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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一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在一定時期內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要求的,由本人申請,經校醫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一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注冊。每學年第一學期注冊時,學生應向院(系)交驗學費等繳費憑據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休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而未經教務處批準入學者,不予注冊。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到所在院(系)辦理暫緩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而不注冊者,院(系)應及時報教務處備案,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五條各專業本科學生學制為四年(對口招生本科學制為五年)。 第六條根據學校學分制管理制度,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過六年(含休學),五年制不超過七年(含休學)。 第七條學生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本專業培養方案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專業的總學分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第三章課程考核、學分績點與考勤 第八條課程考核 (一)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方式根據課程性質確定。 (二)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記載,60分為合格。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學分;成績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應當參加重修。 (三)課程考核成績由期終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兩項組成。課程平時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該課程期終考試,考核成績在成績冊上登記為0分。參加期終考試成績合格時,考核成 —1— 績=期終考試成績×70%+平時成績×30%;參加期終考試成績不合格時,期終考試成績即為考核成績。 (四)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參加體育課程某些項目者,需持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體育系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可以改修保健課,考核合格后成績按60分記載。 (五)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在學生成績冊上只記載一次。 (六)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在成績冊上登記為0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確有悔改表現,在受處分至少6個月后,可參加課程的重修。 (七)詳細規定參照《考試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全部課程都參與學分績點的計算。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之和。 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為: 考核成績60分,績點=0; 60≤考核成績70分,績點=1; 70≤考核成績80分,績點=2; 80≤考核成績90分,績點=3; 90≤考核成績≤100分,績點=4。 第十條考勤 (一)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應當請假;凡未經請假、請假未準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論。缺席學時按實際學時計算。 (二)一學期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處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學生經批準免修和免聽的課程不作缺席處理。 (五)因故需要請假者,應當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周以內者,由輔導員批準;請假一周以上者,經輔導員簽字同意,院長(系主任)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期間,請假一律由帶隊教師批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請假期滿,應辦理銷假手續。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學處理。 (六)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準后視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補假。 第四章選修、輔修、免修、免聽、重修、緩考 第十一條課程選修 (一)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學生必須修讀。 (二)課程選修一般在每學期期末前組織學生選課。學生選課確定后,一般不許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應當在下學期開學注冊期內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務處統一辦理。 (三)學生不許選修低于本專業教學大綱要求的課程,對未修先修課程或先修課程不合格者,不許選修后續課程。 (四)未辦選修手續而自行聽課者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五)凡成績優秀、上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5的學生,經本人書面申請,院(系)審核—2— 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以在下學期選修本專業高年級必修課程。 第十二條輔修專業 (一)二年級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專業必修課程全部合格或學分績點≥3.0,且學有余力者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 (二)申請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修讀輔修專業申請表》,經所在院(系)和輔修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三)學生應在主修專業學業期限內完成輔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課程考核成績合格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三條課程免修、免聽 (一)已修課程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5的學生,可對后續某門課程提出申請免修。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應于開課前提交證明本人已經自修課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學參考書、學習筆記、作業等),經所在院(系)和開課院(系、部)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可免修該課程,但應當參加免修課程的考核。 (二)已修課程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0且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經任課教師同意后,可免聽課程的部分內容;經批準免聽的學生,應主動與任課教師聯系,按時完成該課程的作業、實驗及實踐性教學環節,方可參加課程考核。 (三)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免聽: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及實驗課;入學教育、軍訓、各類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十四條課程重修與補考 (一)學生所修必修課程期末考試不及格者,可在下學期開學初給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須重修。公共選修課不及格者,不允許補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課程。曠考、違犯考場紀律及考試作弊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二)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及時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重修。一門課程重修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三)重修有隨班重修和自修二種方式。隨班重修需本人申請,相關院(系)安排,可以隨下一年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同檔次課程重修(期終隨班考試);自修需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 第十五條課程緩考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請緩考。