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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1.0.1為了預防歷史風貌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歷史風貌、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廈門市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設計。住宅類歷史風貌建筑可參照本標準執行。1.0.3本標準不適用于已經被認定為文物建筑的歷史風貌建筑。1.0.4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因地制宜地結合依存街區環境、建筑防火特性,兼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消防安全保護,遵循最低限度干預原則,采取安全適用、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消防措施,在不影響原有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地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1.0.5本標準未涉及的歷史風貌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2.0.1歷史風貌建筑historicalandstylisticbuildings位于廈門市域范圍內,具有歷史意義、傳統風格、藝術特色、科學價值的,并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建筑。2.0.2民宿homestayinns利用歷史風貌建筑開辦的,經營用客房數不超過14間(套)、層數不超過4層、經營用建筑面積不超過800.00m2,為住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生產或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2.0.3耐火極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2.0.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2.0.5封閉樓梯間enclosedstaircase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2.0.6敞開樓梯間openstaircase建筑物內由墻體等圍護構件構成的無封閉防煙功能,且與其他使用空間相通的樓梯間。2.0.7敞開樓梯openstairway建筑物內不封閉的樓梯。
3基本規定3.0.1歷史風貌建筑的活化利用應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3.0.2歷史風貌建筑根據其歷史、風格、藝術、研究的價值,分為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兩種保護類別。歷史風貌建筑的消防改造提升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重點保護歷史風貌建筑不應改變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修;一般保護歷史風貌建筑不應改變建筑原有的外貌。3.0.3按原貌恢復重建的歷史風貌建筑,屬于重點保護的建筑木構宜進行防火阻燃處理,屬于一般保護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3.0.4歷史風貌建筑按照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為四級:1A級,外墻、柱、梁、樓板、樓梯和屋頂承重構件等均為不燃材料;2B級,外墻、柱、梁、樓板、樓梯等均為不燃材料,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材料;3C級,外墻、柱均為不燃材料,梁、樓板或樓梯采用可燃材料;4D級,外墻或柱采用可燃材料。3.0.5歷史風貌建筑進行修繕、改造時,應拆除影響防火間距、占用疏散通道等違章建(構)筑物。3.0.6歷史風貌建筑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及消防裝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供電、消防車通道等內容應納入所在行政區總體規劃。3.0.7歷史風貌建筑內嚴禁設置生產、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歷史風貌建筑內不應設置廠房生產車間。歷史風貌建筑內除為滿足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其他倉庫。3.0.8歷史風貌建筑設置的消防控制室應符合GB50116和GB25506的要求。3.0.9歷史風貌建筑改造采用鋼結構承重時,柱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3.0.10同一歷史風貌建筑內設置非住宅類居住功能(含旅館、民宿、員工宿舍)、商業(含商店、飲食建筑)、展示(含博物館、陳列館)、療養院、辦公、住宅等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貼鄰布置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且厚度不小于120.00mm的不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進行分隔,并應各自獨立設置疏散路徑。3.0.11歷史風貌建筑修繕時,重點保護類宜對更新替換的木構件進行防火阻燃處理;一般保護類應對更新替換的木構件進行防火阻燃處理,并宜對非保護要素的木隔墻、木梁、木頂棚進行防火阻燃處理。3.0.12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GB8624的要求,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GB31247的要求。3.0.13城鎮燃氣工程設計應符合GB50028的要求,室內燃氣管道和用氣設備安裝的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CJJ94的要求。3.0.14防雷設計應符合GB50057的要求。3.0.15自動滅火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灑水噴頭的選型、布置應減少對歷史風貌的影響。自動滅火系統采用局部應用系統應符合GB50084的要求,采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CECS219的要求。3.0.16歷史風貌建筑的外墻、樓梯屬于歷史風貌保護要素,安全出口的數量、寬度難以按本標準要求改造時,應對防火設計方案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并經專家評審。
4現場勘察和火災風險評估4.1現場勘察4.1.1防火設計前應對歷史風貌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況進行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編制現場勘察文件,包括勘察報告和現狀照片。4.1.2現場勘察應包括表1所示內容,并搜集歷史風貌建筑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現狀圖,以及既有消防設施系統圖和平面圖。表1現場勘察內容類別分項勘察內容概況現狀保護范圍,建筑特點,結構形式,歷史沿革,建筑用途。保護情況保護類別,保護價值;設置保護管理機構或專人管理的情況。消防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級、各崗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制定、落實情況。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消防控制室(如有)值班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消防應急預案制定與落實情況;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有)管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消防檔案;與消防相關的村規民約?;馂奈kU源歷史火災歷史風貌建筑及其周邊區域火災的致災因素、過火面積和受損情況等。固定可燃物建筑柱、梁、墻、板、樓梯等可燃結構承重構件的尺寸、體積等。移動可燃物建筑內部可燃家具、商業經營貨品、倉儲貨物、可燃堆垛等的材質、數量、體積或重量等;建筑內部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厚度、面積。用火、用氣、用油炊事明火、祭祀用火使用情況及不安全的行為,煙囪材質及安裝情況;燃氣使用和存放場所,燃氣鋼瓶的容量,與灶具安全距離,燃氣管道,沼氣等的使用情況及不安全的行為;可燃液體的種類、儲量等使用情況及不安全的行為。用電配電箱材質及安裝方式、配電線纜的敷設和接線、配電系統絕緣、配電保護措施,終端用電設備是否滿足電氣火災防范要求。周邊重大火災危險源周邊易燃易爆場所和設施;周邊可燃物堆垛。雷擊有無防直擊雷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是否完整有效。風俗習慣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祭祀等風俗和習俗。建筑防火建筑參數建筑高度、層數、面積,院落占地面積。耐火等級建筑墻、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做法、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和厚度。防火間距建筑外墻門窗洞口與周邊建筑外墻門窗洞口或可燃物之間的間距;建筑本體每面外墻門窗洞口面積、外墻面積,相對其他建筑外墻門窗洞口面積、外墻面積。疏散條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數量及寬度,最遠疏散距離;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等疏散路徑的圍護結構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和厚度。既有消防設施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源;給水管網供水壓力、流量、管道埋深,管材,室內外消火栓數量、栓口壓力、使用完好度、間距、分布;水帶、水槍、輕便消防水龍配置情況、完好情況,必要時調研極端條件下管網壓力、流量等。滅火系統和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他自動滅火系統、滅火器、其他移動滅火裝置的配置情況、合理性、完好性和有效性?;馂淖詣訄缶到y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的配置情況、合理性、完好性和有效性;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或裝置的配置情況、合理性、完好性和有效性。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電源可靠性;消防配電線路選型及敷設、消防設備的控制或保護電器等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消防聯動控制的設置是否可靠;整體消防配電系統能否滿足消防安全的需要。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備用照明、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燈具或標識的設置情況;應急照明燈具自帶蓄電池等電源的完好情況。