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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永昌縣天開屠宰場管理制度

為了落實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精神,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一、場長職責

1、認真落實黨路線、方針和政策,廉潔自律,勤政為民,辦事公道,獎罰分明,起模范帶頭作用。

2、全方面負責并安排好場內各項工作和事務。

3、場長既要重視經濟效益,又要重視社會效益,保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增加。

4、研究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調動起職員生產主動性,并和檢疫人員親密合作,加強生豬屠宰檢疫,確保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二、副場長職責

1、在場長領導下,有計劃地安排好天天屠宰等工作,監督屠宰人員熱情服務,確保肉品質量。

2、要和檢疫人員親密適用,加強對生豬等禽畜檢驗,果斷預防出現死畜,造成不應有損失。

3、負責造好各類登記冊,記載清楚天天進出生豬等畜禽,避免混亂。

4、兼任好出納工作,配合會計記清現金帳、實物帳,做到帳實相符。

5、領導門衛、會計、屠宰人員等全場職員,搞好環境衛生,清除場內外各類臟物,保持場內外清潔衛生

6、負責安排好場內防盜、防火、防疫等工作,不然造成問題,應負關鍵責任。

三、會計職責

1、服從場長工作安排,搞好財務工作。

2、要自覺實施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經得起稅務、審計等部門檢驗。

3、對財務帳目要日志月清,保持帳帳平衡,帳實相符。

4、對天天所收現金必需存入銀行,不得攜帶在身或放在辦公室內,不然若發生失竊,由自己負擔全部責任。

5、財務開支必需經場長審批、簽字后方可支出報銷,不能私自開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6、要認真學習并利用《會計法》及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理財,管好全場財務工作,依據法律和財經紀律,拒絕報銷場長簽字而不正當發票單據等。

7、認真負責財務工作,不能馬虎從事,不然,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負擔全部責任。

四、屠宰人員職責

1、屠宰人員必需服從場長安排,盡職盡責搞好屠宰。

2、通常屠宰人員必需在要求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用戶交給屠宰任務,假如不能按時完成任務,影響用戶出攤賣肉,一切責任自負,并賠償其損失。若不負責任,造成胴體處理不佳,剃毛不凈、皮黃、皮爛等,應負擔責任。

3、必需保持本身及室內清潔衛生,保持良好精神風貌,清理各自場所,保護好環境衛生。

4、應講文明,有禮貌,熱情服務,不能態度傲慢,出口傷人,若和用戶吵架三次或打架一次,即自動離職。5、保護自己全部用具,并按時清理爐灰出場。

6、嚴禁帶酒作業,上班時間不得酗酒鬧事,不然,造成問題由自己負責。

7、下班時各自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預防發生火災事故。

五、門衛職責

1、服從場領導安排,負責場內安全及周圍清潔工作,隨時打掃潔凈場內衛生,清除垃圾,堆放整齊。

2、要天天檢驗豬舍內,配合檢疫人員,搞好消毒工作。

3、確保場內安全,不能出現失竊現象,假如瀆職造成被盜事故,由自己負擔全部責任。

4、天天登記進出生豬等禽畜數量等,檢驗豬舍,發覺病畜立即向場長匯報,不然造成死畜,要負關鍵責任。

5、門衛人員不得在上班時間酗酒,若因酗酒而瀆職,責任由自己全部負擔。

6、要杜絕閑雜人員入場,并對進出人員車輛進行登記,以備主管負場長檢驗,確保場內安全。

六、畜禽檢疫檢驗制度

為了落實《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食品衛生法》,達成防病治病,清除病肉危害,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搞好屠宰場衛生,消毒及肉品檢疫工作,預防病肉上市,特作以下要求。

1、要對羊舍、屠宰間、急宰間、分割車間,進行定時消毒、滅蠅等衛生消毒工作。

2、凡運到屠宰場禽畜應在當日全部進行活體檢疫,包含測試體溫,臨床檢驗和一、二類病檢驗等。

3、經檢驗發覺污染病時,檢疫人員要立即采取方法處理,以防疾病傳輸流行,若無法處理檢疫人員應立即匯報防疫部門,并按要求處理。

4、宰后檢疫是宰前檢疫補充,對屠宰后牛、羊等胴體、內臟、頭、皮在分離時編匯同一號碼,方便查對檢疫。

5、屠宰后經檢驗發覺傳染病或寄生蟲病,經高溫處理能夠食用,由檢疫人員在屠宰場責任人配合下,親自監督送至高溫處理間,消毒處理后方可許可上市銷售。

6、若發覺猖瘟豬肺疫等傳染病、寄生蟲病,經高溫處理仍不能消除對人體危害時,由檢疫人員親自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

