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第2部分:電力線路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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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29.240.20F25備案號:PAGEPAGEDL DL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PDL5009.2-2023代替DL5009.2-201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電力線路CodeofsafetyoperationinpowerengineeringconstructionPart2:powertransmissionline(征求意見稿)××××-××-××發布××××-××-××實施國家能源局發布PAGE43

目次前言 錯誤!未定義書簽。1總則 42術語和定義 53通則 63.1基本規定 63.2施工現場 63.3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 93.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 103.5特殊環境下作業 184運輸與裝卸 204.1機動車運輸 204.2非機動車運輸 214.3船舶運輸 214.4人力運輸和裝卸 224.5臨時性貨運索道運輸 224.6機械裝卸 235基礎工程 255.1土方開挖 255.2石方開挖 255.3混凝土基礎 265.4樁錨基礎 265.5預制基礎 276桿塔工程 286.1一般規定 286.2鋼筋混凝土電桿排桿與焊接 296.3桿塔組裝 306.4整體組立桿塔 306.5分解組立鋼筋混凝土電桿 316.6附著式外拉線抱桿分解組塔 316.7內懸浮內(外)拉線抱桿分解組塔 316.8落地抱桿分解組塔 326.9流動式起重機組塔 326.10直升機組塔 336.11桿塔拆除 337架線工程 347.1跨越架搭設 347.2人力及機械牽引放線 357.3張力放線 367.4壓接 377.5導線、地線升空 377.6緊線 387.7附件安裝 387.8平衡掛線 397.9預防電擊 398停電與不停電作業 418.1一般規定 418.2停電作業 428.3不停電作業 429電纜線路 439.1一般規定 439.2施工準備 439.3電纜施工 449.4電纜試驗 4410線路參數測試 45附錄A(規范性)送電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名稱表 46附錄B(規范性)輸電線路施工常用安全數據 47

1總則1.0.1為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規定電力線路施工應遵守的基本安全要求和應采取的措施,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輸配電架空電力線路和電力電纜線路的施工。1.0.3電力線路施工,除應遵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和定義GB/T2900.59-2008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程。2.0.1電力線路electricline用于電力系統兩點之間輸電的導線、絕緣材料和各種附件組成的設施。

3通則3.1基本規定3.1.1施工人員應無妨礙工作的病癥。3.1.2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施工人員應熟知并遵守本規程;施工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后上崗;工程設計應落實本規程的有關規定,為安全施工創造條件。3.1.3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3.1.4新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參加指定的工作前,應經安全教育培訓,且不應單獨工作。3.1.5施工人員應正確配用合格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品,進入施工區的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3.1.6施工人員不得酒后作業。3.1.7施工機械及工器具在使用前應確認合格、齊備。3.1.8主要受力工器具應符合國家技術檢驗標準,并附有許用荷載標志。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不得以小代大,不得超載使用。3.1.9各種地錨的使用應符合施工方案的規定,安全系數不得小于2。樁錨應有防止上拔的措施,不得使用已運行的桿塔作樁錨。3.1.10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自制工器具試驗和應用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單位批準后方可執行。3.1.11作業前,應做好安全風險辨識。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應急措施。3.1.12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應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3.1.13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方可恢復作業。3.1.14分部工程施工前應編寫完整、有效的施工方案,其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應符合施工方案的規定,未經審批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3.1.15夏季、雨季施工時,應做好防臺風、防汛、防泥石流、防暑降溫、防雷擊等工作。3.1.16冬季取暖、混凝土暖棚養護等用火環境應采取防止火災和有害氣體中毒的安全措施。3.1.17遇有雷雨、暴雨、濃霧、沙塵暴、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高處作業、水上運輸、索道運輸、電纜施工、露天吊裝、桿塔組立和架線施工等作業。3.1.18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遵循“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并加強監護。3.1.19在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動火作業,應按《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規定填用動火工作票。3.1.20在林區、草原施工,應遵守當地防火規定,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3.1.21工程項目應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3.2施工現場3.2.1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置和使用線路施工安全設施(見附錄A)。3.2.2材料及器材的存放和保管 1材料、設備應分區存放,并符合消防及防汛等有關規定。2器材堆放應遵守下列規定:1)器材堆放整齊穩固。長、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傾倒的措施。2)器材距鐵路軌道最小距離應符合鐵路部門相關規定。3)鋼筋混凝土電桿堆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桿段下方應設支墊,兩側應掩牢,堆放高度不得超過3層。4)鋼管堆放的兩側應設立柱,堆放高度不宜超過1m。5)袋裝水泥堆放的地面應墊平,堆放高度不宜超過12包;臨時露天堆放時,應用防雨篷布遮蓋。6)線盤放置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滾動方向前后均應掩牢。7)絕緣子應包裝完好,堆放高度不宜超過2m。8)圓木和毛竹堆放的兩側應設立柱,堆放高度不宜超過2m,并有防止滾落的措施。3臨時庫房的設立或建造應遵守下列規定:1)臨時庫房與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3.2.2-1的規定。表3.2.2-1臨時庫房與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間距(m)名稱名稱距離永久性建筑臨時倉庫木料堆、木工房易燃物倉庫(油料庫)永久性建筑-152520臨時倉庫1561515木料堆、木工房25152(垛間)25易燃物倉庫(油料庫)201525202)結構應堅固、可靠。根據存放物品的特性,應采用相應的耐火等級材料建造,并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門窗應向外開啟或靠墻的外側推拉。4)不宜建在電力線下方。必須在110kV及以下電力線下方建造時,應經線路運行單位同意。屋頂采用耐火材料。臨時庫房與電力線導線之間的垂直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小于表3.2.2-2的規定。表3.2.2-2臨時庫房與電力線導線之間最小垂直距離線路電壓kV1~103566~110最小垂直距離m3454氧氣瓶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1)存放處周圍10m內不得有明火,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同間存放。