消防控制室位置、面積、設備配置情況;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消防救援條件消防站(點)和微型消防站布局情況,消防撲救場地,消防裝備配備情況,消防道路通行條件,救援力量是否能夠及時到達。4.1.3現狀照片應真實、準確、清晰的反映歷史風貌建筑的環境風貌、現狀;照片依序編排,并配以簡要的文字說明。4.2火災風險評估4.2.1重點保護或改造面積超過300.00m2的一般保護歷史風貌建筑防火設計前,應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歷史風貌建筑的火災風險評估應依據現場勘察結果,采用現場資料審核、觀察、座談、測量等方法,并與既有消防設施檢測、性能測試相結合。4.2.2火災風險評估應包含消防安全管理、火災危險源辨識、建筑防火、消防設施、消防救援等內容。4.2.3火災風險評估應全面查找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誘因和風險源,分析評估風險種類,列出表2所示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提出相應火災風險防范措施。表2火災風險隱患清單和相應火災風險防范措施方面火災風險隱患清單火災風險防范措施消防管理應給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消防安全培訓制度、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消防應急預案、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消防檔案等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應提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消防安全培訓制度、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消防應急預案、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消防檔案等需要完善的內容?;馂奈kU源應給出歷史火災、固定可燃物和移動可燃物、用火、用氣、用油、用電等方面,以及外部致災源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應提出可燃物清理、廚房改造、用油管理、外部火災探測、電氣防火、滅火等措施。建筑防火應給出使用功能、耐火等級、防火間距、火災蔓延、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應提出違章建筑物拆除、限制人流等措施。消防設施應給出既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配電系統(電氣線路、配電箱、用電末端設備等)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應提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電氣線路設備等改造和增設的建議和措施。消防救援應給出既有消防救援力量、救援場地和消防道路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應提出設置微型消防站或各種形式的消防救援力量、配備針對性的消防裝備等的建議和措施。5旅館和民宿5.1建筑防火5.1.1歷史風貌建筑內的旅館和民宿設置范圍應符合下列要求:1B級建筑,經營用房應設于四層及以下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2C級建筑,經營用房應設于三層及以下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3D級建筑,經營用房應設于二層及以下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5.1.2位于A、B、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旅館和民宿的門窗洞口以及位于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旅館和民宿的可燃性外墻,與相鄰建筑的門窗洞口、可燃構件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0m,當防火間距不足時旅館和民宿應在表3要求的設置范圍內設置滅火措施。表3旅館和民宿防火間距不足時采取的滅火措施及其設置范圍防火間距dm滅火措施設置范圍4≤d<6按5.5.4條第3款要求設置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或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經營樓層、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等樓層的公共走道。2≤d<4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防火間距不足的房間及其左、右兩側貼鄰房間,以及上述房間的上一層對應房間。0≤d<2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外窗應采用不低于乙級防火窗或在外窗內部增設不低于乙級防火窗。5.1.3客房、廚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5.1.4為住宿客人提供零售服務的場所,宜設置于專用房間內。5.1.5使用明火的廚房宜獨立設置于歷史風貌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5.1.6液化石油氣的瓶組氣化間不應設置于歷史風貌建筑本體內;備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存放于廚房內或首層疏散樓梯下方,應存放于專門的儲瓶間或室外空間。5.1.7客房與公共餐廳之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0.00mm的不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進行分隔。5.1.8歷史風貌建筑內部的廚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0.00mm的不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進行分隔。歷史風貌建筑內部的廚房上部樓板或其支撐結構為木構件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材料保護。5.2安全疏散5.2.1建筑內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同一旅館或民宿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0m。5.2.2采用樓梯疏散的旅館和民宿,客房和餐廳的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的最遠直線距離符合表4條件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其他旅館和民宿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2個。表4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旅館和民宿級別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的最遠直線距離(m)室外樓梯封閉樓梯敞開樓梯(間)A27.0022.0020.00B25.0020.0018.00C、D20.0015.0013.00注1:除無可燃物的場所、敞開式外廊、室外樓梯外,旅館或民宿內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最遠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00%;注2:室內的封閉樓梯和敞開樓梯(間)采用木樓梯或螺旋樓梯時,其最遠直線距離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00m,按注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最遠直線距離增加25.00%后減少2.00m。5.2.3疏散樓梯宜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疏散樓梯梯段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樓梯梯段坡度不應超過45°。5.2.4利用原有木質樓梯疏散的旅館和民宿,樓梯底部應當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保護。新增疏散樓梯應采用不燃材料。5.2.5建筑首層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5.2.6客房應符合以下要求:1配備手電筒;2按照床位數配備呼吸器;3在除首層外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大于6.00m的樓層配備逃生繩,在距室外地面高度大于6.00m的樓層配備逃生緩降器、懸掛式逃生梯或應急逃生器。5.2.7應在客房內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5.3門窗5.3.1采用敞開樓梯(間)疏散的樓層,客房門應具備自閉功能。5.3.2采用敞開樓梯(間)疏散的樓層,客房應設置可開啟外窗,且每套客房至少有1個外窗的凈高度不小于1.00m、凈寬度不小0.80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大于1.20m。5.3.3使用明火的廚房應設置外窗。5.4建筑裝飾裝修5.4.1廚房墻面、地面、頂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性材料。5.4.2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新增的裝修、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5.4.3客房、餐廳新增的地面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5.4.4室內裝飾織物、非保護要素的家具應進行阻燃處理達到B1級。5.4.5建筑外墻不應新增可燃性、易燃性保溫材料和外墻裝飾裝修材料。5.4.6D級歷史風貌建筑可燃性外墻上不應安裝燈箱廣告;其他歷史風貌建筑安裝的廣告、燈箱等設施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5.5消防設施5.5.1旅館或民宿應按表5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表5旅館、民宿自動滅火系統設置總建筑面積st或任一層建筑面積sl(m2)其他條件自動滅火系統st≥3000或sl≥150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00≤st<3000且sl<1500客房數大于14間(套)或不計架空防潮層的經營用房層數高于3層局部應用系統客房數不大于14間(套)且不計架空防潮層的經營用房層數不高于3層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st<6001)位于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的旅館和民宿;2)位于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吊頂采用可燃性或易燃性材料的旅館和民宿;3)屬于5.1.2防火間距小于4.00m的設置范圍。5.5.2按照5.5.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無可燃物的場所、敞開式外廊、室外樓梯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場所可不布置灑水噴頭。