7、檢疫人員應對高溫處理和埋入地下病肉記載清楚,以備相關部門檢驗(要記清肉主、數量、起源、地點、證實人等)。

七、購銷臺帳管理制度

1、生豬屠宰必需嚴格實施《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生豬購銷臺帳管理制度,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2、生豬購銷臺帳管理,按宰前生豬進場檢驗登記和宰后肉品出場登記分類進行。由檢疫人員和肉品交易人員具體落實。

3、凡進場屠宰生豬,實施進場臺帳登記制度。

(1)進場屠宰生豬數量、產地、免疫情況、“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產地檢疫合格證”、“運宰工具消毒證”等,要嚴格審查登記。

(2)對不符合上述檢驗要求生豬也要進行登記,要明確了解不符合屠宰要求生豬去向,避免造成私屠濫宰,影響上市肉品質量。

(3)檢驗合格,符合屠宰要求生豬,登記后發放《準宰證》進場屠宰;不符合屠宰要求生豬,不得簽發《準宰證》,不準進場屠宰。

4、屠宰后肉品,實施臺帳登記管理。

(1)具體登記當日屠宰總數量和合格或不合格肉品數量。

(2)具體登記當日肉品銷售經銷商名稱、地址等。

(3)檢驗不合格肉品,并按攝影關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做好處理意見及處理結果登記。

(4)登記召回不合格肉品數量及處理結果。

5、對違犯上述要求責任人,要做出嚴厲處理,并追究對應責任。

八、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生豬屠宰必需嚴格實施《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屠宰加工生產技術標準,確保肉品安全質量達成國家標準。

2、憑證宰殺。車間天天憑動物檢疫人員簽發《準宰證》屠宰生豬。未經檢疫或檢驗不合格生豬,不準進場屠宰。嚴禁宰殺病死豬、注水豬等,確保出場肉品檢驗合格率100%。

3、上市銷售成品肉,必需加蓋肉品檢驗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質合格印章,如發覺不合格肉品,按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1)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場上市銷售。若發覺未加蓋“兩章”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場,必需立即向場長匯報查明原因,并按相關要求進行對應處理。

(2)如發覺未經檢驗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場,屠宰場要跟蹤追查,并一一召回,確保召回率達成100%。對召回不合格肉品,要進行100%無害化處理。

(3)因為生產技術原因,造成燙壞、打傷、劈斷等,在不影響肉品安全質量前提下,車間主任要追查責任,視其情節,進行召回肉品或給賠償處理。

4、對不認真實施上述要求責任人,要按要求嚴厲處理。給消費者造成損害,視其情節,追究責任人對應法律責任。

九、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1、屠宰場必需按操作要求配置檢疫人員,做到宰前檢疫,宰后檢驗。

2、在活畜(禽)進場及屠宰加工過程中必需有檢驗員在崗。檢驗員應按職責,依據國家標準及相關要求進行檢驗。

3、活畜(禽)進場時,宰前檢驗人員必需按國家標準對其進行檢驗,同時,必需根據國家標準進行停食管理。

4、送宰時應簽發《宰前檢疫合格證》,《宰前檢疫合格證》必需明確屠宰數量及種類,并進行登記保留備查。

5、屠宰車間必需根據《宰前檢疫合格證》登記種類和數量進行屠宰。

6、急宰車間必需根據《急宰證實》進行屠宰。

7、宰后檢驗必需實施同時檢驗。

8、檢驗合格產品必需加蓋肉品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9、檢驗不合格肉品必需分類,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處理。

10、定時應對有害物質進行檢驗。

十、生豬進場驗收制度

為預防疫病流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確保出場肉品質量,特制訂本制度:

1、進入場生豬必需含有免疫耳標。同時,重慶市酉陽縣區域外出示“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運載工具消毒證”;重慶市區域內出具“產地檢疫合格證”。另外,檢疫證實上要注明疫苗注射時間,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生豬嚴禁進入場區。

