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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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制度PART01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三節會計核算第四節會計監督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第一節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1.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會計法律制度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一、會計法律制度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2.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1)會計法律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的會計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分別簡稱為《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2)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3)會計部門規章會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財政部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調整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的,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4)地方性會計法規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同憲法、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1.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1)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含義與原則會計工作行政管理是指國家政府部門對會計工作進行的管理工作。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2)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內容1)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2)會計市場管理。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4)會計監督檢查。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2.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即會計行業的自律管理,是會計行業組織對整個會計職業的會計行為進行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過程,是對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有益補充,對督促會計人員依法開展會計工作,樹立良好的行業風氣,促進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目前,我國會計行業自律組織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總會計師協會,見表1-1。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3.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1)單位負責人的會計管理職責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以下兩類人員:1)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2)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2)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3)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財政部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進行統一規定。(4)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二節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1.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是指單位依法設置獨立負責會計事務的內部機構,負責會計核算工作,實行會計監督,擬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辦理其他會計事務等。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一、會計機構設置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個單位是否需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點:1)單位規模的大小。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3)經營管理的需要。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主要是指財務收支數額不大、會計業務比較簡單的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這些單位雖然不設置會計機構,而只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但也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嚴格的財務手續,其專職會計人員的專業職能不能被其他職能所替代。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3)實行代理記賬《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八條規定,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此項規定適用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和不配備會計人員的小型經濟組織。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代理記賬(1)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3)委托人、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各自的義務1)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①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②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③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④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⑤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②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③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④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3)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②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③對委托人要求其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④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1.按需設崗按需設崗就是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各單位的業務活動規模、特點和管理要求不同,其會計機構的規模、會計人員的數量和會計工作崗位的分工也不同。二、會計崗位設置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內部牽制制度是指對于款項和財物的收付、結算及登記工作,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部門分工辦理,以相互制約的一種工作制度。內部牽制制度的基本目標包括: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及時發現、糾正和防止錯弊,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時,各單位必須遵守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不相容職務是指不能同時由一個人兼任的職務,具體包括:(1)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與執行該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2)執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與批準該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3)執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與記錄該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4)保管某項財產的職務與記錄該項財產的職務要分離;(5)保管與記錄某項資產的職務與賬實核對的職務要分離等。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3.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是指在會計機構內部按照會計工作的內容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情況,將會計機構的工作劃分為若干個崗位,并按崗位規定職責進行考核的責任制度。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是為了分清每一位會計人員的職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從而提高會計工作效率,保證會計信息質量。4.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輪崗制度會計人員輪崗,不僅是會計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強會計人員隊伍建設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輪換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有利于增強會計人員之間的團結合作意識,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1.會計人員的概念和范圍會計人員是指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1)出納;(2)稽核;(3)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4)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5)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6)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7)會計監督;(8)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9)其他會計工作。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三、會計人員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會計人員的一般要求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遵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3.會計工作的禁入規定(1)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2)因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3)會計人員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4.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工作的專業性要求會計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見表1-2)都是我國用于考核和評價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制度,目的是通過考核合理評價會計人員的技術等級,促進會計人員不斷提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專業職務是一種技術職稱,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后須通過單位聘任或任命才能擔任會計專業職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與會計專業職務的取得見表1-3。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6.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7.會計工作交接(1)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況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會計工作移交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3)會計工作交接的監交與會計工作交接要求1)會計工作交接的監交①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會計工作交接要求①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②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③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④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第二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4)會計工作交接人員的責任會計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區分移交人員和接替人員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發生的,移交人員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收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為由推脫責任。會計核算第三節第三節會計核算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一、會計核算職能第三節會計核算1.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見表1-4。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第三節會計核算2.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會計核算的內容,是指應當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如圖1-1所示。第三節會計核算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會計憑證一般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者的區別見表1-5。三、會計憑證管理第三節會計核算《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憑證的種類、取得、審核、更正、保管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見表1-6。第三節會計核算1.會計賬簿的種類(1)總賬總賬也稱總分類賬,是根據總賬科目開設的賬簿,用于分類登記單位的全部經濟業務事項,提供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費用、成本、收入等總括核算的資料。總賬必須采用訂本賬。(2)明細賬明細賬也稱明細分類賬,是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的,用于分類登記某一類經濟業務事項,提供有關明細核算資料。明細賬通常使用活頁賬。四、會計賬簿管理第三節會計核算(3)日記賬日記賬是一種特殊的序時明細賬,它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逐日逐筆地進行登記的賬簿,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4)其他輔助賬簿其他輔助賬簿也稱備查賬簿,是為備忘備查而設置的。在會計實務中,主要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第三節會計核算2.會計賬簿的設置與登記會計賬簿的設置與登記方法和要求見表1-7。第三節會計核算1.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其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五、財務會計報告管理第三節會計核算2.財務會計報告對外提供的要求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或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單位領導人及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單位領導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第三節會計核算1.會計檔案的管理部門六、會計檔案管理第三節會計核算2.會計檔案的范圍(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賬簿。(3)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第三節會計核算(5)電子會計資料。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1)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2)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地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第三節會計核算3)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5)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6)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第三節會計核算3.會計檔案的歸檔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小提示第三節會計核算4.會計檔案的移交和利用(1)會計檔案的移交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第三節會計核算(2)會計檔案的利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第三節會計核算5.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見表1-8。第三節會計核算6.會計檔案的銷毀單位對保管期滿,確定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1)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2)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3)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會計監督第四節第四節會計監督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會計手段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第四節會計監督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任何有權對會計活動施加影響的機構和人員都屬于會計監督主體的范疇。《會計法》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具體包括:(1)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2)各種財產物資;(3)各種收支事項;(4)成本費用控制情況;(5)利潤實現與分配情況等。第四節會計監督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要求《會計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1)財經法律、法規、規章;2)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4)各單位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5)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第四節會計監督(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第四節會計監督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見表1-9。第四節會計監督1.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第四節會計監督2.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主體和對象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對會計工作實施政府監督的主體之一。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主體如圖1-3所示。第四節會計監督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會計監督:(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第四節會計監督1.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鑒證的一種外部監督。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第四節會計監督2.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見表1-10。第四節會計監督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與會計工作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的關系見表1-11。四、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與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社會監督的關系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第五節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人們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種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來實現法律規則的要求。規定法律責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遵守與執行,強制當事人的行為與法律所要求的標準統一起來,符合已經確立的秩序。為了保證《會計法》的有效實施,懲治違法會計行為,《會計法》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一、法律責任概述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承擔的具有行政懲罰性的法律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形式,具體內容如圖1-4所示。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2.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懲罰性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據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兩者的主要區別見表1-12。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違反《會計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形式及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2)私設會計賬簿的。是指不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一會計核算,而另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的行為,即俗稱的“兩本賬”“賬外設賬”。(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第五節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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