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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申請監督申請書(優秀24篇)寫好一份申請書可以提高申請者的競爭力,并增加被接受的機會。以下是我為大家精選的申請書范文,希望可以為大家寫作供應一些靈感和幫助。
刑事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受害人):楊xx,女,白族,xxxx年06月20日生,xx省xxx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托付代理人:馬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懇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x涉嫌有意損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領實:
楊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xx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結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漸漸露出原來面目,起先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起先。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x的暴行致傷,并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常常被李x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始終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xx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皂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好報警,隨即被送至洱源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皮膚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診斷結果為:1、鼻外傷,皮膚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2、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洱)公(司)鑒(傷)字【xx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看法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為已經有意損害罪,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有意損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損害,嚴峻侵擾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運用暴力,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擔當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后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x毆打致傷后,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應當對申請人的受傷狀況進行過問,但是其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悲觀,申請人肯定不會寬恕其有意損害的犯罪行為,堅決懇求以有意損害罪對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損害,嚴峻侵擾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有意損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有意損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懇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有意損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呈。
洱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李xx。
xxxx年06月24日。
檢察監督申請書檢察監督申請書交幾份
淺議檢察對刑事偵查的監督xxxxxx偵查權是指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特地調查和實行強制措施的權力。它雖然只干脆關涉到少數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著極強的力度,極易造成嚴峻后果,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害。偵查是重要的審判前程序,在整個訴訟活動中處于靠前位置,偵查質量的凹凸干脆影響著以后各個環節階段的質量,合理合法的偵查才能帶來公正的審判結果。不受約束的權力必定會帶來腐敗,偵查權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是防止權力異化的重要途徑。在我國,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監督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整個訴訟過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監督將是消退現存弊端的關鍵,本文將對檢察院在偵查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一、當前偵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確定我國各級偵查機關對刑訴法中有關偵查的制度和規范的執行狀況,總的是好的,但也的確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偵查權缺少制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愛護不夠,進而影響案情的切實查證。1.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這種狀況公安機關,國家平安機關,檢察機關都有,主要發生在某些案情較為困難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劃清,擔憂把人放掉會放縱罪犯;二是偵查工作出現“反復”,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偵查陷入僵局,羈押期滿而未能結案;三是少數案情的確困難,雖經批準延長羈押期,仍舊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關規定處理。五是由于鑒定的緣由等等。2、對犯罪嫌疑人采納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誘供、套供、騙供等問題時有發生。3、偵查活動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如在嚴打斗爭中,偵查手段的選擇缺乏合理性,傾向于選擇最嚴厲的方法,從而使嚴打的概括性精神轉向詳細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應有的損害。4、其他不按刑訴法辦事的狀況。例如,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對詢問筆錄中遺漏或差錯提出實事求是的補充或改正看法;實施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試驗等偵查行為不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等等。二、檢察對刑事偵查監督的途徑、方法及其不足。我國檢察院目前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途徑主要有:(1)通過審查逮捕、起訴工作進行監督。(2)通過派員參與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探討和其他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零一零七條的有關偵查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須要復驗、復查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與。(3)通過受理有關控告進行監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訴訟參加人對于偵查人員侵擾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羞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因此,訴訟參加人對于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擾其訴訟權利和人身羞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剛好審查,發覺偵查活動中的確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處理。(4)通過審查偵查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確定的狀況以及釋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狀況,進行監督。1101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零一三十條中有相應規定。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詳細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口頭通知訂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2)書面通知訂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即對于偵查活動中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偵查機關發出《訂正違法通知書》。