辦理程序為:本人填寫《學生緩考申請表》,持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 (二)緩考學生應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后取得相應學分。 第五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準許轉學、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并提供專長證明,經學校審核,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符合原專業學習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三)學校認為其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但不同學科一般不能轉專業。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三年級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 —3— 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或應受開除學籍處分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學生轉學、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內轉專業,經轉出、轉入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確認,同時由教務處通知相關部門; (二)在省內轉學,經學校同意,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省教育廳批準; (三)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經兩校同意后,由兩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批準,并由轉入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抄送轉入學校; (四)轉學、轉專業手續應在擬轉學、轉專業學期的前一學期期末辦理。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準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的; (二)一學期請假達到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條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休學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休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年。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允許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條學生復學由本人填寫《學生復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因病休學的學生,應當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者,可以繼續休學;需延長休學期的,應書面陳述原因,報教務處批準。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章學業警示、試讀與退學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行學生學業警示制度。學生在一學期中不及格學分達到12學分(含12學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指補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課程,下同)累計達到16學分(含16學分)以上者,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書”由教務處簽發,各院(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者,轉入跟班試讀,保留原學籍一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年。每學年第一學期補考工作組織后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試讀結束后,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低于20學分者,解除試讀。若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30學分(含30學分)以下者,編入下一年級學習(以下稱下編級);若不及格課程學分達31學分(含31學分)以上者,做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學生在校期間試讀結束后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31學分(含31學分)以上者; (二)下編級一學年后,不及格課程學分仍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者; (三)無論何種原因,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經學校動員,因病或其他原因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本學期總—4— 學時三分之一者;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退學者。 按以上規定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或相關部門提出,教務處審核,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 第二十八條學生如對退學決定有異議,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在退學決定書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其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相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學生,學制為4年的在第五學期末,學制為5年的在第七學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同意,學校批準后并在下一學期獲得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的,報省教育廳批準,可以提前畢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至畢業前期,仍有不合格課程,準予在畢業前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考核后仍有一門或兩門課程不合格,暫做結業處理,在一年內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考核后仍有三門及其以上課程不合格,做終身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學籍管理規定》(院發字[20xx]149號)同時廢止。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二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改革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在一定時期內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要求的,由本人申請,經校醫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一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注冊。每學年第一學期注冊時,學生應向院(系)交驗學費等繳費憑據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休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而未經教務處批準入學者,不予注冊。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到所在院(系)辦理暫緩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而不注冊者,院(系)應及時報教務處備案,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五條各專業本科學生學制為四年(對口招生本科學制為五年)。 第六條根據學校學分制管理制度,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過六年(含休學),五年制不超過七年(含休學)。 第七條學生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本專業培養方案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專業的總學分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第三章課程考核、學分績點與考勤 第八條課程考核 (一)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方式根據課程性質確定。 (二)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記載,60分為合格。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學分;成績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應當參加重修。 (三)課程考核成績由期終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兩項組成。課程平時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該課程期終考試,考核成績在成績冊上登記為0分。參加期終考試成績合格時,考核成 —1— 績=期終考試成績×70%+平時成績×30%;參加期終考試成績不合格時,期終考試成績即為考核成績。 (四)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參加體育課程某些項目者,需持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體育系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可以改修保健課,考核合格后成績按60分記載。 (五)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在學生成績冊上只記載一次。 (六)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在成績冊上登記為0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確有悔改表現,在受處分至少6個月后,可參加課程的重修。 (七)詳細規定參照《考試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全部課程都參與學分績點的計算。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之和。 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為: 考核成績60分,績點=0; 60≤考核成績70分,績點=1; 70≤考核成績80分,績點=2; 80≤考核成績90分,績點=3; 90≤考核成績≤100分,績點=4。 第十條考勤 (一)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應當請假;凡未經請假、請假未準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論。缺席學時按實際學時計算。 (二)一學期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處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學生經批準免修和免聽的課程不作缺席處理。 (五)因故需要請假者,應當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周以內者,由輔導員批準;請假一周以上者,經輔導員簽字同意,院長(系主任)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期間,請假一律由帶隊教師批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請假期滿,應辦理銷假手續。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學處理。 (六)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準后視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補假。 第四章選修、輔修、免修、免聽、重修、緩考 第十一條課程選修 (一)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學生必須修讀。 (二)課程選修一般在每學期期末前組織學生選課。學生選課確定后,一般不許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應當在下學期開學注冊期內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務處統一辦理。 (三)學生不許選修低于本專業教學大綱要求的課程,對未修先修課程或先修課程不合格者,不許選修后續課程。 (四)未辦選修手續而自行聽課者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五)凡成績優秀、上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5的學生,經本人書面申請,院(系)審核—2— 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可以在下學期選修本專業高年級必修課程。 第十二條輔修專業 (一)二年級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專業必修課程全部合格或學分績點≥3.0,且學有余力者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 (二)申請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修讀輔修專業申請表》,經所在院(系)和輔修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三)學生應在主修專業學業期限內完成輔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課程考核成績合格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三條課程免修、免聽 (一)已修課程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5的學生,可對后續某門課程提出申請免修。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應于開課前提交證明本人已經自修課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學參考書、學習筆記、作業等),經所在院(系)和開課院(系、部)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可免修該課程,但應當參加免修課程的考核。 (二)已修課程學期平均學分績點≥3.0且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經任課教師同意后,可免聽課程的部分內容;經批準免聽的學生,應主動與任課教師聯系,按時完成該課程的作業、實驗及實踐性教學環節,方可參加課程考核。 (三)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免聽: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及實驗課;入學教育、軍訓、各類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十四條課程重修與補考 (一)學生所修必修課程期末考試不及格者,可在下學期開學初給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須重修。公共選修課不及格者,不允許補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課程。曠考、違犯考場紀律及考試作弊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二)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及時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重修。一門課程重修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三)重修有隨班重修和自修二種方式。隨班重修需本人申請,相關院(系)安排,可以隨下一年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同檔次課程重修(期終隨班考試);自修需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 第十五條課程緩考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請緩考。辦理程序為:本人填寫《學生緩考申請表》,持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 (二)緩考學生應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后取得相應學分。 第五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準許轉學、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并提供專長證明,經學校審核,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符合原專業學習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三)學校認為其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但不同學科一般不能轉專業。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三年級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 —3— 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或應受開除學籍處分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學生轉學、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內轉專業,經轉出、轉入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確認,同時由教務處通知相關部門; (二)在省內轉學,經學校同意,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省教育廳批準; (三)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經兩校同意后,由兩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批準,并由轉入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抄送轉入學校; (四)轉學、轉專業手續應在擬轉學、轉專業學期的前一學期期末辦理。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準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的; (二)一學期請假達到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條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休學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休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年。