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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資產評定新準則講解系列叢書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講解中國資產評定協會編
目錄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 1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基礎要求 1第三章 評定匯報內容 2第四章 附則 5《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條文講解 6第一章 總則 6第二章 基礎要求 9第三章 評定匯報內容 16第四章 附則 47相關研究資料 48資產評定匯報準則研究 48一、規范資產評定匯報歷史回顧及其分析 48二、標準和規則之爭及其對于制訂資產評定匯報準則啟示 51三、資產評定匯報類型及其選擇 55四、制訂資產評定匯報準則需要明確問題 63五、資產評定匯報準則內容框架 66資產評定匯報準則調研匯報 69后記 75
序伴隨中國市場經濟不停發展和完善,新經濟行為不停涌現,資產評定行業服務范圍也不停擴展。新市場、新業務出現對資產評定行業規范發展提出了新要求。資產評定行業只有苦練內功,加強行業規范體系建設,從本身入手,切實提升服務質量,才能在波瀾壯闊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和時俱進,發揮應有作用。黨十七大明確提出科學發展觀指導標準和規范市場中介組織要求。資產評定行業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關鍵中介行業,應該率先垂范,以實際行動踐行黨中央要求,規范執業,科學發展。令人欣慰是,長久以來,中國資產評定行業一直將行業規范體系建設作為行業發展基礎。在相關部門和領導大力支持下,經過資產評定行業長久不懈努力,資產評定行業規范體系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年11月28日,財政部和中國資產評定協會在人民大會堂向中國外公布中國資產評定準則體系及15項準則。其中,包含近兩年制訂準則8項,原已公布準則7項。這是資產評定行業發展史上關鍵里程碑,標志著資產評定行業規范中國資產評定準則是行業發展近二十年經驗積累和升華,是資產評定行業規范發展基礎,它著眼于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以服務大局為出發點,在充足借鑒國際優異評定理念,吸收評定行業多年來豐富實踐經驗基礎上,形成了含有中國特色資產評定準則體系,而且含有很強前瞻性和指導意義。國際評定同行給主動和高度評價,國際評定準則委員會主席埃爾文?費爾南德斯先生認為,“評定服務于市場經濟各個領域,中國資產評定準則體系建立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專業、獨立和合理評定。”世界評定組織聯合會主席林蘭源先生認為,“中國資產評定準則體系公布將對中國評定行業健康發展發揮關鍵作用。”國際評定準則委員會前主席格來格·麥克納馬拉先生認為,中國資產評定準則“說明了國際評定準則理念,并正確地發展為適合中國經濟環境和職業實踐一套準則。”資產評定準則體系公布為評定行業連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同時也對評定行業提出了新要求。評定行業應該把握這一良好契機,切實做好準則宣傳、培訓教育、落實落實、監督檢驗等方面工作,確保準則實施效果。評定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應該采取多種行之有效方法,使廣大注冊資產評定師和評定機構充足認識準則對行業執業、行業生存和連續發展關鍵意義,正確把握準則內涵,熟悉準則體系組成,掌握各項準則應用,了解市場對準則應用需求,切實增強實施準則自覺性和責任感。同時,要爭取各監管部門、委托方及匯報使用方對準則了解及依據準則執業支持,要加強溝通和交流,促進相關各方在準則作用、內涵、要求等方面共識,了解準則動態實施情況,促進資產評定準則有效實施。行業協會和評定機構要結合本身實際,開展多種形式培訓工作,共同推進準則順利實施。同時,還應該努力擴大宣傳工作覆蓋面,提升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對評定準則認知程度。廣大注冊資產評定師在執業過程中,應該自覺遵守準則,使實施準則成為一個職業習慣,以良好職業道德和高超執業水平,贏得社會及市場信任,以不停提升公信力為己任,切實樹立評定行業專業形象和職業素養。中評協及地方協會要把對準則實施情況檢驗作為行業檢驗工作關鍵,將自律檢驗作為準則實施情況監督一個關鍵手段,督促評定機構和注冊資產評定師自覺實施準則,規范執業。資產評定準則體系是一個開放和不停發展體系。準則體系初步建立及15項準則實施只是行業規范發展第一步,伴隨經濟發展和行業進步,在準則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多種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要不停總結經驗,推進準則體系不停完善發展,愈加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縱觀各國評定行業發展經驗,不難發覺評定行業能否正確了解并有效地落實新準則,不僅關系到準則體系實施效果,也檢驗著評定行業可連續發展能力。為了配合新公布準則落實實施,使行業內外愈加好地了解新公布準則制訂思緒和規范要求,中國資產評定協會組織相關教授編寫了《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等8項準則講解系列叢書。我相信,該系列叢書出版,必將對資產評定準則體系宣傳和落實實施起到良好推進作用,使資產評定行業規范發展躍上新臺階。謹此為序。丁學東5月
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定師編制和出具評定匯報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定各方當事人正當權益,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制訂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評定匯報,是指注冊資產評定師依據資產評定準則要求,在推行必需評定程序后,對評定對象在評定基準日特定目標下價值發表、由其所在評定機構出具書面專業意見。第三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編制和出具評定匯報,應該遵守本準則。第四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和價值估算相關其它業務,出具價值分析匯報或其它專業意見,能夠參考本準則。基礎要求第五條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清楚、正確地陳說評定匯報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表述。第六條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提供必需信息,使評定匯報使用者能夠合理了解評定結論。第七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能夠依據評定對象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定匯報詳略程度。第八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評定程序受到限制且無法排除,經和委托方協商后仍需出具評定匯報,應該在評定匯報中說明評定程序受限情況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并明確評定匯報使用限制。第九條評定匯報應該由兩名以上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蓋章,并由評定機構蓋章。有限責任企業制評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作制評定機構負責該評定業務合作人應該在評定匯報上簽字。第十條評定匯報應該使用漢字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定匯報,以漢字評定匯報為準。評定匯報通常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它幣種計量,應該注明該幣種和人民幣匯率。第十一條評定匯報應該明確評定匯報使用使用期。通常,只有當評定基準日和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出十二個月時,才能夠使用評定匯報。評定匯報內容第十二條評定匯報應該包含下列關鍵內容:(一)標題及文號;(二)申明;(三)摘要;(四)正文;(五)附件。第十三條評定匯報申明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一)注冊資產評定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標準,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定準則要求,并負擔對應責任;(二)提醒評定匯報使用者關注評定匯報尤其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三)其它需要申明內容。第十四條評定匯報摘要應該提供評定業務關鍵信息及評定結論。第十五條評定匯報正文應該包含:(一)委托方、產權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二)評定目標;(三)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五)評定基準日;(六)評定依據;(七)評定方法;(八)評定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九)評定假設;(十)評定結論;(十一)尤其事項說明;(十二)評定匯報使用限制說明;(十三)評定匯報日;(十四)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蓋章、評定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合作人簽字。