5.5.3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局部應用系統的旅館和民宿,位于A級歷史風貌建筑內時應按輕危險級確定設計基本參數,位于B、C、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時應按中危險I級確定設計基本參數。采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旅館和民宿,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0.50h,作用面積不宜小于80.00m2且不宜大于100.00m2,位于A級歷史風貌建筑內時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3.00L/min/m2,位于B、C、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時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4.00L/min/m2。5.5.4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旅館和民宿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在經營樓層、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等樓層的公共走道內,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利用自來水管道設置輕便消防水龍:1距離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80.00m;2經營用層數超過2層;3屬于5.1.2防火間距大于等于4.00m且小于6.00m的設置范圍。當自來水管道水壓難以滿足輕便消防水龍滅火需求時,應設置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5.5.5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儲液容器的容積不宜小于12.00L。5.5.6應在各層便于發現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入口處設置滅火器。每25.00m2應至少配備2具2.00kg滅火器。除有電氣、油品火災風險的區域外,滅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滅火器。5.5.7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裝置。5.5.8客房、餐廳內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廚房內應選擇感溫火災探測器,使用燃氣的廚房還應選擇相適應的可燃氣體探測器。5.5.9液化石油氣儲瓶間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通風措施。5.6電氣5.6.1配電箱電源進線側應設置帶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開關,并安裝動作電流不大于300.0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5.6.2客房數大于14間(套)時,宜對剩余電流、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防火間距不足時,應對剩余電流、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5.6.3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保護;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可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剛性塑料管保護。5.6.4應在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疏散指示標志。5.6.5客房數大于14間(套),或防火間距不足的旅館或民宿,應在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疏散照明,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室內疏散樓梯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0LX;客房數小于14間(套)的旅館或民宿,應在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照明燈具。
6商店和飲食建筑6.1建筑防火6.1.1歷史風貌建筑內的商店和飲食建筑的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1單個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超過600.00m2,占地面積不宜超過300.00m2;2單個餐館、快餐廳、飲食店、食堂總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0.00m2;3同一店鋪內包含零售、飲食功能時,各飲食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300.00m2,零售、飲食功能總面積之和不應超過600.00m2、總占地面積不宜超過300.00m2;4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和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增加1.00倍。6.1.2B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的營業廳、餐館、快餐廳、飲食店、食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C、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的營業廳、餐館、快餐廳、飲食店、食堂,不應布置在二層及以上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6.1.3位于A、B、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商店和飲食建筑的門窗洞口以及位于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商店和飲食建筑的可燃性外墻,與相鄰建筑的門窗洞口、可燃構件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0m,當防火間距不足時商店和飲食建筑應在表6要求的設置范圍內設置滅火措施。表6商店和飲食建筑防火間距不足時采取的滅火措施及其設置范圍防火間距dm消防措施設置范圍4≤d<6按6.5.5條第3款要求設置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或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經營樓層、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等樓層的公共走道。d<4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商店和飲食建筑內。6.1.4含有餐飲功能歷史風貌建筑不宜在本體內設置使用明火的廚房。6.1.5液化石油氣的瓶組氣化間不應設置于歷史風貌建筑本體內;備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存放于廚房內或首層疏散樓梯下方,應存放于專門的儲瓶間或室外空間。6.1.6歷史風貌建筑內部的廚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0.00mm的不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進行分隔。歷史風貌建筑內部的廚房上部樓板或其支撐結構為木構件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材料保護。6.2安全疏散6.2.1設置多個安全出口的商店和飲食建筑,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同一商店和飲食建筑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0m。6.2.2面積超過200.00m2的樓層,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6.2.3采用樓梯疏散的樓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時,應采用室外樓梯、封閉樓梯間或通過敞開式外廊向敞開樓梯(間)疏散;不大于300.00m2時可采用原有樓梯進行疏散。6.2.4利用原有木質樓梯疏散的商店和飲食建筑,樓梯底部應當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保護。新增樓梯應采用不燃材料。6.2.5商店和飲食建筑的疏散門不應增設門檻,緊靠疏散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增設踏步。既有門檻、踏步難以改造時,應增設疏散照明和警示標志。6.2.6商店和飲食建筑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用餐區的建筑面積乘以表7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表7商店和飲食建筑人員密度人員密度(人/m2)營業廳0.60餐館0.77快餐店1.00飲品店0.67食堂1.006.2.7每層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應根據疏散人數按照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0.65m/百人計算確定,且應符合6.2.8的要求。6.2.8僅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商店和飲食建筑,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當疏散樓梯無直接對外出口、需與首層合用安全出口時,安全出口寬度不應小于1.80m。設置多個安全出口的商店建筑、飲食建筑,其首層疏散外門寬度不應小于1.40m,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6.2.9疏散樓梯宜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樓梯梯段坡度不宜超過38°。6.3門窗6.3.1采用敞開樓梯(間)疏散的樓層,營業廳應設置可開啟式外窗,每個廳室至少有1個外窗的凈高度不小于1.00m、凈寬度不小0.80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大于1.20m。6.3.2歷史風貌建筑內使用明火的廚房應設置外窗。6.4建筑裝飾裝修6.4.1廚房墻面、地面、頂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性材料。6.4.2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新增的裝修、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6.4.3商店、餐廳地面新增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6.4.4商店柜臺應采用不燃性材料。6.4.5室內裝飾織物、非保護要素的餐桌、餐椅等家具應進行阻燃處理達到B1級。6.4.6建筑外墻不應采用可燃性、易燃性保溫材料和外墻裝飾裝修材料。