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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章社會保
險八◆第七章
社會保
險第:二
一節
概
述一
社會保險的概念◆社會保險是與勞動風險相對應的概念◆
要
注意
理
解
勞
動
風
險
的
涵
義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勞動力再生產,國家和社
會
對因
喪失
勞
動能
力
或
勞
動
機
會
而
不
能勞動
或
暫
時
不
能
勞
動的
勞
動
者,
給
予
物
質幫助,
使
其
至
少
能
維
持
基
本
生
活需
要,
此即
社
會
保險
。◆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社會性強制性3、互濟性十福利性補償性5、差別性有:◆社會保險與
商業保
險
的
區
別:1
、
基
本
屬
性
不
同>2、保
險
對
象
不
同3、
保
險
原
則
不
同4、
保
險
費
負
擔
不
同二
、社會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僅作
一
般
了
解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社
會
保險
法
律
關
系,
是
指
保
險
人
、
投
保人、
被保險
人
和
受
益
人
之間
依
法
形
成的收
取和
繳
納
社
會
保險
費
、
支
付
和
享
受
社
會
保險待
遇的
相
互
權
利
義
務
關
系保險人,
又
稱
承
保
人,
我國
稱
社
會
保險
經辦
機構,
是
指
依
法
經
辦
社
會
保險
業
務的
主體投保
人,
也
稱
要
保
人,
是
為
被
保險
人
利
益向保險人投辦社會保險的主體,
一般為用
人單位。丫◆一
般
指已由用
人
單
位
為
其
投
辦
或已→由
其
本
人
社
會
保險的
勞
動
者
。受益人,是基
于同被保險人的
一定
關
系
而享有
一定保險利益的主體
◆
被保險人,也稱受保人
,
是
直接對
◆
社
會
保險
標的
具
有
保險
利
益
的
主
體
,1二
、
社會
保險結構◆社會保險的各個險種都可設計為由◆國家
基
本
保險、
用
人
單
位
補
充
保險◆
和
儲蓄
保
險
三
個
部
分
所
構
成
。(一)國家基本保險。它是由國家
統
一
建
立
并
強
制
實
行的
為
全
體勞動者平等
地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社會
保險
。◆在各個險種的結構中,它屬于基本組成部分。
主要特點有:1、它的適用具有普遍性、持續性和強制
性
。2、它實行統一標準,即要求按照統一標
準繳納保險和支付保險待遇。3、它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4、
它一般要求由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國
家三
方
合
理
分
擔費
用
。(二)用人
單
位
補
充
保
險◆它是由
用
人
單
位
根
據自己的經濟實
力
,自主地
為
勞
動
者
建
立的,旨在使本單
位;
勞
動
者
在
已有
基本
生
活
保障的
基
礎上
進步獲
得
物
質
幫
助的
社
會
保險
,
是
對
基
本
保險
的補充
。(三)個人儲蓄保險?它是由勞動者個人根據自己收入情況自愿以儲蓄的形式
為
自己建立的社
會
保險,是對國家基本
保險
和
用
人
單
位
補
充
保險的
補充。
、社會保險待遇享
受
條
件
(
一
)
具
備享受
社
會
保險待遇的主
體
受
益
人。(
)實際發生法定
的社會保險事故
資格
享
受
社會
保
險
待
遇
者
,
必
須
是
被
保
險
人
和
◆社會保險事故,
是指衰老、
失業、傷殘、
疾病
生
育等
勞
動
風險
事
故。
四、社會保險待遇計算依據計算待遇數額的相關因素主要有以下:1
、
工
資2
、
工
齡3、
保
險
費4、
特
殊
貢
獻◆有
可
靠的
資
金
保障,國
家
通
過
立
法
要◆求全社會統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會保險待
遇的
專項
資
金
。◆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是指在社會范圍內,對社
會
保險
基
金的
各
種
來
源
和
用
途
作出
統一的規
定,
規
劃
和
安
排,
并
據
此
對
社
會
保險
基金
進
行
統
一的
收
支、
管
理
和
經
營,以保
證其
收
支
平
衡、
合
理
使
用
和
安
全
、
增
值
,充
分發
揮
其
社
會
保
障
職
能
。◆
五、
社
會
保險
基
金
統
籌◆社會保險基金,
是指為了使社會保險第
三
節
養
老
保
險養老保險的概念和形式◆
養老
保險,
又
稱
年
金
保險,
是
指
勞
動
者
在因年
老
或
病
殘
而
喪
失
勞
動
能
力的
情
況
下
,退出勞動領域,定期領取生活費用的一種社會
保險制
度
。◆我國的職工養老保險有三種形式:◆1、
退
休◆2、
離
休3、
—退
職養老保險
待
遇的享受
條
件(一
)
退
休
年
齡
條
件◆我國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包括:◆1、一
般
退
休
年
齡◆男60
歲,女50
歲
(
工
人
)
或55歲—
(
職
員
)◆
2、
提前
退
休
年
齡◆因從事有害身體
健
康
工
作
或
工
傷
(
職