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允許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條學生復學由本人填寫《學生復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經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因病休學的學生,應當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者,可以繼續休學;需延長休學期的,應書面陳述原因,報教務處批準。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章學業警示、試讀與退學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行學生學業警示制度。學生在一學期中不及格學分達到12學分(含12學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指補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課程,下同)累計達到16學分(含16學分)以上者,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書”由教務處簽發,各院(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者,轉入跟班試讀,保留原學籍一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年。每學年第一學期補考工作組織后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試讀結束后,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低于20學分者,解除試讀。若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30學分(含30學分)以下者,編入下一年級學習(以下稱下編級);若不及格課程學分達31學分(含31學分)以上者,做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學生在校期間試讀結束后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31學分(含31學分)以上者; (二)下編級一學年后,不及格課程學分仍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者; (三)無論何種原因,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經學校動員,因病或其他原因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本學期總—4— 學時三分之一者;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退學者。 按以上規定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或相關部門提出,教務處審核,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 第二十八條學生如對退學決定有異議,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在退學決定書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其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相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學生,學制為4年的在第五學期末,學制為5年的在第七學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同意,學校批準后并在下一學期獲得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的,報省教育廳批準,可以提前畢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至畢業前期,仍有不合格課程,準予在畢業前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考核后仍有一門或兩門課程不合格,暫做結業處理,在一年內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考核后仍有三門及其以上課程不合格,做終身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學籍管理規定》(院發字[20xx]149號)同時廢止。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三 一、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學校具體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二、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三、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留級學生或授意學生留級。由于學生留級所造成的后果(指小一學籍注冊不上、初一學籍注冊不上、不能參加中考),學生留級的學校自行承擔。 四、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2、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3、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5、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6、享受資助信息; 7、其他信息和材料。 五、轉學。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生向轉入學校提供完整轉學手續后,轉入學校在不超規模或班額有學位空額情況下方可接受,查看轉學手續上的年級與其所要就讀年級是否一致,禁止轉入留級。各學校不得隨意接受轉學手續不完整或無轉學手續的學生。對手續齊全、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方和轉出方均可在管理平臺發起轉學申請,不得推諉刁難。 1、學生本縣內相互轉學全縣統一在學期開學前 兩周或開學后兩周集中辦理轉學手續,其它時間不再辦理。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學生先在轉入學校就讀,在規定時段再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市內跨縣區、省內跨地市、跨省轉出必 須先由轉入學校蓋章、轉入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縣區教育局蓋章同意接受后,在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跨省轉出的在學校收到轉入學校蓋章、轉入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縣區教育局蓋章同意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在山東省基礎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上提交轉出申請,同時告知縣教育局進行審批。跨省轉入的學生提供轉出學校蓋章、轉出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縣區教育局蓋章同意、帶全國學籍號的手續(跨省轉入到本校學生,前提是本校不超計劃、不超班額,有學位空額才可接受),學校在收到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在山東省基礎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上提交轉入申請,同時把有關手續報到縣教育局進行審批。 六、休學、復學。學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休學申請,如符合休學條件(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并報上級學籍部門核準后準予休學),學校應根據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到教育局審批,并及時在管理平臺為其辦理休學手續。起止時間按照管理平臺審核通過的時間計算,休學期滿方可申請復學。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書面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四 成人技能職業教育是我國技能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技能中心的基本任務之一。為健全本班級成人技能職業教育學員學籍管理制度,保證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一、入學、注冊和學籍 第一條班級按照國家成人招生規定錄取新生。新生接到錄取通知書,憑本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材料,按規定日期繳費并到各專業班級辦理入學注冊手續,方能取得學籍。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憑本人所在單位證明或相應證明,事先向各專業班級請假,無故不繳費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各班級將按規定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入學條件,由成教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第三條凡在籍就學學生,每年必須在規定日期內向學校繳費,每學期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到校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憑所在單位或相應證明向專業班級書面請假。不繳費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條成教學員的班級以入學的年份稱。如20xx年入學的簡稱“06”班級。 二、考勤與請假 第五條成人技能職業教育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學校規定的面授課、上機課、實驗課,考試等都實行考勤。教學考勤的結果與學員的成績、獎懲掛鉤。 第六條學員因病因事一定要做到事先向班主任請假。病事假者,需憑鄉、鎮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書或單位證明。