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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乳膠漆公司工程項目

合同管理

一、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

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

訂立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序等都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合同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唯

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合同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當事人預期的經

濟利益目的才有保障。

平等自愿的原則

平等是指合同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自愿是指合同當事

人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愿簽訂合同,即有權選擇

訂立合同的對象,合同的條款內容,合同訂立時間以及依法變更和解

除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貫徹平等自愿的原則,必須

體現簽約各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合同要在雙方友好協商的基

礎上訂立,簽約雙方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例

如單方提出的不平等條款)強加于另一方,更不得強迫對方同自己簽

訂合同。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必須按照公平的觀

念設立、變更或者取消民事法律關系。在訂立工程項目合同中貫徹公

平原則,反映了商品交換等價有償的客觀規律和要求。貫徹該原則的

最基本要求即是簽約各方的合同權利、義務要對等而不能失去公平,

要合理分擔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

用原則實質上是社會良好道德、倫理觀念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在

訂立合同中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應當誠實,實事求是向對

方介紹自己訂立合同的條件、要求和履約能力,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

意愿,不得有隱瞞、欺詐的成分,在擬定合同條款時,要充分考慮對

方的合法權益和實際困難,以善意的方式設定合同權利和義務。

等價有償的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是開展民事活動的一項原則,也是訂立合同的一項

基本原則。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原則

合同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

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工程項目合同的特點

工程項目合同是一個合同群體

因為工程項目投資多,工期長,參與單位多,一般由多項合同組

成一個合同群,這些合同之間分工明確,層次清楚,自然形成一個合

同體系。.

合同標的物僅限于工程項目涉及的內容

與一般的產品合同不同,工程項目合同涉及面主要是建筑物、構

筑物的建設,線路、管網的建設,土木工程的建設以及設備、材料購

置安裝等的管理,而且都是一次性過程。

合同內容復雜

與產品合同比較,工程項目合同龐大復雜。大型項目要涉及到幾

十種專業,上百個工種,幾萬人作業,合同內容自然龐大復雜。如三

峽水利水電工程,共簽定78個大合同,5000多個小合同,合同內容極

其復雜。

工程項目合同主體只能是法人

《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和

行政法規,都規定了工程項目合同的當事人只能是法人,公民個人不

能成為工程項目合同的當事人。

工程項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特殊性

工程項目標的物屬于不動產,工程項目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生活

影響較大,在工程項目的合同訂立上必須符合政府的規定,在履行中

必須接受政府的監督和檢查。因此,工程項目合同一般都采用書面形

式。

三、設備采購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范圍

賣方應根據供貨要求、中標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技術

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等合同文件的約定向買方提供合同設備、技術

服務和質保期服務。

合同設備指賣方按合同約定應向買方提供的設備、裝置、備品、

備件、易損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軟件或其他輔助電子應用程序及技術

資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技術資料指各種紙質及電子載體的與合同設備的設計、檢驗、安

裝、調試、考核、操作、維修以及保養等有關的技術指標、規格、圖

紙和說明文件。

技術服務指賣方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設備驗收前,向買方提供的

安裝、調試服務,或者在由買方負責的安裝、調試、考核中對買方進

行的技術指導、協助、監督和培訓等。

質保期服務指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向買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維護

服務、咨詢服務、技術指導、協助以及對出現故障的合同設備進行修

理或更換的服務。

(二)合同價格與支付

合同價格

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合同價包括賣方為完成合同全部義務應

承擔的一切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賣方的合理利潤。除合同另有約定

外,簽約合同價為固定價格。合同價格指賣方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

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金額。

合同價款的支付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買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和比例向賣方支付合同

價款:

預付款。合同生效后,買方在收到賣方開具的注明應付預付款金

額的財務收據正本一份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付簽約合同

價的10%作為預付款。

買方支付預付款后,如賣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則買方有權收回預

付款;如賣方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則預付款抵作合同價款。

交貨款。賣方按合同約定交付全部合同設備后,買方在收到賣方

提交的下列全部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格的

60%:

賣方出具的交貨清單正本一份;

買方簽署的收貨清單正本一份;

制造商出具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正本一份;

