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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63

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DB63/TXXXX—XXXX

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標準

前言

為貫徹青海省委省政府“一優兩高”戰略和關于推進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要求,編制組依據《青海

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青市監標[2021]86號),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和

利用的現狀與實踐經驗,參考國家和其他省市的相關標準,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并廣泛征求意見,制定

本標準。本標準結合青海省自然、地理、民族文化的實際情況,建立適應其地域特點的傳統村落保護與

利用標準,規范和科學指導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

本標準共7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調查與評價;4.規劃;5.保護;6.利

用;7.保障。

本文件由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授權北京北建大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編制和

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作。

在執行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及時將實踐中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北京北建大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

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1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便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北建大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北京建筑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榮玥芳郭思維賀婧高春鳳

張羽賈夢圓林浩曦劉峘

王海濱成露依梁曉航見若南

程廷丁新坤詹孟霖郭書含

范光華劉芳陳巍熊穎

孔貞杜志超毛坤孫明

郭全民周景峰石天杰任飛虎

宇文超琪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晁元良盧平利蘆熙斌孫鳴生

賈鴻鍵王亞峰田發春

目次

1總則........................................................................1

2術語........................................................................2

3調查與評價......................................................................3

3.1一般規定....................................................................3

3.2調查內容....................................................................3

3.3分析評價....................................................................3

3.4建立檔案....................................................................3

4規劃........................................................................5

4.1一般規定....................................................................5

4.2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5

4.3成果要求....................................................................6

5保護........................................................................7

5.1保護原則....................................................................7

5.2分區保護....................................................................7

5.3分類保護....................................................................8

6利用.......................................................................11

6.1利用原則...................................................................11

6.2利用模式...................................................................11

6.3利用形式...................................................................11

7保障.......................................................................13

7.1資金保障...................................................................13

7.2人才隊伍...................................................................13

7.3信息系統...................................................................13

7.4宣傳推廣...................................................................13

7.5激勵機制...................................................................13

附錄A傳統村落檔案...........................................................14

附錄B青海省傳統民居分類.....................................................24

附錄C建筑主體修繕分類.......................................................29

附錄D中國傳統村落名錄(青海省).............................................14

本標準用詞說明...................................................................30

引用標準名錄.....................................................................31

條文說明.........................................................................32

1總則

1.0.1為規范和科學指導青海省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工作,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精神,全面提

升青海省傳統村落可持續發展能力,推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結合青

海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青海省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包括已公布的中國傳統村落(相

關名錄見附錄A)、省級傳統村落和市(州)級傳統村落。其他未被識別的,但具有傳統村落特點且需

要保護的村落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0.3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應遵循整體保護、合理利用,尊重傳統、體現特色,惠及民生、活態傳承,

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村(牧)民主體、多方參與的原則。

1.0.4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法規與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傳統村落

形成年代較早,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

社會、經濟價值,能夠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

2.0.2核心保護區

村落范圍內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較為完整、歷史建筑或者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需要嚴格保護的

區域。

2.0.3建設控制地帶

在核心保護范圍之外劃定的,允許建設,但應嚴格控制其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形態、色彩等

要素,使之與整體風貌相協調的區域。

2.0.4環境協調區

在建設控制地帶外,劃定的以保護自然地形地貌等環境特征為主要內容的區域。

2.0.5文物保護單位

經縣(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應予重點保護的文物古跡。

2.0.6歷史建筑

經市(州)、縣(區)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并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的建、構筑物,其他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

2.0.7傳統風貌建筑

除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和文化價值,反映時代特色

或地域特色的建、構筑物。

2.0.8傳統民居

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反映當地地理環境特點、生產生活方式、習俗、信仰及審美觀念的居

住建筑及由其延伸的居住環境。

2.0.9歷史環境要素

除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之外,構成歷史風貌的圍墻、臺階、鋪地、駁岸、樹木等景

物及物質要素。

2.0.10非物質文化遺產

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具體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

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

化遺產。

2

3調查與評價

3.1一般規定

3.1.1應對傳統村落的歷史沿革、自然、人文資源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并建立傳統村落

檔案。

3.1.2應對傳統村落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和保存狀況,以及利用

情況和管理條件等內容做出評價。

3.1.3調查途徑應包括資料收集、座談研討、村(牧)民訪談、現場踏勘、專家和社會各界推薦等方

式。

3.1.4應廣泛征求鄉鎮(街道)、村級地方政府領導干部和村(牧)民的意見和建議。

3.2調查內容

3.2.1調查范圍應包括傳統村落及與其有重要視覺、文化關聯的周邊區域。

3.2.2調查內容應包括村域環境、傳統村落選址與格局、建筑、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社會經