第十六條評定匯報使用者包含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評定匯報使用者。第十七條評定匯報載明評定目標應該惟一,表述應該明確、清楚。第十八條評定匯報中應該載明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并具體描述評定對象基礎情況,通常包含法律權屬情況、經濟情況和物理情況。第十九條評定匯報應該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理由。第二十條評定匯報應該載明評定基準日,并和業務約定書約定評定基準日保持一致。評定匯報應該說明選擇評定基準日時關鍵考慮原因。評定基準日能夠是現在時點,也能夠是過去或未來時點。第二十一條評定匯報應該說明評定遵照法律依據、準則依據、權屬依據及取價依據等。第二十二條評定匯報應該說明所選擇評定方法及其理由。第二十三條評定匯報應該說明評定程序實施過程中現場調查、資料搜集和分析、評定估算等關鍵內容。第二十四條評定匯報應該披露評定假設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第二十五條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楚說明評定結論。通常評定結論應該是確定數值。經和委托方溝通,評定結論能夠使用區間值表示。第二十六條評定匯報尤其事項說明通常包含下列內容:(一)產權瑕疵;(二)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原因;(三)重大期后事項;(四)在不違反資產評定準則基礎要求情況下,采取不一樣于資產評定準則要求程序和方法。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說明尤其事項可能對評定結論產生影響,并關鍵提醒評定匯報使用者給予關注。第二十七條評定匯報使用限制說明通常包含下列內容:(一)評定匯報只能用于評定匯報載明評定目標和用途;(二)評定匯報只能由評定匯報載明評定匯報使用者使用;(三)未取得出具評定匯報評定機構同意,評定匯報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開媒體,法律、法規要求和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除外;(四)評定匯報使用使用期;(五)因評定程序受限造成評定匯報使用限制。第二十八條評定匯報載明評定匯報日通常為注冊資產評定師形成最終專業意見日期。第二十九條評定匯報附件通常包含:(一)評定對象所包含關鍵權屬證實資料;(二)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承諾函;(三)評定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定師資質、資格證實文件;(四)評定對象包含資產清單或資產匯總表。附則第三十條本準則自7月1日起施行。
《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條文講解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定師編制和出具評定匯報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定各方當事人正當權益,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制訂本準則。本條是相關本準則制訂目標、制訂依據條款。資產評定準則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定各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為根本出發點,表現了中國資產評定行業發展對評定準則基礎要求。《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作為資產評定準則體系組成部分,一樣應以表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定各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為宗旨。《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已經單獨設第四章“匯報準則”,對評定匯報進行規范,并在其它條款中(如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也對評定匯報做出了要求。《資產評定職業道德準則―基礎準則》也在第十六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得簽署本人未參與項目標評定匯報,也不得許可她人以本人名義簽署評定匯報。可見,《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定各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為根本出發點,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制訂。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評定匯報,是指注冊資產評定師依據資產評定準則要求,在推行必需評定程序后,對評定對象在評定基準日特定目標下價值發表、由其所在評定機構出具書面專業意見。本條是相關評定匯報定義條款。本條能夠從下列多個方面了解:1.評定匯報是發表專業意見書面文件。本條明確要求中國評定行業只認可書面評定匯報。按表現形式,評定匯報可分為書面評定匯報和口頭評定匯報。在很多國家,口頭評定匯報是得到認可。比如美國很多評定師在出庭作證時就是提供口頭評定。口頭評定匯報是反應評定師專業意見一個含有效力匯報形式,并不因為評定師采取了口頭評定匯報形式就能夠省略評定師應該實施評定程序,口頭評定匯報應該得到工作底稿支持。依據中國評定行業通例和社會各界接收程度,本準則要求,中國注冊資產評定師只能提供書面評定匯報。2.資產評定匯報由注冊資產評定師編制,但需由所在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作人)簽發,而且評定機構蓋章后方為有效。依據相關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必需在評定機構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應由含有專業資格評定機構統一承接評定業務并出具評定匯報。出具評定匯報是推行資產評定業務約定書協議行為,肯定是簽約方推行協議責任和義務法人行為。所以,在中國出具評定匯報是一個機構行為,而不是注冊資產評定師個人行為,即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單獨出具評定匯報。資產評定項目由注冊資產評定師在推行了必需評定程序后完成,評定匯報質量受每一個具體參與評定項目標注冊資產評定師個人能力限制。評定機構經過一定內部質量控制手段,對評定匯報進行復核和修改。注冊資產評定師是在評定機構管理和控制下完成評定匯報編制,評定機構對注冊資產評定師編制評定匯報復核認可后,由兩名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以機構名義出具評定匯報。本條款明確了評定機構和注冊資產評定師在編制和出具評定匯報方面作用,強調了評定匯報應該由注冊資產評定師編制,在評定機構推行一定程序后由評定機構向用戶提交。3.評定匯報是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出具專業意見。注冊資產評定師除了從事資產評定業務以外,也能夠從事和資產評定相關業務及其它業務。注冊資產評定師從事不符合資產評定準則要求業務,不得出具評定匯報。所以,評定匯報是專指注冊資產評定師和評定機構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出具專業意見,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得以評定匯報形式出具不符合資產評定準則要求專業意見。一樣,符合資產評定準則要求業務,應該出具評定匯報。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公布《RICS評定和估價標準》()中尤其指出,“不得將根據本標準所準備一份估價匯報稱之為證書或申明”。另外,對于評定匯報規范存在不一樣模式。以英國、美國等為代表資產評定業發展較早國家,早期是以不動產評定為主,伴隨資產評定業務不停開展,資產評定行業展現出綜合性特點。不僅不動產評定已經有了悠久發展歷史,非不動產評定也已經有了長足發展,如企業價值評定、無形資產評定、機器設備評定和其它動產評定等。美國評定行業綜合性充足表現在準則體系上,美國《專業評定執業統一準則(USPAP)》是一部經典綜合性評定準則,包含了資產評定行業各個專業領域。美國評定促進會(AF)下屬評定準則委員會(ASB)負責準則制訂和修訂工作,每兩年出版一部最新版本《專業評定執業統一準則》。年版《專業評定執業統一準則》有10個準則、10個準則說明(SMT)和23個咨詢意見(AO),其中以10個準則為關鍵組成部分,包含:準則1:不動產評定準則2:不動產評定匯報準則3:評定復核及匯報準則4:不動產評定咨詢準則5:不動產評定咨詢匯報準則6:批量評定及匯報準則7:動產評定準則8:動產評定匯報準則9:企業價值評定準則10:企業價值評定匯報從上述資料來看,美國評定準則是將不一樣業務類型及其評定匯報分別制訂,并一一對應。中國資產評定準則體系中具體準則分為實體性準則和程序性準則。實體性準則按資產類型制訂,但其中也有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匯報準則屬于程序性準則,單獨制訂。了解和實施評定匯報準則,應該結合其它具體業務準則中披露要求要求完成。第三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編制和出具評定匯報,應該遵守本準則。第四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和價值估算相關其它業務,出具價值分析匯報或其它專業意見,能夠參考本準則。第三條是相關準則適用范圍條款。第四條是相關參考實施條款。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遵守本準則,編制和出具評定匯報。在實施和價值估算相關其它業務時,能夠參考評定匯報準則出具相關價值分析匯報和其它專業意見,但這類匯報并不是資產評定匯報,不得以“評定匯報”名義出具,以免給委托方和匯報使用者造成誤解。