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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格式-可編輯-感謝下載支持水利水電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術規程水利部2007年11月26日以SL399-2007發布自2008年2月26日起實施1總則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保證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土建施工全體員工的安全和工程的安全,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水利水電工程土建施工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土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管理、安全防護與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及其他土建工程可參照執行。水利水電建設、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應遵守本標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并進行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及時消除施工生產事故隱患,確保安全施工。建設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編制工程項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設單位應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氣象、水文方面的資料。施工單位應按國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核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和地下管線等資料,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向施工人員交底,確保有效地實施。參加施工的各級人員應熟知和遵守本崗位(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對于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作業人員上崗前,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應上崗。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但是,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輕柴油》(GB252)《安全標志》(GB2894)《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爆破安全規程》(GB6722)《潛水員水下用電安全操作規程》(GB1786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50259)《安全帶》(GB6095)《安全帽》(GB2811)《安全網》(GB5725)《密目式安全立網》(GB1690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泵站施工規范》(SL23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SL401)《水利水電工程啟閉機制造、安裝及驗收規范》(DL/T5019)《水電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規范》(DL/T5110)《水電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術規范》(DL/T5135)《水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技術規范》(DL/T5162)《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SDJ207)《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SDJ338)《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1.0.11執行本標準的同時應遵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07)的有關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土建施工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管涌piping在滲流作用下,無黏性土體中的細小微粒通過大顆粒骨架的孔隙發生移動或被帶出,致使土層中形成孔道而產生集中涌水的現象。高邊坡highslope本標準所指高邊坡是指開挖邊坡高度不小于50m的邊坡。水下開挖underwaterexcavation本標準所指水下開挖是指建筑物(防波堤、重力式碼頭)基槽的開挖,以及軟基開挖,水下建筑物的拆除、水下障礙物的清除和炸礁。水下開挖按作業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一般土方開挖(用挖泥船直接開挖)、巖石開挖(用碎巖船破碎石、挖泥船清渣)和爆破開挖(用爆破炸礁、挖泥船清渣)。漿砌石masonry漿砌石是用水泥砂漿等材料膠結石料(毛石或料石),形成構筑體的一種砌筑施工方法。碾壓混凝土rollercompactedconcrete將干硬性混凝土經過運輸、薄層攤鋪并用振動碾壓實的混凝土施工方法。瀝青混凝土bituminousconcrete由骨料、填充料和瀝青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拌和物。高壓噴射灌漿jetgrouting高壓噴射灌漿是一種采用高壓水、壓縮空氣和水泥漿液形成高速噴射流束,沖擊、切割、破碎地層土體,并以水泥基質漿液充填、摻混其中,形成樁柱或板墻狀的凝結體,用以提高地基防滲或承載能力的施工技術。預裂爆破presplittingblasting預裂爆破是指沿開挖邊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裝藥或裝填低威力炸藥,在主爆區之前起爆,從而在爆區與保留區之間形成預裂縫,以減弱主爆破對保留巖體的破壞并形成平整輪廓面的爆破作業。預應力錨固prestressedanchorage通過對預應力錨桿(索)施加張拉力,使巖體或混凝土結構物達到穩定狀態或改善其內部應力狀況的技術措施。拆除工程dismantlingengineering為滿足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施工的需要,對原有的舊建筑物、舊廠房等大型施工設施及施工設備進行有目的的破壞工作和拆遷工作。3土石方工程3.1基本規定土石方開挖施工前,應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氣象條件、環境因素等勘測資料,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應遵循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標準,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注重加強對人、機、物、料、環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證作業人員、設備的安全。開挖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復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設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護或避讓措施。施工中如發現危險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時,應立即停止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開挖過程中應充分重視地質條件的變化,遇到不良地質構造和存在事故隱患的部位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設置必要的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響開挖作業和施工安全。開挖程序應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則,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應合理確定開挖邊坡坡比,及時制定邊坡支護方案。3.2土方明挖有邊坡的挖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人工挖掘土方應遵守下列規定:1)開挖土方的操作人員之間,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小于2m,縱向間距不小于3m。2)開挖應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則,不應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2高陡邊坡處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系好安全帶。2)邊坡開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應先排水,后開挖。3)開挖工作應與裝運作業面相互錯開,應避免上、下交叉作業。4)邊坡開挖影響交通安全時,應設置警示標志,嚴禁通行,并派專人進行交通疏導。5)邊坡開挖時,應及時清除松動的土體和浮石,必要時應進行安全支護。3施工過程當中應密切關注作業部位和周邊邊坡、山體的穩定情況,一旦發現裂痕、滑動、流土等現象,應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4滑坡地段的開挖,應從滑坡體兩側向中部自上而下進行,不應全面拉槽開挖,棄土不應堆在滑動區域內。開挖時應有專職人員監護,隨時注意滑動體的變化情況。5已開挖的地段,不應順土方坡面流水,必要時坡頂應設置截水溝。6在靠近建筑物、設備基礎、路基、高壓鐵塔、電桿等構筑物附近挖土時,應制訂防坍塌的安全措施。