濟概況等方面。

1村域環境調查:包括村域范圍內的山川水系、地質地貌、植被動物等自然環境以及文物古跡、

風景名勝等。

2傳統村落選址與格局調查:包括與傳統村落的選址、發展緊密關聯的地形地貌以及山川水系、

村落形狀、主要街巷(道路)、格局肌理、重要公共空間等。

3建筑調查:包括村落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及莊廓、碉房、帳篷

等傳統民居。針對建筑位置、建成年代、面積、基本形制、建造工藝、結構形式、主要材料、裝飾特點、

建造相關的傳統活動、歷史功能、產權歸屬、使用狀況、保存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

4歷史環境要素調查:包括反映村落歷史風貌和構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莊廓、塔橋亭閣、井泉

溝渠、壕溝寨墻、堤壩涵洞、水利工程、石階鋪地、碑幢刻石、古代墓葬、庭院園林、古樹名木,以及

傳統產業遺存、歷史上建造的用于生產、消防、防盜、防御、防災的特殊設施等。

5非物質文化調查:村落中的傳統民俗和文化,包括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統生產

生活方式、鄉風民俗、口頭文學、禮儀節慶、曲藝舞蹈、體育游藝等。

6社會經濟概況:包括人口、用地性質、交通狀況、經濟狀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

3.3分析評價

3.3.1應通過與較大區域范圍(地理區域、文化區域、民族區域)以及鄰近區域內其他村落的比較,

綜合分析傳統村落的特點,評估其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等價值。

3.3.2應綜合分析村落自然環境、傳統資源、傳統街巷、建(構)筑物,以及建設用地、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安全防災設施等。

3.3.3應對村域環境特征、村落傳統格局和整體風貌特征、傳統建筑特征、歷史環境要素特征、非物

質文化遺產特征和傳統文化特征進行分析。

3.3.4應對各種不利于傳統資源保護和阻礙村落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評估這些因素威脅傳統村落

的程度,總結影響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突出問題。

3.4建立檔案

3.4.1在調查與評價后,應按照“一村一檔”的要求建立傳統村落檔案(相關示例見附錄B)。傳統

村落檔案應明確村落基本信息、村域環境、傳統村落選址與格局、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

化等方面的內容。

3

3.4.2傳統村落檔案成果應確保數據準確,并以紙質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進行制作和保存,電子文件

應做好備份(光盤、硬盤等)。

3.4.3傳統村落檔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宜由縣(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并在必要時進

行補充更新。

4

4規劃

4.1一般規定

4.1.1編制和審批各級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歷史

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基本要求(試行)》《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發

展規劃編制導則》《青海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1.2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編制應根據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及所在各市(州)、縣(區)級國土空

間規劃的要求及鄉村建設評價的成果,嚴格落實三區三線管控要求,與“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

進行銜接,調控傳統村落的人口數量,改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對于影響

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筑和環境應予以整治,完善傳統村落防災減災設施,開展防災減災項目評估和建

設工作。

4.1.3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充分聽取村(牧)民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

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指導,舉行聽證。

4.2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

4.2.1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明確保護對象、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和提出實施要求等。

1明確保護對象,應依據傳統村落調查與特征分析結果,明確傳統資源保護對象,對各類各項傳

統資源分類分級進行保護。

2劃定保護范圍,應在對村落傳統資源調查評估的基礎上,將傳統村落及與其有重要視覺、文化

關聯的周邊區域,劃定為傳統村落保護范圍進行整體保護。參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

要求(試行)》,按照不同的保護和控制要求將保護范圍劃分為三個層次: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

和環境協調區。提出各區的管控要求,重點明確建設活動、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點,并

對各區的風貌進行整體管控。同時,村域范圍內的其他傳統資源也應劃定相應的保護范圍,制定相應的

保護管理規定。

3制定保護措施,應明確村域環境保護要求,提出景觀和生態修復措施,以及整改辦法。明確村

落傳統格局與整體風貌保護要求,保護村落傳統形態、公共空間、街巷空間和景觀視廊等,并提出整治

措施。保護傳統建(構)筑物,參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提出傳統建

(構)筑物分類及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傳承

技藝、場所與線路、有關實物與相關原材料的保護要求與措施。明確管理與扶持、研究與宣教等的規定

與措施。

4提出實施要求,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提出保障保護與發展規劃實施的各項建議。

2)應明確3年到5年內擬實施的保護項目、整治改造項目以及各項目的分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

估算。同時應提出遠期實施的保護項目、整治改造項目以及各項目的分年度實施計劃。

4.2.2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包括目標定位及利用措施、空間布局規劃、人居環境整治規劃、建

