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車輛 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 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_第1頁
工業車輛 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 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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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任務來源及起草單位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文件國標委發〔2021〕12號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1年第一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全國工業車輛標準化技術委員(SAC/TC332,以下簡稱“工業車輛標委會”)歸口,北京起重運輸機械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林德(中國)叉車有限公司負責修訂國家標準GB/T36507—2018《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計劃編號為20213697-T-604,轉化ISO21262:2020,計劃完成時間為2022年11月。主要工作過程起草階段:在接到標準修訂任務后,工業車輛標委會組織成立了由林德(中國)叉車有限公司、北京起重運輸機械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組成的起草工作組。工作組收集到了國際標準ISO21262:2020《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本著積極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符合WTO/TBT協議中的要求,經工作組研究決定,GB/T36507-XXXX等同采用ISO21262:2020《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按照標準項目計劃的要求,工作組對ISO21262:2020原文進行了認真的翻譯,并對譯文反復校對、求證,力求對其安全要求準確無誤的理解和表達。同時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和GB/T1.2-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以ISO/IEC標準化文件為基礎的標準化文件起草規則》要求編寫了國家標準草案初稿及有關文件。編制標準草案后,按照國家標準制修訂程序,起草工作組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整理出該標準的初稿,經起草工作組組長審核后報送工業車輛標委會秘書處。2022年3月2日至3月4日,工業車輛標委會在福建省廈門市組織召開了國家標準《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初稿)討論會,與會專家對標準初稿逐章逐條地進行了討論,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工作組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和整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形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經起草工作組組長審核后報送工業車輛標委會秘書處。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標準編制的原則在編制過程中,本著以下原則對標準進行了起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本標準在結構編寫和內容編排等方面依據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和GB/T1.2-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以ISO/IEC標準化文件為基礎的標準化文件起草規則》進行編寫,保證標準質量,有效指導用戶、操作者和維護人員等正確使用、操作與維護工業車輛,促進用戶安全使用產品意識的提高,避免因錯誤使用、操作與維護而導致事故的發生,保障用戶、操作者及相關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并與現行標準相互協調、統一。——積極采用國際標準,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的需要。——在內容表達科學、準確的同時,力求語言簡練,通俗易懂。標準主要內容本文件規定了GB/T6104.1所定義的工業車輛在使用、操作、維護、運輸、牽引、組裝、存放和改裝時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以下車輛類型: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平臺堆垛車;f) 雙層堆垛車;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堆垛式叉車;i) 揀選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平衡重式集裝箱堆高機;l) 鉸接平衡重式叉車;m) 伸縮臂式叉車;n) 托盤搬運車;o) 平臺搬運車;p) 牽引力不大于20000N的牽引車;q) 貨物及人員載運車;r) 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燃氣(例如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為動力的車輛。本文件也適用于具有自動功能或無人駕駛功能的上述車輛。主要技術變化本文件代替GB/T36507—2018《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與GB/T36507—2018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增加了以壓縮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為動力的車輛的適用性(見第1章);增加了具有自動功能和無人駕駛功能車輛的適用性(見第1章);——刪除了對電磁場干擾的確認要求(見2018年版的4.1.5);刪除了采用附屬裝置的修改安全性要求(見2018年版的4.1.8);增加了用戶對作業環境的監視和控制要求(見4.1.11);增加了負責監督機動車輛操作者的人員指定和培訓要求(見4.1.14);增加了用戶不應允許未經授權的人員使用車輛及采取措施的要求(見4.1.15);——增加了操作者上下車的朝向要求(見4.2.3);刪除了操作者在工作期間對車輛負責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2.6);刪除了對坐駕式車輛發生側翻時的安全注意事項(見2018年版的4.2.9);——增加了培訓計劃要求(見4.3);——刪除了對通道