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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19152—XXXX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XXXX—FORMTEXTXXXX代替GB19152-2016,GB5948-1998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道路照明裝置RoadilluminationdevicesforMotorcyclesandmopeds(征求意見稿)第16版修改日期:2024-2在提交反饋意見時,請將您知道的相關專利連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FORMTEXT(本稿完成日期:2024.2)FORMTEXT20XX-FORMTEXTXX-FORMTEXTXX發布FORMTEXTXXXX-FORMTEXTXX-FORMTEXTXX實施GBXXXX-XXXXGB19152—XXXXIIIII目次前言 III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3附加照明單元additionallightingunit道路照明裝置中的照明單元,其為摩托車提供彎道照明功能,可以由光學、機械和電器部件組成。3.4次級遠光secondarydriving-beam級別為CS級和DS級的發射對稱近光前照燈所提供的遠光。3.5ADBadaptivedriving-beam一種有自適應模式的遠光功能,適用于L3、L4、L5類摩托車。3.6輔助遠光auxiliarydriving-beam一種輔助遠光的功能,可與遠光燈同時點亮,僅適用于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4道路照明裝置的級別與型式判定4.1前照燈的級別4.1.1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級別分別為BS級、CS級和DS級。4.1.2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近光級別分別為V級和C級,遠光級別分別為A級和B級。4.1.3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輔助遠光級別為RA級。4.2前照燈的同一型式判定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沒有差異的裝置,則視為同一型式。——制造商。——使用的可更換光源或不可更換光源的數量、類型、發光原理、光源模塊結構。——主要光學元件(例如:反光鏡、配光鏡、光導管等)的數量和結構。——外配光鏡及涂層的材料。5技術要求5.1通用要求5.1.1前照燈應設計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即使受到振動,仍能保證滿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文件規定。5.1.2光束調整裝置近光燈和遠光燈應具有光束調整裝置。近光燈和遠光燈組合形成組合燈時,調整裝置應能對它們分別進行調整,除非它們之間因共用調整機構或反射鏡形成整體等原因無法單獨調整。對于對稱近光,如果在垂直方向調整后,水平方向可以維持一個好的照準,則可以不提供水平方向的調整功能。如上述調整可在車輛上通過其它方式實現,則可不安裝該裝置。5.1.3光束切換裝置 對于在設計上交替發射遠光和近光,或包含產生彎道照明的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單元的前照燈系統,前照燈內用來切換光束的任何機械、機電或其他裝置應滿足如下要求:使用常用工具,用戶不能改變可移動部件的形狀和位置;使用機械裝置切換遠近光時,應能隨時切換近光或遠光,機械裝置不會停在中間或其它不確定的位置上;對于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除提供彎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單元外,如果出現故障,應自動處在獲得近光的位置,或者采用關閉、降低發光強度、下傾和/或功能替代的方式使其配光性能確保1區發光強度不大于1200cd,且0.86D-V點的發光強度不小于2400cd;對于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如果出現故障,H-H線以上的發光強度應滿足5.6.3的要求。此外,近光和/或遠光用來設計為能產生彎道照明的前照燈,在25V(VV線,1.72D)這個點的最小光強應達到2500cd。5.1.4標記和基準中心前照燈的燈體上應標明所用燈絲光源、LED光源和/或氣體放電光源的類型;裝用LED模塊的前照燈,燈體上應有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的標識;前照燈應標有附錄A所示的電壓標記;在配光鏡上可標有附錄B所示的基準中心標志。如使用附加照明單元,前照燈燈體上應標有附加照明單元所使用的光源類型和/或LED模塊的額定電壓和額定功率。具體要求應滿足本文件附錄A和附錄B的要求。5.2光色裝置的光色應為白色。其色度特性應符合GB4785的相應規定。5.3光源要求5.3.1可更換光源5.3.1.1對于可更換光源,即使在黑暗中也應能將其安裝到正確的位置上。5.3.1.2裝置使用的燈絲光源、氣體放電光源和LED光源,應符合UNR37、UNR99、UNR128及R.E.5的規定。 5.3.2不可更換光源5.3.2.1燈絲光源或氣體放電光源不應作為不可更換光源使用。5.3.2.2裝置使用的LED模塊,其設計應符合下述要求:應確保每只LED模塊只能裝在正確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若在同一燈體內使用了LED模塊,則應確保具有不同特性的LED模塊之間無法互換。即使使用工具,LED模塊也無法與其他可更換光源機械互換。應防止對LED模塊的誤操作。5.3.3附加光源5.3.3.1附加光源可以為燈絲光源、LED光源、LED模塊或其他技術的光源,用于前照燈以提供彎道照明。5.3.3.2若用于提供彎道照明的附加光源發生故障,則前照燈應繼續滿足配光要求。5.3.3.3若附加的光源可用于產生紅外輻射。那只能與主光源同時激活。如果主光源出現故障,則應自動關閉附加的光源。5.3.4多光源遠光功能當遠光燈有多個光源時,所有光源應同時工作實現遠光功能。5.3.5LED光源/模塊和LED前照燈的要求LED光源或LED模塊應符合本文件附錄C中的相關要求。5.3.6主近光目標光通量產生主近光所用光源的目標光通量應滿足表1規定。表1前照燈級別主近光目標光通量最小值lm主近光目標光通量最大值lmBS級3.50×1021.00×103CS級5.00×1022.00×103V級、C級、DS級1.00×103——5.3.7主近光區域目標光通量主近光在區域I和區域II的目標光通量應滿足表2規定。表2前照燈級別區域區域角度坐標主近光目標光通量最小值lm垂直角度水平角度BS級I15D到1U30L到30R1.40×102II3.5D到1U30L到30R7.0?×101CS級I15D到1U30L到30R2.00×102II3.5D到1U30L到30R1.00×102V級、C級、DS級I15D到1U30L到30R4.00×102II3.5D到1U30L到30R2.00×102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掃描步距不大于0.1°。5.4前照燈配光性能穩定性前照燈應符合附錄D的要求。5.5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鏡的前照燈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鏡前照燈應符合附錄E的要求。5.6配光性能5.6.1通用要求前照燈的配光應使近光具有足夠的照明和不眩目,前照燈遠光具有良好的照明。