2)氣瓶和瓶閥不得沾染油脂。3)不得與乙炔氣瓶混放在一起。4)臥放時不宜超過5層,兩側應設立樁,立放時應有支架固定。5)應有瓶帽和兩個防震圈。6)瓶帽應擰緊,氣閥應朝向一側。7)不得靠近熱源或在烈日下曝曬。8)存放間應設專人管理,并在醒目處設置“嚴禁煙火”的標志。5乙炔氣瓶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隊、同一作業點的存放量一般不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用非燃燒墻體隔成單獨的存放間并有一面靠外墻。2)存放間與明火或散發火花點距離不得小于10m。3)存放間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4)存放間應通風良好,不受陽光直射,遠離高溫熱源,其附近應設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5)應直立放置,不得臥放,并有防止傾倒的措施。6)瓶帽應擰緊,并應有兩個防震圈。7)不得與氧氣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間存放。8)存放間應設專人管理,并在醒目處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6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1)容器應密封。2)庫房空氣應流通,并有專人管理。3)醒目處應設置“有毒有害”標志。7汽油、柴油等揮發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存放在專用區域內,容器應密封。2)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3)不得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曬。4)醒目處應設置“嚴禁煙火”的標志。3.2.3施工用電1材料站及施工現場的施工臨時用電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GB50194及《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有關規定。2施工臨時用電設施應按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竣工后應經驗收后合格方可投入使用。3施工臨時用電設施的安裝、維護,應由專業電工負責,不得私拉亂接。4低壓施工用電線路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用絕緣導線或低壓電纜。2)架(敷)設可靠,絕緣良好。3)不得采用裸線,其截面積不得小于16mm2,與施工現場機動車道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6m。5開關負荷側的首端處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6保險熔絲的規格應按設備容量選用,不得以大代小,且不得用其他金屬線代替。7保險熔絲熔斷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更換好熔絲、裝好保護罩后方可送電。8電氣設備及電動工具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超銘牌使用。2)電動機具及設備應裝設接地保護。接地線應采用焊接、壓接、螺栓連接或其他可靠方法連接,不得纏繞或鉤掛。接地線應采用絕緣多股銅線。電動機械與保護零線(PE線)連接線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積的1/3且不得小于2.5mm2,移動式或手提式電動機具與PE線的連接線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積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3)金屬外殼應接地。4)不得將電線直接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5)電動機械和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一個開關或一個插座不得接兩臺及以上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6)移動式電動機械或電動工具應使用軟橡膠電纜。電纜不得破損、漏電。手持部位絕緣良好。7)不得用軟橡膠電纜電源線拖拉或移動電動工具。8)不得用濕手接觸電源開關。9)當用電設備及電動機具作業停止或中斷時應切斷電源。9在光線不足及夜間工作的場所,應設足夠的照明。10照明燈的開關應控制相線。使用螺絲口燈頭時,中性線應接在燈頭的螺絲口上。11電氣設備及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部分。12危險品倉庫的照明應使用防爆型燈具,開關應裝在室外。3.2.4防火防爆1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2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處理,不得焊接與切割。3在林區、草原施工,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4材料站、易燃物品存放地,工程用火、生活用火區等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5爆破施工及爆破器材的使用,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規定。3.3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3.3.1高處作業1遵照《高處作業分級》GB3608的規定,凡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2物體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見表3.3.1-1,地面施工人員不得在墜落半徑內停留或穿行。表3.3.1-1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作業高度m2≤hw≤55<hw≤1515<hw≤30hw>30可能墜落范圍半徑m3456注1:通過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注2: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稱為作業高度,用hw表示。注3: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確定可能墜落范圍而規定的相對于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3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參加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穿軟底防滑鞋,并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具。5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帶,并采用速差自控器等后備保護設施。安全帶及后備防護設施應固定在構件上,不應低掛高用。高處作業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扣結綁扎的牢靠情況。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和材料應放在工具袋內或用繩索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上下傳遞物件應使用繩索,不得拋擲。8高處作業人員在攀登或轉移作業位置時不得失去保護。桿塔上水平轉移時應使用水平繩或設置臨時扶手,垂直轉移時應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鎖器等裝置。桿塔設計時應提供安全保護設施的安裝用孔或裝置。9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桿塔應沿腳釘或爬梯攀登,不得使用繩索或拉線上下桿塔,不得順桿或單根構件下滑或上爬。10攀登無爬梯或無腳釘的電桿應使用登桿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桿塔時應逐個進行。11鄰近帶電線路作業,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表3.3.1-2的規定,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單位批準后方可施工。12在霜凍、雨雪后高處作業,人員應采取防凍和防滑措施。表3.3.1-2與帶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交流10及以下a0.7(0.35)b3304.020、351.0(0.6)b5005.066、1101.57508.0c2203.010009.5直流±501.5±6609.0±4007.2c±80010.1±5006.8±110017.0表中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13.8kV執行l0kV的安全距離,后表同。括號內數值僅用于作業人員與帶電設備之間采取了絕緣遮蔽或安全遮欄措施的情況。