(3)追究有關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說明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覺偵查人員在實行偵查措施或者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峻、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目前偵查監督機制的不足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我國警檢關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偵查,檢察機關主要負責起訴。檢察機關無權指揮公安機關。偵查和起訴在程序上被明顯分開,偵查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偵查機關獨立進行偵查,除逮捕外可自行實行任何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批捕和審查起訴進行監督。這種模式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滯后性和被動性,往往導致難以有效預防和剛好訂正違法,不利于愛護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擾。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大量工作都是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違法的狀況很難想像能夠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警察在偵查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假如無明顯證據證明,事實上多數也難以查實,有些雖然能夠查實并對違法犯罪行為人賜予了適當制裁,但侵擾公民合法權益已成事實,由此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已難以收回。依照法律,檢察機關可以參加公安機關的復驗復查但其前提條件是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復驗,而且復查的案件,一般僅限于大案、要案。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的'偵查活動,檢察機關都不參加。在偵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滯后性,參加程度的有限性與活動的被動性都使其預防和訂正偵查違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享有廣泛的職權,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需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如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確定,自行執行。權力假如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約,往往導致濫用。特殊是刑事偵查權的行使頻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就使得這一問題的解決尤為重要和緊迫。(2)檢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監督帶有傾向性。檢察機關盡管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卻事實上擔負著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職責,它們本質上也屬于國家追訴犯罪機構,在訴訟目標和訴訟角色方面與偵查機構是一樣的。這就使得檢察機關在監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堅決和明朗。盡管法律要求檢察機關要敬重事實真相,并同時留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但刑事偵查的一個基本狀況表明,檢察機關無論作為偵查機構還是作為公訴機關,往往更加重視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和事實,即使進行法律監督,也常常是從如何有效進行追訴的角度進行法律監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設立中立裁判者的狀況下,片面強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必定造成追訴力氣的過于浩大和辯護方力氣的接著萎縮,同時也無助于對偵查活動的司法限制。這明顯表明,只靠偵查機構負責人實施的內部制約或者檢察機關進行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將很難過到有效的司法限制。事實上,沒有中立司法機構的介入,沒有嫌疑人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和辯護律師參加范圍的擴大,中國的偵查將很難過到有效的司法限制,也很難被完全納入訴訟的軌道。現代意義上的“訴訟”的一個基本涵義就是控辯雙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進行對抗,裁判者居中裁判。這是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理念。我國的審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這個理念進行的。任何一個訴訟制度的形成都要經過長期的歷史積累,并形成一系列與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項制度必需考慮與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國的庭審方式改革就引發了起訴方式的改革,同樣對抗式審判也要求偵查制度的改革。因為對抗的前提是控辯雙方力氣的均衡,這就要求建立一個中立裁判者對偵查機關進行制約。而我們目前恰恰缺少一個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機構主持的司法審查和授權機制并不存在。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實施,還是對犯罪嫌疑人長時間的羈押,都是由偵查機構自己或者檢察機關通過隱私審查來發布許可令狀的,而沒有類似法院這樣一個中立的司法授權機構,也不經過特地的授權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要求將羈押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也無法向擔當偵查和公訴職責的司法機構提出申請。這樣,那種由司法機構主持進行的所謂“程序性審查”活動在中國偵查程序中就不行能存在;那種由控辯雙方同時參加的聽審活動在偵查程序中也無從進行。一句話,中國的偵查程序不具有“訴訟”的形態,而完全屬于一種超職權主義的、行政化的單方面追訴活動。在這里,無論是特地性調查活動,還是有關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權益的強制性措施,都是由偵查機構或是由公訴機構自行確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機構進行授權。這種制度設計不符合“控訴與裁判職能分別”、“司法最終裁決”等一系列現代法治基本原則,也會常常帶來諸如羈押、超期羈押、非法搜查、隨意扣押等現象,主要導源于這種由追訴機構兼負司法審查職能的偵查構造。(3)偵檢脫離影響起訴質量。偵查終歸屬于刑事追訴機制的一個環節,刑事追訴的勝利與否,最終還要取決于檢察機關能否勝利地勸服法庭作出有罪判決。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不論是由檢察機關還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終的出庭支持公訴都要由檢察機關統一負責實施。可以說,在確保已經偵破的案件取得最終“勝訴”方面,檢察機關要比公安機關擔當著更大、也更為關鍵的責任。但是,中國目前實行的檢警分別的體制,卻造成負責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偵查的機關,與負責對全部案件支持公訴的機關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觀念:只要將案件偵破完畢,其余的追訴工作也就由檢察機關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負責偵破案件和實施鑒定的公安人員極少有出庭作證的,負責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很難獲得公安機關的接著支持和協作。另外檢察機關不能干脆吩咐和指揮公安人員進行偵查,而只能在必要時懇求公安機關派員幫助,這樣一來檢察機關就無法從起訴的角度對偵查進行指導,進而大大影響了刑事追訴的效果。(4)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事實上脫離,也不利于促使偵查人員提高素養。公安機關偵查活動較少受到制約的現狀使偵查人員缺少一種外在的壓力,在辦案過程中往往忽視提高自身素養及改進偵查方法和提高技術手段,而是習慣于過多地依靠和運用強制處分權,尤其是偏重羈押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而這些手段運用不當又極易侵擾公民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存在的違法搜查、扣押刑訊逼供等現象,不能說與此無關,由于對違法偵查缺乏制約機制而不能有效預防剛好制止并予以相應制裁,反過來又會強化偵查人員對這種現象的無所謂看法,形成惡性循環。三、對完善檢察對偵查監督的思索。偵查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極為重要的。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侵擾個人基本權益的現象都發生在這一階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訴的公民還難以具有基本的抗衡實力,而只能被動地接受刑事追訴機構帶有行政治罪色調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構建這一程序時必需提高嫌疑人的防衛實力,為刑事追訴活動設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礙,以達到在國家追訴和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間形成抗衡的目標。