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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青海省巖土工程勘察文件
質量安全技術審查要點
編制說明
為加強工程勘察質量管理,提升施工圖審查質量和效率,貫徹落
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危
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關于推進青海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的意見》、《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
批制度改革提升施工圖審查質量和效率的意見》、《關于加強工程勘察試
驗管理的通知》以及《關于對工程勘察外業及試驗測試過程實行影像記
錄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切實保障工程勘察質量,青海省住房和城
鄉建設廳組織青海工程勘察院編制了《青海省巖土工程勘察文件質量安
全技術審查要點》(以下簡稱“要點”)。
本要點由總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巖土工程勘察
質量安全審查要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安全審查要點四部分組
成。
本要點以住建部《巖土工程勘察文件技術審查要點》(2020版)、《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20年版)為基
礎,根據青海省實際情況,做出增補、刪改、延伸,并補充了執行要點。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筆畫)
王智明仇毓武羅友弟鄭勝章郭岐山崔志勇
主要審查人:陳金賢馬林元
3
一、總則
1.0.1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
明確審查內容,統一審查尺度,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
務院令第662號)、《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
部令第163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
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實施工程建設強
制性標準監督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1號)(以下簡稱“81
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設部37號令)等規定,以《巖土工程勘察文件技術審查要點》(2020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20年版)為
基礎,結合《關于加強工程勘察試驗管理的通知》(青建設〔2020〕140
號)、《關于對工程勘察外業及試驗測試過程實行影像記錄的通知》(青建
設〔2020〕141號)以及《關于公布第一批對外承接勘察試驗工程勘察單
位名單的通知》(青建設〔2020〕250號)等要求編制本要點。
1.0.2本要點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橋涵、室
內外管道、城市道路、支擋工程、城市給排水廠站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
文件審查。
1.0.3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技術性審查前應核查影像資料,不得對無
工程勘察影像資料的工程項目勘察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于
實行專家論證的小型工程項目,論證專家不得對無工程勘察影像資料的工
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論證意見。核查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礎設施工程試驗、測試的工程勘察單位(包括外省進青工程勘察企業)是否
進行登記管理,試驗外委的應提供相關試驗、測試分包協議。
1.0.4本要點規定的審查內容依據現行相關法規(本要點所稱法規系法
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政府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和工程建設標準
1
編寫,主要包括: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
性條文(以下簡稱強條);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對地基基
礎和主體結構安全性影響較大的部分非強條條文;法律、法規中涉及技術
管理且需要在巖土工程勘察中落實的規定。
1.0.5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審查重點包括:核查工程項目工程勘察影像
資料;核查工程項目工程勘察影像資料首頁簽字是否齊全;核查勘察報告
是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核查工程項目工程勘察影像資料記錄
是否規范且真實有效;核查工程勘察外業及試驗測試過程實行影像記錄是
否規范且真實有效。場地地形、地貌、地層、地質構造、巖土性質指標及
其均勻性、地下水條件、巖土的工程特征是否基本查明;對特殊性巖土、
不良地質作用的描述和對工程危害程度、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特性、水和土
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場地穩定性和適宜性、場地地震效應等重要的巖土
工程問題是否正確評價。
1.0.6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術審查要點中不良地質作用、特殊性巖
土、邊坡工程、巖土參數及圖表等為通用性要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作
規定的內容應按通用性要求執行。
1.0.7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勘察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簽章
和簽字的情況進行審查(包括工程項目工程勘察影像資料首頁簽字情況)。
1.0.8除按81號令第五條規定進行了審定(或備案)的情況外,審查中
發現的不符合強條或違反法規的問題,必須進行修改,否則不予通過。
對于審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如勘察企業未嚴格執行本要點的規定,
應有充分依據。審查時應根據相關標準的“用詞說明”,按其用詞的嚴格
程度予以區別對待。
1.0.9除本要點內容外,施工圖審查尚應包括現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
的內容。
1.0.10本要點未涉及的審查內容,應按照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
《巖土工程勘察文件技術審查要點》(2020版)執行。
2
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
強制性《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中有關巖土工程勘察的強制
1
條文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
三、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術審查要點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1.把握好強制性條文以及是否存工程勘察企業是否按
在工程安全隱患。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1基本原則
2.核查工程勘察影像資料內容是準進行勘察,是否弄
否真實有效。虛作假、提供虛假成
果資料。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一次性合并勘察時,
2001(2009年版)必須滿足各勘察階段