750kV數據按海拔2000m校正;±400kV數據按海拔5300m校正。其他電壓等級數據按海拔1000m校正。3.3.2交叉作業1施工中應避免立體交叉作業。無法錯開的立體交叉作業,應采取防高處落物、防墜落等措施。2交叉作業時,上下層施工人員應相互配合,并設置專責監護人,上層物件未固定前,下層應暫停作業。3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不得進行交叉作業。3.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Ⅰ一般規定3.4.1施工機械及工器具(以下簡稱機具)應按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安全操作規程的人員操作。機械設備應隨機設置安全操作牌。3.4.2機具應由專人保養維護,并定期試驗。主要起重工具的試驗標準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中表B.3的規定。3.4.3新購置的機具應符合《架空輸電線路施工機具基本技術要求》DL/T875的規定,并按出廠說明書和相關標準進行測試和試運轉。3.4.4自制、改裝、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機具除應按《架空輸電線路施工機具基本技術要求》DL/T875的規定進行試驗外,尚應經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4.5機具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各種安全裝置應齊全、完好。不得使用變形、破損、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3.4.6電動機具的轉動部分應裝設保護罩或遮欄,并保持潤滑。3.4.7電動機具的絕緣電阻應定期使用500V的絕緣電阻表進行測量,并應符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T3787的要求。檢修、調整或工作中斷時,應停機并將電源斷開。不得在運行中或機械未完全停止的情況下清掃、擦拭、潤滑和冷卻機械的轉動部分。3.4.8大型機具設備的作業場所,場地應平整無障礙,設備旁應留有符合規定的作業和維修空間,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有防火要求的,其作業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4.9機具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穿工作服,緊身并束緊袖口,不得系領帶,女工發辮應挽入工作帽內。3.4.10停用一個月以上或封存的機械,應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機械集中停放地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應有防風沙、雨淋、水浸、銹蝕等防護措施。3.4.11在高寒地帶施工的設備,應按規定定期更換冬、夏季傳動液壓油、發動機油和齒輪油等,保證油質能滿足使用條件。Ⅱ施工機械3.4.12流動式起重機1流動式起重機的使用應執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相關規定。2起重機應由專業人員定期對起重機械的安全保護裝置、限位裝置、聯鎖裝置等進行檢查和參數的確認,確保安全裝置始終處于完好狀態。3起重機鋼絲繩的報廢標準應符合《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2規定。3.4.13牽引機和張力機1操作人員應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各項功能操作,不得超速、超載、超溫、超壓以及帶故障運行。2使用前應對設備的布置、錨固、接地裝置以及機械系統進行全面的檢查,并做運轉試驗。3牽引機、張力機進出口與鄰塔懸掛點的高差角及與線路中心線的夾角應滿足其機械的技術要求。4牽引機牽引卷筒槽底直徑不得小于被牽引鋼絲繩直徑的25倍。對于使用頻率較高的鋼絲繩卷筒應定期檢查槽底磨損狀態,及時維修。Ⅲ小型機具3.4.14鑿巖機1鑿巖機開鉆前,應檢查作業面,周圍石質應無松動,場地應清理干凈。2鉆孔時,鉆桿與鉆孔中心線應保持一致。3不得在廢炮眼上鉆孔和騎馬式操作。4手持式鑿巖機不得長時間全速空轉。當垂直向下作業時,人體重不得全部壓在鑿巖機上。5在離地2m及以上或邊坡上作業時,應系安全帶。不得在山坡上拖拉風管,當需要拖拉時,應先通知坡下的施工人員撤離。6使用風動鑿巖機應確保風管內無水分和雜物,不得用彎折風管的方法停止供氣。3.4.15電焊機1電焊機應設置在干燥的環境并放置平穩、牢固。2電焊機使用前,應檢查并確認初級、次級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焊機的銘牌規定。接通電源后,人體不得接觸初級線路的帶電部分。3電焊機導線應具有良好的絕緣,絕緣電阻不得小于2MΩ。不得將電焊機導線放在高溫物體附近。電焊機接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接地線不得接在管道、機械設備和建筑物金屬物體上。4雨雪天不得露天電焊作業。在潮濕地帶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站位于絕緣墊上方,并穿絕緣鞋。5焊接操作及清除焊渣時應戴防護眼鏡及專用手套,且人體頭部應避開敲擊焊渣飛濺方向。6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不得用拖拉電焊機線的方法移動焊機。3.4.16混凝土攪拌機1混凝土攪拌機應設置在平整堅實的場地上,裝設后應前后支架承力,使輪胎離地,不得以輪胎代替支架。2使用前,應檢查各部件并確認齊全、完好,試運轉應正常。3操作時,不得將人體任何部位伸入料斗或與機架之間。運轉時,不得用手動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出料。4料斗升起時,任何人不得在料斗下停留或通過。當需要在料斗下檢修或清理料坑時,就升起料斗并掛鎖保險鏈。5清理混凝土攪拌機時,當操作人員進入筒內時應切斷電源或卸下熔斷絲,鎖好開關箱,掛置“禁止合閘”警示牌,并應有人在外監護。6攪拌機停止使用時,應將料斗升起,掛鎖保險鏈。移動時,應切斷電源,裝飾料斗提升到上止點并掛鎖保險鏈。3.4.17插入式振動器1插入式振動器的電動機電源上,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接地或接零應安全可靠。2操作人員作業時應穿絕緣膠鞋和戴絕緣手套。3電纜線上不得堆壓物品或讓車輛擠壓,不得用電纜線拖拉或吊掛振動器。4需移動振動器時,應先關閉電動機,再切斷電源。不得用軟管拖拉電動機。3.4.18機動絞磨和卷揚機1機動絞磨和卷揚機應放置平穩,錨固應可靠,并有防滑動措施。受力前方不得有人。2拉磨尾繩不應少于2人,且應位于錨樁后面、繩圈外側,不得站在繩圈內。3機動絞磨宜設置過載保護裝置。不得采用松尾繩的方法卸荷。4卷筒應與牽引繩保持垂直。牽引繩應從卷筒的下方卷入,且排列整齊,通過磨心時不得重疊或相互纏繞,在卷筒或磨心上纏繞不得少于5圈,絞磨卷筒與牽引繩最近的轉向滑車應保持5m以上的距離。5機動絞磨和卷揚機不得帶載荷過夜。6拖拉機絞磨兩輪胎應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應均衡受力。7作業中人員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鋼絲繩。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機械。8被吊物件或吊籠下面不應有人員停留或通過。9卷揚機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1)作業前應進行檢查和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固,防護設施完備。2)作業中如發現異響、制動不靈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3)卷揚機未完全停穩時不得換檔或改變轉動方向。4)設置導向滑車應對正卷筒中心。導向滑輪不得使用開口拉板式滑輪。滑車與卷筒的距離不應小于卷筒(光面卷筒)長度的20倍,與有槽卷筒的距離不應小于15倍,且應不小于15m。Ⅳ工器具3.4.19抱桿1抱桿搬運、使用中不得拋擲和碰撞。2抱桿連接螺栓應按規定使用,不得以小代大。3金屬抱桿的整體軸向直線度偏差不得超過L/1000(L為抱桿整體長度)。局部彎曲嚴重、磕癟變形、表面腐蝕、裂紋或脫焊不得使用。4抱桿帽和其他配件表面有裂紋、螺紋變形或螺栓缺少不得使用。3.4.20鋼絲繩1鋼絲繩應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鋼絲繩通用技術條件》GB/T20118的規定或出廠技術數據使用。2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動荷系數、不均衡系數分別不得小于表3.4.20-1~表3.4.20-3的規定。表3.4.20-1鋼絲繩安全系數K序號工作性質及條件K1用人力絞磨起吊桿塔或收緊導、地線用的牽引繩4.02用機動絞磨、卷揚機組立桿塔或架線牽引繩4.03拖拉機或汽車組立桿塔或架線牽引繩4.54起立桿塔或其他構件的吊點固定繩(千斤繩)4.05各種構件臨時用拉線3.06其他起吊及牽引用的牽引繩4.07起吊物件的捆綁鋼絲繩5.0表3.4.20-2動荷系數K1序號啟動或制動系統的工作方法K11通過滑車組用人力絞車或絞磨牽引1.12直接用人力絞車或絞磨牽引1.23通過滑車組用機動絞磨、拖拉機或汽車牽引1.24直接用機動絞磨、拖拉機或汽車牽引1.35通過滑車組用制動器控制時的制動系統1.26直接用制動器控制時的制動系統1.3表3.4.20-3不均衡系數K2序號可能承受不均衡荷重的起重工具K21用人字抱桿或雙抱桿起吊時的各分支抱桿1.22起吊門型或大型桿塔結構時的各分支綁固吊索3利用兩條及以上鋼絲繩牽引或起吊同一物體的繩索3滑輪、卷筒的槽底或細腰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符合以下規定:1)起重滑車:機械驅動不得小于11,人力驅動不得小于10。