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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
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o
2.工程地點:o
3.工程審批、核準或備案文號:o
4.資金來源:o
5.工程內容及規模:o
6.工程承包范圍:o
7.工程建設要求:o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Ho
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
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標準:O
設備采購質量標準:0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O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含稅)為:
人民幣(大寫)__(¥——元)。其中,包含暫定金額:
(¥元)o
簽約合同價具體構成:
(1)勘察設計費:
人民幣(大寫)(¥元);
(2)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
人民幣(大寫).—(¥元);
(3)建筑安裝工程費:
人民幣(大寫)(¥元);
(4)工程建設其他費:
人民幣(大寫)(¥元);
2.合同價格形式:
合同價格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j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
設計負責人:;
采購負責人:;
施工負責人:0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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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用合同條款;
(5)發包人要求及其附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本招標文件模擬清單及計價規定
(8)設計文件及圖紙
(9)承包人建議書;
(10)價格清單;
(11)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
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
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和施工等
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
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八、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年月日簽訂。
九、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簽訂。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H^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一份,承包人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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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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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
附錄、專用合同條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及附件、價格清單、承包人
建議書,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
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1.1.1.4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1.1.1.5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包
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
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
1.1.1.8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
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議書應包括承包人的設計圖紙及
相應說明等設計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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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2.3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1.1.2.4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義務的負責人。
1.1.2.5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
格的人員。
1.1.2.6施工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
格的人員。
1.1.2.7采購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L1.2.8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與其簽訂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2.9咨詢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及項
目建設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含全過程咨詢企業、監理企業等。
1.1.2.10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是指由咨詢人委派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
責人,含咨詢人項目負責人等。
1.1.3工程和設備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區段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
久工程。
1.1.3.5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
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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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為工程實施提供的施工設備。
1.1.3.9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檢驗和竣工
1.1.4.1開始工作通知:指咨詢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1.1.4.2開始工作日期:指咨詢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始工作通知中寫明的開
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
第18.3.5項的約定確定。
1.1.4.5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發
包人要求中明確的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
1.1.4.6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
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4.8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18.1款要求進行的試驗。
1.1.4.9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
行的驗收。
1.1.4.10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8.9款約定進行的試
驗。
1.1.4.11國家驗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
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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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簽約合同價:指中標通知書明確的并在簽定合同時于合同協議書中寫
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定金額的合同總金額。
1.1.5.2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
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
和調整。
1.1.5.3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
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暫列金額:指招標文件中給定的,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發生
與否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服務等的金額。
1.1.5.5暫定金額:指招標文件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
價格的專業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
1.1.5.6質量保證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
修復義務的金額。
1.1.6其他
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
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
計算書、軟件和其他文件。
1.1.6.3變更是指根據第15條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
的改變。
1.2語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對文義的
理解,以中文注釋為準。
1.3法律及規范性文件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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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適用于本合同的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合同協議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發包人要求及附件;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本招標文件模擬清單及計價規定
(9)設計文件及圖紙
(10)承包人建議書;
(11)價格清單;
(12)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
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
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咨
詢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批準的,咨詢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
內批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的提供和審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約定執行。
1.6.2發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關文件、環境保護、
氣象水文、地質條件等,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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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約定執行。
1.6.3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發現了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
更以及其它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
所有文件。
1.7聯絡
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
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7.2第1.7.1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
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可以專人或郵寄、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
1.7.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方式和收件地址。任
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送達方式或收件地址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
知對方。各方確認該送達方式和地址作為爭議處理(訴訟、仲裁或調解)時的送達方
式和地址。
1.8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
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9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
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
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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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
通知咨詢人和發包人。發包人、咨詢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
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1.10.2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
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知識產權
1.1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
筑物,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識產權均歸發包人享
有。
1.11.2承包人在進行設計,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
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11.3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
內。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資料和
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3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
1.13.1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及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
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
1.13.2發包人要求及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
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14發包人要求違法
發包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的,承包人發現后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發包人收到通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
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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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包人義務
2.1遵守法律
發包人及其委派的工程師等工作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
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發出承包人開始工作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咨詢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進場施工條件,并明確與
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辦理證件和批件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
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發包人應按時辦理。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和批件,發包人
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2.5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專用合同條款對發包人工程款
支付擔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6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7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咨詢人
3.1咨詢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咨詢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所發
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咨詢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
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包人批準,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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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人無權修改合同。
3.1.2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咨詢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
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咨詢作出的指示等職務
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咨詢人項目負責人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咨詢人項目負責人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咨詢人
項目負責人更換時,應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咨詢人項目負責人超過2天不能履行
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3咨詢人員
3.3.1咨詢人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他咨詢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咨
詢工作。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應將被授權咨詢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
