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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飼料用酶制劑產品。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4789.3—19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測定GB/T5917—1986配合飼料粉碎粒度測定法GB/T6435—1986飼料水分的測定方法GB10648飼料標簽GB/T13079—1999飼料中總砷的測定方法GB/T13080—1991飼料中鉛的測定方法GB/T13082—1991飼料中鎘的測定方法GB/T13091—1991飼料中沙門氏菌的檢驗方法GB15193.1-19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GB/T17480—1998飼料中黃曲霉毒素B?的測定方法酶聯免疫吸附法QB/T1803-1993工業酶制劑通用試驗方法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是通過產酶微生物發酵工程或含酶的動、植物組織提取技術生產加工而成,具有一種或幾種底物清楚的酶催化活性,有助于改善動物對飼料營養成分的消化、吸收等,并有功效的生物學評定依據,符合安全性要求,作飼料添加劑用的酶制劑產品。4飼料用酶制劑的分類、酶種和劑型4.1飼料用酶制劑的分類飼料用酶制劑可分為飼料用單一酶制劑、飼料用復合酶制劑和飼料用混合酶制劑。4.1.1產品為經過分離、提純工藝而只含有一種功效酶成分,對飼料中一種成分具有酶催化作用的飼料用酶制劑稱為飼料用單一酶制劑。4.1.2產品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主要功效酶成分,這些酶是根據飼料原料和動物消化生理的不同而特定復配,對飼料中多種成分具有酶催化作用的飼料用酶制劑稱為飼料用復合酶制劑。4.1.3產品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主要酶活,對飼料中一些成分具有一定的酶催化作用的飼料用酶制劑稱為飼料用混合酶制劑。24.2飼料用酶制劑的酶種范圍飼料用酶制劑產品需說明其主要酶種及酶活,可用作飼料用酶制劑的酶種主要有如下幾類:4.2.1強化動物內源性消化酶的酶種。如:酸性蛋白酶、中性蛋白酶、α-淀粉酶、糖化酶等。4.2.2分解非淀粉多糖類抗營養因子的酶種。如:木聚糖酶、β-葡聚糖酶、甘露聚糖酶等。4.2.3破壞其他抗營養因子的酶種。如:果膠酶、植酸酶等。4.3飼料用酶制劑的劑型飼料用酶制劑的劑型分為:固體劑型和液體劑型兩種。5要求5.1安全性要求5.1.1飼料用酶制劑酶源如來自于含酶的動、植物組織提取途徑,則該動、植物組織要求是安全組織。從動、植物可食部分的組織提取的酶制劑用作飼料用酶制劑的酶源,可判定是安全組織。5.1.2飼料用酶制劑酶源如來自產酶微生物發酵工程途徑,則該產酶微生物發酵菌株要求是安全菌株。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產酶微生物發酵菌株為安全菌株:——該菌株是非致病性的(包括動、植物致病性);——不產生毒素和其他有害生理活性物質;——菌種的遺傳性穩定,易保存,不易退化,不易遭受噬菌體等的感染。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的菌株為酶源的發酵菌株可判定為安全菌株。5.1.3動、植物組織提取途徑及微生物發酵工程途徑生產酶源的工藝過程需是安全工藝過程。按食品級酶制劑工藝要求組織酶源生產可判定為安全工藝過程。5.1.4凡從動植物非可食部分的組織提取或食品添加劑使用菌株以外的菌株為發酵菌株生產的酶制劑,需按GB15193.1—1994的要求,交由法定機關進行安全性實驗,合格后方可用作飼料用酶制劑的酶源;不得使用非安全動植物組織或非安全菌株進行飼料用酶制劑酶源的生產。5.1.5工業級酶制劑一般不得直接轉作飼料用酶制劑使用,只有符合食品添加劑要求之“優等品”級的工業酶制劑才可以轉作飼料用酶制劑的酶源,嚴禁用硫酸銨沉淀工藝等生產的工業酶制劑轉作飼料用酶制劑的酶源。5.1.6酶源后處理、復配等生產過程中,所有原、輔料,工藝過程中的添加物均為食品級或飼料級。5.1.7生產全過程不得有致病菌、病原菌污染及其他導致非安全產品生產的情況出現。5.1.8產品中不應添加抗生素、激素等違禁藥物。