員擔保機構及其提交的項目資料進行評審,少量項目實地抽查。評審費:申請項目應交納再擔保額0.1%評審費,除此之外,再擔保中心不向成員單位收取任何雜費。第六章再擔保風險防范與控制第二十四條再擔保保證金,除按適當比例購買國債外,不得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抵押、質押或挪用。第二十五條再擔保中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實行審保分離、分級審批、責任追究的內控機制,并嚴格遵循行業公允的原則、規范與標準進行業務操作。第二十六條再擔保中心內組建評審委員會,成員九到十一人,名單須報管委會審核批準;項目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且獲得全體成員之四分之三多數通過,不得對其再擔保,中心主任作為評審委員會當然成員,不得對評審項目發表任何贊成意見,只具有一票否決權。第二十七條再擔保項目須為單筆擔保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萬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且在受保企業清償協作銀行貸款前擔保機構不得為其或關聯企業申請再擔保,違者不予受理。再擔保中心將為各成員單位再擔保業務設置預警線。第二十八條再擔保中心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各成員單位須及時將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交再擔保中心,以便在再擔保體系內予以共享與查詢,如兩次故意隱瞞不報或不及時提交造成代償損失且被再擔保中心查實的,即視為嚴重違反再擔保體系運行制度。第二十九條再擔保項目由成員擔保機構、再擔保中心、成員銀行各自獨立評審,一方否決,則項目否決,當年被否決項目不得再次提交和評審。第七章再擔保賠付與責任第三十條貸款逾期時,成員銀行應給予六個月的追償寬限期,期滿后仍不能收回的本金及正常貸款期內的利息,成員銀行和成員擔保機構分別向再擔保中心提交報告,經查驗屬實后再擔保中心按承諾的風險分擔比例代償;如再擔保中心認為有必要的,將于追償寬限期內開始調查核實,寬限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出具調查報告并完成再擔保代償。再擔保中心、成員擔保機構、成員銀行原則上按4:5:1的比例分擔風險,分擔比例可根據信用狀況和產業情況調整至6:3:1。第三十一條造成再擔保中心代償損失的,成員擔保機構如自愿補償相關損失給再擔保中心,不對該機構信用作相應調整,否則對其實行更嚴格的審查、更低的分擔比例和更高的費率。第三十二條再擔保代償分帳分段進行,首先從相關成員擔保機構和成員銀行分別按其政府風險補償金分配系數從其分帳戶中風險準備金中扣除;不足時,由市財政分帳戶中風險準備金繼續代償,須報管委會批準;再不足時,由相關成員擔保機構和成員銀行分別按風險補償金分配系數從其分帳戶中保證金中扣除,并須報管委會、監委會審核批準;仍不足時,則動用市財政分帳戶中保證金,并須報管委會、監委會、財政局審核批準。第三十三條動用市財政分帳戶中風險準備金代償的,相關成員擔保機構和成員銀行須自籌資金補齊風險準備金,也可根據政府補償金分配系數將未來分配給相關成員擔保機構和成員銀行的再擔保風險補償金、再擔保保費結余、利息等收入劃轉到市財政分帳戶中,直至清償為止,清償前不得退出再擔保體系;動用相關機構分帳戶中保證金代償的,須于一個月內重新補足其保證金,不能補足的,則凍結該機構承接再擔保業務資格,直至上述收入已經補足其保證金為止,補足前不得退出再擔保體系;再擔保代償后將追償權力讓渡給成員擔保機構和成員銀行(按政府風險補償分配系數),再擔保不參與企業的抵押物處置。但動用市財政分帳戶中保證金代償的,自動形成再擔保中心對成員擔保機構及成員銀行的債權,對擔保機構予以追索,擔保機構破產的,由再擔保中心負責對受保企業繼續追償。第三十四條對不按照上述業務規范、風險規范和代償機制進行運作及代償和追償的,由再擔保中心及中心主任承擔責任。第八章再擔保風險補償金與收入分配第三十五條市財政每年按兩種方式將政府再擔保風險補償金發放到各成員單位分帳戶中。(一)第一部分,按各成員單位分賬戶中保證金的3%發放(包括市財政出資);(二)第二部分,按各成員單位上一年度再擔保額的1%發放,其中擔保機構為75%,銀行為25%(不包括市財政出資)。第三十六條再擔保風險補償金每年補償額度為8000萬元。再擔保運作前兩年,若8000萬元尚有剩余,剩余部分按再擔保額比例分配給成員單位(不包括市財政),當再擔保風險補償金超出每年的8000萬元補償額度時,超出部分須向政府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執行。政府風險補償金帳戶累計超過一定限額后,將調低對政府帳戶風險補償金的發放比例。第三十七條再擔保保費收入按照年度預算扣除行政費用、營運費用及職員獎勵等之后的結余部分,50%按照各單位保證金的比例(包括財政出資),50%按照各單位上一年度再擔保額的比例(不包括財政出資),發放到各成員單位的分帳戶中。第三十八條利息及其他收入按各成員單位分帳戶中的資金總額比例分配。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九條再擔保中心的行政、運營等費用單列帳戶,按預算從再擔保保費中支取,若有不足,經管委會批準可從保證金利息中支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管委會審議、批準。第四十條再擔保中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現行財務規定,嚴格執行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核算費用,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再擔保中心按月向管委會、監事會和財政局上報會計報表,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終會計決算由管委會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財務會計報表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現金流量表;(五)財務情況說明表;(六)利潤分配表。第四十二條再擔保中心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審計程序及內容由管委會確定。第十章勞動人事管理第四十三條再擔保中心對所有工作人員一律采取考核聘任制,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優先考慮研究生及中級以上職稱的復合型專業人士。第四十四條再擔保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執行工資制度,對其職員進行考核、晉升和獎懲,定期進行崗位培訓和在職教育。第四十五條再擔保中心執行國家社會勞動保障制度,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等。第十一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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