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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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9篇)在充足活力,日益開放的今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正、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信任許多伙伴都對擬定制度感到特別苦惱吧,以下是人見人愛的我共享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9篇),希望能夠予以您一些參考與幫忙。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方法篇一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備和掌控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范、有序、安全,訂立本管理規定。第二條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三級。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的動火作業。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第三條審批權限及手續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生產副總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第四條動火申批表的內容1、動火內容及目的。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3、動火作業方案:①地點范圍、位置,包含:文字和附圖(包含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②組織分工包含:全部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③施工器材設備及材料。④作業程序包含: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布置。⑤動火安全措施。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看法。第五條監護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準動火人決議,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于施工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快速撤離。5、動火現場應依照安全要求配備和布置消防設備和器材。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7、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后方能離開。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別情況下可實行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第六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據現場情況訂立實在操作細則。第七條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二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納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從統計數據發覺,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一、安全操作規程1、動火作業必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需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2、動火作業前,操必需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四周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乾凈,無易燃可燃品。3、對的確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必需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需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必需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四周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肯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別情況下必需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需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四周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不安全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需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猛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堅固,防止氣瓶傾倒。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需對四周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牢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倘若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需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1、動火作業必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實行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四周有可燃物,應實行防火措施。動火點相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依據現場的實在情況實行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實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充足適用的消防器材。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牢靠。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不安全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需立刻停止作業。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需實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不安全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不安全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需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需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訂立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訂立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需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四、人員職責要求1、動火作業負責人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負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需在動火作業前仔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四周情況,訂立、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2、動火人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覺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自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把握安全防火學問的人員擔負。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必需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覺異常情況應立刻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需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4、安全監督員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矯正違章作業。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5.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5.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5.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5.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需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2、不與生產系統牢靠隔絕,禁止動火;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4、不除去四周易燃物,禁止動火;5、不定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需1、必需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2、必需進行安全隔絕;3、必需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4、必需進行置換、通風;5、必需定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6、必需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7、必需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8、必需有搶救后備措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方法篇三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二、動火作業前,必需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實在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需時要實行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三、作業現場要備有充足的、有效的滅火器材。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需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需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闊別倉庫。電工必需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依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需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不安全物品后方可作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四1.目的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2.范圍適用于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3.工作程序3.1動火類別3.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3.1.4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護和修理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需按要求排凈3.2廠內區域劃分3.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護和修理長期工作專用區等。3.2.2禁火區3.2.2.1不安全區,溶劑型油漆生產車間、樹脂罐區、成品倉庫、原材料倉庫,溶劑地下罐區、車庫、噴板室、堆場、化驗室等。3.2.2.2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3.3動火原則3.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3.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護和修理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3.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削減動火機會。3.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需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必需進行空氣(或氮氣)吹凈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3.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護和修理,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需兩個人搭配工作,佩帶必需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需在動火之前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不安全區的地點的仔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環保辦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再由安全環保辦送消防部門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需向安全環保辦領取。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必需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增補必需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環保辦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需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需時亦可請消防隊派員幫助。3.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討論有關措施并取得一致看法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布置。3.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當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碰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①沒有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3.5動火注意事項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3.5.2安全執勤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需通知安全執勤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3.5.3有關人員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3.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學問及向他們介紹所實行安全措施,將對順當執行任務很有利。3.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判和處分。3.6動火安全措施3.6.1將動火設備(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潔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需時水浸置換。3.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3.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3.6.4動火區相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短時間封閉。3.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3.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相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相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3.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3.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封閉)。3.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動,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3.7.1發覺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時停止工作。3.7.2現場環境變動,相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刻停止工作。3.7.3由于風向變動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掌控,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刻停止工作。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停止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時停止工作。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時停止工作,排出故障,切不行搶時間為理由盡力地草率行事。3.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4.相關文件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4.2《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5.相關記錄5.1動火作業審批表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方法篇五1目的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2適用范圍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2.2動火作業的范圍: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3編制依據AQ30222023《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4釋義4.1特級動火作業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別不安全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4.2一級動火作業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含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4.2.7不安全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4.3二級動火作業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實行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含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月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4.4三級動火作業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4.5固定動火區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不安全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4.6“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4.7五大紀律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4.8《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5職責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訂立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精準性負責。