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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
附錄:
附錄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能源〔2007〕2496號“關于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準
格爾礦區總體規劃的批復”,2007年9月;
附錄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審〔2008〕85號“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
爾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2008年2月;
附錄3: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能源〔2011〕2864號“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礦區總
體規劃(調整)的批復”,2011年12月;
附錄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函〔2012〕1001號“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準
格爾礦區總體規劃調整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2年6月;
附錄5:環境保護部環審〔2010〕178號“關于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玻璃溝
礦井及選煤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2010年7月;
附錄6:國家能源局國能煤炭〔2015〕160號“關于內蒙古準格爾礦區玻璃溝礦井及
選煤廠項目核準的批復”,2010年7月;
附錄7: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內蒙古準格爾礦區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項目核準文
件申請延期有關事宜的復函”,2017年5月;
附錄8: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能綜煤炭〔2017〕206號“關于內蒙古準格爾礦區玻璃
溝礦井及選煤廠項目變更項目單位的復函”,2017年3月;
附錄9: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能綜煤炭〔2019〕32號“關于內蒙古準格爾礦區玻璃
溝煤礦化解過剩產能方案的復函”,2019年1月;
附錄10: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礦劃字〔2013〕040號“國土資源部劃定礦區范圍批
復”,2013年9月;
附錄11: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書,2020年4月23日;
附錄12: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于****玻璃溝等項目用地不涉及生態紅線審查意見的
函
附錄13:準格爾旗水利局準水發〔2009〕229號文“關于為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有限
公司準格爾旗薛家灣鎮郝四圪咀為自然水洼確認的函”,2009年8月;
附錄14:內蒙古科源水務有限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生活用水供水協議;
附錄15: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內水便函〔2010〕77號《關于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
限公司玻璃溝煤礦項目取用水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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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6:煤矸石接收協議;
附錄17:生活垃圾及污泥處理協議書;
附錄18:關于灰渣處置的協議;
附錄19:危險廢物服務合同書;
附錄20:薛家灣供電局關于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遷移220kv路薛
II回線的復函;
附錄21:《鄂爾多斯生態環境局關于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
礦井及選煤廠變更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確認意見》(鄂環報〔2021〕56
號),2021年4月;
附錄22:準格爾旗環境保護局“關于唐公塔水源地不再劃入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居民
生活飲用水源地的證明”,2009年8月;
附錄23: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環發〔2021〕87號文《關于內蒙古平莊煤業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變更項目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初
審意見》,2021年,6月;
附錄24:監測報告。
附表:
附表1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附表2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自查表;
附表3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自查表;
附表4土壤環境影響評價自查表;
附表5環境風險評價自查表;
附表6建設項目環境風險簡單分析內容表;
附表7植被樣方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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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建設項目概況
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煤礦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
爾旗,是準格爾礦區規劃礦井之一。井田面積18.1447km2,設計生產規模400萬噸/年,設
計服務年限為48.5a,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建設項目總投資為516984.09萬元,環保
工程投資5716.08萬元,項目環保工程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1.11%。
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能源〔2007〕2496號文批復了準格爾礦區總體規劃(規
劃玻璃溝礦井生產規模500萬噸/年)(附錄1),2008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環審〔2008〕
85號文出具了對準格爾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附錄2)。2011年國家
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發改能源〔2011〕2864號文對準格爾礦區總體規劃的調整進行了批復
(規劃生產規模500萬噸/年)(附錄3)。2012年環境保護部以環辦函〔2012〕1001號文
出具了《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準格爾礦區總體規劃調整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復
函》,提出“調整后的礦區規劃可不再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附錄4)。
2010年7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環審〔2010〕178號文對玻璃溝煤礦及選煤廠環
