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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一篇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一篇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xxx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高額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高額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額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額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額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二篇×××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按二審程序再審改判用)
(××××)×刑再終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原審經過上訴的應當用括號注明“原審上訴人”.下同……(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此處寫明對原判的上訴、抗訴和本院二審作出的裁定或判決及其年月日和字號。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原一審案件無此段),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此處簡寫提起再審程序的經過)。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改為“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原審有效判決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提起再審的主要根據和理由。如果檢察院在再審中提出新的意見,應一并寫明)。
經再審查明,……(寫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情節,哪些是正確的或者全部是正確的,有哪些證據足以證明;哪些是錯誤的或者全部是錯誤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對事實、情節方面有異議,應當抓住要點,予以分析答復)。
哪些是錯誤的,或者全部是錯誤的。對于申訴人及有關各方關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三篇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女,漢族,__出生,__人,住址:__區__鎮__村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開發區____工業區,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
再審申請人____因與被申請____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號判決,現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____)______號判決,并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未為再審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被申請人按每月____元隨工資發放了社保補貼,不宜認定為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至于社保補貼偏低,再審申請人可以通過請求社保補償的方式維護其權益,但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該認定有誤,理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包含了依法繳納社保的期間。本案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被申請人直至____年____月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長達__年未繳納,且每月____元本應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但被申請人未與職工協商,而是單方告知工資中包含____元社保補貼,由勞動者自行繳納。未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認為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不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如果社保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那社保制度形同虛設,不利于《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更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社保補貼每月200元,遠遠低于單位應扣的社保費用,且低于最低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數額。
二、法院應同案同判,再審申請人發現____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的法院認為部分:____年月,____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等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查,____年__月后,為民服務站才為王祝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民服務站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該案與本案相似,但法院卻支持了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訴求。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主觀判案,有失公平。
綜上,請求貴院予以改判。
此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四篇原公訴機關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沙某,男,彝族,1994年8月27日出生,小學文化,云南省鎮雄縣人。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執行逮捕。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判處被告人沙某犯盜竊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現在云南省第三xxx服刑。
審理經過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檢察院以呈檢公訴刑訴(2014)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沙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呈刑初字第273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沙某犯前罪時系未成年人,判決中認定沙某系累犯錯誤,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予以再審,并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呈刑監字第2號再審決定書,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再審,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15日在云南省第三xxx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蔡霞、書記員姚定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4月1日17時許,被告人沙某找到在昆明市呈貢區雨花毓秀小區新天地商業步行街某商鋪“成都冒菜館”上班的王某,以借手機玩為由將其一部某品牌手機拿到手,后趁王某不注意將該手機關機并回到昆明市區。三日后其在昭通市鎮雄縣以3300元人民幣將該手機銷贓。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6321元。上述認定事實,有經公訴機關出示的抓獲經過、累犯證明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經當庭質證,被告人沙某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沙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懲罰盜竊犯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本院查明