合同價格100%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正本一份。

(驗收款。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設備驗收證

書或已生

效的驗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付

合同價格的25%O

結清款。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買方簽署的質量保證期屆滿證書

或已生效的結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

付合同價格的5%o

如果依照合同約定賣方應向買方支付費用的,買方有權從結清款

中直接扣除該筆費用。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買方向賣方支付驗收款的同時或其后的任

何時間內,賣方可在向買方提交買方可接受的金額為合同價格5%的合

同結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買方支付合同結清款,買方不得拒絕。

買方扣款的權利

當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項下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時,買方有權從

上述任何一筆應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兌付履約保證金。

(三)監造及交貨前檢驗

監造

合同約定買方對合同設備進行監造的,雙方應按下列規定履行:

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買方可派出監造人員,對合同設備的

生產制造進行監造,監督合同設備制造、檢驗等情況。監造的范圍、

方式等應符合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約定。

買方監造人員可到合同設備及其關鍵部件的生產制造現場進行監

造,賣方應予配合。賣方應免費為買方監造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及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辦公場所、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及出人許可等。

買方監造人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買方承擔。

賣方制訂生產制造合同設備的進度計劃時,應將買方監造納入計

劃安排,并提前通知買方;買方進行監造不應影響合同設備的正常生

產。賣方應提前7日將需要買方監造人員現場監造事項通知買方;如

買方監造人員未按通知出席,不影響合同設備及其關鍵部件的制造或

檢驗,但買方監造人員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相關制造或檢驗記

錄。

買方監造人員在監造中如發現合同設備及其關鍵部件不符合合同

約定的標準,則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賣方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

設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造成的延誤由賣方負責。

買方監造人員對合同設備的監造,不視為對合同設備質量的確認,

不影響賣方交貨后買方依照合同約定對合同設備提出質量異議和(或)

退貨的權利,也不免除賣方依照合同約定對合同設備所應承擔的任何

義務或責任。

交貨前檢驗

合同約定買方參與交貨前檢驗的,雙方應按下列規定履行:

合同設備交貨前,賣方應會同買方代表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設備

進行交貨前檢驗并出具交貨前檢驗記錄,有關費用由賣方承擔。賣方

應免費為買方代表提供工作條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辦公場

所、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及出入許可等。買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賽用

由買方承擔。

賣方應提前7日將常要頭:方代表檢驗事項通知買方;如買方代表

未按通知出席,不影響合同設備的檢驗。若賣方未依照合同約定提前

通知買方而自行檢驗,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暫停發貨并重新進行檢驗,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造成的延誤由賣方負責。

買方代表在檢驗中如發現合同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則有

權提出異議。賣方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設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

費用和(或)造成的延誤由賣方負責。

買方代表參與交貨前檢驗及簽署交貨前檢驗記錄的行為,不視為

對合同設備質量的確認,不影響賣方交貨后買方依照合同約定對合同

設備提出質量異議和(或)退貨的權利,也不免除賣方依照合同約定對

合同設備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四)包裝和標記要求

包裝

賣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妥善包裝,以滿足合同設備運至施工場地

及在施工場地保管的需要。包裝應采取防潮、防曬、防銹、防腐蝕、

防誤動及防止其他損壞的必要保護措施,從而保護合同設備能夠經受

多次搬運、裝卸、長途運輸并適宜保管。

每個獨立包裝箱內應附裝箱清單、質量合格證、裝配圖、說明書、

操作指南等資料。

標記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個側面以不可擦除的、明顯的方式

標記必要的裝運信息和標記,以滿足合同設備運輸和保管的需要。

根據合同設備的特點和運輸、保管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

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

字樣和其他適,標記。對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超大超重件,賣方應

在包裝箱兩側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如果發運

合同設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蝕物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則