5.6.2對稱近光的配光要求5.6.2.1在配光屏幕上,近光應產生明顯的明暗截止線,并在V-V線左右至少3°范圍內保持平直。5.6.2.1.1BS級前照燈的主近光配光測試點和測試區域的位置如圖1所示,在配光屏幕上的發光強度限值應符合表3規定。圖1BS級前照燈主近光配光屏幕表3測試點/線/區域區域角度坐標發光強度限值cd垂直角度水平角度1區任意點H到15U5L到5R≤7.00×10250L和50R連線上任何點(50V除外)0.86D2.5L到2.5R≥1.10×10350V0.86DV≥2.20×10325L和25R連線上任何點1.72D5L到5R≥2.20×1032區任意點0.86D到1.72D5L到5R≥1.10×103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配套成對安裝的燈具,在50V點單側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規定值的50%。5.6.2.1.2CS級和DS級前照燈的主近光配光測試點和測試區域的位置如圖2所示,測試點角度位置如表4所示,在配光屏幕上的發光強度限值應符合表4規定,并且在1區和2區中發光應盡量均勻。圖2CS級和DS級前照燈主近光配光屏幕表4測試點/線/區域垂直角度水平角度發光強度最小值cd發光強度最大值cdCS級DS級CS級和DS級點10.86D3.5R2.00×1032.00×1031.38×104點20.86DV2.45×103a4.90×103a——點30.86D3.5L2.00×1032.00×1031.38×104點7HV————1.70×103點84U8L8+9+10≥1.50×102b7.00×102點94UV7.00×102點104U8R7.00×102點112U4L11+12+13≥3.00×102b9.00×102點122UV9.00×102點132U4R9.00×102點14LH8L5.0×101b5.0×101b——點14RH8R5.0×101b5.0×101b——點15LH4L1.00×102b1.00×102b9.00×102點15RH4R1.00×102b1.00×102b9.00×102線1230.86D3.5R到3.5L2.00×1032.00×103——線4LL1.07D9L到9R4.25×1028.50×102——線4RR1.07D3.5R到9R4.25×1028.50×102——表4(續)測試點/線/區域垂直角度水平角度發光強度最小值cd發光強度最大值cdCS級DS級CS級和DS級線52D15L到15R5.50×1021.10×103——線64D20L和20R1.50×1023.00×1020.8倍的1.72D-V1區1U/8L-4U/8L-4U/8R-1U/8R-H/4R-H/1R-0.6U/V-H/1L-H/4L-1U/8L————9.00×1022區4U到15U8L到8R————7.00×102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a配套成對安裝的燈具,在點2單側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規定值的50%。b根據申請人要求,前位燈可以與近光一起點亮進行配光。5.6.2.2使用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單元產生輔助近光的彎道照明裝置應滿足:左傾(摩托車向縱軸左側轉)時,H-H線到向上15度角和V-V線到向左10度角區域范圍內發光強度不應超過900cd;右傾(摩托車向縱軸右側轉)時,H-H線到向上15度角和V-V線到向右10度角區域范圍內發光強度不應超過900cd。5.6.3非對稱近光的配光要求5.6.3.1在配光屏幕上,近光應產生明顯的明暗截止線。在III區內,應無影響良好可見度的橫向照度變化。5.6.3.2各測試點和測試區域如圖3,光強限值符合表5、表6和表7的規定。圖3C級、V級前照燈近光配光測試點和測試區域表5測試點/線/區域測試角度C級V級發光強度cd發光強度cd垂直角度水平角度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III區具體角度見表6——6.25×102——6.25×102S50+S50LL+S50RR具體角度見表71.90×102b——————S100+S100LL+S100RR具體角度見表73.75×102b——————BR1U2.5R——1.75×103——1.75×103線BLL0.57U8L到20L——6.25×102——6.25×102B50L0.57U3.43L——3.50×102——3.50×102PH7L6.3×101——6.3×101——75R0.57D1.15R1.21×104——————50L0.86D3.43L5.00×103a3.70×1043.55×103a3.70×10450V0.86DV5.10×103a——5.10×103——50R0.86D1.72R1.01×104——5.10×103——線500.86D6.84L到6.84R2.54×103——1.80×103——線40LL1.07D14L到9L8.50×102——6.00×102——40L1.07D9L2.80×103——1.95×103——40R1.07D9R2.80×103——1.95×103——線40RR1.07D9R到14R8.50×102——6.00×102——25V1.72DV2.50×103——1.75×103——線25L1.72D16L到9L1.18×103——8.25×102——線251.72D9L到9R1.70×103——1.20×103——線25R1.72D9R到16R1.18×103——8.25×102——線152.86D20L到20R4.25×102——3.00×102——線104D4.5L到2R5.00×102——3.50×102——線10及以下4D以下4.5L到2R——0.8倍的50R——0.8倍的25VImax——————————4.41×104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a配套成對安裝的燈具,在該點單側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規定值的50%。b根據申請人要求,前位燈可以與近光一起點亮進行配光。表6III區邊界點水平方向8L8L8R8R6R1.5RV-V4L垂直方向1U4U4U2U1.5U1.5UH-HH-H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表7測試點S50LLS50S50RRS100LLS100S100RR水平方向4U4U4U2U2U2U垂直方向8LH8R4LH4R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5.6.3.3如彎道照明光束通過下列方法獲得,表5的要求也適用于設計成提供彎道照明光束的前照燈:旋轉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動明暗截止線轉折處;移動前照燈的一個或多個光學部件,且明暗截止線轉折處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動;增加一個光源,且明暗截止線轉折處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動。在這種條件下如果彎道照明失效,則配光性能仍應滿足近光要求。5.6.4遠光的配光要求5.6.4.1A級和B級遠光的配光測試點和測試區域的位置如圖5所示,BS級遠光的配光測試點和測試區域的位置如圖6所示,CS級和DS級次級遠光的配光測試點和測試區域的位置如圖7所示;他們在配光屏幕上的發光強度限值應符合表8和5.6.4.2的規定。