經再審查明:2015年4月1日17時許,被告人沙某找到在昆明市呈貢區雨花毓秀小區新天地商業步行街某商鋪“成都冒菜館”上班的王某,以借手機玩為由將其一部某品牌手機拿到手,后趁王某不注意將該手機關機并回到昆明市區。三日后其在昭通市鎮雄縣以3300元人民幣將該手機銷贓。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6321元。
公訴機關針對原審被告人沙某的犯罪事實向本院出示了如下指控證據: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4月1日19時22分許,王某報警稱其一部某品牌手機被騙。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經審查于2015年4月3日決定立案偵查。
2、抓獲經過。證實:2015年4月24日23時左右,民警經查詢發現沙某住在昆明市西山區田家地新村283號晴朗賓館,4月25日0時許,民警在該賓館401室內將其抓獲。
3、身份證明及前科材料。證實:沙某于1994年8月27日出生,犯罪時已年滿18周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010年9月27日因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于2012年1月21日刑滿釋放。2014年4月14日因吸食xxxxxx被鎮雄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
4、被害人王某依法所作陳述。證實:2015年4月1日17時左右,沙某來餐館找我,他讓我把手機給他玩一會,我就把手機拿給他了。大概10分鐘我從廚房出來到餐廳里,發現他不見了,打他電話發現他關機,我的電話也無法接通,我懷疑他把電話騙了跑掉了,后我就報警了。他拿走的手機是一部某品牌手機,是2015年3月份以6399元在呈貢購買的。后來我通過QQ聯系上他,他告訴我手機已經賣掉了,他說他最近有事并急著用錢,我就讓他4月26日以前還我6200元,他當時也沒說同意,到現在也沒有還錢。
5、被告人沙某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5年4月25日供述)10多天前的一天下午兩三點鐘,具體日期記不起來,我到某大學對面的一個冒菜館找王某,當時見王某用著一個某品牌手機,于是叫他把手機給我玩一下,他把手機遞給我,后就忙著工作了,我拿著手機在冒菜館玩了會,后我就拿著手機到了昆明滇池路那邊,兩三天后我就返回鎮雄老家,把手機以3300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個叫“江湖”的朋友介紹的陌生男子。王某的手機是一部銀白色外殼的某品牌觸屏手機,賣手機之前我沒有和王某說過要賣手機的事,拿走手機后我沒有主動和他聯系過,過了三四天我回老家的路上王某打電話問我手機的事,我說實在缺錢了才拿走的,等有錢了就一個月內還他。
被告人沙某補充供述稱:我在去找王某的路上還沒有拿走他手機的想法,到了他上班的店里才有了拿手機的想法,我之所以跟他說借他手機玩是找這個借口好讓他把手機拿給我,我才拿過他手機幾分鐘后就把手機關機了,并趁他不注意走了。
6、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呈貢區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書,呈計價鑒字(2015)93號,經鑒定,涉案被盜某品牌手機一部,鑒定價為6321元。該鑒定結論已告知被告人沙某及被害人王某。
7、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沙某經依法辨認指出,昆明市呈貢區雨花毓秀小區新天地商業步行街某商鋪“成都冒菜館”就是其2015年4月1日盜竊王某手機的地點。
8、書證
1)某運營商手機專賣專用票據。證實:王某于2015年3月16日以6388元在零八零九數碼科技購買某品牌一臺。
2)尿液檢測報告書。證實:經檢測,被告人沙某尿液檢測結果xxx呈陽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陰性。
經庭審質證,原審被告人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沙某犯罪事實的證據,取證程序合法,證據客觀真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符合證據的有效要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經再審查明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原審被告人沙某于2010年9月27日因犯尋釁滋事罪,2011年3月1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于2012年1月21日刑滿釋放,其犯前罪時,系己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實施的犯罪行為,根據《xxx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原審被告人沙某雖有前科劣跡,但不構成累犯。對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沙某系累犯,系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人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為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懲罰盜竊犯罪,根據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5)呈刑初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90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XX
審判員蔣XX
代理審判員鄧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楊XX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五篇判決申請人貪污罪的基本情況是,2004年2月26日,申請人以單位欠發職工工資的名義,領取單位職工共22人的7個月工資97496元,后申請人用該款加上其他款項約13萬余元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車輛登記在申請人個人名下。2006年4月該車以68000元的價格轉賣給張--峰。后來,申請人又用該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錢購買桑塔納3000轎車一輛,桑塔納3000轎車登記在申請人的女婿王--豐名下。扣除申請人購桑塔納轎車時個人墊資28211元,認定申請人貪污39789元。申請人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客觀、不全面,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而實際上,轉賣桑塔納轎車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償還購買該車輛時的墊資,另一部分用已經辦好所有購置手續的,價值約38000多元半截頭車一輛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隊方強中隊,繼續用于城管執法。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供的調查材料足以證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隊方強中隊占有使用的事實,辯護人出具了豫P93851購車時的發票等證明,足以認定申請人個人沒有將賣車的款項39789元占為己有。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故意,客觀上沒有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貪污。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六篇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下達的(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七篇申請人:________
申請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號______不服,請求再審。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_________書抄件1份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八篇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春風一度,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蘭風花雪月,男,。