6.4.7D級歷史風貌建筑可燃性外墻上不應安裝燈箱廣告;其他歷史風貌建筑安裝的廣告、燈箱等設施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6.5消防設施6.5.1同一棟歷史風貌建筑內的多個商店、餐館、快餐廳、飲食店、食堂等統一進行修繕、改造時,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0m2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5.2單個商店、餐館、快餐店、飲品店、食堂,以及同時包含零售、飲食功能的店鋪,應按表8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表8商店和飲食建筑自動滅火系統設置總建筑面積st或任一層建筑面積sl(m2)其他條件自動滅火系統st≥3000或sl≥150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00≤st<3000且sl<1500——局部應用系統300≤st<600——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st<3001)位于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的商店和飲食建筑;2)位于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吊頂采用可燃性或易燃性材料的商店和飲食建筑;3)屬于6.1.3防火間距小于4.00m的設置范圍。6.5.3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商店和飲食建筑,除無可燃物的場所、敞開式外廊、室外樓梯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場所之外,均應布置灑水噴頭保護。6.5.4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局部應用系統的商店和飲食建筑建筑按中危險I級確定設計基本參數。采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商店和飲食建筑的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0.50h、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4.00L/min/m2,作用面積不宜小于80.00m2且不宜大于100.00m2。6.5.5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商店建筑、飲食建筑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在經營樓層、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等樓層的公共走道內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利用自來水管道設置輕便消防水龍:1建筑距離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80.00m;2經營用層數超過2層;3屬于6.1.3防火間距大于等于4.00m且小于6.00m的設置范圍。當自來水管道水壓難以滿足輕便消防水龍滅火需求時,應設置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6.5.6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儲液容器的容積不宜小于12.00L。6.5.7應在各層便于發現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入口處設置滅火器。每25.00m2應至少配備2具2.00kg滅火器。除有電氣、油品火災風險的區域外,滅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滅火器。6.5.8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裝置。6.5.9商店營業廳、用餐區、倉儲區內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廚房內應選擇感溫火災探測器,使用燃氣的廚房還應選擇相適應的可燃氣體探測器。6.5.10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間、儲瓶間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通風措施。6.6電氣6.6.1配電箱電源進線側應設置帶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開關,并安裝動作電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6.6.2宜對剩余電流、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6.6.3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保護;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可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剛性塑料管保護。6.6.4應在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疏散指示標志。6.6.5應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營業廳和用餐區設置疏散照明。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人員密集場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0LX,室內疏散樓梯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0LX。
7博物館7.1建筑防火7.1.1博物館總建筑面積不宜超過1000.00m2,博物館內的演出場所建筑面積不應超過600.00m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可增加1.00倍。7.1.2博物館應設于三層及以下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B、C、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的演出場所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不計架空防潮層)。7.1.3位于A、B、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博物館的門窗洞口以及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博物館的可燃性外墻,與相鄰建筑的門窗洞口、可燃構件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0m,當防火間距不足時博物館應在表9要求的設置范圍內設置滅火措施。表9博物館防火間距不足時采取的滅火措施及其設置范圍防火間距dm消防措施設置范圍4≤d<6按7.5.4條第3款要求設置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或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經營樓層、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等樓層的公共走道。d<4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博物館內。7.1.4博物館不應在歷史風貌建筑本體內設置使用明火的廚房。7.2安全疏散7.2.1設置多個安全出口的博物館,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同一博物館、演出場所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0m。7.2.2面積超過200.00m2的樓層,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7.2.3采用樓梯疏散的樓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時應采用室外樓梯或封閉樓梯間疏散;不大于300.00m2時可采用原有樓梯進行疏散。7.2.4利用原有木質樓梯疏散的博物館,樓梯底部應當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保護。新增樓梯應采用不燃材料。7.2.5博物館的疏散門不應增設門檻,緊靠疏散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增設踏步。既有門檻、踏步難以改造時,應增設疏散照明和警示標志。7.2.6博物館展廳應根據建筑面積按照0.34人/m2計算顧客人數,演出場所按實際座位數的1.10倍計算人數。7.2.7每層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應按照不小于0.65m/百人計算確定,且應符合7.2.8的要求。7.2.8僅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博物館,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當疏散樓梯無直接對外出口、需與首層合用該安全出口時,安全出口寬度不應小于1.80m。設置多個安全出口的博物館,其首層疏散外門寬度不應小于1.40m,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7.2.9安全出口數量或疏散寬度難以滿足7.2.2、7.2.7、7.2.8要求時,應采取限制同時參觀人數的限流措施:2層建筑使用樓梯疏散人數之和不應超過15人,3層建筑使用樓梯疏散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7.2.10疏散樓梯宜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樓梯梯段坡度不宜超過38°。7.3門窗7.3.1采用敞開樓梯(間)疏散的樓層,展廳、演出場所應設置可開啟式外窗或通往外廊的外門。7.3.2外窗凈高度不宜小于1.00m,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0m。7.4建筑裝飾裝修7.4.1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新增的裝修、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7.4.2展廳、演出場所頂棚、地面新增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7.4.3展廳展臺應采用不燃性材料。7.4.4裝飾織物、舞臺、非保護要素的家具應進行阻燃處理達到B1級。7.4.5建筑外墻不應采用可燃性、易燃性保溫材料和外墻裝飾裝修材料。7.4.6D級歷史風貌建筑可燃性外墻上不應安裝燈箱廣告;其他歷史風貌建筑安裝的廣告、燈箱等設施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7.5消防設施7.5.1博物館應按表10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表10博物館自動滅火系統設置總建筑面積st或任一層建筑面積sl(m2)其他條件自動滅火系統st≥3000或sl≥150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00≤st<3000且sl<1500——局部應用系統st<6001)位于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的博物館;2)位于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吊頂采用可燃性或易燃性材料的博物館;3)屬于7.1.3防火間距小于4.00m的設置范圍。