圖5A級和B級遠光配光屏幕圖6BS級遠光配光屏幕圖7CS級和DS級次級遠光配光屏幕表8測試點/線/區域測試點角度位置最小值垂直角度水平角度A級cdB級cdRA級cdBS級cdCS級(次級遠光)cdDS級(次級遠光)cd2U-V2UV1.00×1031.70×103————1.00×1031.70×103H-12LH12L6.00×1021.50×103————————H-9LH9L2.00×1033.40×103————————H-6LH6L3.40×1035.00×103——2.50×1033.40×1035.00×103H-3LH3L1.20×1041.75×104——9.00×1031.20×1041.75×104H-VaHV0.8×Imax0.8×Imax0.8×Imax1.60×1042.00×1043.00×104H-3RH3R1.20×1041.75×104——9.00×1031.20×1041.75×104H-6RH6R3.40×1035.00×103——2.50×1033.40×1035.00×103表8(續)測試點/線/區域測試點角度位置最小值垂直角度水平角度A級cdB級cdRA級cdBS級cdCS級(次級遠光)cdDS級(次級遠光)cdH-9RH9R2.00×1033.40×103————————H-12RH12R6.00×1021.50×103————————Imax————2.70×1044.00×1041.00×1042.00×1042.70×1044.00×104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a配套成對安裝的燈具,在該點單側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規定值的40%。5.6.4.2遠光Imax值不應超過215000cd。5.6.5ADB的配光要求5.6.5.1ADB功能只適用于L3、L4、L5類摩托車,其配光性能應滿足表9中的要求。5.6.5.2如果ADB安裝單元為左右成對安裝,那么表9中所有點或線的測量值為兩側單獨測量值和的一半應滿足要求。5.6.5.3表9中B部分的測試點,應該在A部分中每一種狀態下分別進行測試,并滿足要求。5.6.5.4如果近光一同參與實現ADB功能,并且近光滿足5.6.2或5.6.3的配光要求,那么5.6.5.3可以不用進行。5.6.5.5該系統應能自動調整,以獲得良好的道路照明并不會對其他駕駛員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適。表9測試點/線/區域位置(°)限值(cd)水平角度垂直角度最小值最大值A部分線段1,50m處來車4.8L~2L0.57U——6.25×102線段2,100m處來車2.4L~1L0.3U——1.75×103線段3,200m處來車1.2L~0.5L0.15U——5.45×103線段4,50m處前車1.7L~1.0R0.3U——1.85×1031.0R~1.7R——2.50×103線段5,100m處前車0.9L~0.5R0.15U——5.30×1030.5R~0.9R——7.00×103線段6,200m處前車0.45L~0.45R0.1U——1.60×104B部分50R1.72R0.86D5.10×103——50VV0.86D5.10×103——50L3.43L0.86D2.55×103——25LL16L1.72D1.18×103——25RR11R1.72D1.18×103——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若ADB安裝單元為左右成對安裝,則單側安裝單元在HV點的配光值不能低于16200cd。5.6.6反射鏡可調的前照燈配光要求對于反射鏡可調的前照燈,按6.5規定試驗,并符合相應要求。5.6.7前照燈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5.6.7.1隨機抽樣的前照燈按7.2條進行生產一致性檢驗時,配光性能應符合如下相應要求。5.6.7.2近光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5.6.7.2.1BS級前照燈主近光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應符合表10的要求。表10測試點/線/區域區域角度坐標發光強度限值cd垂直角度水平角度1區任意點H到15U5L到5R≤9.55×10250L和50R連線上任何點(50V除外)0.86D2.5L到2.5R≥8.80×10250V0.86DV≥1.76×10325L和25R連線上任何點1.72D5L到5R≥1.76×1032區任意點0.86D到1.72D5L到5R≥8.80×102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5.6.7.2.2CS級、DS級前照燈主近光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應符合表11的要求。表11測試點/線/區域垂直角度水平角度發光強度最小值cd發光強度最大值cdCS級DS級CS級和DS級點10.86D3.5R1.60×1031.60×1031.656×104點20.86DV1.96×103a3.92×103a——點30.86D3.5L1.60×1031.60×1031.656×104點7HV————2.04×103點84U8L8+9+10≥1.20×102b8.40×102點94UV8.40×102點104U8R8.40×102點112U4L11+12+13≥2.40×102b1.08×103點122UV1.08×103點132U4R1.08×103點14LH8L4.0×101b4.0×101b——點14RH8R4.0×101b4.0×101b——點15LH4L8.0×101b8.0×101b1.08×103點15RH4R8.0×101b8.0×101b1.08×103線1230.86D3.5R到3.5L1.60×1031.60×103——線4LL1.07D9L到9R3.40×1026.80×102——表11(續)測試點/線/區域垂直角度水平角度發光強度最小值cd發光強度最大值cdCS級DS級CS級和DS級線4RR1.07D3.5R到9R3.40×1026.80×102——線52D15L到15R4.40×1028.80×102——線64D20L和20R1.20×1022.40×1020.96倍的1.72D-V1區1U/8L-4U/8L-4U/8R-1U/8R-H/4R-H/1R-0.6U/V-H/1L-H/4L-1U/8L————1.155×1032區4U到15U8L到8R————8.40×102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a配套成對安裝的燈具,在點2單側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規定值的50%。b根據申請人要求,前位燈可以與近光一起點亮進行配光。5.6.7.2.3C級和V級前照燈近光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應符合表12的要求。表12測試點/線/區域測試角度C級V級發光強度cd發光強度cd垂直角度水平角度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III區具體角度見表6——8.80×102——8.80×102S50+S50LL+S50RR具體角度見表71.52×102b——————S100+S100LL+S100RR具體角度見表73.00×102b——————BR1U2.5R——2.10×103——2.10×103線BLL0.57U8L到20L——8.80×102——8.80×102B50L0.57U3.43L——5.20×102——5.20×102PH7L5.04×101——5.04×101——75R0.57D1.15R9.68×103——————50L0.86D3.43L4.00×103a4.44×1042.84×103a4.44×10450V0.86DV4.08×103a——4.08×103——50R0.86D1.72R8.08×103——4.08×103——線500.86D6.84L到6.84R2.032×103——1.44×103——線40LL1.07D14L到9L6.80×102——4.80×102——40L1.07D9L2.24×103——1.56×103——40R1.07D9R2.24×103——1.56×103——線40RR1.07D9R到14R6.80×102——4.80×102——25V1.72DV2.00×103——1.40×103——表12(續)測試點/線/區域測試角度C級V級發光強度cd發光強度cd垂直角度水平角度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最大值線25L1.72D16L到9L9.44×102——6.60×102——線251.72D9L到9R1.36×103——9.60×102——線25R1.72D9R到16R9.44×102——6.60×102——線152.86D20L到20R3.40×102——2.40×102——線104D4.5L到2R4.00×102——2.80×102——線10及以下4D以下4.5L到2R——0.96×50R——0.96×25VImax——————————5.292×104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a配套成對安裝的燈具,在該點單側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規定值的50%。