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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相關方。第三條本規定規范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條名詞解釋(一)固定動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批準后設立的固定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二)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三)臨時動火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四)“四不動火”指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簽發不動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第二章職責第五條安全環保部是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管理規定的制訂和動火管理的組織、協調、檢查,負責特殊動火的界定及一級動火、特殊動火許可證的會簽,負責固定動火區的審批。第六條生產技術部、機動工程部負責參與特殊動火許可證的會簽。第七條石化公司消防支隊有權對現場動火和固定動火區動火作業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配合動火作業單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實,審核固定動火區。第八條屬地單位負責屬地范圍內動火作業管理,負責審批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以及特殊動火許可證的會簽。第九條屬地單位(一)向作業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組織作業單位共同開展風險識別,制定、落實風險削減措施,并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二)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監督作業單位落實風險削減措施,監督現場動火,發現違章有權停止動火作業。第十條動火作業單位(一)負責開展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對動火作(二)負責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三)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作業,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第十一條動火作業申請人(作業現場負責人)(一)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二)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三)落實動火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風險削減措(四)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第十二條動火作業批準人(一)負責組織向動火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二)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三)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四)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第十三條動火監護人(一)確認動火作業相關許可手續齊全。(二)確認動火作業現場風險削減措施全部落實。(三)核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四)糾正和制止作業過程中的違章行為。(五)當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終止作業,及時進行報警、滅火、人員疏散、(六)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同時收回動火作第十四條動火作業人(一)對動火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二)在動火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三)對于強行違章動火的指令有權拒絕。(四)動火作業結束,負責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節用火分類及管理第十五條生產用火生產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第十六條固定動火固定動火區申請單位向安全環保處提出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對設置的固定動火區進行風險評價并制定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動火范圍平面圖,經消防支隊審核、安全環保處審批。固定動火有效期為6個月。固定動火區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邊界外50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二)制定固定動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四)設有明顯的“固定動火區”標志,并標明動火區域界限。(五)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六)固定動火區域主管部門和屬地單位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七條臨時動火的范圍(一)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二)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及破碎、錘擊、爆破、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三)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等明火作業。(四)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機動車輛、燃油機械等設備。(五)臨時用電。第十八條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動火分為三級。(一)特殊動火嚴禁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儲罐、容器、設備、管線、工業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動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進行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處理。特殊動火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屬地及動火作業單位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有效落實后方可動火。(二)一級動火在以下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內(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內的區域);4.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5.可燃液體、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6.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等地點,包括距上述地點及工業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內的區域;7.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8.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9.運行生產裝置內按照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劃分屬于1、2(11)區的區10.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后裝置內的第一次動火;11.檔案室、圖書館、資料室、網絡機房等場所。(三)二級動火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后經屬地單位組織檢查確認,并安全實施了第一次動火作業的裝置內動火;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合格的容器、管線動火;3.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臨時動火。第十九條動火作業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1.除生產用火和固定動火外,動火作業應執行作業許可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2.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動火的依據,只限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范圍內使用,內、正在運行的甲類裝置內、罐區防火堤內不超過7.5米范圍,其余地方原則上不超過15米范圍的動火;3.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削減措施,必要時編制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6.嚴禁在裝置停車倒空置換期間及投料開車過程中進行動火作業;7.節假日(包括雙休日)期間,正在運行的裝置、罐區及公用工程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須將動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屬地單位懂生產的領導進行現場指揮監護。8.機動車輛進入裝置或罐區,繼續執行《裝置進車票》和《罐區進車票》。嚴格限制進車路線、進車時間,車輛必須佩戴標準的火花熄滅器,駕駛員必須持證上(二)監護管理要求2.監護人必須接受專門培訓(培訓內容至少包括:作業存在的風險,風險控制措施,消防、氣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急救與逃生,工業氣瓶、焊接機具的使用常識和相關作業的管理規定等),考試合格后由公司發放《作業許第二節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第二十條動火作業由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前預約,經安全環保部審批后方可開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第二十一條動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時,由屬地單位與相關單位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動火作業許可證相關方欄內簽署意見。第二十二條屬地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提出人)組織工藝、設備、安全負責人、當班負責人及動火作業單位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分別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工藝及作業風險削減措施并落實,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屬地單位工藝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分別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中工第二十三條屬地單位安全人員對上述活動進行審查,公司安全監督人員對整第二十四條工藝風險削減措施中的排空、吹掃、置換、分析,拆加盲板、設置隔離屏障,消防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屬地單位提第二十五條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檢測,有氣體檢測分析單的由屬地單位安全人員判定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將分析數據填寫到作業許可證上并簽字,項目負責人核查確認簽字,分析單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聯后;現場使用便攜式檢測儀檢測的數據,由現場檢測人員填在作業許可證上并簽字。第二十六條所有作業人、監護人及相關人員共同對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在相應欄目內簽字,批準人最后簽署動火作業許可證。第二十七條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工藝、設備、安全員會簽后,安全員、安全環保部會簽,屬地單位負責人批準;特殊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負責人及屬地工藝主任、設備主任、生產技術部領導、機動部領導、安環部領導會簽后,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動火作業時預約批準人需到現場確認簽字。第二十八條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裝置停工大檢修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直接開72小時;屬地單位視作業風險確定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可開72小時。第二十九條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終止作業的要求,監護人確認后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告知批準人許可證終止的原因,需要繼續作(一)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二)作業內容發生改變。(三)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不符。(四)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五)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六)事故狀態下。第三十條動火作業結束后,動火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屬地單位動火監護人確認無余火和隱患后簽字,收回許可證交批準人,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應統一編號。(一)第一聯:懸掛在作業現場。(二)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三)第三聯:保留在批準人處。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復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第三節動火作業綜合安全技術第三十一條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動火現場應放置滅火器,并對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第三十二條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掛牌(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盲板應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第三十三條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第三十四條距動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米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第三十五條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經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第三十六條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V/V);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第三十七條動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取樣點應由屬地單位工藝負責人提出,并安排人員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特殊動火關閉后屬地單位必須告知質檢部。第三十八條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確定其處于正常工第三十九條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動火,需重新采樣分析。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及以上,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動火,可用便攜式檢測儀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填在動火許可證內。第四十條特殊動火每2小時分析1次,一級和二級動火每4小時分析1次。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在作業中,當動火作業人、監護人或批準人認為有必要分析時,應隨時進行分析。可用便攜式檢測儀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填在動火許可證內。第四十一條二級動火間斷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作業人、監護人、屬地單位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動火現場,確認風險削減措施落實,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可用便攜式檢測儀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填在動火許可證內。第四十二條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物料可能噴射和第四十三條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必須直立放置,并有防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米,二者與明火距離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和第四十四條每處動火點屬地單位和動火作業單位至少各派一人進行監護,以屬地單位人員監護為主。第四十五條動火監護人變更須經動火作業批準人同意。變更后的監護人在許第四十六條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阻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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