7開挖基坑(槽)時,應根據土壤性質、含水量、土的抗剪強度、挖深等要素,設計安全邊坡及馬道。8在不良氣象條件下,不應進行邊坡開挖作業。9當邊坡高度大于5m時,應在適當高程設置防護欄柵。有支撐的挖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挖土不能按規定放坡時,應采取固壁支撐的施工方法。2在土壤正常含水量下所挖掘的基坑(槽),如系垂直邊坡,其最大挖深,在松軟土質中不應超過1.2m、在密實土質中不應超過1.5m,否則應設固壁支撐。3操作人員上下基坑(槽)時,不應攀登固壁支撐,人員通行應設通行斜道或搭設梯子。4雨后、春、秋凍融以及處于爆破區放炮以后,應對支撐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5拆除支撐前應檢查基坑(槽)幫情況,并自上而下逐層拆除。土方挖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人工挖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工具應安裝牢固。2)在挖運時,開挖土方作業人員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m。3)在基坑(槽)內向上部運土時,應在邊坡上挖臺階,其寬度不宜小于0.7m,不應利用擋土支撐存放土、石、工具或站在支撐上傳運。2人工挖土、配合機械吊運土方時,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SL401的規定,并配備有施工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3采用大型機械挖土時,應對機械停放地點、行走路線、運土方式、挖土分層、電源架設等進行實地勘察,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4大型設備通過的道路、橋梁或工作地點的地面基礎,應有足夠的承載力。否則應采取加固措施。5在對鏟斗內積存料物進行清除時,應切斷機械動力,清除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機械操作人員不應離開操作崗位。土方爆破開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土方爆破開挖作業,應制定爆破設計方案,并遵守SL398第9章“爆破器材與爆破作業”的有關規定。2松動或拋擲大體積的凍土時,應合理選擇爆破參數,并確定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范圍。土方水力開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開挖前,應對水槍操作人員、高壓水泵運行人員,進行沖、采作業安全教育,并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利用沖采方法形成的掌子面不宜過高,最終形成的掌子面高度不宜超過5m,當掌子面過高時可利用爆破法或機械開挖法,先使土體坍落,再布置水槍沖采。3水槍布置的安全距離(指水槍噴嘴到開始沖采點的距離)不宜小于3m,同層之間距離保持20~30m,上、下層之間槍距保持10~15m。4沖土應充分利用水柱的有效射程(不宜超過6m)。作業前,應根據地形、地貌,合理布置輸泥渠槽、供水設備、人行安全通道等,并確定每臺水槍的沖采范圍、沖采順序以及有關技術安全措施。5沖采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1)水槍設備定置要平穩牢固,不應傾斜。轉動部分應靈活,噴嘴、穩流器不應堵塞。2)槍體不應靠近輸泥槽,分層沖土的多臺水槍應上下放在一條線上;與開采面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壓傷人員和設備。3)水槍不應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啟動。4)水槍射程范圍內,不應有人通行、停留或工作。5)沖采時,水柱不應與各種導線接觸。6)結冰時,宜停止沖采施工。7)每臺水槍應由兩人輪換操作,其中一人觀察土體崩坍,移動等情況,并隨時轉告上、下、左、右槍手,不應一人操作,一人不在場。8)沖采時,應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現場監護。9)停止沖采時,應先停水泵然后將水槍口向上停置。3.3土方暗挖土方暗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開挖順序進行施工。2作業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3工具應安裝牢固。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有良好的排水措施。2應及時清理洞臉,及時鎖口。在洞臉邊坡外應設置擋渣墻或積石槽,或在洞口設置鋼或木結構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伸出洞口外長度不應小于5m。3洞口以上邊坡和兩側應采用錨噴支護或混凝土永久支護措施。土方暗挖應遵循“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量測、速反饋”的施工原則。開挖過程中,如出現整體裂縫或滑動跡象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將人員、設備盡快撤離工作面,視開裂或滑動程度采取不同的應急措施。土方暗挖的循環應控制在0.5~0.75m內,開挖后應及時噴素混凝土加以封閉,盡快形成拱圈,應在安全受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下一循環的施工。站在土堆上作業時,應注意土堆的穩定,防止滑坍傷人。土方暗挖作業面應保持地面平整、無積水、洞壁兩側下邊緣應設排水溝。洞內使用內燃機施工設備,應配有廢氣凈化裝置,不應使用汽油發動機施工設備。進洞深度大于洞徑5倍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送風能力應滿足施工人員正常呼吸需要[3m3/(人·3.4石方明挖機械鑿巖時,應采用濕式鑿巖或裝有能夠達到國家工業衛生標準的干式捕塵裝置。否則不應開鉆。開鉆前,應檢查工作面附近巖石是否穩定,是否有瞎炮,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否則不應作業。不應在殘眼中繼續鉆孔。供鉆孔用的腳手架,應搭設牢固的欄桿。開鉆部位的腳手板應鋪滿綁牢,板厚應不小于5cm,架子本身結構要求應符合SL398第6.3節的有關規定。開挖作業開工前應將設計邊線外至少10m范圍內的浮石、雜物清除干凈,必要時坡頂應設截水溝,并設置安全防護欄。對開挖部位設計開口線以外的坡面、岸坡和坑槽開挖,應進行安全處理后再作業。對開挖深度較大的坡(壁)面,每下降5m,應進行一次清坡、測量、檢查。對斷層、裂隙、破碎帶等不良地質構造,應按設計要求及時進行加固或防護,應避免在形成高邊坡后進行處理。進行撬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嚴禁站在石塊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層同時撬挖。2在撬挖作業的下方嚴禁通行,并應有專人監護。3撬挖人員應保持適當間距。在懸崖、35°以上陡坡上作業應系好安全繩、配戴安全帶,嚴禁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繩。撬挖作業宜在白天進行。露天爆破,參照3.6節的有關規定。高邊坡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高邊坡施工搭設的腳手架、排架平臺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滿足施工負荷,操作平臺應滿鋪牢固,臨空邊緣應設置擋腳板,并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上下層垂直交叉作業的中間應設有隔離防護棚或者將作業時間錯開,并應有專人監護。3高邊坡開挖每梯段開挖完成后,應進行一次安全處理。4對斷層、裂隙、破碎帶等不良地質構造的高邊坡,應按設計要求及時采取錨噴或加固等支護措施。5在高邊坡底部、基坑施工作業上方邊坡上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6高邊坡施工時應有專人定期檢查,并應對邊坡穩定進行監測。7高邊坡開挖應邊開挖、邊支護,確保邊坡穩定和施工安全。石方挖運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挖裝設備的運行回轉半徑范圍以內嚴禁人員停留。2電動挖掘機的電纜應有防護措施,人工移動電纜時,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靴。3爆破前,挖掘機應退出危險區避炮,并做好必要的防護。4棄碴地點靠邊沿處應有擋輪木和明顯標志,并設專人指揮。3.5石方暗挖洞室開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洞室開挖的洞口邊坡上不應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懸石。2作業施工環境和條件相對較差時,施工前應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3洞口削坡,應按照明挖要求進行。不應上下同時作業,并應做好坡面、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4進洞前,應對洞臉巖體進行察看,確認穩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開挖洞口。5洞口應設置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的長度,可依據實際地形、地質和洞型斷面選定,不宜小于5m。6自洞口計起,當洞挖長度不超過15~20m時,應依據地質條件、斷面尺寸,及時作好洞口永久性或臨時性支護。支護長度不宜小于10m。當地質條件不良全部洞身應進行支護時,洞口段則應進行永久性支護。7暗挖作業中,在遇到不良地質構造或易發生塌方地段、有害氣體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發事件,應即令停工,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8暗挖作業設置的風、水、電等管線路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9每次放炮后,應立即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發現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險情時,應果斷地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洞內進行安全處理時,應有專人監護,及時觀察險石動態。