b根據申請人要求,前位燈可以與近光一起點亮進行配光。5.6.7.3遠光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5.6.7.3.1遠光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應符合表13和5.6.7.3.2的要求。5.6.7.3.2遠光Imax值生產一致性要求不應超過258000cd。表13測試點/線/區域測試點角度位置最小值垂直角度水平角度A級cdB級cdRA級cdBS級cdCS級(次級遠光)cdDS級(次級遠光)cd2U-V2UV8.00×1021.36×103————8.00×1021.36×103H-12LH12L4.80×1021.20×103————————H-9LH9L1.60×1032.72×103————————H-6LH6L2.72×1034.00×103——2.00×1032.72×1034.00×103H-3LH3L9.60×1031.40×104——7.20×1039.60×1031.40×104H-VaHV0.75×Imax0.75×Imax0.75×Imax1.28×1041.60×1042.40×104H-3RH3R9.60×1031.40×104——7.20×1039.60×1031.40×104H-6RH6R2.72×1034.00×103——2.00×1032.72×1034.00×103H-9RH9R1.60×1032.72×103————————H-12RH12R4.80×1021.20×103————————Imax————2.16×1043.20×1048.00×1031.60×1042.16×1043.20×104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a配套成對安裝的燈具,在該點單側的最小值不能低于規定值的40%。5.6.7.4ADB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5.6.7.4.1ADB配光性能生產一致性要求應符合表14的要求。5.6.7.4.2其余配光要求需滿足5.6.5.2到5.6.5.5的規定。表14測試點/線/區域位置(°)限值(cd)水平垂直最小值最大值A部分線段1,50米處來車4.8L~2L0.57U——8.80×102線段2,100米處來車2.4L~1L0.3U——2.10×103線段3,200米處來車1.2L~0.5L0.15U——6.54×103線段4,50米處前車1.7L~1.0R0.3U——2.22×1031.0R~1.7R——3.00×103線段5,100米處前車0.9L~0.5R0.15U——6.36×1030.5R~0.9R——8.40×103線段6,200米處前車0.45L~0.45R0.1U——1.92×104B部分50R1.72R0.86D4.08×103——50VV0.86D4.08×103——50L3.43L0.86D2.04×103——25LL16L1.72D9.44×102——25RR11R1.72D9.44×102——注:字母D表示位于H-H線下方的點或線段;字母U表示位于H-H線上方的點或線段;字母R表示位于V-V線右邊的點或線段;字母L表示位于V-V線左邊的點或線段。每個測試點的角度允差為0.25°。若ADB安裝單元為左右成對安裝,那單側安裝單元在HV點的配光值不能低于12960cd。6試驗方法6.1試驗暗室、裝置及設備要求6.1.1試驗暗室應無漏光,不影響光束的透射性能和儀器的精確度。6.1.2配光屏幕應便于檢查、調整明暗截止線和光束照準。6.1.3試驗暗室的環境溫度應為23℃±5℃,相對濕度應≤80%。6.1.4允許照準屏幕位于前照燈前方比受光器更短的距離上。6.1.5照度計應為國家檢定規程中規定的一級照度計,電氣儀表的準確度應不低于0.2級。6.1.6配光性能所用的受光器的有效測量面積應包含在邊長為65mm的正方形內,且表面垂直于測角計的測量軸線。6.1.7配光性能測量應在如圖8所示的球坐標測試系統內進行,配光測試距離為前照燈基準中心前25米處。6.1.8采用測角光度計方法測量時,測角計應有一固定的水平轉軸和一個與其垂直的可轉動軸。測量時基準中心應與測角計旋轉中心重合。允許采用其他測量方法,只要其測量結果滿足等效關系。標引序號說明:h--繞極軸的縱向平面;v--垂直極軸的水平平面;H--投影平面內的水平坐標軸;V--投影平面內的垂直坐標軸。圖8球坐標測試系統圖示6.2配光及色度測試時的電壓6.2.1對于裝用燈絲燈泡光源、LED光源或LED模塊的前照燈,應滿足如下要求。6.2.1.1對于裝用燈絲光源的前照燈,配光測試應使用相應類型和數量、額定電壓為12V的標準燈絲光源,在UNR37及R.E.5中規定的參考電壓13.2V時的基準光通量下進行。為保護標準燈絲光源,允許在測量時的光通量與上述參考電壓13.2V的基準光通量不同,此時應修正所產生的發光強度值,修正系數是基準光通量與實際光通量之比。如測試結果不符合要求,可更換同類型的標準燈絲光源進行重新測量。6.2.1.2對于近光使用H9或H9B類燈絲光源,制造商或申請人可選擇UNR37及R.E.5中相關數據表中所示的參考電壓12.2V或13.2V下的基準光通量進行配光性能測量。6.2.1.3當使用可更換LED光源時,應使用UNR128及R.E.5中規定的相應類型無色標準光源施加13.2V的電壓進行測量。或按申請人規定的車輛電壓,施加電壓的允差為±0.1V,其產生的發光強度值應予以修正。修正因子是目標光通量與所施加電壓下的實際光通量值之間的比值。6.2.1.4當使用不可更換LED模塊時,如無其它特殊規定,試驗電壓為相應的13.2V。若有電光源控制器驅動時,應按制造商規定的電壓進行測量。也允許使用規定了具體參數(周期、頻率、波形、峰值)的供電驅動裝置代替電光源控制器進行測量。6.2.1.5對于在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供電系統下直接工作的不可更換光源,所有測量應在13.2V,或制造商規定的電壓下進行,施加電壓的允差為±0.1V。也可以要求制造商提供專門的供電電源,并施加制造商規定的電壓進行測量。6.2.1.6當電光源控制器作為燈具的一部分時,應在燈具輸入端施加制造商規定的電壓。6.2.1.7當電光源控制器不作為燈具的一部分時,應在電光源控制器輸入端施加制造商規定的電壓。制造商應提供為光源和功能供電用專門的電光源控制器。6.2.1.8對于使用其它特殊光源,按照制造商規定的試驗電壓(或電流),如有必要,由制造商提供專用電源。6.2.1.9對于可更換光源,如果有多個光源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產品光源進行測試。每個光源的光通量應與所有光源光通量平均值的偏差不應超過5%,測試結果需通過平均光通量與目標光通量的比值進行修正。也可以通過使用標準光源在每個位置依次進行測試,并將結果相加來進行判定。6.2.2對裝用氣體放電光源的前照燈,應滿足如下要求。6.2.2.1配光測試應使用相應類型和數量、額定電壓為12V的標準氣體放電光源,在UNR99及R.E.5中規定的目標光通量下進行。6.2.2.2為保護標準氣體放電光源,允許在測量時的光通量與標準中的目標光通量不同,此時應修正所產生的發光強度值,修正系數為目標光通量與所施加電壓下的實際光通量之間的比值。