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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的含義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關鍵詞:時事新聞,攝影作品,獨創(chuàng)性內容提要:我國《著作權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但對于反映新聞事件的照片是否屬于“時事新聞”,則存在爭議。本文提出:《著作權法》規(guī)定時事新聞不受保護是為了強調事實應被排除出保護范圍,而不是為了促進信息的傳播,對以事實為基礎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加以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極低,使得幾乎所有反映新聞事件的照片都是攝影作品,因此照片并不屬于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如果照片本身就是時事新聞的一部分,為了報道時事新聞而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時,則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guī)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但該條規(guī)定在實務中經(jīng)常引起爭議,甚至導致了法院判決中的分歧。鑒于此,本文試對《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的含義作一研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關“時事新聞”含義的最大爭議,在于能夠反映時事新聞的照片是否也屬于時事新聞,從而被排除出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不同法院對此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部分法院認為:為增強新聞報導效果所配的照片構成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在“金報電子音像出版中心訴北方國聯(lián)信息技術公司案”中,原告經(jīng)營的人民網(wǎng)登載了一篇有關第36屆世界期刊大會的新聞報導及發(fā)言人的照片。被告經(jīng)營的網(wǎng)站未經(jīng)許可進行了轉載。法院認為:涉案照片“是對第36屆世界期刊大會發(fā)言席現(xiàn)場的描述,是以圖片形式表達發(fā)言人的身份、形象、現(xiàn)場等客觀事實,該幅照片與上述文字一起,共同表現(xiàn)世界期刊大會的活動進程和現(xiàn)場。因此,該幅照片也是時事新聞的有機組成部分,屬于以圖片形式表現(xiàn)的時事新聞。上述內容都屬于著作權法上的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無權主張著作權”。{1}在“范冰冰婚紗照案”中,原告對范冰冰、黃少祺代言婚紗照的文字報導和5幅婚紗照片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jīng)許可轉載了文字內容和照片。法院認為:涉案照片“是新聞事實的再現(xiàn)與引證?!ㄟ^附加照片,既能增強新聞真實性,又能增強宣傳效應?!景杆?幅婚紗照片是該新聞報道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據(jù)此認定涉案照片和文字共同組成了新聞報道,均屬于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另一些法院則持有不同觀點。在“陳冠希抵京照片案”中,原告對藝人陳冠希抵達北京機場的報導和照片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jīng)許可轉載了文字內容和照片。法院認為:“就攝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內容系反映時事,通常亦體現(xiàn)了拍攝者對于拍攝時機、角度、構圖等的選擇,具有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傳播時事性消息或相關事實所必需。因此,涉案的關于陳冠希抵京的照片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的時事新聞”。{3}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分歧,關鍵在于理解《著作權法》規(guī)定時事新聞不受保護的原因。眾所周知,客觀事實并非“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一個人可以第一次發(fā)現(xiàn)事實、報道事實、描述事實,并就其對事實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如新聞事件分析、歷史題材小說和繪畫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該保護不能延及事實本身。否則,就會妨礙他人根據(jù)相同事實創(chuàng)作不同作品,從而違反著作權法鼓勵作品創(chuàng)作的立法目的。問題在于:根據(jù)“著作權法不保護事實”的基本原理,如果《著作權法》第5條規(guī)定的“時事新聞”僅是指事實本身,則該規(guī)定似乎是多余的。那么,制訂該條的真實意圖,是否是為了促進信息的流通,而將某些以事實為基礎創(chuàng)作的作品排除出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呢?在“范冰冰婚紗照案”中,法院認定“通過附加照片,既能增強新聞真實性,又能增強宣傳效應?!景杆?幅婚紗照片是該新聞報道不可缺少的部分”即反映了對上述問題的肯定回答。筆者認為:這一理解是不能成立的,《著作權法》第5條規(guī)定的“時事新聞”應僅指事實本身。該條規(guī)定顯然來源于《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其內容是“本公約的保護不適用于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因此,對《伯爾尼公約》的權威解釋,有助于澄清《著作權法》第5條的含義?!