評進行了批復(批復的生產規模400萬噸/年)(附錄5)。2015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
以發改能源〔2015〕160號文對該項目予以核準批復(核準生產規模400萬噸/年)(附錄
6)。2016年初完成井田首采區住戶村民的搬遷工作,隨后與各施工單位聯系,工程地質
勘查、井筒檢查鉆勘查、三維地震勘查等施工隊伍先后進場開展施工。臨時電源、水源工
程于2016年底施工完畢。截止2017年4月,項目累計完成投資20946萬元。2017年5
月,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煤炭〔2017〕49號《關于內蒙古準格爾礦區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
項目核準文件申請延期有關事宜的復函》,“根據煤礦建設生產現狀核實情況,玻璃溝煤
礦已經開工建設。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
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有關規定,該項目不屬
于需要申請延期開工建設的情形。項目單位可根據核準文件辦理項目建設相關手續”(附
錄7)。
本項目前期工作由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法人開展了相關工作。為更
好地支持企業經營發展,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的指導下,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進
行了股權結構調整。根據股東雙方簽訂的股權調整框架協議,玻璃溝井田探礦權及相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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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轉讓給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控股的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3月,
國家能源局出具《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內蒙古準格爾礦區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項目變更
項目單位的復函》(國能綜煤炭〔2017〕206號),同意建設單位變更為內蒙古平莊煤業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附錄8)。2019年1月,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煤炭〔2019〕32號
文同意了本項目的產能置換方案(附錄9)。
2019年11月,建設單位按照核準的礦井生產規模(400萬噸/年)與礦區劃定范圍
(18.1447km2,見附錄10)修改了可行性研究文件。
與原環評相比,工程變化主要有:(1)井田范圍調整,采區劃分發生變化,首采區發
生變化,由原來的8.74km2減少至6.5km2;(2)開采由原來的“一井兩面”改為“一井一
面”;(3)總布置發生變化,新增了風井場地;(4)工業場地布局進行了優化,其與臨
時排矸場優化布置后,面積分別減少了0.69hm2和0.18hm2;(5)增加了矸石充填系統;
(6)選煤工藝及倉儲設施、場外道路均有所調整。2019年12月,國家能源集團組織對可
行性研究報告(修改版)進行了審查。
與原環評相比,環境保護措施及設施主要變化有:(1)矸石由原來的到電廠處置,設
計為井下充填或者到同集團黑岱溝露天礦內排土場處置;設計增加建設危險廢物暫存庫一
座;(2)鍋爐設置發生變化,由原來的3臺10噸的燃煤鍋爐改為1臺35噸燃煤鍋爐,且
采暖期采用空壓機余熱資源和空氣源熱泵清潔能源供熱;煙氣處理設施由原來的高效陶瓷
多管旋風除塵器和TS/B組合式脫硫兩級處理設施改為布袋脈沖除塵器+濕式脫硫塔
+SNCR脫硝三級處理設施,處理效率大大提高,減少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3)優化了
礦井水處理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工藝;設計增加雨水排水管線設置,并建設3座初期
雨水收集池;(4)分區分階段提出了具體可行生態綜合整治措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
依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2015〕52號文,對照煤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玻璃
溝礦新增風井場地,首采區發生變化,本項目存在重大變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
目的地點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因此,
于2020年4月23日,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北京國環建邦環保科技
有限公司對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變更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見附錄11)。
2020年4月23日,建設單位在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網站
()上發布本項目首次環境影響評價信息。2020年5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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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單位組織技術人員分析主體設計文件,到現場對項目實際建設內容和周邊敏感點進行
踏勘和調查,委托環境質量監測單位進行了的污染源調查和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并委托水
文地質調查單位開展了項目區地下水環境調查。2020年7月編制完成了《內蒙古平莊煤業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征求
公眾意見。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3日,建設單位在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
限責任公司網站上()發布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第二次公示,
7月31日和8月2日在鄂爾多斯日報刊登2次公告,公示期間在井田內東孔兌溝村、唐公
塔村、阿岱溝村和陽塔村4個行政村張貼公告。
2020年12月10日,建設單位在在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網站上發布
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第三次公示。在公示期間未收到公眾參與反饋意見,現將《內蒙古平
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上級主管部
門審批。
三、項目相關問題判定分析情況
1、產業政策相符性分析
項目符合煤炭產業政策、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及煤炭工業發
展規劃。項目開采煤層煤炭含硫量均小于3%,配套建設選煤廠,符合國務院國函〔1998〕
5號文“禁止新建煤層含硫大于3%的礦井”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2、規劃符合性分析
玻璃溝煤礦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礦區,礦井及選煤廠生產規模為4.00Mt/a,項
目生產規模小于規劃批復,符合礦區總體規劃與礦區規劃環評要求。
3、生態符合性分析
項目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后全部資源化利用,矸石全部礦井井下處置與資源化
綜合利用,污染物按照排污許達標排放,符合區域環境功能與環境質量控制要求。符合《關
于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內蒙古人民政府內政發〔2018〕11號)
