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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新穎的消費方式和消費類型層出不窮,多種多樣的消費方式和消費類型使得許多消費者問題也漸漸地凸顯出來,導致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而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正是解決這種問題的利器。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使用起來極其方便,步驟簡單,但卻能很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增了第25條規定后,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層面上初次顯現,但是由于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較晚,與西方發達國家的規定相比,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本文通過對域外的消費者撤回權進行研究,追溯其起源與發展,探討其性質與意義,來了解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并為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雖然目前消費者撤回權的使用還不普及,使用范圍也不太廣泛,但隨著時代和法律的不斷發展,消費者撤回權在未來一定會變得更加普及,更方便快捷,適用范圍更加廣泛,也更加貼近我們的生活關鍵詞:消費者;撤回權;后悔權。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seconomy,newconsumptionpatternsandtypesemergeinendlessly.Avarietyofconsumptionpatternsandtypesmakemanyconsumerproblemsgraduallyprominent,whichmakesitdifficulttoprotectth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Andthewithdrawalrightsystemofconsumersistheweapontosolvethisproblem.Thesystemoftherightofwithdrawalofconsumersisveryconvenientandsimpletouse,butitcanprotectth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AfterArticle25isaddedto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heprotectionof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thesystemofconsumers'righttowithdrawappearsforthefirsttimeatthelegallevelinChina.However,duetothelatedevelopmentofthesystemofconsumers'righttowithdrawinChina,therearestillsomedeficienciescomparedwiththeregulationsofwesterndevelopedcountries.Thispaperstudiestherightofwithdrawalofconsumersinforeigncountries,tracesitsoriginanddevelopment,discussesitsnatureandsignificance,tounderstandthesystemoftherightofwithdrawalofconsumers,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fortheimprovementofthesystemoftherightofwithdrawalofconsumersinChina.Atpresent,theuseoftherightofwithdrawalofconsumersisnotuniversalandthescopeofuseisnotverywide.However,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thetimesandlaws,therightofwithdrawalofconsumerswillbecomemorepopular,moreconvenient,morewidelyapplicableandmoreclosetoourlivesinthefutureKeywords:ConsumerWithdrawalrightRegretright目錄TOC\o"1-3"\h\u一、引言 5二、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誕生、發展與法典化 5(一)消費者撤回權的概念 5(二)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歷史沿革 6三、域外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具體分析 8(一)消費者撤回權的性質及定義 8(二)消費者撤回權的適用及行使 9(三)對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借鑒意義 10四、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完善 11(一)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現狀 11(二)與域外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對比 12(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建議 13五、結語 14參考文獻 14致謝 15域外消費者撤回權研究及其啟示引言如今,網購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隨著網購不斷發展,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這方面,消費者撤回權無疑是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手段之一。