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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務公司金融發展部制度匯編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銷售行為合規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對境內保險集中管理保險供應商考核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對境內保險集中管理保險經紀公司考核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檔案管理制度

財務有限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操作細則

財務有限公司承銷成員單位債券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承銷成員單位企業債券業務操作細則

財務有限公司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對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操作細則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分類采購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保險兼業代理業

務,有效控制和防范業務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

律法規,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的制度規定,結合XX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XX”)下發的《中國XX境內商業保險集中

管理辦法》、《中國XX境內商業保險集中管理實施細則》的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成員單位包括中國XX總部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

股子公司。

第三條公司具體操作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部門為金融發展部。

第二章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基本原則及規定

第四條公司應制定中國XX境內商業保險集中管理的業務流程和服務

規范。

第五條公司應根據各單位投保需求,結合各單位的經營風險情況,組

織保險經紀公司有針對性地提出保險建議、設計保險方案。

第六條公司應組織各成員單位實施保險采購。

第七條公司應督促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受理各單位理賠申請,協

助各單位辦理保險理賠。

第八條公司應組織保險業務培訓及日常咨詢服務。

第九條公司負責對各成員單位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接受中國

XX對于保險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涉及險種范圍

第十條各成員單位固定資產所涉及的險種,包括企業財產保險(財產

一切險、機器損壞險等)、船舶保險(船殼險、保賠險、油污險等)、

施工機具保險等。

第十一條各成員單位投資建設的BT/BOT工程所涉及的險種,包括工

程保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建筑施工人員意外

險、施工機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

第十二條各成員單位簽訂的由單一單位實施的承包項目所涉及的險

種,參考以上第十條、第十一條險種。

第十三條各成員單位員工福利保險所涉及的險種,包括補充醫療保險、

人身意外險、重大疾病保險等。

第十四條各成員單位所具有的特殊風險所涉及的險種,包括產品責任

險、安全生產責任險、港口碼頭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雇主責任保

險、貨物運輸保險(包括水路、陸路、空運、鐵路、多式聯運、油氣

管道等)等。

第十五條各成員單位根據經營和業務發展需要購買的其他險種。

第四章保險采購原則

第十六條公司應在中國XX經公開招標選定的保險經紀公司的協助下

為成員單位進行保險采購及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公司原則上應在中國XX經公開招標選定的合格保險供應商

范圍內選擇承保公司。

第十八條公司應對保險業務實行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類別及相似

類別項目涉及的險種,采取下列不同的商業保險采購策略。

(一)統保采購安排。公司應在保險經紀公司的協助下,根據中國XX

的整體情況,制定統一的保險方案及采購方案,在已確定的合格保險

供應商范圍內進行保險招標,確定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具體險種包

括企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船舶保險、施工機具保險、機動車輛保

險、雇主責任保險、人身意外險等。各成員單位根據需要,按確定的

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進行投保;

(二)單項采購安排。對于項目規模較大或需求特殊的項目,公司應

根據成員單位或者項目自身的特點和需求,對保險進行單獨采購。成

員單位提出保險需求上報本單位保險管理部門,由本單位保險管理部

門歸口提交至公司對口業務部門。公司在保險經紀公司的協助下進行

保險采購,確定保險條件、保險費率、承保公司,并邀請相關成員單

位參與整個采購過程。

第五章投保管理

第十九條對于統保采購的保險項目,在統保采購結束后,由保險經

紀公司配合公司制作投保清單發送各單位,各成員單位按要求填報投

保數據信息提交至公司。公司匯總、審核各單位的投保清單,并向保

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十條對于單項采購的保險項目,在單項采購結束后,公司應和

投保單位確認最終投保信息,由保險經紀公司配合投保單位辦理投保

手續。

第二十一條各成員單位境內商業保險業務均應通過公司進行操作,

由公司直接對口保險公司,并在保險經紀公司的協助下完成所有投保

出單工作,保單經保險經紀公司審核無誤后送達各成員單位。

第六章履約管理及保單維護

第二十二條保險合同的履行主體為各投保單位。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督促保險合同的履行主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參加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對應保險管理部門組織的保險