輪廓或界線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3.1.5);刪除了對作業區域照度限值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3.2);增加了“過道和障礙物”作業條件要求(見4.4.3);——將“每天啟用前檢查”更改為“班前檢查”(見4.5,2018年版的4.4);增加了一些班前檢查適用項目(見4.5.1);增加了班前檢查期間發現車輛異常的處理要求(見4.5.2);增加了車輛維修或調整的人員資質要求(見4.5.3);——刪除了啟動車輛前控制裝置的位置要求(見2018年版的4.5.1.3);刪除了操作者不得在正常操作位置之外操作車輛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5.1.9);增加了操作者在轉向/機動前檢查運行空間的要求(見4.6.1.5);增加了操作者應保持清晰視野的要求(見4.6.1.7);刪除了車輛運行時禁止操作者及隨乘人員身體探出車外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5.1.12);增加了乘駕式車輛操作者及隨乘人員在車輛運行時身體位置的要求(見4.6.1.10);增加了離開操作者位置前對操作者的要求(見4.6.1.15);增加了頭頂上方的安全要求(見4.6.1.16);增加了應急車輛優先通行的要求(見4.6.1.17);增加了執行交通管理規劃圖的要求(見4.6.1.18);增加了無人駕駛車輛系統操作的相關要求(見4.6.1.19);——刪除了自動急停裝置啟動后重新啟動車輛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5.3.5);——增加了與邊緣保持安全距離的要求(見4.6.3);——更改了對車輛總重量的定義(見4.6.4.1,見2018年版的4.5.5.1);增加了對進入電梯的運行速度和方向的要求(見4.6.4.1);更改了同時使用電梯的人員進入和離開電梯的要求(見4.6.4.4,見2018年版的4.5.5.4);——增加了車輛在坡道上直上直下的要求(見4.6.5.1);刪除了坡度超過10%時載荷面向上坡方向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5.2.2);增加了對下坡行駛速度的要求(見4.6.5.2);增加了對無人看管車輛停放坡道的要求(見4.6.5.3);增加了保持與邊緣安全距離的要求(見4.6.5.5);增加了乘駕式車輛操作者隨載荷上坡行駛的要求(見4.6.5.6);——刪除了未經批準不得修改車輛和提高承載能力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4.6.1.1);增加了對不帶載荷穩定性監控系統的無人駕駛車輛所要搬運載荷的適用性檢查要求(見4.7.1.3);更改了未安裝可拆卸式護頂架的車輛的使用條件(見4.7.1.7,2018年版的4.6.1.5);增加了減小正常的護頂架高度和護欄下方的垂直間隙的要求(見4.7.1.8);增加了后傾的要求(見4.7.1.11);更改了揀取或運輸時載荷的居中要求(見4.7.1.12,2018年版的4.6.1.10);增加了載荷與載荷搬運裝置的接合要求(見4.7.1.13);增加了不應提高車輛承載能力的要求(見4.7.1.15);增加了不應堆垛不規則單元貨物的要求(見4.7.1.16);增加了對無人駕駛車輛所搬運載荷尺寸規格的要求(見4.7.1.18);——將“載荷的裝卸”更改為“載荷的揀取和放下”(見4.7.2,2018年版的4.6.2);——刪除了“拆垛”要求(見2018年版的4.6.4);——增加了確保行駛道路及運行方向上沒有人員停留的要求(見4.7.4.3);——更改了對停車的條件說明(見4.8.1,2018年版的4.7.1);增加了關閉燃氣容器工作閥的要求(見4.8.1);增加了為無人駕駛車輛指定停車和等待位置的要求(見4.8.6);——“電動車輛”按蓄電池類型進行了細分,并將2018年版的有關內容納入“蓄電池的一般要求”和“富液式鉛酸蓄電池的要求”中并增加了相關要求,另外增加了“鋰離子蓄電池的要求”和“燃料電池的要求”(見5.1.1-5.1.4,2018年版的5.1.1-5.1.10);——增加了步駕式車輛的附加操作要求(見5.4.2)、刪除了腳部保護裝置損壞后立即更換的要求(見2018年版的5.4.4);——將“平衡重式叉車”更改為“乘駕式平衡重式叉車(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見5.5,2018年版的5.5);——增加了“低起升揀選車”的附加要求(見5.8);——增加了“車輛的改裝”要求(見第8章);——增加了維護人員的資質要求和維護相關要求(見9.1);——刪除了“易發生的事故”(見2018年版的附錄A);——增加了“特殊安全注意事項”(見附錄A)。解決的主要問題本標準等同采用ISO21262:2020,規定關于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的安全規范,促使我國關于工業車輛使用安全規范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提升了我國工業車輛用戶和操作者的技術水平。該標準對于保證工業車輛的作業安全、保護操作者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能為安全監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同時還能完善我國工業車輛標準體系,更促進了我國工業車輛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三、主要試驗驗證情況分析本標準等同采用ISO21262:2020,規定的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嚴格執行本標準,可以提高工業車輛的使用安全性,保障用戶、操作者及相關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四、本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本標準不涉及專利問題。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等情況、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本標準的修訂將根據國際標準對工業車輛使用、操作與維護安全規范進行更新,以適應當前工業車輛產品的智能化、信息化、新能源及無人駕駛技術等的應用。本標準修訂以后給工業車輛的使用、操作與維護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標準依據,將有效指導用戶、操作者和維護人員等正確使用、操作與維護工業車輛,不僅可以增強用戶、操作者與維護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也保障了用戶、操作者及相關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這帶來的預期經濟效益是不可估計的。六、與國際、國外對比情況本標準等同采用ISO21262:2020,與國際標準水平一致,達到了國際一般水平。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本標準屬于工業車輛標準體系“工業車輛”大類。本標準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協調一致。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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