1.0.3各項建設工程在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巖土
1.1基本要求工程勘察。
1.0.3A巖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
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正確反映工程
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
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
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1.復核擬建場地與勘
2001(2009年版)察場地是否一致。
4.1.11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筑物或2.大型工程、重要工
建筑群提出詳細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程及位于縣級以上城
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對建筑地市的一般工程,應提
1.2勘察要求基作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供附有坐標、地形的
基礎形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平面圖;位于鄉村地
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區的一般工程,平面
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圖應能反映相對位
1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置、周邊環境、地形
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變化。
筑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點,3.對工程有影響的評
4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價內容不能有缺失,
等資料;對工程有重大影響的
2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指標不能出現錯誤。
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4.對變形敏感的建
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構)筑物,應搜集
3查明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地基允許變形資料,
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并預測建筑物的變形
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特征,鼓勵進行變形
4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計算延伸。
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5.建(構)筑物應提
的變形特征;供天然地基均勻性評
5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價結論。
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有了4.9.1條1至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5款的認識,才能提
1.2勘察要求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出合理可行的樁基方
7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案,缺一不可。
土的標準凍結深度;7.樁基勘察勘探點
8判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間距、勘探深度應滿
蝕性。足《建筑樁基技術規
4.9.1樁基巖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范》(JGJ94-2008)
列內容:的規定。
1查明場地各層巖土的類型、深
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
2當采用基巖作為樁的持力層
時,應查明基巖的巖性、構造、巖面
變化、風化程度,確定其堅硬程度、
完整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
洞穴、臨空面、破碎巖體或軟弱巖層;
3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
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
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5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4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可液化土
層和特殊性巖土的分布及其對樁基的
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
5評價成樁可能性,論證樁的施
工條件及其對環境的影響。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3.2.2樁基的詳細勘察除應滿足現行
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的有關要求外,尚應滿足下列
要求:
1勘探點間距:
1)對于端承型樁(含嵌巖樁):
主要根據樁端持力層頂面坡度決定,
宜為12~24m。當相鄰兩個勘察點揭
1.2勘察要求
露出的樁端持力層層面坡度大于10%
或持力層起伏較大、地層分布復雜時,
應根據具體工程條件適當加密勘探
點。
2)對于摩擦型樁:宜按20~35m
布置勘探孔,但遇到土層的性質或狀
態在水平方向分布變化較大,或存在
可能影響成樁的土層時,應適當加密
勘探點。
3)復雜地質條件下的柱下單樁
基礎應按柱列線布置勘探點,并宜每
樁設一勘探點。
2勘探深度:
1)宜布置1/3~1/2的勘探孔
為控制性孔。對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
6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建筑樁基,至少應布置3個控制性孔;
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樁基,至少應
布置2個控制性孔。控制性孔應穿透
樁端平面以下壓縮層厚度;一般性勘
探孔應深入預計樁端平面以下3~5
倍樁身設計直徑,且不得小于3m;對
于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
2)嵌巖樁的控制性鉆孔應深入
預計樁端平面以下不小于3~5倍樁
1.2勘察要求身設計直徑,一般性鉆孔應深入預計
樁端平面以下不小于1~3倍樁身設
計直徑。當持力層較薄時,應有部分
鉆孔鉆穿持力巖層。在巖溶、斷層破
碎帶地區,應查明溶洞、溶溝、溶槽、
石筍等的分布情況,鉆孔應鉆穿溶洞
或斷層破碎帶進入穩定土層,進入深
度應滿足上述控制性鉆孔和一般性鉆
孔的要求。
3在勘探深度范圍內的每一地層,
均應采取不擾動試樣進行室內試驗或
根據土質情況選用有效的原位測試方
法進行原位測試,提供設計所需參數。
《關于對工程勘察外業及試驗測試過結合工程勘探點布
程實行影像記錄的通知》(青建設置、試樣和原位測試、
〔2020〕141號)室內試驗內容和其他
影像資料
工程勘察的影像資料在每一段拍需要記錄的內容,對
2核查內容
攝前應就項目名稱、工作內容、拍攝相應的視頻影像資料
時間等進行語音或文字說明,影像資進行核查其記錄是否
料應按照以下順序和要求進行記錄:規范且真實有效。
1影像資料首頁:按照《工程項
7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目工程勘察影像資料首頁》附表填報
簽章完成后,拍成數碼照片,作為影
像資料的第一項內容;
2工程勘察概況:包含項目名稱
的場地位置地形、地貌、周圍道路及
相鄰建筑物錄像不少于2分鐘或照片
每一方位、每一內容不少于4張;
3工程勘察綱要:首頁、扉頁、
主要內容照片或錄像;
4機械進場:機械設備進場的錄
像不少于2分鐘;
影像資料5工程勘察工作:勘探點布置、
2