另一方面,偵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訴機構發覺事實真相、收集有罪證據的關鍵階段。可以說,偵查機構能否勝利地將刑事案件予以偵破,檢察機關能否在法庭上勝利地勸服法庭,將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偵查追訴活動質量的凹凸和效果的好壞。從這一角度來講,刑事偵查程序的設計也必需考慮到提高訴訟效益這一價值目標。依據以上相識,筆者認為,中國刑事偵查程序應當借鑒有關西方國家的閱歷,結束這種分別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體化的訴訟格局。將刑事追訴的各個詳細環節視為一個具有內在邏輯結構的統一整體,視為追訴機構為發覺事實真相、懲治犯罪而必經的訴訟階段,使得檢察機關對刑事追訴活動的勝利擔當最終責任。與此同時,為防止刑事追訴的集中化所可能帶來的權力濫用狀況,應當同時確保刑事追訴活動的各個環節受到有效的司法限制,使得全部不利于某一個人的追訴行為和確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機構的授權、審查和救濟。從我國實際動身,這種構造同刑訴法規定有著很大的距離,因此,在短期內不會實現。當前最為緊迫的是找到檢察機關同偵查機關最有效的切入點,筆者認為,可以在偵查機關設置檢察室,檢察機關干脆監督偵查活動,以增加透亮度,從而使偵查與公訴真正成為一體,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都能夠充分發揮各自的功效。
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誕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x派出所。
懇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報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覺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檢察監督申請書檢察監督申請書交幾份
要建設一個法治國家,應當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就必需嚴格遵遵守法律律的規定。法律的規定或許會有它的不合理,不完善之處,但這些不足之處卻不能作為隨意違反它的理由。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的淵源主要存在于《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第14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假如發覺確有錯誤,有權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檢察院組織法》第17條和第18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對應上述規定對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進行了細化,其中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185到188條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抗訴的條件、效力、形式、方式等。這是法律當中規定得最詳細的,在實踐操作中就必需嚴格地遵守這些法律。
盡管現在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有很多的爭辯,有些看法認為檢察機關不應介入民事訴訟,有些又認為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權限和范圍應當加強和擴大,但應留意這只是理論上的探討,在實踐中也當然可以作一些探究,這些探究卻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在理論的研討上,學者們有必要從各方面對這個規定提出疑問而使之完善,但這須要通過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來完成,在法律未變更的狀況下,民事檢察監督的運行還須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規定,在檢察監督實際操作的需求下,顯得過于原則。法律規定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只有抗訴這一種,雖然規定了抗訴的條件、效力、形式、方式,但在抗訴的范圍、抗訴的程序、抗訴機關在再審過程中的地位這些重要問題上,法律規定則缺乏相應的內容。在“可以抗訴”這個原則性的空間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說明發生了很多沖突之處。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9月30日)中規定,在某些狀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這個說明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但對于檢察建議對法院有什么樣的效力、是否會導致某些程序上的后果的問題上卻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說明來協作。又如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保全程序、訴訟費用負擔等方面的抗訴,以及檢察院在庭審中的地位、閱卷或是審查閱卷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間也存在重大的看法分歧。
出現上述法檢兩家司法說明的種種沖突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間需協調,在作出涉及對方職務履行的司法說明時,要先和對方協商。法檢兩家不經過雙方協商一樣而各自為政的.狀況下所作出的規定,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
三、民事檢察監督應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動身點。
以人民的利益為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動身點,反映在民事訴訟中就是以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動身點。在探討建立和完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時候,假如僅限于從法院和檢察院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其結論不免會失之偏頗,從廣闊人民群眾的立場考慮問題,才能建立起有堅實基礎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從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動身,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當事人對民事檢察監督的需求。筆者認為,在我國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當中,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心理認為多一層監督就多一層正義,因此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檢察監督還是有群眾基礎的。而且,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現行規定下,當事人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相當困難,而民事抗訴則必定啟動再審程序,故檢察院民事抗訴權的行使,至少是比當事人申請再審和申訴更為行之有效的途徑,所以當事人簡單認可民事抗訴權的存在。但是,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院行使民事抗訴權,可以不以當事人的申訴為前提而主動提起,這不能不說缺乏當事人的須要這一基礎,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民事訴訟要充分敬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沒有當事人懇求的狀況下啟動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值性。
從當事人的利益動身,其次要。
[1][2]。
民事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懇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晚,申請人就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其次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始終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始終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覺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檢察監督申請書檢察監督申請書交幾份
申請人:xxx,男,漢族,職業個體戶,農夫,19xx年xx月xx日誕生。身份證號碼:3708xx,住址:濟寧市高新區xxx。
懇求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檢察監督看法,對申請人認為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巖法委賠字第1號賠償確定確有錯誤所提的申訴一案,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并依法在兩個月作出確定,或干脆審查并依法作出確定。
