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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育政策法規解讀商洛學院人文社會科學系張冷夫
2021/3/121向參加參加培訓的位同仁問好我拿什么奉獻給您
教育是喚醒學習是分享2021/3/122只有心里充滿陽光,
才能照亮世界
只有心中燃燒火焰,
才能溫暖別人
只有內心盛開鮮花
才能看見滿園春色
沒有不好的人、事、物
只欠缺用心好好體會的人
一直以為幸福在遠方
在可以追逐的未來
后來才發現
所謂的曾經
就是幸福2021/3/123承重的話題甘肅隴西鄉村教師劉紅軍涉嫌強奸猥褻8名小學女生事件的調查2021/3/124啟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2021/3/125一、基本理念問題2021/3/1261、課程目標達成
“有”法:法的意識“知法”:法的思維“心法”:法的精神“無法”:法的文化2021/3/1272、分析美國幼兒園識字案件美國一個3歲的剛上幼兒園的女孩無意之中告訴她媽媽,當天認識了字母“O”,當她的媽媽知道這是幼兒園教師教授的時候,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幼兒園的這種教育方法剝奪了孩子的想象力,“O”可以是雞蛋、球、太陽等,為什么一定是字母呢?結果23人組成的陪審團贊同這位母親的申訴,幼兒園敗訴。對于這個案件美籍華裔學者,美國教育學研究會會員許剛如此理解:“創新起源于想象。教育應當給學生提供最大的想象空間,而不僅僅是理性灌輸。”2021/3/1283、法的無盡的追問為誰服務和由什么決定人類對法的意義的不懈探索:君權神授→天下之理→人類理性→公意的宣告→社會關系調整器→權利文明2021/3/1294、法的價值目標秩序:良好關系狀態正義:合理分配蛋糕效率:怎樣制作蛋糕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已成立的法律獲得人們的普遍服從;被人們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理念:尊人之法與遵法之人之普遍統一。2021/3/1210
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不敢踏進這間爛了門檻的破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2021/3/1211“軍人國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與磨坊主的糾紛。2021/3/12125、法的定義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2021/3/12136、教育法治原理概念:教育法(教育法律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法律、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個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是一個法律部門。作用: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強制職能:促進發展、貫徹方針、調整關系、保障權利。2021/3/1214
局限:
觀念與偏差
分散與龐雜
多執法主體價值:
分配與確認指導與評價規范與保護2021/3/12157、討論思考紐倫堡審判法理:惡法非法?惡法亦法辛普森到底是不是兇手?薩達姆該不該受審?2021/3/1216紐倫堡審判紐倫堡審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在德國紐倫堡舉行的國際戰爭犯罪審判。23名被同盟國認定為“主要戰爭犯”中的21人被推上了歷史的審判臺,其中包括前納粹元帥赫爾曼·戈林、希特勒副手魯道夫·赫斯、希特勒的秘書馬丁·波曼及納粹外長里賓特洛甫。2021/3/1217辛普森到底是不是兇手1995年10月3日審判2021/3/1218辛普森到底是不是兇手2021/3/12198、教育工作者應當關注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訂通過,2007.6.1)教師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2021/3/12209、教育案件要素主體:教師、學校、教育機構等客體:設施設備、教學用品等權利:主管權、自主管理權、資格認定權、教育權、指導權、學習權、科研權、知情權等。義務:職責、責任、受教育義務等程序:復議、申訴、送達。2021/3/122110、核心要素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關系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構成行政案件中的違法性2021/3/122211、基本原則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后定法優于先定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2021/3/122312、一般邏輯三段論大前提小前提結論案情——法律條文—分析2021/3/122413、規范類型調整型規范:不得、禁止保障性規范:責任、措施義務性規范:義務、應當授權性規范:可以、可一般性規范:確認概念性規范:定義規則性規范:強制、任意原則性規范:宣言性、準則技術性規范:委任、援用2021/3/122514、教育法律關系涵義:依據法律規范產生、以主體之間權力與義務為形式的特殊社會關系。如憲法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等。類別:教育內部法律關系與外部法律關系、隸屬型和平權型法律關系、調整性與保護性法律關系。構成:主體、客體、權力、義務。2021/3/1226主體: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學校、教師、學生、家長、社團、法人等,分為自然人、單位和國家。
客體:
物質財富———校舍、場地、設施等。
非物質財富———著作、教材、教案、教法、課件、作業、名稱、肖像、名譽、健康、生命等。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包括教育行政行為、學校管理行為、教育教學行為等。2021/3/1227內容:權利和義務關注:權利和義務是現代法律的核心問題。理念: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力。受教育權與教育權國家教育權教師教育權學生學習權:個性化學習、玩中學。發展:終生發展、普遍化發展2021/3/122815、教育法律責任概念: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分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2021/3/122916、歸責與責任承擔歸責原則:責任法定、責任相當、責任自負、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歸責要件:有損害事實、損害行為違法、行為人有過錯、因果關系。承擔: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違憲制裁。2021/3/123017、權利救濟渠道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行政渠道: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司法渠道:訴訟仲裁渠道:合同糾紛或財產性糾紛調解渠道: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2021/3/123118、故意與過失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行為人應當注意到某種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或者已經注意到而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狀態。2021/3/123219、沉默權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大都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并且被認為是受刑事追訴者用以自衛的最重要的一項訴訟權利。“米蘭達規則”的確立,標志著正式將原來的“審判沉默權”擴展成了“審訊沉默權”,由此而造成了對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很大限制。
2021/3/1233“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問題,否則你的陳述將會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雇請律師為你辯護。如果你無錢雇請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律師。”2021/3/123420、毒樹之果所謂“毒樹之果”,是美國刑事訴訟中對某種證據所作的一個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派生性證據)”。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是毒樹,而以此所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是毒樹之果。刑訊逼供!!!!!2021/3/1235典型案例
學校設施有瑕疵案件
學校校長超越職權案件
教師體罰學生致死案件
大學生隱私權案件
足球比賽傷害案件
幼兒園小孩傷害案件
幼兒園老師與家長打架案件
教師之間的治安案件
外來人員尋釁滋事案件
危險校舍改造問題