業
病
)致殘而
完
全
喪
失
勞
動
能
力的
職
工
和
連
續
工齡
滿30
歲的
國家公務員,退休不受
年
齡限制。十
3、延遲
退
休
年
齡
高級專
家
經
批
準
可
延
遲
退
休,
但正
職
不
超
過
7
0
歲
,副職不超過65
歲
。
(二
)
退休
工
齡
條
件◆在
我國,按規
定,
職
工
退
休
一
般
須
連
續
工齡
滿10
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
一
般
須
連續工
齡
滿
2
0
年,
連
續
工
齡
滿
3
0
年
者
提
前
退
休可不
受
年
齡限
制;但因工
傷
或
職
業
病
致
殘而
完
全
喪失
勞
動
能
力的
職
工,
退
休
不以
連續
工
齡
為
條
件
。(
三
)
其
他退
休
條
件提前
和
延
遲
退
休,
都
應
經
有
關
部門或機構批準;從事
有害身
體
健
康工
作的
和
因
傷
或
職業病致
殘的
職
工提
前
退職,須是經依法證明完全喪
失勞動能力者。
休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標準和給
付(
一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內容◆退
休
待
遇的
內容
:1
、
退
休
金>2、
醫療待遇和死亡
待遇3、
其
他
待
遇◆離休待遇◆退職待遇(二)退休金
的標
準◆退體金,
又稱年金,即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退休金一般以在職時的工資收入為基礎,再輔之以繳費年限
(或工齡)和退
休
年
齡
,
進
行計
算(三)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改
革前
我國
一
直
采
取由
用
人
單
位
給
付的
方
式。按照
改
革的
目
標
模
式,
應當以社
會
保
險經
辦
機
構
給
付
為
主,
用
人
單
位
給
付
為
輔
。◆失業保險,我國又稱待業保險,是指
勞動者
在
失
業
期間,由國家和社
會給
予
一
定物質
幫
助,以保障
其
基
本
生活
并
促
進
其再就
業的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包括以下要點:
1、失業保險的保險
事
故
僅限于
非自愿失
業,而
不
包
括自愿失
業
。2、失業保險中的物質幫助,不僅指失
業救濟金,
還
包
括
組
織
生
產自救等
其
他幫
助形式。
失
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
失業者原是職工且達到一定工齡
2、
失業者須是非自愿失業
◆3、
失業者在失業前曾履行
一
定繳
費
義務
◆4、
失業者領取失
業救
濟
金期限尚未屆滿
5、
失業者仍具有被介紹
就
業
條
件
6、失
業者
須履行
法
定程序并經過等
待
期
恒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停
止
領
取
失
業
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
重
新
就
業的
;2、
應
征
服
兵
役的
;3、
移
居
境
外的
;4、
享受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待
遇的
;5、
被
判
刑收
監
執
行
或
者
被
勞
動
教
養的
;6、無
正當
理由,拒
不
接
受
當
地
人民
政
府
指定的
部門
或
者
機
構
介
紹的
工
作的
;7
、
有法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的其
他
情
形的王、
失業
保險
待
遇的內容、標準◆和給付
(一)失業保險待遇的
內容◆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失業救濟金
,
即
失
業
者
在
規
定的
失
業
期間
領
取的
生
活費
。2、失
業
者
在
領
取失
業
救
濟
金
期間的醫
療費
及
其
他費
用
。3、由失
業保
險
經
辦
機
構
組
織
或
扶
持的
轉
業訓練和生產自救。
(
二
)標
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高于
城市
居民
最低生
活
保
障
標
準的
水
平,由省、自治區、
直
轄市
人民
政
府
確
定
。(
三
)
給
付◆一般有貨幣和非貨幣給付之分。◆貨幣給付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
險
基金中
直
接
給
付
失
業
者
作
為
失
業
保險
待
遇的一
定
數
額
貨幣
。累計繳費時
間滿
1年不足
5年
的
,領
取
失
業保險金
的期
限最長為
12個
月
;
累計繳
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
險金的期
限最
長
為
1
8個
月
;
累
計繳
費
時
間10年
以上
的
,
領
取
失
業
保
險
金
的
期
限
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
計
算,領
取
失
業
保險
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
的失業
保險
金的期限合
并
計
算,但
是
最
長不得超過24個月。◆第五節工傷保險一
、
工
傷
保
險
的
概
念◆工傷