5.1.9飼料用酶制劑產品,對發酵法獲得的酶源,需說明酶種的產生菌株及安全性判定的依據;對來自動、植物的酶源,需說明動、植物組織的安全性;生產工藝過程方面需說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安全性要求。5.1.10飼料用酶制劑產品的衛生指標不得超出本標準規定的范圍。5.2感官指標a)固體劑型:色澤一致,粒度均勻,無發霉變質、結塊及異味異臭;b)液體劑型:具有一定的色澤和酶的特殊氣味,液體均一、無沉淀及異味異臭。5.3理化指標a)固體劑型應標示:酶活、水分、粒度、混合均勻度四項指標;b)液體劑型應標示:酶活、pH、容重三項指標。5.4衛生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3表1衛生指標鉛(以Pb計)/(mg/kg)鎘(以Cd計)/(mg/kg)不得檢出大腸菌群/(個/100g)黃曲霉毒素B?/(μg/kg)注:若試樣是液體劑型,砷、鉛、鎘的計算結果以毫克每升(mg/L)表示;大腸菌群的計算結果(個/100mL)表示;黃曲霉毒素B?的計算結果以微克每升(μg/L)表示,指標值與表1相同。6檢驗方法稱取試樣50g(或50mL),用肉眼觀察、鼻子嗅聞、手觸摸。6.2酶活按相關標準執行。6.3水分6.4粒度6.5混合均勻度6.5.1測定方法在同批產品的不同部位抽取10個樣品,每個樣品量50g。該10個樣品的布點必須考慮各方位深度、袋數或料流的代表性,但每個樣品必須由一點集中取出,取樣前不允許有任何翻動和混合。每個樣品在化驗室充分混合,以四分法從中分取10g試樣,測其代表性酶的酶活,然后算出其變異系數。6.5.2測定結果的計算平均值工由式(1)給出:或變異系數CV由式(4)給出:x?、x?、x?……xio——各次測定的酶活;z——酶活的平均值;S——標準差。 (2) (3) (4)4按QB/T1803—1993中pH值的測定方法執行。按QB/T1803—1993中容重的測定方法執行。按GB/T13079—1999執行。按GB/T13080—1991執行。按GB/T13082—1991執行。6.11沙門氏桿菌按GB/T13091—1991執行。6.12大腸菌群按GB/T4789.3—1994執行。6.13黃曲霉毒素B?按GB/T17480—1998執行。7檢驗規則生產廠以每一班次生產且經包裝的、具有同樣工藝條件、同一產品名稱、批號、規格的產品為一個批次。7.2取樣方法從每批產品的包裝中隨機抽取。用清潔適用的取樣工具伸入所取樣品的四分之三深處,用交叉法取出足夠量的樣品,將采得的樣品充分混合均勻按四分法縮分至250g,平分裝入兩個清潔、干燥的具塞樣品瓶或密封袋中,貼上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等。按批取樣,每批產品抽樣兩份。每份抽樣量應不少于檢驗所需樣品的八倍量。樣品裝入樣品瓶或密封袋中,一份送化驗室用于檢驗,另一份密封避光保存,作留樣觀察用。7.3出廠檢驗7.3.1出廠檢驗項目a)固體劑型:感官指標、酶活、水分、粒度及包裝。b)液體劑型:感官指標、酶活、pH、容重及包裝。7.3.2判定方法對抽取的樣品按出廠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任何一項指標不合格時,應重新取樣進行復檢,取樣范圍或樣品數量是第一次的兩倍,復檢結果中仍有指標不合格,則整批產品則判為不合格,不能出庫。7.3.3每批產品應由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只有檢驗合格后方可簽發合格證出廠。7.4型式檢驗7.4.1型式檢驗項目:第5章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的全部項目。7.4.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a)審發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時;b)法定質檢部門提出要求時;c)原輔材料、工藝過程及主要設備有較大變化時;d)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57.4.3判定方法:對抽取的樣品按型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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