與生態紅線管控要求,準格爾旗人民政府出具了項目占地不涉及生態紅線審查意見的函,
具體見附錄12。
項目環境可行性相關問題判定分析詳見報告書18章。
四、關注的主要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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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環評相比,項目總布置、工程組成及環境保護措施和設施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優
化,因此本次變更環境影響不是增加而是減弱的,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關注的主要問題
如下:
(1)針對本項目污染源情況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分析其有效性。
(2)針對礦井開采后沉陷情況進行預測,根據預測結果重點分析沉陷對薛家灣城市規
劃范圍、村莊房屋、重要運輸道路、高壓輸電線路、植被等保護目標的影響程度,提出保
護措施和生態恢復措施及補償方案。
(3)針對井田區域內的水文地質條件、敏感保護目標、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和污染源情
況等進行調查,并分析煤炭開采對地下含水層水位、水質及保護目標的影響,并提出預防
及保護措施。
(4)分析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綜合利用途徑,分析論證煤矸石綜合利
用途徑的可行性。
五、報告書的主要結論
玻璃溝煤礦項目開發符合國家鼓勵高產、高效、高技術含量的大規模現代化生產礦井
的產業政策要求。項目建設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審查意見,符合項目所在地“三線
一單”管控要求。在采用設計、評價提出的優化改進污染防治和生態恢復治理措施后,項目
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生態環境等的影響不會改變其環境功能,符合當地環境
質量管控與排污許可要求,實現了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符合環境保護
政策法規,符合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觀。與原環評相比,本次變更后項目的環境影響
不是增加而是減弱。從環保角度而言,項目煤炭資源開發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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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依據
1.1.1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修訂),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正),2020年9月1日起施
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改)》,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6修正)》,2016年11月7日;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案)》,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1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2017年10月1日);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修訂)(2016年2月6日);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修改(國務院令第167號和國務院令第
687號,2017年10月7日);
(20)《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2011年3月5日。
(21)《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國發〔2016〕
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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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意見》,國務院,國發〔2011〕35號,
2011年10月20日;
(23)《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國發〔2013〕37
號,2013-9-10起施行;
(24)《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國發〔2015〕17號,
2015-4-2起施行;
(25)《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國發〔2016〕31
號,2016-5-28起施行;
(26)《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改委第29號令,2019年10月
30日;
(27)《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發改
能源〔2014〕506號,2014年3月24日);
(28)《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8號,2015年3月
1日;
(29)《關于做好建設煤礦產能減量置換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改能源〔2016〕1897號,2016年8月;
(30)《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林資發〔2013〕71號,2013
年4月27日。
(31)《關于發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環發〔2005〕
109號;
(32)《關于加強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
辦〔2006〕129號;
(33)《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境保護部,環
發〔2012〕77號,2012年7月3日;
(34)《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境保護部,環發
〔2012〕98號,2012年8月7日;
(35)《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環境保護部,環發〔2012〕
134號,2012年10月30日;
(36)《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環境
保護部,環發〔2013〕103號,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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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關于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準入的通知》,環境保護
部,環發〔2014〕30號,2014年3月25日;
(38)《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
389號,2015年3月30日;
(39)《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部令第4號,2018年7月16日;
(4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2020年11月
30日;
(41)《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印發,2017年2月7日;
(42)《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國發〔2018〕
22號,2018年6月27日;
(4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