2)絞磨卷筒(磨心)不得小于10。4鋼絲繩(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或截除:1)鋼絲繩的斷絲數超過本規程附錄B中表B.1、表B.2的數值時。2)繩芯損壞或繩股擠出、斷裂。3)籠狀畸形、嚴重扭結或金鉤彎折。4)壓扁嚴重,斷面縮小,實測相對公稱直徑減小10%(防扭鋼絲繩的3%)時,未發現斷絲也應予以報廢。5)受過火燒或電灼,化學介質的腐蝕外表出現顏色變化時。6)鋼絲繩的彈性顯著降低,不易彎曲,單絲易折斷時。5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并不得正反交叉設置。繩卡間距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連接端的繩卡數量應符合表3.4.20-4的規定。表3.4.20-4鋼絲繩端部固定用繩卡的數量鋼絲繩公稱直徑dmmd≤~1818<d≤2626<d≤3636<d≤4444<d≤60鋼絲繩卡最少數量(個)345676插接的環繩或繩套,其插接長度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7采用鋼絲繩鋁合金壓制接頭,應符合《鋼絲繩鋁合金壓制接頭》GB/T6946的相關規定,接頭在使用中不得受彎。8在捆扎或吊運物件時,不得使鋼絲繩直接和物體的棱角相接觸。9鋼絲繩使用后應及時除去污物。每年浸油一次,并存放在通風干燥處。10通過滑車及卷筒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11鋼絲繩不得直接相互套掛連接。3.4.21編織防扭鋼絲繩1編織防扭鋼絲繩的編織質量應符合《輸電線路張力放線用防扭鋼絲繩》DL/T1079的規定,并定期檢驗。2編織防扭鋼絲繩的使用除應符合3.4.20條的規定外,還應在架線施工前進行專項檢查。3編織防扭鋼絲繩不宜用作起重繩通過滑車吊裝重物,不得接續插接使用。4編織防扭鋼絲繩的兩端應插套,插接長度不應小于繩節距的4倍。5編織防扭鋼絲繩應置于通風、防潮、隔熱的庫房內保存,露天存放時應設置可靠的防雨雪、防水浸泡等措施。3.4.22合成纖維吊裝帶、棕繩和化纖繩1合成纖維吊裝帶、棕繩和化纖繩等應選用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各種纖維繩(含棕繩及化纖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合成纖維吊裝帶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2合成纖維吊裝帶1)使用前應對吊裝帶進行檢查,表面不得有橫向、縱向擦破或割口、軟環及末端件損壞等。損壞嚴重者應做報廢處理。2)縫合處不允許有縫合線斷頭,織帶散開。3)吊裝帶不得拖拉、打結使用,有載荷時不得轉動貨物使吊帶扭擰。4)吊裝帶不得與有尖角、棱邊的貨物接觸。5)不得長時間懸吊貨物。3棕繩(麻繩)1)棕繩(麻繩)不得用在機動機構中起吊構件,僅限于手動操作提升物件,或作為控制繩等輔助繩索使用。2)棕繩(麻繩)用于手動機構時,卷筒或滑輪的槽底直徑應大于繩徑的10倍。3)使用允許拉力不得大于9.8N/mm2;用于捆綁或在潮濕狀態時應按允許拉力減半計算。4)棕繩霉爛、腐蝕、斷股或損傷者不得使用,繩索不得修補使用。5)捆扎物件時,應避免繩索直接與物件尖銳處接觸。4化纖繩1)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使用中應避免刮擦或與熱源接觸等。2)綁扎固定不得用直接系結的方式。3)使用過程中與帶電體有可能接觸時,應符合《帶電作業用絕緣繩索》GB/T13035的規定,并進行試驗、干燥、隔潮。5合成纖維吊裝帶、棕繩和化纖繩使用后應及時清理,存放在清潔、干燥、通風的庫房,并遠離熱源。3.4.23起重滑車1滑車的缺陷不得焊補。2滑車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1)裂紋。2)輪槽徑向磨損量達鋼絲繩名義直徑的25%。3)輪槽壁厚磨損量達基本尺寸的10%。4)輪槽不均勻磨損量達3mm。5)其他損害鋼絲繩的缺陷。3吊鉤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1)裂紋。2)危險斷面磨損量大于基本尺寸的5%。3)吊鉤變形超過基本尺寸的10%。4)扭轉變形超過10°。5)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4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或在高處使用時應采用吊環式滑車。5使用開門式滑車時應將門扣鎖好。采用吊鉤式滑車,應有防止脫鉤的鉤口閉鎖裝置。6滑車組的鋼絲繩不得產生扭絞。使用時滑車組兩滑車軸心間的距離不得小于表3.4.23的規定。表3.4.23滑車組兩滑車軸心最小允許距離滑車起重量t1510~2032~50滑車軸心最小允許距離mm700900100012003.4.24卸扣1當卸扣有裂紋、塑性變形、螺紋滑牙、銷軸和扣體斷面磨損達原尺寸3%-5%時不得使用。卸扣的缺陷不允許補焊。2不得橫向受力。3銷軸不得扣在能活動的繩套或索具內。4不得處于吊件的轉角處。5不得使用金具U型環代替卸扣,不得用普通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銷軸。6應按標記規定的負荷使用,不得超負荷使用。3.4.25鏈條葫蘆和手扳葫蘆1使用前應檢查吊鉤及封口部件、鏈條良好,轉動裝置及剎車裝置應可靠,轉動靈活正常。2起重用鏈輪等部件出現裂紋、明顯變形或嚴重磨損時應予報廢。3剎車片不應沾染油脂和石棉。4起重鏈不得打扭,不得拆成單股使用。使用中發生卡鏈,應將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進行檢修。5手拉鏈或扳手的拉動方向應與鏈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不得強行超載使用。6操作人員不得站在葫蘆正下方,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不得將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離開現場,起吊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7帶負荷停留較長時間或過夜時,應采用手拉鏈或扳手綁扎在起重鏈上,并采取保險措施。8兩臺及兩臺以上鏈條葫蘆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的重量應不大于每臺鏈條葫蘆的允許起重量。3.4.26網套連接器1連接網套的使用應與所夾持的導線、地線規格相匹配。2導線、地線穿入網套應到位。網套夾持導線、地線的長度不得少于導線、地線直徑的30倍。3網套末端應用鐵絲綁扎,綁扎不得少于20圈。4每次使用前應檢查,發現有斷絲者不得使用。5用于導線對接時宜使用雙頭網套。較大截面的導線穿入網套前,其端頭應做坡面梯節處理。3.4.27卡線器1卡線器的使用應與所夾持的線(繩)規格相匹配。2卡線器有裂紋、彎曲、轉軸不靈活或鉗口斜紋磨平等缺陷時不得使用。3.4.28抗彎連接器1抗彎連接器表面應平滑,與連接的繩套相匹配。2抗彎連接器有裂紋、變形、磨損嚴重或連接件拆卸不靈活時禁止使用。3.4.29旋轉連接器1旋轉連接器使用前,檢查外觀應完好無損,轉動靈活無卡阻現象。不得超負荷使用。2旋轉連接器的橫銷應擰緊到位,與鋼絲繩或網套連接時應安裝滾輪并擰緊橫銷。3旋轉連接器不宜長期掛在線路中。4發現有裂紋、變形、磨損嚴重或連接件拆卸不靈活時禁止使用。3.4.30地錨、地鉆1錨體、鉆體強度應滿足相連接的繩索的受力要求。2鋼制錨體、鉆體的加強筋或拉環等焊接縫有裂紋或變形時應重新焊接。3木質錨體應使用質地堅硬的木料。發現有蟲蛀、腐爛變質者禁止使用。Ⅴ電力安全工器具3.4.31一般規定1電力安全工器具的制造與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法規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凡新加工、購置、翻新的各類絕緣工具、繩都應進行機械強度和電氣性能試驗,其電氣性能試驗應在機械強度試驗后進行。2無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及生產日期的安全工器具,不得采購和使用。3安全工器具應設專人管理。收發應履行驗收手續。收發應履行驗收手續,并按照相關規定和使用說明書檢查、使用、試驗、存放和報廢。4安全工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及尖銳物體,不得移作他用。5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應進行可靠性檢查,尤其是帶電作業工具使用前,應檢查確認沒有損壞、受潮、臟污、變形、失靈,否則禁止不得使用。6安全工器具不得改動和更換部件。7安全工器具應進行定期試驗,試驗要求見附錄B中表B.4及表B.5。3.4.32個體防護裝備1安全帽1)安全帽的使用及檢驗應符合《頭部防護安全帽》GB2811的規定。2)永久標識和產品說明等標識清晰完整,安全帽的帽殼、帽襯(帽箍、吸汗帶、緩沖墊及襯帶)、帽箍扣、下頦帶等組件完好無缺失。2安全帶1)安全帶的制造、使用及試驗應符合《墜落防護安全帶》GB6095和《墜落防護安全帶系統性能測試方法》GB/T6096的規定。2)墜落懸掛安全帶的系帶應為全身式系帶,系帶連接點應位于使用者前胸或后背。3)金屬環類零件不應使用焊接件,不應留有開口;連接器的活門應有保險功能,自動機構無卡死、失效等情況。4)接近焊接、切割、熱源等場所時,應對安全繩進行隔熱保護,或采用鋼絲繩式安全繩。5)安全帶、繩使用過程中不應打結。不得將安全繩用作吊繩。3速差自控器1)速差自控器的各部件完整無缺失、無傷殘破損,外觀應平滑,無材料和制造缺陷,無毛刺和鋒利邊緣。