如測試結果不符合要求,可更換同類型的標準氣體放電光源進行重新測量。6.2.2.3針對鎮流器全部或部分集成在前照燈中的情況,本文件6.2.2.2規定的修正不適用,需要在鎮流器兩端輸入UNR99及R.E.5中要求的參考電壓(13.2V±0.1V或13.5V±0.1V),或者制造商有另外特殊規定。6.2.2.4對于未經過1小時或更長時間點燈的前照燈,在點亮4秒后,對只有遠光功能的前照燈,其HV點至少達到標準值的25%,對近光的50V點至少達到標準值的25%。供電電源應保證能快速提升到高電流脈沖。6.2.2.5前照燈需在點亮穩定后再滿足配光要求。6.3配光測試時的照準6.3.1近光照準6.3.1.1水平方向對于對稱近光,光形盡可能對稱于V-V線。當遠光燈和近光燈不能單獨調節時,可將遠光最亮區域對準V-V線作為參考。對于非對稱近光,明暗截止線的轉角應處于V-V線上。6.3.1.2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線的水平部分應位于H-H線以下0.57°處。6.3.1.3當目視照準出現問題或不明確位置時,應使用F.4和F.5或G.3的機械方法進行照準,并應檢查明暗截止線的銳度和直線性。6.3.1.4按上述照準后,若近光不滿足配光要求,應在F.3.2或G.2.5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調整。照準時為使明暗截止線清晰易見,允許遮蔽部分配光鏡。6.3.2遠光照準對可以單獨調節的遠光,需要進行遠光的照準,遠光光束最大發光強度區域中心位于HV點。否則,以近光作為照準基準,即在近光照準后,測量遠光時不允許再作調整。6.4與前位燈組合或混合的前照燈6.4.1對于CS級、DS級前照燈近光,如果與符合GB17510的前位燈組合或混合,在進行近光配光測試時,若申請人要求,允許同時點亮前位燈。6.4.2對于V級、C級前照燈近光,如果與符合GB17510的前位燈組合或混合,在進行近光配光測試時,若申請人要求,允許同時點亮前位燈。6.5反射鏡可調的前照燈6.5.1相對于光源的中心與配光屏幕上HV點的連接線,了解與可調反射鏡的每個使用位置相對應的試驗測角計上的位置。之后,移動反射鏡位置按6.3規定照準。6.5.2在按6.5.1規定初始定位反射鏡后,近光應符合5.6.2或5.6.3規定,遠光應符合5.6.4規定。6.5.3按下述規定進行附加試驗:垂直方向移動反射鏡±2°(或者,若反射鏡從其初始位置起,調整范圍小于2°,則移動至最大調整位置),之后,利用試驗測角計反方向進行重新照準。此時,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近光HV點和0.86D-V點以及遠光Imax和HV點發光強度值應符合本文件規定;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近光B50L和75R,以及遠光Imax和HV點發光強度值應符合本文件規定。6.5.4若制造商規定反射鏡有幾個使用位置,則在每個使用位置上均按6.5.1至6.5.3規定試驗。6.5.5若制造商未規定反射鏡使用位置,則應在反射鏡平均調整位置上按6.5.1至6.5.2規定試驗。之后,在反射鏡移動至最大調整位置上,按6.5.3規定進行附加試驗。6.6彎道照明裝置檢驗6.6.1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使用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單元產生輔助近光的彎道照明裝置。通過試驗夾具模擬制造商所規定的最小傾角。主近光和相應的彎道照明共同點亮時,應滿足本文件5.6.2.2規定;也可以分別測試主近光和彎道照明配光性能,組合后判斷其符合性。6.6.2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彎道照明裝置配光性能應按本文件5.6.3規定進行試驗。6.7光色檢驗按6.2規定,在相應的試驗電壓下對表15中的相應測試點進行檢驗。表15功能測試點對稱近光0.86D-V非對稱近光50V遠光HV6.8其他項目測試方法6.8.1裝用LED光源或LED模塊的前照燈按附錄C的規定進行試驗。6.8.2前照燈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方法按附錄D的規定進行試驗。6.8.3前照燈的塑料配光鏡、塑料配光鏡材料以及光學系統中透光的塑料組件的方法按附錄E的規定進行試驗。7檢驗規則7.1型式檢驗7.1.1制造商應提供的材料和樣品:足以識別該型式照明裝置的圖紙一式三份,圖上應標明能改變系統光學特性/配光性能的部件的特性結構,并標明各功能相關的基準軸線,基準中心和安裝在車輛上的幾何位置。對于反射鏡可調的半封閉式照明裝置,應標出反射鏡的使用位置和調整范圍。對于提供彎道照明的裝置或系統,應提供調整范圍。7.1.1.2一份簡明的技術說明書,說明:照明裝置提供的光束種類;照明裝置的級別;所使用的光源類型,以及:如使用燈絲光源,提供其在R.E.5中列入的類型;如使用氣體放電光源,提供其在R.E.5中列入的類型;如使用LED光源或LED模塊,提供LED光源或LED模塊類型和參數,包括LED光源或LED模塊的規格、尺寸和光電參數和目標光通量;是否可更換;如適用,提供其在R.E.5中列入的類型;以及用于檢驗的電光源控制器的電接口信息;每種型式的LED光源或LED模塊一只及詳細的說明書,如果應用電光源控制器則一并提交;如果提供彎道照明,則指定發光強度穩定性試驗測試點。對于設計為提供彎道照明的前照燈,符合配光性能5.6.2.2a)要求的最小傾角。對于某個遠光光源產生的部分遠光將專門用于短時信號(如閃光通過)。申請者應在相關圖紙中注明或說明。如使用其他技術的光源,應在資料中說明。照明裝置的功能是否配套成對使用。7.1.1.3樣燈兩只,對于由成對安裝的前照燈組成的系統,則提供一只供安裝于車輛左側的樣燈和一只供安裝于車輛右側的樣燈。7.1.1.4對于裝用塑料配光鏡的前照燈的塑料材料試驗:提供配光鏡14塊:其中10塊配光鏡,可用最小尺寸為60mm×80mm的10塊材料試樣替代,其外表面的曲率半徑不小于300mm,中間有一個供測量用的尺寸至少為15mm×15mm的足夠平的區域;每塊配光鏡或材料試樣應是利用批量生產方法制造的。不帶配光鏡的整燈一只(包括反射鏡)。7.1.1.5僅對于裝用可更換式氣體放電光源或LED模塊的照明裝置,為了保證透光部件可以經受前照燈內光源的UV輻射,對塑料材料進行的光源輻照試驗:前照燈中使用的所有相關材料試樣各一份。每種材料試樣均與申請認證的前照燈中使用的材料具有相同的性能和表面處理。在下述情況下,內部材料的光源輻照試驗不是必需的:使用了及R.E.5中規定的低UV氣體放電光源;或者使用了根據本文件附錄C規定的低UV的LED光源或LED模塊;或者對相關前照燈部件遮蔽UV輻射(例如:使用玻璃濾光片)。7.1.1.6如果有,一個鎮流器或者電光源控制器。7.1.1.7有關配光鏡和涂層材料的特性說明,若已進行過試驗,則附上有關試驗報告。7.1.1.8為了驗證7.1.1.5a的要求,制造商應提供:進行試驗的必要設備;或者提交測試報告,只有證實具有相同結構(總成)的前照燈對本要求的符合性,才允許不進行該項試驗。7.1.2照明裝置型式檢驗要求7.1.2.1每只樣燈應符合本文件第5章規定。7.1.2.2按本文件第6章規定進行試驗。7.1.2.3前照燈應按本文件附錄D的方法進行試驗,符合本文件5.4規定。7.1.2.4使用塑料配光鏡的前照燈還應按本文件附錄E的方法進行試驗,符合本文件5.5規定。7.2生產一致性檢驗7.2.1對型式檢驗合格的產品,用隨機抽取的樣燈來判定其生產的一致性。有明顯外觀缺陷的產品不予考慮。7.2.2隨機抽取的樣燈,應符合本文件5.2規定。7.2.3按本文件第6章規定進行試驗,隨機抽取的樣燈的配光性能應符合下述規定:7.2.3.1前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5.6.7的相應要求。7.2.3.2前照燈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應符合附錄D.3.5規定。7.2.3.3使用塑料配光鏡的前照燈應符合附錄E.3的規定。8實施過渡期8.1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對于新申請的對稱近光燈和遠光燈開始執行。對新申請的非對稱近光燈,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第19個月開始執行。8.2對于已通過型式檢驗的照明裝置,自本文件施之日起第37個月開始執行。8.3對于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第37個月開始執行。8.4對于已獲得型式批準的車型,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第37個月開始執行。