基礎要求第五條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清楚、正確地陳說評定匯報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表述。第六條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提供必需信息,使評定匯報使用者能夠合理了解評定結論。第五條是相關評定匯報表述條款。第六條是相關評定匯報披露信息量條款。評定匯報是注冊資產評定師和評定機構提交給委托方工作結果,假如在評定匯報中沒有合理提供必需信息,或評定匯報使用者(包含委托方和其它所明確評定匯報使用者)在理性地閱讀評定匯報以后不能合理了解評定結論,那么評定匯報就是失敗。這么評定匯報有時還會發生法律糾紛,對評定行業形象和聲譽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各國評定界全部在評定準則中將在評定匯報中合理披露相關信息作為對評定師執業最關鍵要求。其次,合理披露關鍵性不僅表現在它是對評定師執業技術性或業務性基礎要求,即評定師從技術和業務角度出發,應該做到合理披露,更表現在各國評定界全部將其列為對評定師基礎職業道德要求之一,即從職業道德角度出發,評定師首先就應該含有合理披露主觀動機。因為只有評定師含有合理披露主觀動機和愿望,才有可能采取必需方法以確信做到合理披露。第五條和第六條關鍵包含以下三個方面含義:1.注冊資產評定師必需以清楚和正確方法進行表述,而不致引發匯報使用者誤解,評定匯報不得存在歧義或誤導性陳說。因為評定匯報將提供給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所明確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明確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所以,除委托方以外,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可能沒有機會和注冊資產評定師進行充足溝通,而僅能依靠評定匯報中文字性表述來了解和使用評定結論。所以,注冊資產評定師必需尤其注意評定匯報表述方法,不應引發使用者誤解。同時,評定匯報作為一個含有法律意義文件,用語必需清楚、正確,不許可有意或無意地使用存在歧義或誤導性表述。2.評定匯報應包含必需信息以使評定匯報使用者合適地了解匯報。中國數次對評定匯報進行規范,關鍵是對評定匯報內容和格式要求進行了要求,但未對評定匯報披露要素做出要求。所以,很多評定機構只是機械地套用評定匯報形式,而忽略了所披露信息充足性和必需性,在評定匯報中重形式而不重視實質,不能很好地表現評定服務專業性,也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各類市場主體對評定服務需求。針對這一問題,本準則明確提出了對評定匯報披露標準性要求。在評定匯報中提供必需信息是注冊資產評定師努力實現方向,然而什么是必需信息不可能有簡單和統一標準。但作為注冊資產評定師,其責任是在評定匯報中不應該不提供全方面信息或簡單地堆砌多種信息。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依據每一個評定項目標具體情況和委托方合理要求,確定評定匯報中所提供信息范圍和程度,使評定匯報使用者合理、合適地了解匯報結論。判定一份評定匯報是否包含了足夠信息,就要看評定匯報使用者(可能含有評定專業知識,也可能不懂評定專業知識)在閱讀評定匯報后能否對評定結論有一個合理、合適了解。這即使是一個標準性外部標準,但對于評定匯報是一個合理要求。只有這么,才能表現注冊資產評定師是否盡到了勤勉盡責義務。需要說明是:第一,這里所說評定匯報使用者應該是理性,能夠以一個理性方法去閱讀和了解評定匯報,注冊資產評定師不應該為部分使用者以非理性方法閱讀和了解評定匯報而負擔責任。第二,評定匯報使用者是嚴格限定范圍,包含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所明確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明確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評定匯報使用者能夠是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或任何約定第三方,能夠是確指某個機構或個人,也能夠是一個經限定群體。多年來中國資產評定行業出現糾紛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評定匯報使用不妥所造成。所以,明確評定匯報服務對象,本身也對匯報使用者合理使用匯報提出了要求,有利于預防評定匯報濫用和錯用。評定匯報使用者惡意使用評定匯報結論,由此帶來后果,注冊資產評定師和評定機構不需負擔責任。3.清楚和正確地揭示任何影響評定結論假定條件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作為一個專業意見,任何評定結論全部是建立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離開這些假設條件,評定結論可能就不成立。評定結論一樣也會受到部分限制條件影響,假如不考慮這些限制條件,就可能造成對評定結論錯誤了解和使用。所以,各國評定準則全部關鍵強調在陳說評定結論時,應明確說明所得出評定結論多種假設和限制條件,以預防評定結論濫用和錯用。因為中國特殊資產評定發展環境,很多評定匯報使用者對評定服務專業性缺乏必需和正確了解,往往將評定結論了解為一個絕正確數值,而不考慮評定結論成立條件、所依靠假設條件和所受到限制。在這種背景下,更應該強調明確披露評定假設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關鍵性,《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十七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科學合理地使用評定假設,并在評定匯報中披露評定假設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只有在提供評定結論同時,突出強調評定結論所依靠假設條件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才能滿足本條相關提供必需信息要求。另外,一份好評定匯報,不僅僅是反應全方面調查、合乎邏輯組織架構及合理評定結論推論過程書面文件。良好文字素養、流暢寫作風格及清楚表示方法,有利于匯報使用者更有效地了解評定匯報內容。同時,為了更有效地將信息傳輸給匯報使用者,匯報內容應該盡可能簡練。第七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能夠依據評定對象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定匯報詳略程度。本條是對評定匯報具體略程度要求。本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依據評定對象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定匯報詳略程度。本條是在第六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提供必需信息基礎上,從另一角度對評定匯報提出了要求,即應該依據評定業務性質,在滿足委托方和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需求前提下,合理確定匯報詳略程度。也就是說,這種詳略程度是以評定匯報中提供必需信息為前提。委托方和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是評定匯報服務對象,所以評定匯報內容要考慮匯報使用者合理需求。伴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市場主體對評定專業服務需求也日趨多樣化,這和以往評定匯報單純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服務情況有著較大區分。作為理性評定匯報使用者,可能會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在評定匯報中不僅提供評定結論,還要提供形成評定結論具體過程,或要求在評定匯報中對一些方面提供更為具體說明。所以,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依據委托方和其它評定使用者合理需求,提供對應評定匯報。第八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評定程序受到限制且無法排除,經和委托方協商后仍需出具評定匯報,應該在評定匯報中說明評定程序受限情況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并明確評定匯報使用限制。本條是相關評定程序受到限制時所采取處理方法條款。本條考慮評定實務中委托方對評定匯報需求情況,指出在評定程序受到限制時,能夠出具含有尤其使用限制評定匯報,但同時強調評定結論合理性是評定匯報底線。本條需要和評定程序準則判定程序結合起來了解。評定匯報是在推行評定程序基礎上完成。現實工作中,因為資產特征、所屬行業等限制,使得評定程序推行有一定偏差。需要注冊資產評定師采取相關替換程序,并做出判定,在確信評定結論合理性不受影響基礎上出具評定匯報。因為評定程序受限,注冊資產評定師盡管采取了對應方法和對應替換程序,但不足以確信評定結論合理性時,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得出具評定匯報。當然,在實際操作中,不一樣評定機構和注冊資產評定師對同一業務評定結論合理性會出現不一樣判定,準則無法給出“合理性”確定標準,所以,“怎樣確信評定結論合理性”問題是一個實務操作問題,取決于注冊資產評定師職業判定和評定機構對項目風險判定。第九條評定匯報應該由兩名以上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蓋章,并由評定機構蓋章。有限責任企業制評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作制評定機構負責該評定業務合作人應該在評定匯報上簽字。本條是對評定匯報簽章要求。1998年2月19日,中國資產評定協會公布《資產評定匯報簽字制度(試行)》(中評協[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和資產評定機構法定代表人(合作人)簽字所負擔責任是不一樣。