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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報廢機動車回用件通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拆解行業提供的大量優質回用件滿足了機動車維修行業對不同消費層級的維修2報廢汽車拆解信息的方法,以滿足歐盟報廢汽車回收利2005年,日本《汽車回收再利用法》開始施行。該法要求汽車廠商及進口商對氟利昂、安全氣囊、ASR(粉碎渣)進行回收、循環利用和正確處理。并要32023年1月,接到標準編制工作任務后,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整車4等法律法規標準,為回用件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政策空間,同時奠定了技術項目計劃,推進報廢機動車回用件行業調研以分級問題等進行了討論。會后起草組進一步表1討論會議意見匯總表序號問題內容1范圍問題①回收拆卸前可以加一個評估或預處理環節。②運輸包裝環節應該改為儲存運輸包裝,儲存環節不能忽略不是隨拆隨賣的。③“本文件適用于報廢道路機動車回用件企業”是不合適的,應該是適用于某技術領域。2規范性引用文件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是否應該加入《報廢電動汽車回收拆解規范》?這個標準是商務部歸口,已經報批了,即將發布,且目前報廢電動汽車量很大,本標準應該包含多種動力源。但是目前電動車電池、儲氫罐爭議較大,可以先規避,后續在本標準修訂的時候再加入。也可以目前就加入電動車除了動力源(電池)以外的部分。3企業主體類型秘書處建議分為經營企業(有產權,可以拆解可出售)和服務企業(進行加工檢測,提供技術服務經營企業可以分為生產經營企業和銷售經營企業。因為供應鏈上涉及到的企業類型和流通過程很多,是否應該都界定涵蓋進來?5目前企業的界定和其他兩項商務部回用件國標相關,涉及到溯源問題。起草組意見:經營流通環節對回用件的形態不做改變,拆解的要求是經營流通企業無法滿足的。可以加一個“3.6回用件流通企業”,對流通企業的責任進行特別規范。這樣可以不改變另外的回用件溯源國標。秘書處:觀點一,不提流通企業的話題目應該隨之修改,現在題目范圍太廣泛。觀點二,流通企業的責任可以直接引用其他領域流通企業的責任,不詳細展開,但是不要規避,要提到流通環節企業的責任。可以參考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辦法,涉及到了各個環節經營主體的責任。4“回用件服務性企業”定義的修改改“并”(不要并列關系),在“銷售服務”后加“技術服務”。5框架結構問題在全鏈條中是否應該加入溯源這部分?全鏈條有多少企業、流通環節?是否應該加入碳足跡核算環節可以考慮在最終標簽上做碳標簽要求。)6定義問題(1)“作動類回用件”的定義,是否和非作動類回用件有顯著的檢驗差異,需進一步明確。(2)建議在定義中加入“一次拆卸”的定義,這樣界定“二次拆卸”更加(3)回用件定義下面注中的內容放到第四章。(4)回用件定義下面的第(5)條“GB/T30512中規定的禁用物質需要做檢測判定”,建議刪掉這一條。7非原廠零部件問題(1)5.1.1中應該在后面加屬于原廠零部件的應該如何,非原廠零部件應該如何。(2)6.3.4中提到的“非原廠零部件不應作為回用件銷售”是否合理。(起草組解釋)非原廠零部件可以賣但是不在本標準范圍內。(蘇廣王總意見)非原廠零部件目前經濟不可行,經濟價值不高。但是技術可行性角度不好界定。8回用件分級問題6.3.3中回用件分3級的界定,定量指標如何測量?存在無法驗證的問題。秘書處意見:可以提分級要求,明確“分幾級,由誰來分級,在哪里體現”。但是不要提分級的具體指標。6廢機動車回用件通用技術規范》標準草案稿進行了討論,提出了23項修改意見表2《報廢機動車回用件通用技術規范》修改建議序號章條號修改建議原因1適用范圍加“認證”。加認證后續是否有對應內容支撐,認證是否可以包含在管理活動中。23.1回用件定義中是否應該標注是原廠件。標準中主要規定了原廠件的處理方33.3二次拆卸定義是否要加注釋,表示不包括五大總成。五大總成不可作為回用件。44.2增加預處理的定義。