凡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超假者均按曠課論處。 第七條面授學習期間,請假應由學員本人填寫請假條,請假一天以內(含一天)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須經班主任同意并簽署意見,送班級辦公室審批;請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內(含五天)須經班級辦公室同意并簽署意見,送班級分管領導審批。 第八條請假者必須及時銷假。 第九條對缺、曠課情況作如下規定: 1)期缺課累計10天以上(含10天)者作重讀一年處理;曠課累計5天以上(含5天)者作退學處理。 2)一期年曠課累計5天以下者,將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紀律處分,并通報學員工作單位。 3)缺課超過某門課程面授時間的三分之一者,該門課程的結業考試成績無效。在補足課時后,經本人申請,由班級辦公室簽署意見后,報班級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參加該門課程的補考。 4)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按缺課1節計;曠課1節按缺課6節計。 三、成績考核 第十條成績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可采用五級記分制(優、良、中、及、不及)。課程成績由卷面成績和平時成績兩部分組成。平時成績包括考勤、作業、提問、測試等方面情況,其比例根據課程不同分別占總評成績的30%,詳見《成教學員平時成績評定辦法》。 第十一條每門課程一般只舉行一次全面的結業考試。開課兩學期以上的課程中途是否安排考試(或測驗),由主講教師決定。每門課程只計一次總評成績。 第十二條學員一律憑學員證參加考試。無證者不得進入考場,已進入考場者該門課程的考試成績無效。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五 學院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情況是檢驗學院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為全面了解我院畢業生的工作適應程度,以及畢業生在用人單位的工作表現和用人單位的意見,加強學校人才培養與社會現實需求的緊密銜接,進一步推動和深化學校教學改革,培養國家建設需要和受社會歡迎的人才,特制定本辦法。 一、調研的對象 1.學院近兩屆畢業生; 2.畢業生所在的工作單位。 二、調研的內容 1.畢業生對學校教學管理、教學設施、學習氛圍等方面的感受,以及對院系課程設置、管理制度、教師隊伍、課堂教學、實驗教學、師生關系、教改活動、學習指導、實驗室建設、生產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用人單位對畢業生專業基礎、業務能力、敬業精神、知識結構、思想品德、外語水平、組織管理能力、創新能力、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科研能力、表達能力等方面的評價,以及對四川機電職業技術學院人才培養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機構 學院成立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小組,學院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設計、下發畢業生跟蹤調研的問卷,檢查各系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的開展情況,全面了解社會用人單位對我校本科畢業生的總體印象,總結我校人才培養的經驗和特色,及時捕捉社會需求動向,進一步推進全校的教學改革。 2.各系也成立專門的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小組,由各系主任負責,主要職責是根據校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小組的安排,組織、實施對本系歷屆畢業生跟蹤調查和信息反饋工作,了解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及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意見,對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人才培養的特色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制定人才培養的改革計劃,調整課程體系,深化教學各環節的改革,配合學院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小組的工作。 四、跟蹤調查的時間及實施辦法 1.建立畢業生監測、反饋點。每年對我院畢業生監測反饋點單位進行走訪,時間安排在十月至十二月,主要通過訪問單位人事、組織部門負責人,了解我院畢業生的表現情況。 2.各系部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3.調研的對象以近3年的畢業生為主,調研的人數不低于近3年畢業生總數的20%。 4.調研的范圍要考慮到專業分布、地域分布、性別比例、工作單位類別等因素。5.調研方法以郵寄問卷為主要方式,也可直接到用人單位了解情況。 6.問卷回收后,各系立即組織對問卷進行歸類整理和統計分析,撰寫調查報告,提出教學改革的建議,并把統計數據和報告上交學院工作小組。 7.院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小組對各系上交的有關數據進行匯總,撰寫總的統計分析報告。 8.院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小組深入各系部,檢查各系畢業生跟蹤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的開展情況。對認真開展此項工作、效果顯著的系進行表彰,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五、調查報告 1.問卷回收后,立即組織對問卷進行歸類整理和統計分析,撰寫調查報告,提出教學改革的建議。 2.以書面的形式匯總監測反饋點單位的用人意見和當年畢業生的表現情況,寫出問卷調查的數據及初步報告。 3.每三年撰寫總的統計分析報告,寫出用人單位、畢業生跟蹤調查的綜合性專題報告。 六、附則 1.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2.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七、附件 1.畢業生跟蹤調查表(畢業生) 2.畢業生跟蹤調查表(用人單位) 四川機電職業技術學院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六 1.目的:為適應公司全方位規范化管理,做好公司文件管理工作,確保使用文件的統一性和有效性,使之規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文件的管理。 3.定義:公司文件是傳達方針政策,發布公司行政規章制度、指示、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 4.文件處理程序:公司各部門都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客觀、理論聯系實際、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努力提高文件質量和處理效率。文件處理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安全,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 4.1總裁辦負責公司行政文件的編制、發放、登記、存檔、更改、回收、作廢等管理工作。 4.2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的文件編制、編號、登記、存檔、更改和專用文件的管理,發放文件必須在總裁辦備份存檔,并接受總裁辦的檢查與監督。 5.文件分類:公司的公文主要可分為以下類: 5.1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規范性程序的明確,包括條例、制度、規定、管理辦法。“條例”一般應用于系統性制度匯編;“制度”一般應用于某一方面職能的明確;“規定”應用于一項具體工作的明確;“管理辦法”一般是對條例、制度或規定的細化性操作程序明確。 5.2工作通知:適用于轉發上級文件,批轉下級文件,要求下級辦理和需要共同執行的事項; 5.3人事通知適用于公司人員錄用、晉升、調動、降職、獎懲等事項的公布。 5.4工作報告適用于下級因為某項工作對上級進行匯報請示的行文。 5.5會議紀要適用于公司各級會議進行的記錄的文件。 5.6對外發函適用于公司因某項事情對外部機構或個人發送的文件。 5.7決定、決議: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經會議討論通過并要求貫徹的事項,用“決議”。 5.8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信息。 5.9請示:向上級請求批示與批準,用“請示”。 5.10批復: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6.文件格式: 6.1公司所有文件采用a4豎版模式,四周頁邊距設置為2.5cm,頁腳設置為1.5cm,采用數字形式;6.2文件首頁頂部添加公司徽標和中英文名稱。 6.3文件一般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密級、緊急程度、正文、附件、發文時間、印章、主題詞、主送單位(部門)、抄報(送)單位(部門)等部分組成; 6.4文件標題使用華文中宋體小二號,其他均使用宋體五號,1.5倍行距。標題與公司徽標間空一行;標題下方靠右為發文編號;發文編號與正文之間可空一行;正文中小標題可使用粗體;章節段落之間可空一行;文件落款位置偏右,正文與落款之間空二行;有附件的文件,附件在文本正文后落款前列出,與正文間隔一行、與落款間隔二行。 6.5發文字號包括代號、年號、順序號;公司各類文件須統一編制發文編號,編號數字不分按年度時間順序排序。 6.5.1公司級發文瑞普總字【】號,一般適用公司級重大決定、戰略、管理制度等方面發文,其他各部門發文為該部門為主要責任的相關工作文件,一般不具有全局性。6.5.2人事任免類發文瑞普人字【】號 6.5.3總裁辦發文瑞普辦字【】號 6.5.4財務部發文瑞普財字【】號 6.5.5研發部發文瑞普研字【】號 6.5.6質管部發文瑞普質字【】號 6.5.7營銷中心發文瑞普銷字【】號 6.6簽發人:制度類和通知類文件在落款處上方應加“簽發人”項目,由相關負責人手寫簽名。文件底部應添加與文字頁面等寬兩橫線,兩橫線間下添加“報送、發送、抄送、印制份數”等項目,1.5倍行距。“報送”為需要了解此文件的總監級以上領導,“主送”對象為該文件直接關系到的部門或人員,“抄送”對象為該文件不直接相關卻應該了解的部門或人員。