筑及輔助設施規劃、提出實施要求等。

1應制定目標定位及利用措施,通過分析傳統村落的區位條件、規模等級、文化特色、產業發展

特征及上位規劃等要求,結合傳統村落自身傳統資源和利用現狀,綜合評估其優劣勢,確定傳統村落在

資源特色、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產業特色等方面的目標定位,并提出傳統村落利用措施。

2空間布局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傳統村落的目標定位和利用措施要求,應對傳統村落進行空間布局規劃,對傳統村落的

建設用地和功能結構做出合理的規劃安排。

2)在對傳統村落建設用地進行規劃時,應對建設用地進行評價,在保持傳統風貌不變、延續傳

統村落歷史文脈的前提下,應依據傳統村落的目標定位,結合傳統村落用地現狀,符合國土空

間規劃的三區三線劃定要求,調整傳統村落的土地利用結構,確定各類性質用地的范圍和面積。

5

3)在對村落功能結構進行規劃時,應結合村落的目標定位和國土空間規劃對其傳統資源、發展

狀況進行綜合分析。

3人居環境整治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規定:應在不改變傳統村落格局和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傳統村落環境進行整治規劃,

提升人居環境品質。人居環境整治規劃應整體考慮傳統村落的傳統資源、經濟發展水平、村(牧)

民的文化背景、生活生產特點以及氣候、地形地貌和建成現狀等條件,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

近遠期結合,對傳統村落內各項環境設施建設做出綜合全面的規劃,規劃內容應符合《青海省

高原美麗鄉村建設標準》(DB63/T1925)相關規定。

2)道路交通規劃:應保護歷史形成的古道路(驛道)的走向及尺度。在保護傳統街巷走向、尺

度和風貌的前提下,滿足村(牧)民生產、生活出行的需求,應提出道路交通組織要求,公交

車站、停車場等交通設施應設于村落外圍,過境機動車應避免穿越核心保護區范圍。

3)綠地景觀規劃:應對傳統村落現有的澇壩、河塘水系、灌溉水渠、自然植被等進行適度整治,

宜選用當地樹木、草地、特色農作物等作為綠化植被,采取符合村落傳統景觀特色的營造手法,

結合村(牧)民生活習慣,營造出符合傳統景觀風貌且有利于延續歷史文化內涵的綠地景觀。

4)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應在保護村落傳統風貌前提下,結合村(牧)民生產生活習慣,采取恰

當的方式逐步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并確定各類公共設施的位置、規模、建設方式及規劃控制要

求。

5)基礎設施規劃:應包括給水、排水、供電、通信、環衛工程等規劃。核心保護區內的市政管

線宜地下敷設,露明設施宜數量少、尺寸小、造型簡潔,應盡量布設在對傳統風貌影響較小的

位置。

6)綜合防災規劃:應包括消防規劃、防洪規劃、抗震防災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4建筑及輔助設施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核心保護區內,應根據建筑物的保護分類提出建筑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方

面的控制要求。

2)建設控制地帶內,應按照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要求控制建筑的高度、體量、色彩等。

3)環境協調區內,應對與傳統村落外部環境特征相關的設施提出設計引導,并對重點地段的設

計提出構想。

5提出實施要求,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提出保障村落利用規劃實施的各項建議。

2)應明確近期內擬實施的利用規劃項目以及各項目的分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估算,并提出遠期

實施的利用規劃項目以及其項目分年度實施計劃。

4.3成果要求

4.3.1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成果應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基本要求(試行)》的規定。

4.3.2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附件和傳統村落檔案,

以及依據各院落建筑現狀制定的基本信息表等內容。其中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的具體要求

參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

4.3.3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圖紙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現狀分析圖:村落傳統資源分布圖,格局風貌和歷史街巷現狀圖,反映傳統建筑年代、質量、

風貌、高度等的現狀圖,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等現狀圖。

2保護規劃圖:傳統村落保護區劃總圖和建筑分類保護規劃圖。

3利用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和人居環境改善措施圖。

6

5保護

5.1保護原則

5.1.1區域協同,全面提升。河湟谷地和青南高原等傳統村落聚集區域原則上應劃定集中連片區進行

整體保護,推動區域傳統村落面貌全面改善。

5.1.2科學保護,合理修復。傳統村落保護應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搶救優先、活態傳承、兼顧

發展、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尊重村落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

境。禁止各類破壞活動和行為,已構成破壞的可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在原場址范圍內進行歷史記

憶性建設恢復,保護修繕應充分展現傳統村落地域特色,遵循原結構、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藝的設計

原則(相關要求見附錄C)。

5.1.3分級保護,落實措施。對已經公布認定的傳統村落實行掛牌保護,對不同價值的傳統村落、鄉

土建筑分出輕重緩急,確定保護等級,公布保護名單,分別落實保護措施。

5.1.4多元保護,統籌民生。傳統村落保護應注重多元性、包容性和社會性,堅持保護與改善農(牧)