保
險,
又
稱
職
業
傷
害
賠
償
保險,
是
指職工因工而致傷、病、殘、死亡,依法獲得經濟
賠
償
和
物
質
幫
助的
一
種
社
會
保險
制度。它通過對工傷職工及其家庭提供醫療照顧、生活
保障
和
經
濟
賠
償,以減輕
工
傷職工所
受
經
濟
上的
損害,并
減
輕
用
人
單
位
的
負擔。◆
其
特
征
有
:◆1、
它
是
基
于
對
工
傷
職
工的
賠
償
責
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2、
它
是由
用
人
單
位
承
擔
全
部
責
任的
一
種社
會
保險
。◆3、其賠償
責
任
實
行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4、
其
被
保險
人
范圍
包
括
全
體
職
工
。5、其目的不
僅
在
于
對
受
傷
害
者的
事
后
救濟,
而
且
還
注
重
對
職
業
傷害
的
預
防
。工傷保險
事故的界定
工傷保險中的保險事故屬于廣義工傷,包括
狹
義
工
傷
和
職
業
病
。(一)工傷
的概
念
和
范
圍 工傷概念中的“工”,就其本質而言,是指職工在勞
動
過
程中執行
職
務
(
業
務
)
的
行為,
既可能實施于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之內,也可能實
施
于
其
他
地點
或時間
。
工傷
概
念中的"
傷
"
,即
職
工
在
勞
動
過
程中所受到的急性傷害(即傷亡),包括負傷、致殘、死亡。Y因此,工傷可定義為,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業務)而受到的急性傷害界◆關于工傷與非工傷的限,通常有:、時間界限2、空間界限業務3、職業()界限4、主觀過錯界限5、法定特殊界限
◆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
因
受到
事
故
傷
害的
;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
作
有
關的
預
備
性
或
者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傷
害的
;3、在
工
作
時間
和
工
作
場
所內,因履
行
工作
職責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傷
害的
;◆4、
患職業病
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或
者發
生
事
故
下
落
不明的
;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
傷
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
形
。
◆職
工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視同工
傷
1
、
在
工作時間和工作
崗位
,突
發
疾
病死亡或者在
4
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
效
死
亡的
;2、
在搶險
救
災
等
維
護國
家
利
益、
公
共
利
益活
動
中
受
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
因公負傷
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
位
后舊傷
復
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
十
醉酒導致傷亡的:3、
自殘
或
者
自
殺
的(
二
)
職
業
病的
概
念
與
范圍◆
職
業
病
一
般
是
指
勞
動
暑
在
勞
動
過
程中◆接
觸
職
業性
有
害因
素
所
導
致的
疾
病。它同特定
職
業
密
切
聯
系,與
勞
動
衛
生
相
對
應
,屬于職
業
性
有
害因素
對
勞
動
者
健
康的
慢
性
傷
害。◆職
業
病
作為
一
種
慢
性
傷
害,
在
實
踐中比工
傷更難認定。關于職業病的范圍,各國均
由有關
法
規
直
接
規
定
或
者
授
權
政
府
特
定
部
門具體確定。病2、3、塵
肺職
業
性
放
射
性
疾
病職業中毒4、◆5、物理因
素
所
致
職
業
病生
物因素所致職
業病職
業性皮
膚
病職
業性眼病8、職
業性
耳
鼻喉口腔
疾9、職
業
性
腫
瘤10
、其他
職業病◆7、
6、
(三)工傷致殘程度和因工死亡范圍◆根據《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
職工傷
殘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程
度
分
為
十
級,
其中一、二、三、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五、
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
八、九
、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
衛
生
機
構
診斷
為
職
業
病
后,
經醫療單
位
確
定醫
療
終
結
時,需
進行
傷
殘醫
療檢
查
及
勞
動能
力
鑒
定
者
。心●◆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