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8〕67號。
(44)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
開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20〕63號。
1.1.2地方法規、政策
(1)《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1991年3月23日經會議通過,2018年12月
6日第五次修正);
(2)《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6號,
2006年1月12日修訂,2006年5月1日實施);
(3)《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2011
年12月1日起施行);
(4)《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1999
年7月31日發布并實施);
(5)《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2019
年3月1日起施行);
(6)《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7)《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2012年
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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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意見》,內政發
〔2013〕126號;
(9)《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
18號;
(10)《內蒙古自治區限制開發區域限制類和禁止類產業指導目錄(2016年本)》,
內政辦發〔2016〕127號;
(1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
〔2007〕95號,2007年9月;
(1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站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
知》,內政發〔2018〕37號;
(1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內政字〔2005〕
37號;
(1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
單(試行)的通知》,內政發〔2018〕11號;
(15)《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
119號,2015年10月19日);
(16)《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工作方案的
通知》(內政辦發〔2017〕133號),2017年7月17日;
(17)《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
127號,2016年11月14日);
(18)《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辦法》,2007年10月23日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
府令第152號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1.1.3相關規劃
國家相關規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2011-3-16發布;
(2)《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2010-12-21發布;
(3)《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2015-11發布;
(4)《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2008-9-27發布;
(5)《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2011-10-10發布;
(6)《煤炭工業發展“十三五”規劃》,2016-12-18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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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國生態保護“十三五”規劃綱要》(2016-10-27發布;
(8)《礦井水利用專項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12);
(9)《“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016.12.5);
(10)《西部大開發“十三五”規劃》(2017.1)。
地方相關規劃
(1)《內蒙古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2)《內蒙古自治區主體功能區劃》;
(3)《內蒙古自治區生態功能區劃》;
(4)《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
(5)《內蒙古自治區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
(6)《鄂爾多斯市生態功能區劃》;
(7)《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城市總體規劃(2012-2030)》。
1.1.4導則規范標準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2.1-2016);
(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煤炭采選工程》,(HJ619-2011);
(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HJ2.3-2018);
(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09);
(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HJ19-2011);
(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
(7)《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
(8)《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
(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
(10)《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HJ192-2015);
(11)《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663-2013);
(12)《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
(13)《建筑、水體、鐵路及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2017;
(14)《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2005);
(15)《煤炭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8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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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煤炭工業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810-2012);
(1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計算規范鍋爐》,(HJ953-2018);