對于版面一頁稍多的文件,文檔正文部分可以適當縮小行距,使該文件保持在一頁內,但是如果不能保證蓋章生效和相關領導簽字,在文件的第二頁開頭可寫明此頁無正文的字樣。 6.7密級:公司文件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文件”四級,注在文件的右上角。 6.8緊急程度:最緊急、最重要、權重最大的工作或事項,標注“緊急”或“急”字樣,經理、主管以上人員閱辦此類文件要求引起高度關注,以最快的速度,組織最有力的資源,統籌安排、科學組織、協調配合、逐項落實,確保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期完成。 6.9具體要求: 6.9.1文件標題應準確簡要概括文件的主要內容; 6.9.2文件中包括項目符號、文件編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專用術語和百分比必須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分層標識。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稱、事物名稱等,一般不要簡稱,文件必須加蓋公司公章。 例:一. (一)1、(1)2、(1) 或:1.1.11.1.12.2.12.1.1, 6.9.3文件最后一頁的頁腳橫線上方有主題詞; 6.9.4公司兩頁以上頁數文件都必須添加頁碼,位置為頁面底端,對齊方式為居中,首頁顯示頁碼,格式為默認格式; 6.9.5文件內容要求按章按條款依次排列,結構完整、層次清楚;實事求是、觀點鮮明、條理清晰、文字精煉、標點正確、用字準確、格式規范; 6.9.6本規定中其他未規定事宜,應按照應用文標準格式編輯。 7.收文: 7.1收文一律使用《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收文簿》; 7.2外單位來文均由總裁辦指定專人收文,由總裁辦統一拆封、登記,由行政總監填寫《文件閱辦單》提出處理意見后,簽收人應于接件當日即按文件的要求報送給有關部門或領導,不得積壓遲誤,屬急件的,應在接件后即時報送。 7.3文書處理工作: 7.3.1文書處理包括文件的分送、傳遞、承辦、催辦、簽收、保管、立卷歸檔等程序; 7.3.2部門文件平時的管理,要求實行分類管理,文件夾側面標題設置為4個字,添加公司徽標和英文簡稱。如:行政管理、公司制度、公司證件、數據統計。文件夾內設目錄便于查找。標題格式詳見附表; 8.發文: 8.1發文執行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流程,發文程序如下:公司內部發文: 擬稿人→核稿人:部門主管領導(經理、總監)審核→公司主管領導(總監、副總裁)核準→編號→打印→蓋章(簽字)→發文→備案對外發文: 擬稿人→部門經理或總監、副總裁審核→總裁核準→編號→打印→蓋章(簽字)→發文→備案 9.附則: 9.1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及修改權歸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 9.2本制度的制定、解釋、修改等工作由公司總裁辦負責,經公司總裁批準后下發; 9.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9.4附相關支持性文件。 9.4.1文件頁面格式 9.4.2文件閱辦單 9.4.3公文擬稿紙 9.4.4標題格式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七 一、使用范圍: (一)一類用車范圍: 1、公司領導外出工作; 2、市局以上領導或檢查組來公司視察、檢查用車; 3、公司聘請外單位技術專家來公司解決技術問題或講座用車; 4、配合生產急需和營銷工作用車; 5、赴現場處理事故用車; 6、去銀行提款用車。 (二)二類用車范圍: 1、各部室正級主管外出工作用車; 2、受公司領導委托外出工作用車; 3、協作單位工作用車。 二、使用手續: (一)、公司領導外出工作用車,由辦公室及時派車,流程圖(圖一)如下。 (二)、一類的2-6條和二類用車的單位和個人用車說明及流程圖(圖二)如下。 1、用車單位或個人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申請,(公司召開大型會議或組織活動用車,須提前三天提出用車計劃),填寫用車申請單,部門主管及時與辦公室聯系,以便辦公室統一調度。 2、派車批準權限人在收到用車申請后十分鐘之內給出答復。若同意,同時將出車信息通過郵件發給所有員工。 3、準備搭乘人員收到到信息后即時與辦公室聯系。 4、辦公室車輛調配者開出派車單,按實際所需注明使用何種車輛,以及駕駛人等。 (三)、在出現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無須任何審批手續,有車先用,事后補辦手續。 (四)、公司車不得擅自用于私事,如確實需要,直接向總經理申請,由總經理通知辦公室安排。 三、有關規定: (一)、本公司的轎車、交通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指派專人駕駛、保養、清潔等。 (二)、司機憑辦公室下達的《派車單》出車,不得去《派車單》以外的地點,出車返回后及時將填好的《派車單》反饋給辦公室。 (三)、凡沒有《派車單》的臨時用車,司機應在用完車后的第一時間到辦公室補辦《派車單》。 (四)、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后,應在10分鐘內將車開到公司大門口等待出車。對在公司以外地點等候乘車的,要事先做好出車的各項準備工作,按派車要求,準時到達候車地點。 (五)、用車人員下車辦事時,司機不得離開車子辦理私事,途中不得隨意捎帶公司以外人員,若特殊需要應提前向辦公室申請。 (六)、駕車外出者必須按章行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因違規而被罰款由駕駛人自行負責。如果指定駕駛人把車交由他人駕駛而發生違規、交通事故等導致罰款或損失的,由指定駕駛人負責全額賠償,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七)、凡需去外地(出南京市)用車的,盡可能不派車,除非接送重要客人、三人以上同行或攜帶的物品極其不便出行的。 (八)、公司車輛調配者為保證公司業務的順利運轉,應準確把握車輛的運營狀況,實行科學的有計劃地安排車輛。一般情況下,兩小時之內不應再向同一目的地派車。 (九)、取消用車計劃的人員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車輛調配人員。 (十)、用車單位和個人須準時乘車,不得更改乘車路線,自覺遵守用車規定。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八 公司各區隊: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提高班組長素質,強化班組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我公司各項工作安全開展。根據國家七部委《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及彬長集團《安全基礎管理考核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基建實際,對煤化工20xx年司發106號文件進行修訂。 一、組織機構 (一)公司成立班組長試用、考核、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公司黨政領導 副組長:各副總經理 成員:各區隊負責人 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群工作部,劉超任辦公室主任,王英任干事,負責日常工作。 辦公室職責: 1.制訂和完善。 2.負責班組長日常考核及監督工作。 3.通報考核結果,并按規定進行獎罰。 二、班組長任用條件 (一)任職條件 班組長是煤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現場的直接指揮者、組織者和管理者,也是現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班組長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是確保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的關鍵。 1.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強的事業心,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完成本職工作。 2.能夠熟練掌握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帶領班組成員能正確使用、維修和保養設備,熟悉礦井相關專業災害預防和現場應急措施,具備安全精細化管理基本知識 3.服從組織領導,工作堅持原則,做事公道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善于做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班組的團結和諧,在員工中享有較高威信。 4.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敢于同“三違”現象作斗爭,自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在相關工作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二)聘用程序 實行班組長定期聘用制,采取公開招聘、行政聘任和民主選舉等方式,真正將責任心強、業務過硬、作風扎實、敢抓敢管、職工信賴的生產骨干選拔到班組長崗位上來。 1.公開招聘程序。按照班組長任職條件,由本人提出競 聘申請,經人力資源部組織資格審查后,對符合競聘條件的人員資格進行公示,組織相應筆試和面試,優勝者經公司公示,履行組織聘任程序。 2.行政聘任程序。由所在區隊推薦,經人力資源部組織資格審查和群眾評議合格后,組織相應筆試和面試成績合格者進行張榜公示,履行組織任命程序。 3.民主選舉程序。由所在區隊組織,采取組織提名、個人申報等方式確定人選,采取員工無記名投票或民主評議等方式選舉,得票半數以上視為合格,優勝者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應筆試和面試,成績合格者進行張榜公示,履行組織聘任程序。 4.班組長的聘任。經公開招聘、行政聘任和民主選舉等方式符合班組長任職條件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后聘任,執行相關待遇,班組長的聘任期限為一年,任期滿后由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合格的可繼續聘任,成績不合格者取消任職資格。 