知識、保險合同培訓,完整把握保險合同的內容;

(二)指定保險事務負責人,落實保險管理責任;

(三)妥善保管保險合同、單據和保險合同履行過程的有效證據;

(四)當保險標的狀況發生變化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當及

時通知該單位相關保險管理部門和保險經紀公司;

(五)需提前退出保險或者保險項目調整時,應在征詢保險經紀公司

意見后,由相關部門提出并經過本該單位批準程序報至公司,公司在

經紀人協助下按保險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到期前兩個月,保險經紀公司將由專人負責發

出續保通知。公司應督促各成員單位及時提交續保需求,并在保險經

紀公司的協助下辦理續保手續。

第七章索賠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監督保險經紀公司處理保險索賠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合同的履行主體(出險單位)將

通知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針對各成員單位需求將配備專職服

務人員,由保險經紀公司專職服務人員向保險公司轉報案并抄報公司

進行報備。

第二十七條根據保險公司答復的現場查勘時間,各出險單位將配合

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保險公司查勘人員根據現場查勘情況一次性

向被保險人列示理賠所需相關資料清單后,保險合同的履行主體應當

按照資料清單的要求,收集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

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索賠資料在提供給保險公司前應當提交保險經

紀公司審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協同保險經紀公司組織保險理賠的相關工作,包

括保險報案、索賠資料審查、組織現場查勘、與保險公司的協調及理

賠談判等。出險單位保險負責人應當全程參與理賠談判過程。

第二十九條賠案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出險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

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協議。

第三十條賠案符合預付賠款條件的,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催促保險公

司預先支付部分賠款,公司與出險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接受保險公司的預付賠款。

第三十一條不同項目、不同險種的理賠處理流程存在差異的,具體

的處理流程,應當按照所簽訂的保險協議執行。

第八章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檔案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

調動時,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投保資料、保單、保險協議、理賠資料及其他保險兼業

代理業務檔案應按規定定期整理、歸檔。建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檔案

資料調閱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外借,切實防止丟失和泄露。公司

內部人員需要查閱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檔案時,必須持有部門經理批準

信函;各成員單位需查閱檔案時,須持有該成員單位保險管理部門分

管副總經理的批準信函,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陪同查閱,并進行登記。

查閱人對處理案件所需的取證,可以抄錄或影印,但不得將原件抽出

借走。

第九章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具體業務操作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辦法及操作規定

執行。各崗位人員應在各自權限內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業務,不能超

過權限、跨越審核步驟辦理業務,如遇緊急情況或特殊事項,應經部

門經理及上級領導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三十五條受理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對

各成員單位提交的投保需求表進行審查,并確認內容的正確性和有效

性,按規定的流程、時間和要求辦理投保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或拒絕。

第三十六條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紙質文件的各項交接必須保證手續嚴

密,防止重要文件的遺失。

第三十七條應定期核對各成員單位投保數據及理賠數據。

第三十八條凡違反規定,給公司或其他部門造成不良影響的,應對

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或警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

員和負有責任的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

門處理。具體標準應參照《財務有限公司問責制度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金融發展部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有效防范和化解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兼

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中國XX境內商業保險集中管理辦法》、《中國

XX境內商業保險集中管理實施細則》及中國XX下發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制度是指公司為實

施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對公司內部與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有關的各部門

及其工作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監督的辦

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

第三條公司所有與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有關的部門與員工都必須嚴格

遵守內控制度,任何人不得擁有隨意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第四條除本制度特別規定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內控制度須遵守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二章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內控的目標、原則與基本要求

第五條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內控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三)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四)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

第六條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應貫徹全面、審慎、

有效、獨立、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內控制度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公司應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與成員單位之間