民生產生活相結合,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5.2分區保護

5.2.1應明確具體的保護對象,依據傳統村落調查與評價分析的結果,應分別從村落的村域自然環

境、村落風貌格局、文物保護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古樹名木、歷史環境要素、景觀視廊、

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明確傳統村落的傳統資源保護對象,并進行分區分類保護。

5.2.2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1確定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

措施。

2傳統村落及與其有重要視覺、文化關聯的區域應劃分為保護范圍,并加以保護。

3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確定為保護要素的建(構)筑物不得擅自拆除。

4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按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并依

法辦理建設許可,不得破壞其傳統格局和風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6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標識、廣告的形式、位置、體量、風格、色調應與傳統村落

整體風貌協調一致,不得破壞傳統村落景觀環境。

7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沿用本地傳統民居建筑優秀傳統,利用陽光、風、水、地形、

地貌、植物等自然環境條件,為建筑提供自然通風、自然采光、自然保溫、自然降溫、自然除濕等環境

調節功能的場地規劃或建筑設計措施,實現建筑全壽命期內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5.2.3核心保護區,應體現歷史的真實性、風貌的完整性、文化和生活的延續性,確保建筑、巷道、

環境及構成歷史風貌的各種構成要素不受破壞;建設活動以不改變風貌的維修、整理、修復和內部更

新為主;根據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制定方案,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實施,對不符合傳統風貌的建筑物和構

筑物,逐步整治、拆除或搬遷;合理控制游客量和引導游覽行為。

5.2.4建設控制地帶,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控制建設密度,對新、改、擴建建

筑在建筑高度、體量、色彩以及環境尺度、比例上與傳統建筑風貌協調;保證原有山水格局的完整

性,并通過對整體環境的水土保持,保護自然植被,加強綠化景觀的建設。

5.2.5環境協調區,應保護傳統村落的山水格局,將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進行整治改造;限制

發展破壞生態環境及景觀環境的建設項目,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

背景。

7

5.3分類保護

5.3.1村域環境保護,應包括下列內容:

1選址特征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遵循傳統村落發展過程中與山林、水體、田園、草原融為一體,尊重自然、天人合一的生

態原則。

2)應保護傳統村落的選址格局特征,包括環境與村落間的相對位置關系與選址定位基準,村落

與周圍環境的視線通廊,與周邊山水環境結合形成的防御體系、防災體系等。

2山林景觀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保護山體的自然景觀特征,嚴格保護山體輪廓線、制高點,保護山體與村落之間的視線走

廊。

2)不宜開山釆石,加強水土保持,維持自然生態環境。

3)應保護村落林木資源,限制林木砍伐,做好監管及防火、防蟲等維護工作。

4)宜豐富林相,鼓勵種植鄉土樹種。

5)嚴格控制山體中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與強度,強調與自然環境相協調。

3水體景觀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保護生態水體及河道,避免因建設活動而侵占、改變原有河道的自然流向。

2)應從宏觀層面考慮河道水體在村域甚至更大范圍內的保護與利用,通過改善村域整體生態環

境、控制地下水資源攫取來保證水系統的完整性。

3)應結合實用性村莊規劃中的藍線劃定控制范圍,在雨水匯流形成的山溝、河道兩側劃定控制

范圍,引導兩岸的農田、林地、園地形成一體化系統。

4)不得向河道內拋扔垃圾、排放污物;應通過水污染治理,改善水質。

5)應堅持生態原則,不宜對自然河道、溪流的駁岸進行隨意硬化。注重河道水生生物及微生物

對水體的自然凈化作用,營造生態綠色河道。

4田園草原景觀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保護傳統村落周邊原真的田園草原風貌,保持其古樸的自然韻味。

2)應保持田園草原生態肌理、地形地貌,減少人工干預。

3)應結合村落產業特點,現代生產技術與傳統農牧業有機結合。

5.3.2傳統村落風貌格局保護,應包括下列內容:

1整體風貌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在村落內建設影響傳統風貌的建筑,控制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構)筑物的

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建筑風貌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2)不宜因道路、管網等工程建設而破壞村落地形地貌。

3)在環境整治、開發利用等過程中,應保持村落原有的風貌特色。

2結構肌理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群體:應保護建筑群體的風貌格局完整。

2)街巷空間:應保護傳統村落街巷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應保護莊廓墻圍合形成的具有防御特征

的特色巷道;應保護傳統街巷的結構、走向、寬度以及與街巷兩側建筑物的空間比例關系;應

保護街巷建筑界面和景觀視廊的統一性、連續性和完整性;核心保護區內應保持原有街巷格局

與尺度,不宜隨意拓寬;在開挖、填埋等基礎設施改造以及建筑物的改建、擴建時不宜破壞街

巷結構,街巷鋪裝宜采用當地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宜通過轉折、對景、借景等手法豐富街巷