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是對簽署資產評定匯報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負責,并負擔對應法律責任。資產評定機構法定代表人(合作人)簽字,表示其代表資產評定機構對該項目負擔法律責任。依據現行制度要求,資產評定機構組織形式現有合作制,也有有限責任企業制。5月11日,財政部22號令《資產評定機構審批管理措施》第8條要求,資產評定機構組織形式為合作制或有限責任企業制;年10月12日,建設部142號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措施》第8條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應該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企業或合作企業形式設置;8月2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中國合作企業法》并于6月1日起實施,新合作企業法將“特殊一般合作”和“有限合作”這兩個概念納入其中,要求:本法所稱合作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據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置一般合作企業和有限合作企業。對于企業制評定機構來說,法定代表人簽字是否,只要評定機構蓋章,法定代表人全部應負擔責任。但對于合作制評定機構來說,只有評定機構蓋章,并不能明確合作人責任。尤其是實施有限責任合作制評定機構,負責該項目標合作人負擔責任,和其它合作人負擔責任也是不一樣。所以,本條中除了要求評定機構蓋章,同時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制評定機構)和負責該項目標合作人簽字(合作制評定機構)。中國評定機構通常在內部管理上采取項目責任人一級復核、項目復核人二級復核和機構法人三級復核制。所以,要求最少兩名注冊資產評定師和機構法人代表簽字反應了機構內部管理情況,含有普遍意義。部分大型項目資產分布廣泛,包含多個分項目責任人,往往要求每個分項目責任人同時在評定匯報上簽字,這對于評定項目標風險管理是有利。第十條評定匯報應該使用漢字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定匯報,以漢字評定匯報為準。評定匯報通常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它幣種計量,應該注明該幣種和人民幣匯率。本條是對評定匯報使用語種和幣種要求。評定匯報應該使用漢字撰寫,需要出具外文匯報,也應該首先采取漢字撰寫,并以漢字匯報內容為準。評定匯報中計量幣種為人民幣,假如采取其它幣種計量,不管是美元、歐元還是港幣等,只要不是以人民幣計量,均應注明人民幣以外幣種和人民幣匯率。第十一條評定匯報應該明確評定匯報使用使用期。通常,只有當評定基準日和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出十二個月時,才能夠使用評定匯報。本條是相關評定匯報使用使用期條款。評定匯報中有兩個關鍵期限:評定匯報日和評定基準日。在財政部公布《資產評定匯報基礎內容和格式暫行要求》(91號文)中曾要求,評定匯報提出日是匯報提交委托方具體時間,考慮到異地執業或其它情況,很多匯報不能在第一時間直接提交給委托方,加之匯報出具時也不明確委托方何時能正式收到評定匯報,考慮到匯報提交日在實務中不含有操作性,所以,評定匯報日為專業意見形成日。評定匯報日和評定基準日、評定基準日和匯報使用期之間存在著親密關系。1.評定匯報日和評定基準日關系。依據評定基準日和評定匯報日相互關系,美國《專業評定執業統一準則(USPAP)》要求了3種評定類型:(1)現時性評定。基準日和匯報日是相同或靠近,大多數項目屬這類評定。(2)追溯性評定。需要確定資產過去價值評定,基準日早于匯報日。在資產納稅、司法訴訟等情況下,需這類評定。通常情況下,追溯性評定經濟行為已經發生。(3)估計性評定,即資產未來價值。對正在開發項目(如房地產開發)資產權益進行評定時需要確定資產未來價值。2.評定基準日和評定匯報使用期。評定結論反應評定基準日價值判定,僅在評定基準日成立,其使用期要求受外部市場環境改變影響。理性匯報使用者會依據評定基準以后外部市場改變情況決定匯報是否有效,而不是人為地要求一個使用期。在中國,因為大量評定業務服務于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往往要求標準上要求一個評定匯報使用使用期,便于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所以,本條要求評定匯報應該明確評定匯報使用使用期限。評定匯報使用期應該從下列方面了解。其一,評定結論在評定基準日成立,在基準以后某個時期經濟行為發生時,市場環境未發覺較大改變,評定結論在此期間有效,一旦市場價格標準出現較大波動,則評定結論失效。所以,要求評定匯報通常為自評定基準日至經濟行為實現日十二個月內有效。當然,有時評定基準日至經濟行為發生日盡管不到十二個月,但市場條件或資產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評定匯報結論不能反應經濟行為實現日價值,這時也應該重新評定。其二,對于追溯性評定,評定基準日評定結論出具時,其經濟行為即已發生。所以,所謂評定匯報使用期問題,對其沒有影響。而且,評定匯報使用期是對于現時評定結論使用存在因為時間差異帶來市場變動影響而提出。超出使用期限,評定基準日評定結論就不能反應經濟行為發生日評定結論。追溯性評定價值結論不存在現實市場條件對其影響問題,所以,追溯性評定匯報不存在使用期限限制。評定匯報內容第十二條評定匯報應該包含下列關鍵內容:(一)標題及文號;(二)申明;(三)摘要;(四)正文;(五)附件。本條是相關評定匯報關鍵內容條款。第(一)項:標題及文號,依據本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相關要求,只有符合本準則第二條所定義評定匯報,才能以“評定匯報”標題出具。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和估算相關其它業務時,能夠參考評定匯報準則出具相關匯報,但這類匯報并不是評定匯報,不得以“評定匯報”標題出具,以免給委托方和匯報使用者造成誤解。第(二)至第(五)項具體內容見本準則中相關條款解釋。第十三條評定匯報申明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一)注冊資產評定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標準,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定準則要求,并負擔對應責任;(二)提醒評定匯報使用者關注評定匯報尤其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三)其它需要申明內容。本條是相關評定匯報申明條款。本條第(一)項重申了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恪守標準、遵守要求和負擔責任。《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七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標準。”《資產評定職業道德準則―基礎準則》第五條:“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老實正直,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標準。”《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六條和《資產評定職業道德準則―基礎準則》第六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定準則,含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二十二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對評定結論合理性負擔責任。”均對此做了對應要求。對于上述第(二)項,為了使注冊資產評定師有效地防范評定風險,預防評定匯報被濫用,并使匯報使用者愈加好地了解匯報內容,注冊資產評定師在評定匯報中應該關鍵提醒評定匯報使用者關注尤其事項可能對評定結論產生影響,提醒匯報使用者注意評定結論所對應使用限制條件,如評定目標和評定用途、評定匯報使用者等。注冊資產評定師申明通常包含以下內容:1.就注冊資產評定師所知,評定匯報中陳說事項是客觀。2.注冊資產評定師在評定對象中沒有現存或預期利益,同時和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沒有個人利益關系,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不存在偏見。3.評定匯報分析和結論是在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標準基礎上形成,僅在評定匯報設定評定假設和限制條件下成立。4.評定結論僅在評定匯報載明評定基準日有效。評定匯報使用者應該依據評定基準以后資產情況和市場改變情況合理確定評定匯報使用期限。5.注冊資產評定師及其所在評定機構含有本評定業務所需執業資質和相關專業評定經驗。除已在評定匯報中披露利用評定機構或教授工作外,評定過程中沒有利用其它評定機構或教授工作結果。6.注冊資產評定師本人或其業務助理人員是否對評定對象進行了現場勘查。7.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目標是對評定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并不負擔相關當事人決議責任。評定結論不應該被認為是對評定對象可實現價格確保。8.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定準則,對評定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是注冊資產評定師責任;提供必需資料并確保所提供資料真實性、正當性和完整性,合適使用評定匯報是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責任。9.注冊資產評定師對評定對象法律權屬情況給了必需關注,但不對評定對象法律權屬做任何形式確保。