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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后可任意編輯和復制第第頁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范本關于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范本的文章由我細心為您整理,盼望這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范本合同范本可以幫到大家。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范本
發包人: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年__月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全都,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托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商定的范圍擔當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商定的內容擔當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設監理酬勞為(大寫)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挨次。
(一)監理托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托付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全部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_份。
發包人:______(蓋章)監理人: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
托付代理人:____(簽章)托付代理人: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號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托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擔當直接投資責任的、托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擔當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擔當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依據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依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頭至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頭實施或預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其次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識本工程狀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快速作出打算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狀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看法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監理人應根據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商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商定的監理任務,并擔當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依據工程進展狀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監理人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需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供應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現場監理人員應根據施工作業程序準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監理人員必需實行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精確?????性。
第十五條監理機構應仔細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準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發包人供應的設備、設施,除有特別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全部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當作好發包人所供應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商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擔當相應的經濟責任。
其次十條監理人因不行抗力的緣由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擔當責任。
其次十一條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擔當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其次十二條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供應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其次十三條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供應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其次十四條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事宜作出書面打算,并準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商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打算,監理機構可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看法,無須再作確認。
其次十五條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其次十六條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供應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條件,供應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供應生活、工作條件的應賜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其次十七條如雙方商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供應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全部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支配和使用。
其次十八條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其次十九條如因非監理緣由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商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監理酬勞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酬勞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商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幫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根據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根據平安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看法,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平安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擔當。
發包人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打算權。
第三十五條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打算權。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程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酬勞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緣由,消失以下狀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酬勞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行抗力等非監理緣由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商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緣由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訂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酬勞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在監理過程中,如因狀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需變更時,須雙方協商全都,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方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患病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在本合同期限內,由于工程項目建設方案的重大調整或不行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發包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擔當的責任。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其次十二條、其次十三條商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酬勞。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擔當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商定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擔當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力量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擔當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商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理酬勞
第四十八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酬勞,根據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監理人依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酬勞,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酬勞,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酬勞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發包人在商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勞,自商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發包人對監理人提交的監理酬勞支付通知書中酬勞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商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需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詢問或關心,其費用由監理人擔當;在監理范圍之外的詢問和關心,經發包人同意,費用則由發包人擔當。
第五十四條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賜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嘉獎。
第五十五條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根據專用合同條款商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商定。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連續擔當監理合同商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專用合同條款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為: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合同附件中有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________。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
第十六條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供應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________天內移交發包人。
第十九條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勞(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比率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其次十三條發包人向監理機構供應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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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資料名稱│份數│供應時間│收回時間│保存和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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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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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四條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事宜作出書面打算,并送達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天;
緊急事項、變更文件____天。
其次十六條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供應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________。
上述條件供應的時間: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發包人賜予經濟補償的設施、設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上述設施、設備賜予經濟補償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
其次十七條由發包人供應的工作人員名單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獨立處理設計變更處置權的金額為:________。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
監理酬勞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酬勞:
一、監理酬勞的組成及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酬勞的調整與調差方法和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兩項均需注明詳細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三、監理酬勞的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監理酬勞的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酬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條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條合理化建議的嘉獎:
一、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嘉獎金額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嘉獎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監理人需參與保險的種類: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機構:
一、雙方商定的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商定的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發包人、監理人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納,可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雙方協商打算)
(一)設計方面
1.幫助發包人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圖協議。
2.管理發包人與設計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人按合同和協議的要求準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識設計文件內容,審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看法,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發包人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看法與優化建議。
5.準時向施工人簽發設計文件,發覺問題準時與設計人聯系,重大問題向發包人報告。
6.組織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幫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爭論。
8.審核施工人對設計文件夾的看法和建議,會同設計人進行討論,并督促設計人盡快賜予答復。
9.代表發包人審核按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施工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全部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二)選購方面
1.幫助發包人進行選購招標工作。
2.管理選購合同,并對選購方案進度進行監督與掌握。
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幫助或代表發包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幫助發包人進行工程招標和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就施工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發包人按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需供應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預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方案、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看法。
6.工程進度掌握:依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方案,編制掌握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方案,并審查批準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方案和檢查其實施狀況。督促施工人實行的確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準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掌握性進度方案的建議看法,經發包人批準后,完成進度方案的調整。
7.施工質量掌握: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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