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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評估體系3.0.1老舊小區消防安全評估應以單棟居民樓為單元,采用權重評分方式,按火災風險、建筑防火、消防設施與滅火救援、消防安全管理等四個分項進行綜合評估。【條文說明】居住小區是城鎮居民生活聚集和社區管理的基本單元,通常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圍合,有些建成年代比較早的居住小區也可能是單體居民樓。從性質和使用功能來看,除了普通住宅樓以外,還可能有底商住宅樓、商住樓和住宅樓局部或全部改造而成的公寓等情況,而普通住宅樓根據高度不同也分為多層住宅、一類和二類高層住宅。國內目前尚未有針對居住小區消防安全評估的標準體系,相關文獻資料針對消防安全評估的具體指標及權重計算有所差異,但整體來說主要是針對建筑或區域的火災發生的可能性、主動(消防設施與滅火救援)和被動(建筑防火)防火能力、滅火救援能力、安全疏散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構建的評估體系。為便于實際操作,本標準從火災風險、建筑防火、消防設施與滅火救援、消防安全管理等四個方面,對老舊小區消防安全進行定量綜合評估。3.0.2老舊小區存在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客房數150件以上的賓館、飯店或其他火災高危單位的,應按照現行地方標準《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規程》DB50/T632進行專項評估。3.0.3單棟居民樓消防安全評估指標體系分為分項指標、單項指標和子項指標三個層級。分項和單項指標及其相應的權重賦值見表3.0.3-1、3.0.3-2。表3.0.3-1分項指標及其權重賦值分項指標分項指標權重A火災風險(w1)0.10B建筑防火(w2)0.35C消防設施與滅火救援(w3)0.30D消防安全管理(w4)0.25表3.0.3-2單項指標及其權重賦值分項指標單項指標單項指標權重A火災風險A1點火源0.65A2可燃物0.35B建筑防火B1總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0.15B2建筑構造與防火分區0.25B3建筑保溫與裝飾裝修0.20B4電氣與空氣調節系統0.25B5安全疏散與應急照明0.15C消防設施與滅火救援C1消火栓系統0.12C2自動滅火系統0.18C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0.14C4滅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0.05C5防排煙系統0.10C6消防車道0.23C7救援場地與入口0.18D消防安全管理D1消防行政許可與安全責任0.15D2消防安全制度與管理0.45D3防火巡查與檢查0.30D4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0.103.0.4子項指標按照本標準第4~7章相關條文要求,結合附錄A《消防安全檢查評估記錄表》的檢查評估內容和細則進行評分。各子項檢查內容的評分,按照符合程度在A、B、C、D四個評分范圍內取值。表3.0.3各子項檢查內容評分原則評分等級評分取值范圍符合程度A[90,100]檢查內容符合或基本符合B[60,90)檢查內容部分符合,或同一檢查內容中檢查數量的80%及以上符合C[40,60)檢查內容有一般缺陷,或同一檢查內容中檢查數量的60%及以上符合D[0,40)檢查內容有嚴重缺陷,或同一檢查內容中符合的數量不足60%3.0.5單棟居民樓消防安全按照子項、單項、分項三個層級評定后進行綜合評估。子項指標、單項指標、分項指標及綜合評估的滿分值均為100分。1子項指標得分為評估對象適用的所有檢查測試內容得分的算數平均值。各子項中不適用的檢查內容不參評。扣分項應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2單項指標得分為其包含的所有評估對象適用的子項指標得分的算數平均值。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可不設置的單項指標,未設置打“100”分,設置的按照設計文件或應設置時的技術要求進行打分;3分項指標得分為表3.0.3-2中包含的所有單項指標得分的加權和。φi=i=1nφ式中:φi為第i個分項指標的得分;ωij為第i個分項指標包含的第j個單項指標的權重;φij4消防安全評估綜合評估得分為表3.0.3-1中各分項指標得分的加權和。φ=i=13φ式中:φ為綜合評估得分;ωi為第i個分項指標的權重;φ3.0.6單棟居民樓消防安全根據綜合評估得分分為良好、一般、不合格等三個等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直接判定為不合格:1非住宅使用功能部位未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的;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嚴重堵塞,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3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4違法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5高層住宅建筑未按《建筑防火設計規范》GB?50016要求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6存在其他消防安全問題,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表3.0.6消防安全等級判定消防安全等級綜合評定得分(φ)描述性說明良好[80,100]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小或火災發生后危害小,各分項指標整體符合規范要求一般[60,80)有發生火災的可能性或發生火災后將造成一定危害,各分項指標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隱患不合格[0,60)發生火災的可能性較大或發生火災后將造成較大危害,各分項指標存在較多的不符合規范問題3.0.7應結合消防安全評估的結果,針對小區現狀消防隱患排除的難易以及火災后的恢復能力,在評估報告中對防火韌性進行定性評價。【條文說明】近年來,隨著韌性城市的概念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在《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就有“建設新型智慧城市、海綿城市、韌性城市”的表述。按照國際組織倡導地區可持續發展國際理事會定義,韌性城市指城市能夠憑自身的能力抵御災害,減輕災害損失,并合理的調配資源以從災害中快速恢復過來。目前針對建筑消防安全或防火韌性的研究整體不多,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創新性的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和實踐探索,提出從防火能力、管理能力、外部保障和消防設施4個方面,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韌性進行評估。鑒于目前該領域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實際情況,本標準提出結合消防安全評估的結果,一是對存在消防隱患整治的難易程度,二是對小區和建筑火災后的恢復能力,在評估報告中對防火韌性進行定性評價。3.0.8消防安全評估應由具有相應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條文說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應急部關于印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應急〔2019〕88號)規定了從事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具備的從業條件。根據《重慶市消防救援總隊關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告》(渝消發〔2019〕50號),“凡符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從業活動”,但要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管理責任,依法依規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3.0.9消防安全評估宜按以下流程:1確定評估對象及范圍;2選擇適用的消防安全評估指標,確定具體評估內容;3結合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通過查閱資料、調查問詢、現場查看、抽樣檢查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評估;4檢查結果、問詢記錄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評估資料匯總分析;5逐棟確定居民樓評估等級,開展防火韌性分析;6出具老舊小區消防安全評估報告。3.0.10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4火災風險4.0.1應綜合考慮建筑功能分布、居住人口構成、電氣線路負荷和老化、居民生活方式和習慣、物業管理方式和水平等因素,對點火源發生及其危害程度進行評估。【條文說明】生活中常見的點火源可分為強火源和弱火源。強火源指能量較高、能直接引燃各種可燃物的點火源,如明火焰(灶臺、油漆稀料氧化發熱產生的火焰等),高溫木炭,電氣線路過負荷或接觸不良等發熱,電氣設備(鎮流器、電瓶、鋰電池、熱水器等)發熱,電焊、短路、接觸不良電弧,電焊、短路、切割產生的大量高溫金屬熔珠、碎屑等。弱火源是指能量較低、不能直接引燃致密的固體可燃物的點火源。多數弱火源經過陰燃蓄熱過程后能陰燃疏松的可燃物,也能陰燃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蒸汽和爆炸性粉塵,如煙頭、香頭,柴火、紙張余燼,煙筒火星,電焊、短路、切割產生的少量高溫金屬熔珠、碎屑等;部分弱火源只能陰燃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蒸汽和爆炸性粉塵,如服裝、粉塵摩擦產生的靜電火花,鑰匙與門鎖碰撞產生火花等。老舊小區量大面廣,情況各異。從建筑功能分布來看,有純粹的居民樓,有的局部樓層是民宿或賓館,有的底部設有商業網點,底層商業的類別也多種多樣,如餐館、賣場、歌舞廳、卡拉OK廳、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等,不同功能分布建筑點火源種類及危險性也各不同。