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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中醫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院行字(2009)7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
效益,根據《河南中醫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暫
行規定。
第二條固定資產是學院國有資產中最重要的組成部
分,是保證學院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正常進行的
重要物資基礎。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建立一支穩
定的固定資產管理隊伍;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明
晰產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合理配置固定資產;保證固定
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并促進其保值增值。
第三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固定資產范圍、
分類和計價的確定,固定資產購置、調配、使用、處置、評
估、統計、報告、監督檢查以及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和糾
紛調處,固定資產帳務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院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歸口指導、責任到人、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有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國資處”)是學
院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院固定資產實施統一管理
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學院固定資產按使用方向和購建經費來源的
科目,分為教學類、科研類、圖書資料類、行政辦公類、后
勤生活類。教務處、科研處、圖書館、黨委院長辦公室和后
勤管理處作為主管部門,應分別對教學類、科研類、圖書資
料類、行政辦公類、后勤生活類的固定資產承擔歸口指導和
監督檢查的義務和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1、對有關單位提出固定資產的購、建計劃提出指導意
見,并參與購、建和驗收工作。
2、協助國資處對有關單位進行固定資產的清查、維護
和統計工作。
3、提出固定資產調劑、配置建議。
4、協助國資處對有關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
鑒定,提出處置建議。
第七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使用的固定資產
實施日常管理。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確定一名行政領導對本單位固定資產
負全面管理的責任,各單位必須落實固定資產管理人(資產
管理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時要
辦理交接手續,帳、卡、物清點無誤,并簽署交接文書,經
單位領導審核批準并報國資處備案后方可調動。其主要職
責:
1、根據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固定資產
管理辦法。
2、建立有關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
3、申報購建計劃、參與可行性論證以及招標、采購、
驗收工作。
4、負責保管、維護本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出固定
資產維修計劃。
5、根據學院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進
行固定資產清查,保證本單位固定資產帳、物、卡相符,認
真做好有關資產管理的各種統計報表工作。
6、提出本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意見。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八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主要是行政辦公、生
活后勤)
使用的單臺件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和專用設備(主
要是教學、科研使用的)單臺件價值在800元以上(含800
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
物資形態不變的資產。單臺件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
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凡利用
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專項費用、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
屬單位上繳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
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自制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都要納入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第九條根據國家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有關規
定,學院固定資產按其用途分為: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
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六大類。
1、房屋及構筑物:是指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房屋包括教學和科研用房和場館、行政辦公用房、生產經營
用房、生活用房等;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圍墻、水塔、
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通訊線路、輸電線路、
水氣管道等。
2、專用設備:是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
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
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主要包括各種教學、科研儀
器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3、一般設備:是指公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一般設備單價
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
持原來物質形態。包括行政和后勤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
通訊工具等。
4、文物和陳列品:是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
展品、藏品等。
5、圖書:是指圖書館及院(系)資料室的圖書資料(含
非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等電子資料);科研工作中形成的資
料也做為圖書資產管理。圖書資產包括三類:圖書、中外文
期報刊、有保存價值的中外文資料,翌年裝訂成合訂本的上
年中外文報刊和資料也納入圖書資產管理。圖書不論單價多
少均計入圖書資產。
6、其它固定資產: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
產,如家具、名貴植物、量器具等。
按照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目錄》,學
院固定資產按其性質分為:房屋及構筑物,土地及植物,儀
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印刷機械,衛生醫療器械,
文體設備,標本模型,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工具、量具和
器皿,家具,行政辦公設備,被服裝具,牲畜等十六類。國
資處按以上分類分別進行管理、統計和向上級機關上報數
據。
第十條固定資產計價標準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
價以及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及附加費等計價。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試用期滿后,按建造過程中
實際發生的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和增建的固定資
產,按改建、擴建和增建所發生的全部相關支出減去改建、
擴建和增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價值。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
格或者根據中介機構評估提供的有關憑證記帳,接受捐贈時
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5、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價值的,按照估
價入帳。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
先按估價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8、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
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雜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
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帳。
9、自制設備,經專家組驗收合格后按所發生費用總值
計價并列為固定資產。
10、購置、建造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
招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
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帳面原值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3、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5、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資處會同計財處負責辦理,
并對固定資產有關帳目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
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
增加。
第十三條學院對固定資產購建及配置實行計劃和標準
化管理。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
上,研究編制學院有關部門固定資產配置基本標準和年度購
建計劃,確定計劃時要避免重復、盲目購建。固定資產購置
計劃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經資產歸口指導部門審定匯總后
分別報計財處和國資處并提交學院審批。
第十四條購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大型成套設備