10.評定匯報使用僅限于評定匯報中載明評定目標,因使用不妥造成后果和簽字注冊資產評定師及其所在評定機構無關。11.其它需要申明事項。第十四條評定匯報摘要應該提供評定業務關鍵信息及評定結論。本條是對評定匯報摘要要求。評定匯報摘要意在以較少篇幅描述評定匯報中關鍵內容,方便委托方和評定匯報使用者了解評定匯報關鍵信息及評定結論。評定匯報摘要披露內容包含:(一)評定目標;(二)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三)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四)評定基準日;(五)評定方法;(六)評定結論;(七)評定匯報日;(八)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蓋章和評定機構蓋章。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依據評定業務性質、評定對象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等,合理確定摘要中需要披露其它信息。“摘要”應該和評定匯報揭示結果一致,不得有誤導性內容。第十五條評定匯報正文應該包含:(一)委托方、產權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二)評定目標;(三)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五)評定基準日;(六)評定依據;(七)評定方法;(八)評定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九)評定假設;(十)評定結論;(十一)尤其事項說明;(十二)評定匯報使用限制說明;(十三)評定匯報日;(十四)注冊資產評定師簽字蓋章、評定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合作人簽字。本條是相關評定匯報正文基礎內容條款。本條所提及前十三項評定匯報要素能夠基礎歸納為以下三類:1.基礎事項要素,包含委托方和評定匯報使用者、評定目標、評定基準日、評定對象和范圍、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等)內容,即要素第(一)~(五)項共五項;2.和評定程序實施相關要素,包含評定依據、評定方法、評定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評定假設(等)內容,即要素第(六)~(九)項共四項;3.匯報結論要素,包含評定結論、尤其事項說明、評定匯報使用限制、評定匯報日(等)內容,即要素第(十)~(十三)項共四項。上述十三項要素中,前五項描述資產評定基礎事項,第(六)~(九)項敘述程序實施情況,第(十)~(十三)項總結評定匯報結論。這十三項內容并非獨立存在,而是環環相扣。從《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十四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依據評定目標等相關條件選擇合適價值類型……”和《資產評定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選擇基準日應有利于確保評定結果有效地服務評定目標,盡可能降低和避免評定基準以后調整事項,正確劃分評定范圍……”中能夠看到,評定目標影響價值類型和評定基準日選擇。從《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十六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依據評定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搜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三種資產評定方法適用性,合適選擇評定方法,形成合理評定結論”中可見,在實務中,評定對象和價值類型會影響評定方法選擇,而且實務中資料搜集情況也會影響評定方法選擇。如在房地產評定中,在公開市場售價信息無法取得情況下,注冊資產評定師有可能會放棄市場法進行評定,采取其它方法。從《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十二條“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依據業務具體情況推行合適評定程序”中可見,評定程序選擇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本條第(二)~(七)項確實定。另外,評定結論是基于注冊資產評定師所選擇評定假設和實施評定程序取得,所以應受限于尤其事項說明。本準則“價值類型及其定義”、“評定假設”和“評定匯報使用限制”三方面內容,具體見后述本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講解部分。和《相關資產評定匯報內容和格式暫行要求》相比,本準則依據基礎準則第十四條增加了對“價值類型及其定義”規范,具體見本準則第十九條及相關說明。另外,本準則將原91號文中“評定匯報法律效力”相關內容單列成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評定假設、第二十七條―匯報使用限制和第十一條―使用使用期,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范,具體內容見下文中對比表。本準則刪除了“評定匯報法律效力”,并將“委托方及資產占有方介紹”改為“委托方、產權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評定范圍及對象”改為“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備查文件”改為“附件”。將“評定基準日期后事項”調整到尤其事項說明中列示。降低內容關鍵原因以下:(1)依據資產評定基礎原理,評定結論僅在評定基準日有效,委托方應該依據基準以后資產及市場改變情況確定評定匯報使用期限。關注評定基準日期后事項是因為中國大量國有資產評定項目使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僅擔負了資產估值任務,還為政府對國有資產監管提供了服務,為了還資產評定原來面目,本準則刪除了此內容。如國有資產評定業務等特殊評定業務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繼續關注基準日期后事項,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在評定匯報尤其事項說明中補充披露。(2)評定匯報本身不是規范性文件,不能對本身法律效力做出要求。本準則已經不再強制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在出具評定匯報同時,另行出具資產評定說明和評定明細表。不過對于國有資產評定項目,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依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另行提供相關評定說明和明細表,作為國有資產評定核準立案專用材料一部分。第十六條評定匯報使用者包含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評定匯報使用者。本條是相關評定匯報使用者條款。評定匯報使用者包含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其它匯報使用者和法律、法規明確評定匯報使用者,除此之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能因為得到評定匯報而成為評定匯報使用者。“評定匯報使用者”是本準則中引入新概念,必需給予重視。評定匯報使用范圍和注冊資產評定師負擔法律責任范圍是相一致,即評定匯報中要求評定匯報使用者在使用評定匯報過程中,因為評定師得出了不合理評定結論而造成評定匯報使用者產生損失時,評定匯報使用者能夠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負擔法律責任。不過其它閱讀評定匯報第三方,并不能因為閱讀了該匯報或利用了該匯報結果產生損失,而對注冊資產評定師進行起訴。評定匯報使用者應該由資產評定機構經過和委托方溝通來確定,通常會在業務約定書中進行約定,若在業務約定書沒有約定情況下,評定機構應在事后(出具評定匯報前)和委托方對此進行補充約定,并在評定匯報中明確說明非委托方其它匯報使用者。若在上述兩種情況中均無約定其它匯報使用者,任何得到評定匯報第三方全部不應被視為評定匯報使用者。除法律、法規另有要求外,評定機構和注冊資產評定師也不會因第三方對評定匯報誤用而產生損失負擔任何責任。假如在業務約定書中沒有約定除委托方以外其它匯報使用者,也不存在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使用者情況下,則評定匯報僅供委托方使用。當委托方需要將評定匯報提供給委托方以外其它匯報使用者(除法律另有要求以外),注冊資產評定師和資產評定機構能夠和委托、其它匯報使用者明確匯報使用方法及各方責任。通常評定機構和委托方之間責任和義務會由業務約定書進行約定,業務約定書是指評定機構和委托方簽署,明確評定業務基礎事項,約定評定機構和委托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方法等內容書面協議。簽署業務約定書時應該指明委托方。因為買方、賣方之間有利益沖突,資產評定機構不會同時為買方和賣方服務,所以在簽署業務約定書時盡可能避免聯合委托。本準則要求在評定匯報中說明委托方和其它評定匯報使用者身份,包含名稱或類型,該名稱能夠是可確指法人、自然人,如某某企業、某某人,也能夠是不確指一類群體,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證券市場投資人等。在國外,為避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中為用戶保密責任,當一些用戶期望在評定匯報中匿名時,評定師能夠將相關用戶身份信息存檔,但在匯報中給予保密。另外,以下多個相關“評定匯報使用者”情況也應給予關注:1.在一些法律訴訟情況下,通常法院會作為委托方聘用注冊資產評定機構對訴訟標進行評定,評定匯報會作為法院審判時依據之一。在此情況下,法院是評定匯報當然使用者。2.