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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主體責任清單與技術評審指南(2022版)修訂說明

一、《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與技術評審

指南(2022版)》修訂說明

(-)第1項證照管理

1.1規范依據中原“《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第十九條”修改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九條”。

1.2責任清單中原“張貼并保持上次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

錄。”修改為“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在經營場所

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

次監督檢查。”,規范依據中原“《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

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二)第2項制度落實

2.1責任清單增加“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

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

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

制。”,檢查細則及評分1增加“食品安全自查(檢查)制

度、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

“2.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或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

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扣3分。”,規范依據新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

定》第十條”。

原2.2與2.3★調換位置。

2.2★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冷藏冷凍設施溫度記錄”。

2.3改為2.3支,責任清單增加“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

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

《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

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

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

報告。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

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

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

安全排查治理報告》。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

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

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

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

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1.制度是否

包含如下內容:①自查的內容、人員、方式、頻次及記錄方式

等;②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要求;③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

風險時,停止經營活動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保管的時限及程

序要求;④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每少一項內容,扣0.5分;

5.未能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

扣2分;6.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或報告

不符合要求,扣2分;7.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

要》,扣2分。”,規范依據增加“《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

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第3項人員管理

3.1責任清單中原“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修改為

“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

安全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

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食

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

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1.

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扣2分;”修改為“1.未配備食品

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管理員),或未明確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扣2分;”,增加“5.未有效落實食

品安全責任制,扣2分。加分項: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

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且有表彰和獎勵的相關記錄,加1

分。”,規范依據增加“《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

理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3.4規范依據增加“《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14.3.1”。

(四)第4項場所設備設施

4.1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5.銷售場所食品與洗潔精、蚊

香、洗衣液等非食品擺放在一起或捆綁銷售,扣1分;6.進口

冷鏈食品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銷售未落實,有與其

他食品混放貯存和銷售的現象,扣1分。”,規范依據增加

“《關于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疫情防控責任的通知》”。

4.2★檢查細則及評分刪除“1.未配備必要的洗手設施,或

洗手設施不完整(洗手液、洗手水池、干手設施、洗手流程

圖、消毒設施(針對加工即食類產品),扣1分;2.未配備必

要更衣設施,扣1分;”、“6.未配備必要的廢棄物存放設

施,垃圾桶無蓋子,扣1分;”,增加“8.根據實際經營項

目,未配置其他應當配置的設備設施的情況,扣1分。。

4.5新增條款。責任清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

用水衛生標準。”,檢查細則及評分“水質不佳,渾濁、發黃

等扣1分。”,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三條(九)項”。

4.6新增條款。責任清單“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

體安全、無害。”,檢查細則及評分“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扣1分。”,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十)項”。

(五)第5項進貨查驗

原項目“采購驗收”改為“進貨查驗”。

5.1★責任清單增加“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

視為食品銷售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記錄主體責任。”,規

范依據增加“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

范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5.3★責任清單增加“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

視為食品銷售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記錄主體責任。”,規

范依據增加“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

范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六)第6項貯存管理

6.5新增條款。責任清單“委托貯存食品的,選擇具有合法

資質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審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其按

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

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審查其備案情況。”,檢查

細則及評分“未能提供貯存服務提供者的合法資質(或非食品

生產經營者貯存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備案材

料),或審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記錄憑證,扣2分。”,

規范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

十五條第一、三款”。

(七)第7項現制現售

7.3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3.未配備必要的更衣設施,扣1

分;”,中原“3.專間入口處未設置洗手(非接觸式水龍

頭)、消毒、干手、更衣設施或設施損壞,扣2分;”修改為

“4.專間入口處未設置洗手(非接觸式水龍頭)、消毒、干

手、更衣設施或設施損壞,或工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未執行正確

的洗手消毒程序,扣2分;”。

7.4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3.入口處未設置洗手、消毒、干

手設施或設施損壞,扣1分;”修改為“3.入口處未設置洗

手、消毒、干手設施或設施損壞,或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時

未執行正確的洗手消毒程序,扣1分;