10處理冒頂或邊墻滑脫等現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查清原因,制定具體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處理。2)地下水十分活躍的地段,應先治水后治塌。3)應準備好暢通的撤離通道,備足施工器材。4)處理工作開始前,應先加固好塌方段兩端未被破壞的支護或巖體。5)處理坍塌,宜先處理兩側邊墻,然后再逐步處理頂拱。6)施工人員應位于有可靠的掩護體下進行工作;作業的整個過程應有專人現場監護。7)應隨時觀察險情變化,及時修改或補充原訂措施計劃。8)開挖與襯砌平行作業時的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控制,但不宜小于30m。斜、豎井開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斜、豎井的井口附近,應在施工前做好修整,并在周圍修好排水溝、截水溝,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豎井井口平臺應比地面至少高出0.5m。在井口邊應設置不低于1.4m規定高度的防護欄,擋腳板高應不小于35cm。2在井口及井底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3當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襯砌部分發現有落石、支撐發生響動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穩異常表現時,工作面施工人員應立即從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設備撤出井外,并報告處理。4斜、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斷面開挖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井深超過15m時,上下人員宜采用提升設備。2)提升設施應有專門設計方案。3)應鎖好井口,確保井口穩定。應設置防護設施,防止井臺上棄物墜入井內。4)漏水和淋水地段,應有防水、排水措施。5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導洞再進行擴挖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井口周邊至導井口應有適當坡度,便于扒碴。2)爆破后必須認真處理浮石和井壁。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碴砸壞井底棚架。4)扒碴人員應系好安全帶,自井壁邊緣石碴頂部逐步下降扒碴。5)導井被堵塞時,嚴禁到導井口位置或井內進行處理,以防止石碴墜落砸傷。豎井提升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豎井井口宜設置防雨設施,接罐地點應設置牢固的活動柵門,由專人掌管啟閉。接罐人員均應佩戴安全帶,上下井的人員應服從接罐人員的指揮,通向井口的軌道應設阻車器。2施工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與物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吊桶應沿鋼絲繩軌道升降,保證吊桶不碰撞巖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應超過40m。2)運送人員的速度不應超過5m/s,無穩繩地段不應超過1m/s;運送石碴及其他材料時不應超過8m/s;無穩繩地段不應超過2m/s;運送爆破器材時不應超過1m/s。3)提升鋼絲繩應與吊桶連接牢固,保證在升降時不致脫鉤。4)吊桶上方應設置保護傘。5)嚴禁在吊桶邊緣上坐立,乘坐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嚴禁超出桶沿。6)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7)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應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應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8)裝有物料的吊桶不應乘人。9)吊桶載重量應有規定,不應超載。3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遵守下列規定:1)罐頂應設置方便打開的鐵蓋或鐵門。2)罐底應滿鋪鋼板,并不應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車器的連桿裝置時,應設牢固的檢查門。3)兩側用鋼板擋嚴,內裝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應裝帶孔鋼板。4)進出口兩端應裝設罐門或罐門簾,高度不應小于1.5m,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應超過0.25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應大于0.2m,罐門不應向外開。5)載人的罐籠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罐籠的一次容納人數和最大載重量應明確規定,并在井口公布。6)提碴、升降人員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應超過3m/s,加速度不應超過0.25m/s2。7)罐籠、鋼絲繩、卷揚機各部及其連接處,應設專人檢查,如發現鋼絲繩有損,罐道和罐耳間磨損度超過規定等,應立即更換。8)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應設置可靠的防墜器和應有的安全措施。9)罐籠升降作業時,下面嚴禁停留人員。4檢修井筒或處理事故的人員,如果需要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罐籠或箕斗頂上,應裝設保護傘和欄桿。2)佩戴保險帶。3)提升容器的速度宜為0.3~0.5m/s,最大不應超過2m/s。4)每一提升裝置應裝有從井底接罐員給井口接罐員和井口接罐員發給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應同卷揚機的控制回路閉鎖。應在井口接罐員發出信號后,卷揚機才能起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應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卷揚機司機之間,除上述信號裝置外,還應裝設直通電話或傳話筒。斜井運輸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斜井的牽引運輸速度不應超過3.5m/s;接近洞口與井底時,不應超過2m/s;升降加速度不應超過0.5m/s2。2井口、井下及卷揚機間應有聯系信號。提升、下放與停留應各有明確的色燈和音響等信號規定。卷揚機司機未得到井口信號員發出的信號,不應開動。3斜井井底停車場應設避車洞。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機械電器設備與操作人員,均應設置在專用洞室內。4斜坡段應設置人行道和扶手欄桿,人行道邊緣與車輛外緣的距離不應小于30cm。3.5.5鋼絲繩和提升裝置應遵守下列規定:1提升用的鋼絲繩應每天檢查一次,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其安全系數規定為:升降人員的安全系數應大于8,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數應大于6;其斷絲的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升降物料的應小于10%,升降人員用的不應有斷絲。提升及制動鋼絲繩直徑減小不應超過10%,其他用途鋼絲繩直徑減小不應超過15%。2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應用來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應即時更換。3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允許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運輸物料時使用。4提升裝置應設置下列保險裝置:1)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0.5m時,應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2)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應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4)限速裝置:當最大提升速度超過3m/s時,應安裝速度限制器,保證提升容器到達終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過2m/s。5)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的報警和自動斷電的保護裝置。6)纏繞式提升裝置,應設松繩保護并接入安全回路。7)使用箕斗提升時,應采用定量控制,井口碴臺應裝設滿倉信號,碴倉裝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5提升卷揚機應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及司機不需離座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一套閘瓦時,操縱部分應分開;雙滾筒提升卷揚機的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司機不應離開工作崗位,也不應擅自調節制動閘。6升降人員前,應先開一次空車,以檢查卷揚機的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7主要提升裝置應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應由正司機操作,副司機在旁監護。