恫疇柲峁s》第2條第8款的內容早已存在,但1967年斯德哥爾摩會議決定改變其在公約中的位置并做了個別文字調整。會議報告對此指出,“本款的含義是:本公約不保護單純的新聞或各類事實,因為這類內容并不具備構成作品所需的特征”。{4}研究《伯爾尼公約》公認的權威學術著作《國際版權和鄰接權:<伯爾尼公約>及對其的超越》也指出:《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僅意味著構成新聞的事實不受保護,而不是將包含了事實但構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報導排除在外。{5}由此可見,被《伯爾尼公約》排除出保護范圍的新聞,根本就不是作品,而僅是事實本身。對于新聞事件的簡短文字描述而言,如果其僅僅是遵循新聞報道的要求,以平鋪直敘的方式和簡潔的語言,說明在何時、何地,因何人,以何種方式,發(fā)生了何事,則該文字表達很可能無法反映撰寫者的個性、滿足著作權法對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因此其并不構成作品。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種表達經(jīng)常會與事實本身發(fā)生“混同”,也即在嚴格遵循上述要求的情況下,不同的人寫出的文字內容可能差異很小。為了避免對事實的壟斷,著作權法對這種文字描述不予保護。然而,相關規(guī)定對為報道時事新聞而未經(jīng)許可使用作品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而媒體在報道時事新聞時,都可以自行拍攝新聞照片,完全可以避免再現(xiàn)或引用他人已經(jīng)拍攝的攝影作品。只有當攝影作品本身就是時事新聞的一部分時,才屬于允許使用的情形。例如,某著名攝影師舉辦攝影作品展,電視臺要報道這一時事新聞,就需要播放幾個展覽現(xiàn)場的鏡頭,而這將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被展覽的攝影作品,該行為顯然是應被允許的。對此,《伯爾尼公約》第10條之二第(2)款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本聯(lián)盟成員國的立法可以規(guī)定在何種條件下,準許為時事報道并在為提供信息所需的合理范圍內,以攝影、攝制、向公眾廣播或以有線傳播的方式,復制和向公眾提供在事件發(fā)生過程中看到或聽到的文字或藝術作品”??梢?,該條允許使用在新聞事件發(fā)生過程中可被感知的作品,也即上述所述的情形——“作品本身就是時事新聞的一部分”,而不允許復制和提供他人為進行時事報道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因此,轉載其他媒體為報道時事新聞而拍攝的攝影作品,并不能根據(jù)《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三)項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第(二)項免責。當然,這種行為能否為《著作權法》第22條第(二)項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第(一)項有關適當引用的規(guī)定所允許,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注釋:{1}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海民初字第13593號。{2}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武知初字第349號。{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一中民終字第10328號。{4}MihályFicsor,Guidetothe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TreatiesAdministeredbyWIPOandGlossaryof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Terms,WIPOPublicationNo.891(E),p.33.并參見劉波林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附英文文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頁。{5}SamRicketson,JaneC.Ginsburg,InternationalCopyrightandNeighbouringRights:TheBerneConventionandBeyond(2n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6)p.500.{6}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海民初字第13593號。{7}【德】M?雷炳德:《著作權法》,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頁。{8}同上,第528頁,并參見《德國著作權法》第72條、《西班牙著作權法》第128條,以及《意大利著作權法》第87條、92條。LawonCopyrightandNeighboringRights,Sec72.{9}Jewelers'CircularPub.Co.v.KeystonePub.Co.274F.932,at934(1921).{10}RobertA.Gorman,CopyrightProtectionfortheCollectionandRepresentationofFacts,HarvardLawReview,Vol.76,No.8(Jun.1963),p.1569-1605.{11}CopingerandSkoneJamesonCopyright,§3-104,Sweet&Maxwell,Ltd.(1998).{12}H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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