(八)第8項標識管理

原8.4★調整至8.6^o

8.7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5.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扣

1分。”,規范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

條例》第三十六條”。

8.8★檢查細則及評分刪除“3.設置專區或專柜未根據食品

特性區分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扣1分;”,增加“3.與其

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

質期食品”。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

期,不符合,扣1分;”、“5.未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

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扣2

分。”,規范依據增加“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

知(國辦發(2013)57號)、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

發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浙食藥監規

(2014)14號)”。

8.12新增條款。責任清單“8.12”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設

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檢查細則及評分”銷售場

所顯著位置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或有向未成年

人銷售酒的行為,扣1分。”,規范依據“《未成年人保護

法》第五十九條”。

(九)增加第9項運輸過程管理

9.1新增條款。責任清單“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

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檢查細則及

評分“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不清潔,有交叉污

染風險的,每處扣0.5分,扣完為止。”,規范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9.2新增條款。責任清單“未發現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

同運輸。”,檢查細則及評分“發現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

同運輸的情況,扣1分。”,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

例》第三十四條”。

9.3新增條款。責任清單“委托運輸食品的,選擇具有合法

資質的運輸服務提供者,查驗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其按

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運輸食品。”,檢查細則及評分“未能

提供受托運輸食品服務提供者的資質、委托協議,或對其查驗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審核、監督記錄,扣1分。”,規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十)第10項網上超市

10.1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3.公示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過期的,扣1分。”。

10.2責任清單增加“銷售頁面刊載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

防、治療功能等禁止標志內容。”、“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

品,銷售頁面應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

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

靜脈注射”等提示用語。”,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4.特殊醫

學用途配方食品未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

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

和靜脈注射”等提示用語,每個扣0.5分,扣完為止。”,規

范依據增加“GB29922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4.1、《網

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十一)第11項其他要求

刪除原10.2條款。責任清單刪除“速凍食品經營應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檢查細則及評分刪除

“1.產品貯存、銷售過程溫度高于T8度,波動溫度超過±2

度。未定期監測冷凍庫、冷凍陳列柜的溫度并做好記錄,扣1

分;2.冷凍庫未配備溫度監控裝置和報警裝置,監控裝置未定

期校準,發現異常未及時調整并記錄,扣1分;3.冷凍庫內未

保持干凈整潔,速凍食品未離地、離墻、離頂棚距離10cm以

上,扣1分;4.銷售冷凍陳列柜未專用,未保持密閉,產品堆

放超過陳列柜堆高要求,扣1分。以上累計扣分不超過2分,

扣完為止。”,規范依據刪除“GB31646速凍食品生產和經營

衛生規范GB19295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

(十二)第12項加分項

12.1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上傳系

統,進行信息化管理的,加2分。”修改為“索證索票索碼、

進貨查驗、倉儲管理等建立統一信息化管理平臺,加2分。”

二、《浙江省副食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與技術

評審指南(2022版)》修訂說明

市場開辦者(經營企業)主體責任

(一)第1項制度落實

1.1★責任清單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規范依據增

加“《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

(工商市字(2013)210號)第二條第四款第5點”。

1.2★責任清單增加“發現入場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

法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

門”,檢測細則及評分增加“3.發現入場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

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

監管部門的,扣2分。。

(二)第3項經營者管理

1.5★責任清單中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修改為“僅

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增加“定期核實更新,信

息檔案應當保留不少于二年”,檢測細則及評分增加“3.檔案

信息未更新,每家扣0.5分;4.檔案信息未按規定保留二年,

每家扣0.5分。。

1.6★檢測細則及評分中原“經營戶沒有索取供應商許可

證”修改為“經營戶沒有索取供應商營業執照、許可證”。

市場內經營者主體責任

(三)第1項證照管理

2.1責任清單增加“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視

為食品銷售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記錄主體責任。”,規范

依據增加“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2.2責任清單修改為“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在