專業名詞需要解釋。54.2.1“燃油機動車上的起動蓄電池與電動汽車上的動力電池”表述修改。電池的具體表述參考其他相關標準。64.2.1回用件不包括的零部件可以參考歐盟2005/64/EC指令附件五“不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清單”。原本表述有所缺失。74.2.1涉及個人信息存儲的零部件如何處或不屬于回用件,或明確如何處理,可以參考《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84.3拆卸的定義不明確。GB22128有對拆卸的定義但是只針對電池,本標準的拆卸有所不同,拆卸和拆解的區分可以加定義補充,引用《GB26989汽車回收利用術語》。94.3是否需要明確拆卸的顆粒度要求。具體內容可以加到國標《回用件拆卸規范》中,本標準直接引用。4.3.4增加拆卸過程產生廢物的處理處置方式。卸過程產生廢物按照HJ348進行處5.1.1“不屬于原廠零部件的宜作為固體標明非原廠即可。5.2檢測要求再次完善。參考商務部報批行標《報廢機動車回5.2.3“查驗回用件是否存在維修、改裝痕跡”表述不完整,需要補充。增加描述:有痕跡如何處理,沒有痕跡如何處理。5.2.3“企業應針對不同的回用件做出相適。存在企業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但是企業的具體標準可以通過市場準則進行篩選。6.3.2“回用件拆卸企業應制訂針對具體可操作性。權限放給企業導致標準指導性減弱,企業可以在本標準的指導下,進行細分的質量分級;建議6.3.2和6.3.3合并。76.3.3存在回收拆卸企業無法追溯維修歷史的問題。標準覆蓋企業不只是拆卸企業,增加規定質量分級的源頭環節。6.3.4“非原廠零部件以及”刪除。表述不合理。6是否增加信息溯源的內容。質量分級階段涉及到信息采集內容。7.2碳足跡核算結果的內容前面沒有提4中增加碳足跡核算方法。7.2是否需要標注原廠件和非原廠件。和非原廠件的處理方法相對應。8.1儲存標準的修改。儲存標準可結合GB22128和QC23中相應內容。8.2包裝標準需要明確。包裝標準參考GB191中相應內容。9.3“紙質存檔資料應至少保留1年、電子存檔資料應保留3年”保存時間要再考量。具體保存時間可以和國標《溯源規范》的時限對應,可以參考《汽車維表3《報廢機動車回用件通用技術規范》修改建議序號章條號修改建議修改結果1適用范圍加“認不修改,認證可以包含在管理之中。23.1回用件定義中是否應該標注是原廠件,因為標準中主要規定了原廠件的處理方式。不修改,回用件的定義是引用GB22128—2019,3.11中的內容。本標準對于原廠回用件和非原廠回用件的處理在5.1.1中分別闡述。33.3二次拆卸定義是否要加注釋“不包括五大總成”。不修改,五大總成不可作為回用件,在4.2.1中明確了。44.2增加預處理的定義。專業名詞需要解釋。增加預處理的定義,預處理是指對報廢車輛進行拆解時,首先對容易造成環境污染或人身傷害的有毒有害零部件或材料進行處理、收集的過程。54.2.1“燃油機動車上的起動蓄電池與電動汽車上的動力電池”表述修改。電池的具體表燃油車蓄電池的作用:啟動發動機時提供強大的起動電流;協助發電機向用電設備供電;發動機處于怠速時,向用電設備供電。因此“起動蓄電池”的表述不全面。GB/T19596-2017電動汽車術語中蓄電池可分為動力蓄電池和輔助蓄電池(見下圖)。因此“動力電池”的表述8述參考其他相關標準。不全面。綜上,修改為“機動車蓄電池”64.2.1回用件不包括的零部件可以參考歐盟2005/64/EC指令附件五“不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清單”。原本表述有所缺失。歐盟2005/64/EC指令附件五中的不可回用零部件:1、所有安全氣囊,包括襯墊、點火制動器、電子控制單元和傳感器(當安全氣囊安裝在方向盤內部時,方向盤本身不可回用【屬于安全氣囊系統,不增加】2、自動或者非自動座椅安全帶裝置,包括帶子、帶扣、牽引器、點火制動器;【屬于安全帶系統,不增加】3、座椅(僅在座椅上包括安全帶固定點和/或安全氣囊的地方【屬于安全帶和安全氣囊系統,不增加】4、駕駛桿上的方向盤鎖定裝置【五大總成包括方向盤,不增加】5、固定裝置,包括異頻雷達收發機和電子控制單元;【需要增加。