附錄A(規范性)
電壓標記對于前照明裝置,圖A.1中的標記應分別標注在電光源控制器和/或前照明裝置的燈體上的可見位置處。對于12V電壓系統:12V24V對于24V電壓系統:24V12V圖A.1電壓標記
附錄B(規范性)
基準中心的標志宜使用基準中心的標志,基準中心的標志應位于配光鏡與近光的基準軸線交點上,如果遠光燈不與近光燈組合或混合,則遠光燈配光鏡上也會有該標志。圖B.1表示基準中心的標記,就是在與配光鏡在圓心附近相切的平面上的投影。組成標記的線條可以是實線或虛線。圖中圓形直徑a最小尺寸為2mm。圖B.1基準中心的標志
附錄C(規范性)
LED光源/模塊和LED前照燈的要求C.1通用要求C.1.1每只提交進行試驗的LED光源或LED模塊與配套的電光源控制器(若有)應滿足本文件的要求。C.1.2應使用發出可見光的LED光源或LED模塊,其他形式的光源不允許使用。C.1.3LED光源或LED模塊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無設計和制造缺陷,當有一個LED損壞視為整個模塊失效。C.1.4LED光源或LED模塊在燈體內應定位準確,固定良好,防止竄動。C.1.5LED光源或LED模塊上的LED應裝在適當的固定基板上,固定基板應具有很好的強度和穩定性,以保護LED光源或LED模塊。C.2試驗環境C.2.1LED光源或LED模塊操作環境如果制造商沒有特別說明,LED光源或LED模塊應在制造商提供的前照燈內進行試驗。C.2.2環境溫度對于電性能和配光性能的試驗,前照燈應在干燥靜止的大氣環境下進行試驗,環境溫度為23°C±5°C。C.2.3老煉測試前,前照燈的LED光源或LED模塊應進行15h的老煉,然后冷卻至室溫。C.3試驗C.3.1紅光成分一只LED光源或LED模塊的顯色性應滿足光譜最低紅光成分要求,按照公式(C.1): …………(C.1)式中:Ee(l)——發光光譜能量,單位為瓦(W);V(l)——光譜發光效率,單位為1;l——波長,單位為納米(nm);Kred——應用1nm間距進行計算。C.3.2UV成分一只低UV輻射型的LED光源或LED模塊發出光的UV成分應滿足公式(C.2)要求: …………(C.2)式中:Ee(l)——發光光譜能量,單位為瓦(W);V(l)——光譜發光效率,單位為1;l——波長,單位為納米(nm);S(l)——光譜(效應)權重函數,單位為1;km——發光體最大發光功效極限值,km=683lm/W;KUV——應用1nm間距進行計算。UV輻射光譜權重表依據270nm波長為典型值[即S(l)=1],其他波長UV輻射光譜權重值,依據表C.1的UV輻射光譜權重值以內插值替代:表C.1l(nm)S(l)l(nm)S(l)l(nm)S(l)2500.4303050.0603550.000162550.5203100.0153600.000132600.6503150.0033650.000112650.8103200.0013700.000092701.0003250.000503750.0000772750.9603300.000413800.0000642800.8803350.000343850.0000532850.7703400.000283900.0000442900.6403450.000243950.0000362950.5403500.000204000.0000303000.300C.3.3溫度穩定性C.3.3.1發光強度C.3.3.1.1前照燈的光度應在某種功能點亮1min后測量以下測試點。測試時,可大致進行照準,但應在完成比例測量時一直保持這種照準位置。測試點: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近光:0.86D-V點、彎道照明:制造商指定測試點、遠光:HV點;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近光:50V點、彎道照明:制造商指定測試點、遠光:HV點。C.3.3.1.2燈具應連續點亮直到出現穩定狀態:即測試點的發光強度變化值在15min內小于3%。達到穩定狀態時,記錄C.3.3.1.1要求的測試點的發光強度,C.3.3.1.3按照6.3的要求照準,進行所有測試點的發光強度測量。C.3.3.1.4計算C.3.3.1.1和C.3.3.1.2測試點的發光強度值比例。將此計算比例應用到C.3.3.1.3中所有測試點,計算出1min點亮時的所有測試點的發光強度。C.3.3.1.51min時和光度穩定后測量的發光強度值均應滿足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C.3.3.2光色在點亮1min和按照C.3.3.1.2所描述光度穩定后進行光色測量,光色測試點為C.3.3.1.1規定,其光色均應在所要求的范圍之內。C.4主近光LED光源/模塊的目標光通量的測量C.4.1LED光源或LED模塊的外形應符合本文件7.1.1規定的技術說明書的描述。應拆除二次光學元件。這個過程和按以下描述的測試條件,應記錄在試驗報告中。C.4.2制造商應提供每種型式的LED光源或LED模塊一只及詳細的說明書,如果應用電光源控制器則一并提交。C.4.3測試時模塊的熱量散發情況應模擬其在相應的前照燈中的情況。測試前,LED光源或LED模塊應在與前照燈正常使用條件下老煉至少72h。使用積分球時,積分球最小內徑為1m,并且至少為LED光源或LED模塊最大尺寸的10倍。光通量測量也可用測角光度計求積(室溫下)測量。LED光源或LED模塊應在密閉的積分球內或測角光度計內點亮大約1h。光通量應按照C.3.3.1.2所描述的光度穩定狀態測量。
附錄D(規范性)
前照燈的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D.1前照燈試驗前準備D.1.1按本文件規定測量了配光值之后,對于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應對整燈試樣的遠光Imax和近光40L,50R,B50L;對于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應對整燈試樣的遠光Imax和BS級前照燈近光的0.50U-1.5L、0.50U-1.5R、50R和50L點,或者CS級和DS級前照燈近光的0.86D-3.5R、0.86D-3.5L、0.50U-1.5L和0.50U-1.5R點進行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整燈是指整個燈具本身,包括鎮流器、光源或LED模塊以及燈體周圍影響散熱性能的部件。D.1.2試驗準備D.1.2.1試驗應在溫度為23℃±5℃的干燥、靜止的空氣中進行,整燈應安裝在能正確表示其裝車位置的支架上。D.1.2.2對使用可更換光源的情況,試驗時應采用已經過至少1小時老練的批量生產的燈絲光源,或采用已經過至少15小時老練的批量生產的氣體放電光源,或采用已經過至少48小時老練的批量生產的LED光源或LED模塊。且在試驗開始前,光源已冷卻至室溫。D.1.2.3測量設備與系統型式檢驗時所用的設備相同。在操作測試樣品時,不得將其從測試支架上卸下或重新調整。使用的光源應是該前照燈規定的光源類別。D.2配光性能的穩定性試驗D.2.1清潔的前照燈D.2.1.1試驗程序D.2.1.1.1前照燈應按下述規定的方式點亮12h(參見附錄H),并按D.2.1.2規定檢驗。如只提供一種照明功能(遠光、近光或前霧燈)的試樣:當被試驗的前照燈與信號燈組合或混合時,后者在試驗期間點亮。當后者為轉向燈時,應以閃爍方式點亮,點燈和熄滅的時間比近似為1:1。當后者為晝間行駛燈時,可以不點亮。