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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行業標準2018-06-22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發布I 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礦區環境 25.1基本要求 25.2礦容礦貌 25.3礦區綠化 25.4廢棄物處置 26資源開發方式 26.1基本要求 26.2綠色開發 26.3礦區生態環境保護 37資源綜合利用 37.1基本要求 37.2共伴生資源利用 37.3固體廢物處理與利用 37.4廢水處理與利用 38節能減排 48.1基本要求 48.2節能降耗 48.3粉塵排放 48.4廢水排放 48.5固體廢棄物排放 49科技創新與數字化礦山 49.1基本要求 49.2科技創新 49.3數字化礦山 410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 510.1基本要求 5 510.3企業管理 510.4企業誠信 510.5企地和諧 5附錄A(規范性附錄)冶金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 6附錄B(規范性附錄)冶金礦山綜合利用率 7Ⅱ附錄C(規范性附錄)鐵礦采礦單位產品能耗限定值 附錄D(規范性附錄)鐵礦選礦單位產品能耗限定值 附錄E(規范性附錄)鐵礦采礦單位產品能耗先進值 附錄F(規范性附錄)鐵礦選礦單位產品能耗先進值 參考文獻……………………………12本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93)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中國地質科學院、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有限公司、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中國地質科學院鄭州礦產綜合利用研究所。1冶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本標準規定了冶金行業綠色礦山礦區環境、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科技創新與數字化礦山、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冶金行業(鐵礦、錳礦、鉻礦、釩礦、鈦礦)新建、改擴建和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3306標牌GB31335鐵礦露天開采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1336鐵礦地下開采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31337鐵礦選礦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830冶金礦山采礦設計規范TD/T1036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綠色礦山greenmine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礦區綠化覆蓋率greencoverageratiooftheminingarea礦區土地綠化面積占可綠化面積的百分比。研發及技改投入inputofresearchanddevelopmentandtechnicalinnovation企業開展研發和技改活動的資金投入。研發和技改活動包括科研開發,技術和知識產權引進,技術4.1礦山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依法辦礦。4.2礦山企業應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因礦制宜的原則,實現礦產資源開2發全過程的資源利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企業文化和企地和諧等的統籌兼顧和全面發展。4.3礦山企業應以人為本,保護職工身體健康。4.4綠色礦山建設應貫穿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全過程;新建、改擴建礦山應根據本標準建設;生產礦山應根據本標準進行升級改造。5礦區環境5.1基本要求5.1.1礦區開發規劃和功能分區布局合理,應綠化和美化礦區,使礦區整體環境整潔優美。5.1.2生產、運輸和貯存等管理規范有序。5.2礦容礦貌5.2.1礦區按生產區、管理區、生活區和生態區等功能分區,各功能區應符合GB50187的規定,應運行5.2.2礦區地面道路、供水、供電、衛生、環保等配套設施應齊全;在生產區應設置操作提示牌、說明牌、線路示意圖牌等標牌,標牌規范清晰并符合GB/T/13306的規定。5.2.3地面運輸系統、運輸設備、貯存場所實現全封閉或采取設置擋風、灑水噴淋等有效措施進行防塵。5.2.4應采用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對高噪聲設備進行降噪處理。5.3礦區綠化5.3.1礦區綠化應與周邊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綠化植物搭配合理,礦區綠化覆蓋率應達到100%。5.3.2應對露天開果礦山的排土場進行治理、復墾及綠化,在礦區主運輸通道兩側因地制宜地設置隔離綠化帶。5.4廢棄物處置固體廢棄物應有專用堆積場所,廢水應優先回用6資源開發方式6.1基本要求6.1.1資源開發應與環境保護、資源保護、城鄉建設相協調;選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綠色開發方式。6.1.2根據礦區資源賦存狀況、生態環境特征等條件,因地制宜地選擇采選工藝。優先選擇資源利用率高、對礦區生態破壞小的采選工藝、技術與裝備,符合清潔生產要求。6.1.3應貫徹“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及時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復墾礦山壓占和損毀土地。6.2綠色開發6.2.1礦山開采應根據不同的礦體賦存條件,宜選用對環境擾動小的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開采的技術和裝備。6.2.2應選用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廣的采選工藝、技術和裝備。36.2.3應采用綠色開采工藝技術和裝備:a)露天開采礦山宜采用剝采比低、鏟裝效率高的工藝技術。b)地下開采宜采用高效采礦法、高濃度或膏體充填技術。6.2.4應采用綠色選礦工藝技術:a)新建礦山應在充分選礦試驗基礎上制定適宜的選礦工藝流程。在經濟合理的情況下,主礦產及伴生元素應得到充分利用。b)宜采用節能環保型選礦工藝;禁止采用國家明文規定的限制和淘汰類技術,c)對復雜難處理礦石宜采用創新的工藝技術降低能耗,提高技術經濟指標,或者采用直接還原等6.2.5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應符合附錄A的相關要求。6.3礦區生態環境保護6.3.1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b)土地復墾質量應符合TD/T1036的規定c)暫時難以治理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對環境的負效應d)恢復治理后的各類場地與周邊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恢復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地實現土地可持續利用;區域整體生態功能得到保護和恢復。