2)用手將速差自控器的安全繩(帶)進行快速拉出,速差自控器應能有效制動并完全回收。3)速差自控器應系在牢固的物體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將速差自控器鎖止后懸掛在安全繩(帶)上作業。4攀登自鎖器1)自鎖器各部件完整無缺失,本體及配件應無目測可見的凹凸痕跡。2)自鎖器上的導向輪應轉動靈活,無卡阻、破損等缺陷。3)自鎖器與安全帶之間的連接繩不應大于0.5m,使用時應查看自鎖器安裝箭頭,正確安裝自鎖器。4)在導軌(繩)上手提自鎖器,自鎖器在導軌(繩)上應運行順滑,不應有卡住現象,突然釋放自鎖器,自鎖器應能有效鎖止在導軌(繩)上。不得將自鎖器鎖止在導軌(繩)上作業。3.4.33絕緣安全工器具1電容型驗電器1)使用電容型驗電器時,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鞋)。人體與帶電部分距離應符合本規程表3.3.1-2的規定。2)驗電器的工作電壓與被測設備的電壓不符、指示燈不亮或無聲響等不得使用。3)使用抽拉式電容型驗電器時,絕緣桿應完全拉開。4)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方可使用。2接地線1)工作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得小于25mm2,接地線應有透明外護層,護層厚度大于1mm。2)接地線的兩端線夾應保證接地線與導體和接地裝置接觸良好、拆裝方便。3)保安接地線僅作為預防感應電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工作接地線。個人保安接地線應使用截面積不小于16mm2的多股軟銅線。4)接地線有絞線斷股、護套嚴重破損以及夾具斷裂松動等缺陷時不得使用。3絕緣繩、網1)新購置或翻新的絕緣繩、網應進行外觀檢查驗收。2)絕緣繩成卷用塑料袋密封,并置于專用包裝內。3)標注有品名、型號、質量、長度、出廠時間、廠名、防潮、防高溫標志。4)捻合繩各股線之間及各股中的絲線應緊密結合,不得有松散、分股現象。5)捻合繩各股及各股中絲線均不應有疊痕、凸起、壓傷、背股、抽筋等缺陷,不得有錯亂交叉的絲線股。6)接頭應單根絲連接,線股不允許有接頭,單絲接頭應封閉在繩股內部,不得外露。7)捻合繩及繩中各股線的捻距在其全長內應均勻。8)絕緣繩不得沾染油污及受潮。9)使用2500V及以上的絕緣電阻表或絕緣檢測儀進行分段絕緣檢測(電極寬20mm,極間寬20mm),電阻值應不低于700MΩ。10)絕緣繩的機械強度試驗,包括拉伸斷裂強度試驗及伸長試驗(溫度20℃±2℃、相對濕度63%~67%)。拉伸斷裂強度試驗,其破壞強度不得小于額定強度的5倍。11)絕緣繩、網受潮烘干時,不能用明火。12)絕緣繩、網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庫房內,并應經常檢查,防止受潮、受污、蟲蛀和機械損傷。4絕緣手套1)進行設備驗電,裝拆接地線等工作應戴絕緣手套。2)使用絕緣手套時應將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內。3)絕緣手套有發黏、裂紋、破口(漏氣)、氣泡、發脆、嵌入導電雜物等缺陷時不得使用。3.4.34登高工器具1硬梯1)踏棍(板)與梯梁連接應牢固,整梯無松散,各部件無變形,梯腳防滑良好,梯子豎立后應平穩,無目測可見的側向傾斜。2)升降梯應升降靈活,鎖緊裝置可靠;鋁合金折梯鉸鏈應牢固,開閉靈活,無松動。2)折梯限制開度裝置完整牢固。延伸式梯子操作用繩應無斷股、打結等現象,升降靈活,鎖位準確可靠。3)竹、木梯應無蟲蛀、腐蝕等現象。4)梯子與地面的夾角以65°為宜,作業人員應在距梯頂1m以下的梯蹬(踏棍)上作業。5)靠在管子上、導線上使用梯子時,其上端應用掛鉤掛住或用繩索綁牢。6)上下竹(木)梯時不得手持重物。不得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在一個梯子上工作。7)有人在梯子上工作時,梯子應有人扶持或監護,且不得移動。2軟梯1)標志清晰,每股絕緣繩索及每股線均應緊密絞合,不得有松散、分股的現象。2)繩索各股及各股中絲線均不應有疊痕、凸起、壓傷、背股、抽筋等缺陷,不得有錯亂、交叉的絲、線、股。3)接頭應單根絲線連接,不允許有股接頭。單絲接頭應封閉于繩股內部,不得露在外面。4)軟梯的吊點應固定在牢固的承載物上,且應注意防火、防磨。3.5特殊環境下作業3.5.1山區、林地和草地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砍伐通道上和清理作業場所的樹、竹時,應控制其傾倒方向,不得多人在同一處對向砍伐或在安全距離不足的相鄰處砍伐。樹、竹傾倒的安全距離應為其高度的1.2倍。2砍伐工具在使用前應做檢查,砍刀手柄應安裝牢固,并備有必要的輔助工具。3上樹砍伐不得攀附脆弱、枯死或尚未砍斷的樹枝、樹木,并應注意蜂窩。4六級以上大風、雷雨天氣,不得進行砍伐樹木作業。5砍伐樹木時,應設監護人。樹木傾倒前應呼叫警告,砍伐人員應向傾倒的相反方向躲避。6在電力線、通信線或建筑物附近砍伐樹木時,應事先采取安全措施。7在深山密林中施工應防止誤踩深溝、陷阱。應穿硬膠底鞋。在路滑或無路及過溝、崖、坑、墻、澗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不得穿越不明深淺的水域和薄冰,同時應隨時與其他人員保持聯系。施工人員不得單獨遠離作業場所。作業完畢,施工負責人應清點人數。3.5.2高海拔地區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人員應體檢合格,并經習服適應后,方可參加施工。2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醫療設備和藥品。3應采取防紫外線輻射的措施。3.5.3嚴寒地區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作業人員要采取防止凍傷、滑跌以及有害氣體中毒等保護措施。2機具設備的水箱、油路管道等潤滑部件應經常檢查,適季更換油材,保證設備運行正常。3用明火加溫熱時,應配備足量的消防器材,人員離場應及時熄滅火源。4做好車輛在冰雪路面、坡度較大的路面運輸的防滑措施。5當環境溫度低于-25℃時不宜進行施工作業。確需施工時,主要受力機具應提高安全系數10%~20%。3.5.4在有毒蛇、野獸、毒蜂或其他有害生物的地區施工或外出時,應保持聯絡暢通,應攜帶必要的防衛器械、防護用具及藥品。3.5.5在地質災害、氣象災害多發地區,應與當地有關部門保持聯系,設專人關注或記錄當地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信息和預警通知,及時做好應急預防措施。4運輸與裝卸4.1機動車運輸4.1.1車輛在非標準道路上行駛,應遵守下列規定:1運輸前應對道路進行檢查,確定運輸路線和方式,必要時對沿途的坡路、彎路、便橋、涵洞等應進行加固或拓寬。2大型施工機械或重型車輛通過橋梁、坡路、急轉彎處、狹窄路面以及坑洼等處時,應減速行駛并設專人下車指揮協助通行。3車輛行經水漫路、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在地面人員引導下低速通過,不得強行通過。在冰雪路面或泥濘的坡道上應緩行,避免緊急制動,必要時車輪應裝防滑鏈。4冬季車輛行經冰凍河(水)面,應根據當地氣候情況和河水冰凍程度決定是否行車,不得盲目行駛。載重車輛通過較深的冰凍河(水)面時,車上乘員應下車步行通過。4.1.2機動車水上擺渡應遵守輪渡的安全規定,聽從渡口工作人員的指揮。4.1.3載貨機動車除押運和裝卸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員。押運或裝卸人員應處于安全位置。當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攔板時,貨物上不得坐人。4.1.4裝運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應事先對路線進行勘察,并符合有關規定。2物件重心與車廂承重中心應基本一致。3易滾動的物件應使用木楔等掩牢并捆綁牢固。4采用超長架裝載超長物件時,其尾部應設置警告標志。超長架與車廂應固定,物件與超長架及車廂必須捆綁牢固。5運輸途中押運人員應加強檢查,物件有松動的應及時緊固和調整。通過山區或彎道時,應避免超長部位與山坡、樹木等障礙物相碰刮。行經隧道或立交地段時,應察明高度后通過。4.1.5氧氣瓶、乙炔氣瓶的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遵守公安部門有關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的規定。2瓶帽必須擰緊,防震圈齊全,輕裝輕卸,嚴禁拋摔和滾碰撞擊。3汽車裝運時,氧氣瓶應橫向臥放,頭部朝向一側,并應墊牢,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乙炔瓶必須直立排放,車廂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不得同車運輸。4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或與油脂或帶有污物的物品同車運輸。車上嚴禁煙火。5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6氣瓶的搬運應使用專門的臺架或手推車。4.1.6載送施工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宜使用客車載送施工人員。2自卸車、掛車、拖拉機等工程車或農用車不得載人。3貨車接送施工人員的要求:1)車上應指定安全監護人。2)車廂攔板應牢固,攔板高度不低于1m。3)車上不得超員,乘車人員的頭、手不得伸出車廂攔板。4)車廂攔板上嚴禁坐人。5)乘車人員應躲避路邊樹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礙物。