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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法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01依法嚴懲利用虛假中獎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陳某慧等7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陳某慧、熊某江密謀詐騙財物。隨后,陳某慧購買“釣魚網站”域名及4萬個手機號碼信息,虛構“淘寶”平臺或“奔跑吧兄弟”節目等中獎信息向前述手機號碼群發,再冒充客服人員以繳納“保證金”“稅款”等為由騙取“中獎者”的財物。2016年6月至同年8月底,陳某慧、高某忠、范某杰、葉某鋒、熊某江等人采用前述詐騙方法,先后騙取被害人蔡某妍等63人財物合計104.1萬余元,其中蔡某妍被騙9800元后投海自殺。期間,林某雅明知葉某鋒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為其辦理POS機,后葉某鋒通過該POS機以刷卡消費方式為陳某慧及他人轉移詐騙所得等資金420.2萬余元。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陳某億辦理5張銀行卡并出售,上述銀行卡亦被陳某慧等人用于詐騙犯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陳某慧還雇用他人冒充“爸爸去哪兒”等綜藝節目組向手機用戶發送虛假中獎詐騙信息共計73萬余條。裁判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陳某慧、范某杰、高某忠、葉某鋒、熊某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該犯罪團伙詐騙數十人,一被害人因被騙自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5人均是主犯。林某雅、陳某億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提供銷售點終端機、銀行賬戶予以協助,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典型意義被告人陳某慧等結成詐騙團伙,虛構中獎信息實施詐騙。詐騙對象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并造成一名即將入學的大學生自殺的惡劣后果,人民法院對陳某慧頂格量刑,彰顯了對電信網絡詐騙首犯、組織者、罪責嚴重者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的決心。此案同時警醒大家提高警惕,不輕信所謂“中獎”等意外驚喜,拒絕“以小博大”的利益誘惑,共同構筑識詐防詐網絡。02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集團犯罪——黃某等48人犯罪集團詐騙案基本案情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黃某糾集王某某、黃某甲等47人,成立6家公司,私建2座廟宇,組織人員冒充“法師”“仙師助理”或“情感專家”“瘦身專家”等,在湛江、廣州分別設立窩點,構建多渠道網絡營銷平臺,以幫助廟宇售賣“法物”“法事”或幫助公司售賣“情感服務套餐”“減肥產品”為名,運用詐騙話術,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法物”“法事”“情感服務套餐”或假冒的減肥產品,騙取上萬名被害人的財物合計9885萬余元。裁判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黃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通過電信網絡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黃某等人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結成首要分子明確、重要成員固定、多次共同實施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黃某是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黃某等人詐騙包括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在內的不特定多數人的財物,應酌情從重處罰。以詐騙罪判處黃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相應財產刑。典型意義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是長期實施犯罪活動的固定犯罪組織,結構縝密、分工明確、隱秘性強,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本案犯罪集團利用封建迷信或瞄準情感服務、減肥瘦身等熱點話題,鎖定防范識別能力較差的弱勢群體,致國內34個省(市、區)及另外9個國家逾萬人上當受騙,動機卑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法院依法從嚴從重打擊,對首要分子頂格量刑,宣示全力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堅定決心,有力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03嚴厲打擊虛假網絡代理服務詐騙集團犯罪——蔣某、徐某等55人犯罪集團詐騙案基本案情2015年底,被告人蔣某、徐某伙同徐某、楊某(后二人另案處理)等人經密謀決定實施網絡代理服務詐騙犯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間,上述人員糾集同伙,在廣東廣州、廣西南寧、浙江杭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明知根本不具備電商代運營的能力和技術條件,仍以給淘寶網店提供代運營服務為名,利用詐騙話術誘騙7711名被害人購買、升級“服務套餐”,共計騙取人民幣5299.4萬余元。裁判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蔣某、徐某等5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蔣某、徐某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主犯,應當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以詐騙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判處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典型意義網店經營、直播帶貨是網絡時代的創業新形態、新方式,不法分子也染指創業新領域,花樣翻新地實施詐騙犯罪。本案犯罪集團組織嚴密,多點辦公、跨區聯動,犯罪鏈條完整,大大增加打擊難度。騙術設計嚴絲合縫,多名被害人一再受騙,被害人數、騙取金額相當龐大,社會影響十分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區分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重判詐騙集團首犯及其他主犯。同時也警示青年創業者,“天上掉餡餅,必定有陷阱”,要樹立正確的財富利益觀,通過辛勤勞動來獲取合理收益。04依法懲處利用網絡投資平臺實施詐騙犯罪——丁某凡、溫某峰詐騙案基本案情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凡、溫某峰和林某(另案處理)合謀非法搭建“金融樹”“拉菲國際”等虛假互聯網金融交易平臺,雇請業務員誘騙客戶前來投資,并安排人員假扮“分析師”予以指導,通過人為操控制造交易假象,騙取客戶投資款。后三人在福建福州設立窩點,招聘人員實施詐騙,共騙取被害人黃某等十余人的投資款340萬余元。裁判結果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丁某凡、溫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丁某凡、溫某峰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處罰金。典型意義網絡平臺投資型詐騙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精通網絡技術、金融投資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作案手段的專業性強、精密度高,防范識別難度大。被害人一般欠缺專業知識,處于明顯弱勢,極易墜入陷阱。投資者應擦亮雙眼,審慎判斷所謂的高額回報是否符合正常的經營規律和商業邏輯,提高識別投資類詐騙的能力,堅決拒絕非法投資平臺,做到理性投資、依法維權。