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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析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制度摘要:有限責任企業固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特點,使股東缺乏有效退出企業路徑,中國修訂后《企業法》新增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這無疑是中國企業法一大立法進步。本文淺析了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問題,并就中國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提議。
關鍵詞: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制度
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是指在有限責任企業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權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企業組員地位一個制度。長久以來,中國企業法一直堅持嚴格法定資本制度,退股被認為是一個抽逃出資行為,為《中國企業法》(下稱《企業法》)所明令嚴禁,有限責任企業固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特點,使股東缺乏有效退出企業機制。①
一.建立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機制必需性
構建完善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機制對完善中國市場經濟、依法對有限責任企業進行管理全部極為必需。
(一)”人合性”特征決定了建立股東退出機制極為必需
伴隨企業穩步發展,股東對投資回報考慮和在經營管理權方面摩擦逐步顯現,而又缺乏維持”人合性”外部制度,所以,當”人合性”根本喪失時股東退出機制十分必需,能夠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發明新投資機會、實現股東之間公平正義。
(二)有限責任企業封閉性特征使股東退出機制成為必需
有限責任企業封閉性表現為:企業股份不可在公開市場自由轉讓,缺乏交易市場和平臺,信息嚴重不對稱,股份價格難以確定;企業股份向外轉讓首先要推行內部程序,內部股東擁有優先購置權;有限責任企業股權轉讓難度較大,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投資易于被長久鎖定在企業,股東退出意志無法實現,所以中國應主動完善救助方法,保護投資者權益。②
(三)資本多數決標準缺點需要股東退出機制
股東表決權是由股權占比多少決定,初始投資占比越大,在企業話語權、享受利益也越大。大股東進行”多數資本暴政”正當依據,使大股東意志以企業意志面目對中小股東形成約束,中小股東極難對企業經營管理形成壓力。中小股東意志和投資權益有可能受到損害。所以,在資本多數決標準之下,為了充足保護小股東利益,提議深入完善中國股東退出機制。
(四)有限責任企業經營管理需要股東退出機制
實踐中有限責任企業股東人數較少,身份上實現了股東、管理層、勞動者高度統一,這無助于有限責任企業企業治理長足進步,易于形成大股東欺壓小股東局面。當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發生矛盾時,大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標準排擠中小股東退出管理層,若分配方法仍如上所述,中小股東股東權益無法取得保障。
(五)特殊情況下股東退出機制必需性
股東個人特殊情況也使得建立股東退出機制成為必需。比如股東死亡或長久染疾、因工作地或居住地改變無法參與管理、夫妻雙方離婚(當然雙方要均為企業股東)等情況也需要許可股東退出企業。③
二.股東退出機制法理依據
從世界范圍考察,各國對于股東退出企業全部經歷了從嚴禁到有限許可過程。即使在模式上有所差異,但給予股東退出股權關鍵價值就在于異議股東權益尤其保護,其理論依據關鍵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期待權落空理論
期待權來自”企業協議理論”,用企業協議理論來解釋企業和企業法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流行。這種理論認為,參與企業相關股東,在塑造她們之間合約安排時應該是完全自由或標準上是自由,所以,在選擇是否”退出”企業方面,股東也享受完全自由,企業法應該保障當事人實現此種自由權利。企業就是和企業事務有利益關系多種參與者之間協議關系:可能分紅是股東們目標之一,可能是取得一份穩定工作,取得參予企業管理機會等。④這些全部是企業股東當初成立企業時合理期待,股東們在成立企業之初就把這些期待寫入協議之中。鑒于股東是本身利益最好判定者,通常而言,法律會尊重和保護股東之間任何合約安排和合理期待,不過,因為參與者沒有經驗或談判成本太高,或不愿意破壞股東們之間信任氣氛,協議中并沒有這些明確期待約定,那么這時法院任務就是尋求這些期待以填補協議縫隙。企業法基礎功效就是為這些當事人提供基礎協議格式,當事人經過采取這些基礎標準協議,能夠節省交易成本,而一旦這些明示或默示期待被企業經營者打破,那么,股東們之間就失去了合作基礎,則股東有權退出企業。
(二)企業法上忠實義務
最近企業法發展,使得控股股東對小股東擁有誠信義務,尤其是在有限責任企業中,多數股東常常是直接參與企業管理,而小股東又對企業擁有多方面”合理期待”,那么,遵守并滿足小股東這些合理期待,就成為控股股東關鍵義務。
以”股東合理期待”理論為基礎,英美法院在長久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了有限責任企業中大股東嚴格信托責任(heightenedfiduciaryduty)理論。然而,即使法院傾向于認為在有限責任企業中大股東擁有嚴格信托責任,小股東們擁有”平等機會”,但要小股東舉證證實大股東行為是壓迫或是不公平卻又要受到”商業目標”標準阻礙和限制。小股東必需證實大股東壓迫行為是在欺詐、自私等”惡意”支配下進行,但假如大股東行為是基于合理商業目標而實施,是為了企業最大利益而行事,那么大股東即可免責。法院在嚴格信托義務和商業目標之間搖擺,正反應了有限責任企業相互矛盾特殊性質,即”披著企業外衣合作”。⑤
三.完善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制度提議
(一)明確股東許可退出事由
除了企業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要求股東退出企業多個情形及條件外,股東能夠退出情形還應包含:企業出現存續危機或盈利無望但又還未達成企業法或企業章程所要求解散程度,股東感到繼續留在企業違反投資初衷;股東或董事沖突嚴重造成企業運行困難;股東本身情況發生重大改變造成產生退出需求等。當以上情形發生時,企業應該許可股東退出,收回投資。
(二)設置股東退出前置條件
(1)退出時間應鎖定在明確期限內。在許可股東退出同時鎖定一個合理退出期限,也能夠結合股東要求退出理由進行綜合考慮。
(2)股東應首先經過企業內部處理方法處理退出問題。因為退出權行使后果是降低了企業資產,所以應在事先嚴格確定程序之下進行,不能脫離企業管理體制。
(三)要求股東退出企業方法
(1)協商退出。可在企業章程中事先要求好許可股東退股多種條件,或股東提出退股時各股東間合意退出。退股股份標準上應由企業回購。
(2)退出最終實施應經過尤其程序進行。在許可股東退出時候,應該根據嚴格程序進行實施。
(四)所退股份價值必需以法定方法進行資產評定
為了保護退出股東、企業和企業債權人利益,目標股份應進行資產評定。中小股東話語權有限,只有經過公正資產評定,才能使目標股份在退出時取得和之相匹配價值。⑥同時從保護企業債權人利益角度考慮,資產評定也應作為股東退出必經程序,尤其是,根據企業法要求,股東退出顯然也不應使企業資本低于法定資本。當股東退出后只剩一位股東時,企業自此應嚴格企業法對于一人企業要求管理和運行企業,完善一人企業治理結構,以符合企業法律要求。
注釋:
①宋建民:”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機制芻議”,載南昌大學學報,第38期。
②肖孝波:”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制度”,載《現代企業》,第12期。
③霍穎穎:”中國有限責任企業股東退出機制研究”,對外經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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