異頻雷達收發機為傳感器,電子控制單元屬于電子控制系統的硬件。均屬于電子控制系統。(電子控制系統包括:①發動機和動力傳動集中控制系統:發動機集中控制系統、自動化變速控制系統、制動防抱死和牽引力控制系統;②底盤綜合控制和安全系統:車輛穩定控制系統、主動式車身姿態控制系統、巡航控制系統、防撞預警系統、駕駛員智能支持系統;③智能車身電子系統:自動調節座椅系統、智能前燈系統、汽車夜視系統、電子門鎖與防盜系統;④通訊與信息娛樂系統:智能汽車導航系統、語音識別系統、汽車維修數據傳輸系統、汽車音響系統、實時交通信息咨詢系統、動態車輛跟蹤與管理系統。電子控制系統包括硬件和軟件兩部分,硬件包含電子控制單元(ECU)及其接口、傳感器、執行機構、顯示機構等;軟件存儲在ECU中支配電子控制系6、后處理系統發射(例如催化式轉換器、微粒過濾器【屬于燃油機動車的尾氣處理裝置,不增加】7、排氣消聲器。【屬于燃油機動車的尾氣處理裝置,不增加】9修改:在4.2.1中增加“電子控制系統”。74.2.1涉及個人信息存儲的零部件如何處理。或不屬于回用件,或明確如何處理,可以參考《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發動機控制電腦、整車控制電腦、車載多媒體終端等含有原車車主及車輛信息數據的不能回用。發動機控制電腦:即汽車發動機的電子控制單元。整車控制電腦:用于控制車身電器系統的電子控制單元。均屬于電子控制單元的范疇。車載多媒體終端涵蓋在電子控制系統中的通訊與信息娛樂系統中。依據《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汽車數據不僅包含個人數據還包含重要數據。/zhengce/2021-08/20/content_5728943.htm修改:在4.2.1中增加“電子控制系統等涉及信息數據84.3拆卸的定義不明確。GB22128有對拆卸的定義但是只針對電池,本標準的拆卸有所不同,拆卸和拆解的區分可以加定義《GB26989汽車回增加拆卸的定義,拆卸是指將零部件從汽車、總成或部件等裝配體上分離移出的操作。94.3是否需要明確拆卸的顆粒度要求。具體內容可以加到國標《回用件拆卸規范》中,本標準直接引用。不修改。4.3.1中明確了“宜按照總成、分總成及零件等不同級別拆卸回用件。”4.3.4增加拆卸過程產生廢物的處理處置方式。拆卸過程HJ348進行處理。增加4.3.5回用件拆卸過程中的安全及環保要求應滿足GB22128和HJ348中相關規定。5.1.1“不屬于原廠零部件的宜作為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表述不正確。標明非原廠即可。修改為“應通過查驗編碼或外觀檢測等方式確認是否屬于機動車原廠零部件,并在標簽標識中注明。”5.2檢測要求再次完增加“根據機動車出廠日期確定零部件的使用年限,使善。參考商務部報批行標《報廢機動車回用件鑒定及觀檢測”的描述,替換“目測”。5.2.3“查驗回用件是否存在維修、改裝痕跡”表述不完整,需要補充。增加描述:有痕跡如何處理,沒有痕跡如何處理。不修改。5.2.2和5.2.3闡述的是檢測內容,不涉及如何中說了“回用件檢測后應有完整的記錄,記錄資料應清晰、明了,定性檢測項目應完整記錄回用件質量狀況包括缺陷類型及其存在的位置等,定量檢測項目應準確記錄質量數據。”5.2.3“企業應針對不同的回用件做出相應的規定”,把權力放到企業是否合適。存在企業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但是企業的具體標準可以通過市場準則進行篩選。放到5.1.4。“企業應針對不同的回用件,在本標準的指導下,采取相應的檢測方法。”6.3.2“回用件拆卸企業應制訂針對具體回用件的質量分級規范”,需要考慮可操作性。權限放給企業導致標準指導性減弱,企業可以在本標準的指導下,進行細分的質量分級;建議6.3.2和6.3.3合并。修改為“回用件拆卸企業應在本標準的指導下,制訂針對具體回用件的質量分級規范”。6.3.2和6.3.3不合并。調換前后位置。先表明本標準的質量分級規范,后描述企業在本標準的指導下自行制定細化的規范。6.3.3存在回收拆卸企業無法追溯維修歷史的問題。標準覆蓋企業不只是拆卸企業,增加規定質量分級的源頭環節。5.2.3中“采用外觀檢測或外觀檢測與無損檢測相結合的方法查驗回用件是否存在維修、改裝痕跡”。即維修改裝痕跡可以由回用件拆卸企業進行自行檢測判斷。