空間,采用適當的綠化形式和小品,美化街巷環境。

3)水系保護:應保護河道岸線、水塘形態,保護水生植物、魚蝦等構成的生態系統;在加固駁

岸、增設欄桿等安全防護設施時宜采用傳統做法,并與村落傳統風貌相協調。

4)場所空間:應保持村落內重要場所空間景觀視廊通透,保障依托場所空間的傳統表演、民俗

節慶等活動正常開展;場所的鋪裝美化宜采用生態友好方式。

3歷史環境要素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要求:對歷史環境要素均應妥善保護,除非對村(牧)民的生產生活、村莊建設造成重

大負面影響,否則不應破壞;對重要的歷史環境要素,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參照文物的保護要

求加以保護;對一般的歷史環境要素,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限定方式、方法的前提下采取景觀

8

改造等措施,并注意鄉村特征的維護。

2)分類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駁岸:應維護駁岸自然岸線的形態、走向。

古橋:應定期開展古橋質量安全鑒定,及時加固,修繕時維持原貌。

古井:應劃定保護范圍,提岀保護與利用措施。

古塔:應劃定保護范圍,提岀保護與利用措施;增設消防、防雷等防災設施。

牌坊亭閣:構件等破損時應及時修繕,修繕時維持原貌。

宗祠寺廟戲臺:應采取技術措施以提高其安全性,已有的建筑可根據功能需要進行現代提升,

增加相應的配套設施,并符合相關文件保護要求。

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地面宜為自然地面或采用透氣鋪裝,不宜修筑水泥或瀝青混凝土地面;

增設避雷設施等保護措施,加強病蟲害防治及更新復壯管理,并符合《古樹名木防雷技術規

范》(QX/T231)和《古樹名木養護復壯技術規范》(DB36/T962)的要求。

石階鋪地:村落內原有鋪裝形式,應盡量保留;新建石階鋪地不宜采用色彩飽和度與對比度

高的現代鋪裝材料;宜選用片石、毛石、塊石、條石、河光石、夯土、木材等鄉土材料;宜

采用傳統工藝,拼縫不宜過大,粘合材料不宜外露,鋪裝效果宜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院落墻體:墻體色彩應符合村落的傳統風貌特點,不得自行粉刷為其他顏色,影響整體風貌;

對現存的土坯墻、石砌墻與夯土墻等進行結構穩定性的評估,結構破敗的墻體,宜采用傳統

工藝進行加固;若用現代技術加固時,外表可用草泥抹灰、石灰粉刷等方式加以修飾,以協

調建筑整體風貌;圍墻宜采用村落當地傳統材料,如石塊、磚、夯土、木材等,并根據院墻

結構的實際情況,按需要增設磚柱以提高墻體的穩定性。

5.3.3建筑分類保護包括下列內容:

1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

1)宜按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建筑進行分類保護與整治。

2)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的保護與整治,宜采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筑材料,并在傳

統村落保護專家的指導下由傳統工匠修繕維護。

2建筑分類型保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青海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的

規定開展保護工作,采取適當的保護修繕與整治方式,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應報當地文物部門

審批,由文物部門指定具有文物保護修繕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修繕,保護修繕整治方案評

審通過后方可按設計方案進行修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繕或整治文物保護單位。

2)歷史建筑的保護應對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的建(構)筑物進行全面普查、

整理、確定,并應提出列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建議;應科學評估歷史建筑的歷史價值、科學

價值、藝術價值以及保存狀況,提出歷史建筑的場地環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裝飾細部等

具體的修繕維護要求,所有修繕維護、設施添加或結構改變等行為均不得破壞歷史建筑的歷史

特征、藝術特征、空間和風貌特色;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應在高度、

體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與歷史建筑相協調,并不得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展示;

歷史建筑應保持和延續原有的使用功能,確需改變功能的,應保護和提示原有的歷史文化特征,

并不得危害歷史建筑的安全;歷史建筑周邊各類建設工程選址應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

能避開的,應實施保護,并提出必要的工程防護措施。

3)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不應改變具有地方特色傳統建筑的立面形式、空間格局、結構形態、傳

統材料、傳統工藝和細部等,可采用修繕的保護與整治方式;傳統風貌建筑外觀毀損的應按原

有形式進行修復,內部損壞的結構和裝飾由專業人員負責修繕,尺度、體量、色彩、形式應與

傳統歷史風貌相協調;傳統風貌建筑應遵循能保則保的原則,按照舊房可修、危房可拆、空房

可用、新房可整、建房可控的思路開展保護與利用。

4)其他建筑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應采取拆除重建或拆除不建的整治方式,當采取拆除重建時,