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

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檢測細則及評分增加“或未通過電

子屏展示”,刪除“日常”兩字,規范依據中原”《食品生產

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食品生

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四)第3項經營條件

原“設備設施”修改為“經營條件”。

2.4★責任清單增加“場所: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

的食品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

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

離。”,檢測細則及評分增加“隨機抽查10家不同類型的經營

戶:1.未具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

場所,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2.貯存和銷售場所未按要求保

持完好、環境整潔,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3.貯存場所地面

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的措施防

止積水的;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保持空氣清新無異

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

4.貯存和銷售場所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

當的距離,禁止將消殺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與食品一同存

放,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5.進口冷鏈食品應當

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銷售,不得與其他食品混放貯

存和銷售,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規范依據

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31621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1/5.2/5.3/5.5/6.1”。

2.5★責任清單增加“設備設施: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其銷

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設備或者設施。建立

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檢測細則及評分增加“L

未配備與經營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銷售設施和設備;每家

扣1分,扣完為止;”,刪除“3.食品未在規定條件下貯存、

銷售,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

(五)第4項貯存管理

原2.5刪除(內容有重疊),此2分合并到原2.6,貯存管

理共1條,4分。

(六)第5項進貨查驗

2.7★責任清單中原“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

者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或其他合格證明”修改為“食品

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和食品相關合格

證明文件”,增加“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視為

食品經營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規范依據增加”《浙

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第十四條、

第十八條”。

(七)第6項批發銷售

2.8★配分中原“8”修改為“6”。

(八)第8項標識管理

2.11★檢測細則及評分中原“標簽上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

法》第六十七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修

改為“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有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符合法律、

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各類事項”。原“生產日期、保

質期等信息模糊,不易辨識”修改為“標簽、說明書清楚、明

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顯著標注,容易辨”,增加“3.

食品添加劑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

劑”字樣。提供給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簽上還注

明“零售”字樣。標簽、說明書的內容還符合法律、法規以及

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扣完

為止。。規范依據增加“GB29924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4.12/5.1”。

2.12★檢測細則及評分中原“沒有中文標簽”修改為“進口

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

還有中文說明書”。原“中文標簽未載明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

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修改為“標簽、說明書標示原

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

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

式,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

求”,規范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辦法》第三十條、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3”。