核查內容勘探深度的場地照片、點位照片、鉆
探深度(每項作業應至少分為開始、
期間、結束三個拍攝部分)等勘察作
業錄像分別不少于2分鐘;
6試樣和原位測試:取樣封樣場
地及點位錄像分別不少于2分鐘,原
位測試試驗開始、期間、結束時場地
及點位錄像分別不少于2分鐘,時長
較短的取樣或測試可連續拍攝;
7室內試驗:室內試驗開樣、試
驗開始、期間、結束時場地及點位錄
像分別不少于2分鐘(時長較短的可
連續拍攝);
8其它內容:結合工程勘察工作
實際,其它需要記錄的內容。
勘探點
3
的布置
8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1.小型建(構)筑物、
2001(2009年版)臨時設施以及次要建
4.1.17詳細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筑勘筑類,可根據地層復
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雜程度靈活掌握勘探
價的要求,且不應少于4個;對密集點數量。
的高層建筑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2.高程建筑勘探點布
但每棟建筑物至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置尚應滿足《高程建
探點。筑巖土工程勘察標
4.1.16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準》JGJ/T72-2017相
勘探點的符合下列規定:關條款。
3.1
布置原則1勘探點宜按建筑物周邊線和3.核查機械進場、工
角點布置,對無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程勘察工作等相關視
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圍布置;頻影像資料。
2同一建筑范圍內的主要受力
層或有影響的下臥層起伏較大時,應
加密勘探點,查明其變化;
3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
探點;重大的動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
筑物,勘探點不宜少于3個;
4勘探手段宜采用鉆探與觸探
相配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
膨脹巖土、風化巖和殘積土地區,宜
布置適量探井。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以黃土為持力層及主
2001(2009年版)要下臥層的的場地,
勘探點4.1.15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應按《濕陷性黃土地
3.2
間距表4.1.15確定。區建筑標準》GB
50025-2018相關規
定執行。
9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表4.1.15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m)
地基復雜勘探點地基復雜勘探點
勘探點程度等級間距程度等級間距
3.2
間距一級(復雜)10~15三級(簡30~50
二級(中等15~30單)
復雜)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1.勘探深度是勘察工
2001(2009年版)作關鍵環節,必須滿
4.1.18詳細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足規范相關要求。對
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于已知的大厚度碎石
1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主土和基巖等穩定地
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大于5m層,可適當減小勘探
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小深度。
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2.勘察深度必須從基
不應小于1.5倍,且不應小于5m;礎底面算起。
2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驗算
勘探孔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
3.3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筑的一般
深度
性勘探孔應達到基底下0.5~1.0倍
的基礎寬度,并深入穩定分布的地層;
3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
建筑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要
求,需設置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
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
下臥層時,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
的深度;
5在上述規定深度內遇基巖或
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
10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度可適當調整。
4.1.19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
應符合4.1.18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
下列規定:
1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
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
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于高壓
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
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建筑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
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
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
小,但應深入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
荷載和土質條件不宜少于基底下
0.5~1.0倍基礎寬度;
勘探孔
3.33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
深度
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
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當需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
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布
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定覆
蓋層厚度的要求;
5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
宜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2倍;
6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
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
求;當采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
滿足本規范第4.9節的要求。
4.9.4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
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