05精準打擊為詐騙團伙提供幫助的犯罪——徐某銀等9人詐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基本案情2019年10月,某境外電信詐騙團伙在境內招募、組建由徐某銀等9人參與的犯罪小組,通過在境內非法架設網關設備(GOIP)、利用貓池設備管理電話卡等方式分離詐騙窩點和詐騙設備,為境外詐騙團伙實施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其中,徐某銀、韋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而為犯罪提供收轉手機卡、中轉通訊設備、定時建立插卡機的網絡連接等技術支持;黃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犯罪提供攜帶網關機到不同城市建立網絡連接和提供手機卡等幫助。至2020年5月,該詐騙團伙通過冒充公檢法、淘寶客服等方式共詐騙被害人50余人390萬余元。裁判結果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徐某銀、韋某等6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網絡連接等技術支持,屬于詐騙共犯,均已構成詐騙罪。黃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網絡連接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徐某銀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黃某政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個月。典型意義電信網絡犯罪呈組織化、鏈條化、產業化趨勢。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助犯的行為定性時,精準判斷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內容十分關鍵。人民法院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詐騙實施者之間的關系等主客觀因素,綜合認定徐某銀等6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詐騙罪共犯論處,認定其余3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懲處,充分體現了國家在全鏈條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的司法力度和準度。06打擊“買真退假”詐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王某明等3人詐騙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起,王某明收購、借用他人賬號,使用虛假收貨人姓名在某知名網購平臺購買名牌運動鞋、樂高積木等商品,同時在其他網購平臺低價購買同款仿品,將仿品置換正品向唯品會退貨退款,掉包的正品則銷贓獲利,共騙取商品價值129萬余元。2021年3月起,廖某榆、郭某穎效仿王某明以上述方式掉包商品,分別騙取商品價值24萬余元、19萬余元。歸案后,廖某榆、郭某穎退贓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裁判結果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明、廖某榆、郭某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假貨冒充真品,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均已構成詐騙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態度、退賠情況,判處王某明、廖某榆、郭某穎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至三年,并處財產刑。典型意義網絡購物平臺競爭日趨激烈,為吸引客戶,紛紛提供無理由退貨退款等便捷服務,本案被告人惡意利用網購平臺規則,掉包正品貨物實施詐騙犯罪,嚴重擾亂正常網購秩序。人民法院對此類行為依法懲處,保護商家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倡導網絡交易各方踐行平等、公正、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07寬嚴相濟處理電信網絡詐騙下游犯罪——劉某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劉某萍(在校大學生)明知可能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犯罪,仍辦理多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受指使將銀行卡收取的資金轉移至指定賬戶。同月16日,劉某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據查,劉某萍名下13張銀行卡涉詐金額累計轉入199.8萬元,轉出198.2萬元,其非法獲利約2萬元。裁判結果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劉某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劉某萍構成自首,可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系初犯、偶犯、在校學生,可酌情從輕處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某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典型意義發展學生群體充當“卡農”,為電信網絡犯罪提供“兩卡”的違法犯罪現象屢見不鮮。個別在校學生因閱歷不足、識別力有限,為蠅頭小利所惑,最終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兇,令人扼腕嘆息。本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全案量刑情節對被告人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體現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同時警示廣大學生要提高法律素養,珍惜美好前程,增強識詐能力,拒絕不義之利。08依法打擊行業“內鬼”,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陳某等5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任職的廣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為某通信分公司提供線上訂單交付服務。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陳某利用其擔任公司電話卡配送員、配送組長、片區主管的職務便利,先后招攬被告人梁某俊、李某劍等4人,在向手機卡用戶交付手機卡過程中,未經用戶同意,擅自獲取用戶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微信、京東、抖音等賬號,其中一張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賬號后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被害人10萬元。陳某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萬余元至1.5萬余元不等。裁判結果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梁某俊等4人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某劍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某等人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給他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各被告人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遂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陳某、梁某俊、李某劍等5人有期徒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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