2.14★檢測細則及評分中原“直接入口或無需清洗即可加工

的散裝食品,沒有防塵防蠅蟲防護措施”修改為“銷售直接入

口的散裝食品,沒有防塵防蠅蟲防護措施”,增加“3.銷售的

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不

一致,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4.包裝或分裝的食品,更改原

有的生產日期,延長保質期,每家扣1分,扣完為止。。

其他要求

(九)修改配分

3.2★配分中原“3”修改為“2”。

3.3★配分中原“3”修改為“2”。

原3.4★合并至3.2★中。

(十)新增條款。增加責任清單3.4支“特殊食品經營應符

合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銷售酒類的應有“不

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識。”,檢測細則及評分增加“1.銷售

特殊食品查驗并保存供貨者的許可資質、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

案憑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產品檢驗報告、進口產品檢驗檢

疫證明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進貨和銷售記錄能滿

足查驗和追溯要求。注冊或者備案憑證應與實際商品相符,且

在有效期內;2.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備案的

內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

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預

防、治療功能等,并聲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3.進口特殊

食品應該有中文標簽且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

貼;4.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銷售。特殊食品設

專柜(或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專區)顯著位置設立提示

牌,分別標明“保健食品銷售專柜(或專區)”“特殊醫學用

途配方食品銷售專柜(或專區)”“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柜

(或專區)”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黑體);5.保健食品

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替代藥

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

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

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6.4.酒類消費者:在銷售場

所顯著位置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向未成年人銷

售酒;以上有一條不符合,扣1分,扣完位置。”,規范依據

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

條、《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

實施細則(試行)》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

理辦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

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

條”。

加分項

(十一)新增條款。責任清單4.5"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

理員的基礎上,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明確職責。建立基于食品

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

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檢測細則及評分“食品安全員每

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

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

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

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

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

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

全排查治理報告》,加1分;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

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

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

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加1

分。”,規范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

定》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

三、浙江省網絡食品交易平臺食品安全主體清單與技術評審

指南(2022版)修訂說明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主體責任

(一)第1項機構人員與制度

1.5責任清單將“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轄區監管部門提交

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報告,”修改為“每年向轄區監管部門

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報告”。

L6檢查細則及評分原第2點增加“(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

案);”刪除“(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審查其營業執

照。”,增加“(4)銷售食品的,記錄銷售者名稱、食品生產

經營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住

所、食品主要品種等信息;(5)銷售食品添加劑的,記錄銷售

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

系方式、住所、食品添加劑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等信息;未審

查或未記錄的,1個產品扣0.5分,扣完為止。。

1.7檢查細則及評分刪除“(1)銷售食品的,記錄銷售者

名稱、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

名、聯系方式、住所、食品主要品種等信息;(2)銷售食品添

加劑的,記錄銷售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

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住所、食品添加劑主要品種、進貨

渠道等信息;”

1.9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隨機抽取10個食品入網經營者

檔案:”

1.10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隨機抽取10個食品入網經營者

檔案:”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二)第2項規范性要求

2.2責任清單增加“銷售頁面刊載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

治療功能等禁止標志內容。”和“網絡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

食品,銷售頁面應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

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

和靜脈注射”等提示用語。”,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4.不能

代替藥物治療疾病,5.保健食品銷售頁面刊載內容涉及疾病預

防、治療功能等禁止標志內容,每個扣2分;6.網絡銷售特殊

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未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

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

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提示用語,每個扣2分”,規范依據

增加“GB29922-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4.1、《網

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原2.2條款從1許可資質移至2規范性要求,分數對應調

整。

直播營銷要求

(三)第3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要求

刪除3.8的所有內容(內容為直播人員年齡的要求),此3

分加到原3.9”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對經營者提

供的直播內容予以審核,并對直播內容與所鏈接的食品是否相

符予以核驗。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對違反法律法規、

違背公序良俗以及與所鏈接的食品不符的內容不得進行直

播。”,檢查細則及評分分數修改為“每個扣2分。。

加分項

(四)新增條款

責任清單“5.4”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基礎上,配

備食品安全總監,明確職責。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

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

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

制。”,檢查細則及評分“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

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

全風險隱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

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

實行零風險報告;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

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

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加

2分;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

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

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

《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加2分。”,規范依據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

四、《浙江省連鎖便利超市(學校商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清單與技術評審指南(2022版)》修訂說明

總部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1項證照管理

原“證照公示”改為“證照管理。

1.2責任清單中原“張貼并保持上次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

錄。”修改為“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在經營場所

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

次監督檢查。”,規范依據中原“《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

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

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二)第2項制度落實

L3責任清單增加“食品安全自查(檢查)制度、冷藏冷凍

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

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

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

制度和機制。”,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2.未制定食品安全風

險管控清單,或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和機制,扣3分。”,規范依據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

1.4責任清單增加“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

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

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

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

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企業

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

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

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

治理報告》。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

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

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

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

度會議紀要》。",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3.未能提供《每日

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扣3分;4.未能提

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或報告不符合要求,扣3

分;5.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扣3

分。”,規范依據新增“《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

理規定》第十一條、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第3項人員管理

L5責任清單中原“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修改為

“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

安全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

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食

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

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1.

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扣6分;”修改為“1.未配備食品

安全管理人員(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需配

備食品安全總監),或未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扣6

分;”,增加“5.未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扣4分。加分

項: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且有

表彰和獎勵的相關記錄,加1分。”,規范依據新增“《企業

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

十七條”。

(四)第4項原“采購驗收”改為“進貨查驗”