消費者撤回權,是在一部分的、特定的類型的合同中,在一定時間內,消費者擁有單方面的撤銷已訂立的合同的權利。目前,我國已經在遠程交易中確立了消費者撤回權,但仍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通過對國外的消費者撤回權進行研究,來對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議,希望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能夠變得更加的規范和完善,更加地便捷化,能夠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能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撤回權制度,用法律保護自身的權益。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誕生(一)消費者撤回權的概念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是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下而誕生的產物,隨著經濟政治等各種要素的發展,消費者撤回權概念和制度日益成熟,已經成為了保護現代消費者的重要工具。消費者撤回權這個概念看看似陌生,但其實卻與我們的生活十分貼近。在這個網購高速發展及普及的時代,網購與我們生活中緊緊相連,難以分割。在網購中有一種“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退貨制度,網購比較頻繁的消費者應該比較熟悉,也應該有很多的消費者使用過這個制度退回一些商品。有這個制度可以在不需要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退回你所購買的商品,并且返還你支付的購物款,是一種可以單方面撤回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在2014年3月15日之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增了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也從商業慣例上升到了法律層面。這就是消費者撤回權在我們生活中的具體表現,也是消費者撤回權這個概念初次進入到大眾的視野中,此前它只存在于外國的法典與法律體系當中,而現在它已經進入到我們的生活中。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歷史沿革1.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誕生消費者撤回權在國內尚不成熟,但在國外,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已有很長的歷史。在德國,這種制度被稱為“撤回權制度",英國將它稱為“冷靜期制度”,而在法國,它被稱為“反悔權制度”,在美國,也有與其相應的“冷卻期”制度,但不管它的稱呼是什么,它的實質都是一樣的。17世紀以來,西方由于工業化,導致了社會大分工,將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分離開來。經營者與消費者實力對比的發生巨大變化,消費者的弱勢地位逐漸顯現,同時新交易方式和類型出現,消費者問題也變得明顯起來。早在1891年德國學者Heck就曾提議應當賦予買方撤回權以保障那些被分期付款這種買賣方式勸誘或低估了其所需支付的代價而購買了一些超出其經濟實力或并非必須需要購買的商品的消費者的權益。但是這個提議并未被當時的立法者采用。直至二戰后,經濟與消費者需求不斷發展,消費信用也快速發展,于是許多國家都在20世紀的六七十年代開展了關于消費信用的立法活動,同時消費者撤回制度也出現在各國的立法范圍中,這便是消費者撤回權的誕生。2.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發展在那個年代,西方的商品經濟高速發展,社會進入了一個由大規模的生產、銷售、消費所構成的消費時代。在經營者的銷售手段攻勢下,消費者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消費,消費者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突出,于是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們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開始展開活動,建立組織,消費者撤回權便在這樣一個背景下發展了起來。消費者撤回權的發展伴隨著消費方式和消費類型不斷變化和發展,在其發展過程中,消費信用和上門推銷等這樣的新型交易方式或交易類型都對消費者撤回權的發展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消費信用是指對消費者進行的信用供與,商人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提供服務,商品或貨幣,然后消費者在將來的某個時期進行償還的一種消費方式。19世紀六七十年代,消費信用突然得高速發展,使各國有點猝不及防,于是紛紛開始針對消費信用開展立法活動,其中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便是一大亮點。在此之后,一些發達國家紛紛引入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也在消費信用立法領域普遍的成為了法律事實。消費者撤回權雖然主要是針對消費信用而產生的,但也與上門交易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當時日益盛行的上門交易對消費者撤回權的發展也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上門交易是經營者在其固定經營場所外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締結消費合同的行為。上門交易這種交易方式在北美殖民時期就存在,這種交易方式也曾為人們的生活帶來許多便利,但到了20世紀中期,上門交易中存在的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由于男人白天一般要外出工作,所以一般留在家中的都是家庭婦女或老人,這些群體容易在上門交易中,被推銷人員的銷售攻勢誘導,甚至被逼迫簽訂合同。