應符合歷史風貌的保護要求;當采取拆除不建的方式時,宜增加公共開放空間,提升傳統村落

的宜居性;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筑應采用保留、維修和改善的保護與整治方式;新建各

類建筑,應服從村落歷史環境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的整體需求,其形式、髙度、體量、色彩等

應與傳統村落的歷史環境風貌一致,與周邊自然環境協調融合。

5.3.4建筑整治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9

1建筑主體修繕應按照價值優先、整體優先、使用優先的原則進行修繕。結合傳統村落發展前景、

傳統建筑實際情況及產權人的意向,將保護整治工作分為保護類、修繕類、改造類三種不同的建筑修繕

類型進行整治(相關要求見附錄D)。

1)保護類建筑:應對繼續使用的傳統建筑進行維修加固和功能修復。

2)修繕類建筑:應對暫無利用意向、量大面廣的傳統建筑進行搶險保護。

3)改造類建筑:應對價值突出、有明確激活利用方向、能夠服務社會的傳統建筑進行全面維修

和功能改善。

2建筑特色修繕,應滿足下列要求:

1)入口及門樓:建筑的入口及門樓在建筑風貌中占據重要地位,應結合不同地域特點進行保護。

在入口與門樓的翻建中,可采用現代材料和現代工藝,參照傳統樣式并可簡化應用。

2)建筑立面:建筑立面的修繕與翻建宜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在不改變風貌特征的前提下,可對

立面式樣進行適當簡化。

3)建筑屋面:在屋面形式上,宜采用平屋頂或木結構單坡頂為主要形式;屋面形式宜選用與傳

統建筑整體風貌相協調的泥土屋面形式。

4)建筑色彩:傳統村落應延續原有傳統建筑色彩,新建、翻建建筑的色彩應與當地傳統建筑色

彩相協調,宜采用與傳統建筑相近的色彩。

5)建筑材料:建筑用材宜以當地傳統村落建筑材料為主。

3建筑細部修繕,應滿足下列要求:

1)門窗:大門以及外露附件粉刷顏色應符合傳統特色或與傳統村落建筑細部顏色相近;窗戶式

樣、顏色等應與村落傳統建筑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2)雕刻:木雕、磚雕、石雕等建筑細部應保留其地域特色,修復時宜采用村落當地傳統匠藝。

5.3.5非物質文化保護,應滿足下列規定: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

例》執行,分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與特征分析,結合傳承程度劃分為良好、一般、瀕危三

個等級,作為制定相關保護措施的依據。

2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的活態傳承,應發掘傳統文化內涵,對傳統文化項目、非物質

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繼承發揚提出規劃要求。

3保護傳統村落漢族、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多民族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對

其生活狀態和日常行為模式應作充分的考察及記錄,對傳統的民風民俗、地方節慶、傳統工藝、風俗禮

儀等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與傳承,對傳承人、傳承方式提出保護要求和措施。

4挖掘、搶救、整理、研究傳統村落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對承載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的相關物質、文化空間提出保護與利用要求和措施,設立非物質文化傳承場所。

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等檔案和數

據庫。

10

6利用

6.1利用原則

6.1.1應深入挖掘傳統村落的社會情感價值、歷史人文價值、科學藝術價值和經濟價值,根據當地村

(牧)民生活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拓展使用功能。

6.1.2應將傳統村落利用與民俗文化、鄉村旅游、產業發展有機結合,積極探索科學合理、可持續的

利用方式。

6.1.3應針對不同類型的資源提出合理有序的利用方式和措施,改善村(牧)民生活,實現經濟平穩

增長、人與環境相對友好、社會進步與文化傳承協同發展。

6.2利用模式

6.2.1空間分區利用。應按照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對傳統村落進行空間分區利

用;核心保護區應以保護為主,利用為輔,可發展觀光旅游、民俗文化體驗等,不得進行新建、改建、

擴建或者重建活動;建設控制地帶可發展觀光旅游、民俗文化體驗等,適當開展農家樂、民宿等活動,

禁止開展任何對各級不可移動文物、推薦的傳統風貌建筑線索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環境協調區可

開展農(牧)家樂、民宿等活動,禁止發生各種有污染和不良環境影響的情況。

6.2.2建筑分類利用。應按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建筑進行分類利用;文

物保護單位應以保護為主,應進行嚴格論證再進行利用;文物建筑、歷史建筑等可用于展覽展示,并對

其進行文化宣傳與發揚傳承;注重社會效益,保用并舉,可采取集體供養等適當的方式將建筑改造為

村落公共服務設施;傳統風貌建筑應進行修繕整治,可結合街巷空間打造民俗步行街,發展觀光旅

游;一般建筑在與整體格局一致的情況下,可改造為商業旅游服務設施、辦公場所、民宅等。

6.2.3文化分類利用。應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和一般傳統文化開展分類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加強