4.1.7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混凝土泵車、流動式起重機、鉆機等大型車輛機械進場應遵守下列規定:1進場前應確認現場運輸路況、停車位、使用方式等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2大型車輛機械上的部件應綁扎固定、放置牢固,防止擺動,避免傷及行人或影響其它車輛正常運行。3在檢查、調整、修理輸送管道或液壓傳動部分時,應卸下荷負、使發動機和液壓泵在零壓力的狀況下進行。4.1.8牽引機、張力機等設備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1牽引機、張力機等大型放線機械設備運輸前應將機身上的活動零部件臨時固定。2非自行或無消振裝置的牽引機、張力機長距離轉運時,應采用汽車裝載運輸方式。短距離轉場運輸的拖運,應采用硬連接方式,且限制行車速度,不應超過30km/h,鄉道上行駛速度不宜超過15km/h。3機械設備拖運前應接通與拖運機車之間的剎車和信號燈,并固定牢固。主車上應設監護人。4被拖運的鋼絲繩卷車及線盤尾車上不得裝帶繩筒及線盤,且行車中,車廂上嚴禁有人。4.1.9運輸盤裝電纜、導地線、鋼絲繩時,盤上的線頭應固定牢固,應有防止線盤在車、船上滾動的措施。卸線盤不能從車、船上直接推下。滾動線盤的地面應平整,滾動線盤應順著線纜纏緊方向,破損的線盤不應滾動。線盤放置時應立放,并采取防止滾動措施。4.2非機動車運輸4.2.1非機動車運輸應遵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車輛應指定專人駕駛,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駕車。4.2.2裝車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輪和剎車裝置應完好,車輛運輸行駛時速不宜超過10km/h。4.2.3在險路、彎路、陡坡或泥濘、冰雪、坑洼道路上行駛時,車上人員應下車步行。4.2.4下坡時應控制車速,不得任其滑行。4.2.5數車同時運輸,應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并行和搶道。4.2.6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4.2.7畜力山地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1山地運輸的馬匹等畜力應經專門馴養。馴養人員應經該工程的安全培訓,執行山地運輸規定。2單體畜力載貨重量不得超過200kg,馱運塔材等長件的畜力應由馴養員駕馭。3運輸貨物過程中禁止人員騎馭。4停放時應拴系牲畜。4.3船舶運輸4.3.1船舶運輸應遵守水運管理部門或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4.3.2承擔運輸任務的船舶應具備船舶檢驗合格證書、登記證書和必要的航行資料,嚴禁租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4.3.3運輸前,應根據水運路線、船舶狀況、裝卸條件等制定合理的運輸方案。船舶嚴禁超載。4.3.4大型施工機械及重大物件應采取裝卸安全措施。入艙的物件應放置平穩,易滾、易滑和易倒的物件應綁扎牢固。4.3.5用船舶接送施工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超載超員。2必須配備合格足量的救生設備。3乘船人員應正確穿戴救生衣。4乘船人員不得將手腳伸出船體,不得在艙外走動。5乘船人員不得下水。6上下船的跳板應搭設穩固,并有防滑措施。7船上不得搭載和存放易燃易爆品。4.3.6遇有洪水或者其他惡劣天氣,應停止水上運輸作業。4.4人力運輸和裝卸4.4.1人力運輸的道路應事先清理路面障礙物,山區抬運笨重物件或鋼筋混凝土電桿的道路,其寬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4.4.2搬運較大或笨重器材時,應事先判別物體的重心位置,選擇抬運工具和綁扎工具,使抬運人員承力均衡。4.4.3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運。多人抬運物件時應設專人指揮,口令步伐一致,同起同落。4.4.4人力運輸用的工器具應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應作檢查。4.4.5雨雪天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在陡坡地段抬運應適當減輕人均抬重。4.4.6用跳板或圓木裝卸滾動物件時,應用繩索等措施加以控制,物件滾落前方不得有人。氣瓶不得用滾動方式裝卸。4.4.7圓管形構件卸車時,車輛不宜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車一件,其余應掩牢。每卸完一處,剩余管件應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4.5臨時性貨運索道運輸4.5.1索道的設計、安裝、檢驗、運行、拆卸應遵守《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GB12141、《架空輸電線路貨運索道運輸施工工藝導則》DL/T5792及有關技術規定。4.5.2索道運輸設備及各部件均應滿足載荷要求。4.5.3索道架設不得跨越居民區、鐵路、等級公路、高壓電力線路等重要公共設施。貨物運輸過程中應設專人監管,施工人員應站在索道外側。4.5.4電氣設備、索道和金屬支撐架等均應可靠接地。4.5.5驅動裝置應設置在索道線路側面的安全位置上。4.5.6拆除索道時,不得帶張力剪斷承力鋼索。4.5.7索道運行、保養應遵守下列規定:1索道安裝架設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運行。2首次使用或長期停運后的索道使用前應進行試運轉。檢查承載索的錨固、拉線是否正常,各索具是否損壞,索道支架有無變形、開裂等。3每次發動牽引設備前,均應檢查設備及儀表等,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運行。4索道運行速度應根據所運輸物件的重量,來調整發動機轉速,空載時最高運行速度不宜超過60m/min,額定荷載時不宜超過32m/min。載重小車通過支架時的牽引速度應緩慢,通過支架后方可正常運行。5索道運行時,應保證通信聯絡暢通,信號傳遞清晰。6運行時發現有卡滯現象應停機檢查。對于任一監護點發出的停機指令,均應立即停機,等查明原因且處理完畢后方可繼續運行。7貨運索道不得超負荷使用。8貨運索道不得載人。9牽引設備卷筒上的鋼索至少應纏繞5圈。牽引設備的制動裝置應經常檢查,保持有效的制動力。10貨運索道的裝料、卸料應在索道停止運行的情況下作業,不得在運行過程中裝、卸料。11在使用過程中牽引索鉗口應經常檢查。4.6機械裝卸4.6.1起重機操作應按《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的規定執行。4.6.2起重機作業時遵守下列規定:1應設置裝卸吊車的指揮人員。指揮信號明確、視線良好。2操作人員起重操作時,不得從事分散注意力的其他操作。3吊件和起重臂活動范圍內的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停留。4起吊件離地面約100mm時應暫停,檢查各部分無異常后方可繼續起吊。必要時,吊件上可留有控制吊件姿態的尾繩,但不得猛拉硬拽。5吊件不得從人員上空越過。6起重臂及吊件上嚴禁有人或浮置物。7起重機回轉、變幅和起吊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起落。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操作。8吊具應滿足受力要求。吊件應綁扎牢固。兩點起吊時,吊掛鋼絲繩間的夾角不應大于120°。9吊件不得長時間懸空停留。短時間停留時,司機、指揮人員不得離開現場。10起重機運轉時,不得進行檢修。11停機時,必須先將重物落地,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機。12起吊工作完畢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后收起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或固定于規定位置。4.6.3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有方案編制人員在場指導:1吊件重量達到起重機額定負荷的95%。2兩臺起重機抬吊同一物件。3起重機在電力線下方或其鄰近處作業。4起重機起吊危險品。5起重機起吊重大、精密、價格昂貴的設備。4.6.4汽車起重機作業前,應將支腿支在堅實的地面上。起重作業場地應平整,并避開溝、坑洞或松軟土質。4.6.5起重機除具有允許帶載行走性能外,均不得吊物行駛。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4.6.6起吊物件應綁牢,吊鉤懸掛點應與吊件重心在同一垂線上,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重鋼絲繩偏斜。吊件未固定好嚴禁松鉤。4.6.7起重臂不得跨越電力線進行作業。4.6.8在鄰近帶電體處吊裝時,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4.6.8的規定。4.6.9起吊成堆物件時,應有防止滾動或翻倒的措施。電桿等管狀構件應分層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電桿應用木楔掩牢。4.6.10散件裝卸前應綁扎、打包完好。4.6.11牽引機、張力機裝卸時應使用機身專用吊環起吊。4.6.12起重機不得超載作業,不得吊拔埋在地下、凝固在地面上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表4.6.8起重機及吊件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沿垂直方向沿水平方向≤103.001.5020~404.002.0060~1105.004.002206.005.503307.006.505008.508.0075011.0011.00100013.0013.00±50及以下5.004.00±4008.508.00±50010.0010.00±66012.0012.00±80013.0013.00注1:750kV數據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級數據按海拔1000m校正。注2:表中未列電壓等級按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執行。