為了應對這種情況與問題,各種上門交易立法紛紛引入了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同時,這種消費方式往往涉及較大額交易。撤回權制度能夠為消費者避免較大利益損失,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也迎來了一個重要的發展時期,很多人對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認識都是從此開始的。此后,隨著更多新型的交易方式和交易類型的產生,消費者撤回權也變得越來越被重視。3.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法典化在20世紀60年代末,消費者撤回權就已經出現在德國的兩部法律中,但由于這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較窄,導致消費者撤回權對當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并沒有很大的意義。到1974年,德國對《分期付款買賣法》進行修正時,納入將消費者撤回權,將所有分期付款買賣的買方都納入了保護范圍,使其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而在歐盟法層面,在1985年,首個合同法指令,《上門交易指令》誕生了,作為首個以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為核心的指令,該指令的誕生可謂十分艱難,由于當時歐盟合同法指令的頒布需要全體成員國的一致同意,導致許多的合同法指令都無法通過,為此,在1986年歐盟修改了此規定,用有效多數原則代替了全體一致原則。隨后歐盟立法者連續頒布了許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令,并在部分的指令中,將消費者撤回權作為核心。歐盟成員國的義務之一,是將歐盟法轉化為國內法,在歐盟合同法的發展初期,其指令的數量較少,所涉范圍較窄,大多數成員國都通過單行法的方式進行轉化,這樣可以盡可能減少歐盟法對國內法律的沖擊,但歐盟法不斷發展,指令的數量也不斷增多,所涉范圍越來越廣,單行法日漸增多,各成員國的民法典與單行法之間產生了許多不協調之處,而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也與傳統民法契約自由制度之間有所沖突,于是各成員國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各種方式將歐盟指令轉化法進行了系統化,并通過各種改革和不斷修訂,將各種指令轉化法融入到了民法典中,而這些歐盟指令法中關于消費者撤回權的規定,也都被完全的融入到了民法典中,自此,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從法律技術上得到統一。域外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具體分析(一)消費者撤回權的性質及定義說完了消費者撤回權多年的歷史與發展,是時候深入的了解一下這個今后可能會在我們的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的消費者撤回權了。首先,先來了解一下,消費者撤回權到底是什么。從德國法的角度來看,消費者撤回權是一種形成權,指一個由特定人享有的,以建立、確定、變更、終止、廢止一個法律關系,通過其單方面性質的行為形成宣告實施而導致權利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權利人根據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在不需要對方意思表示參與的情況下,使法律效果發生。在消費者撤回權中,消費者不需要對方的意思表示,便可行使撤回權,符合形成權的特征。從法律效果的角度來分析,消費者撤回權是一種適用條件和范圍都比較特殊的法定解除權,消費者可以通過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已經有效的,成立的合同轉化為一種清算法律關系。由于歐盟在多個消費者保護指令中,對消費者撤回權采用了不同的概念,在一些指令中分別使用“撤回”和“解除”這兩個概念,這導致當時的成員國在將指令轉化為本國法律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第一種模式是效力未定模式,即在合同訂立后,消費者的意思表示是并不完全的生效的,如果消費者在法定期間使用撤回權,則消費者的意思表示不生效,沒有使用撤回權,意思表示才正式生效。在另外一種模式,即效力確定模式中,消費者撤回權與合同解除權就有了較多的共同點。效力確定模式,即合同定立后就立即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在消費者行使撤回權,撤回意思表示前,該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從時代發展的角度來看,我認為第二種模式,即效力確定模式,更符合當今社會的情況,許多的國家也在對有關消費者撤回權的法律進行更新或修訂時,采取了這種模式。(二)消費者撤回權的適用及行使消費者撤回權,可以讓消費者在無需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單方取消合同關系,如果在任何交易中都可使用該制度,那么無疑會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較大的損害。所以必須通過法律規定,在什么樣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使用消費者撤回權,而這個具體情況,包含著交易方式,主體類型等許多方面,且根據各個國家之間的國情,以及法律對消費者撤回的定義不同,其適用范圍也會有所不同。先說主體,雖然該權利叫做消費者撤回權,但在一些法律中,對消費者撤回權的主體使用的是權利人這個稱謂,這是為了不僅僅將消費者撤回權的主體明確的限定為自然人,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于企業等其他主體,其他的主體也可能在交易中處于弱勢的地位,且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可能會出現新的適用消費者撤回權的主體,所以對于消費者撤回權的主體,不應該僅限于自然人。而適用的客體也不僅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合同,也包括一些其他的法律行為,合同的標的物也不僅限于傳統意義上的貨物,也可以服務或其他的標的物。