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7.5.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博物館,除無可燃物的場所、敞開式外廊、室外樓梯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場所之外,均應布置灑水噴頭保護。7.5.3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局部應用系統的博物館按中危險I級確定設計基本參數。采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博物館的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0.50h、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4.00L/min/m2,作用面積不宜小于80.00m2且不宜大于100.00m2。7.5.4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博物館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在經營樓層、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等樓層的公共走道內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利用自來水管道設置輕便消防水龍:1建筑距離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80.00m;2博物館及其附屬功能用房建筑層數超過2層;3屬于7.1.3防火間距大于等于4.00m且小于6.00m的設置范圍。當自來水管道水壓難以滿足輕便消防水龍滅火需求時,應設置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7.5.5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儲液容器的容積不宜小于12.00L。7.5.6應在各層便于發現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入口處設置滅火器。每25.00m2應至少配備2具2.00kg滅火器。除有電氣、油品火災風險的區域外,滅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滅火器。7.5.7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裝置。7.5.8展廳、演出場所、倉儲區內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7.6電氣7.6.1配電箱電源進線側應設置帶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開關,并安裝動作電流不大于300.0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7.6.2宜對剩余電流、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7.6.3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保護;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可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剛性塑料管保護。7.6.4應在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疏散指示標志。7.6.5應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展廳和演出場所設置疏散照明。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人員密集場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0LX,室內疏散樓梯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0LX。
8療養院和員工宿舍8.1建筑防火8.1.1療養院和員工宿舍內不應設置對外經營性的商店、博物館、餐館、快餐店、飲品店、旅館和民宿等場所。8.1.2療養院、員工宿舍及其附屬功能用房應設于三層及以下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8.1.3A、B、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療養院和員工宿舍的門窗洞口以及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療養院和員工宿舍的可燃性外墻,與相鄰建筑的門窗洞口、可燃構件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0m,當防火間距不足時療養院和員工宿舍應在表11要求的設置范圍內設置滅火措施。表11療養院和員工宿舍防火間距不足時采取的滅火措施及其設置范圍防火間距dm消防措施設置范圍4≤d<6按8.5.5條第3款要求設置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或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經營樓層、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等樓層的公共走道。d<4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防火間距不足的房間及其左、右兩側貼鄰房間,以及上述房間的上一層對應房間。8.1.4住宿、診療功能房間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8.1.5廚房不宜設置在歷史風貌建筑內。8.1.6液化石油氣的瓶組氣化間不應設置于歷史風貌建筑本體內;備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存放于廚房內或首層疏散樓梯下方,應存放于專門的儲瓶間或室外空間。8.1.7歷史風貌建筑內部的廚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0.00mm的不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分隔。歷史風貌建筑內部的廚房上部樓板或其支撐結構為木構件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材料保護。8.2安全疏散8.2.1設置多個安全出口的療養院和員工宿舍,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每個樓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0m。8.2.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療養院和員工宿舍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其他療養院和員工宿舍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2部。1采用敞開式外廊和室外樓梯疏散;2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00m2;3療養院療養、理療、醫技門診、公共活動、管理等用房和宿舍居室、公共活動室等用房的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的最遠距離符合表12規定的療養院和員工宿舍。表12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建筑級別房間門至疏散樓梯的最遠直線距離(m)室外樓梯封閉樓梯敞開樓梯(間)A27.0022.0020.00B25.0020.0018.00C、D20.0015.0013.00注1:除無可燃物的場所、敞開式外廊、室外樓梯外,旅館或民宿內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最遠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00%;注2:室內的封閉樓梯和敞開樓梯(間)采用木樓梯或螺旋樓梯時,其最遠直線距離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00m,按注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最遠直線距離增加25.00%后減少2.00m。8.2.3歷史風貌建筑可采用原有樓梯進行疏散。利用原有木質樓梯疏散的建筑,樓梯底部應當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保護。新增樓梯應采用不燃材料。8.2.4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疏散樓梯寬度不宜小于1.10m。8.2.5療養院和員工宿舍的疏散門不應增設門檻,緊靠疏散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增設踏步。既有門檻、踏步難以改造時,應增設疏散照明和警示標志。8.2.6疏散樓梯宜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樓梯梯段坡度不應超過38°。8.3門窗8.3.1采用敞開樓梯(間)疏散的樓層,住宿、診療、食堂等房間的門應具備自閉功能。8.3.2住宿、診療、食堂、使用明火的廚房等房間應設有外窗。8.3.3住宿、診療、食堂等房間的外窗凈高度不宜小于1.00m,凈寬度不宜小0.80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0m。8.4建筑裝飾裝修8.4.1廚房墻面、地面墻面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頂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性材料。8.4.2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新增的裝修、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8.4.3住宿、診療、食堂、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地面新增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8.4.4裝飾織物、非保護要素的家具應進行阻燃處理達到B1級。8.4.5建筑外墻不應采用可燃性、易燃性保溫材料和外墻裝飾裝修材料。8.4.6D級歷史風貌建筑可燃性外墻上不應安裝燈箱廣告;其他歷史風貌建筑安裝的廣告、燈箱等設施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8.5消防設施8.5.1療養院和員工宿舍應按表13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表13療養院和員工宿舍自動滅火系統設置總建筑面積st或任一層建筑面積sl(m2)其他條件自動滅火系統st≥3000或sl≥150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00≤st<3000且sl<1500——局部應用系統st<6001)位于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的療養院和員工宿舍;2)屬于8.1.3防火間距小于4.00m的設置范圍。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8.5.2按照8.5.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無可燃物的場所、敞開式外廊、室外樓梯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場所可不布置灑水噴頭。