國資委及其相關機構通常會作為委托方,同時也能夠依據國有資產相關法律法規,如《國有資產評定管理措施》(中國國務院令第91號)、《相關改革國有資產評定行政管理方法加強資產評定監督管理工作意見》(國辦發()102號),成為法律、法規要求評定匯報使用者。3.其它因行政、管理目標而使用匯報相關當事人或機構,如:證監會、稅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院(非前述委托方情況下)、商務部等,通常是由委托方將評定匯報作為支持性文件遞交給這些機構,在此情況下,這些機構僅為評定匯報相關當事方,而非實質、當然評定匯報使用者。第十七條評定匯報載明評定目標應該惟一,表述應該明確、清楚。本條是對評定目標表述細化要求。同一個評定匯報只能用于惟一評定目標,其結論是服務于評定目標。現在中國資產評定業務包含評定目標包含:1.包含國有資產各項產權變動經濟行為評定匯報;2.包含上市企業需要公開披露評定匯報;3.以財務匯報為目標評定匯報;4.以抵押貸款為目標評定匯報;5.以滿足外資并購評定匯報;6.以稅收為目標評定匯報;7.其它評定目標。本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清楚、明確地表明是基于何種評定目標下出具,即此次評定是為哪一個“交易”或經濟行為服務。通常而言,評定匯報只能在特定評定目標下含有有效性。需要指出是,部分國有企業改制和資產交易等經濟行為中,是依據評定結論直接確定交易價格或投資價格,這一做法不僅剝奪了委托人獨立決議權力,也不合適地夸大了資產評定作用,會造成社會公眾對資產評定寄予過高期望,并加大了評定風險。第十八條評定匯報中應該載明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并具體描述評定對象基礎情況,通常包含法律權屬情況、經濟情況和物理情況。本條是對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描述要求。過去資產評定實務界對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存在概念不清情況,所以本準則尤其將兩個概念進行了區分。對于企業價值評定而言,評定對象為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和股東部分權益價值,而評定范圍則是評定對象包含資產及負債內容,包含房地產、機器設備、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債權和債務等。現在在多種準則中均對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基礎情況描述進行了規范。比如:《企業價值評定指導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明確說明評定對象、評定對象存在情況、權利情況和受到限制。”《資產評定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一條:“評定范圍和對象說明經濟情形包含資產范圍、類型、所處位置、歸屬生產經營單位、處理方法等。”本準則不僅要求在評定匯報中應該載明評定對象和評定范圍,還要求要具體描述評定對象基礎情況,通常包含“法律權屬情況”、“經濟情況”和“物理情況”。對于單項資產及資產組合,此三個要素便于了解,而對于企業價值,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依據《企業價值評定指導意見(試行)》中對評定對象披露要求進行了解,在該《意見》中指出:“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依據評定項目標具體情況,在評定匯報中對被評定企業基礎情況進行說明,通常包含:(1)企業名稱、類型和組織形式;(2)企業歷史情況;(3)企業關鍵產品或服務;(4)市場和用戶情況;(5)企業管理情況;(6)季節或周期原因對企業運行影響;(7)企業運行常規步驟;(8)企業關鍵資產情況,包含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關鍵負債;(9)企業發展前景;(10)企業、股權等以往市場交易情況;(11)相關競爭情況;(12)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宏觀經濟原因;(13)影響企業生產經營行業發展前景;(14)其它需要說明企業情況。”下表為現在相關資產評定準則所包含評定對象匯總:評定對象參考文件(1)企業價值評定①企業整體價值②股東全部權益(100%權益價值)③部分股東權益價值(其中包含有控股權部分股東權益和非控股權少數股東權益)《企業價值評定指導意見(試行)》講解(2)以財務匯報為目標評定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為目標評定:就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合并對價分攤事項(PPA)而言,評定對象應該是合并中取得被購置方可識別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知曉和被購置方企業價值評定對象可能存在差異。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尤其關注可識別無形資產識別和計量。《以財務匯報為目標評定指南(試行))第十九條(注)②為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為目標評定: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知曉資產減值測試對應評定對象可能是單項資產,也可能是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就大多數單項固定資產而言,其產生現金流入通常不能獨立于其它資產或資產組;所以,固定資產減值測試更多地以資產組形式出現。《以財務匯報為目標評定指南(試行)》第二十條③為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為目標評定: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假如采取公允價值模式,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關注投資性房地產現有租約對公允價值計量影響。換而言之,對該等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進行評定時,評定對象應了解為房地產加現有租約。《以財務匯報為目標評定指南(試行)》第二十一條④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定和計量為目標評定:在該等評定中,評定對象通常有兩類:一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嵌入式衍生工具和包含一項或多項嵌入衍生工具混合工具);另一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另外,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關注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中單項資產和組合資產公允價值關系、資產分類對會計核實影響、相關交易費用在初始確定和后續計量會計處理、混合工具是否分拆等影響公允價值計量關鍵問題。《以財務匯報為目標評定指南(試行)》第二十二條(3)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理為目標價值評定業務金融不良資產評定業務評定對象包含價值評定業務評定對象和價值分析業務價值分析對象價值評定業務評定對象通常是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它資產,也包含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實施必需評定程序債權資產實物類資產關鍵包含收購以物抵貸資產、資產處理中收回以物抵債資產、受托管理實物資產及其所產生權益,和其它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實物資產股權類資產關鍵包含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其它資產關鍵包含土地使用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和收益憑證等其它相關資產債權資產關鍵包含銀行持有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企業收購或接管金融不良債權,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不良債權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金融不良資產評定業務,應該關注評定對象具體形態,充足考慮評定對象特點對評定業務影響。《金融不良資產評定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九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評定匯報應該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理由。本條是對價值類型選擇及其定義要求。《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十四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依據評定目標等相關條件選擇合適價值類型,并對價值類型給予明確定義。”所以,本準則要求披露此次評定選擇何種價值類型、選擇該種價值類型理由、并對價值類型進行明確定義。通常情況下可供選擇價值類型包含市場價值、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和殘余價值。對于價值類型選擇和定義,詳見《資產評定價值類型指導意見》。第二十條評定匯報應該載明評定基準日,并和業務約定書約定評定基準日保持一致。評定匯報應該說明選擇評定基準日時關鍵考慮原因。評定基準日能夠是現在時點,也能夠是過去或未來時點。本條是相關評定基準日條款。《資產評定操作規范意見(試行)》中第二十二條指出:“評定基準日是評定結論成立一個特定時日。在形成評定結論過程中所選擇多種作價標準、依據也要在該時點有效。一個評定項目只能有一個評定基準日。評定基準日由委托方在征求評定機構意見基礎上選定。