不良地質地段開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根據設計工程地質資料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作業現場應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監護作業。2不良地質地段的支護應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應待支護穩定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3當出現圍巖不穩定、涌水及發生塌方情況時,所有作業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帶。4施工作業時,巖石既是開挖的對象,又是成洞的介質,為此施工人員應充分了解圍巖性質和合理運用洞室體型特征,以確保施工安全。5施工時應采取淺鉆孔、弱爆破、多循環,盡量減少對圍巖的擾動。應采取分部開挖,及時進行支護。每一循環掘進應控制在0.5~1.0m。6在完成一開挖作業循環時,應全面清除危石,及時支護,防止落石。7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做好工程地質、地下水類型和涌水量的預報工作,并設置排水溝、積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設備。8在軟弱、松散破碎帶施工,應待支護穩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作業。9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按所制定的臨時安全用電方案實施,設置漏電保護器,并有斷、停電應急措施。石方挖運應嚴格遵守3.6節的有關安全規定。石方機械挖運應遵守下列規定:1洞內嚴禁使用汽油機為動力的石方挖運設備。機械挖運設備,應有廢氣凈化措施。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應擅離崗位,不應操作與操作證不符合的機械,不應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工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3操作人員應按照本機說明書規定,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觀察及工作后的檢查保養制度。4機械運轉中其他人員不應登車,必須上下時應通知司機停車。5挖運前應清理危石,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挖運。6挖運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7掌子面挖掘時,應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從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穩定。8出碴道路應保持平整通暢,并應設置排水溝。9出碴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并應設專人指揮。10采用裝載機挖裝時,裝載機應低速鏟切,不應采用加大油門高速猛沖的方式。11要根據掌子面的情況,采用不同的鏟掘方法,嚴禁鏟斗載荷不均或單邊受力,鏟掘時鏟斗切入不宜過深。12裝載機裝車時嚴禁裝偏,卸碴應緩慢。13裝載機工作地點四周嚴禁人員停留,裝載機在后退時應連續鳴號,以免傷人。14人工裝運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把手伸入車內或放在斗車幫上,以免將手砸傷。重量超過50kg的石塊不應用人力裝斗。機車牽引石方運輸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出碴線路應隨開挖面的進展而延伸,盡頭距工作面不應超過3m。2出碴車速小于1.5m/s時,線路曲線半徑不應小于斗車最大軸距的7倍;當車速大于1.5m/s時或偏轉角度大于90°時,不應小于軸距的15倍,洞外部分曲線半徑不應小于30m。3軌距的允許誤差,寬不應大于4mm,窄不應超過2mm。4彎道或岔道處應加護軌,以防掉道。洞內軌道的坡度,使用機車牽引不應超過2%。5機車在洞內行駛的時速不應超過10km,在調車或人員稠密地段行駛應減至5km;通過彎道、道岔視線不良地區時速不應超過3km。6軌道養護應遵守下列規定:1)為保持行車安全,應設專人清理軌道上的土石及其雜物。2)要經常檢查枕木情況,如有腐爛折斷應及時更換。3)路基不平或下陷時應及時整修。4)線路、道岔上的連接零件松動時,應及時緊固。5)尖軌的密貼情況、線路的縱坡、水平、軌距、軌向等,發現不符合規范要求時,應及時整修。7機車運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指揮人員未給信號或信號不明,機車不應開動,嚴禁擅騎自行車。2)機車司機應確認前方道路、道岔位置正確,方能開車。3)機車運行到岔道或望條件不良地段,應在20m外開始鳴號,復線地段兩車相會時也應鳴號示警。4)機車前部應有光亮充足的照明燈,車尾應安置紅燈。5)機車司機在運行中發現線路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連續鳴號示警,必要時,應減速、停車。6)摘掛鉤的工人不應站在彎道內側。7)行車信號應設專人管理,其他人員不應亂動。8)無論道坡大小,所有停用車輛均應采取措施,切實防止滑動或溜車。9)掛鉤工人應注意檢查鉤頭、車鏈、掛環、插銷及有關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或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理。10)機車車輛正在開動或將要停住時,不應掛鉤或摘車。11)機車行駛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卷揚機牽引應遵守下列規定:1卷揚機用鋼絲繩應按抗拉極限強度進行選擇,其安全系數應大于5。2在繩索的全部運行范圍內,應設置托輥,托輥的間距以不使繩索拖地為宜,在繩索變換方向處,應安設導向輪。3斗車與鋼絲繩或斗車與斗車之間,應用可摘卸的連接器連接,在有坡度道運行時,應用雙重連接。連接設備應以最大牽引負荷值驗算。4遇到緊急剎車或其他原因使鋼絲繩驟然被拉緊時,司機應停止運轉,檢查鋼絲繩有無損傷。5卷揚機牽引斗車運行速度最大不應超過5km/h(相當于1.39m/s),牽引荷載不應超過卷揚機額定牽引力,不應降低鋼絲繩及連接設備的安全系數。6卷揚機筒外沿到最外一層鋼絲繩外邊的距離,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7鋼絲繩應穿過滾筒上的繩眼固定牢靠,在放繩時滾筒上應至少留三圈鋼絲繩。8卷揚機工作時應有專人指揮,各種信號應預先加以明確規定。9卷揚機應設置工作制動和保險制動裝置。電源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室內,并應設保護箱。10當斗車在斜坡終點端以及線路中部均應安設擋車設備,每次通車應及時開啟和關閉。11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的斷裂情況,當某一捻距內鋼絲繩的斷裂根數達總根數的5%時,則應更換。12每天應對鋼絲繩進行詳細檢查和鑒定,檢查鋼絲繩時卷揚機運行速度不應超過0.3m/s。通風及排水應遵守下列規定:1洞井施工時,應及時向工作面供應3m3/(人·2洞深長度大于洞徑3~5倍時,應采取通風措施,否則嚴禁繼續施工。3應采用自然通風,并應盡快打通導洞。導洞未打通前應有臨時通風措施;工作面風速不應小于0.15m/s。最大風速:洞井斜井為4m/s,運輸洞通風處為6m/s,升降人員與器材的井筒為8m/s。4通風機吸風口,應設鉛絲護網。5通風采用壓風時,風管端頭應距開挖工作面在10~15m;若采取吸風時,風管端宜為20m。6通風管路宜靠巖壁吊起,不應阻礙人行車輛通道,架空安裝時,支點或吊掛應牢固可靠。7嚴禁在通風管上放置或懸掛任何物體。8施工場地,施工前應充分考慮施工用水和外部影響的滲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機械設備、工作人員在正常條件下進行施工。9暗挖排水應遵守SL398第4.8節的有關規定。施工安全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設計文件,結合工程實際,確定具體的安全施工監測方案。2施工安全監測布置應包括下列重點:1)洞內:Ⅲ~Ⅴ類圍巖地段、地下水較豐富地段、斷層破碎帶、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較淺地段、受鄰區開挖影響較大地段及高地應力區段等。2)洞外:埋深較淺的軟巖或軟土區段。3施工安全監測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洞內:圍巖收斂位移、圍巖應力應變、頂拱下沉、底拱上抬、支護結構受力變形、爆破振動、有害氣體和粉塵等。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傾斜及開裂、地下管線破裂受損等。4大型洞室安全監測應包括下列重點:1)垂直縱軸線的典型洞室斷面。2)貫穿于高邊墻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內段。3)巖壁梁的巖臺(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4)相鄰洞室間的薄體巖壁。5)不利于地質構造面組合切割的不穩定體。5施工安全監測時,應注重監測對施工安全的不可代替性,為監測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并保護好現場儀器設施。6監測儀器鉆孔注漿后20h內不應進行近區爆破作業。重新爆破前應做好儀器的保護措施,以免飛石破壞。7監測重點巡視地點應包括: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圍巖及前沿支護狀態。2)大小洞室群體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巖壁及拱座地段。3)軟弱圍巖地段及支護結構狀態。4)外洞口邊坡與不穩定山體,洞上方地面與受影響建筑物,洞口防汛設施等。8當圍巖與支護結構具備以下變化特征時,可初步判別其變形將趨向穩定:1)隨著開挖面的遠離,測值變化速率有逐漸減緩趨勢。2)測值總量已達到最大回歸值80%以上。3)位移增長速率小于0.1~0.3mm/d(軟巖取大值)。9監測中發現下述任一情況時,應以險情對待,應跟蹤監測,并應及時預警預報:1)開挖面在逐漸遠離或停止不變,但測值勤變化速率無減緩趨勢或有加速增長趨勢。2)圍巖出現間歇性落石的現象。3)支護結構變形過大過快,有受力裂縫在不斷發展等。10當監測中發現測值總量或增長速率達到或超過設計警戒值時,則認為不安全,應報警。