小學生體育課打架案件2021/3/1236(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處理幼兒園傷害事故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行為法》。2021/3/1237(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21/3/1238(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2021/3/1239(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2021/3/1240(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行為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021/3/1241(二)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021/3/1242(二)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021/3/1243(二)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校不是學生監護人的原因:(1)學校不具備監護人的資格(2)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監護人不同(3)學校不具有監護人的某些職能2021/3/1244(二)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021/3/1245(二)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表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表其進行訴訟。”2021/3/1246(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2021/3/1247(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021/3/1248(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2021/3/1249(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2021/3/1250(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2021/3/1251(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10.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11.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2021/3/1252(四)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2021/3/1253(四)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2021/3/1254(五)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責任劃分的原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責任劃分的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特殊情況下,可以使用公平責任原則。2021/3/1255(六)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1)現場處理;(6)調節(2)向有關部門報告;(7)訴訟(3)調查取證;(8)仲裁(4)受傷學生的安撫工作(9)保險(5)協商(10)處分2021/3/1256二、教材內容本教材共有六章內容:導輪教育法基本理論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教育基本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責任教育法律救濟2021/3/1257第一章導輪第一節現代教育與教育法治法治以及法治的內核(P4)依法治國的含義(P4)教育法治(P5)健全的教育法治的體系(P5-6)2021/3/1258第二節依法治教概述依法治教的含義(P7)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P8-10)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P10-15)推進法治教的必要性(P15-17)2021/3/1259第三節推進我國依法治教的具體措施我國依法治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P17-20)推進我國依法治教的具體措施(P20-22)2021/3/1260第四節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關系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異同(P22-23)正確處理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關系(P23-25)2021/3/1261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論第一節教育法學的產生與發展外國教育法學的發展(P27-28)中國教育法學的發展(P29-31)2021/3/1262第二節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的含義(P31-33)教育法的特征(P33-34)教育法的原則(P34-35)教育法的作用(P35-37)2021/3/1263第三節教育法律規范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P38-39)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P39-41)2021/3/1264第四節教育法的淵源憲法(P41-42)教育法律(P42-43)教育法規(P43-44)教育規章(P45)教育法其他淵源(P45)2021/3/1265第五節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與特征(P46)教育法律關系的類型(P476)教育法律關系主體(P46)教育法律關系客體(P49-50)教育法律關系內容(P50-51)2021/3/1266第六節教育法的監督教育法律監督的概念(P52)教育法律監督的構成要素(P52-53)國家機關的教育法律監督(P53-54)社會力量的教育法律監督(P55-56)2021/3/1267第三章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第一節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機關的含義(P58-59)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P59-60)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P60-65)2021/3/1268第二節學校學校概述(P64-65)我國學校的法律地位(P65-67)學校的權利和義務(P67-71)2021/3/1269第三節教師教師的法律地位(P71-74)教師的權利(P74-77)教師的義務(P77-79)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P79-85)教師的待遇(P85-87)2021/3/1270第四節學生學生法律地位的確立(P87-88)學生的權利(P89-91)學生的義務(P92-93)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P93-94)2021/3/1271第四章教育基本法律制度第一節教育法我國教育的性質、地位和作用(P96-97)教育基本原則(P97-99)教育基本制度(P99-103)教育與社會(P103-104)教育與對外交流合作(P104-105)2021/3/1272第二節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特點(P105-106)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P107-108)高等學校的設立(P108-110)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P110-113)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P113-115)2021/3/1273第三節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基本原則(P116)民辦學校的管理(P117-120)民辦學校的設立(P120-121)2021/3/1274第五章教育法律責任第一節教育法律責任概述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特點(P123-125)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P125-126)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P127-128)2021/3/1275第二節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教育法律責任主體(P129)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承擔的具體責任(P129-131)2021/3/1276第三節教育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及法律責任(P131-134)違反《教師法》的行為及法律責任(P134-137)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行為及法律責任(P137-138)2021/3/1277第四節《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問題學生傷害事故的類型及原因(P139)適用范圍(P139)處理原則(P140-141)責任歸屬(P141-143)處理程序(P144)責任人事故(P144-145)2021/3/1278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濟第一節教育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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