事實和理由:本案被申請執行人沈忠鑫在養豬有利潤的情形下不按約定歸還申請人(原告、申請執行人、違法確認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賠償申訴人)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飼料費共計363618元,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沈忠鑫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363618元給原告xx,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假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法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對本案執行立案。時正值全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養豬業的最高暴利期,連城縣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豬場生豬(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會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如其不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則依法拍賣、變賣此生豬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連城縣人民法院卻違反相關執行的法律、法規,推延不執行此可供執行財產,直到立案執行xx個月以后在執行他案時,才將沈忠鑫豬場經廉賣轉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殘豬叫申請人先行接收處理,后指使連城縣價格認證中心抬高價格,將當日只值35xx0元的生豬通過剝奪申請人的復議權于1個月后違法裁定為79396元,共給申請人造成判決財產權(含利息)至xx月2日止損失達53萬余元。
申請人依據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的違法賠償原則,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進行違法確認,以求獲得相應賠償。連城縣人民法院在不爭的事實下明知難以推卸責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證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證。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明知這些假證與之前已確認可作為定案依據的真實證據相沖突,但還是采納這些假證于20xx年7月27日以(20xx)巖確字第1號《裁定書》作出連城縣人民法院執行行為不違法的確認。申請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不理睬申訴人的申訴看法(附《申訴看法書》),不查清事實,不依據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閩確申字第4號《裁定書》裁定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不違法。申請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違反自家制定的相關執行工作的規定,違反《民事訴訟法》其次百二十之條、其次百二十五條、其次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不確認違法,于20xx年5月xx日以(20xx)確監字第7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請人的申訴,致使申請人本應依法獲得賠償而沒有獲得賠償。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違法賠償原則。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違法確認程序。
(二)項、第(三)項之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其次條、第十條之規定。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重新審查程序]之規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無正值理由駁回申訴的情形下,則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期限應當對申訴作出確定為由至今已過80天沒有確定(并表示將恒久不作確定),嚴峻違反國家賠償法重新審查程序的.規定。另申請人曾于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打報告懇求指下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或干脆審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復。綜上,由于各級人民法院不對本案因執行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依國家賠償法作相應的賠償,不僅導致申請人造成干脆、間接損失各過百萬元,還導致申請人的花生油廠、飼料加工廠停產、倒閉,現每月還應支付利息等各種費用1。7萬余元。為此,現唯有懇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第三款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檢察監督看法,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依法得以愛護,故懇望貴院能予以大力支持,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7月8日。
刑事監督申請書
依據政協市委員會第六屆主席會議,關于《20xx年政協市委員會各特地委員會調研安排》的支配,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組成調研組,在鄧剛副主席帶領下,以“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律監督”為主題,先后聽取市人民檢察院、區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檢察院、特區人民檢察院、盤縣人民檢察院的狀況通報,并邀請公安機關執法警官參與座談會,達到了調研的目的。現將調研狀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狀況。
二、主要做法。
全市檢察機關刑事法律監督部門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始終肩負著對偵查立案、國家追訴與刑罰執行監督的任務,擔負著制衡刑事審判及監督刑事偵查的雙重功能,在追究犯罪過程中,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這一核心標記性職能,主動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實踐活動,從穩定社會大局動身,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注意運用法律手段構建社會公允規則,把執法監督落到實處,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強化法律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監督職責。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在刑事訴訟中,強化法律監督意識,不斷增加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為法律監督的主要環節,客觀公正履行職責,主動協調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暢通刑事立案監督渠道,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說明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方面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是審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舉報人以及其他報案人的狀況反映和舉報,擴大刑事立案線索來源,提高被告人的訴訟地位,愛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在審查批捕案件工作中,發覺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案件以及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擴大案件線索來源跟蹤督辦。三是審查備案材料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匯總分析社會發案狀況,拓展案件線索來源,對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蹤督辦。通過以上監督方式,讓有罪的人入罪,讓無罪的人出罪,實現刑事立案法律監督客觀公正的終極目標。
其次,樹立公允正義理念,提高刑事偵查監督實力。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把樹立公允正義理念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要求,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著力提高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監督的實力,推動社會長治久安。一是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工作中,通過審查案件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方式,對公安機關實體法的運用是否恰當,以及刑事偵查活動程序的合法性剛好研判,保障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嚴格貫徹執行,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訴訟參加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通過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參加詢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參與現場勘察和檢查,提前批閱有關案件材料,既能剛好了解案情,駕馭證據,保證案件質量,又能剛好發覺和訂正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三是對刑事偵查進行強制性監督,推動公正廉潔執法。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國家法律作后盾,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進行強制監督,全方位監督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潔的執法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允正義,樹立國家法治權威。