器官損
傷、功能障
礙
及其
對醫
療與護理的依
賴
程
度,適當
考
慮了由于傷
殘引起的社
會心
理因素
影響,
對
傷
殘
程
度
進行分級
。1、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
病
不
一
定
有
器官
缺
損
。2、
功
能
障
礙
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
以醫療終
結時的醫
療
檢
查
結
果
為
依
據,根
據
評殘
對
象
逐
個
確
定
。3、醫療依
賴
指
傷
、病致殘
后,于醫療
終結
時
仍
然
不
能
脫
離
治
療
者
。4、
護理依賴
指傷、病
致
殘
者因生
活
不
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五
項
:(1)
進食
;(2)
翻身;(3)
大
、
小
便
;(4)
穿衣
、洗漱;(5)
自
我
移
動
。5、心理障礙
一些特
殊
殘情,
在器
官◆
缺
損或
功
能
障
礙的
基
礎
上
雖
不
造
成
醫療
依
賴,
但卻
導
致
心
理
障
礙
或
減
損
傷
殘
者
的生
活
質
量,
在
評
定
殘
情時,
應
適當
考
慮
這些
后
果。因工
死
亡
是
指因
工
傷
事
故
或
職
業中毒
直
接
導
致
死
亡、工
傷
或
職
業
病
例
醫
療
期間
死
亡
、
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
及因工致殘
(一級至四級)離家傷殘撫恤金期
間死亡。一王、確定工傷保險待遇
的程序
(一)工傷報告和工傷保
險待遇
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
職
業
病,所
在
單
位
應當自事故
傷害
發
生
之日或
者
被
診斷、
鑒
定
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
動
保障
行
政
部門
提出
工
傷
認
定申
請
。
遇有
特殊情
況,經
報勞
動
保障行
政
部門同意,
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
人
單
位
未
按
前
款
規定
提出
工
傷
認
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
會組
織
在
事
故
傷
害
發
生
之日或
者
被
診斷
、
鑒定為職業病之
日起1年
內
,
可
以直接向用人單
位
所
在
地
統
籌
地區
勞
動
保障
行
政
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
單
位
未
在
上
述
規
定的時限內提
交
工
傷
認定申
請,在
此
期間
發
生
符
合
規定的
工
傷
待遇
等
有
關費
用由該
用
人
單
位負
擔
。
(
二
)
工
傷
認
定◆提出
工
傷
認定申
請
應當
提
交下
列
材
料
:◆
1
、
工
傷
認
定
申
請
表
;◆2、與用人單
位
存
在勞
動
關系
(
包
括
事
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
業
病
診
斷
證明書(或者職
業
病
診斷鑒
定
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
工
傷
害
程
度
等
基
本
情
況
。分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受
理
工
傷
認
定
甲◆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
機構以及
有
關
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
診斷
和
診
斷
爭
議的
鑒定,依照職業
病防治
法的有
關
規
定
執
行。
對
依
法取得職業
病
診
斷
證明
書
或
者
職
業
病
診斷
鑒
定書的,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不
再
進
行
調
查
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
為
是
工
傷的,由用人單位
承
擔
舉
證責任。
職
工
發
生
工
傷
,
經
治
療
傷
情
相
對
穩
定
后
存
在殘疾、
影響
勞
動能
力的,應當
進行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
勞動能
力
鑒
定由用
人
單
位、工
傷
職
工
或
者其直系
親
屬向設區的市級勞
動
能
力
鑒
定
委員會提出申請,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
和
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
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
日起60
日內作出勞動能力
鑒
定
結
論,必
要時,作出勞
動能力鑒定結論
的
期
限
可
以
延
長
3
0
日O◆申
請
鑒定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對
設區
的
市
級
勞動能力
鑒
定
委員
會
作出的
鑒定
結
論
不
服的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