2、嚴禁病豬、死豬、傷殘豬進入本場。

3、種公豬、劣質母豬不準入場。

4、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場。

5、進入待宰圈屠宰生豬通常不準離場。確須離場者必需經嚴格檢疫、登記,當事人或衛檢人員簽字后方可離場,且不得二次入場。

6、運輸成品肉車輛必需清洗潔凈、蓋好遮蓋布,不然不準出場。

7、凡進入本場運豬車輛必需消毒、登記后方可進場,經門口檢疫人員對所運生豬臨床無異常者燙號后方可進入待宰圈,有異常癥狀活豬不予燙號,不得進入待宰圈,并按相關法規處理。

8、為方便活豬檢疫及管理,活豬進場進間定為夏季(5-9月份)下午4:00至次日凌晨2:00,其它季節為下午4:00至晚12:00。

9、本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場必需嚴格遵照實施,自覺接收農牧、商務、衛生等部門監督檢驗。

十一、家畜家禽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1、加強肉類產品源頭管理,建立嚴格生產制度。建立健全屠宰企業進貨索證、檢疫檢驗和無害化處理等規章制度,嚴格根據國家標準組織生產。

屠宰企業必需改善和完善屠宰設施,全方面實現機械屠宰、冷鏈式加工,在企業管理上逐步實施ISO系列及HACCP管理認證體系。

2、屠宰企業生產中必需做到:

(1)屠宰企業要設有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獸醫衛生檢驗和質量檢驗機構,配置考評合格獸醫衛生檢驗及質量檢驗人員,含有檢驗工作所需檢驗室、化驗室和儀器設備,并有健全檢驗制度。

(2)嚴格按要求實施宰前、宰后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對出場所格動物產品規范出證,同時加蓋獸醫衛生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并監督對檢出不合格生豬及其產品全部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3)建立生豬產品出場證實制度,即產品出場證實由屠宰企業出具出場隨貨同行。出場證實內容包含: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數量、產品檢驗員、代碼、貨物配送市場、接收業戶姓名等。

3、生豬產品市場管理:

(1)產品進銷質量管理。超市、專賣店、各農貿市場主辦方或業戶應該有產品質量安全專門人員監督管理產品進貨。產品必需從定點屠宰企業進貨;嚴格檢驗驗收出場證實及“兩證兩章”;經營者對驗收發覺質量不符,標識不全產品不能接收;對成產或銷售中產品要建立質量管理現場巡查制度,產品售后責任。對已銷售產品實施質量全方面負責,對消費者質量爭議,由市場主辦方實施先行賠付制度。

(2)進貨臺帳管理。市場要建立臺帳管理制度,對相對穩定長久經營者要建立用戶經營臺帳;要建立生豬產品進貨過索證臺帳;對經營業戶市場準入實施情況建立檢驗臺帳。

(3)售后服務。市場全部要建立售后服務系統,設置服務臺或張貼服務承諾書,推行生豬產品安全銷售責任承諾,公告承諾服務內容,立即處理銷售過程中發生質量投訴等問題,確保消費者一旦發覺存在安全質量問題能在第一時間得到妥善處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

(4)市場退出機制。市場要建立不合格生豬產品市場退出機制,對法規嚴禁銷售不合格生豬產品或經營者有意違反安全管理要求,銷售劣質生豬產品,必需果斷清退出場,并建立對應肉類產品退出處理要求,對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實施市場經營者退出制度。

(5)全程追溯。對市場創辦者和經營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采取掛“黃牌”及“紅牌”警示制度。各類市場創辦者必需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置警示牌,對場內有違法經營行為經營者進行公告并統計在案。經過設置產品“質量監督牌”將肉類產品質量、起源等信息通知消費者,并經過肉品胴體上印記編號或其它標識,對有質量問題肉類產品進行生產、運輸、銷售全過程追溯。

4、對用肉單位管理。建立統一購銷臺帳,實施票證保全制度。飯店、集體食堂等餐飲單位要建立購銷臺帳,明確登記供貨方、渠道、數量、時間、證卡編號,并將原始供貨票證保留3個月備查。