為避免理解錯誤,將“維修歷史”改為“維修、改裝痕跡”,和上文對應。6.3.4“非原廠零部件以及”刪除。表述不合理。修改為“達不到三級回用件要求的零部件不宜銷售。”6是否增加信息溯源的內容。質量分級階段涉及到信息采集內容。在9.4中提到了信息溯源的內容。“回用件拆卸企業應按照GB/T00BB的規定提供回用件溯源管理條件。”7.2碳足跡核算結果的內容前面沒有提到。4中增加碳足跡核算方法。去掉“碳足跡核算結果”。目前沒有已經發布的碳足跡核算相關標準。后續修訂的時候可以再增加。7.2是否需要標注原廠件和非原廠件。和非原廠件的處理方法相對應。增加2)“原廠”字樣或“非原廠”字樣。8.1儲存標準的修改。儲存標準可結合GB22128和QC23中相應內容。修改為“整理清潔后的回用件采用GB/T00CC中5.3.5規定的方式分類儲存,且應符合GB22128、QC/T238的要求。”8.2包裝標準需要明確。包裝標準參考容。增加“儲存運輸包裝圖示標志應符合GB/T191的要求。”9.3“紙質存檔資料應至少保留1年、電子存檔資料應保留3年”保存時間要再考量。具體保存時間可以和國標《溯源規范》的時限對應,可以參考《汽車維修電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行標《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二年。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參考《報廢機動車回用件溯源管理技術規范》,回用件溯源信息保存期限以回用件出廠日期為起始日計,應不少于3年。綜上,修改為“紙質存檔資料應至少保留2年,電子存3)全面覆蓋原則。本標準根據全生命周期理論,研究涵蓋報廢機動車回用22128《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T26989《汽車回收利用術(1)信息登記。包含了針對報廢機動車類型、型號、VIN碼、出廠日期、2號)文件要求,對回收利用行為進行了規范,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報廢電動汽車回收拆解技術要求》(SB/T11238-2023)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預處理進行了規定和要求。該(3)拆卸。宜按照總成、分總成及零件等不同級別拆卸回用件,回用件拆卸過程及拆卸后整理清潔應按照GB/T《報廢機動車回用件拆卸技術規范》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348-2022)中相關規定實施。該環節主要由從事報廢機動車回用件二次拆卸的回收拆解企業以及技術服務企業實1回用件拆卸企業應根據5.4的檢測結果進行回用件質量評價和分級。 1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和回用件服務性企業,應按照5.3的要求針對——外觀類回用件安裝后可視表面應平整,不應有用件在機動車上裝配使用后應滿足GB721回用件檢測方式包括外觀目視檢測與設備儀器無損檢測,參照SB/T4采用外觀檢測或外觀檢測與無損檢測相結合的方法查驗回用件是否存——運行過程中是否存在異響、尖叫、卡滯7可采用外觀目視檢測或外觀目視檢測與設備儀器無損檢測相結合的方回用件檢測方式和檢測方法要綜合考慮到實施可操作性和檢測項目的必要定及分類》(SB/T11237-2023)要求相結合。外觀目視檢測針對可視表面應重 2檢測記錄應至少保留3年,并將檢測記錄提供給回用件潛在用戶作為選查詢和質量追溯,附錄B.1《報廢機動車回用件質量檢測記錄表》包含了具體的——一級回用件:外觀形態良好,結構完整,具有良好3回用件拆卸企業應基于6.2的分類原則,針對具體回用件制訂更為詳細4達不到三級回用件要求的零部件不應銷售。3回用件主要性能參數、質量狀況和缺陷類型及其存在位置等;編制依據:整理清潔后的回用件采用GB/T《報廢機動車回用件拆卸技術規在標準文本中的標準號暫時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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