應在包裝箱上標明危險品標志。

(五)交貨條款

賣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和批次在施工場地車面上將合同

設備交付給買方。買方對賣方交付的包裝的合同設備的外觀及件數進

行清點核驗后應簽發收貨清單,并自負風險和費用進行卸貨。買方簽

發收貨清單不代表對合同設備的接受,雙方還應按合同約定進行后續

的檢驗和驗收。

合同設備的所有權和風險自交付時起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合同設

備交付給買方之前包括運輸在內的所有風險均由賣方承擔。

買方如果發現技術資料存在短缺和(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

方的通知后7日內免費補齊短缺和(或)損壞的部分。如果買方發現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有誤,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7日內免費替換。

如由于買方原因導致技術資料丟失和(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

通知后7日內補齊丟失和(或)損壞的部分,但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

理的復制、郵寄費用。

(六)開箱檢驗、安裝、調試、考核、驗收

開箱檢驗

合同設備交付后應進行開箱檢驗,即合同設備數量及外觀檢驗。

開箱檢驗在合同約定的下列任一時間進行:

合同設備交付時;

合同設備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

如開箱檢驗不在合同設備交付時進行,買方應在開箱檢驗3日前

將開箱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賣方。

合同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施工場地進行。開箱檢驗由買賣雙方共

同進行,

賣方應自負費用派遣代表到場參加開箱檢驗。

在開箱檢驗中,買方和賣方應共同簽署數量、外觀檢驗報告,報

告應列明檢驗結果,包括檢驗合格或發現的任何短缺、損壞或其他與

合同約定不符的情形。

如果賣方代表未能依約或按買方通知到場參加開箱檢驗,買方有

權在賣方代表未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開箱檢驗,并簽署數量、外觀檢驗

報告,對于該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視為賣方已接受,但賣方確有合

理理由且事先與買方協商推遲開箱檢驗時間的除外。

如開箱檢驗不在合同設備交付時進行,則合同設備交付以后到開

箱檢驗之前,應由買方負責按交貨時外包裝原樣對合同設備進行妥善

保管。在開箱檢驗時如果合同設備外包裝與交貨時一致,則開箱檢驗

中發現的合同設備的短缺、損壞或其他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形,由賣

方負責,賣方應補齊、更換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如果在開箱檢驗時

合同設備外包裝不是交貨時的包裝或雖是交貨時的包裝但與交貨時不

一致且出現很可能導致合同設備短缺或損壞的包裝破損,則開箱檢驗

中發現合同設備短缺、損壞或其他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形的風險,由

買方承擔,但買方能夠證明是由于賣方原因或合同設備交付前非買方

原因導致的除外。

如雙方在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約定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合同設

備進行開箱檢驗或在開箱檢驗過程中另行約定由第三方檢驗的,則第

三方檢測機構的檢驗結果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開箱檢驗的檢驗結果不能對抗在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考核、

驗收中及質量保證期內發現的合同設備質量問題,也不能免除或影響

賣方依照合同約定對買方負有的包括合同設備質量在內的任何義務或

責任。

安裝、調試

開箱檢驗完成后,雙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安裝、調試,以使其具

備考核的狀態。安裝、調試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下列任一種方式進行:

賣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

買方或買方安排第三方負責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賣方提

供技術

服務。

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如由于買方或買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賣