第三,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全市兩級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既要代表國家對公民犯罪進行法律監督,行使公訴權,又要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行使刑事審判監督權。面對特別的.責任:一是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在檢察長領導下,經檢察長受權公訴部門實行以主訴檢察官為主要責任人的執法辦案責任制,確立法律監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訴訟的專業化,突出檢察官的主體責任實力,從組織上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監督取得實效。二是堅持執法公示制。公允、公正、公開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加強審判程序監督和庭審監督,嚴格執行兩審終審制,規范審級獨立職權,查清犯罪事實,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處。三是堅持職權法定履行監督職責,注意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探討重大疑難案件,對特殊重大案件跟庭監督,著力打造公訴部門檢察官隊伍,主動探究新形勢下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提高公訴質量,成立“刑事判決、裁定審查組”,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抗訴,推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狀況,對人民法院實行有效監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罰監督職責,確保監管場所平安穩定。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實行監督。一是堅持糾防超期領導責任制,責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管所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杜絕超期羈押。二是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把公安機關看管所代為執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為重點監督。在監督活動中對刑罰變更執行完善監督機制,注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辦理程序,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措施。三是強化平安監管制度落實,對罪犯和在押人員實行有效監管。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做到常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保障監管場所平安穩定,剛好處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申請,控告和檢舉,保障刑罰執行機關依法維護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法律監督活動中,為維護法律尊嚴,緊緊圍繞推動公正廉潔執法,實現社會公允正義,滿意人民群眾的新期盼,提高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舊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如下:一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監督不規范,公安機關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處于被動地位,該立不立,立而不偵的現象依舊存在;二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監督信息不暢,信息資源不能共享,有些執法違法行為不能剛好訂正,有的訴訟參加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三是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監督工作中,對人民法院偏輕偏重,量刑不公的判決、裁定難予實現有效監督,導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給“暗箱操作”人為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以可乘之機,影響司法公正;四是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活動中,對依法交付所外執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區矯治制度和機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脫離監管而逍遙法外;五是檢察機關在刑事法律監督活動中,監督工作機制不適應社會管理的要求,其編制結構對所擔當的刑事法律監督任務不相適應,還不能滿意訴訟參加人的訴求。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1、規范行使“違法立案”監督權,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合法權利。規范執行刑訴法關于檢察機關行使刑事“立案監督”權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的“違法立案”監督權。重點監督公安機關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借助公權力實行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情形,著力監督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利用立案手段實施報復陷害、巧取豪奪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更加注意程序和方法,切實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權益。
2、構建信息平臺,增加刑事偵查監督合力。刑事偵查旨在依法懲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被毀損后盡可能重建主體間的自由關系與和平關系,偵查權的濫用會使主體間的沖突更加激化。檢察機關在刑事偵查監督活動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構建硬件設施信息溝通平臺,同時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信息溝通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共享偵查信息資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共同對案件進行法律評價,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剛好精確訂正違法辦案行為,防止偵查權“失控”傷及無辜公民。
3、構建社會公允規則,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自由裁量權備受人民群眾關注。檢察機關開展刑事審判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公開、透亮,主動適應人民法院量刑規范改革要求,監督刑事審判工作執法量刑程序,對全部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增加公開性和透亮度。正確行使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維護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參加權,注意吸納律師辯護看法,實現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濫用自由裁量權。杜絕“暗箱操作”和“三案”的發生,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參加社會管理,推動社區矯治工作開展。檢察機關參加社會管理,監督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治制度,重點監督經刑事審判交付所外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落實幫教措施,預防重新違法犯罪危害社會。
5、加強隊伍建設,創新刑事法律監督機制。開展刑事法律監督,推動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刑事法律監督的執行力,必需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一是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化,樹立監督執法新思維,堅決正確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權”和“霸權”思想,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檢察機關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監督體制。依靠地方黨委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建設一支編制結構合理,紀律嚴明的專業化隊伍,解決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問題,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堅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權、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錯案追究制,加大對錯案責任人的追究力度,開展警示教化活動,同時也要愛護檢察干警的合法權益;四是加強執法監督實力培訓,選擇國家最新法律、法規、政策作教材,正確解決經濟和社會變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說明注解不周詳帶來的相識不一樣、不統一的問題,處理好理論和實戰的關系,提高正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養實力,公正廉潔執法,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