從居民構成來看,除了老年人普遍占比較高外,很多醫院、車站、重點學校附近的小區租住人員占比很大,給小區日常及消防安全管理帶來很多不同的現實問題。另外,居民生活習慣(使用何種灶具、是否使用電取暖設備、是否有就近祭拜的習慣等),物業管理方式(居民自治、專業物業管理等)及水平(如對臨時用電、亂扔煙頭、明火使用管理是否規范等),電氣老化等消防隱患是否有治理等因素,都將影響小區點火源發生及其危害程度。4.0.2應綜合考慮建筑功能分布、建筑用材及裝飾特點、居民生活方式和習慣、物業管理方式和水平等因素,對可燃物種類及分布情況進行評估。【條文說明】可燃物可以分為固體可燃物、液體可燃物和氣體可燃物。固體可燃物根據其形態又可以分為致密的固體可燃物、松散的固體可燃物和爆炸性粉塵。常見致密的固體可燃物包括木材、膠合板、塑料、橡膠等;疏松的固體可燃物包括織物(衣服、布匹)、棉花、紙張、樹葉、雜草等;爆炸性粉塵包括面粉、藥粉、木粉、金屬細屑等。液體可燃物根據其揮發性強弱又可以分為揮發性弱的可燃液體和發性強的可燃液體(可燃液體蒸汽),前者包括石油、豆油等,后者包括酒精、汽油、柴油、油漆稀料等。可燃氣體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強火源可引燃上述各類可燃物;煙頭、香頭,柴火、紙張余燼,煙筒火星,少量高溫金屬熔珠、碎屑等弱火源可引燃疏松的固體可燃物、爆炸性粉塵、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等可燃物;靜電火花、碰撞火花等弱火源可引燃爆炸性粉塵、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等可燃物。4.0.3?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條文說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10.2.4條。鹵鎢燈(包括碘鎢燈和溴鎢燈)的石英玻璃表面溫度很高,如1000W的燈管溫度高達500℃~800℃,很容易烤燃與其靠近的紙、布、木構件等可燃物。本條規定主要為預防和減少因照明器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所引發的火災。4.0.4供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不大于100℃時,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5建筑防火5.1總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5.1.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按設計文件確定。當沒有設計文件時,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分布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車庫、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2?二類高層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3建筑層數不低于3層的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4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5.1.2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1.2的規定。表5.1.2住宅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建筑類別高層住宅建筑裙房和其他住宅建筑一、二級一、二級三級四級高層住宅建筑一、二級1391114裙房和其他住宅建筑一、二級9679三級117810四級1491012注: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6?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7?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8以上防火間距允許減小的條件,不適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5.1.3?除高層住宅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1.2條的規定。5.1.4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2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5.1.5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2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5.1.6設置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2?宜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4?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5?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5.2建筑構造與防火分區5.2.1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2.1的規定。表5.2.1住宅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構件名稱耐火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墻防火墻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樓梯間的墻、電梯井的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住宅分戶墻、承重墻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難燃性1.00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難燃性0.75房間隔墻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難燃性0.50難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難燃性1.0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難燃性1.00樓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難燃性0.50疏散樓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難燃性0.50屋頂承重構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難燃性0.50難燃性0.25吊頂(包括吊頂格柵)不燃性0.25難燃性0.25難燃性0.15可燃性注: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其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5.2.2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5.2.3建筑中金屬芯板材的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火墻、承重墻、樓梯間的墻、疏散走道隔墻、電梯井的墻、樓板及上人屋面板等構件不應采用金屬夾芯板材;2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不宜采用金屬夾芯板材;3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并符合本標準對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5.2.4鋼結構構件的防火保護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執行,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50249的規定。噴涂防火涂料防護宜符合現行《鋼結構防火涂料》GB14907及《鋼結構防火涂料應用技術規范》CECS24等標準的規定。5.2.5不同耐火等級建筑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2.5的規定。建筑內設置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或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表5.2.5?不同耐火等級建筑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名稱耐火等級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高層住宅建筑一、二級1500單、多層住宅建筑一、二級2500三級1200四級600地下或半地下室建筑(室)一級500注:地下或半地下室設備用房不大于1000m2。5.2.6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5.2.7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5.2.8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5.2.9?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5.2.10?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5.2.11防火墻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2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3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4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5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5.2.12?