申請再審的事由:
申請再審人不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20x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以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1、請求撤銷平原市中級人民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再審的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判決書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申請再審人,在200X年至20xx年期間,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為被申請人承包施工的洪廣鎮政府辦公樓工地、西夏區、光華活性炭廠等工地提供磚、石料,并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雇人對上述施工的地面進行平地、墊土方等勞務工作。20xx年9月1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再審人提供的上述貨物,勞務工作進行了結算,根據申請再審人實際提供的貨物清單、支出的勞務工作量進行結算,得出結論:申請再審人為被申請人提供貨物、支出勞務工資合計為25555元。結算后被申請人出具結算單一張,確認申請再審人為其提供貨物、支出勞務工資,共計154322元。
因被申請人未支付上述款項,申請再審人為此起訴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簡稱平原區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應付申請再審人欠款為元。被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作出了(20xx)南民終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平原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3月11日再次開庭審理時,被申請人并未出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判決書。但該判決書中法院審理查明的內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中審理查明的內容,作出的上述判決也是依據該內容作出的。申請再審人認為,平原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該案,依法向被申請人通知了開庭審理的時間,被申請人故意缺席不出庭參加訴訟,其行為是惡意的。而平原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該案,在被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對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質證,但卻引用了未生效且又發回重申的判決書中的內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民事判決書是錯誤的,是違反法定程序的。面對上述錯誤判決,申請再審人上訴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實,在該錯誤判決的基礎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平原區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民事判決。
申請再審人認為,二審法院作出的維持(20x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是非常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請人的上訴程序而被二審法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平原區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是未生效的判決,重審后該判決書的內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審法院是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重新審理,意味著要對重新審理案件的所有事實、證據進行重新審理、查明、核實。要對重審案件的所有證據在法庭上經過當事人質證,認證程序重新加以確認,而不能直接采用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而平原區法院在重新審理該案時,卻在被申請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認定案件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程序情況下,直接采納(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查明的內容作出的判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審法院面對這個荒唐的判決視而不見,居然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這豈不是與平原中院(20xx)南民終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書“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裁定相互矛盾嗎。退一步講,如果法院認為可以直接采納原審判決內容的話,也應當采納申請再審人提交的關于被申請人承認欠款的錄音光盤的內容,因為該錄音中的內容被申請
人是沒有異議的,該證據是具備證據的真實性、關鏈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審法院采納原審中被申請人的質證意見,那么也應該采納該錄音證據,這樣才能體現公正。但一、二審法院未采納該關鍵證據,從而導致本案被申請人欠款的事實真相無法查清,并且該錄音證據在一、二審重新審理中也未進行質證。原審法院事實上剝奪了申請再審人的訴訟權利。故申請再審人請求上級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依法糾正,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原判決對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實物出庫憑證》、《送料單》、《收條》的單據金額23298元進行確認,但對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決理由缺乏證據證明。因一、二審法院不支持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請求是在被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實情況,且判決內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審判決內容,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做出的判決錯誤。理由如下:
1、為證明申請再審人為被申請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購買建材、提供勞務的事實,申請再審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請人工地人員,以及應被申請人要求供料的人員的書面證據:《實物出庫憑證》8張、《送料單》3張、《收條》1張、空心磚款收條1張、磚款收條1張、空心磚發磚發票6張、水泥款收條1張、墊土方證明1份、被申請人簽字《領(收)料單》4張、欠條1張、由被申請人收料員張建軍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據261張、錄音光盤1份、結算單1份。以上單據、錄音、結算單符合證據三性,相互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同時有被申請人陳述在案的記錄為憑,充分的證明了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再審人清償欠款。
2、在一、二審法院審理當中,被申請人均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書面證據來否認申請再審人的主張,但原審法院代替被申請人否認相應證據,例如:一審判決第4頁第16行出現“因結算單系復印件,且結算單相關票據中沒有被告的簽名,而被告也不認可,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審時未進行答辯,也未到庭應訴,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既然認定是被申請人放棄了權利,就不能相互矛盾的認定被申請人的質證意見。原審