5基礎工程5.1土方開挖5.1.1土方開挖前應熟悉周圍環境、地形地貌,制定施工方案,作業時應有安全施工措施。5.1.2在有電纜、光纜及管道等地下設施的地方開挖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及專人監護。不得使用沖擊工具或機械挖掘。5.1.3人工清理、撬挖土方遵守下列規定:1邊坡開挖時,應由上往下開挖,依次進行。不得上、下坡同時撬挖。2應先清除山坡上方浮土、石;土石滾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設專人監護。3施工人員之間應保持適當距離。4在懸巖陡坡上作業時應設置防護欄桿并系安全帶。5.1.4人工開挖基礎坑時,應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土;向坑外拋扔土石時,應防止土石回落傷人。當基坑深度達2m時,宜用取土器械取土,不得用鍬直接向坑外拋扔土。取土機械不得與坑壁刮擦。5.1.5坑底面積超過2m2時,可由2人同時挖掘,但不得面對面作業。5.1.6作業人員上下基坑時應有可靠的攀登設施,不得相互拉拽、攀登擋土板支撐或乘坐非載人工具上下,作業人員不得在基坑內休息。5.1.7掏挖樁基礎時,坑上應設監護人。在擴孔范圍內的地面上不得堆積土方。5.1.8人工挖孔樁基礎混凝土護壁應隨挖隨澆,上節護壁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要求時,不得進行下節開挖施工。5.1.9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時,應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使用擋土板時,應經常檢查其有無變形或斷裂現象。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應對匯流排泄點及地下管滲漏點采取排水或堵漏措施,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5.1.10不得站在擋土板支撐上傳遞土方或在支撐上擱置傳土工具。5.1.11更換擋土板支撐應先裝后拆。拆除擋土板應待基礎澆制完畢后與回填土同時進行。5.1.12除掏挖樁基礎外,不用擋土板挖坑時,坑壁應留有適當坡度,坡度參照表5.1.12確定。表5.1.12各類土質的坡度土質類別砂土、礫土、淤泥砂質粘土粘土、黃土硬粘土坡度(深:寬)1∶0.751∶0.51∶0.31∶0.155.1.13挖掘機開挖時遵守下列規定:1應避讓工作點周圍的障礙物及架空線。2人員不得進入挖斗內,不得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過或逗留。3不得利用挖斗遞送物件。4暫停作業時,應將挖斗放到地面。5挖掘機工作時,在同一基坑內不應有人員同時作業。5.2石方開挖5.2.1人工打孔時,打錘人不得戴手套,并應站在扶軒人的側面。5.2.2用鑿巖機或風鉆打孔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和風鏡,手不得離開鉆把上的風門,更換鉆頭應先關閉風門。5.2.3使用液壓脹裂機進行脹裂作業時,手持部位應正確,不得接觸活塞頂等活動部分。多臺脹裂機同時作業時,應檢查液壓油管分路正確。5.2.4無聲破碎操作完畢,直到被破物開裂前,被破物附近不得有人畜。5.2.5爆破作業完成前,現場作業人員不得進入爆破區;爆破作業完成后,清孔作業前應遵循“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并對坑壁浮石等進行清理。5.3混凝土基礎5.3.1彎曲鋼筋的工作臺應設置穩固。5.3.2切割短于300mm的短鋼筋應用鉗子夾牢,不得直接用手把持。5.3.3模板應用繩索和木杠滑入坑內。5.3.4固定立柱模板的吊梁應有足夠的強度,設置應穩固。5.3.5模板支撐應牢固,并應對稱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應有防止傾覆的措施。5.3.6拆除模板應自上而下進行。拆下的模板應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鐵釘應及時拔掉或打彎。5.3.7地腳螺栓或插入式角鋼應有固定支架,支架應牢固可靠。5.3.8人工攪拌混凝土的平臺應搭設穩固、可靠。5.3.9人工澆筑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澆筑混凝土時,應聽從坑內搗固人員的指揮。2坑口邊緣1m以內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3搗固人員不得在模板或撐木上走動。5.3.10泵送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支腿底部應與路面邊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2輸送管線的布置應安裝牢固,安全可靠,作業中管線不得搖晃、松脫。3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使用輔助工具引導末端軟管。4泵送管線及臂架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5泵送過程中要經常檢查管路狀況,遇有管道變形、破裂時,應及時更換。6拆卸管道管夾前,應將管內剩余壓力排凈,拆卸人員不得直接面對輸送管道管夾進行拆卸。5.3.11機電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機電裝置完整、絕緣良好、接地可靠。5.3.12混凝土攪拌機的設置、使用應執行本規程3.4.16條的規定。插入式振動器的使用應執行本規程3.4.17規定。5.3.13用手推車運送混凝土時,倒料平臺口應設擋車措施。倒料時不得撒把。5.3.14基礎養護人員不得在模板支撐上或在易塌落的坑邊走動。5.3.15刷涂過氯乙烯塑料薄膜養護基礎時,應有防火、防毒措施。5.4樁錨基礎5.4.1鉆孔灌注樁基礎1樁機放置應平穩牢靠,作業時應保證機身不搖晃,不傾倒。2作業前應全面檢查機電設備,電氣絕緣和制動裝置應良好,傳動部分應有防護罩,電纜應有專人收放。3鉆機和沖擊錘機運轉時不得進行檢修。沖擊錘機不得懸吊樁錘進行檢修。4泥漿池邊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與警示標識。5灌注樁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1)潛水鉆機的電鉆應使用封閉式防水電機,接入電機的電纜不得破損、漏電。2)孔頂應埋設護筒,埋深應不小于1m。3)不得超負荷進鉆。4)接鉆桿時,應先停止鉆機轉動,后提升鉆桿。5)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沒有護筒或其他防護設施的鉆孔中工作。5.4.2人工挖孔樁基礎1人工挖孔和機動絞磨提土操作應設專人監護,樁孔上下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提土機構應有防倒轉裝置。2應按設計要求設置護壁,應有防止孔口坍塌的安全措施。挖出的土石料應及時運離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m范圍內,堆土高度不應超過1.5m。機動車輛的通行不得對井壁的安全造成影響。3提土斗應為牢固可靠的輕型工具,絞架剎車裝置應可靠。4施工人員上下應使用軟梯,并采用防墜措施。5孔內作業應堅持“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min。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6孔內作業不得超過2人,每次作業不得超過2h。7孔內照明應采用礦燈或安全燈。8孔內作業過程中,應始終采取通風措施,不得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不得在坑內使用燃油動力機械設備。9人工挖孔樁洞口及周邊應設立警示標識與防護遮攔,必要時夜間應設警示紅燈。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域。5.4.3錨桿基礎1鉆機和空壓機操作人員與作業負責人之間的通信聯絡應清晰暢通。2鉆孔進出風管不得有扭勁,連接應良好。注油器及各部螺栓均應緊固。3鉆機工作中如發生沖擊聲或機械運轉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4風管控制閥操作架應加裝擋風護板,并應設置在上風向。5吹氣清洗風管時,風管端口不得對人。5.5預制基礎5.5.1人力在坑內安裝預制構件時,應用滑杠和繩索溜放,不得直接將其推入坑內。5.5.2吊裝預制構件應遵守下列規定:1吊裝機械和吊裝的預埋吊環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2抱桿根部應視土質情況與坑口保持適當距離,并采取防止抱桿傾倒及坑口塌落的措施。3采用汽車起重機吊裝預制件時,其支腿距坑口距離不得小于坑深1.2倍,且不得小于2m。4吊件應設控制繩。坑內預制構件吊起找正時,施工人員應站在吊件側面。5施工人員不得隨吊件上下。6構件就位固定牢固后方可脫鉤。5.5.3坑內組裝時,應使用工具進行穿芯對孔,不得將手臂置于吊件下進行找正。6桿塔工程6.1一般規定6.1.1施工人員應熟悉施工區域內的環境。