如試樣提供一個近光和一個或多個遠光時,或者包括一個近光和一個前霧燈時:裝置按點亮近光15min,點亮所有功能5min的循環方式點亮,直至達到規定的時間。如申請人或制造商聲明裝置設計為近光、遠光無法同時點亮時,裝置按一半時間點亮近光燈,剩余的一半時間再點亮所有遠光燈的方式點亮。對近光燈和遠光燈由同一氣體放電光源提供的情況,裝置按點亮近光15min,點亮所有能提供遠光的光束5min的循環方式點亮。如試樣包含一個前霧燈和一個或多個遠光:裝置按點亮前霧燈15min,點亮所有功能5min的循環方式點亮,直至達到規定的時間。若申請人或制造商說明前霧燈和遠光不能同時點亮,則應依次相繼點亮前霧燈和所有的遠光,各自點燈時間分別規定時間的一半。包含其他組合照明功能的試樣,根據制造商的說明,按上面a)或b)對單獨照明功能規定的時間,同時點亮所有的單獨功能。包含一個近光燈,一個或多個遠光和一個前霧燈的試樣:裝置按點亮近光15min,點亮所有功能5min的循環方式點亮,直至達到規定的時間。若申請人或制造商說明近光和遠光不能同時點亮,則應依次相繼點亮近光和所有的遠光,各自點燈時間分別為規定時間的一半。在遠光點亮期間,將前霧燈按15min關5min開的循環點亮,持續時間為規定時間的一半。若申請人或制造商說明近光和前霧燈不能同時點亮,則應依次相繼點亮近光和前霧燈,各自點燈時間分別為規定時間的一半。在近光點亮期間,將所有的遠光按15min關5min開的循環點亮,持續時間為規定時間的一半。若申請人或制造商說明近光、遠光和前霧燈不能同時點亮,則應依次相繼點亮近光、遠光和前霧燈,各自點燈時間分別為規定時間的三分之一。設計成通過點亮附加光源或LED模塊提供近光彎道照明的試樣,僅在近光點亮期間,以1min亮,9min熄滅的循環方式同時點亮附加光源。若多個附加光源提供彎道照明,則試驗應在最苛刻的點燈條件下組合點亮這些光源。若申請人或制造商說明,遠光使用了多個光源,且某一部分遠光(其中一個附加光源)僅作為短時信號使用(前照燈閃爍通過),那么試驗中不應點亮這部分遠光。D.2.1.1.2試驗電壓的要求D.2.1.1.2.1使用可更換燈絲光源并直接處于車輛供電系統的情況下:試驗應在13.2V電壓下進行,除非制造商對電壓另有規定,在此情況下,燈絲光源應在可應用的最高電壓下進行試驗;D.2.1.1.2.2使用可更換的氣體放電光源的情況下:對于12V車輛供電系統的電光源控制器應施加UNR99及R.E.5中規定的參考電壓(13.2V±0.1V或13.5V±0.1V),除非申請人或制造商另有規定;D.2.1.1.2.3使用不可更換燈絲光源并直接處于車輛供電系統的情況下:對于所有使用不可更換光源(燈絲光源和/或其他)的照明單元的試驗電壓應為13.2V。若需要在其他電壓下進行,該電壓應根據申請人或制造商規定的車輛電壓系統確定;D.2.1.1.2.4獨立于車輛供電之外,其運行完全受本系統控制的可更換或不可更換的光源,或者由供電和工作裝置供電的光源,應將上述規定的試驗電壓施加到該裝置的輸入端上。申請人或制造商應提供光源所需的專用電源;D.2.1.1.2.5LED光源或LED模塊應在13.2V電壓下進行測量,除非本文件中另有規定。LED光源或LED模塊由電光源控制器操縱的,應由制造商規定試驗電壓。D.2.1.1.2.6與試驗樣品組合或混合的信號燈,如果其工作電壓不是其額定電壓12V,應按申請人或制造商的聲明來調整電壓,以獲得該燈正確的配光性能。D.2.1.2試驗結果D.2.1.2.1目視檢驗前照燈一旦冷卻至環境溫度,應以干凈的濕棉布清潔其配光鏡,目視檢驗配光鏡應無明顯變形,扭曲,裂紋或變色。D.2.1.2.2配光試驗對于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檢驗遠光Imax和近光40L,50R,B50L;對于發射對稱近光前照燈,檢驗BS級前照燈近光的0.50U-1.5L、0.50U-1.5R、50R和50L點,或者CS級和DS級前照燈近光的0.86D-3.5R、0.86D-3.5L、0.50U-1.5L和0.50U-1.5R點和遠光Imax的配光值。包括配光方法公差在內,除0.50U-1.5L、0.50U-1.5R、B50L點外,試驗前后,發光強度值允許偏差10%,0.50U-1.5L、0.50U-1.5R試驗前后發光強度值允許偏差255cd,B50L允許偏差170cd。由于支架可能受熱變形,允許進行照準調節(明暗截止線的垂直位置變化按本附錄F或附錄G規定)。D.2.2污染的前照燈D.2.2.1前照燈按上述D.2.1規定試驗后,應按下述D.2.2.2規定準備,然后按D.2.1.1規定點亮1h,之后按D.2.2.3規定檢驗。D.2.2.2試驗混合物對于玻璃配光鏡前照燈,涂在前照燈配光鏡上的試驗混合物組成(重量比)如下:9份顆粒度介于0-100μm硅沙;1份顆粒度介于0-100μm植物性炭粉;0.2份NaCMC))NaCMC表示羧甲基纖維素鈉鹽,通常稱通常以CMC表示。試驗混合物使用的NaCMC,取代度(DS)為0.6~0.7,在20℃時,其2%溶液粘度為(200~300)cP。5份氯化鈉(純度99%)適量的蒸餾水(其電導率小于1mS/m)。試驗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過14天。對于塑料配光鏡前照燈,涂在前照燈配光鏡上的試驗混合物組成(重量比)如下:9份顆粒度介于0-100μm硅沙;1份顆粒度介于0-100μm植物性炭粉;0.2份NaCMC;5份氯化鈉(純度99%);13份蒸餾水(電導率小于1mS/m);(2±1)份表面活性劑(其使用數量應能使混合物均勻涂敷在配光鏡上)。試驗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過14天。D.2.2.3試驗混合物敷涂試驗混合物應均勻地涂在前照燈整個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復敷涂,直至下列每個測試點的發光強度值下降至初始值的15%-20%。發射對稱近光前照燈測試點為:對BS級前照燈:遠光:Imax;近光:50L、50R;對CS級或DS級前照燈:遠光:Imax;近光:0.50U-1.5L、0.50U-1.5R和0.86D-V。發射非對稱近光前照燈測試點為:遠光:Imax點;近光:50R、40LD.3在受熱影響下,明暗截止線垂直位置的變化試驗D.3.1本試驗用來檢驗在受熱影響下,近光明暗截止線的垂直位置偏移是否超過規定值。D.3.2按本附錄D.2規定試驗后的前照燈,在不從試驗支架上卸下或不作重新調整的情況下,應按下述D.3.3規定試驗。D.3.3試驗程序D.3.3.1使用至少已老煉1h的批量生產燈泡,或至少已老煉15h的氣體放電光源,或至少已老煉48h的LED光源或LED模塊,按D.2.1.1.2規定調節試驗電壓點亮前照燈近光。D.3.3.2試驗應在溫度為23℃±5℃的干燥、靜止的空氣中進行。D.3.3.3分別測量前照燈工作3min(r3)和60min(r60)時明暗截止線的垂直位置。對于發射對稱近光的BS級前照燈測量通過50L和50R點垂直線之間的明暗截止線,對于CS級和DS級前照燈,測量通過3.5L和3.5R垂直線之間的明暗截止線;對于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測量通過VV線和穿過B50L點的垂直線之間的明暗截止線水平部分。D.3.3.4在保證準確度和結果復現性情況下,可使用任何方法測量明暗截止線的垂直位置變化。D.3.4試驗結果D.3.4.1當向上偏移時:ΔrI=|r3-r60|≤1.0mrad時,則應予以接收。D.3.4.2當向下偏移時:ΔrI=|r3-r60|≤2.0mrad時,則應予以接收。D.3.4.3若向上偏移時:1.0mrad<ΔrI≤1.5mrad;向下偏移時:2.0mrad<ΔrI≤3mrad時,則第二只前照燈應按D.3.3規定試驗。此時,前照燈近光應先經歷1h點亮,1h熄滅三個時間循環。點亮電壓應按D.2.1.1.2規定調節。試驗后,若向上偏移(ΔrI+ΔrII)/2≤1.0mrad,;向下偏移(ΔrI+ΔrII)/2≤2.0mrad,則應予以接收。D.3.5生產一致性先經受D.3.4.3規定的三個連續時間循環,再按上述規定試驗,若向上偏移ΔrI≤1.5mrad,向下偏移ΔrI≤2.5mrad,則應予以接收。若向上偏移1.5mrad<ΔrI≤2.0mrad,向下偏移2.5mrad<ΔrI≤3.0mrad,則第二只前照燈應按D.3.3規定試驗。當向上偏移(ΔrI+ΔrII)/2≤1.5mrad,向下偏移(ΔrI+ΔrII)/2≤2.5mrad,則應予以接收。