三、班長的崗位職責 (一)負責班組團隊建設,根據班組特點,采用合理有效的班組管理辦法,創建和諧班組,激發班組員工工作與學習熱情; (二)負責貫徹上級工作指令和要求,組織班組成員完成各種生產任務; (三)負責組織協調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班組成員執行工作指令和操作規程; (五)負責班組成員的考勤、計分報工工作; (六)負責處理當班的突發事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相關情況; (七)負責保管本班組的勞動工具和用品; (八)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工作任務。 四、崗位培訓 經公司聘任的班組長,必須經專門安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班組長培訓由具有三級及以上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分專業實施培訓,初次培訓在聘任3個月以內進行,以后每年培訓一次。 (一)培訓內容。以煤礦現場安全管理、勞動組織管理為主題,以《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中有關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等工種班組長安全培訓教學大綱為基礎,結合各地區、各企業煤礦安全生產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內容。主要包括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標準,上級有關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性文件和煤礦企業規章制度,煤礦有關專業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和應急救援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經驗交流等內容。 (二)培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 (三)考核發證。堅持“教考分離”原則,班組長培訓結束后,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考試,并發證。 (四)健全檔案。建立、健全班組長安全培訓檔案,建立培訓臺帳,電子檔案與實物檔案結合,實現每人一檔,并根據班組長任職培訓情況及時更新。 四、績效考評 (一)健全班組長考核機制。根據班組長工作內容和安全、生產、質量、民主管理等職責要求,加大對班組長的考核獎懲力度,定期組織分管領導、所在班組員工、協作部門等相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和考核。考評結果與班組長的收入和待遇緊密掛鉤,合理加大安全在班組長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二)健全班組長激勵機制。結合行業特點,科學合理設定班組長津貼標準,切實提高班組長的政治、經濟待遇。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長,要給予經濟上、精神上、政治上的激勵。被評為“優秀班組長”除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擇優提干外,還要重點培養發展入黨,優先安排外出考察學習等。 (三)健全班組長約束機制。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定期對班組長思想素質、履責能力和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對工作不勝任、不稱職的,及時解聘和調整。對出現失職、違紀或嚴重違章指揮等行為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撤免班組長應由區隊提出撤免理由,嚴格按照相 應程序辦理,避免隨意撤換班組長。在工作出現嚴重違紀、失職的班長撤去班組長職務后兩年內不得再次提任。 五、班組長在聘任期間,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被國家有關機關經濟處罰的,或被收容審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審、監視居注勞動教養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礦業公司或區隊管理制度,受行政處罰的; (三)聘任期間日常或年終考核不合格的; (四)由于本人責任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因身體狀況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聘約的。 六、組織管理 建立健全班組長管理組織領導體系,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嚴格檢查考核,確保班組長隊伍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一)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班組長任職資格管理領導小組,建立由人力資源部牽頭,黨群工作部、安全部等部門配合的班組長管理組織機構,嚴格規范班組長任職資格審查、安全培訓、職務任免、績效考評和總結表彰等關鍵環節管理程序。 (二)提高班組長管理層次,將班組長崗位工作經歷納 入區隊管理人員選拔的基本前提。 (三)加強班組長后備人才培養,每年將新分大中專畢業生充實到生產一線班組實踐鍛煉,鼓勵有學歷的畢業生競爭班組長崗位,不斷提高班組長綜合素質。 (四)區隊每月召開一次班組長例會,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班組現場觀摩交流活動,每年組織一次優秀班組長到先進企業學習,使班組長走出班組,拓寬視野,提升管理水平 七、班組長考核 (一)各區隊每月對班組長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報班組長試用、考核領導小組審批,根據考核結果發放班組長津貼。 (二)考核結果分四個等級: 一級:90分—100分(包括90分)為優秀 二級:80分—90分(包括80分)為稱職 三級:70分—80分(包括70分)為基本稱職 四級:60分—70分為不稱職 (三)考核結果達到一級標準發放班組長津貼的100%;考核結果達到二級標準發放班組長津貼的80%;考核結果達到三級標準發放班組長津貼的50%;考核結果在四級標準的辭退班長職務,取消班組長津貼。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九 公司各區隊: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提高班組長素質,強化班組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我公司各項工作安全開展。根據國家七部委《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及彬長集團《安全基礎管理考核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基建實際,對煤化工20xx年司發106號文件進行修訂。 一、組織機構 (一)公司成立班組長試用、考核、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公司黨政領導 副組長:各副總經理 成員:各區隊負責人 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群工作部,劉超任辦公室主任,王英任干事,負責日常工作。 辦公室職責: 1.制訂和完善。 2.負責班組長日常考核及監督工作。 3.通報考核結果,并按規定進行獎罰。 二、班組長任用條件 (一)任職條件 班組長是煤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現場的直接指揮者、組織者和管理者,也是現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班組長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是確保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的關鍵。 1.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強的事業心,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完成本職工作。 2.能夠熟練掌握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帶領班組成員能正確使用、維修和保養設備,熟悉礦井相關專業災害預防和現場應急措施,具備安全精細化管理基本知識 3.服從組織領導,工作堅持原則,做事公道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善于做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班組的團結和諧,在員工中享有較高威信。 4.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敢于同“三違”現象作斗爭,自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在相關工作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二)聘用程序 實行班組長定期聘用制,采取公開招聘、行政聘任和民主選舉等方式,真正將責任心強、業務過硬、作風扎實、敢抓敢管、職工信賴的生產骨干選拔到班組長崗位上來。 1.公開招聘程序。按照班組長任職條件,由本人提出競 聘申請,經人力資源部組織資格審查后,對符合競聘條件的人員資格進行公示,組織相應筆試和面試,優勝者經公司公示,履行組織聘任程序。 2.行政聘任程序。由所在區隊推薦,經人力資源部組織資格審查和群眾評議合格后,組織相應筆試和面試成績合格者進行張榜公示,履行組織任命程序。 3.民主選舉程序。由所在區隊組織,采取組織提名、個人申報等方式確定人選,采取員工無記名投票或民主評議等方式選舉,得票半數以上視為合格,優勝者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應筆試和面試,成績合格者進行張榜公示,履行組織聘任程序。 4.班組長的聘任。經公開招聘、行政聘任和民主選舉等方式符合班組長任職條件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后聘任,執行相關待遇,班組長的聘任期限為一年,任期滿后由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合格的可繼續聘任,成績不合格者取消任職資格。 