11在施工安全監測管理中應建立監測信息反饋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3.6石方爆破作業現場運送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事先通知卷揚機司機和信號工。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5)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6)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2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機車前后應設“危險”警示標志。2)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m/s。3)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3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行駛速度不應超過10km/h。2)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3)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4)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4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2)嚴禁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應不超過:雷管5000發;拆箱(袋)搬運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1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2箱(袋)。6)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露天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由有關部門和發包方組織各施工單位成立統一的爆破指揮部,指揮爆破作業。各施工單位應建立起爆掩體,并采用遠距離起爆。2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3松軟巖土或砂床爆破后,應在爆區設置明顯標志,并對空穴、陷坑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塌陷危險后,方可恢復作業。4露天爆破需設避炮掩體時,掩體應設在沖擊波危險范圍之外并構筑堅固緊密,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和炮煙的危害;通達避炮掩體的道路不應有任何障礙。5裸露藥包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附近及存在有氣體、粉塵爆炸危險的地點,不應采用裸露藥包爆破。2)裸露藥包爆破,應使炸藥與被爆體有較大接觸面積,炸藥裸露面用水袋或黃泥土覆蓋,覆蓋材料中不應含有碎石、磚瓦等容易產生遠距離飛散的物質。3)安排裸露藥包起爆順序時,應保證先爆藥包產生的飛石空氣沖擊波不致破壞后爆藥包,否則應采取齊發爆破。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負責人批準,否則不應將藥包直接塞入石縫中進行爆破。5)在旋回、漏斗等設備、設施中的裸露包爆破,應在停電、停機狀態下進行,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6)在溝谷中及特殊氣象條件下進行裸露爆破時,應考慮空氣沖擊波反射、繞射的影響,加大相應方向的安全距離。6淺孔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露天淺孔爆破宜采用臺階法爆破。2)在臺階形成之前進行爆破應加大警戒范圍。3)采用導火索起爆、非電導爆管雷管秒延時起爆,應保證先爆炮孔不會顯著改變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線。否則應采用齊爆或毫秒延時爆破。4)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導火索點火起爆。6)露天采區二次爆破,起爆前應將機械設備撤至安全地點。7深孔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驗孔時,應將孔口周圍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孔口巖壁不穩者,應進行維護。2)水孔應使用抗水爆破器材。3)深孔驗收標準應為:孔深為±0.5m,間距為±0.3m,方位角和傾角為±1°30′;發現不合格時應酌情采取補孔、補鉆、清孔、填塞孔等處理措施。4)應采用非電導爆管雷管或導爆索起爆;采用地表延時非電導爆管網路時,孔內宜裝高段位雷管,地表宜裝低段位雷管。5)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裝藥前應對第一排各鉆孔的最小抵抗線進行測定,對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應考慮調整藥量或間隔填塞。底盤抵抗線過大的部位,應及時進行清理,使其符合設計要求。6)爆破員應按爆破設計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應自行增減藥量或改變填塞長度;如確需調整,應征得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并做好變更記錄。7)在裝藥和填塞過程中,應保護好起爆網絡;如發生裝藥阻塞,嚴禁用鉆桿搗捅藥包。8預裂爆破、光面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臨近永久邊坡和塹溝、基坑、基槽爆破,應采用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術,并在主炮孔和預裂孔(光面孔)之間布設緩沖孔;運用該技術時,驗孔、裝藥等應在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監督下由熟練爆破員操作。2)預裂孔、光面孔應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鉆鑿在一個布孔面上,鉆孔偏斜誤差不應超過1°。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預裂孔、光面孔,宜用導爆索連接并同時起爆,如環境限制單段藥量時,也可以分段起爆。4)預裂爆破、光面爆破均應采用不耦合裝藥,緩沖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裝藥和間隔裝藥。若采用藥串結構藥包,在加工和裝藥過程中應防止藥卷滑落;若設計要求藥包裝于孔軸線,則應使用專門的定型產品。5)預裂爆破、光面爆破都應按設計進行填塞。9藥壺和蛇穴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擴壺爆破和藥壺、蛇穴爆破,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操作。2)擴壺時,應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雜物。3)用硝銨類炸藥擴壺,每次爆破后應等待15min或滿足設計確定的等待時間,才可重新裝藥;用導火索引爆擴壺藥包時,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作業人員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時間;深孔擴壺時,不應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不應使用導火索引爆擴壺藥包。4)擴壺完成后,應實測最小抵抗線及藥壺間距,計算每個藥壺的爆破方量和裝藥量,不應超量裝藥。5)蛇穴爆破應實測最小抵抗線,按松動爆破設計藥量,每個蛇穴的裝藥量應控制在200kg之內,并應按設計的位置和藥量裝藥。6)藥壺及蛇穴爆破,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填塞。7)兩個以上藥壺爆破或蛇穴爆破,應采用齊發爆破或毫秒延時爆破;如用導火索起爆或秒延時雷管起爆,先爆藥包不應改變后爆藥包最小抵抗線的方向與大小。8)起爆網路連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并經現場爆破和設計負責人檢查驗收。9)爆破有害效應的監測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對于B級及其以下級別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構)筑物損傷時,還應做好相關有害效應的監測工作。洞室爆破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1洞室爆破的設計,應按設計委托書的要求,并按規定的設計程序、設計深度分階段進行。2洞室爆破設計應以地形測量和地質勘探文件為依據。3洞室爆破設計文件由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組成。4洞室爆破工程開工之前,應由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5參加爆破工程施工的臨時作業人員,應經過爆破安全教育培訓,經口試或筆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裝藥填塞作業。但裝起爆體及敷設爆破網路的作業,應由持證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操作。6A級、B級、C級洞室爆破和爆破環境復雜的D級洞室爆破,洞室開挖施工期間應成立工程指揮部,負責開挖工程和爆破準備工作;爆破之前應成立爆破指揮部。7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連接頭、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應經現場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8不應在洞室內和施工現場改裝起爆體和起爆器材。9在爆破作業場地附近,應按GB6722的要求設置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場地,場內應清除一切妨礙運藥和作業人員通行的障礙物。