方現場服務人員的指導導致安裝、調試不成功和(或)出現合同設備

損壞,買方應自行承擔責任。如在買方或買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賣方

現場服務人員的指導進行安裝、調試的情況下出現安裝、調試不成功

和(或)造成合同設備損壞的情況,賣方應承擔責任。

安裝、調試中合同設備運行需要的用水、用電、其他動力和原材

料(如需要)等均由買方承擔。

雙方應對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情況共同及時進行記錄。

考核

安裝、調試完成后,雙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考核,以確定合同設

備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考核中合同設備運行需要

的用水、用電、其他動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買方承擔。

如由于賣方原因合同設備在考核中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

考核指標,則賣方應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設備中存

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盡快進行再次考核。

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時,為賣方進行考核的

機會不超過三次。如果由于賣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達到合同約定

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就合同的后續履行進行協商,協

商不成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約定了或雙方在考核中另

行達成了合同設備的最低技術性能考核指標,且合同設備達到了最低

技術性能考核指標的,視為合同設備已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買方

無權解除合同,且應接受合同設備,但賣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

進行減價或向買方支付補償金。

如由于買方原因合同設備在考核中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

考核指標,則賣方應協助買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

技術性能考核指標時,為買方進行考核的機會不超過三次。

考核期間,雙方應及時共同記錄合同設備的用水、用電、其他動

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設備考核情況。對于未達到技術性能考

核指標的,應如實記錄設備表現、可能原因及處理情況等。

驗收

如合同設備在考核中達到或視為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

雙方應在考核完成后7日內簽署合同設備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

持一份。驗收日期應為合同設備達到或視為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的

日期。

如由于買方原因合同設備在二次考核中均未能達到技術性能考核

指標,買賣雙方應在考核結束后7日內簽署驗收款支付函。

賣方有義務在驗收款支付函簽署后12個月內應買方要求提供相關

技術服務,協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設備達到技術性能考核

指標。買方應承擔賣方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在上述12個月的期限內,如合同設備經過考核達到或視為達到技

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簽署合同設備驗收證書。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設備交貨后6個月內未能開始考

核,則買賣雙方應在上述期限屆滿后7日內簽署驗收款支付函。

賣方有義務在驗收款支付函簽署后6個月內應買方要求提供不超

出合同范圍的技術服務,協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設備達到

技術性能考核指標,且買方無需因此向賣方支付費用。

在上述6個月的期限內,如合同設備經過考核達到或視為達到技

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簽署合同設備驗收證書。

賣方也可單方簽署驗收款支付函提交買方,如果買方在收到賣方

簽署的驗收款支付函后14日內未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則驗收款支付

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設備驗收證書的簽署不能免除賣方在質量保證期內對合同設

備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七)質量保證期和質保期服務

質量保證期指合同設備驗收后,賣方按合同約定保證合同設備適

當、穩定運行,并負責消除合同設備故障的期限。

除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外,合同設備整體質量保證期為

驗收之日起12個月。如對合同設備中關鍵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有特殊要

求的,買賣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合同設備出現故障,賣方應自負費用提供質

保期服務,對相關合同設備進行修理或更換以消除故障。更換的合同

設備和(或)關鍵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應重新計算。但如果合同設備的

故障是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的,則對合同設備進行修理和更換的費用應

由買方承擔。

質量保證期屆滿后,買方應在7日內向賣方出具合同設備的質量

保證期屆滿證書。

賣方應為質保期服務配備充足的技術人員、工具和備件并保證提

供的聯系方式暢通。除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外,賣方應在收

到買方通知后24小時內做出響應,如需賣方到合同設備現場,賣方應

在收到買方通知48小時內到達,并在到達后7日內解決合同設備的故

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時間內作出響應,則買方有

權自行或委托他人解決相關問題或查找和解決合同設備的故障,賣方

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

(A)賣方的保證

賣方保證:

合同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規格、標準、技術性能考核指標等,能

夠安全和穩定地運行,且合同設備(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

使用過。

合同范圍內提供的備品備件能夠滿足合同設備在質量保證期結束

前正常運行及維修的需要,如在質量保證期結束前因賣方原因出現備

品備件短缺影響合同設備正常運行的,賣方應免費提供。

如果在合同設備設計使用壽命期內發生合同項下備品備件停止生

產的情況,賣方應事先將擬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

的時間考慮備品備件的需求量。根據買方要求,賣方應采取以下措施:

以不高于同期市場價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銷售同類產品的價格提

供合同設備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

免費提供可供買方或第三方制造停產備品備件所需的全部技術資

料,以便買方持續獲得上述備品備件以滿足合同設備在壽命期內正常

運行的需要。賣方保證買方或買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買方使用這些

備品備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

在合同設備設計使用壽命期內,如果賣方發現合同設備由于設計、

制造、標識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賣方將及時

通知買方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等措施消除缺陷。

(九)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違反合

同項下所作保證的,應向對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修理、更換、退貨

等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賣方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

賣方未能按時交付合同設備(包括僅遲延交付技術資料但足以導

致合同設備安裝、調試、考核、驗收工作推遲的)的,應向買方支付

遲延交付違約金。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遲延交付違約金的計

算方法如下:

從遲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遲延交付違約金為遲交合同設備

價格的0.5%;