選擇評定基準日,應有利于確保評定結果有效地服務于評定目標,盡可能降低和避免評定基準以后調整事項,正確劃定評定范圍,正確高效地清查核驗資產,并合理選擇評定作價依據。評定過程中要立即地調整不宜基準日。”財政部頒布《評定匯報基礎內容和格式暫行要求》(財評字[1999]91號)中對評定基準日披露提出以下要求:(1)寫明評定基準日具體日期;(2)寫明確定評定基準日理由或成立條件;(3)須對確定評定基準日對評定結果影響程度做出明確揭示;(4)申明評定中所采取價格是不是評定基準日標準,如不是則說明原因;(5)評定基準日確實定應由評定機構依據經濟行為性質和委托方協商確立,并盡可能和評定目標實現日靠近。評定基準日確實定在資產評定中影響重大,評定基準日應依據經濟行為性質確定,并盡可能和評定目標實現日靠近。在準則起草過程中,曾就評定基準日相關問題在中國注冊資產評定師中進行了調查,在回復“評定基準日應該由誰確定”時,3.13%被調查者認為由“委托方確定,和評定方無關”;86.46%被調查者認為由“委托方確定,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依據專業經驗提供提議”;10.42%被調查者認為由“注冊資產評定師依據評定業務具體情況確定”。調查結果表明,仍有部分被調查者認為能夠由自己來確定評定基準日;但絕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應由委托方確定,但作為專業人員,能夠依據經驗給委托方提出部分提議。綜合上述內容,本條要求應在匯報中明確揭示項目資產評定基準日為某年某月某日。該基準日應和業務約定書中明確基準日一致。在選擇和利用評定基準日時,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考慮以下原因:1.評定基準日應由委托方確定,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依據專業經驗提供提議。2.評定基準日應依據經濟行為性質確定,并盡可能和評定目標實現日靠近,盡可能降低和避免評定基準以后調整事項。3.注冊資產評定師依據評定基準日,合理選擇評定作價依據。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申明評定中所采取價格是不是評定基準日標準,如不是則說明原因。如基準日是周日無外匯牌價,又如股票市場受宏觀經濟影響產生巨幅波動等。4.一項評定業務只能有一個評定基準日。評定基準日變更,應該視為一項新資產評定業務。5.委托方若為國有大型企業,評定基準日確實定應事先由其和主管部門溝通,避免評定基準日變更給評定工作帶來不利影響。評定基準日作用表現在以下方面:(1)在評定范圍確定前提下,深入明確實際評定對象;(2)評定機構及評定師選擇作價標準、參數等依據,應該在基準日有效。另外,評定基準日通常是現在時點,即現時評定。評定基準日也能夠是過去或未來時點,即追溯性評定和估計性評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停發展,對資產評定需求越來越大,除了現時評定以外,追溯性評定和估計性評定業務也會越來越多。注冊資產評定師應在做好傳統業務基礎上,不停研究新業務特點,提升執業水平。第二十一條評定匯報應該說明評定遵照法律依據、準則依據、權屬依據及取價依據等。本條是相關評定依據條款。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評定匯報中說明實施資產評定業務過程中遵照法律、法規、評定準則和指導意見和取價標準等評定依據。法律、法規依據應包含資產評定相關條法、文件及包含資產評定相關法律、法規等。如《企業法》、《證券法》、《拍賣法》、《國有資產評定管理措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準則依據關鍵包含2月25日財政部公布作為中國資產評定準則體系基礎《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和《資產評定職業道德準則―基礎準則》,和資產評定具體準則中《資產評定準則―評定匯報》、《資產評定準則―評定程序》、《資產評定準則―業務約定書》等一系列程序性準則和《資產評定準則―無形資產》、《資產評定準則―機器設備》等一系列專業性準則。另外,《珠寶首飾評定指導意見》、《金融不良資產評定指導意見(試行)》和《企業價值評定指導意見(試行)》也是中國資產評定準則體系關鍵組成部分。在《注冊資產評定師關注評定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中,強調注冊資產評定師在產權問題上應推行搜集產權資料、對產權情況進行查驗、完整披露產權情況及存在瑕疵、關注產權瑕疵對評定結論影響等工作程序。資產價值和其法律權屬情況有著親密關系,注冊資產評定師在執業過程中應該關注評定對象法律權屬情況。因為歷史原因,中國資產評定行業所包含被評定資產有相當大百分比在法律權屬上存在問題或瑕疵。評定實踐中,在評定對象法律權屬問題上已經出現部分法律糾紛。資產法律權屬情況本身是個法律問題,而且是個很復雜法律問題。對資產全部權及其它和全部權相關財產權利進行界定或發表意見需要推行必需法律程序,由含有對應專業能力人士(如律師)或部門(如產權登記部門)來進行。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二十三條要求,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應該提供評定對象法律權屬等基礎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正當性和完整性負擔責任;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是對資產價值進行分析并發表專業意見,不過,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認識到因為評定對象法律權屬對評定結論含相關鍵影響,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給予關注和合適披露。《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二十四條要求了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資產評定業務,應該關注評定對象法律權屬,并在評定匯報中對評定對象法律權屬及其證實資料起源給予必需說明。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得對評定對象法律權屬提供確保。所以,中國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重視怎樣對評定對象法律權屬進行合適關注。當然,部分權屬證實文件如房屋產權證實上注明房產面積、結構等仍是注冊資產評定師關鍵取價依據,這時產權證實材料能夠作為取價依據對待。取價依據應包含資產評定中直接或間接使用、企業提供財務會計經營方面資料和評定機構搜集國家相關部門公布統計資料和技術標準資料,和評定機構搜集相關詢價資料和參數資料等。評定依據披露應掌握以下標準:1.評定依據表述方法應該明確、具體,含有可驗證性。任何評定匯報閱讀者能夠依據匯報中披露評定依據名稱、公布時間或文號找到對應評定依據。比如,取價依據應披露為“《××省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年)”,而不是“××省及××市建設、計劃、物價等部門相關建設工程相關規費要求”。2.評定依據含有代表性,且在評定基準日是有效。作為評定依據應滿足相關、合理、可靠和有效要求。相關是指所搜集價格信息和需做出判定資產含有較強關聯性;合理是指所搜集價格信息能反應資產載體結構和市場結構特征,不能簡單地用行業或社會平均價格信息推理含有顯著特殊性質資產價值;可靠是指經過對信息起源和搜集過程質量控制,所搜集資料含有較高置信度;有效是指所搜集資料能夠有效地反應評定基準日資產在模擬條件下可能價格水平。第二十二條評定匯報應該說明所選擇評定方法及其理由。本條是相關評定方法條款。《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十五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熟知、了解并合適利用評定方法,資產評定基礎方法包含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條是評定方法披露要求,而且是對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熟知、了解并合適利用評定方法要求重申和延伸。注冊資產評定師在實施評定業務時,應該依據評定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搜集情況等具體相關條件,分析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定基礎方法適用性,合理、合適地選擇一個或多個資產評定基礎方法。就評定方法選擇本身,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清楚,評定方法選擇不僅包含了資產評定方法選擇過程,還包含在確定了資產評定方法前提下,對利用多種評定方法所包含經濟技術參數選擇。多種資產評定基礎方法是從不一樣角度評定資產價值。不管是經過和市場參考物比較取得評定對象價值,還是依據評定對象預期收益折現取得其評定價值,抑或是根據資產再取得路徑判定評定對象價值,全部是從某一個角度對評定對象在一定條件下價值描述,它們之間是有內在聯絡并可相互替換。從資產評定方法選擇本身并不能完全決定評定結果是否合理或公允,這種選擇更多是從提升評定效率和降低評定風險角度考慮。本條強調合適選擇評定方法,既包含了對注冊資產評定師合適選擇評定技術思緒,和實現該技術思緒具體評定技術方法要求,也包含了對注冊資產評定師在利用多種評定方法時對所包含經濟技術參數合適選擇。選擇合適評定技術思緒和實現評定技術思緒具體方法同合適選擇經濟技術參數共同組成了合適選擇資產評定方法內容。片面地強調某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全部有可能會造成評定結果失實和偏頗。注冊資產評定師在實施資產評定業務過程中,選擇評定方法可能會受到很多原因影響,其中評定對象本身條件、評定結果價值類型和注冊資產評定師掌握數據資料是關鍵影響原因。注冊資產評定師在選擇評定方法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原因:第一,評定方法選擇要和評定目標、評定時市場條件、被評定對象在評定過程中條件,和由此所決定資產評定價值類型相適應。第二,評定方法選擇受多種評定方法利用所需數據資料及關鍵經濟技術參數能否搜集制約。每種評定方法利用所包含經濟技術參數選擇,全部需要有充足數據資料作為基礎和依據。