10爆破指揮部應了解當地氣象情況,應使裝藥、填塞、起爆的時間避開雷電、狂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11洞室爆破平洞設計開挖斷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設計斷面不宜小于1m2。12平洞設計應考慮自流排水,井下藥室中的地下水應沿橫巷自流到井底的積水坑內。13裝藥之前應由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組織對掘進工程進行檢查、檢測和驗收。14驗收前應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并檢查支護情況;應清除導洞和藥室中一切殘存的爆破器材、積渣和導電金屬。15驗收時應檢查井、巷、藥室的頂板和邊壁,發現藥室頂板、邊壁不穩固時,應加強支護。16當藥室有滲水和漏水時,應將藥室頂板和邊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導水至底板,由排水溝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藥室底板積水不多,可設積水坑積水,并在其上鋪蓋木板。17如采用電爆網路起爆,應在洞內檢測雜散電流且其值不應大于30mA,否則應采取相應措施。18各藥室之間的施工道路應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當坡度大于30°時,應設置梯子或欄桿。19應通過測量和地質測繪提交準確的藥室竣工資料。資料中應詳細注明藥室的幾何尺寸、容積、中心坐標,影響藥室爆破效果的地質構造及其與藥室中心、藥包最小抵抗線的關系等數據。經測量藥室中心坐標的誤差不應超過±0.3m,藥室容積不應小于設計要求。洞室掘進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開始掘進前,應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準備工作:1)小井開挖前,應將井口周圍1m以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在土質或比較破碎的地表掘進小井,應支護井口,支護圈應高出地表0.2m。2)平洞開挖前,應將洞口周圍的碎石清理干凈,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塊和浮石;在破碎巖層處開洞口,洞口支護的頂板至少應伸出洞口0.5m。2導洞及小井掘進每循環進深在5m以內,爆破時人員撤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3小井掘進超過3m后,應采用電力起爆或導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應設專人看守。4每次爆破后再進入工作面的等待時間不應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進超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爆破后無論時隔多久,在工作人員下井之前,均應用儀表檢測井底有毒氣體的濃度,濃度不應超過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規定的允許值,工作人員才可下井。5掘進時若采用電燈照明,其電壓不應超過36V。6掘進工程通過巖石破碎帶時,應加強支護;每次爆破后均應檢查支護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對平洞則應檢查清除平洞頂板、邊壁及工作面的浮石。7掘進工程中地下水量過大時,應設臨時排水設備。8小井深度大于5m時,工作人員不應使用繩梯上下。洞室爆破現場混制炸藥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爆破現場混制炸藥,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2爆破現場混制炸藥的品種,應限于多孔粒狀銨油炸藥和重銨油炸藥。3現場混制炸藥原料的質量應遵守下列規定:1)多孔粒狀硝酸銨:堆密度為0.8~0.85g/cm3,吸油率不小于7%,凈含量(以干基計)不小于99.5%。2)柴油:應采用國家標準GB252所規定的適合當地環境溫度要求的輕柴油。3)乳膠基質:應采用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乳化炸藥生產廠生產的有產品合格證的乳膠基質。4)多孔粒狀硝酸銨與柴油應分開存放。4混制場地應配有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一名,負責正常的生產及管理;同時應設安全員1名,負責檢查加工場地的安全設施并對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5現場混制場地應選擇在周圍200m內無居民區及鐵路、公路、高壓線路、重要公共設施及特殊建(構)筑物、文物等需要保護的場所。6混制場地內應分為原料庫區、混制區和成品庫區,其間距不應小于20m。7混制場地50m范圍內,應設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員不應隨意進入。8混制的主體設備應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廠房內。9混制工棚(房)應有防雷和防風雨設施,場內有消防水源和滅火器等消防設施。10庫區和生產區應設排水溝,以保證混制場地內不積水。11混制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1)工棚(房)內的照明燈具、電器開關和混制設備所用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2)電氣設備應設保護接地系統,并應定期檢查其是否完好、接地電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處理。3)檢修設備前應切斷電源并將殘藥徹底清洗干凈。4)新混制設備和檢修后的設備投入生產前,應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雜物。12采用人工攪拌混制炸藥時,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13混制場內嚴禁吸煙,嚴禁存在明火;同時,嚴禁將火柴、打火機等帶入加工場。14起爆體應在專門的場所,由熟練的爆破員加工;加工起爆體時,應1人操作,1人監督,在周圍50m以外設置警戒,無關人員不應進入。15加工起爆體使用的雷管應逐個挑選;裝入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腳線長度應為20~30cm,起爆體加工完后應重新測量電阻值;加工好的起爆體上應標明藥包編號、雷管段別和電雷管起爆體裝配電阻值。16置于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與連接線接頭,應嚴密包扎,不應有藥粉進入接頭中,接頭不應在搬運和連線時承受拉力。17起爆體外殼宜用木箱或硬紙箱制成,其內裝滿經選擇的優質炸藥,每個起爆體炸藥量不宜超過20kg。18應在起爆體(箱子端面)開口引出導線(管)和導爆索,并將其在開口處鎖定,拉動導線和導爆索時箱內雷管不應受力。19起爆雷管應與導爆索結、電線連接頭緊密捆綁,且固定在木箱中央。20起爆體包裝應有防潮防水措施。21每個導洞口或小井口應設專門標志,標明以下內容:導洞或小井的編號、各藥室的編號、設計炸藥品種和數量、起爆體雷管段別。應有專人負責記錄實際裝入各藥室的炸藥品種、數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與設計數量核對無誤后,方可填卡、簽字或蓋章,交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應隨時檢查、核實各洞室的裝藥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及其安放和連接是否正確。洞室爆破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藥室的裝藥作業,應由爆破員或由爆破員帶領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安裝、連接起爆體的作業,應由爆破員進行,安裝前應再次確認起爆體的雷管段別是否正確。2洞室裝藥,應使用36V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線路應絕緣良好,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燈泡與炸藥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裝藥人員離開洞室后,應將照明電源切斷。裝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運入前,應切斷一切電源,拆除一切金屬導體,并應采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的手電筒照明。裝藥和填塞過程中不應使用明火照明。3夜間裝藥,洞外可采用普通電源照明。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線路應采用絕緣膠線,燈具和線路與炸藥堆和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20m。4洞室內有水時,應進行排水或對非防水炸藥采取防水措施。潮濕的洞室,不應散裝非防水炸藥。5洞室裝藥應將炸藥成袋(包)碼放整齊,相互密貼,威力較低的炸藥放在藥室周邊,威力較高的炸藥放置在正、副起爆體和導爆索的周圍,起爆體應按設計要求安放。6用人力往導洞或小井口搬運炸藥時,每人每次搬運量不應超過兩箱(袋),搬運工人行進中,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上下坡時應保持5m的間距。往洞室運送炸藥時,不應與雷管混合運送;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經接好的起爆雷管,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7填塞工作開始前,應在導洞或小井口附近備足填塞材料。8平洞填塞,應在導洞內壁上標明按設計規定的填塞位置和長度。9填塞時,藥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應采用裝有砂、碎石的編織袋堆砌,其頂部用袋料碼砌填實不應留空隙。10在有水的導洞和藥室中填塞時,應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溝,并應隨時注意填塞過程中的流水情況,防止排水溝堵塞。11填塞時,應保護好從藥室引出的起爆網路,保證起爆網路不受損壞。填塞完畢,應有專人負責進行驗收。