的職責,建立職責分離、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二)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投保數據、理賠數據

及各類相關單證定期進行核對,對保險代理業務實行復核或事后監督

把關,對代理業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三)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建立完整的會計、

統計和業務檔案,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和各種資料的

真實、完整;

(四)公司應當實現業務操作和管理的電子化,促進各項業務的電子

數據處理系統的整合,做到業務數據的集中處理;

(五)公司應當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

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迅速予以糾正。

第三章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紀律與責任

第八條公司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誠實、

信用、謹慎、有效的原則。

第九條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具體情

況,制定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管理辦法、崗位職責及操作流程,該業務

部門與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公司應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操作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加強從

業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禁止操作人員違

規操作。

第十一條公司保險兼業代理崗位從業人員應取得保監會要求的相關

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公司對于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要建立嚴格的風險評估體系和

項目責任管理制度,強化業務風險責任制,盡可能降低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公司應及時對成員單位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提出的問題給予

解答,并如實告知其保險采購內容、范圍及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受理成員單位保險業務后,凡需向外提交的投保信息,

必須于當天及時發出,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公司不得挪用、截留成員單位的保費。

第十六條公司不得拒絕受理成員單位正常的保險業務。

第十七條成員單位違反業務原則和紀律情節嚴重的,應報告中國XX

相應管理部門,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公司為成員辦理保險業務,因工作差錯發生延誤、影響客

戶投保和理賠的,須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進行賠償,造

成其他損失的,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非因公司原因造成有關損失的,

公司不予以負責。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公司應建立對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的服務考評機制并

定期對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公司應對各單位境內商業保險集中管理執行情況,每年至

少進行一次集中檢查。除此之外,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特殊情況可組織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參

照《財務有限公司合規問責制度暫行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

處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保險代

理業務操作;

(二)違反《中國XX境內商業保險集中管理辦法》、《中國XX境內商

業保險集中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操作;

(三)未通過公司境內商業保險操作平臺而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辦理商

業保險;

(四)故意的拖延、阻礙等導致各成員單位無法正常辦理投保手續;

(五)故意隱瞞、欺騙各成員單位,導致保險采購與實際需求不符;

(六)其他違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金融發展部制訂、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財務有限公司保險銷售行為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規章制度制定,財務有限公司保險業務崗位相關人員應予以

遵守。

第二章銷售行為規范

第二條保險崗位人員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活動應遵守法律、行政法

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保險崗位人員應當在合作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

營銷活動,自覺履行兼業代理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保險崗位人員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向中國XX各投保

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介紹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

向各單位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保障范圍、責任免除等重要信息。

第五條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蓋章確認。

第六條保險崗位人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

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第七條保險崗位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制、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余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

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

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

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A)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

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

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等合法費用以

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

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

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

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

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

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

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

銷售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

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二十一)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

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八條如保險崗位人員發生上述行為,則應遵照《財務有限公司合規

問責制度暫行辦法》采取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處罰。

行政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

察看、開除。經濟處罰則視違規情節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分別給予500

元一3000元的處罰;后果特別嚴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

可處以3000元―10萬元的處罰,并可向責任人追償部分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金融發展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有限公司對境內商業保險集中管理保險供應商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XX)境內商業保險管理

制度,為加強對保險合格供應商(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管理,督

促保險公司履行各項服務承諾,保障中國XX總部及其所屬各級全資、

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保險消費權益,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考核辦法是對保險公司服務的總結性評價,但不作為該保險

公司繼續提供服務的充分條件。

第三條本考核辦法由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金融發展部

具體負責實施,考核結果經公司確認后,上報中國XX金融管理部。

第二章考核對象及要求

第四條本辦法中考核對象是指與中國XX正式簽訂合作協議的保險公

司。

第五條公司與各單位及中國XX所聘請的保險經紀公司(以下簡稱“經

紀公司”)共同參與對保險公司的考評工作,中國XX金融管理部對考

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為提高考評效率,公司將根據各單位參與統保情況,選擇統保

率較高的單位或重大項目的項目總經理部作為重點單位參與對保險公

司的考核,公司對最終考核分值進行匯總整理。

第七條評分單位選取標準

1.年統保率超過40%的單位;