汶上縣生豬定點屠宰場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一、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GB/T17236—1998標準要求,嚴格實施生豬屠宰操作規程。二、宰前要求。待宰豬應來自非疫區,健康良好,有耳標,待宰豬臨宰前應停食靜養,宰前充足喂水;應將待宰豬噴淋潔凈,豬體表面不得有灰塵、污泥、糞便;送宰豬應經檢驗人員檢疫合格,送宰豬經過屠宰通道時,應按次序趕送,不得腳踢、棒打。三、屠宰操作規程。麻電致昏—刺殺放血—浸燙脫毛—開膛、凈腔—劈半(鋸半)—整修、復驗—整理副產品。具體操作要求按GB/T17236實施。四、麻電操作人員應穿戴合格絕緣靴、絕緣手套;電麻不得超出要求時間,放血部位要正,出血凈;頭、蹄、尾及內部要嚴格標準卸。脫毛豬要達成三無(即無毛、無血跡、無糞便),肉品胴體潔凈漂亮,內臟、肚、腸等要清潔潔凈,其它小副產品立即回收、存放。屠宰場生豬進場登記制度一、屠宰場應嚴格根據《中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得收購和屠宰未經檢疫、無檢疫合格證實、無畜禽標識、染疫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生豬,切實把好進場關。二、對到場生豬應具體驗收動物檢疫合格證實(外區縣生豬需查驗運載工具消毒證實、外省市進滬生豬還需查驗指定道口簽章和進滬專用標志),查對生豬數量,查驗畜禽標識。三、生豬進場時應檢驗生豬健康情況,若有途亡生豬,則必需在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若發覺病豬,應立即匯報駐場檢疫人員,依據檢疫人員處理意見進行處理。四、嚴格按要求做好生豬進場統計和信息上報工作,上報工作應由專員負責,立即正確、真實有效,確??勺匪菪?。檔案統計保留2年以上。屠宰場證章管理制度一、屠宰場證章是指生豬定點標志牌、動物防疫合格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檢疫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證、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資格等二、堅持“一廠一牌”,定點屠宰場標志牌應懸掛在企業門前顯著位置。三、實施一豬兩證兩章。出場生豬必需動物防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齊全。四、生豬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必需經過培訓取得資格證書,憑證屠宰和檢驗。五、加強證章使用管理,實施專員負責、專員保管。不得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證章。驗訖印章要保持清潔,確保正常使用。發覺印章有損壞,立即向相關主管部門匯報。六、屠宰場證章必需齊全有效,應該在資質證書使用期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長春市動物及動物性產品檢疫監督管理措施【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日期】19901120【實施日期】19901120【章名】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加強動物性產

品檢疫(以下簡稱動檢)監督管理,依據國家《食品衛生法》(試行)

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措施。第二條動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動檢監管機構)及其獸醫衛生

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進行動檢監督管理,處理動檢違法行為和動檢

案件,均適用本措施。第三條動檢監督管理必需遵照下列標準:(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標準。(二)實事求是,秉公處理標準。(三)管幫結合標準。第四條動檢監管機構及其監督員實施動檢監督管理,要依據常規監

督管理、復議監督管理、移交處理和申請強制實施程序進行。第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動物、動物性產品檢疫監督

管理工作領導,搞好動檢監管機構建設。工商、公安、衛生、商業、交通、城建、稅務、財政等部門要親密配

合動檢監管機構共同做好動檢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動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全部有

檢舉、揭發、阻止權利,相關部門應為其保守秘密,查證屬實,應給

予獎勵?!菊旅康诙聞訖z監管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市、縣(市)、區畜牧行政部門為動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動檢機構為動檢監督管理機構,在所轄區域管理權限

內負責動檢監督管理工作。下級動檢監督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受上級動檢監管機構業務監督指

導。第八條動檢監管機構職責:(一)負責轄區內經營動物、動物性產品及相關獸醫衛生監測、檢

疫工作;對單位、個人實施相關動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驗

。(二)負責糾正和制裁違反相關動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處理

動檢糾紛,受理動檢案件。(三)負責《獸醫衛生合格證》審批、發放和管理工作。(四)負責對動檢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相關動檢法律、法規、規章

宣傳工作。(五)負責動檢監督管理工作調研和信息交流工作。(六)負責其它動檢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動檢監管機構內設監督員。監督員經市畜牧行政部門審核后

,按程序報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并發給監督員證書、證章。監督員工作受同級動檢監管機構領導并受上級動檢監管機構監

督指導。第十條動檢監管機構處理動檢違法行為及案件,實施地域管轄和級

別管轄:(一)縣(市)、區級動檢監管機構管轄下列動檢違法行為及案件:1、本轄區內動檢違法行為及案件。2、畜牧行政部門和上級動檢監管機構指定辦理動檢案件。(二)市動檢監管機構管轄下列動檢違法行為及案件1、跨越兩個縣(市)、區以上動檢案件。2、畜牧行政部門和上級動檢監管機構指定辦理動檢案件。3、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動檢案件。第十一條動檢監管機構監督員必需含有以下條件:(一)應是畜牧行政部門及其動檢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并含有中等