三、班長的崗位職責 (一)負責班組團隊建設,根據班組特點,采用合理有效的班組管理辦法,創建和諧班組,激發班組員工工作與學習熱情; (二)負責貫徹上級工作指令和要求,組織班組成員完成各種生產任務; (三)負責組織協調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班組成員執行工作指令和操作規程; (五)負責班組成員的考勤、計分報工工作; (六)負責處理當班的突發事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相關情況; (七)負責保管本班組的勞動工具和用品; (八)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工作任務。 四、崗位培訓 經公司聘任的班組長,必須經專門安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班組長培訓由具有三級及以上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分專業實施培訓,初次培訓在聘任3個月以內進行,以后每年培訓一次。 (一)培訓內容。以煤礦現場安全管理、勞動組織管理為主題,以《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中有關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等工種班組長安全培訓教學大綱為基礎,結合各地區、各企業煤礦安全生產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內容。主要包括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標準,上級有關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性文件和煤礦企業規章制度,煤礦有關專業技術管理、現場管理和應急救援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經驗交流等內容。 (二)培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 (三)考核發證。堅持“教考分離”原則,班組長培訓結束后,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考試,并發證。 (四)健全檔案。建立、健全班組長安全培訓檔案,建立培訓臺帳,電子檔案與實物檔案結合,實現每人一檔,并根據班組長任職培訓情況及時更新。 四、績效考評 (一)健全班組長考核機制。根據班組長工作內容和安全、生產、質量、民主管理等職責要求,加大對班組長的考核獎懲力度,定期組織分管領導、所在班組員工、協作部門等相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和考核。考評結果與班組長的收入和待遇緊密掛鉤,合理加大安全在班組長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二)健全班組長激勵機制。結合行業特點,科學合理設定班組長津貼標準,切實提高班組長的政治、經濟待遇。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長,要給予經濟上、精神上、政治上的激勵。被評為“優秀班組長”除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擇優提干外,還要重點培養發展入黨,優先安排外出考察學習等。 (三)健全班組長約束機制。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定期對班組長思想素質、履責能力和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對工作不勝任、不稱職的,及時解聘和調整。對出現失職、違紀或嚴重違章指揮等行為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撤免班組長應由區隊提出撤免理由,嚴格按照相 應程序辦理,避免隨意撤換班組長。在工作出現嚴重違紀、失職的班長撤去班組長職務后兩年內不得再次提任。 五、班組長在聘任期間,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被國家有關機關經濟處罰的,或被收容審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審、監視居注勞動教養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礦業公司或區隊管理制度,受行政處罰的; (三)聘任期間日常或年終考核不合格的; (四)由于本人責任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因身體狀況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聘約的。 六、組織管理 建立健全班組長管理組織領導體系,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嚴格檢查考核,確保班組長隊伍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一)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班組長任職資格管理領導小組,建立由人力資源部牽頭,黨群工作部、安全部等部門配合的班組長管理組織機構,嚴格規范班組長任職資格審查、安全培訓、職務任免、績效考評和總結表彰等關鍵環節管理程序。 (二)提高班組長管理層次,將班組長崗位工作經歷納 入區隊管理人員選拔的基本前提。 (三)加強班組長后備人才培養,每年將新分大中專畢業生充實到生產一線班組實踐鍛煉,鼓勵有學歷的畢業生競爭班組長崗位,不斷提高班組長綜合素質。 (四)區隊每月召開一次班組長例會,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班組現場觀摩交流活動,每年組織一次優秀班組長到先進企業學習,使班組長走出班組,拓寬視野,提升管理水平 七、班組長考核 (一)各區隊每月對班組長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報班組長試用、考核領導小組審批,根據考核結果發放班組長津貼。 (二)考核結果分四個等級: 一級:90分—100分(包括90分)為優秀 二級:80分—90分(包括80分)為稱職 三級:70分—80分(包括70分)為基本稱職 四級:60分—70分為不稱職 (三)考核結果達到一級標準發放班組長津貼的100%;考核結果達到二級標準發放班組長津貼的80%;考核結果達到三級標準發放班組長津貼的50%;考核結果在四級標準的辭退班長職務,取消班組長津貼。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 第一條:為更好的控制辦公消耗成本,規范集團總部辦公用品的發放、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電話、計算器、訂書機、文件欄、文件夾、筆筒、打孔機、剪刀、戒紙刀、直尺、起釘器。 2、耐用辦公用品已于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第三條: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傳真紙、復(寫)印紙、打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盤、墨水、裝訂夾、白板筆。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擦、涂改液、信箋紙。 4、部門常用易耗辦公用品月用量標準見附表。此標準為暫定數,可依據每月平均用量進行合理調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門將次月《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填好(常用易耗辦公用品不得超過每月用量標準),經部門經理初核,中心總監或副總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交采購部統一采購。 6、發放時間:每月1-2號(如遇假期,順延)。其余時間一般不予辦理辦公用品的領用手續。 7、領用方法:由各部門文員按發放日期統一到辦公用品倉申領,填寫《領料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后交倉管員按《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發放,若部門領用超出需求計劃的,須經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方可發放。 8、部分辦公用品(油性筆、水彩筆、簽字筆、白板筆、圓珠筆芯、圓珠筆、涂改液、各種電腦墨盒)實行以舊換新原則,傳真紙領用時須以中間紙交換。 9、電腦耗材品(鼠標、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總經辦電腦部經理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方可領用,申領時須依舊換新。 9、本著節約與自愿的原則,可不領用或少領用的應盡量不領用或少領用。文秘資源網對于節儉成效突出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表揚。 第四條:未列入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領,按集團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條: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抵觸者,以此為準。 學籍管理辦法處分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一 第一條:為更好的控制辦公消耗成本,規范集團總部辦公用品的發放、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電話、計算器、訂書機、文件欄、文件夾、筆筒、打孔機、剪刀、戒紙刀、直尺、起釘器。 2、耐用辦公用品已于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第三條: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傳真紙、復(寫)印紙、打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盤、墨水、裝訂夾、白板筆。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擦、涂改液、信箋紙。 4、部門常用易耗辦公用品月用量標準見附表。此標準為暫定數,可依據每月平均用量進行合理調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門將次月《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填好(常用易耗辦公用品不得超過每月用量標準),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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