2.項目投保金額超過人民幣30億的項目部;

3.統保率低于40%,但上報保險需求數量排名前五的單位。

4.在參與考核單位數量不足15家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其他重要

單位。

第八條考核期內未參與項目的保險公司不參與滿意度評分,但其他扣

分指標按本考核辦法執行。

第九條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為一個考核對象,其下屬各級機構不再單獨

考核。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條考核每年一次,公司下發考核評分表,并組織評分單位和經紀

公司對保險公司的服務進行評分。

第十一條參與評分單位,于7個工作日內提交評分結果。未提交單位

視為放棄評分權,不計入總分。如有效評分單位少于10家,則可視情

況延長提交時間或補充其他評分單位。公司金融發展部根據各單位評

分結果進行分數核算。

第十二條初步考核結果將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在接到通知后

的三個工作日之內對考核提出復議。

第十三條公司金融發展部將考核結果形成考核評價報告,經公司審批

后,上報中國XX金融管理部。如需復議,則金融發展部按照本辦法第

五章內容進行復議。

第四章考核內容及細則

第十四條考核內容及分值

考核包括服務評價指標和重大特殊事項評議兩部分。其中服務評價指

標總分值為100分,重大特殊事項評議包括監管處罰和訴訟事項等。

1.服務評價指標

(1)滿意度評價指標

該項指標分值為100分。通過滿意度問卷調查形式(調查問卷見附件)

對各保險公司協議執行情況,即承保政策優惠、理賠政策優惠、專業

化服務團隊保障、投保出單、日常服務、理賠服務、整體評價等方面

進行考核評分。

(2)服務投訴指標

考核期內各單位可對提供服務的保險公司在合同履行、服務效果、服

務態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公司進行投訴,經公司核實后,記為1項

服務投訴。

(3)長期未決案件指標

處理賠案的效率將作為考核保險公司服務質量的一項指標,如出現報

案日起,一年內賠款仍未到賬的,將記為扣分項。如保險公司可提供

資料證明該賠案的延遲確系無保險公司責任,則扣分免除。

(4)其他服務扣分指標

詳見本辦法第十六條。

2.重大特殊事項評議

考核周期內,發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保險監管要求,或各

單位對保險供應商提出法律訴訟且保險公司敗訴的情況,公司將情況

如實匯報,中國XX金融管理部將視情況嚴重程度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

公司。

第十五條上述指標中服務投訴指標與其他服務扣分指標發生重復的,

以扣分高者進行計算,但不重復扣分。

第十六條評分細則

1.服務評價指標評分細則

服務評價指標考核采用加權平均法,即按照評分單位的權重計算分值,

減去應扣減分值。最后結合重大特殊事項評議情況得出對每一保險公

司的最終考核結果。

服務評價指標得分=滿意度指標得分-服務扣分

滿意度指標得分=AX50%+BX30%+CX20%

公式中A指各保險公司獲得的各參與評分單位調查問卷得分的算術平

均數,公式中B指各保險公司獲得公司調查問卷得分,公式中C指各

保險公司獲得經紀公司調查問卷得分的算術平均數

2.服務投訴指標評分細則

服務投訴5次(含)以內,每出現一次,從該保險公司總得分中扣除3

分;服務投訴超過5次,則每次扣除5分。

3.長期未決案件指標評分細則

發生一次長期未決賠案從該保險公司總分中扣5分。

4.其他服務扣分指標評分細則

扣分標

及要

內容

號服務

人發生

務負責

人、服

負責

項目

、服

責人

目負

保項

證統

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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