8.5.3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局部應用系統的療養院和員工宿舍,按中危險級I確定設計基本參數。采用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旅館和民宿,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0.50h、設計噴水強度不應小于4.00L/min/m2,作用面積不宜小于80.00m2且不宜大于100.00m2。8.5.4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該自動滅火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CECS233的要求。8.5.5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療養院、員工宿舍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在各樓層(包括有使用功能的架空防潮層)的公共走道內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利用自來水管道設置輕便消防水龍:1建筑距離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80.00m;2療養院、員工宿舍及其附屬功能用房建筑層數超過2層;3屬于8.1.3防火間距大于等于4.00m且小于6.00m的設置范圍。4吊頂采用可燃性或易燃性材料的C級多層歷史風貌建筑。當自來水管道水壓難以滿足輕便消防水龍滅火需求時,應設置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8.5.6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儲液容器的容積不宜小于12.00L。8.5.7應在各層便于發現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入口處設置滅火器。每25.00m2應至少配備2具2.00kg滅火器。除有電氣、油品火災風險的區域外,滅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滅火器。8.5.8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裝置。8.5.9療養室、居室、活動室、療養用房、食堂、儲物間、公共活動用房內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廚房內應選擇感溫火災探測器,使用燃氣的廚房還應選擇相適應的可燃氣體探測器。8.5.10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間、儲瓶間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通風措施。8.6電氣8.6.1配電箱電源進線側應設置帶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開關,并安裝動作電流不大于300.0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8.6.2宜對剩余電流、溫度等進行實時監測。8.6.3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保護;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可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剛性塑料管保護。8.6.4應在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疏散指示標志。8.6.5應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療養用房和食堂等公共活動用房、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設置疏散照明。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0LX,人員密集場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0LX,室內疏散樓梯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0LX。
9辦公建筑9.1建筑防火9.1.1B級歷史風貌建筑,辦公場所應設置于五層及以下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C、D級歷史風貌建筑,辦公場所應設置于三層及以下樓層(不計架空防潮層);除無可燃物的場所、敞開式外廊、室外樓梯外,辦公場所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四層可設置辦公場所。9.1.2A、B、C級歷史風貌建筑內辦公場所的門窗洞口以及D級歷史風貌建筑內辦公場所的可燃性外墻,與相鄰建筑的門窗洞口、可燃構件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0m,當防火間距不足時辦公場所應按9.4.2要求設置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或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9.1.3作為辦公用途的歷史風貌建筑內不應設置使用明火的廚房。9.2安全疏散9.2.1設置多個安全出口的辦公建筑,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同一辦公建筑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0m。9.2.2面積超過200.00m2的樓層,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9.2.3安全出口數量難以滿足9.2.2要求時,應采取限制辦公人數的措施:2層建筑使用樓梯疏散人數之和不應超過15人,3層建筑使用樓梯疏散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超過3層建筑使用樓梯疏散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9.2.4利用原有木質樓梯疏散的辦公建筑,樓梯底部應當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保護。新增樓梯應采用不燃材料。9.2.5疏散樓梯宜具備自然采光通風條件;樓梯梯段坡度不宜超過38°。9.2.6采用敞開樓梯(間)疏散的樓層,辦公室應設置可開啟式外窗,每個辦公室至少有1個外窗凈高度不宜小于1.00m,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0m。9.3建筑裝飾裝修9.3.1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新增的裝修、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9.3.2頂棚、地面新增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9.3.3窗簾、非保護要素的家具應進行阻燃處理達到B1級。9.3.4建筑外墻不應采用可燃性、易燃性保溫材料和外墻裝飾裝修材料。9.3.5D級歷史風貌建筑可燃性外墻上不應安裝燈箱廣告;其他歷史風貌建筑安裝的廣告、燈箱等設施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9.4消防設施9.4.1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0m2的辦公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四層設置辦公場所的C、D級歷史風貌建筑,各層辦公場所均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9.4.2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辦公建筑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在各層公共走道內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利用自來水管道設置輕便消防水龍:1建筑距離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80.00m;2辦公及其附屬功能層數超過2層;3屬于9.1.2防火間距小于6.00m的設置范圍;4吊頂采用可燃性或易燃性材料的C級多層歷史風貌建筑;5D級歷史風貌建筑。當自來水管道水壓難以滿足輕便消防水龍滅火需求時,應設置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9.4.3背負式細水霧滅火裝置儲液容器的容積不宜小于12.00L。9.4.4應在各層便于發現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入口處設置滅火器。每25.00m2應至少配備2具2.00kg滅火器。除有電氣、油品火災風險的區域外,滅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滅火器。9.4.5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裝置。9.4.6辦公室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9.5電氣9.5.1配電箱電源進線側應設置帶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開關,并安裝動作電流不大于300.0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9.5.2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保護;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電氣線路可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剛性塑料管保護。9.5.3應在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疏散指示標志。9.5.4應在樓梯間、疏散走道設置照明燈具。
本標準用詞說明“”;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宜””;可”。……”“應按……。
引用標準名錄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CECS219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用技術規程CECS233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技術規程CJJ94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條文說明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廈門市歷史風貌建筑防火標準DBJ/T13-xxx-20xx條文說明