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2?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3?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5?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5.2.13?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2?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3?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4?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5?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6?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5.2.14?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5.2.15?建筑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置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置其他開口;????2?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3?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2.16連接兩座建筑物的天橋、連廊,應采取防止火災在兩座建筑間蔓延的措施。當僅供通行的天橋、連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橋、連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時,該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5.3建筑保溫與裝飾裝修5.3.1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2其他部位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3?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5.3.3?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5.3.3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3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3.4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5.3.5?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2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3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4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5.3.6?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5.3.7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建筑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5.3.8建筑內部裝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表5.3.8的規定。5.3.8住宅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名稱頂棚墻面地面隔斷固定家具窗簾其他高層住宅AB1B1B1B2B1B1單、多層住宅B1B1B1B1B2B2B25.4電氣與空氣調節系統5.4.1建筑消防用電負荷供電應滿足下列規定。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1一類高層住宅建筑應按一級負荷供電;2二類高層住宅建筑應按二級負荷供電;3單、多層住宅建筑可按三級負荷供電。5.4.2?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5.4.3?備用消防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2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條文說明】對于消防設備的備用電源,通常有三種:①獨立于工作電源的市電回路,②柴油發電機,③應急供電電源(EPS)。5.4.4?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其配電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2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3按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宜獨立設置。【條文說明】本條規定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對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為上述消防設備或消防設備室處的最末級配電箱;對于其他消防設備用電,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為這些用電設備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5.4.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不應小于1.50h;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0h。5.4.6?配電和電氣線路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2消防配電線路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3?消防配電線路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4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5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6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7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5.4.7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1?一類高層住宅建筑;2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5.4.8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1?穿越防火分區處;????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3?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4?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5?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注:當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置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5.4.9?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15930的規定。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2??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3??在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5.5安全疏散與應急照明5.5.1?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多層住宅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2?二類高層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3二類高層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4?一類高層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5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5.5.2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的規定;表5.5.2?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住宅建筑類別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戶門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三級四級單、多層403525222015高層40——20——????注:1?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3?住宅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4?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3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5.5.3?