從遲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遲延交付違約金為遲交合同設備

價格的1%;

從遲交第九周起,每周遲延交付違約金為遲交合同設備價格的5%o

在計算遲延交付違約金時,遲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計算。遲延交

付違約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格的10%o

遲延交付違約金的支付不能免除賣方繼續交付相關合同設備的義

務,但如遲延交付必然導致合同設備安裝、調試、考核、驗收工作推

遲的,相關工作應相應順延。

買方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應向賣方支付延遲付款違

約金。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遲延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從遲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額

的0.5%o

從遲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額

的1%O

從遲付第九周起,每周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額的5%。

在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時,遲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計算。遲延付

款違約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格的10%。

(十)爭議的解決

設備采購合同發生爭議,合同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

商解決不成的,可在合同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十一)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材料采購合同的主要內容

材料采購合同與設備采購合同較為類似,但合同條款相對簡單,

下面重點介紹與設備采購合同的不同點。

(一)合同范圍

賣方應根據供貨要求、中標材料質量標準的詳細描述、相關服務

計劃等合同文件的約定向買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關服務。

合同材料指賣方按合同約定應向買方提供的材料及技術資料,或

其中任何一部分。

相關服務指在質量保證期屆滿前賣方提供的與合同材料有關的輔

助服務,包括簡單加工、解決合同材料存在的質量問題,以及為買方

檢驗、使用和修補合同材料進行的技術指導、培訓、協助等。

(二)合同價格

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合同價包括賣方為完成合同全部義務應

承擔的一切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賣方的合理利潤。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供貨周期不超過12個月的簽約合同價為固定

價格。供貨周期超過12個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時材料價格變化超過合同

約定的幅度的,雙方應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格進

行調整。

(三)交貨條款

賣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和批次在施工場地卸貨后將合同

材料交付給買方,買方對賣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

核驗后應簽發收貨清單。買方簽發收貨清單不代表對合同材料的接受,

雙方還應按合同約定進行后續的檢驗和驗收。

合同材料的所有權和風險自交付時起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合同材

料交付給

買方之前包括運輸在內的所有風險均由賣方承擔。

買方如果發現技術資料存在短缺和(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

方的通知后7日內免費補齊短缺和(或)損壞的部分。如果買方發現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有誤,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7日內免費替換。

如由于買方原因導致技術資料丟失和(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方

的通知后7日內補齊丟失(和)或損壞的部分,但買方應向賣方支付

合理的復制、郵寄費用。

(四)質量保證期

質量保證期指合同材料驗收后,賣方按合同約定保證合同材料正

常使用,并負責解決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質量問題的期限。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材料的質量保證期自合同材料驗收之日

起算,至合同材料驗收證書或進度款支付函簽署之日起12個月止(以

先到的為準)。

除非因買方使用不當,合同材料在質量保證期內如破損、變質或

被發現存在任何質量問題,賣方應負責對合同材料進行修補和退換。

更換的合同材料的質量保證期應重新計算。

質量保證期屆滿且賣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質量保證期內義務

后,買方應在7日內向賣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質量保證期屆滿證書。

五、施工合同訂立

(一)施工合同的組成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

版),合同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3部

分組成,并附有履約擔保格式、預付款擔保格式等合同附件。

《合同協議書》

是施工合同的總綱性法律文件,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

即成立。共計10條,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構成及優先順序、簽約合同

價、項目經理、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格形式、承諾以及合同

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權利義務。

《通用合同條款》

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

性約定。共計24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義務、監理

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交通運輸、測

量放線、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進度計劃、開工和竣工、

暫停施工、工程質量、試驗和檢驗、變更、價格調整、計量與支付、

竣工驗收、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保險、不可抗力、違約、.索賠和爭

議的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

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

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編寫項目招標文件時,應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條款”。

《辛用合同條款》

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

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

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

專用合同條款時應注意,專用合同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

款的編號一致,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滿足具

體建設工程的特殊要求。

(二)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

構成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專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技術標準和要求;

圖紙;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上述合同文件應能夠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當合同文件中出現不