在評定時點和一個相對較短時間內,某種評定方法所需數據資料搜集可能會碰到困難,當然也就會限制某種評定方法選擇和利用。在這種情況下,評定人員應考慮采取替換原理,選擇信息資料充足評定方法進行評定。第三,注冊資產評定師在選擇和利用某一方法進行評定時,應充足考慮該種方法在具體評定項目中適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滿足該種評定方法條件要求和程序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選擇和使用市場法時應該注意下列事項:(1)市場法適適用于存在一個活躍公開市場,且市場數據比較充足;(2)市場法要求在公開市場上有可比交易案例條件下進行資產評定;(3)可比交易案例通常是指在近期公開市場上已經發生過,且和被評定資產及資產業務相同或相同交易活動;(4)能夠確定含有合理比較基礎可比交易案例;(5)能夠搜集可比交易案例相關資料;(6)能夠確信依據信息資料是合適和可靠;(7)為使和被評定企業財務報表含有可比性,通常需要對可比交易案例信息資料進行分析調整。注冊資產評定師選擇和使用收益法時應該注意下列事項:(l)被評定資產未來預期收益能夠估計并能夠用貨幣衡量;(2)資產擁有者取得預期收益所負擔風險也能夠估計并能夠用貨幣衡量;(3)被評定資產預期贏利年限能夠估計;(4)應該確信未來預期收益估計合理性,以合理反應被評定資產未來預期收益;(5)必需充足考慮取得預期收益將面臨風險,合理選擇折現率;(6)必需保持預期收益和折現率口徑一致;(7)應該合理確定收益估計期間,并合適考慮估計期后收益情況及相關終值計算;(8)能夠使用適宜估價模型形成合理評定結論。注冊資產評定師選擇和使用成本法時應該注意下列事項:(l)成本法關鍵適適用于繼續使用前提下資產評定;(2)能夠確信被評定對象含有預期贏利潛力;(3)以連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定時,成本法通常不應該作為惟一使用評定方法;(4)應該含有可利用歷史資料;(5)應充足考慮資產實體性貶值、功效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第四,注冊資產評定師在選擇和利用評定方法時,假如條件許可,應該考慮三種基礎評定方法在具體評定項目中適用性。在部分情況下,能夠采取排除、否定其它評定方法做法,作為決定采取某一個評定方法理由。假如注冊資產評定師能夠采取多個評定方法時,不僅要確保滿足多種方法使用條件要求和程序要求,還應該對多種評定方法取得多種價值結論進行比較,分析可能存在問題并做對應調整,最終確定評定結果。第二十三條評定匯報應該說明評定程序實施過程中現場調查、資料搜集和分析、評定估算等關鍵內容。本條是相關評定程序實施過程披露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定準則基礎上,依據委托方要求,結合匯報繁簡程度合理考慮對評定程序實施過程關鍵內容披露具體程度。注冊資產評定師對評定程序實施過程關鍵內容披露能夠參考各個專業性準則具體要求要求。假如依據委托方和匯報使用者要求,需要對評定程序實施過程進行具體披露,能夠參考中國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定管理措施》(1991年11月16日)要求披露包含評定程序實施過程最少應包含以下內容:1.進行現場調查、搜集評定資料過程;2.分析、驗證、整理評定資料過程;3.評定相關參數選擇和利用評定方法對各類資產價值進行計算、分析、判定過程;4.對初步評定結論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評定結論過程。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評定程序包含明確評定業務基礎事項、簽署業務約定書、編制評定量劃、現場調查、搜集評定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提交評定匯報、工作底稿歸檔等步驟。對于匯報使用者而言,真正需要了解信息是評定估算過程,尤其是最為關鍵評定方法利用實施過程。本條對注冊資產評定師在評定匯報中披露評定方法利用實施過程要求關鍵有:1.選擇評定方法過程和依據。資產評定中所使用評定方法,應依據評定目標、假設、資料可取得程度等相關條件來確定。依據特定評定目標和對應假設,資產評定可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評定方法,但一些方法可能受實際條件所限而無法采取。所以,注冊資產評定師除了應對所采取評定方法和理由進行說明外,依據需要還能夠對未采取方法及未采取理由進行披露。2.評定方法利用和邏輯推理計算過程。運算和邏輯推理方法,指是注冊資產評定師將采取多種信息、數據,經演算而推導出評定結果思緒和過程。這種思緒和演算過程應符合公認評定方法和計算模式,以使評定結果含有合理性和科學性。3.評定方法利用中折現率、資本化率、價值比率、重置全價、成新率等關鍵參數獲取起源和形成過程。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對對于評定結果有著關鍵影響數據和計算方法做出說明。4.對初步評定結論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評定結論過程。因為每一項資產評定可能采取一個以上評定方法,使用多種評定方法可能會得出不一樣評定價值,注冊資產評定師應就不一樣評定結果所含有含義、調整理由和方法和最終評定值合理性進行說明。本條是對評定程序實施過程披露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也可結合《資產評定準則―評定程序》具體相關內容深入了解。第二十四條評定匯報應該披露評定假設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本條是相關評定假設披露要求。依據《資產評定準則―基礎準則》第十七條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實施評定業務,應該科學合理地使用評定假設,并在評定匯報中披露評定假設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本條重申對評定假設及其對評定結論影響披露要求。因為認識客體無限改變和認識主體有限能力矛盾,大家不得不依據已掌握數據資料對某一事物一些特征或全部事實做出合乎邏輯推斷。這種依據有限事實,經過一系列推理,對于所研究事物做出合乎邏輯假定說明就叫假設。資產評定是專業評定人員依據實際條件或模擬條件,對資產價值進行理性分析、論證和比較過程。資產評定基礎目標要求全部評定結論全部必需是公允,而全部公允評定結論又全部是有條件約束,資產評定假設正是表現資產評定條件約束關鍵形式。評定假設本質就是評定條件某種抽象。在一個具體評定項目中要科學合理地設定和使用評定假設,需要和資產評定目標及其對評定市場條件宏觀限定情況、評定對象本身功效和在評定時點使用方法和狀態、產權變動后評定對象可能用途及利用方法和利用效果等相聯絡和匹配。評定目標要求著資產評定結果具體用途,同時也在宏觀上規范了被評定資產作用空間。資產評定特定目標對評定對象作用空間宏觀規范具體是經過資產評定前提假設表現出來。換一個角度講,資產評定前提假設必需依據評定目標對評定對象面臨市場條件和作用空間宏觀限定來設定。比如,以公開出售為目標資產評定市場條件能夠利用公開市場假設給予明確和設定;而以企業改制為目標資產評定,其評定對象存續狀態和作用空間能夠用連續使用假設給予限定等。又比如,為某項股權收購交易目標,注冊資產評定師被收購方聘用對被收購企業100%權益價值進行評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資產評定師可能就需要確定評定假設條件。通常情況下,注冊資產評定師需要考慮被評定企業基于現時狀態假設條件下權益價值。不過,在一些情況下,注冊資產評定師可能也需要考慮在收購交易完成后,實現了相關協同效應后權益價值。后者考慮可能和被評定企業現時狀態有很大差異,或在較大程度上是基于虛擬性假設條件上。資產評定所使用假設包含了評定前提假設、評定環境假設、資產利用程度假設、資產使用范圍假設、資產利用效果假設等。熟悉、了解、掌握和正確利用這些資產評定最基礎前提假設,是對注冊資產評定師執業起碼要求。資產評定中其它假設,比如資產利用效果假設、利用范圍假設和政策環境假設等,和資產評定前提假設一樣,全部是對資產評定市場條件、評定對象存續狀態和使用狀態等假定說明。不管是資產評定前提假設,或是資產評定其它假設,全部不能夠由注冊資產評定師隨心所欲地主觀設定或隨意使用。評定假設設定和使用應該建立在科學合理基礎之上。相關企業存續狀態假設,如連續經營假設、產權主體變動假設、破產清算假設、結業清算、改變經營方法、調整產品結構、改變主營業務(類似于房地產估價中改變用途)假設等。相關交易假設,如公開市場假設。相關評定外部環境假設,如宏觀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穩定性,包含匯率、利率、稅負、物價或通貨膨脹、人口、產業政策改變趨勢,外界不可抗力原因影響等。相關評定對象假設,如現有存量資產及其主權情況、是否在估計中考慮了追加投資、銷售網點增加或降低、營銷策略改變、產能改變、人力資源改變、管理團體改變是否等。相關搜集資料真實性假設,如委托方提供資料含有真實、正當、完整性。相關未完全推行評定程序假設,如未推行具體現場調查(或無法推行現場勘查)(成本法除外)、采取了未經調查確定或無法調查確定資料數據,對其狀態、資料真實性假設。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合理使用評定假設,以使評定結論建立在合理基礎上,并使評定匯報使用人正確了解和使用結論。需要提請注意是,對于影響評定結論關鍵假設條件,注冊資產評定師需要在匯報中給予明確披露,避免誤導評定匯報使用者。注冊資產評定師應該清楚,評定假設設定不是任意。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得隨意設定沒有依據、不合情理評定假設,不得在已知委托方或其它信息起源方提供一些信息資料是不真實情況下,用假設形式設定這些資料是真實,并在此基礎上出具評定意見。為此,本準則從業務準則角度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科學合理使用評定假設”,這是《資產評定職業道德準則―基礎準則》明確要求。注冊資產評定師不僅要清楚怎樣設定、選擇和使用評定假設,同時還必需清楚在評定匯報中充足披露評定假設含相關鍵意義。充足披露資產評定中所依據和使用評定假設既是評定匯報撰寫基礎要求,也是評定匯報使用者正確了解和使用評定結論必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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