(18)《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鍋爐》,(GB991-2018);
(19)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1部分:煤炭生產企業》(GB/T32151.11-
2018)。
1.1.5相關資料
(1)環評委托書;
(2)《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可行性研究報告
(修改版)》,大地工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11月;
(3)《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煤田玻璃溝井田煤炭勘探報告》,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
有限公司,2008年10月;
(4)《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環境影響報告書》,北京
華宇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4月;
(5)《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玻璃溝礦井矸石充填方案》,山東省充填開采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山東康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
(6)《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項目環境水文地
質調查成果報告》,內蒙古蘇禾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2020年6月。
1.2評價目的與評價原則
1.2.1評價目的
在對項目工程特征、環境現狀進行詳細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
法規、發展規劃,分析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生產工藝過
程是否符合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政策;對項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生態環境影響范
圍和程度進行預測評價;分析項目排放的各類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是否滿足總量控制
的要求;對設計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提出技術上可靠、針對性
和可操作性強、經濟和布局上合理的污染防治方案和生態環境減緩、恢復、補償措施;
從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的角度論證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為領導部門決策、工程設計和環
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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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評價原則
(1)依法評價
貫徹執行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和規劃等,優化項目建設,服務環
境管理。
(2)科學評價
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科學分析項目建設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基于“清潔生產、達標
排放、總量控制”的指導方針,充分論證項目污染防治措施與生態保護方案,使生產過程盡
可能遵循循環經濟的“減量、再用、循環”的原則,減少煤矸石和礦井水排放,采用綠色開
采工藝,保護地下水資源,充分利用礦井水、煤矸石,節約和回收可利用資源,保護生態
環境。
(3)突出重點
項目建設帶來的環境問題除具有一般傳統工業污染特征外,采煤沉陷引起的地下水和
生態破壞是本項目的主要特點。因此,本次評價將密切圍繞項目的重要特點開展各項環評
工作。
綜上所述,環評報告書的編制力求條理清晰、重點突出、論據充分、內容全面、客觀
地反映實際情況,評價結論科學準確,環保對策實用可行、可操作性強,從而使本次評價
真正起到為項目審批、環境管理、工程建設服務的作用。
1.3評價內容及重點
因項目審批后,至今未開工建設,根據本項目的特點,本次評價的內容和重點如下:
(1)針對工業場地污染源情況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分析其有效性。
(2)針對礦井開采后沉陷情況進行預測,根據預測結果重點分析沉陷對薛家灣鎮城市
規劃范圍、高壓輸電線路、村莊、工礦企業、生態植被等保護目標的影響程度,提出保護
措施和生態恢復及補償方案。
(3)針對地下水評價范圍內的水文地質條件、敏感保護目標、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和污
染源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分析煤炭開采對含水層水位、水質及保護目標的影響,并提出預
防及保護措施。
(4)分析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綜合利用途徑,分析論證煤矸石綜合
利用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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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評價因子篩選
根據環境影響要素識別結果,結合建設項目工程特征、排污種類及去向及周圍地區環
境質量概況,確定評價因子。項目環境評價因子篩選匯總見表1.4-1。
表1.4-1評價因子一覽表
環境因素現狀評價因子預測評價因子總量控制因子
SO2、NO2、
大氣環境SO2、NO2、CO、O3、PM2.5、PM10、TSPSO2、NOx
PM10
水溫、、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
地表水pHCOD
BOD5、氨氮、總氮、總磷、銅、鋅、氟化物、----
環境
砷、汞、鎘、鉛、六價鉻、糞大腸菌群
++2+2+2--
pH、K、Na、Ca、Mg、CO3、HCO3、
氯化物、氟化物、氰化物、硫酸鹽、硝酸鹽、
地下水亞硝酸鹽、氨氮、砷、鉛、銅、鎘、汞、鋅、氟化物、氨氮、
--
環境鐵、錳、鎳、硒、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鎘
氧量、揮發酚、六價鉻、總大腸菌群、細菌總
數
聲環境Leq(A)Leq(A)--
pH、銅、鋅、鎘、鎳、砷、鉛、汞、四氯化
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
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
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
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
土壤環境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
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
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
甲苯、鄰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
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
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1.5環境功能區劃與評價標準
1.5.1環境功能區劃
擬建項目所在區域未進行環境功能區劃,項目所在區域環境功能確定如下。
(1)環境空氣
依據《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HJ14-1996),確定項目區屬環境
空氣質量二類區,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修改單二級標準。