1.7★責任清單增加“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

視為食品銷售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記錄主體責任。”,規

范依據增加“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

范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五)第5項運輸過程管理

1.11新增條款。責任清單增加“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檢查

細則及評分增加“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不清

潔,有交叉污染風險的,每處扣0.5分,扣完為止。”,規范

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L12新增條款。責任清單增加“未發現食品與有毒、有害

物品一同運輸。”,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發現食品與有毒、

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的情況,扣1分。”,規范依據增加”《中

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LI3新增條款。責任清單“委托運輸食品的,選擇具有合

法資質的運輸服務提供者,查驗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其

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運輸食品。”,檢查細則及評分“未

能提供受托運輸食品服務提供者的資質、委托協議,或未能提

供對其查驗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審核、監督記錄,扣1分。”,

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門店食品安全責任

(六)第1項證照管理

2.3責任清單中原“食品經營者應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

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修改為“檢查結果對消

費者有重要影響的,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

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規范依據中

原”《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

改為“《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七)第2項場所設備設施

2.4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3.銷售場所食品與洗潔精、蚊

香、洗衣液等非食品擺放在一起或捆綁銷售,扣1分;4.進口

冷鏈食品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銷售未落實,有與其

他食品混放貯存和銷售的現象,扣1分。”,規范依據增加

“《關于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疫情防控責任的通知》”。

(八)第5項標識管理

2.17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5.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扣1分。”,規范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

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2.18新增條款。責任清單”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

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專

柜)"字樣。”,檢查細則及評分“L未設立“臨近保質期食

品銷售專區(柜)”,扣1分;2.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

只有常溫食品,未涉及冷藏、冷凍食品,扣1分;3.與其他商

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質期

食品”。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不符合,扣1分;4.設立有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抽查

5個產品,發現臨近保質期食品未陳列在指定的專區(柜),

每個產品扣0.5分;5.未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

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扣1分。以上累計

扣分不超過1分,扣完為止。”,規范依據“《浙江省食品經

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四十二條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

理局關于印發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浙食藥

監規(2014)14號)、《反食品浪費法》(主席令第七十八號)

第十二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

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13)57號)"o

2.19新增條款。責任清單”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

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檢查細則及評分“銷售場所顯著

位置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或有向未成年人銷售

酒的行為,扣1分。”,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

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新增“三、網絡經營要求”

(九)新增條款。3.1責任清單“開設網上超市的,應當按

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

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檢查細則及評分“1.未

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扣2分;2.未在其經

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扣2分;

3.公示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過期的,扣1分。”,規范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網

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十)新增條款。3.2責任清單“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

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

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

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

詢頁面。銷售頁面刊載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禁

止標志內容。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

應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

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

提示用語。”,檢查細則及評分“隨機抽查2個保健食品、2

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2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

1.未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或公示信息已過期,每

個扣0.5分;2.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未公示廣告審查批準

文號,未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每個扣0.5分;3.保健食品未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

物”,每個扣0.5分,扣完為止;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未

顯著標示“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

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提

示用語,每個扣0.5分,扣完為止。”,規范依據“GB

29922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4.1、《網絡食品安全違

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十一)新增條款。3.3責任清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檢查細則及評分

“發現在網絡交易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扣2分”,規范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十二)新增條款。3.4增加責任“網上超市不得從事下列

行為:(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

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

識不一致;(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

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

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

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

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對在貯存、運輸、食

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

說明和提示;(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檢

查細則及評分“發現有不符合相關要求,每發現一例扣2分,

扣完為止”,規范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十七條”。

(十三)新增條款。3.5責任清單“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

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

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

備相應運輸能力的企業配送”,檢查細則及評分“有保鮮、保

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的食品,運輸條件不符合

的,每發現一例扣0.5分,扣完為止”,規范依據“《網絡食

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

新增四、其他要求

(十四)新增條款。4.2責任清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查細則及評分“水質不佳,渾

濁、發黃等扣1分。”,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三條(九)項”。

(十五)新增條款。4.3責任清單“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

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檢查細則及評分“使用的洗滌

劑、消毒劑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扣1分。”,規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十)項”。

加分項

(十六)第1項建立全程信息化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5.1

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倉儲管理等建立

統一信息化管理平臺,加2分。”修改為“索證索票索碼、進

貨查驗、倉儲管理等建立統一信息化管理平臺,加2分。”