檢察監督申請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其次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始終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始終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覺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刑事監督申請書
懇求事項:
申請撤回申請人(本案原告)訴被申請人(本案被告)行政確認糾紛一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行政確認糾紛一案已由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開庭審理,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經過協商,達成庭外和解。申請人訴訟目的已達到,雙方糾紛已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撤回起訴,請予以批準。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檢察監督申請書檢察監督申請書交幾份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居處地:
法定代表人:
懇求事項:
依法對(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執行一案(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進行執行監督。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已經會理縣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確認,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饒美蘭一次性支付各項工亡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該調解書已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已經超過調解書確認的履行義務期限,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富昇公司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申請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會理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但由于被執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利用其人脈關系干擾執行,公司的財產被其他法院所凍結,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長達十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次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之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誠望貴院加強會理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以公正執行終結本案。
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富昇公司名下還有重慶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本案執行。同時,被執行人的6位顯名股東或隱名楊洪英、嚴輝昌、李朝東、羅煥亮、楊志光、楊志峰在經營、管理富昇公司過程中存在隱匿、轉移財產或未依法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等行為,故執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這6位股東及其富昇公司重慶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東在會理縣范圍內有房有車可供本案執行。
此致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刑事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張三,男,1958年4月8日誕生,漢族,農夫,住址:xx省xx市灞橋區xx村。
托付代理人:xx,xx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依法申請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托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張三損傷程度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內設有法醫鑒定機構,申請人認為應當考慮先由公安分局內設的法醫鑒定機構對申請人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假如鑒定事項屬于困難疑難鑒定事項或者有其他特別狀況,才有必要考慮對外托付。申請人的傷情并非困難疑難問題,不須要對外托付鑒定。
假如確有必要對外托付xx市公安局分局也應當托付具有良好聲譽的權威鑒定機構來鑒定,而xx司法鑒定中心并不具有勝任的資格。申請人接受鑒定事后得知,xx司法鑒定中心并未入選x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學、文檢鑒定機構入冊機構名冊內,該鑒定機構無論在聲譽還是在鑒定水平的權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鑒定機構,其不正規的做事風格一度受到業界詬病,其權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機關、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受害人等廣泛認可。申請人認為鑒定涉及刑事責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橋分局托付xx司法鑒定中心對鑒定申請人損傷程度鑒定考慮不周,應重新托付鑒定機構鑒定。
xx司法鑒定中心向申請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1010元整,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費用標準。依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方法》的相關規定,損傷程度鑒定,300/700,只涉及體表損傷程度鑒定的,每例300元。含活體檢驗、活體照相,不含醫學協助檢查費用。xx司法鑒定中心向申請人超標準收取1010元整,屬于違法違規行為,這種行為絕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應另行托付正規合法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xx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鑒定看法不客觀、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請人不予認可。首先,鑒定看法認為只構成稍微傷,與事實不符,申請人原始病歷及檢查資料明確顯示申請人肋骨骨折兩處以上(雙側5、6前肋骨折,斷端少量骨痂形成),這正是此次損害的受傷部位,依據20xx年1月1日《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申請人損傷程度足以鑒定為輕傷,xx司法鑒定中心對于原始病歷及檢查單視而不見,最終鑒定為稍微傷與事實不符;其次,鑒定看法中對于原始病歷中陳述的肺挫傷等多處損害部位并沒有做出損傷程度鑒定,鑒定看法不全面,這明顯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鑒定文書的嚴格要求。再次,鑒定沒有針對性,方法不正確,鑒定中的新的檢查沒有針對原始病歷材料及檢查中較重的構成輕傷的的“雙側5、6前肋骨折,斷端少量骨痂形成”這一損傷進行排查,僅僅因為之后的簡潔檢查而否定原始病歷及檢查單效力,這種檢查和比對方法明顯是不正確的,不符合《法醫臨床檢驗規范》要求。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損傷程度已經構成輕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申請重新托付司法鑒定,望批準。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法律監督申請書范文
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通常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即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保證明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別行為規范(社會規范)。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法律監督。
申請書。
范文,希望對你有用!