住宅建筑疏散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5.5.4?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防煙樓梯間;????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3?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4?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m2,且短邊不應小于2.4m。5.5.5?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2?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5.5.6?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5.5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2?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3?高層住宅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單、多層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4?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5.5.7?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5.5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防煙設施;????2?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5m2,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5?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5.5.8?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2?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3?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5?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5.5.9?住宅建筑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5.5.10?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5.5.1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1??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2??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5.5.12?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5.5.13?高層住宅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等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2?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3?對于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5.5.1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的正上方、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2?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5.5.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6消防設施與滅火救援6.1消防設施設置6.1.1室外消火栓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應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2住宅建筑周圍及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注: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3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墻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條文說明】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統包括水源、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網和相應的控制閥門等。室外消火栓是設置在建筑物外消防給水管網上的供水設施,也是消防隊到場后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設施之一,主要供消防車從市政給水管網或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取水向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供水,也可以經加壓后直接連接水帶、水槍出水滅火。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建筑體積較小,或建筑物內無可燃物或可燃物較少時,滅火用水量較小,可直接依靠消防車所帶水量實施滅火,而不需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建筑幕墻常采用玻璃、石材和金屬等材料。當幕墻受到火燒或受熱時,易破碎或變形、爆裂,甚至造成大面積的破碎、脫落。供消防員使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的設置位置,要根據建筑幕墻的位置、高度確定。當需離開建筑外墻一定距離時,一般不小于5m,當受平面布置條件限制時,可采取設置防護挑檐、防護棚等其他防墜落物砸傷的防護措施。6.1.2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干式消防豎管或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3當住宅建筑中的樓梯間位置不靠外墻時,應采用管道與干式消防豎管連接。【條文說明】室內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內初期火災的主要滅火、控火設備,一般需要專業人員或受過訓練的人員才能較好地使用和發揮作用。住宅建筑的室內消火栓可以根據地區氣候、水源等情況設置干式消防豎管或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干式消防豎管平時無水,著火后由消防車通過設置在首層外墻上的接口向室內干式消防豎管輸水,消防員自帶水龍帶駁接室內消防給水豎管的消火栓口進行取水滅火。如能設置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則要盡量采用濕式系統。當住宅建筑中的樓梯間位置不靠外墻時,應采用管道與干式消防豎管連接。干式豎管的管徑宜采用80mm,消火栓口徑應采用65mm。6.1.3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設置在住宅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3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高層住宅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條文說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其他自動滅火裝置,對于撲救和控制建筑物內的初起火,減少損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在各類建筑內應用廣泛。對于27m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通過加強被動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撲救來防止火勢擴大和滅火。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撲救難度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據統計,廚房火災是常見的建筑火災之一。廚房火災主要發生在灶臺操作部位及其排煙道。從試驗情況看,廚房的爐灶或排煙道部位一旦著火,發展迅速且常規滅火設施撲救易發生復燃;煙道內的火撲救又比較困難。根據國外近40年的應用歷史,在該部位采用自動滅火裝置滅火,效果理想。?水泵接合器是建筑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組成部分,主要用于連接消防車,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或水噴霧等水滅火系統或設施供水。在建筑外墻上或建筑外墻附近設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節省消防員登高撲救、鋪設水帶的時間。因此,原則上,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或設置自動噴水、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雨淋滅火系統等系統的建筑,都需要設置水泵接合器。但考慮到一些層數不多的建筑,如小型公共建筑和多層住宅建筑,也可在滅火時在建筑內鋪設水帶采用消防車直接供水,而不需設置水泵接合器。6.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條文說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戶能夠盡早知曉火災發生情況,及時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8.4.2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具體規定。