(2)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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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及周邊無常年地表水體,均為常年干溝。且玻璃溝井田范圍內未進行地表水環境
功能區劃,井田內有一郝四圪咀水洼(見附錄11),為自然水洼,不作為飲用水水源及其
他水利工程,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標準;
玻璃溝礦井井田范圍內尚未進行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劃,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49-2006)的要求,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井田所在區域地下水按地下水質量
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水質要求執行。
(3)聲環境
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工業場地所在區域執行2類標準,
村莊執行1類標準。
(4)土壤環境
根據土壤現狀及用地性質,建設用地執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
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井田內執行《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
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5)生態環境
根據《鄂爾多斯市生態功能區劃》,玻璃溝井田屬于準格爾黃土丘陵溝壑農田草原水
土保持生態功能區,見圖1.5-1。
本區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是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植被退化;在生態環境敏感性評價
上屬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極敏感區;主要生態服務功能為保持水土、防止侵蝕,減少入黃
泥沙;主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為保護基本農田生態功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現有草原植
被。
1.5.2環境質量標準
(1)環境空氣
項目區域SO2、NO2、PM10、PM2.5、CO、O3、TSP等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
2012)二級標準,具體標準數值見表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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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修改單
濃度限值
污染物名稱取樣時間單位
二級標準
年平均60
二氧化硫
24小時平均150
SO2
1小時平均500
μg/m3
年平均40
二氧化氮
24小時平均80
NO2
1小時平均200
一氧化碳24小時平均4
mg/m3
CO1小時平均10
可吸入顆粒物年平均70
PM1024小時平均150
總懸浮顆粒物年平均200
TSP24小時平均300
μg/m3
年平均35
PM2.5
24小時平均75
臭氧日最大8小時平均160
O31小時平均200
(2)地表水
井田內郝四圪咀水洼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Ⅲ類標準。具
體限值見表1.5-2。
表1.5-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單位:mg/L,pH、糞大腸菌群除外
序號項目Ⅲ類序號項目Ⅲ類
1pH值(無量綱)6-915汞≤0.0001
2懸浮物/16鎘≤0.005
3溶解氧≥517鉻(六價)≤0.05
4高錳酸鹽指數≤618鉛≤0.05
5化學需氧量≤2019氰化物≤0.2
6五日生化需氧量≤420揮發酚≤0.005
7氨氮≤1.021石油類≤0.05
8總磷≤0.0522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2
9總氮≤1.023硫化物≤0.2
10銅≤1.024糞大腸菌群(個/L)≤10000
11鋅≤1.025鐵≤0.3
12氟化物≤1.026錳≤0.1
13硒≤0.0127總鉻/
14砷≤0.0528溶解性總固體/
(3)地下水
區域地下水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Ⅲ類水質標準,具體
限值見表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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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3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單位:mg/L(pH、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除外)
序號項目III類序號項目III類
1pH6.5~8.512氰化物≤0.05
2總硬度≤45013鐵≤0.3
3溶解性總固體≤100014錳≤0.10
4硝酸鹽≤2015鉛≤0.01
5亞硝酸鹽≤1.0016砷≤0.01
6耗氧量≤3.017汞≤0.001
7硫酸鹽≤25018鎘≤0.005
8氟化物≤1.019六價鉻≤0.05
9氯化物≤25020細菌總數(CFU/mL)≤100
10氨氮≤0.5總大腸菌群
21≤3.0
11揮發性酚類≤0.002(MPN/100mL)
(4)聲環境
工業場地聲環境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2類標準,村莊執行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1類標準。具體限值見表1.5-4。
表1.5-4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噪聲限值單位:Leq[dB(A)]
標準限值
執行標準類別區域
晝間夜間
1類村莊5545
2類工業場地6050
(5)土壤環境
工業場地執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
2018)第二類用地標準,井田開采區執行《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試行)》(GB15618-2018)。具體數值分別見表1.5-5和表1.5-6。
表1.5-5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控值(基本項目,mg/kg)
篩選值管制值
序號污染物項目
第一類用地第二類用地第一類用地第二類用地
1砷2060120140
2鎘206547172
3鉻(六價)3.05.73078
4銅200018000800036000
5鉛4008008002500
6汞8383382
7鎳1509006002000
揮發性有機物
8四氯化碳0.92.8936
9氯仿0.30.9510
10氯甲烷123721120
111,1-二氯乙烷39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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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選值管制值
序號污染物項目
第一類用地第二類用地第一類用地第二類用地
121,2-二氯乙烷0.525621
131,1-二氯乙烯126640200
14順-1,2-二氯乙烯665962002000
15反-1,2-二氯乙烯105431163
16二氯甲烷946163002000
171,2-二氯丙烷15547
181,1,1,2-四氯乙烷2.61026100
191,1,2,2-四氯乙烷1.66.81450
20四氯乙烷115334183
211,1,1-三氯乙烷701840840840
221,1,2-三氯乙烷0.62.8515
23三氯乙烯0.72.8720
241,2,3-三氯乙烷0.050.50.55
25氯乙烯0.120.431.24.3
26苯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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