授權的咨詢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咨詢人項目負責人的同意,與咨
詢人項目負責人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
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
3.3.2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授權的咨詢人員對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
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咨詢
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咨詢人的拒絕應當符合法律
規定和合同約定。
3.3.3承包人對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授權的咨詢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在該
指示發出的48小時內向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異議,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應在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咨詢人項目負責人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
咨詢人項目負責人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咨詢人員。
3.4咨詢人的指示
3.4.1咨詢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咨詢人的指示應蓋有咨詢
人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或咨詢人項目負責人約定授權的咨
詢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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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承包人收到咨詢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
條執行。
3.4.3在緊急情況下,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咨詢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
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咨詢人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
認函,咨詢人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咨詢人的正
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或按第3.3.1項被授權
的咨詢人員處取得指示。
3.4.5由于咨詢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
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5商定或確定
3.5.1合同約定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咨
詢人項目負責人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咨詢人項目
負責人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3.5.2咨詢人項目負責人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
對咨詢人項目負責人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
解決前,雙方應暫按咨詢人項目負責人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條的約定對咨詢人項
目負責人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
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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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咨詢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
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除
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
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
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
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4.1.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10.2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
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10.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4.1.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1.8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咨詢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
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
咨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
交給發包人。
4.1.10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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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履約擔保
4.2.1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
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需進行竣工后試驗的,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竣工后試驗通過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通過竣工驗收后
7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擔保。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
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
提供履約擔保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3分包和不得轉包
4.3.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
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
三人。
4.3.3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4.3.4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咨詢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4聯合體
4.4.1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
責任。
4.4.2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4.3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發包人和咨詢人聯系,并接受指
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項目負責人
4.5.1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
16
承包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負
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和咨詢人。承包人項目負責人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
的,應事先征得咨詢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4.5.2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咨詢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
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咨詢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
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咨詢人提交書面報告。
4.5.3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單位章或由承包人項目
負責人簽字。
4.5.4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
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和咨詢人。
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6.1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內,向咨詢人提交承包人的項目
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
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安
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應取得
咨詢人的同意,并向咨詢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項目負責人的更換,
應按照本章第4.5款規定執行。
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
采購負責人以及專職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技術人員包括設計師、建筑師、土
木工程師、設備工程師、建造師等。
4.6.3承包人的設計人員應由具有國家規定和發包人要求中約定的資格,并具有
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
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
都能按時參加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人組織的工作會議。
4.6.4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咨詢人有權
隨時檢查。咨詢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4.6.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連
續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咨詢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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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咨詢人許可擅自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按照專用合
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7撤換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咨詢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
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4.8.2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權利。因設計、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
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
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
與醫療設施。
4.8.4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
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
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8.5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8.6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作。
4.10承包人現場查勘
4.10.1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
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承擔原始資料錯誤造
成的全部責任,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4.10.2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除發包人提供外為完成
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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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風險。
4.11不可預見物質條件
4.11.1不可預見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
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
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
續設計和(或)施工,并及時通知咨詢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
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咨詢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
執行。咨詢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
誤,由發包人承擔。
4.12進度計劃
4.12.1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進度計劃,包括設計、承包人文
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
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報送咨詢人。咨詢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
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咨詢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稱合
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
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計劃,報咨詢人批準。
4.12.2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4.12.1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
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咨詢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
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咨詢人批準;咨詢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
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咨詢人批準。咨詢人應在專用
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咨詢人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4.13質量保證
4.13.1為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應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咨詢人有權
對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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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承包人應在各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向咨詢人提交其具體的質量保證細
則和工作程序。
4.13.3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設計
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5.1.1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
符合發包人要求。
5.1.2法律和標準的變化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
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適用的版本。基準日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
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
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咨詢人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人應在
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人指示遵守新
規定的,按照第15條或第16.2款約定執行。
5.2承包人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在合同進度計劃中專門列出設計進度計劃,報發包人
批準后執行。承包人需按照經批準后的計劃開展設計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1.5款的約定執行。因發包人原因影響設計
進度的,按第15條變更處理。
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11.5款提交修正的進度計劃、增
加投入資源并加快設計進度。
5.3設計審查
5.3.1承包人的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
中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咨詢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
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
20
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
知咨詢人,并向咨詢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
發包人不同意設計文件的,應通過咨詢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承包人應根據咨詢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
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
的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5.3.2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
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5.3.3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承包人的設
計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設計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意