制訂說明《廈門市歷史風貌建筑防火標準》DBJ/T13-xxx-20xx,經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9xx年xx月xx日閩建科〔20xx〕x號通知批準發布,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備案號為Jxxxxx-20xx。本標準是由編制組在總結廈門市歷史風貌建筑防火設計的相關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結合廈門市地方特色,通過反復討論、協調、修改和專家審查后編制而成。為了便于廣大設計、施工、審查、驗收、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廈門市歷史風貌建筑防火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且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作出解釋。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目次1總則 312術語 343基本規定 364現場勘察和火災風險評估 394.1現場勘察 394.2火災風險評估 405旅館和民宿 415.1建筑防火 415.2安全疏散 435.3門窗 445.4建筑裝飾裝修 445.5消防設施 445.6電氣 476商店和飲食建筑 496.1建筑防火 496.2安全疏散 516.3門窗 526.4建筑裝飾裝修 526.5消防設施 526.6電氣 547博物館 557.1建筑防火 557.2安全疏散 567.3門窗 577.4建筑裝飾裝修 577.5消防設施 577.6電氣 588療養院和員工宿舍 598.1建筑防火 598.2安全疏散 608.3門窗 618.4建筑裝飾裝修 618.5消防設施 618.6電氣 629辦公建筑 649.1建筑防火 649.2安全疏散 659.3建筑裝飾裝修 659.4消防設施 659.5電氣 66
1總則1.0.1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與現代建筑有所不同,應當首先立足于文化遺產的保護,歷史風貌保護與消防安全兩者要兼顧統一。當兩者難以協調時,應當通過消防管理手段補足消防安全水平或者限制建筑使用功能降低火災風險。在歷史風貌建筑的設計中,設計師既要根據歷史風貌建筑物的保護要求、使用功能、建筑防火性能、建筑規模、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采取符合文物保護要求、提高本質安全的工藝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也要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有條件時應提高構件的耐火極限、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根據既有安全疏散設施合理的控制使用功能和限制人流,采取不破壞歷史風貌建筑本體的有效的滅火、報警等設施,以控制和撲滅火災,實現保護歷史風貌、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1.0.2本標準所規定的建筑防火設計要求,適用于廈門市歷史風貌建筑的修繕、消防改造提升。經過對廈門市已公布歷史風貌建筑逐一入戶調研、以及對候選歷史風貌建筑的現場調研,發現廈門市現有歷史風貌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包括:住宅(46.80%)、旅館和民宿(23.90%)、商店和飲食(14.40%)、博物館(4.40%)、辦公(2.90%)、療養院(1.70%)、員工宿舍(1.20%)。本標準制定了對外經營的旅館和民宿、商店和飲食、博物館、療養院,以及屬于公共建筑的辦公、員工宿舍等使用功能的歷史風貌建筑的消防標準。住宅類歷史風貌建筑的產權隸屬于私人,在進行修繕、消防改造提升時可參照本標準執行。調研發現廈門市已公布歷史風貌建筑中,單一使用功能的占到87.50%,兩種使用功能的達到9.60%,三種使用功能的達到2.50%,四種使用功能的達0.50%。一棟歷史風貌建筑中存在多種使用功能的達到了12.50%,這是歷史風貌建筑活化利用的一種常態。每種使用功能要遵守本標準相應的建筑防火設計要求。1.0.3文物建筑的保護級別較歷史風貌建筑高、保護要求要嚴,應按照文物部門的相關要求和規范標準執行。1.0.4本條規定了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設計原則。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設計應考慮所在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街區肌理、傳統建筑材料、傳統工藝和做法、傳統裝修裝飾風格、傳統布局形式等對建筑防火性能的影響,采取取的消防措施應兼顧歷史風貌保護與消防安全兩個目標。防火設計中應充分發掘傳統建筑的防火特質、弘揚古人的聰明才智,遵循最低限度干預原則,即把干預限制在保證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程度上。對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部位,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應只用在最必要部分。應避免拆除建筑、穿墻破洞、設置防火墻和防火門窗、移動外窗位置等破壞街區肌理、建筑本體和建筑外觀風貌的行為。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所采用的消防措施,不應簡單平移現代民用建筑的防火措施,也不應直接套用現代民用建筑的相關指標、參數和要求,不應片面追求未經驗證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應采用經過驗證切實有效,性能穩定且長期使用對歷史風貌建筑本體及其依存環境無損、無害、無礙,采用的技術應經濟合理、便于推廣。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設計不應改變其主體承重結構、破壞其結構安全性。確需改變主體承重結構的歷史風貌建筑,應確保結構安全,且承重結構的耐火能力應當滿足消防安全要求。1.0.5本標準只針對歷史風貌建筑普遍性的建筑防火問題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規定。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防火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建筑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2術語2.0.1歷史風貌建筑的定義來源于廈門市的三個保護條例:(1)《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2000年)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風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嶼建造的,具有歷史意義、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造型別致、選材考究、裝飾精巧的具有傳統風格的建筑。”第九條規定“第九條經審查同意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的,市規劃部門應確認保護范圍、進行測繪登記,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并設置歷史風貌建筑標志?!保?)《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2009年修正)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風貌建筑)是指于1949年以前在鼓浪嶼建造的,具有歷史意義、傳統風格、藝術特色、科學價值的,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建筑。符合前款規定的建筑滅失或者損毀后,按照原貌恢復重建的,可以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已經被認定為文物的歷史風貌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其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廈門經濟特區歷史風貌保護條例》(2015年)第十一條規定:“建成三十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列入保護名錄:(一)反映廈門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二)與重大歷史事件或者重要歷史人物相關聯的;(三)具有典型閩南建筑風格特色的;(四)建筑樣式、空間布局、使用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藝術特色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五)碼頭、作坊、商鋪、廠房、倉庫等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六)反映海洋文化活動、習俗、信仰的;(七)具有代表性、標志性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八)其他經專家委員會論證認定具有保護價值的。符合前款規定但已經滅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復重建的,經認定也可作為歷史風貌建筑。”“第十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和聽取意見的情況擬定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庇缮鲜鋈齻€條例可見,廈門市的歷史風貌建筑,都是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的,且具有歷史意義、傳統風格、藝術特色、科學價值的。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第四十七條指出:“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睆B門市的歷史風貌建筑,屬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歷史建筑。2.0.2民宿定義來源于《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2.0.3~2.0.5耐火極限、安全出口、封閉樓梯間等術語來自于《消防詞匯第1部分:通用術語》GB/T5907.1、《消防詞匯第2部分:火災預防》GB/T5907.2。2.0.6“敞開樓梯間“術語根據《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2009年版)第8.1.2條:“敞開樓梯間是指樓梯四周有一面敞開,其余三面為具有相應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實體墻,火災發生時,它不能阻止煙、火進入的樓梯間。在符合規定的層數和其他條件下,可以作為垂直疏散通道,并計入疏散總寬度?!焙喕鴣?。2.0.7“敞開樓梯“術語來自于《消防詞匯第2部分:火災預防》GB/T5907.2。