申請人:,男,1961年4月2日誕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居處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居處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9483-3.法定代表人劉,主任。
懇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別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擔當。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2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實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擔當。向申請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違約金(自11016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解除干擾,依法實行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別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說明的規定,懇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孫維平男1953年生人現62歲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黑旺鎮(現寨里鎮)土灣村3組75號,原個體醫生。電話:.
被申請人:李勇男時任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三庭庭長。
被申請人:王宜寶男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三庭執行法官,負責執行(20xx)淄法執字第952號執行裁定、執行(20xx)淄民初字第508號民事判決的其次任案件承辦人,現任執行三庭庭長。
被申請人:劉善利男現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訪辦主任。
懇求事項。
一、法律問題。
6.3、20xx年8月20日,申請人去自賠機關淄川人民法院立案庭,懇求司法賠償立案,其不依據自賠規定、國賠立案工作的規定、國賠程序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看法》等有關規定,成立國家賠償小組,賜予懇求的司法賠償立案。
7、淄川區人民法院對執行法官的上述司法行為,拒不依法監督,拒不出具監督裁定。
二、信訪及聽證問題。
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訪工作人員,支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3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06條等有關規定,有意不當運用信訪條例、運用錯誤程序干預依法執行,有意違反信訪條例其次條規定,拒不依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致使信訪人也無從實施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拒不依法督促執行法官依法執行、依法送達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對依法申請賠償確認立案、懇求國家賠償立案,不立不裁不依法督促,有意干預依法執行,干預依法賠償,使原來就執行難、賠償難、立案難問題,更加難上加難。
1、20xx年2月13日,將執行標的物執行到法院。執行法官強迫向申請執行人送禮1.6萬元,申請人經籌借不足1.6萬懇求過付標的物,其說:“必需再交1.6萬,少一分都不行”為由,拒不過付執行標的物。申請人經過9個月多數次訴訪,20xx年10月25日,市中院院長簽字懇求淄川法院盡快過付結果,未果。
2、淄川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30日召開了一個糊涂信訪聽證會,會上,法官拒不依法復核當事人對執行法官的司法行為劣跡事實陳述:“執行法官強迫申請執行人送禮1.6萬元,少一分都不行!將執行標的物占為己有……等”。拒不給當事人出具聽證筆錄和聽證復核看法書。
3、運用錯誤程序終結案件,有意違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方法》第三條(一)至(四)條;上款第(一)、(四)中,終結案件后,假如發覺或當事人供應了新的證據或線索,辦案部門應當復原辦案工作。”規定。拒不依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告知當事人。
4、聽證會后,法官拿出一個明顯低于應執行的應執行標的物值的76234元;更明顯低于20xx年2月13日時的82473.86元應執行標的款。20xx年的案子,出現20xx年的明顯違反實名制的存折(是什么概念?),執行法官只要是依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會有此存折嗎?強迫申請人收下,代為保管,不收不讓走(又是什么概念?)。申請人只好寫下了收到孫維平某年某月存有74873元的收據。此存折是執行法官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侵占執行標的物,造假判決等有意違法的鐵證!期盼依法查處案件時。
事實和理由。
20xx年5月18日,淄川人民法院作出(20xx)淄民初字第508號民事判決,原被告雙方對該判決未提出任何異議,未經上訴,認可。該判決生效后,被告(村委)拒不履行判決金錢義務。20xx年7月5日,申請人向法院交了324元執行執行費,法院作出(20xx)淄法執字第952號強制執行裁定,被告仍拒不履行判決金錢義務,同意以物抵債,申請人隨即變更申請,執行被告以物抵債物(一樓房等)為執行標的,20xx年11月15日川司鑒字第122號作出評估價76234元,(申、被申請執行人,對該標的物評估價值,未提任何異議,認可。)執行到法院前,法院和申請執行人簽訂了必需以評估價購買的協議,并將執行標的物過戶到孫維平名下,納入卷宗。
20xx年2月12日,20xx年的案件承辦人王宜寶法官打電話說“老孫啊,明天去執行你的案子,請你帶一千元的現金來執行局,提前預交交通費。”,我說“以前每次去執行的時候都是要我出出租車,為啥這次問我要現錢呢?”王法官說:“這次和以前不一樣,還須要買鎖具,把執行的樓房房門鎖上,好交付給你運用。”,于是,我就把一千元的現金交給了王法官,并開具了收款收據。
20xx年2月13日將執行標的物執行到法院,此時,被告人對履行判決已拖延2101天,依據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義務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32條規定加申請人代繳的各項費用款項20xx元,20xx年2月13日應執行標的款項82473.86元,已超過執行標的物值6238.86元。于情于理于法,都應當將執行標的物交付給申請人運用,再給執結過付剩余部分,依法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才合情合理合法。
最令人生氣的是,淄川區人民法院比黑社會還黑,只收錢財不按法律規定做事,致使申請人立案申訴上訪告狀20xx年,經數萬次函訴,數千次催辦,遭到了各種鄙視和冷落,飽嘗了各種艱辛和辛酸,未得到一分錢的合法賠償,也未得到任何書面答復!只得到非法拘留、拘禁、毆打,一個錯誤的拘留案件,并作一式兩罰、搶劫申訴材料及現金、扣押身份證等不準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申訴追究,還利用新聞媒體,剪輯錄像,污蔑誣陷誹謗,主觀惡意明顯,說申請人有悖于法律,大作惡性攻擊性宣揚……至今仍未依法受理或作出處理。
訴求:一、應依法處理的:
2、必需依法給案件當事人出具卷宗材料;。
3、依法出具監督裁定;。
二、應依信訪處理的:
1、必需必需完備程序,依據《信訪條例》第32條規定出具合法處理的書面答復;。
2、依法給當事人出具聽證筆錄和聽證復核看法書;。
3、依法出具信訪終結執行案的裁定;。
4、依法出具信訪三級終結執行案的裁定;。
5、依法訂正利用媒體等斷案,向申請人賠情致歉,還申請人清白;。
6、依法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依法查處濫用職權禍國殃民的犯罪分子、對組織、策劃實施該行為的人,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七十條、三百一百零一條、三百一百零一條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叩呈:上級領導希望領導對上述諸項評審調查確認落實,依據事實,依據政策依法事實監督,依法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
此致
敬禮
孫維平。
20xx年11月8日。
執行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xxx,男,1961年4月2日誕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4。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居處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居處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懇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別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擔當。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實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解除干擾,依法實行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別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說明的規定,懇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師2xx年9月30日。
申請監督申請書
敬重的領導:
您好!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這份辭職申請書。
我因得到群眾的信任與支持,于20__年9月份被群眾推選為富仍老村副村長。20__年9月我完成第一屆任期,并且因工作仔細,熱忱、周到服務,在20__年9月換屆選舉時接著被群眾推選為副村長。在我4年的任期里,我以身作則,仔細貫徹村委會的正確決策和部署,為村里群眾做我力所及的服務。在我任職期間,我不但得到了上級領導、村委會領導的指導和幫助,而且也得到了廣闊群眾的支持與寬容。在此,我個人萬分感謝!