附錄E(規范性)
塑料配光鏡前照燈的要求——配光鏡或材料試樣和整燈試驗E.1通用要求E.1.1按本文件7.1.1.4規定提供的試樣,應滿足下列E.2.1至E.2.5規定。E.1.2按本文件7.1.1.3規定提供的兩只樣燈和塑料配光鏡應滿足下列E.2.6規定。E.1.3所提供的塑料配光鏡或材料試樣,應按附錄I表I.1順序進行試驗。E.1.4若制造商可證明已通過按附錄I表I.1中規定的檢驗項目,則只需按附錄I表I.2規定試驗。E.2試驗E.2.1耐溫試驗E.2.1.1試驗按下列次序,三件新的配光鏡試樣應進行五個循環的溫度和濕度變化試驗:40℃±2℃,相對濕度85%~95%:3h;23℃±5℃,相對濕度60%~75%:1h;-30℃±2℃:15h;23℃±5℃,相對濕度60%~75%:1h;80℃±2℃:3h;23℃±5℃,相對濕度60%~75%:1h;在上述試驗循環開始前,試樣應在23℃±5℃,相對濕度60%~75%的環境中至少存放4h。(23℃±5℃,相對濕度60%~75%,1h)包括了為避免從一種溫度轉變到另一種溫度的熱沖擊效應所需要的過渡時間。E.2.1.2結果試驗前、后,對于每件試樣,以下測量點上的發光強度值變化應不超過10%。測量點包括:對于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近光燈或遠近光燈的近光,BS級前照燈的B50,50L和50R點;CS級和DS級前照燈的0.86D-3.5R,0.86D-3.5L,0.50U-1.5L和0.50U-1.5R點;遠光燈或遠近光燈的遠光的Imax點;對于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近光的B50L,50R點,遠光的Imax點。應使用標準燈絲光源、標準氣體放電光源或前照燈內的LED光源或LED模塊進行配光測量。E.2.2耐候性試驗和耐化學試劑試驗E.2.2.1耐候性試驗三塊新的配光鏡或其材料試樣,應進行耐候性試驗。光源的光譜能量分布相當于5500K~6000K的黑體。為盡可能減少波長小于295nm和大于2500nm的輻射影響,光源與試樣之間應放置相應的濾光片。試樣的輻射照度為1200W/m2±200W/m2,試驗期間接收到的輻射能量為4500MJ/m2±200MJ/m2。在試驗箱內,與試樣處在同一水平位置上的黑色板溫度為50℃±5℃。試樣以1r/min~5r/min的速度環繞光源轉動。并以下述循環方式噴灑電導率小于1mS/m(23℃±5℃時)的蒸餾水,即:5min噴灑;25min干燥,直至試驗結束。E.2.2.2耐化學試劑試驗在耐候性試驗后,三件試樣的外表面應使用下述試驗混合液進行試驗。試驗混合液的體積百分比組成如下:61.5%n-庚烷,12.5%甲苯,7.5%四氯乙烷,12.5%三氯乙烯和6%二甲苯。試驗時,將浸透上述混合液的棉布,在10s內放在試樣外表面上,并施加50N/cm2的壓力并維持10min。試驗期間棉布應重復浸透混合液,以使試樣表面上的液體成分與試驗混合液一致。為了防止試樣因施加壓力而產生裂紋,允許對施加壓力進行補償。試驗后,試樣應在戶外空氣中干燥。然后,先后使用溫度為23℃±5℃的洗滌劑(本附錄E.2.3.1)和雜質含量不超過0.2%的蒸餾水清洗,并用軟棉布擦干。E.2.2.3結果耐候性試驗后,試樣外表面應無裂紋、擦傷、屑片和變形。其透過率變化Δt=(T2-T3)/T2的平均值Δtm,當按附錄J規定的方法,對三件試樣進行測量時,應不大于0.020(即:Δtm≤0.020)。耐化學試劑試驗后,試樣應無任何會引起光束漫射變化的污痕,其漫射光透過率變化Δd=(T5-T4)/T2的平均值Δdm,當按附錄J規定的方法,對三件試樣進行測量時,應不大于0.020(即:Δdm≤0.020)。E.2.3耐洗滌劑和燃油試驗E.2.3.1耐洗滌劑三件配光鏡或其材料試樣的外表面應加熱到50℃±5℃,然后,浸入到23℃±5℃的洗滌劑混合液中5min。洗滌劑混合液由99份雜質含量不超過0.02%的蒸餾水和1份烷基去垢劑組成。試驗后,在50℃±5℃下干燥試樣,并用濕棉布擦凈試樣表面。E.2.3.2耐燃油試驗然后,三件試樣的外表面,用浸有體積百分比為70%n-庚烷和30%甲苯的燃油試劑的棉布輕擦1min。之后,應在室外空氣中干燥。E.2.3.3結果在依次進行了上述兩項試驗后,三件試樣透過率變化Δt=(T2-T3)/T2的平均值Δtm,當按附錄I規定的方法測量時,應不大于0.010(即:Δtm≤0.010)。E.2.4機械磨損試驗E.2.4.1試驗三件新的配光鏡試樣,應按附錄K規定的方法進行機械磨損試驗。E.2.4.2結果試驗后,試樣透過率變化Δt=(T2-T3)/T2,漫射透過率變化Δd=(T5-T4)/T2,當按附錄J規定的方法,在本文件7.1.1.4.a)1)規定的區域內,對三件試樣進行測量時,其平均值應為:Δtm≤0.100;Δdm≤0.050。E.2.5配光鏡涂層附著力試驗E.2.5.1試驗在配光鏡涂層20mm×20mm表面區域上,用刀片或尖針刻劃成約2mm×2mm的格子,其用力應劃透涂層。使用寬度不小于25mm的粘膠帶,按壓在上述網格區域上至少5min。在按附錄L規定的標準條件下測量粘膠帶的附著力應為(2±0.4)N/cm(粘膠帶寬度)。然后,在粘膠帶一端,垂直于表面方向上施加與附著力平衡的力,以1.5m/s±0.2m/s均勻速度撕去粘膠帶。E.2.5.2結果試驗后,網格區域應無可見的損傷。格子交點和劃痕損傷應不大于網格面積的15%。E.2.6塑料配光鏡的整燈試驗E.2.6.1機械磨損試驗1號樣燈應按附錄K規定進行配光鏡機械磨損試驗。試驗后,對于發射對稱近光的前照燈:HV點的發光強度值應不比規定的最大值大30%,下列測試點的發光強度值應不比規定的最小值小10%,對BS級前照燈為50L和50R點,對CS級和DS級前照燈為0.86D-3.5R和0.86D-3.5L點;對于發射非對稱近光的前照燈,HV和B50L點的發光強度應不比規定的最大值大30%,75R點的發光強度值應不比規定的最小值小10%。對于單遠光燈,HV點的發光強度值應不比規定的最小值小10%。E.2.6.2配光鏡涂層附著力試驗2號樣燈應按上述E.2.5規定進行試驗。E.2.7光源輻照試驗E.2.7.1試驗前照燈的每個透光塑料部件的扁平樣品暴露在LED光源、LED模塊或氣體放電光源的燈光下。樣品擺放的距離和角度等參數與其在前照燈內的參數相同。這些樣品應與前照燈部件具有相同的顏色和表面處理,如有。E.2.7.2結果1500小時不間斷暴露試驗后,樣品的透射光應滿足色度要求,且樣品表面應無裂紋、擦傷、屑片和變形。E.3生產一致性檢驗E.3.1按本附錄E.2.2.2和E.2.3規定,進行耐化學試劑,耐洗滌劑和燃油試驗后,試樣外表面應無可見的裂紋,屑片或變形;E.3.2按本文件附錄K進行機械磨損試驗后,各測試點的發光強度限值允許最小發光強度不小于E.2.6.1規定值的80%,最大發光強度不大于E.2.6.1規定值的120%。E.3.3若E.3.2試驗結果不滿足要求,可以重新抽取另一只樣燈重復進行試驗,若試驗結果滿足要求,應予以接受。
附錄F(規范性)
對稱近光前照燈明暗截止線的照準及質量要求F.1總則對稱近光前照燈配光分布應包括一條“明暗截止線”,在配光測量和在車輛上照準時,能夠據此將對稱光形近光前照燈進行正確照準。“明暗截止線”應符合下述F.2到F.4列出的要求。F.2明暗截止線的形狀對于目視照準,明暗截止線應能有一條水平線用于對稱近光前照燈的垂直調整,該水平線的位置如本文件6.3.1的規定,按照圖F.1所示。圖F.1明暗截止線的形狀和位置F.3對稱近光前照燈的調整F.3.1水平調整:應使明暗截止線大致對稱于V-V線。F.3.2垂直調整:截止線經過F.3.1的水平調整后,將明暗截止線的水平部分從較低位置向上移動至H-H線以下1%(-0.57°)的位置上。照準后,如無法滿足本文件5.6.2條的配光要求,可以進行再次調整,對于遠近光不能單獨調整的,其明暗截止線垂直偏移B線的位移向上或向下不能大于0.25°,對于遠近光可以單獨調整的,其明暗截止線垂直偏移B線的位移向上或向下不能大于0.5°。F.3.3如果通過3次不同的垂直調整之后的位置差仍不滿足F.3.2的要求,則認為明暗截止線的線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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