11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預計樁長以下3~5d(d為樁徑),且
不得小于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于
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
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沉降的樁基,
勘探孔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
3.3
深度3鉆至預計深度遇軟弱層時,應
予加深;在預計勘探孔深度內遇穩定
堅實巖土時,可適當減小;
4對嵌巖樁,應鉆入預計嵌巖面
以下3~5d,并穿過溶洞、破碎帶,
到達穩定地層;
5對可能有多種樁長方案時,應
根據最長樁方案確定。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1.第1、2款取樣要求
2001(2009年版)均針對的是可采取原
4.1.20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狀土試樣的地層。當
原位測試應滿足巖土工程評價要求,地層不能采取原狀土
并符合下列要求:試樣時,應確保原位
1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測試數量及不同級別
的勘探孔的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擾動樣采取數量滿足
地基土的均勻性和工程特點確定,且本項目巖土工程評價
取樣與
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1/2,鉆探取的要求。
4測試
土試樣孔的數量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2.夾層采樣數量視地
的1/3;層厚度及分布范圍而
2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定。
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3.高層建筑取樣與
件(組),當采用連續記錄的靜力觸探測試尚應滿足《高層
或動力觸探為主要勘察手段時,每個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標
12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場地不應少于3個孔;準》JGJ/T72-2017相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關條款。
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4.當場地地層有變化
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時,每個單體建筑主
4取樣與4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
測試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量。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
少于6件(組)。
5.核查相關取樣、測
試等視頻影像記錄。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1.應根據不同工程特
2001(2009年版)點,確定試驗內容,
11.1.1巖土性質的室內試驗項目和重要評價指標及設計
試驗方法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其具體所需參數不得缺失。
操作和試驗儀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2.開展工程勘察文件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審查(論證)時,當
50123-2019)和國家標準《工程巖體認真核對工程勘察試
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2013)驗、測試編號,核查
的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試驗、測試分包協議
5室內試驗11.1.2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應根和試驗、測試報告,
據工程要求和巖土性質的特點確定。核查試驗記錄視頻,
確保勘察試驗文件真
實、可靠。
3.登記入庫的工程勘
察單位對外承接試驗
時,出具的試驗、測
試報告報告應單獨進
行編號,試驗編號規
則詳見《關于加強工
程勘察試驗管理的通
知》(青建設〔2020〕
13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140號)、《關于公布
第一批對外承接勘察
試驗工程勘察單位名
單的通知》(青建設
〔2020〕250號)。
4.核查室內試驗相關
5室內試驗
視頻影像資料。
5.試驗資料應清晰完
整,數據有可追溯性;
試驗數據誤差應在相
關標準允許范圍之
內。
6地下水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1.應查明水文地質條
2001(2009年版)件,通過對環境影響
7.1.1巖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工程要因素調查,提供可靠
求,通過搜集資料和勘察工作,掌握的抗浮水位建議值。
下列水文地質條件:2.需要進行抗浮設計
1地下水的類型和賦存狀態;的工程應提供滲透系
2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律;數、影響半徑等水文
6.1勘察
3區域性氣候資料,如年降水地質參數。抗浮設計
量、蒸發量及其變化和對地下水位的等級為甲級的工程、
影響;水文地質條件比較復
4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雜的乙級工程宜選擇
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及其對地下水有代表性的位置進行
位的影響;抽水試驗。
5勘察時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
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
14
序號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執行要點
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6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
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4.8.5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在
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控
制(降水或隔滲),且已有資料不能滿
足要求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
察。
《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2019
4.2.1抗浮工程勘察的水文地質調査
與測繪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搜集包括下
列內容的資料:
3抗浮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工程、
6.1勘察
水文地質條件比較復雜的乙級工程宜
選擇有代表性的位置進行抽水試驗。
4.2.2抗浮工程勘探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勘探線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山間河谷、沖積階地和沖洪
積平原地區應與地下水流向或地貌界
線垂直;
2)沖洪積扇區應與扇軸或地下
水流向垂直,濱海沉積區應與水岸線
或地下水流向垂直;
3)應沿斷層或裂隙、溶蝕洼地、
串珠漏斗等發育帶及可溶巖與非可溶
巖交界帶的方向。
2勘探點間距宜符合表4.2.2的
規定,且同一水文地質單元不應少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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