12洞室爆破應采用復式起爆網路,裝藥連線時操作人員應佩戴標志,未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一切人員嚴禁進入爆破現場。13電力起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連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14電力起爆網路的導線不宜使用裸露導線和鋁芯線。15電力起爆網路洞內導線應用絕緣性能良好的銅芯線。16洞室爆破時,所有穿過填塞段的導線、導爆索和導爆管,均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填塞時損壞。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頂掉塊的情況,還應對起爆網路采取保護措施。17裝入起爆體前、后,以及填塞過程中每填塞一段,均應進行電阻值檢測;當發現電阻值有較大的變化時,應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可進行下一施工工序。18敷設導爆索起爆網路時,不應使導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則,應用緩沖材料將其隔離,且相互間的距離不應少于10cm。19每個起爆體的雷管數不應少于4發,起爆網路連接時應復核雷管段別。20連接網路人員應持起爆網路圖,按從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順序連接;所有導爆管雷管與接力雷管,在接點部位應有明顯段別標志;接頭用膠布包緊,并不少于3層,然后再用繩扎緊。21采用導爆管和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時,宜用雙股導爆索連成環形起爆網路,導爆管與導爆索宜采用單股垂直連接。22起爆網路應用電雷管或導爆管雷管引爆,不應用火雷管引爆;應在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可向主起爆線上連接起爆雷管。23電爆網路的連接應遵守下列規定:1)起爆網路連接應有專人負責;網路連接人應持有網路示意圖和歷次檢查各藥室及支路電阻值的記錄表,以便隨時供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作領導人查閱。2)網路連接,應按從里到外(工作面到電源)的順序進行。3)電力起爆網路連接前,應檢查各洞口引出線的電阻值,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與區域線連接;只有當各支路電阻均檢查無誤時,方可與主線相連接。4)電爆網路的主線應設中間開關。5)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前,電爆網路的主線不應與起爆器、電源開關和電源線連接;電源的開關應設保護裝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長(或負責起爆的人員)監管。6)應在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可打開開關箱,并將主線接入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的接線柱上。24起爆網路檢查與防護應遵守下列規定:1)網路連好后,應由連網技術負責人進行檢查,鑒別聯網方式與段別等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后再進行防護。2)起爆網路可用線槽或對開竹竿合扎進行防護,接頭及交叉點用編織袋包裹好,懸掛在導洞上角;也可將起爆網路束緊后用編織袋作整體外包扎,安置在導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壓實。洞室爆破后應檢查以下內容:1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發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與設計有較大差異;爆堆形態和設計有較大的差別;現場發現殘藥和導爆索殘段;爆堆中留有巖坎陡壁。2有無危險邊坡、不穩定爆堆、滾石和超范圍塌陷。3最敏感、最重要的保護對象是否安全。4爆區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礦場時,應對這些部位進行毒氣檢查,在檢查結果明確之前,應進行局域封鎖。5如果發現或懷疑有拒爆藥包,應向指揮長匯報,由其組織有關人員作進一步檢查;如果發現有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盡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水下巖塞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根據巖塞爆破產生的沖擊波、涌水等對周圍需保護的建(構)筑物的影響進行分析論證。2巖塞厚度小于10m時,不宜采用洞室爆破法。3導洞開挖應遵守下列規定:1)每次循環進尺不應超過0.5m,每孔裝藥量不應大于150g,每段起爆藥量不應超過1.5kg;導洞的掘進方向朝向水體時,超前孔的深度不應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2)應用電雷管或非電導爆管雷管遠距離起爆。3)起爆前所有人員均必須撤出隧洞。4)離水最近的藥室不應超挖,其余部位應嚴格控制超挖、欠挖。5)每次爆破后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和測量,對不穩圍巖進行錨固處理,應在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繼續開挖。4裝藥工作開始之前,應將距巖塞工作面50m范圍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和導電器材全部撤離。5裝藥堵塞時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1)藥室洞內必須用絕緣手電照明,應由專人管理。2)距巖塞工作面50m范圍內,應用探照燈遠距離照明。3)距巖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洞內,宜用常規照明。6裝藥堵塞時應進行通風。7電爆網絡的主線,應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膠套電纜,電纜通過堵塞段時,應采用可靠的保護措施。水下開挖爆破作業,應遵守11.6節的有關規定。3.7施工支護施工支護前,應根據地質條件、結構斷面尺寸、開挖工藝、圍巖暴露時間等因素進行支護設計,制定詳細的施工作業指導書,并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施工人員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施工區的圍巖穩定情況,需要時應進行安全處理。作業人員應根據施工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及時進行支護。開挖期間和每茬炮后,都應對支護進行檢查維護。對不良地質地段的臨時支護,應結合永久支護進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臨時支護的條件下,進行永久性支護。施工人員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防護眼鏡、防塵帽、安全帽、雨衣、雨褲、長筒膠靴和乳膠手套等勞保用品。錨噴支護應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前,應通過現場試驗或依工程類比法,確定合理的錨噴支護參數。2錨噴作業的機械設備,應布置在圍巖穩定或已經支護的安全地段。3噴射機、注漿器等設備,應在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應在洞外進行密封性能和耐壓試驗,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4噴射作業面,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降低粉塵濃度,采用濕噴混凝土。有條件時,可設置防塵水幕。5巖石滲水較強的地段,噴射混凝土之前應設法把滲水集中排出。噴后應鉆排水孔,防止噴層脫落傷人。6凡錨桿孔的直徑大于設計規定的數值時,不應安裝錨桿。7錨噴工作結束后,應指定專人檢查錨噴質量,若噴層厚度有脫落、變形等情況,應及時處理。8砂漿錨桿灌注漿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作業前應檢查注漿罐、輸料管、注漿管是否完好。2)注漿罐有效容積應不小于0.02m3,其耐力不應小于0.8MPa(8kg/cm23)作業開始(或中途停止時間超過30min)時,應用水或0.5~0.6水灰比的純水泥漿潤滑注漿罐及其管路。4)注漿工作風壓應逐漸升高。5)輸料管應連接緊密、直放或大弧度拐彎不應有回折。6)注漿罐與注漿管的操作人員應相互配合,連續進行注漿作業,罐內儲料應保持在罐體容積的1/3左右。9噴射機、注漿器、水箱、油泵等設備,應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破損或失靈時,應立即更換。10施工期間應經常檢查輸料管、出料彎頭、注漿管以及各種管路的連接部位,如發現磨薄、擊穿或連接不牢等現象,應立即處理。11帶式上料機及其他設備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設置保護罩。12施工過程中進行機械故障處理時,應停機、斷電、停風;在開機送風、送電之前應預先通知有關的作業人員。13作業區內嚴禁在噴頭和注漿管前方站人;噴射作業的堵管處理,應盡量采用敲擊法疏通,若采用高壓風疏通時,風壓不應大于0.4MPa(4kg/cm2),并將輸料管放直,握緊噴頭,噴頭不應正對有人的方向。14當噴頭(或注漿管)操作手與噴射機(或注漿器)操作人員不能直接聯系時,應有可靠的聯系手段。15預應力錨索和錨桿的張拉設備應安裝牢固,操作方法應符合有關規程的規定。正對錨桿或錨索孔的方向嚴禁站人。16高度較大的作業臺架安裝,應牢固可靠,設置欄桿;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帶。17豎井中的錨噴支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用溜筒運送噴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時,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圍應封閉嚴密。2)噴射機置于地面時,豎井內輸料鋼管宜用法蘭聯結,懸吊應垂直固定。3)采取措施防止機具、配件和錨桿等物件掉落傷人。18噴射機應密封良好,從噴射機排出的廢氣應進行妥善處理。