五、《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與

技術評審指南(2022版)》修訂說明

市場開辦者主體責任

(一)第2項制度建設與風險防控

原”制度建設與風險防控:食品安全自查”改為制度建設與

風險防控。

2.4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制

度”,原“2.制度內容應完整合理,切合市場開辦者運營實

際,可操作性強,不符合的扣1分”修改為“2.制度內容應完

整合理,切合市場開辦者運營實際,可操作性強,不符合的,

每個制度扣0.5分”,增加“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制

度”。

2.6規范依據刪除《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

范化建設評價細則(試行)》第二條。

3.2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加分項:配備與市場規模、食品

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

監,明確食品安全總監的崗位職責,加1分。以上累計得分不

超過6分(含加分項)。”,規范依據增加“《企業落實食品

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

(二)第4項信息公示

4.1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應當將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的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修改為

“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

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

次監督檢查,或通過電子屏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刪除

“4.設置電子公示屏每日及時公布入場食用農產品快檢等信息

的,加0.5分。”,規范依據中原”《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

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

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第5項入場銷售者管理

5.3★責任清單原“市場準入(索證索票):市場開辦者應

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修改為

“市場準入(進貨查驗):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

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購貨憑證、承諾達標

合格證或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檢查細則及評分刪除原

“(1)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

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2)其他食用

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

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3)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

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

產地證明;”,原"(4)入場銷售者與其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

產品采購協議、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

購貨憑證。”修改為“(1)入場銷售者與其供貨者簽訂的食用

農產品采購協議、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電子交易信息或者

“浙食鏈”系統生成的電子票據,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

證;”,原"(5)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食

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合格證(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有關部

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

或承諾達標合格證”修改為“(2)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

合作社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入場銷售者對其收購的農產品

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后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

證”,原“(6)入場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

件”修改為“(3)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

明或者入場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5.4★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4.市場開辦者應當對無法提供

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

修改為“4.市場開辦者應當對無法提供購貨憑證、承諾達標合

格證或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銷售者”。

5.5檢查細則及評分中原“憑證記錄信息不全,缺少一處信

息扣0.2分”修改為“憑證載明信息不全,缺少一處信息扣

0.2分"。

市場內銷售者主體責任

(四)第6項經營條件

6.1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6.進口冷鏈食品應當專用通道進

貨、專區存放、專區銷售,不得與其他食品混放貯存和銷

售。”,規范依據增加“《關于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疫情

防控責任的通知》”。

(五)第7項經營過程控制

7.I★檢查細則及評分(2)增加“致病性寄生蟲”,

“(8)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

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修改為"(8)未按

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使用保鮮

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

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

質量安全規定;”,規范依據中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

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

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7.2★責任清單增加“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

視為入場銷售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主體責任。”,檢查細

則及評分中原“3.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

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非洲豬瘟病毒核

酸檢測(陰性)報告等證明文件,屠宰企業或供貨商銷售憑

證,做到貨證相符”修改為“采購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

驗的肉類,應當查驗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

證明文件(動物檢疫、檢驗電子證明與紙質證明等效),屠宰

企業或供貨商銷售憑證,做到貨證相符,并錄入省食品安全追

溯系統”,增加“4.采購生豬產品的,應當查驗“兩證兩章一

報告”(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動物

檢疫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非洲豬

瘟”檢測報告(或者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標注“非洲豬瘟”

檢測結果)”。原“5.銷售禽類產品必須具有“一證兩標”,

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農業部門規定的檢疫合格標志、企業產

品標識、屠宰企業或供貨商銷售憑證,做到貨證相符,并將動

物產品檢驗檢疫信息錄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修改為“采

購“殺白”禽產品的,應當按規定查驗“一證兩標”(即動物

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合格標志、企業產品信息標識),增加

“6.采購牛羊等其他畜產品的,應當按規定查驗動物檢疫合格

證明、檢疫驗訖標志和檢驗合格證明”。原“7.進口冷鏈食品

應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核酸檢驗合格證明、消毒

證明及冷鏈食品溯源碼”修改為“7.采購進口冷鏈食品、進口

水果,應查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

明及“浙冷鏈”或“浙食鏈”溯源碼”,規范依據增加“《浙

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第九條、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7.4規范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7.5★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