經過4年時間的任職,我在工作中學到了不少的學問,積累了肯定的工作閱歷,同時我更加地體會到了群眾的困難之處。按理說我應當再任兩年職,但由于個人緣由,無法正常工作,對上級和村委會的交代的任務無法剛好執行,不能再給群眾供應全面、周到的服務,所以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我確定辭去目前在村里所擔當的職務和工作。我知道,這個過程會給村委會帶來肯定程度的不便,對此我深表愧疚。
我已經打算好在本周內離職,并且在這段時間里完成工作交換,以削減因我的離職而給村委會帶來的不便。
祝村委會各領導身體健康,工作順當!
再次對我的離職給村委會帶來的不便表示愧疚,同時我也希望村里能夠體恤我個人的實際狀況,對我的申請賜予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執行監督申請書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國,男,52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1路一橫巷x號。
被申訴人(案外人):李亞娟,女,46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x路一橫巷x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被申訴人(申請執行人):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陳超振,該社主任。
居處xx市楊梅鎮。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將被執行的標的物即化國用(20xx)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9號房地產,執行回轉給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被執行人李某郭20xx年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位于xx市東山街道辦上街東路69號的房產證為粵房字第1186221號、建設用地許可證號為茂許證[化]字第069號的房地產為其本人向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貸款供應財產擔保。其后李某郭不還款因而成訟,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該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號2671號兩份民事調解書,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上述房地產,裁定給買受人李亞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變更登記為化國用(20xx)第xx號、粵房地證字第xx號房地產。
前述房地產登記在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保修總廠名下,該廠是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屬下企業,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是化州縣公安局20xx年申請設立的集體企業,經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年,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設立機動車保修總廠。
20xx年2月15日起先,化州縣公安局將保安服務總公司承包給李振郁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承包者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后全部經營資金,由承包者負責,所經營收處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費外,均歸承包者全部;承包后經營的貸款債務均有李振郁負責,公安局不負連帶責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屬保安服務公司的石場、地皮全部交回縣公安局全部;承包經營中所需經費及一切費用開支由李振郁負責支付,公安局不負一切責任。
20xx年6月3日,化州縣安排委員會核準: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在上街垌東湖路(現上街東路)建辦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資9.9萬元由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自籌解決。同日,xx市城鎮建設管理局依據計委上述文件批準保安服務總公司上述項目用地332.2m2。20xx年12月29日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國土局同月30日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茂許證[化]字(20xx)069號),準予建職工住宅。后該公司保修總廠建成一層住宅,因擴路實建面積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報建加建三層后建成四層住宅。此期間的用地及建房資金費用,都是公司承包經營者李振郁投資的。
李振郁負責經營管理及其后承包經營期間,曾經與被執行人李某郭簽訂《承包機動車輛保修廠協議書》(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費始終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費五萬元。20xx年之后,李某郭雖然還在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任職,但是不再是承包經營者。據化州縣公安局當年資料記裁,李某郭只是機動車保修總廠職工宿舍建設項目負責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給城市防洪工程東堤建設指揮部,也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交款人還是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機動車保修總廠到房產局辦房產證時所寫《保證書》所述的“我為了發展須要,我出資購地皮建辦公綜合樓”。并且李某郭當時出具的證明自己是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的證明內容也不實,運用偽造的公蓋。李某郭從未擔當過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沒有任何產權關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亞娟在化州法院將執行標的物裁定給她之后,未經合法報建,在原四層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層。其違章建筑不受法律愛護。
以上事實,有證據一至證據十四可以證明。李某郭20xx年用于辦的假證明的假公章(見證據13頁、14頁)與工商注冊登記管理部門保存的該單位的公章印鑒(見證據十五)兩相對比,可見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2厘米、字長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沒有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7厘米、字長0.4厘米。
依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全部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集體企業應當根據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全部權的歸屬;經清產核資認定為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全部。《城鎮集體全部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方法》(國經貿企[20xx]895號)及《城鎮集體全部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詳細規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20xx]13號)規定:全部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全部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在清產核資中均須根據該暫行方法界定產權;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方或舉辦方等對涉及界定的各類具體資料進行核對,依法協商界定產權歸屬,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征得同級國資管理部門同意,簽署“界定文本文件”,并報同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會審或認定;依據“誰投資、誰全部、誰受益”原則,各類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全部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全部;未經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待界定資產”,在依照規定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脫鉤企業在脫鉤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對未辦理脫鉤手續的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方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法規發[1013]68號)對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規定。由此可見,xx市人民法院是在執行標的物未經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的狀況下,用司法權取代行政權,擅自處置產權待界定資產的違法執行行為。
違法執行不僅將訴訟、審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義化為烏有,而且造成社會關系新的扭曲。申請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投資經營者李振郁的財產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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