以上獸醫專業學歷。(二)熟悉獸醫業務,連續從事獸醫工作五年以上,含有獨立動檢監

督管理工作能力。(三)熟悉和掌握相關動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第十二條監督員職責:(一)有權進入動物喂養、動物性產品經營及相關獸醫衛生場所進行

監督、檢驗,合理采樣,索取資料。(二)有權糾正和處理單位或個人違反動檢法律、法規、規章行為

。(三)負責所轄區域國營、集體和個人所屬動物、動物性產品

經營、屠宰、加工、貯藏、運輸等現場及各個流通步驟動檢監督檢驗,

依據情況進行抽檢、補檢、重檢,發覺有擴散病源動物、動物性產品有

權封存檢驗。(四)負責獸醫衛生檢疫員檢疫結果和處理情況監督檢驗。(五)負責承接畜牧行政部門和動檢監管機構交辦動檢監督管理工

作。第十三條動檢監管機構和監督員應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充足保護動

物、動物性產品經營、屠宰、加工、運輸、銷售者正當權益,不得濫用

職權、以權謀私、無故拖延或拒絕案件處理。凡有上述行為者,畜牧行

政部門應嚴厲處理,追究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全部有權檢舉、控告動檢監管機構及其監督員非法

行為,維護本身正當權益?!菊旅康谌鲁R幈O督管理第十四條動檢監督機構應該常常派出監督員實施現場巡回或指定監

督檢驗任務,依據相關動檢法律、法規、規章監督檢驗執法情況和查處違

法案件,推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十五條監督員實施職務應遵照下列要求:(一)出勤時要著裝整齊,標志顯著,攜帶工具,據證齊全。(二)對被檢當事人要出示證件,講明政策。(三)全方面巡回檢驗,認真了解情況,糾正通常違法行為。(四)對需要給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應立即向當事人、見證人了

解情況,做好調查筆錄。(五)經過正當手段和路徑搜集相關證據材料。(六)依據證據所認定事實、危害程度、非法所得數額、社會影響

等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出處理決定。(七)依據權限范圍自行決定或報動檢監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同意后實施處理決定。(八)監督檢驗后,經處理案件應有完整材料,歸檔立卷。并要

定時向動檢監管機構匯報工作。第十六條動檢監管機構及其監督員查處違法案件和行政糾紛所依據

證據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說、現場勘驗筆錄、判定結論

、視聽材料。第十七條監督員可直接決定行政處罰:(一)警告,限期改善。(二)責令公開檢驗,具結確保。(三)罰款額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四)責令停業改善期限五日以內。(五)追回、扣押、沒收或銷毀違禁動物、動物性產品。第十八條動檢監管機構可直接決定行政處罰:(一)通報批評。(二)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三)罰款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四)責令停業改善期限五日至十五日。(五)吊銷《獸醫衛生合格證》。第十九條動檢監管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行政處罰:(一)罰款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二)其它應報請同意行政處罰事項。第二十條本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要求行政處罰,必需簽發

《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并送達被處罰單位或個人,限期實施;扣押、

沒收、銷毀實物或罰款兌現時,必需簽發正式收據或證實書。各項行政處罰能夠單獨或合并適用。第二十一條沒收動物、動物性產品,必需在獸醫衛生檢疫人員監

督下,按不一樣情況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一律由畜、貨主負擔??垩?/p>

動物、動物性產品,動檢監管機構必需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畜、貨主

負擔。超出保管期限不推行行政處罰,又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拆

,動檢監管機構能夠會同相關部門定點拍賣扣押動物、動物性產品,拍

賣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第二十二條動檢監管機構及其監督員直接決定行政處罰,當事人

當場表示服從并立即兌現,或現場能立即處理糾紛,可免去立案程序,

但必需有當事人簽字(蓋章)完整統計。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應該立案處理:(一)超越處罰權限,或當場處罰不服案件。(二)有檢舉揭發材料,同時又含有基礎違法事實案件。(三)相關行政機關移交處理,應該追究責任案件。(四)上級動檢監管機構指定辦理案件。(五)其它應立案處理案件。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該撤銷原案;(一)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事實。(二)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三)其它有必需理由和原因撤銷原案。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能夠結案:(一)已推行處罰或處理決定。(二)全案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三)當事人申請復議,復議機構已作出復議處理決定。(四)因為當事人死亡、失蹤等原因無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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