e)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應符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星方案的要求。6.3.2建立環境監測機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監測人員。7資源綜合利用7.2共伴生資源利用7.2.2多種資源共伴生的冶金礦山,應堅持主礦產開采的同時有效回收共伴生礦產資源,主礦產開發不得對共伴生資源造成破壞和浪費。7.2.3選擇適宜的選礦方法,優化選礦工藝,改7.2.4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等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7.3固體廢物處理與利用7.4廢水處理與利用7.4.1廢水應采用合理技術、工藝和措施潔凈化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7.4.2宜充分利用礦井水,選礦廢水應循環利用,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0%。48節能減排“三廢”排放符合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標準、規定和要8.2.2建立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單位產品能耗。鐵礦山開采單位產品能耗、選礦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附錄C和附錄D的規定。8.2.3鐵礦企業宜通過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監管,具體指標應符合附錄E和附錄F的規定。8.2.4錳礦和鉻礦礦山開采綜合能耗、選礦(或加工)綜合能耗應低于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考核的限額。應采取噴霧灑水措施,降低生產作業現場物料倒運點位的產塵量。8.4.1礦山應單獨或聯合建立礦山廢水處理站,同時實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8.4.2礦區及貯存場應建有雨水截(排)水溝。8.5.1應優化采選工藝技術,減少廢石等固體廢棄物排放。8.5.2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尾礦進行資源化利用。9科技創新與數字化礦山9.2科技創新9.2.1應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9.2.2企業結合支撐企業主業發展的關鍵技術,編制科技創新規劃。9.2.3配備專門科技人員,開展支撐企業主業發展的關鍵技術研究,在資源高效開發、資源綜合利用等9.2.4研發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5%。9.3數字化礦山9.3.1應建立礦山生產自動化系統。59.3.2宜建立數字化資源儲量模型,進行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和經濟評價,實現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的精準化管理。9.3.3應建立礦山生產監控系統,保障生產高效有序。9.3.5宜采用計算機和智能控制等技術建設智能化礦山,實現信息化和工業化的深度融合。10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10.1.2應建立綠色礦山管理體系。10.2.2企業發展愿景應符合全員共同追求的目標,企業長遠發展戰略和職工個人價值實現緊密結合,10.2.3應健全企業工會組織,并切實發揮作用,豐富職工物質、體育、文化生活,企業職工滿意度不低于70%。10.2.4宜建立企業職工收入隨企業業績同步增長機制。10.3.3應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參加綠色礦山培訓。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培訓計劃明確,培訓記錄清晰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等堅持誠實守信,應履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義務,公示公開相10.5.1應構建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宜通過創立社區發展平臺,構建10.5.3與礦山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建立磋商和協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6(規范性附錄結合冶金礦山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的不同條件,規定了不同的回采率;根據礦石類型規定了不同的選礦回收率。冶金礦山具體的開采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見表A.1。礦種露天開采大型鐵回收率)中小型赤鐵礦(含鏡鐵礦)(焙燒工藝)四川攀西礦露天開采鐵精礦品位露天開采大中型穩固中等穩固不穩固露天開采7(規范性附錄)冶金礦山綜合利用率B.1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B.1.1當鐵礦(不含攀西釩鈦磁鐵礦)、錳礦中共伴生礦物的品位達到規定值時,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要對此元素的綜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標要求。當共伴生的有用礦物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暫時不能回收,或技術經濟評價結論不宜綜合利用的,應提出處置措施,為以后實施綜合利用創造條件。礦山具體利用程B.1.2攀西釩鈦磁鐵礦中鈦的綜合利用率(TiO,從原礦計算到鈦精礦)根據人選礦石的鐵鈦比[w(TFe)/w(TiO?)]和鈦精礦品位的不同,應達到表B.1的要求。表B.1鈦的綜合利用率B.1.3當鈦精礦中FiO?品位小于47%時,鈦綜合利用率要相應提高B.1.4攀西釩鈦磁鐵礦中釩(V,O。從原礦計算至鐵精礦)和鉻(紅格南礦區)(Cr?O。從原礦計算至鐵釩精礦)的綜合利用率根據鐵選礦回收率的不同,應達到表B.2的要求表B.2釩的綜合利用率釩(V?O;)綜合利用率/%鉻(Cr?O?)綜合利用率/%B.1.5礦山企業必須對攀西釩鈦磁鐵礦中的硫化物進行綜合利用。新建或改擴建礦山要在開發利用方案中明確硫化物綜合利用的具體要求。B.1.6鉻礦中共伴生鉑族及鈷、鎳、金等元素,當鉑族總量大于0.2g/t,鈷大于0.02%,鎳大于0.2%時,應加強綜合評價并盡可能回收利用。與鉻礦共生的礦物,其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與鉻礦伴生的礦物,其綜合利用率不低于30%。B.2鐵礦尾礦綜合利用率B.2.1尾礦綜合利用包括回收利用尾礦庫中的有價元素、利用尾礦作為建筑材料或進行礦山回填等。B.2.2鐵礦尾礦綜合利用率不低于20%。8(規范性附錄)單位產品可比綜合能耗/(kgce/t現有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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