一致時,上面的順序就是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

不清或者當事人有不同理解時,按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處理。

(三)合同涉及的有關各方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承包人。

1)發包人。指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承擔工程施工的當事人。

3)合同相關方。包括監理人、分包人等。

4)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

織,監理人委派總監理工程師常駐施工場地。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

包合同的分包人。

5)有關各方代表。包括發包人代表、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

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

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

總負責人。

(四)合同的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

是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即發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明確規定

由承包人承擔施工任務的具體工作范圍和內容。

(五)合同工期、質量、價款

合同工期、質量、價款是協議書中最為重要的內容,也是合同的

實質性條款。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招標

人和中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

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者出現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導致工期延

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

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是合同協議書中的核心內容,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予

以約定。質量標準的評定一般以國家或者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

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包括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

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合同

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

的變更和調整。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最終結算的合同價款是合同價

格,而不是最初招標確定的合同簽約價。

(六)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對于施工合同,《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需要辦理

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同時,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

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施工合同,

因此,施工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另外,《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

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協議書

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合同經公證或鑒證后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雙方如不約定合同生

效條件,則合同訂立時間就是合同生效時間。合同訂立地點指合同雙

方簽字蓋章的地點。

(七)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

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合同條

款除明確規定了有關施工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外,還闡明了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進

度管理、質量管理、費用管理、安全管理、環保管理、索賠程序、合

同爭議管理等內容。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詮釋,主要條款內容將

在后文詳細闡述。

(A)簽訂合同應注意的關鍵問題和環節

(合同形式選擇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

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

形式。第二百七十條又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

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具體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

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對于因時

間緊迫,合同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后補簽書面合同或協議,

避免出現合同糾紛。

合同文本起草

工程項目合同簽訂之前,需要由一方負責起草擬簽訂合同的文本。

一般來講,合同文本由誰起草,誰就能掌握主動,所以,應重視合同

文本的起草。如果是通過招標投標形成的合同,則一般由招標人事先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就包括了擬

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尤其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聯合起草《標

準施工招標文件》也已經包括了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這些都為工程

項目合同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礎。

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工程項目合同的主體只能為法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

同的當事人。資格審查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

能力。《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

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工程項目合同雙方應審查對

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含資質)、履約能力以及對合同標的

處分權等。合同一方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

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有效。

合同談判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

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

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就是合同雙方主體進行合同談判的時間。

進行合同談判,應針對《通用合同條款》內容,對合同文本中雙方各

自的工作內容、完成時限等在《專用合同條款》內進行細化,對《通

用合同條款》未涉及事宜簽訂補充條款。但對質量、工期、價格等合

同實質性內容不得談判,必須按照招標形成的中標結果簽訂合同。

合同簽訂

工程項目合同簽訂時應首先檢查相對方簽字人的身份,如果簽字

人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具有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

權委托人的,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上應載

明授權范圍、權限、時限并有授權人的簽名、蓋章。合同文本中具體

內容如果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注明,并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字

內容的一致性。

六、施工合同履行

工程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

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下面以《標準施工

招標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條款”為例,具體闡述合同履行

管理。

(一)發包人的義務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

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

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

底。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承包人的義務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

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

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

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

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

理和拆除。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

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

可靠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

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

工作。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

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

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

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

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另行商定或確定。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

證書頒發

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

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人規場查勘

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

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

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

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

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

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履約袒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

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

發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

辦發(2016)49號)對保證金收取的類別、形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發包人應遵守相關規定:

(4)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

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

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

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

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

工程質量保證金。

(三)工期和進度管理

合同進度計劃

合同進度計劃的編制。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

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合同約

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

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

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

項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計劃不符,

承包人可以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

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

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

人審批。監理人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開工

開工通知。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

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

開工準備。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

審表,經監理人審批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合同進度計劃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設備、施工人員等施工組

織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

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提供圖紙延誤;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現合同約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

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

承包人施工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

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工期提前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

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

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約定的相應獎金。

(四)工程質量管理

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環節。施工合同的質

量控制涉及許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個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可能造

成工程質量無法達到預期的標準。

工程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驗收按合同約定驗收標準執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

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

擔。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

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潤。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和檢查