住宅建筑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主要有: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煙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6.1.5?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條文說明】滅火器是撲救建筑初起火較方便、經濟、有效的消防器材。人員發現火情后,首先應考慮采用滅火器等器材進行處置與撲救。滅火器的配置要根據建筑物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和火災危險性、不同場所中工作人員的特點、建筑的內外環境條件等因素,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和其他有關專項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6.1.6?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3?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6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6.1.7?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條文說明】在實際火災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因被淹或進水而無法使用,嚴重影響自動消防設施的滅火、控火效果,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因此,既要通過合理確定這些房間的布置樓層和位置,也要采取門檻、排水措施等方法防止滅火或自動噴水等滅火設施動作后的水積聚而致消防控制設備或消防水泵、消防電源與配電裝置等被淹。6.1.8?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注: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條文說明】建筑物內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區域等,都是建筑物著火時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災時,可通過開啟外窗等自然排煙設施將煙氣排出,亦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使煙氣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區內。對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這些建筑受風壓作用影響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風,基本起到防止煙氣進一步進入安全區域的作用。當采用凹廊、陽臺作為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兩個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有滿足需要的可開啟窗面積時,可以認為該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風能及時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煙氣,并可防止煙氣進入防煙樓梯間。6.1.9?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2中庭;3?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條文說明】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貫通數層,在火災時會產生一定的煙囪效應,能使火勢和煙氣迅速蔓延,易在較短時間內使煙氣充填或彌散到整個中庭,并通過中庭擴散到相連通的鄰近空間。設計需結合中庭和相連通空間的特點、火災荷載的大小和火災的燃燒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煙、排煙措施。中庭煙控的基本方法包括減少煙氣產生和控制煙氣運動兩方面。設置機械排煙設施,能使煙氣有序運動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樓層的煙氣層維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為人員贏得必要的逃生時間。根據試驗觀測,人在濃煙中低頭掩鼻的最大行走距離為20m~30m。為此,本條規定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應設排煙設施。6.1.10?設置在建筑室內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條文說明】本條規定的消防設施包括室外消火栓、閥門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設施、室內消火栓箱、消防設施中的操作與控制閥門、滅火器配置箱、消防給水管道、自動滅火系統的手動按鈕、報警按鈕、排煙設施的手動按鈕、消防設備室、消防控制室等。6.2滅火救援設施6.2.1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層住宅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2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3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4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且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于2m。【條文說明】沿建筑物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有利于在不同風向條件下快速調整滅火救援場地和實施滅火。少數高層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條件限制時,允許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需結合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由于消防車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于6m,吸水管長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多數天然水源與市政道路的距離難以滿足消防車快速就近取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設置有時也受地形限制難以在建筑物附近就近設置或難以設置在可通行消防車的道路附近。因此,對于這些情況,均要設置可接近水源的專門消防車道,方便消防車應急取水供應火場。6.2.2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1?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2?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3?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4?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5?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6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7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條文說明】由于當前在城市或某些區域內的消防車道,大多數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區內的公共道路,而消防車的轉彎半徑一般均較大,通常為9m~12m。因此,無論是專用消防車道還是兼作消防車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應滿足消防車的轉彎半徑要求。除高層建筑需要設置滅火救援操作場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車道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因此,消防車道與建筑間要保持足夠的距離和凈空,避免高大樹木、架空高壓電力線、架空管廊等影響滅火救援作業。我國普通消防車的轉彎半徑為9m,登高車的轉彎半徑為12m,一些特種車輛的轉彎半徑為16m~20m。本條規定回車場地不應小于12m×12m,是根據一般消防車的最小轉彎半徑而確定的,對于重型消防車的回車場則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增大。如,有些重型消防車和特種消防車,由于車身長度和最小轉彎半徑已有12m左右,就需設置更大面積的回車場才能滿足使用要求;少數消防車的車身全長為15.7m,而15m×15m的回車場可能也滿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設計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建設情況確定回車場的大小,但最小不應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6.2.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層住宅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2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6.2.4?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要求:1?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2?