3基本規定3.0.1歷史風貌建筑的活化利用首先應對其實施有效保護。保護是指為保存歷史風貌建筑及其環境和其他相關要素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通過技術和管理措施真實、完整地保存其歷史信息及其價值。歷史風貌建筑的利用必須以歷史風貌建筑的安全為前提。歷史風貌建筑的利用必須以合理利用為原則。利用是指延續歷史風貌建筑的原有功能或賦予新的適當的當代功能。合理利用是指以不損害歷史風貌建筑本體及其環境,不損害歷史建筑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為前提的利用。歷史風貌建筑的利用必須堅持突出社會效益,不允許為利用而損害其價值。合理利用必須根據其類型、價值特征、對使用的承受能力,選擇利于展現其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又不損害本體的利用方式。歷史風貌建筑的利用禁止以下行為:1擅自涂改、遷移、拆除的;2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筑安全的;3破壞歷史特征、藝術特征、空間和風貌特色的修繕維護、設施添加或結構改變的;4在歷史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對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應遵循人防為主、技防為輔的原則。人防是通過人力進行消防安全防范,例如:消防巡查和檢查、消防隱患排查與整改、消防中控室值班警衛;技防則是通過現代科學技術進行消防安全防范,例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機械排煙系統、防火卷簾門及防火門窗等。現代消防措施雖然有效,但是在歷史風貌建筑中一味追求采用技防措施保護,會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應充分發揮管理的作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整治火災隱患、加強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提升消防應急能力、開展宣傳教育、落實消防預案演練。3.0.2本條來自于《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2000年)第十一條規定。3.0.3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2009年修正)、《廈門經濟特區歷史風貌保護條例》,符合歷史風貌建筑認定要求但已經滅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復重建的,經認定也可作為歷史風貌建筑。屬于重點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筑,不應改變結構體系。按原貌恢復重建的重點保護歷史風貌建筑,條件允許時,例如替換構建,宜進行防火阻燃處理,提高抗火能力。屬于一般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筑,在保持原結構體系的前提下,允許作適當的變動。按原貌恢復重建的一般保護歷史風貌建筑,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3.0.4本條對歷史風貌建筑根據其建筑結構構件、樓梯的燃燒性能進行了分類。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范分別在建筑防火、安全疏散、門窗、裝飾裝修、消防設施、電氣等方面對各類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既有建筑的構件難以準確核定耐火極限,為了便于操作,劃分級別時,沒有考慮耐火極限。A級建筑近似達到二級耐火等級建筑,B級建筑近似達到三級耐火等級建筑,C、D級建筑為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經調研,鼓浪嶼島的歷史風貌建筑以C級建筑為主,廈門各地的騎樓式老建筑以C級建筑為主,各地的紅磚大厝老建筑為C、D級。3.0.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0.6如在歷史風貌建筑中存放或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后果較嚴重。因此,嚴禁在歷史風貌建筑中設施存放或銷售這些物品的商店、作坊。歷史風貌建筑抗火能力較差,如果內部布置生產車間及庫房,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對歷史建筑造成重大破壞。因此,本條規定不應在歷史風貌建筑內布置生產車間、庫房。歷史風貌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屬庫房。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歷史風貌建筑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3.0.7對鋼結構柱、梁和屋頂承重構件耐火極限的要求參考國家現有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表5.1.2條給出了不同耐火等級建筑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本條采用了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柱、梁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3.0.8當在同一歷史風貌建筑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并應各自獨立疏散。3.0.9《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2009年修正)第十一條指出“列為重點保護的,不得變動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修;建筑內部其他部分允許作適當的變動。列為一般保護的,不得改動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內部允許作適當的變動?!睂δ緲嫾M行防火阻燃處理,可能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應慎重選擇。重點保護類歷史風貌建筑,對受保護的構件不應進行防火阻燃處理,對更新替換的木構件,當不要求采用原材料原工藝時,可以進行防火阻燃處理,提高構件耐火能力;一般保護類歷史風貌建筑,應對更新替換的木構件進行防火阻燃處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宜對非保護要素的木隔墻、木梁、木頂棚進行防火阻燃處理,以提高建筑的整體耐火能力。3.0.10歷史風貌建筑的外墻、樓梯屬于歷史風貌保護要素時,難以按本標準要求增加安全出口的數量、改造疏散樓梯時,應采取適當的消防措施,例如增加探火、滅火措施,或者限制建筑的使用功能減小火災荷載或者疏散人員數量,丙對防火設計方案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和專家評審。
4現場勘察和火災風險評估4.1現場勘察4.1.1建設單位應向設計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和有關圖紙,并組織設計單位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共同對歷史風貌建筑進行詳細的現場勘察。設計單位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編制現場勘察報告??辈靾蟾鎽浆F場情況的詳細照片作為證據。4.1.2現場勘察的目的是為歷史風貌建筑的防火設計提供項目的基礎情況。關于項目概況,為了更好保護歷史風貌建筑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應了解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范圍、建筑特點、結構形式、歷史沿革等情況,同時了解其保護類別(重點保護或一般保護)、保護價值(歷史風貌特色要素),以及保護管理機構或設置專人管理情況。關于消防管理,應勘察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項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關于火災危險源,首先應當勘察歷史風貌建筑的歷史火災情況,周邊相鄰同類建筑群如果發生過火災,也應當進行勘察。勘察的主要內容包括火災的致災因素、過火面積和受損情況等,以便了解建筑的防火缺陷。其次,要了解建筑內部的固定可燃物(建筑結構構件和樓梯)、移動可燃物(家具、商品、貨物、裝飾裝修材料等)物量。最后,還要勘察致災的點火源,包括用火、用油、用氣、用電、周邊危險源、雷擊等情況。木結構建筑抵御外來火源的能力較低,所以還要勘察當地是否有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祭祀等風俗和習俗。關于建筑防火,應勘察建筑參數、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和疏散條件。關于建筑的耐火等級,木結構、磚木結構建筑可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認定;如只有頂棚承重結構為可燃材料建造,其他結構承重構件和樓梯均為不燃材料,可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筑認定。了解結構構件的截面尺寸,可以計算木結構構件的耐火極限。測量防火間距時,應考慮外墻建造材料、開窗面積、是否正對,以便分析火災輻射蔓延情況。對于已有消防設施的歷史風貌建筑,要對各種消防設施進行勘察,包括設置的種類、運行狀態、系統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等。還要對消防救援條件進行勘察,包括各種消防救援力量的設置情況、裝備和人員配備情況。木結構歷史風貌建筑,一旦燃燒時間超過5分鐘,對文物價值的破壞巨大,因此要勘察消防救援力量的抵達時間?,F場勘察除了搜集上述資料,還應搜集歷史風貌建筑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現狀圖,以及既有消防設施系統圖和平面圖,以便后續開展消防設計。4.2火災風險評估4.2.1火災風險評估是對目標對象可能面臨的火災危險、被保護對象的脆弱性、控制風險措施的有效性、風險后果的嚴重度以及上述各因素綜合作用下的消防安全性能進行評估的過程。對歷史風貌建筑進行全面、系統的火災風險評估,有利于發現火災隱患,為后續的防火設計奠定基礎,可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重點保護,以及改造面積超過300.00m2的一般保護歷史風貌建筑防火設計前,應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歷史風貌建筑的火災風險評估應建立在現場勘察的結果基礎之上。4.2.3火災風險評估的目的是服務于后續的防火設計。因此應當找出致災源,列出風險隱患清單,提出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5旅館和民宿5.1建筑防火5.1.1經調研,廈門市現有歷史風貌建筑中,旅館和民宿占到23.20%,相對數量較多。其分布特點如下:(1)以二、三層建筑為主。三層建筑最多,達到58.90%;二層次之,達到36.09%;四層建筑較少,僅4.20%;沒有單層建筑。(2)總建筑面積較小。56.80%小于600.00m2,43.20%處于600.00~3000.00m2之間,沒有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0m2的大型旅館民宿。(3)層建筑面積較小。75.8%小于300.00m2,21.1%處于300.00~600.00m2之間,3.10%處于600.00~1500.00m2之間,沒有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00m2的大型旅館民宿。(4)少量建筑包含多種使用功能。絕大部分建筑為旅館民宿單一使用功能,達到83.20%;10.50%有2種使用功能,4.20%有3種使用功能,2.10%有4種使用功能。旅館和民宿人員相對較少、疏散路徑相對簡潔,但夜晚人員處于睡眠狀態,對火災及其煙氣的感知能力較差,疏散開始時間較長。A級建筑,耐火能力較好,不限制經營用房的層數;B級建筑,疏散樓梯為不燃材質,可以提供相對良好的疏散條件,可以在四層設置經營用房;C級建筑是外墻不燃的磚木結構建筑,有一定抵御外部火災蔓延的能力,但是抵御內部火災蔓延的能力較差,限制其經營用樓層數不超過三層;D級建筑是木結構建筑,火災蔓延較為迅速,經營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廈門市鼓浪嶼島具有旅館功能的歷史風貌建筑,大部分為可以達到C級建筑的磚木結構建筑,為2層或3層;少量4層建筑為磚混結構建筑,可以達到B級或A級建筑。廈門其他地方的磚木結構騎樓式建筑以2~3層建筑為主,可以滿足要求;紅磚大厝以單層、二層為主,也可以滿足要求。鼓浪嶼很多建筑底部設有架空防潮層,四周無圍護結構,與建筑上部有樓板分隔,基本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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