法院在此基礎上作出的判決明顯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認為,既然是重審案件,就應當全面審查本案的基本事實,對本案的證據重新進行質證、認證,客觀、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債權債務關系,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再審人特向貴院提請再審,請求依法查明事實,撤銷(20x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欠款25555元。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20xx年4月20日申請再審人。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九篇申請人所謂的故意傷害罪發生于1999年12月27日。申請人認為,甲等人20----年10月突然改變十年前的證言,指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甲等故意傷害乙的犯罪行為,這些證言不應采信,申請人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國家喪失追訴權。
1、1999年底2000年初,公安機關在對甲等人的犯罪偵查中,甲弟兄六人眾口一詞,多次調查均稱申請人沒有參與、幕后指使其毆打乙。事情過去十年之后,20----年10月,甲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稱1999年12月發生的其兄弟六人傷害乙的犯罪行為是申請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蹺的是,轉往西華縣公安局要求查處申請人,舉報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的0908號材料是甲兄弟六人與高-海聯名舉報,原來互為仇敵的兩方,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了指控申請人參與犯罪的密友!
申請人沒有指使甲兄弟六人毆打高-海。對楊-兵兄弟預謀毆打乙的情況,申請人事前確實知道。申請人不但沒有幕后指使,而且極力勸阻,在勸告無效,制止不了的情況下,申請人在事發前就向派出所報案。城關派出所所長--、民警--對此事能夠證明,事發前申請人報案的事實。
2、退一萬步講,即使是假如申請人1999年確實參與指使他人毆打乙(這個真沒有!!),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理由是:(1)刑法規定致人輕傷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五年,本案發生于1999年12月27日,距本次20----年10月公安機關針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適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案件發生后,被害人乙于事發當日即1999年12月27日即向公安機關“控告”申請人幕后指使。公安機關雖然在1999年12月僅對被告人之一甲進行立案偵查,但由于該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機關立案之初囿于證據收集上的原因僅對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應當視為對全案的立案偵查,至于20----年10月對被告人申請人的偵查,應當屬于對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證屬實以后的補充性追訴活動,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原創性”立案偵查。被害人乙在五年的追訴期限內提出了控告,公安機關也進行了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1999年立案偵查,所以對被告人申請人不能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對申請人的追訴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
3、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說“1999年對高--輕傷害一案進行了立案,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種說法有違刑訴法的明確規定,不應采信。《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之第一章關于《立案》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管轄范圍的分工是依據案件性質進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不同分工,可見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對一犯罪案件進行立案,不存在對個人是否立案問題。只要對一案件立案,偵查機關就要對全案進行調查取證,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對其中一人立案,就應當視為公安機關對全案已經立案,所以派出所說是對乙受害一案進行的立案,沒有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句話前半句對,后半句錯誤,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從乙被傷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機關已經針對申請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偵查。乙被傷害一案偵查中,--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試問?如果沒有針對申請人立案,公安機關調查這些材料干什么?
5、1999年乙被傷害一案,之所以未對申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未對申請人立案,而是證據不足。因為盡管--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但是,真正直接動手毆打高-海的楊-兵六兄弟,眾口一詞,堅決否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犯罪,在此情況下,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針對申請人的刑事追究無法繼續。假如當時即使是只有甲一人供述、指認高-海幕后指使,甲的供述就可以與---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活動,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對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所以,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說1999年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于事實嚴重不符,明顯是為達到在十年后繼續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違法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機關的這個“情況說明”絕不應采信!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申請人涉嫌的故意傷害罪中,甲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不應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判決予以審查,撤銷原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二〇----年----月----日
再審案件各種結果范文第十篇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2、萬調芽,女,漢族,1941年2月28日生,農民,系張開盛之母親,同住一起。郵編:*****。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余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余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為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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