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和10m;3?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4?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5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條文說明】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需考慮大型消防車輛滅火救援作業的需求。如對于舉升高度112m、車長19m、展開支腿跨度8m、車重75t的消防車,一般情況下,滅火救援場地的平面尺寸不小于20m×10m,場地的承載力不小于10kg/cm2,轉彎半徑不小于18m。????一般舉高消防車停留、展開操作的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況,允許采用5%的坡度。當建筑屋頂或高架橋等兼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屋頂或高架橋等的承載能力要符合消防車滿載時的停靠要求。?滅火救援時,消防員一般要通過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樓梯間或出入口,從樓梯間進入著火層對該層及其上、下部樓層進行內攻滅火和搜索救人。為使消防員能盡快安全到達著火層,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別是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6.2.5?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7消防安全管理7.1消防行政許可及安全責任7.1.1小區內建筑或場所的使用功能應與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資料載明的用途一致。【條文說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列出了需要進行消防驗收的場所和工程,對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重慶市消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GA1283第6.1.3條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應違法改變使用性質。封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架空層、設備層、車庫等,不應改變使用性質。7.1.2建筑物改建、擴建、變更用途和裝修,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審批手續。【條文說明】老舊小區建筑或場所如需改建、擴建、內部裝修(不含住宅室內裝修)和用途變更,應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GA1283第6.1.8條規定,住宅物業設置集體宿舍、合租居住用房或集體活動場所使用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場地、設施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7.1.3小區應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和消防設施維保單位,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住宅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的,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2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服務的具體內容。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應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3對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維護資金的小區,由屬地政府指定管理單位,采取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維護保養;4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經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的,應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委托專業機構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5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高層住宅建筑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條文說明】《重慶市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2021年)第二十二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或者使用人委托物業等單位統一管理的,應當將消防設施管理一并委托,委托管理的消防設施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渝府辦發〔2021〕15號)和《關于報請印發進一步加強城鎮老舊小區消防安全整治的通知的請示》等文件都提出,對無管理單位、無維護資金的,原則上由屬地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并采取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維護保養。《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6.3.2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資質的機構簽訂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責任,保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重慶市消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筑物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業主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調研發現,有的小區物業管理情況復雜,有的同一棟樓不同單元委托不同的物業公司進行日常物業管理(但管理內容通常局限于收垃圾、基本清潔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情況也并不少見。7.2消防安全制度與管理7.2.1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1消防安全責任制度;2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3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4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疏散場地與設施管理制度;6防火巡查、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制度;7社區志愿消防度、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管理制度;8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制度;9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7.2.2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建立消防檔案并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住宅物業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的文書、資料,有關消防設施的竣工圖紙;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及職責,消防組織機構及其人員組成、職責;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器材設施情況;志愿消防隊及其人員組成、器材裝備情況;自動消防設施值班操作人員、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書、資料;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消防設施維保檢測、電氣燃氣檢測(含防雷、防靜電)記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記錄;火災事故記錄。7.2.3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對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1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2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3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4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7.2.4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消防隱患整治工作:1高層住宅建筑可燃雨棚、突出外墻防護網拆改;2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綠化、市政設施、停車位、廣告牌等障礙物清理;3其他管溝與電力燃氣設施間距不足、占壓圈圍電力燃氣設施、電氣線路超負荷運行、私拉亂接、電纜井防火分隔被破壞、電動車違規充電等。7.2.5為電動車充電的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電工安裝,充電時宜在室外進行,周圍不應由可燃物。