(4)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

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

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

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規范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

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

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

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

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施工場地取樣

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

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

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

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

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

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

監理人重新檢查。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監理人

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

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合同的約

定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

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

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

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

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

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清除不合格工程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

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

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

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

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五)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

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

位進行安全檢查。

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

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

產損失。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

指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施工安

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

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

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

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

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

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

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

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

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確定。

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

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

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

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環境保護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

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

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

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

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

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

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

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

支護,維護排水設施,并進行水土保護,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質災害。

承包人應按國家飲用水管理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測,防止

施工活動污染飲用水源。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

控制,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

和排放。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

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

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

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

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

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

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

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

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

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

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

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六)工程費用管理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

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

化。

工程的計量

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應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規定執行。對于單價子目和總價子目,合同約定了不同的計量方式: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

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承包人按月編制已完成工程量報表

和有關計量資料,監理人在7天內進行復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

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

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

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

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總價子目的計量周

期按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承包人按照約定的計量周期對已完成

的工程進行計量,并提交合同總價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階段性或分項

計量的支持性資料,以及所達到工程形象目標或分階段需完成的工程

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監理人負責進行復核。

預付款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

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

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扣回辦法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進度款支付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應按照約定與計量周期保持一致。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

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截至本次

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應增加和

扣減的索賠金額;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應扣減的質

量保證金;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

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入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

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

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

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

為監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

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

違約金。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

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

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合同價格的調整

對于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可在合同中約定不予調整、采

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或其他調整方

式。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施工招標項目

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

和調整方法。

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

費用發生除物價波動以外的增減時,監理人應根據法律、國家或省、

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合同當事人商定

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款。

合同變更

變更的范圍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變更: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

他人實施;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

順序;

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

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

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

任何部分進行變更。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

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

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

變更程序

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一承包人提交變更實施方案一發

包人同意

變更實施方案一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

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

附詳細依據。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

變原變更意向書。

監理人直接發出變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一監理人與發包人共同研究后確認存在

變更一作出變更指示。

變更估價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

交變更報價書,報價內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估價原則,詳細開列變更

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變

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還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監理人認

為有必要肘,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

及相應施工措施等詳細資料。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

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與合同當事人商定或

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

潤的原則,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合同當事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可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

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

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

計文件。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

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按合同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竣工結算和最終結清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和發包人應進行竣工結算;缺陷責

任期終止證書簽發后,承包人和發包人應進行合同價格最終結清。

(七)索賠管理

索賠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

例,對并非由于自己的過錯,而是屬于應由合同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

造成,且實際發生了損失,向對方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索賠事件的

發生,可以是違約行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當

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為引起。索賠的性質屬于經濟

補償行為,而不是懲罰。索賠的損失結果與被索賠人的行為并不一定

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規定合同各方提出索賠的程

序及索賠處理程序如下。

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

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

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

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

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

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

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

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

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

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如下: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

書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監理人應按合同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

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

后28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爭議解決的約

定辦理。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

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發包人的索賠

發生索賠事件后,監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詳細說明發包

人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和依據。發包

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和要求與承包人提出索賠的約定相同,延長缺陷責

任期的通知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

監理人商定或確定發包人從承包人處得到賠付的金額和(或)缺

陷責任期的延長期。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

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的條款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條款”

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費用、工期和利潤索賠。

(A)竣工驗收管理

竣工驗收與國家驗收

(1)竣工驗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

進行的驗收。國家驗收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

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2)需要進行國家驗收的,竣工驗收是國家驗收的一部分。竣工驗

收所采用的各項驗收和評定標準應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發包人和承包

人為竣工驗收提供的各項竣工驗收資料應符合國家驗收的要求。

竣工驗收程序

(1)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

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用項)工程和缺陷

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

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用項)工

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2)監理人審查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

進行處理。

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

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

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

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

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經過驗收后同意

接收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由監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后同意接

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緩發工程接收證書,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監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后,

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

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

真返工重做或進行補救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補救工作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

期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

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

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九)缺陷責任與保修工程保修的原則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

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

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約定缺

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單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

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

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

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14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

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缺陷責任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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