5.3所屬各單位依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5.4.1作業人員職責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5.4.2監護人員職責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覺訂立的措施不妥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刻制止作業;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c)當發覺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顯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別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矯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訂立、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看法(特級動火票必需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5.火2收。必需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四周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需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6要求6.1管理原則6.1。1動火作業必需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不安全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準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不安全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6.2管理內容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實行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充足適用的消防器材。b)凡在盛有或盛過不安全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近來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開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開對人員造成損害。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實行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四周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實行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訂立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h)在鐵路沿線(25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不安全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刻停止作業。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實行防火隔絕措施。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牢靠。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挺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需良好。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動時,應立刻停止動火作業,待實行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連續動火。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需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依照一處動火處理。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6.2.2特級動火管理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b)應事先訂立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需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適時實行相應的應急措施。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準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需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需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需立刻組織作業人員撤離。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b)動火前必需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充足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需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需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實行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停止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別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仿佛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連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需重新取樣分析。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7工作程序參見HSE010425《不安全作業許可管理細則》。8附則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9附件HSE010426C01《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管期為1年)HSE010426C02《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管期為1年)HSE010426C0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管期為1年)HSE010426C04《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管期為1年)HSE010426C05《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管期為1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方法篇六一、目的掌控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削減和避開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二、定義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2、易燃易爆場所:重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不安全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三、職責1、擔當部門:重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護和修理、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情形監督。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搭配、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防備措施。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情形及督促現場改善。四、動火作業的分類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護和修理、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4、C級動火作業:重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別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五、安全操作規程1、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1)動火作業必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需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2)動火作業前,操必需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四周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乾凈,無易燃可燃品。(3)對的確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必需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需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必需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四周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肯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別情況下必需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需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四周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不安全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需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猛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堅固,防止氣瓶傾倒。(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需對四周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2、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別要求(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需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適時處理、除去火災隱患。(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依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幫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需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幫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需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四周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需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訂立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3、安全作業許可書(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牢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管。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方法篇七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檢修作業前,聯系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設備、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凈、沖洗、置換。分析合格后,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需重新取樣分析。《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全部作業人員必需清晰工作內容,特殊是有關部門簽署的看法。作業人員必需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需清除四周可燃物質,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幫助監護。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肯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全部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適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作業完成后,工完料凈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方法篇八(一)目的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二)責任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四)管理要求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不安全作業;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四周的易燃易爆物品,闊別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四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不安全作業許可證;3、安全科在發出不安全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不安全作業許可證;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快速滅火;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不安全的動火作業;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對不申請不安全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判外,并應承當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猜你喜愛:1、動火作業引導書2、動用明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外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機器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方法篇九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全部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激勵依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討論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不安全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工業動火hotwork在油氣、易燃易爆不安全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3、2置換displacement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3、3現場監督monitoringinfields在動火作業中,依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4、總則4、1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仔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訂立交叉作業防范措施。4、2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4、3在易燃易爆不安全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4、4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后,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4、5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緊密搭配,進行危害識別、訂立動火方案、做好更改管理及應急預案。4、6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4、7動火施工現場應依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4、8動火作業期間,如發覺異常情況,應立刻停止動火作業。5、工業動火等級劃分5、1動火分級原則依據動火部位爆炸不安全區域不安全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5、2一級動火a)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不安全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b)容量大于5000m3儲罐(含5000m3,包含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c)天然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e)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斷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f)天然氣凈打扮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別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g)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h)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5、3二級動火a)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不安全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b)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f)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g)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5、4三級動火a)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不安全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c)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d)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井口處動火;e)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f)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g)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h)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5、5四級動火a)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b)鉆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c)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緊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6、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6、1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6、2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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