在交易方式上,比較普遍可以適用消費者撤回權的主要是上門銷售,遠程銷售,及金融服務三種,在這三種情況下一般都可以使用消費者撤回權來維護自身利益,但也必須根據各國的法律來決定是否可以使用,根據各國情況的不同,能使用消費者撤回權的交易方式可能更多,但也可能更少,除了法律規定可以使用消費者撤回權的情況以外,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一方也可以明確賦予另一方撤回權。對于消費者來說,更為關鍵的還有兩點,其一是撤回期間,其二是撤回權行使方式。撤回期間是賦予一方當事人的額外考慮時間,讓當事人考慮是否繼續合同關系或使用消費者撤回權解除合同關系,撤回期間對于雙方都有著重大意義,其應當以經營者告知撤回權,消費者收到貨物或獲取信息等時間開始計算,撤回期間的長度應當適中,即要給消費者充分的考慮時間,也要保證經營者的利益不會受到較大的損害。而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方式,應當是自由的,無論是采用口頭告知的形式,還是書面表達的形式,亦或是直接退還貨物的方式,都是可以的,如果采用特定的方式去限制,就違背了消費者撤回權的初衷。(三)對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借鑒意義法律自始追求的理念便是正義,消費者撤回權這個概念的誕生,包括之后消費者被各國納入法典,都是法律追求正義理念的體現。自19世紀中期之后,社會矛盾便開始激化,尤其是到20世紀及21世紀,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緊張,經濟地位越來越不平等,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經營者強,消費者弱,導致消費者的經濟地位被經營者壓制,使其權益無法得到保護。法律一直都是追求平等,追求正義,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人民的權益而存在的。面對這種情況,有必要抑制強者,幫助弱者,于是立法者們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從此時開始,法律保護的中心開始轉移到了弱者。消費者撤回權作為其中的一把利器,經過多年的時間考驗,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合理性已經得到驗證,而且消費者撤回權隨著時代不斷發展,變得更加完善,也更符合時代的需求。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使用起來極其方便,步驟簡單,但卻能很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雖然目前消費者撤回權的使用還不普及,使用范圍也不太廣泛,但隨著時代和法律的不斷發展,消費者撤回權在未來一定會變得更加普及,更方便快捷,適用范圍更加廣泛,也更加貼近我們的生活。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新穎的消費方式和消費類型層出不窮,多種多樣的消費方式和消費類型使得許多消費者問題也漸漸地凸顯出來,且今年來網絡購物高速發展,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這種購物方式通過遠程的方式進行交易,消費者無法現場確認商品的品質,再決定是否購買商品。由于網購的迅速崛起,越來越多的商家經常通過開展活動的方式吸引消費者消費,在這些促銷活動面前,消費者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性的消費,特別是關于一些高價的奢侈品。由于退還貨物的途徑都較不方便,且步驟繁瑣,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而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正是解決這種問題的利器。但是由于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較晚,與西方發達國家的規定相比,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我國經歷的市場經濟高速發展期與西方發達國家十分相似,面臨的消費者保護問題也具有較高的相似性,在西方發達國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領域,消費者撤回權是其核心的一部分,對于消費者撤回權的立法較完善,在這個法律領域,,我國可以學習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但由于我國的國情與西方發達國家有所不同,在立法時應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設計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消費者撤回權。四、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完善(一)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現狀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涵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二十五條。該法條的出現,意味著消費者撤回權,以消費者權利的形式,在中國的法律層面得以落實,其意義不凡。但該法條到底能否切實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還需要實務的驗證和時間的磨煉。從法條的構成來看,法條中明確表示“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消費者才有權退貨,這也就說明消費者撤回權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權利,而是只能在該法條中提到的這些消費者特定交易行為中使用的權利。在這些特定交易行為中,網絡交易是最為普遍的,但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特別是我國如今的網購規模極大,每天都有難以想象的網絡交易量,其中難免會有一部分交易出現一定的問題。但其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出現以前,網購行業就已經將允許一定期間內無理由退貨作為一種潛在的交易規則了,第二十五條的出現時這種規則從商業慣例上升到了法律層面,但同時也是一種挑戰,如果二十五條無法在實務中發揮良好的效果,無法在我國進一步的發展,在適用范圍上獲得進一步的釋放,那該權利被迫降格為一個普通的規定也是有可能得。