作業前,應清除影響桿塔組立的障礙物,如無法清除時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鄰近帶電體組立桿塔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3.3.1-2的規定,并采取防感應電的措施。6.1.2桿塔組立作業區域應設置提示遮欄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6.1.3組立或者拆、換桿塔,施工過程中應有專人指揮,信號統一,口令清晰。6.1.4桿塔組立過程中,吊件墜落半徑內不得有人。6.1.5在受力鋼絲繩的內角側不得有人。6.1.6組立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線路的桿塔時,不得使用木抱桿。6.1.7組立桿塔前應檢查抱桿正直、焊接、鉚固、連接螺栓緊固等情況,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6.1.8用于組立桿塔或抱桿的臨時拉線均應使用鋼絲繩。6.1.9桿塔組立用鋼絲繩的安全系數K應符合表6.1.9的規定,動荷系數及不均衡系數見表3.4.20-2及表3.4.20-3。表6.1.9鋼絲繩的安全系數K序號工作部位及條件整體起立桿塔分解組立桿塔1桿塔的吊點固定繩(千斤繩)4.04.02起立桿塔的牽引繩人力絞磨牽引4.04.0機動絞磨牽引4.04.0拖拉機或汽車牽引4.54.53桿塔根部制動繩4.04.04抱桿承托繩—4.05塔片或段控制繩(攀根繩)—3.56桿塔臨時拉線3.03.07抱桿臨時拉線3.53.58搖臂起伏繩及保險繩—4.06.1.10鋼絲繩與金屬構件綁扎處,應襯墊軟物。6.1.11臨時地錨設置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用板錨時,地錨繩套引出位置應開挖馬道,馬道與受力方向應一致。2采用樁錨或旋錨時,一組樁的主樁應控制一根拉繩。3臨時地錨埋設應設專人檢查驗收,回填土層應逐層夯實,并采取措施避免被雨水浸泡。6.1.12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等承力大小不明物體作為主要受力鋼絲繩的地錨。6.1.13組立的桿塔不得用臨時拉線固定過夜。需要過夜時,應對臨時拉線采取安全措施。6.1.14桿塔的臨時拉線應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后方可拆除,拆除時應由現場指揮人統一指揮。不得采用安裝一根永久拉線隨即拆除一根臨時拉線的做法。6.1.15桿塔上有人時,不得通過調整臨時拉線來校正桿塔傾斜或彎曲。6.1.16組裝桿塔的材料及工器具不得浮擱在已立的桿塔和抱桿上。6.1.17分解組立桿塔過程中,塔上與塔下人員通信聯絡應暢通。6.1.18桿塔組立前,吊件螺栓應全部緊固,吊點繩、承托繩、控制繩及內拉線等綁扎處受力部位,不得缺少構件。6.1.19桿塔組立后,地腳螺栓應隨即加墊板并擰緊螺帽及采取防盜措施。6.1.20鐵塔組立過程中及電桿組立后,應及時與接地裝置連接。6.1.21拆除抱桿應采取防止拆除段自由傾倒的措施,且宜分段拆除。不得提前擰松或拆除部分抱桿分段連接螺栓。6.1.22攀登高度80m以上鐵塔宜沿有護籠的爬梯上下。如無爬梯護籠時,應采用繩索式安全自鎖器沿腳釘上下。6.1.23高度為100m及以上鐵塔組立前,應了解鐵塔施工期間的當地氣象條件,避開惡劣氣象條件。6.1.24鐵塔高度大于100m時,組立過程中抱桿頂端應設置航空警示燈或紅色旗號。6.2鋼筋混凝土電桿排桿與焊接6.2.1排桿處地形不平或土質松軟,應先平整或支墊堅實,必要時桿段應用繩索錨固。6.2.2桿段應支墊兩點,支墊處兩側應用木楔掩牢。6.2.3滾動桿段時應有人指揮,統一行動,滾動前方不得有人。桿段順向移動時,應隨時將支墊處用木楔掩牢。6.2.4用棍、杠撬撥桿段時,應防止其滑脫傷人。不得用鐵撬棍插入預埋孔轉動桿段。6.2.5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時,施工人員應使用專用勞動防護用品。6.2.6作業點周圍5m內的易燃易爆物應清除干凈。6.2.7對兩端封閉的鋼筋混凝土電桿,應先在其一端鑿排氣孔,然后施焊。6.2.8高處焊接與切割應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2作業前應對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進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3不得攜帶電焊導線或氣焊軟管登高或從高處跨越。4應在無電源或氣源情況下用繩索提吊電焊導線或氣焊軟管。5地面應有人監護和配合。6.2.9電焊機的外殼應可靠接地,其裸露的導電部分應裝設防護罩。電焊機露天放置應選擇干燥場所,并加防雨罩。6.2.10電焊機倒換接頭、發生故障或電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切斷電源。6.2.11工作結束后應切斷電源,檢查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6.2.12乙炔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不得臥放使用。6.2.13氣瓶應裝設專用減壓器,不同氣體的減壓器不得換用或替用。6.2.14不得敲擊、碰撞乙炔氣瓶。6.2.15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6.2.16乙炔氣管堵塞或凍結時,不得用氧氣吹通或用火烘烤。6.2.17焊接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5m,氣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m。6.2.18氣瓶內的氣體不得用盡。氧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2MPa的剩余壓力。乙炔氣瓶應留有不低于表6.2.18規定的剩余壓力。表6.2.18乙炔氣瓶內剩余壓力與環境溫度的關系環境溫度

(℃)<00~1515~2525~40剩余壓力

(MPa)0.050.10.20.36.2.19氧氣軟管為黑色或者藍色、乙炔軟管為紅色。氧氣軟管與乙炔軟管不得混用。軟管連接處應用專用卡子卡緊或用軟金屬絲扎緊。6.2.20氧氣、乙炔氣軟管不得沾染油脂。6.2.21軟管不得橫跨交通要道或將重物壓在其上。6.2.22軟管產生鼓包、裂紋、漏氣等現象應切除或更換,不得采用貼補或包纏等方法處理。6.2.23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將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先關閉供氣閥門,停止供氣后再處理著火軟管。不得使用彎折軟管的方法處理。6.2.24點火時應先開乙炔閥、后開氧氣閥,嘴孔不得對人。熄火時順序相反。發生回火或爆鳴時,應先關乙炔閥,再關氧氣閥。6.2.25的規定。6.3桿塔組裝6.3.1桿塔地面組裝場地應平整,障礙物應清除。6.3.2山地鐵塔地面組裝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塔材不得順斜坡堆放。2選料應由上往下搬運,不得強行拽拉。3山坡上的塔片墊物應穩固,且應有防止構件滑動的措施。4組裝管形構件時,構件間未連接前應采取防止滾動的措施。6.3.3組裝斷面寬大的塔片,在豎立的構件未連接牢固前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6.3.4分片組裝鐵塔時,所帶輔材應能自由活動。輔材掛點螺栓的螺帽應露扣。輔材自由端朝上時應與相連構件進行臨時捆綁固定。6.3.5構件連接對孔時,不得將手指伸入螺孔找正。6.3.6傳遞工具或材料不得拋擲。6.3.7塔上組裝應遵守下列規定:1塔片就位時應先低側后高側,主材與側面大斜材未全部連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業。2多人組裝同一塔段(片)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3高處作業人員應站在塔身內側或其他安全位置且安全防護用具已設置可靠后方準作業。4需要地面人員協助操作時,應經現場指揮人下達操作指令。6.4整體組立桿塔6.4.1組立桿塔前應對現場工具進行全面檢查,不得超載荷使用。6.4.2桿塔起吊前,現場指揮人應檢查現場布置情況。各崗位施工人員應檢查各自操作項目的布置情況。6.4.3指揮人員應站在能夠觀察到各個崗位的位置,但不得站在總牽引地錨受力的前方。6.4.4總牽引地錨出土點、制動系統中心、抱桿頂點及桿塔中心四點應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偏移。6.4.5П形電桿起立前應挖馬道。兩桿馬道的深度和坡度應一致。6.4.6用倒落式人字抱桿起立桿塔應遵守下列規定:1人字抱桿的根部應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2抱桿支立在松軟土質處時,其根部應有防沉措施。3抱桿支立在堅硬或冰雪凍結的地面上時,其根部應有防滑措施。4抱桿受力后發生不均勻沉陷時,應及時進行調整。5起立抱桿用的制動繩錨在桿塔身上時,應在桿塔剛離地面后及時拆除。6抱桿脫帽繩應穿過脫帽環由專人控制其脫落。7桿塔兩側及后方應設置臨時拉線,并依據指揮人指令及時調整。6.4.7無叉梁或無橫梁的門型桿塔起立時,應在吊點處進行補強。6.4.8桿塔頂部吊離地面約500mm時,應暫停牽引,進行沖擊試驗,全面檢查各受力部位,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繼續起立。6.4.9桿塔側面應設專人監視,傳遞信號應清晰暢通。6.4.10電桿根部監視人應站在桿根側面,下坑操作前應停止牽引。6.4.11抱桿脫帽時,桿塔應及時帶上反向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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