之
日
起15
日內向省、自治區、直
轄市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委
員
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
動能
力
鑒
定
委
員
會
作出的
勞
動
能
力
鑒
定結
論為
最
終
結
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
傷
職
工
或
者
其
直系
親
屬、
所
在
單
位
或
者經辦
機
構
認
為
傷
殘
情
況
發
生
變
化的,
可
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王傷
保險待
遇的內容、標準
和
給
付(一)工傷
醫療期
間待
遇◆1、醫療
待
遇◆職工
治
療
工
傷
應當
在
簽
訂
服
務
協
議的醫
療
機構就醫,情
況
緊
急時
可以先到
就
近的醫療
機構
急
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
目錄、工傷
保險
藥品
目錄、工
傷
保險
住院
服
務
標
準的,
從
工
傷
保險
基
金
支
付
。◆職王住院治療工傷的,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發給
住院
伙
食
補
助費;經
醫
療
機
構
出具證明,報經辦
機構同意,
工傷職
工到
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
宿費
用由所在單
位
按照
本
單
位
職
工因公出差
標
準報銷
。◆工傷
職
工
治
療
非
工
傷引
發的
疾
病,不
享受
工
傷醫
療
待
遇
。◆2、
工
傷
津
貼◆
職工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傷
害
或
者
患
職
業
病
需要暫
停
工
作
接受
工
傷
醫
療的,
在
停
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
按
月
支
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
重或
者
情
況
特
殊,
經
設區的
市
級
勞
動
能
力鑒定
委員
會
確
認,
可以
適當
延
長,
但
延
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
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二)工傷致殘待遇◆
職
王因
工
致
殘
被
鑒定
為
一
至四
級的
,◆
應當
退出
生
產、
工
作崗
位,
終
止
勞
動
關
系
,
發
給工
傷
傷
殘
撫
恤
證
件
,
并
享
受以
下
待
遇
。1、
從
工
傷
保險
基
金
按
傷
殘
等
級
支
付
一
次
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4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
個月的
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
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2、
從
工
傷
保
險
基
金
按
月
支
付
傷
殘
津
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
殘
為
本
人
工
資
的
8
5
%
,
三
級
傷
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
工資
標
準的,由工傷
保險
基
金
補
足
差額;3、工傷
職
工
達到
退
休
年
齡
并
辦
理
退
休
手續后,停發
傷
殘
津
貼,享
受
基
本
養
老
保險待遇。基本
養老
保險
待
遇
低
于
傷
殘
津
貼的
,由工
傷
保險
基
金
補
足
差
額
。職工因
工
致
殘
被
鑒定
為
五
級、
六
級
傷
殘的
,享
受以下
待
遇
:1、從
工
傷
保險
基
金
按
傷
殘
等
級
支
付
一
次性
傷
殘
補
助
金,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
人
工
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
單
位安
排
適當
工
作。
難以安
排
工
作的,由
用人
單
位
按
月
發
給
傷
殘
津
貼,
標
準
為:
五
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
本人工資的60
%,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
定為
其
繳
納
應
繳
納的各
項
社
會
保
險
費的,
由用人單
位
補
足
差
額
。◆傷
殘
津
貼
實際
金
額
低
于當
地
最
低
工資
標
準經
工傷職工本人提
出,該職工
可以與用人
單位
解除或
者
終
止
勞
動
關
系,由用人
單
位
支付一
次性工傷醫
療補助金和傷殘
就
業
補
助
金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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