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
承包人應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15條、第
L13款的有關約定。
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設計
和實施工程。其中:
(1)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承包人應當在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的范圍內完成施
工圖設計,因其施工圖設計原因(非發包人的要求)造成造價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
由承包人承擔。
(2)施工圖設計文件經過批準后,承包人實施中認為需要修改或優化的,應當事
先測算是否超出概算,將修改方案與是否超出概算的評估文件同時報發包人同意后實
施。承包人對是否超出概算的評估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因承包人測算不準造成超出概
算的,超出部分的造價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的修改或優化事先未經發包人同意即實
施的,超出概算部分的造價不予支付;降低造價部分,事后經發包人確認同意修改的
則從合同價中扣減相應造價,事后經發包人確認不同意修改的則應進行返工,由此造
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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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培訓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和維修方面的培訓。合
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8.3款約定的竣工驗收前完成培訓。
5.5竣工文件
5.5.1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
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竣工記錄應保存在施工場地,并在竣
工試驗開始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提交給咨詢人。
5.5.2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咨詢
人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咨詢人對尺寸、參照系統及其他有關細節的認可。咨詢
人應按照第5.3款的約定進行審查。
5.5.3在咨詢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
定完成驗收。
5.6操作和維修手冊
5.6.1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咨詢人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該手
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生產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
及修理。
5.6.2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
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在咨詢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
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
5.7承包人文件錯誤
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
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批準,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
正。第1.13款發包人要求及提供的基礎資料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
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設備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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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6.1.2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
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咨詢人批準。承包人應向咨詢人提交其負責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6.1.3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咨詢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
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咨詢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
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咨詢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
擔。
6.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2.1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寫明材料和工程
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
6.2.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咨詢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
計劃。發包人應按照咨詢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設備。
6.2.3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咨詢人
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6.2.4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費用。
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咨詢人批準。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2.6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
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6.3專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3.1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
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未經咨詢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
23
地或挪作他用。
6.3.2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
包人會同咨詢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咨詢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
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咨詢人提出申請。
6.4實施方法
承包人對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安裝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
定以及行業習慣來實施。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5.1咨詢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進行更換。咨詢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
誤由承包人承擔。
6.5.2咨詢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5.3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
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7.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1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
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咨詢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
包人設備的,應報咨詢人批準。
7.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
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7.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標準時,咨詢人有權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
24
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7.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7.4.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
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咨詢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
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7.4.2經咨詢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8.交通運輸
8.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發包人應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
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應
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8.2場內施工道路
8.2.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
并承擔相應費用。
8.2.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
供發包人和咨詢人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
8.3場外交通
8.3.1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
包人承擔。
8.3.2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
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
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
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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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
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8.6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
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
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9.測量放線
9.1施工控制網
9.1.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咨詢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
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
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
要求,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咨
詢人批準。
9.1.2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
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
制網點移交發包人。
9.2施工測量
9.2.1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
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9.2.2咨詢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
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咨詢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9.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
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其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應在設計或施工
中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咨詢人。
26
9.4咨詢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咨詢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
費用。
10.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10.1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10.1.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咨詢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
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10.1.2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10.1.3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0.2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10.2.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咨詢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報送
咨詢人批準。
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需要進行勘察的,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
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10.2.3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
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
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10.2.4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
的管理。
10.2.5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
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
27
護用具。
10.2.6承包人應按咨詢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咨詢人批準。承
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
人身和財產安全。
10.2.7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
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
的費用,由咨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10.2.8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
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
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10.3治安保衛
10.3.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
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10.3.2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
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0.3.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
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報咨詢人批準。自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至發包人接收工程
的期間,施工現場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
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
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
10.4環境保護
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
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
失負責。
10.4.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環保措施計劃,報送咨詢人批
準。
28
10.4.3承包人應確保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排放物、粉塵、噪聲、地面排水及排
污等,符合法律規定和發包人要求。
10.5事故處理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咨詢人,咨詢人應立即通知發包
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
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
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
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11.開始工作和竣工
11.1開始工作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條件的,咨詢人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開
始工作通知。咨詢人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
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咨詢
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潤。
11.2竣工
承包人應在第1.1.4.3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作。實際竣工日期按第18.3
款約定確定,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
11.3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
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
第4.12.2項的約定執行。
(1)變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4)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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