有條件的,可設置固定集中的電動車充電點或設置安全保護裝置的充電設施。【條文說明】隨著電動車和電動摩托車保有量日益增長,電動車充電安全越來越重要。7.2.6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建筑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保養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條文說明】《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渝府辦發〔2021〕15號)提出,實施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公示制度,逐棟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單位,落實消防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措施。對無管理單位、無維護管理資金的,原則上由屬地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并采取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維護保養。7.3防火巡查與檢查7.3.1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每日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進行防火巡查,并形成巡查記錄。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道是否暢通,消防車作業場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疏散照明是否完好;2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對方物品;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4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故障,有無違章情況;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6裝飾裝修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情況;7其他消防安全情況。7.3.2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每月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進行防火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執行落實情況;2物業使用性質有無違法改變情況;3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故障,有無違章情況;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道是否暢通;6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水源是否完好;7消防值班室人員值班情況和持證上崗情況;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9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10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11其他消防安全情況。7.4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7.4.1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7.4.2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7.4.3住宅單元出入口、電梯口等醒目位置應設有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標志。小區公共區域應設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廣告等消防知識宣傳設施,并應結合季節特點適時更新宣傳內容。7.4.4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登記造冊,進行重點防火教育,并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7.4.5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宜定期開展滅火、救生技能訓練,每年應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宣傳和演練活動。8評估報告8.0.1評估報告應資料完整,簽章齊全。8.0.2評估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評估委托范圍及要求;2評估項目基本情況;3評估依據;4評估方式;5評估結果;6評估結論及建議。《重慶市城鎮老舊小區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模板)》見附錄A。8.0.3評估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件:1《消防安全評估檢查測試記錄表》記錄及評分情況(附錄B);2有關消防安全評估得分的證明文件,如消防設計文件、消防驗收或備案等行政許可文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消防安全宣傳情況、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火災隱患巡查和檢查記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和記錄等。附錄A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報告(模板)報告編號:重慶市城鎮老舊小區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委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報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評估機構(蓋章)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委托單位信息委托單位聯系人地址聯系電話評估項目信息項目名稱所在區縣所屬街道所屬社區評估項目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消防設施維保單位評估人員信息項目組姓名執業資格簽字負責人成員評估結果單體建筑綜合評定得分消防安全等級備注編制:審核:批準:日期:(報告正文)一評估項目基本情況1評估委托范圍及要求,如包含單體建筑情況,小區內道路及其與市政道路連接情況,是否有火災高危單位等。2評估對象基本情況,如單體建筑修建年代、建筑層數和高度、建筑面積、單元數及戶數、使用性質(如底商)、居住人口數量及特點(如老年人、殘疾人、租住人口),小區物業管理方式等。3建筑耐火等級,消防設施設置情況,消防行政審批手續辦理情況等。4如有火災高危單位,是否已進行專項評估及評估結果等。5其他影響小區消防安全的必要信息。二評估依據1、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文件2、標準規范3、評估項目相關技術資料三評估方式評估項目組人員、評估方法及使用儀器設備等。四評估結果子項、分項、單項指標及綜合評定的評分情況,扣分項說明,評估對象的安全等級。評估結果匯總可見報告附表(本標準附錄B)。五評估結論及建議評估結論,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問題及相應的措施建議,防火韌性評價。附錄B消防安全檢查評估記錄表表B.0.1火災風險檢查評估子項名稱檢查內容檢查細則依據條款檢查方式檢查記錄評定結果子項得分ABCDA1點火源點火源種類及危害程度綜合考慮是否有住宅外使用功能、租住人口占比、居民用火方式和習慣、電氣線路負荷和老化、物業對亂扔煙頭、臨時用電和明火使用管理等因素,對是否存在強火源或弱火源及其危害程度進行評估。4.0.1調查問詢、現場查看A2可燃物可燃物種類及分布應綜合考慮建筑功能分布、建筑用材及裝飾特點、居民生活方式和習慣、物業管理方式和水平等因素,對可燃物種類及其分布情況進行評估。4.0.2調查問詢、現場查看安全距離和防火措施可燃物與開關、插座、照明燈具及供暖管道的距離和防火措施設置是否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4.0.3調查問詢、現場查看

表B.0.2建筑防火檢查評估子項名稱檢查內容檢查細則依據條款檢查方式檢查記錄評定結果子項得分ABCDB1總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防火間距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1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2成組布置的住宅建筑,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5.1.2、5.1.3現場查看、必要時測量不同功能部分的防火分隔設置商業網點的居住建筑1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的分隔應符合本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2住宅部分和商業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3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5.1.4查閱資料、現場查看住宅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的分隔應符合本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2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防火構造的設置應符合本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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