保護與傳承,建立完善的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傳承體驗設施,可開展傳

統文化教育、民俗手工展覽、傳統文化展演等活動,提高社會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一般傳

統文化應加強宣傳與傳承。

6.3利用形式

6.3.1村落居住。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改善傳統村落

人居環境,鼓勵傳統村落村(牧)民在村落內居住。應活化利用長期閑置的莊廓、碉房、帳篷等傳統建

筑資源,在保持傳統建筑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

現代生產生活需要。應完善傳統村落的消防、防災避險等必要的安全設施。

6.3.2產業發展。應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高原特色農(牧)業、林業、水產養殖業等,轉變傳統產業

生產方式、擴大傳統產業規模、創新傳統產業組織方式,進一步發展現有的傳統產業基礎。宜針對現

有產業基礎、發展條件、人力資源和就業水平等因素,挖掘農業區、牧業區、農牧業結合區的傳統村

落資源稟賦優勢,整合各類資源,按照“一村一品”培育特色產業。在特色產業發展引導中,通過專

業化生產、前后向延伸、規模化建設等措施,提高附加值。宜利用本地農(牧)業資源,整合歷史、文

化、風俗等社會元素,開發具有本地特色的產品,形成特色突出的主導產業。

6.3.3文化傳承。應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適度發展手工藝、園藝等特色文化產業,讓

文化特色與產業特色融合發展。應挖掘和整理傳統村落的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

劇、傳統體育、傳統手工藝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建立村史館、博物館、文化館、展示中心等文

化活動場所宣傳極具特色的藏、土、撒拉、回和漢等民族多元融合的傳統文化,以及伊斯蘭和藏傳佛

教等多種宗教信仰的傳統文化,提升本地傳統文化的知名度和認可率。應根據傳統村落的節慶活動、

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結合鄉村文化大院、鄉村公共文化場地等,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表

演場所。應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設計師、藝術家等帶動村(牧)民結合實際開展手工藝創作生

產,應推動音樂、美術、建筑營造、技藝、醫藥等傳統工藝傳承,實現在文化傳承的基礎上創造性轉

11

化和創新性發展。應鼓勵傳統文化進課堂。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并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村落,可結合

民間傳統文化藝術之鄉的創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廣和傳承。文化產業涉及文化藝術服務、文

化產品生產、文化休閑娛樂、影視文化基地等文化相關行業,可通過在傳統村落中設立文化產業示范

園區或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等措施,促進傳統村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應大力推進傳統村落保護

與數字化利用建設,建立傳統村落數字博物館,開發數字文化產品,促進傳統文化遺產的保存、共

享、展示和傳播,帶動傳統村落文化傳播展示消費、地域品牌形象塑造和特色農產品銷售。

6.3.4旅游休閑。可利用傳統村落的歷史文化和自然條件,充分利用最新的運營模式和參與體驗式的

旅游模式,積極發展文化休閑旅游、鄉村體驗游、農(牧)業生態游,形成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良性

循環。可利用莊廓、碉房和帳篷等傳統民居發展旅游民宿,打造綠色產品,積極發展具有地域特色的

農(牧)家樂,避免同質化,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農(牧)家樂生態旅游模式。可利用傳統村落特殊的

歷史背景,為游客提供了解學習傳統村落文化智慧的途徑,打造具有當地特色的科普教育旅游模式。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時,應合理安排旅游線路,控制游客流量、容量,避免游客擁擠,導致傳統村落遭

到破壞。應確定傳統村落旅游管理制度,引導游客遵守傳統村落及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

6.3.5教育研學。對于保存較好、區域集中的傳統村落,可結合周邊環境,打造學習、攝影、寫生等

教學基地,提升區域文化品位和知名度。應鼓勵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傳統村

落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研究和實踐基地,可通過設置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傳承等專業人才。

12

7保障

7.1資金保障

7.1.1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資捐贈、投資、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

7.1.2發揮村(牧)民主體作用,動員村(牧)民自籌部分資金,投入本村保護發展。

7.2人才隊伍

7.2.1宜建立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專家庫,負責傳統村落評定、規劃評審、項目審查、技術指導等工

作。

7.2.2應從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專家庫中聘請1-2名駐村專家,負責為其駐地傳統村落檔案建立、規