求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

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規范依據增加“《浙江

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7.6規范依據增加“《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六)第8項包裝與標簽標示管理

8.1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

(七)第9項補充條款

9.3★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2.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手部

清潔,無留長指甲、涂指甲油、飾物外露等情形。3.接觸直接

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戴口罩、手套和帽

子,頭發不應外露”,規范依據增加“GB31621食品經營過程

衛生規范8.6、《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14.3.1.2”。

(A)第io項加分項

刪除原10.2,責任清單新增“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的基礎上,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明確職責。建立基于食品安全

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市場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

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工作制度和機制”,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1.食品安全員每日

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

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

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市場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

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加1分;2.食品安全

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

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

《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加1分;3.市場主要負責人

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

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

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

紀要》,加2分。”,規范依據增加“《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

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十二條、

十三條。”

六、《浙江省食鹽批發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與技術評

審指南(2022版)》修訂說明

(一)第2項制度管理

2.2★責任清單增加“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

周排查制度、月調度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

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

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

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

錄,實行零風險報告。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

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

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

告》。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

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

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

《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

“2.不能提供自查記錄,扣2分;3.未能根據自查制度規定的

內容、人員、方式、頻次及記錄方式等要求開展自查,扣1

分;4.沒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報告,扣1分;5.未能提供《每

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扣1分;6.未能

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或報告不符合要求,扣

1分;7.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扣1

分。”,規范依據增加“《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

理規定》第十一條、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第3項人員管理

3.1★責任清單中原“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食

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修改為

“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

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

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

位職責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

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檢

查細則及評分增加“食品安全總監”,規范依據增加“《企業

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

十七條”。

(三)第4項設備設施

4.1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4.未配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

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未配備相應的消毒、采光、照明、通

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

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扣1分。。

(四)第6項進貨查驗

原“采購驗收”修改為“進貨查驗”

6.1★責任清單增加“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

視為食品經營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主體責任。”,規范依

據增加“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第

十四條、第十八條”。

(五)第9項加分項

責任清單增加10.5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

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分數

為2分,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加2分。”,規范依據增加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

^卦y\.o”

七、浙江省小食雜店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與技術評審指南

(2022版)修訂說明

(-)第1項證照管理

1.1★清單增加第2點“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銷

售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

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或其他等效證件);通過自建

網站交易的食品銷售者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

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檢查細則

及評分增加第6點“6.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

食品,未在主頁面上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證件,扣3分。”,規

范依據增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

殺。

(二)第4項進貨查驗

4.1★責任清單新增”規范使用“浙食鏈”或“浙冷鏈”,

視為食品銷售者已經積極履行進貨查驗記錄主體責任。”分數

調整為6分(原先為10分,調整為2條6分和4分),規范依

據增加“《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

范》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4.2★責任清單增加“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供

貨者資質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

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

月。”,檢查細則及評分增加“隨機抽取3-5款不同類型的農

產品:1.未有效查驗供貨者的資質或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證明文

件,發現一個扣2分,扣完為止;2.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相關憑

證,扣2分。”,規范依據增加“《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

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第九條、第十條”。

(三)第6項經營過程控制

將6.1★的分數改為12分。

6.3★檢查細則及評分一般要求增加“2)食品添加劑標簽上

未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提供給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

加劑,標簽上未注明“零售”字樣,每個產品扣2分,扣完為

止;”,規范依據增加“GB29924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4.12.1、5.1”;檢查細則及評分特殊食品增加“(1)和(2)

扣分改為2分,(3)進口特殊食品未有中文標簽或未印制在最

小銷售包裝上,或有加貼情況,每個產品扣2分;(4)特殊食

品的標簽、說明書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不一致,保健食品的標

簽、說明書未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

性成分及其含量,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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