以及重要基本建設項目,要成立論證組進行可行性論證,并
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中,要建立必
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詢制度,嚴格簽定并依法履行合
同。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必須按招投標文件和
《合同》進行嚴格驗收,驗收合格后,按規定程序辦理資產
入庫登記和報銷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資
產入庫登記手續,財務部門一律不得報帳和辦理資金結算。
第十六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由接受部門和
國資處辦理接交手續,并根據固定資產交接清單、捐贈協議、
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
單,辦理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減少是指對固定資產的處置,主要
指固定資產的報損、報廢、借用、核銷、有償利用或變價出
售、安全與完整的責任處理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固定資產處
置權由國資處統一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固定資
產進行處置,更不得私自調出、變賣、串換或私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的報損、報廢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
底安排兩次,由國資處牽頭組織。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要提出
固定資產報損、報廢申請報送國資處。處置房屋構筑物及大
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國資處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
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并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評估確認價
格,處置價格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
未經許可擅自處理、變賣學院資產的收入,國資處有權
代表學院予以沒收,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按相關規
定給予經濟制裁或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固定資產使用部門都不得對
固定資產進行有償利用和變價出售。固定資產的有償利用,
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歸口指導部門申請并報國
資處,經國資處審核并報學院批準后方可進行。使用部門在
有償利用時,必須要明晰產權關系,接受資產管理歸口指導
部門和國資處的監管,必要時要簽訂有償利用《合同》(或
協議),《合同》(或協議)應上交國資處和計財處各一份
備案,其收入和支出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學院不再支
付固定資產管理費用和維護維修費用。經國資處審核并報經
學院批準的固定資產變價出售,其收入全部上繳學院計財
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條學院以固定資產對校辦產業投資或對外投
資,必須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并簽訂《合同》
(或協議),國資處實施產權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院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確需出租、出借的必須履行申報審批制度,貴重教學、科研
專用設備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況要出租、出借的,由使
用單位報經主管院長按程序審批后,并簽訂相應的出租、出
借協議(合同),對外出租、出借固定資產首先要確保固定
資產的安全。所有固定資產出租的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院計
財處。
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損失賠償制度。對因
丟失、被竊、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固定資產安全與完整
的損失情況,使用部門要即時進行調查,分管固定資產管理
的負責人親自主持調查工作,并在五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說
明原因,明確責任,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調查報告要同時上
報給資產管理歸口指導部門、國資處和保衛處。國資處按規
定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后明確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
批準后進行責任處理。
第二十三條按照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的原則,對某些部
門使用效益不高或閑置的固定資產由國資處牽頭,會同有關
部門在學院內部門之間進行調劑或調撥。固定資產調撥由國
資處向原使用部門下達調撥書,由調撥和被調撥單位雙方的
資產管理員到國資處辦理資產設備調撥的帳、卡、物轉移手
續。無正當理由任何部門不得拒絕固定資產調劑或調撥。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核銷的職能部門是國資處和計財
處。經上級主管部門和院領導批準核銷的固定資產,由國資
處、計財處和使用部門同時進行核減固定資產和帳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退休及調離學院人員的固定資產轉戶、
核銷等手續由當事人憑人事處的證明和單位資產交接清單
到國資處辦理。
第六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發放、使
用、保管、維修、保養、處置都要有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
責任制度。各使用固定資產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
和維護制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爆、
防潮、防塵、防銹、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立固定資產帳務管理制度。計財處作為
學院一級財務管理部門建立全校固定資產價值總帳和分類
明細帳;國資處作為學院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建立全校固
定資產價值和數量總帳、分類明細帳和分戶明細帳;各使用
固定資產單位應設置本單位固定資產分類明細帳,并按使用
人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帳,從而構成完整的、相互制約的全校
固定資產帳務管理體制,記錄學院全部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情況,確保財務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有機聯
系。各級帳務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帳、卡、物,保證帳帳、
帳卡、帳物相符。
固定資產分類明細帳應按品種設置,分戶明細帳按使用
單位設置。固定資產卡片要登記名稱、規格、型號和財產編
號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員簽字承擔保管責任。各級賬務
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賬、卡、物,保證賬賬、賬卡、賬物相
符。
第二十八條建立全院固定資產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
建立貴重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公用房屋管理檔案。不定期地
在校園網上發布校內貴重儀器設備簡介,閑置固定資產情況
等信息,加強貴重儀器設備協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對閑
置固定資產進行合理調劑,防止積壓浪費。
第二十九條各資產管理歸口指導部門要督促各固定資
產使用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學院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制
定單位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妥善維
護和保養好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資產,保持其良好的性能和完
整,對使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
效益。對配備給個人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
度。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退休時,應首先辦理固定資
產交還手續。
第三十條學院土地由國資處監管,任何單位末經批準
不得占有學院土地。已列入建設立項計劃所需用地,應向國
資處申報并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列入建設立項計劃的房屋構建物工程及其
附屬設施竣工后,由承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
承建主管部門憑經審計認同的工程決算書及有關建設立項
批準材料到國資處辦理固定資產登記入帳和向國資處進行
產權移交,手續完成后方可結算工程款項。
房屋構建物管理由資產管理歸口指導部門或使用部門
負責。各資產管理歸口指導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另行制定相應
的管理實施細則,對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定期勘查、鑒定、
修繕,確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條專用設備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對大型精
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
指導和安全工作,并要定期檢測,確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
止事故發生。國資處將會同資產管理歸口指導部門對專用設
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條一般設備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并要制定
相應的管理規定,國資處將會同資產管理歸口指導部門對專
用設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條文物和陳列品管理由使用單位或保管部門
負責,并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國資處將會同資產管理歸
口指導部門對專用設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條圖書資產是固定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圖
書館負責對全校圖書資產的使用管理。國資處負責全院圖書
資產的資產總量帳,即總冊數和總金額,并負責與計財處資
金總量帳一致。
第三十六條其它固定資產管理。國資處根據學院實際
情況,制定具體的其它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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