劃編制、修繕整治、項目實施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現場指導。

7.2.3傳統村落村委會可鼓勵村(牧)民擔任傳統村落保護專員,負責宣傳傳統村落相關政策、監督

項目實施等工作。

7.2.4應加強建設高素質的傳統工藝傳承人才隊伍,開展多層次的傳統工藝工匠教育培訓,培育一批

既有傳統文化素養又掌握傳統工藝技能的文化匠人,包括傳統建筑匠人、工藝美術師、民間藝人等。

7.3信息系統

7.3.1有條件的村落可開展智慧鄉村建設,建立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信息系統。

7.3.2登記傳統村落各類文化遺產的數量、分布、現狀等情況,記錄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村內基礎

設施整治等項目的實施情況,形成完整的電子檔案。

7.3.3可結合傳統村落的產業發展,建設信息化平臺,發展電子商務。

7.4宣傳推廣

7.4.1應結合傳統節慶、民間習俗、傳統體育賽事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積極組織開展傳統村

落保護與利用的展示和宣傳活動。

7.4.2應積極運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等向廣大群眾和基層干部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基本知識,展示

傳統村落價值、內涵、特色,提高社會公眾對傳統村落的認知,增強全民保護傳統村落的自覺性。

7.4.3可建立傳統村落志愿者服務隊伍,開展傳統村落的宣傳、研究和保護工作。

7.5激勵機制

7.5.1對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酌情給予獎勵或公開表彰。

7.5.2對于傳統村落保護區內按原貌修繕房屋的村(牧)民,可參照鄉村風貌改造的做法實行以獎代

補。

13

附錄A中國傳統村落名錄(青海省)

序號傳統村落名稱批次

1海東市互助縣丹麻鎮索卜灘村第一批

2海東市互助縣丹麻鎮哇麻村第一批

3海東市互助縣東溝鄉大莊村第一批

4海東市互助縣五十鎮北莊村第一批

5海東市互助縣五十鎮寺灘村第一批

6海東市互助縣五十鎮土觀村第一批

7海東市循化縣街子鄉孟達山村第一批

8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保安鎮城內村第一批

9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隆務鎮吾屯下莊村第一批

10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年都乎鄉年都乎村第一批

11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年都乎鄉郭麻日村第一批

12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曲庫乎鄉江什加村第一批

13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縣仲達鄉電達村第一批

14海東市平安縣洪水泉鄉硝水泉村第二批

15海東市平安縣洪水泉鄉洪水泉村第二批

16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五十鎮五十村第二批

17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紅崖子溝鄉張家村第二批

18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扎毛鄉牙什當村第二批

19海南藏族自治州貴德縣河西鎮下排村第二批

20玉樹藏族自治州囊謙縣娘拉鄉多倫多村第二批

21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東溝鄉洛少村第三批

22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東溝鄉年先村第三批

23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街子鎮三蘭巴海村第三批

24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街子鎮團結村第三批

25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雙朋西鄉環主村第三批

26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雙朋西鄉寧他村第三批

27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雙朋西鄉雙朋西村第三批

28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扎毛鄉和日村第三批

29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黃乃亥鄉日秀麻村第三批

30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曲庫乎鄉江龍農業村第三批

31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曲庫乎鄉木合沙村第三批

32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曲庫乎鄉索乃亥村第三批

33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年都乎鄉尕沙日村第三批

34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加吾鄉吉倉村第三批

35黃南藏族自治州尖扎縣賈加鄉賈加村第三批

36黃南藏族自治州尖扎縣昂拉鄉尖巴昂村第三批

37黃南藏族自治州尖扎縣昂拉鄉牙那東村第三批

38海南藏族自治州貴德縣河西鎮上劉屯村第三批

39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瑪縣江日堂鄉多日麻村第三批

40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瑪縣燈塔鄉班前村第三批

41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市安沖鄉拉則村第三批

42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東峽鎮衙門莊村第四批

43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景陽鎮寺溝村第四批

44西寧市湟中縣田家寨鎮沙爾灣村第四批

45西寧市湟中縣田家寨鎮下營一村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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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西寧市湟中縣魯沙爾鎮石咀一村第四批

47西寧市湟中縣土門關鄉賈爾藏村第四批

48西寧市湟源縣日月藏族鄉兔爾干村第四批

49海東市樂都區蘆花鄉十字村第四批

50海東市樂都區馬營鄉昆侖村第四批

51海東市樂都區馬營鄉龍王崗村第四批

52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扎巴鎮黃麻村第四批

53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扎巴鎮南灘村第四批

54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金源藏族鄉恰加村第四批

55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塔加藏族鄉塔加一村第四批

56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塔加藏族鄉塔加二村第四批

57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塔加藏族鄉牙什扎村第四批

58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塔加藏族鄉尕洞村第四批

59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積石鎮西溝村第四批

60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積石鎮瓦匠莊村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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