雖然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成功的被引入我國的法律中,但由于該制度在我國還是起步階段,我國的法律學者也都在摸索,我國的撤回權制度目前的局限性較大,適用范圍比較小,難以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發揮巨大作用,想要讓撤回權制度更好的發揮其作用,就不能讓他局限在小的空間內,而是讓他登上更多更大的舞臺。同時,還應該將該制度普及給更多的消費者,國內大多數消費者只知道有這樣的商業條例,并不清楚其擁有法律效力,不懂得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身的權益。雖然目前國內的撤回權制度還十分不完善,但只要加以改進和完善,使其在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發展的情況下大展拳腳,撤回權制度必定能成為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的寶具。與域外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對比之前提到,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相比,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還有很多不足之處,當然,這并不是說明西方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已經到了十分完美的地步,只是相對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更為完善、完整,通過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相對比,就可以知道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在那些方面需要進行改進。首先在適用范圍上,在主體上,我國將主體界定為消費者,而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是將權利人作為主體,乍一看我國的主體范圍較為狹隘,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我國的消費者不單指自然人,也包括企業,金融消費者以及其他主體。因此在主體方面,我國可以不必將主體界定為權利人,可以將主體界定為消費者。在客體方面,消費者撤回權作為一種不需要對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無理由的解除合同關系的權利,是一種對契約精神的沖擊,因此這種權利是不能作為一種一般的消費者權利的,而是應該作為一種在有限且才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消費合同中才能使用的權利。所以,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將一般的遠程交易合同作為可以使用消費者撤回權的情況,而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在除了遠程銷售合同外,上門銷售合同、保險合同、分時度假合同及在經營場所之外簽訂的合同都列入可以使用消費者撤回權的范圍。將二者一對比,就會發現目前我國的撤回權使用范圍較窄。而且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的對象一般僅包括商品,不包括服務,在購買服務時,消費者的權益就無法收到有效的保護,而一些西方國家已經將部分服務納入可以使用消費者撤回權的范圍,讓消費者在購買服務時也能受到很好的保護。除此之外,我國在撤回期間等一些方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由于各國之間國情的不同及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是在融合了我國的社會現狀后形成的差異,如我國的撤回期間一般規定為七天,與一些西方國家所規定的十四天不同,而七天與十四天相比似乎有些過短,但在我國消費者撤回權被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前,我國在商業上就已經有了七天無理由退貨這一商業慣例,如淘寶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而該制度在我國的成效良好,因此我國在規定撤回期間時也沿用了該制度所規定的退貨期間,今后,隨著時代發展和消費者撤回權的發展,這些部分也許會進行改進,但就目前來說,并沒有對我國消費者撤回權的實施和發展造成阻礙,在今后,可以根據時代和國家的需求來對這些部分進行革新。(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建議目前我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還有許多不成熟之處,那么應該如何去改進和完善呢,在此我給出一些個人的建議。首先比較重要的兩個方面,是消費者撤回權的適用范圍和消費者撤回權的實際可操作性,關于適用范圍,目前我國基本上只有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進行的交易這四種類型才能適用消費者撤回權制度,雖然法條中在這四種方式后面還有一個等字,但這一個等字,含義太過模糊,這種情況下一般默認只有上述四種類型的交易方式才能使用,所以這個“等”字不能有效擴大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適用范圍,而且需要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保護的交易類型也遠遠不止這四種。總而言之,目前我國消費者撤回權制度的適用范圍太過于狹窄了,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學習借鑒國外的經驗,一步一步地擴大的適用范圍,可以先慢慢擴大至其他遠程交易類型、再拓展至其他的交易類型。在增強消費者撤回權制度適用的可操作性方面,由于法條表述較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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