19宜適當減少錨噴操作人員連續作業時間,定期進行健康體檢。構架支護應遵守下列規定:1構架支撐包括木支撐、鋼支撐、鋼筋混凝土支撐及混合支撐,其架設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用木支撐的應嚴格檢查木材質量。2)支撐立柱應放在平整巖石面上,應挖柱窩。3)支撐和圍巖之間,應用木板、楔塊或小型混凝土預制塊塞緊。4)危險地段,支撐應跟進開挖作業面;必要時,可采取超前固結的施工方法。5)預計難以拆除的支撐應采用鋼支撐。6)支撐拆除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2支撐應經常檢查,發現桿件破裂、傾斜、扭曲、變形及其他異常征兆時,應仔細分析原因,采取可靠措施進行處理。3.8土石方填筑土石方填筑應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不應危及周圍建筑物的結構或施工安全,不應危及相鄰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填筑作業時,應注意保護相鄰的平面、高程控制點,防止碰撞造成移位及下沉。夜間作業時,現場應有足夠照明,在危險地段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護欄。陸上填筑應遵守下列規定:1用于填筑的碾壓、打夯設備,應按照廠家說明書規定操作和保養,操作者應持有效的上崗證件。進行碾壓、打夯時應有專人負責指揮。2裝載機、自卸車等機械作業現場應設專人指揮,作業范圍內不應有人平土。3電動機械運行,應嚴格執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4人力打夯精神應集中,動作應一致。5基坑(槽)土方回填時,應先檢查坑、槽壁的穩定情況,用小車卸土不應撒把,坑、槽邊應設橫木車擋。卸土時,坑槽內不應有人。6基坑(槽)的支撐,應根據已回填的高度,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依次拆除,不應提前拆除坑、槽內的支撐。7基礎或管溝的混凝土、砂漿應達到一定的強度,當其不致受損壞時方可進行回填作業。8已完成的填土應將表面壓實,且宜做成一定的坡度以利排水。9雨天不應進行填土作業。如需施工,應分段盡快完成,且宜采用碎石類土和砂土、石屑等填料。10基坑回填應分層對稱,防止造成一側壓力,不平衡,破壞基礎或構筑物。11管溝回填,應從管道兩邊同時進行填筑并夯實。填料超過管頂0.5m厚時,方可用動力打夯,不宜用振動輾壓實。水下填筑應遵守下列規定:1所有施工船舶航行、運輸、駐位、停靠等應參照水下開挖中船舶相關操作規程的內容執行。2水下填筑應按設計要求和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施工程序。3船上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戴安全帽,并經過水上作業安全技術培訓。4為了保證拋填作業安全及拋填位置的準確率,宜選擇在風力小于3級、浪高小于0.5m的風浪條件下進行作業。5水下基床填筑應遵守下列規定:1)定位船及拋石船的駐位方式,應根據基床寬度、拋石船尺度、風浪和水流確定,定位船參照所設岸標或浮標,通過錨泊系統預先泊位,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時檢查錨泊系統的完好情況。2)采用裝載機、挖掘機等機械在船上拋填時,宜采用400t以上的平板駁,拋填時為避免船舶傾斜過大,船上塊石應在測量人員的指揮下,對稱拋入水中。3)人工拋填時,應遵循由上至下,兩側塊石對稱拋投的原則拋投;嚴禁站在石堆下方,掏取石塊,以免石堆坍塌造成事故。4)拋填時宜順流拋填塊石,且拋石和移船方向應與水流方向一致,避免塊石拋在已拋部位而超高,增加水下整理工作量。5)有夯實要求的基床,其頂面應由潛水員作適當平整,為確保潛水員水下整平作業的安全,船上作業人員應服從潛水員和副手的統一指揮,補拋塊石時,需通過透水的串筒拋投至潛水員指定的區域,嚴禁不通過串筒直接將塊石拋入水中。6)潛水員在水下作業時,應處在已拋塊石的頂部,面向水流方向按序進行水下基床整平作業。7)潛水員水下作業應嚴格遵守GB17869。8)基床重錘夯實作業過程中,周圍100m范圍之內不應進行潛水作業。9)夯錘宜設計成低重心的扁式截頭圓錐體,中間設置排水孔,選擇鑄鋼鏈、卡環、連接環和轉動環的能力時,安全系數宜取5~6,且4根鑄鋼鏈按3根進行受力計算。此外,吊鉤應設有封鉤裝置,以防止脫鉤。10)打夯操作手工作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嚴禁錘在自由落下的過程中緊急剎車。11)經常檢查鋼絲繩、吊臂等有無斷絲、裂縫等異常情況,若有異常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6重力式碼頭沉箱內填料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沉箱內填料,宜采用砂、卵石、渣石或塊石。填料時應均勻拋填,各格艙壁兩側的高差宜控制在1m以內,以免造成沉箱傾斜、格艙壁開裂。2)為防止填料砸壞沉箱壁的頂部,在其頂部要覆蓋型鋼、木板或橡膠保護。3)沉箱碼頭的減壓棱體(或后方回填土)應在箱內填料完成后進行。扶壁碼頭的扶壁若設有尾板,在填棱體時應防止石料進入尾板下而失去減小前趾壓力的作用。拋填壓腳棱體應防止其向坡腳滑移。4)為保證箱體回填時不受回填時產生的擠壓力而導致結構位移及失穩,減壓棱體和倒濾層宜采用民船或方駁于水上進行拋填。對于沉箱碼頭,為提高拋填速度,可考慮從陸上運料于沉箱上拋填一部分。拋填前,發現基床和岸坡上有回淤和塌坡,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清理。7水下理坡時,船上測量人員和吊機應配合潛水員,按“由高至低”的順序進行理坡作業。4地基與基礎工程4.1基本規定凡從事地基與基礎工程的施工人員,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熟悉本專業和相關專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應自覺遵守。鉆場、機房不應單人開機操作。應經常檢查機械及防護設施,確保安全運行。在得到6級以上大風或臺風的報告后,應迅速做好以下工作:1應卸下鉆架布并妥善放置,檢查鉆架,做好加固。2在不能進行工作時,應切斷電源,蓋好設備,工具應裝箱保管,封蓋孔口。受洪水威脅的施工場地,應加強警戒,并隨時掌握水文及氣象資料,做好應急措施。對特殊處理的工程施工,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單項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規定。4.2混凝土防滲墻工程鉆機施工平臺應平整,堅實。枕木放在堅實的地基上。道軌間距應與平臺車輪距相符。吊裝鉆機應遵守下列規定:1吊裝鉆機的吊車,宜選用起吊能力16t以上的吊車,嚴禁超負荷吊裝。2吊裝用的鋼絲繩應完好,直徑應不小于16mm。3套掛應穩固,并應經檢查可靠后方能試吊。4吊裝鉆機應先行試吊,試吊高度應為離地10~20cm,同時應檢查鉆機套掛是否平穩,吊車的制動裝置以及套掛的鋼絲繩是否可靠,應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方可正式起吊。下降應緩慢,裝入平臺車應輕放就位。鉆機就位后,應用水平尺找平后才能安裝。鉆機桅桿升降應注意下列事項:1檢查離合器、閘帶是否靈活可靠。2檢查鋼絲繩、蝸輪、銷軸是否完好。3警告鉆機周圍人員散開,嚴禁有人在桅桿下面停留、走動。4隨著桅桿的升起或落放,用桅桿兩邊的繃繩或在桅桿中點綁一保險繩,兩邊配以同等人力拉住,以防桅桿傾倒。立好桅桿后,應及時掛好繃繩。開機前的準備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1檢查地錨,埋深不應少于1.2m,引出繩頭應用鋼絲繩,不宜用脆性材料。2應穩好鉆機,塞墊好三角木,收緊繃繩,緊固所有連接螺絲;應檢查鉆具重量是否與鉆機性能參數相符,所有鉆頭、抽筒均應焊有易拉、易掛、易撈裝置。3應檢查并調整各操縱系統,使之靈活可靠,離合器間隙應調至適當位置,不能過緊或太松,緊圈上的3個扒爪應均勻壓緊在壓力盤上,使壓力盤與摩擦帶受力均勻。應檢查制動閘,調整摩擦帶間隙,宜保持在1.5~2mm,使閘帶在松開情況下不與制動輪輪緣接觸。4應按鉆機保養、使用規程檢查各潤滑部位的加油情況。5鉆機上應有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6應檢查沖擊臂緩沖彈簧,其兩邊壓緊程度應保持一致,否則應進行調整。7應檢查電氣部分,三相按鈕開關應安裝在操縱手把附近以方便操作。沖擊鉆進應遵守下列規定:1開機前應拉開所有離合器,嚴禁帶負荷啟動。2開孔應采用間斷沖擊,直至鉆具全部進入孔內且沖擊平穩后,方可連續沖擊。3鉆進中應經常注意和檢查機器運行情況,如發現軸瓦、鋼絲繩、皮帶等有損壞或機件操作不靈等情況,應及時停機檢查修理。4鉆頭距離鉆機中心線2m以上時,鉆頭埋緊在相鄰的槽孔內或深孔內提起有障礙時,鉆機未掛好、收緊綁繩時,孔口有塌陷痕跡時,嚴禁開車。5遇到暴風、暴雨和雷電時,嚴禁開車,并應切斷電源。6鉆機移動前,應將車架輪的三角木取掉,松開繃繩,摘掉掛鉤,鉆頭、抽筒應提出孔口,經檢查確認無障礙后,方可移車。7電動機運轉時,不應加注黃油,嚴禁在桅桿上工作。8除鉆頭部位槽板蓋因工作打開外,其余槽板蓋不應敞開,以防止人或物件掉入槽內。9鉆機后面的電線宜架空,以免妨礙工作及造成觸電事故。10鉆機桅桿宜設避雷針。11孔內發生卡鉆、掉鉆、埋鉆等事故,應摸清情況,分析原因,然后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不應盲目行事。制漿及輸送應遵守下列規定:1攪拌機進料口及皮帶、暴露的齒輪傳動部位應設有安全防護裝置。否則,不應開機運行。2當人進入攪拌槽內之前,應切斷電源,開關箱應加鎖,并掛上“有人操作,嚴禁合閘!”的警示標志。澆注導管安裝及拆卸工作應遵守下列要求:1安裝前應認真檢查導管是否完好、牢固。吊裝的繩索掛鉤應牢固、可靠。2導管安裝應垂直于槽孔中心線上,不應與槽壁相接觸。3起吊導管時,應注意天輪不應出槽,由專人拉繩;人的身體不應與導管靠的太近。4.3基礎灌漿工程鉆機平臺應平整、堅實、牢固,滿足最大負荷1.3~1.5倍的承載安全系數,鉆架腳周邊宜保證有50~100cm的安全距離,臨空面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安裝、拆卸鉆架應遵守下列規定:1立、拆鉆架工作應在機長或其指定人員統一指揮下進行。2應嚴格遵守先立鉆架后裝機、先拆機后拆鉆架、立架自下而上、拆架自上而下的原則。3立、放鉆架的準備工作就緒后,指揮人員應確認各部位人員已就位、責任已明確和設施完善牢固,方可發出信號。鉆架腿應使用堅固的杉木或相應的鋼管制作。在深孔或處理故障時,若負載過大,架腿應安裝在地梁上,并用夾板螺栓固定牢靠。鉆架正面(鉆機正面)兩支腿的傾角宜為60°~65°,兩側斜面應對稱。鉆架立完畢后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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