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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規程(試行)目錄總則┄┄┄┄┄┄┄┄┄┄┄┄┄┄┄┄┄┄┄┄┄┄┄┄┄┄3消防責任制┄┄┄┄┄┄┄┄┄┄┄┄┄┄┄┄┄┄┄┄┄┄┄3消防重點部位動火及用電制度┄┄┄┄┄┄┄┄┄┄┄┄┄┄6消防重點部位防火辦法和滅火規則┄┄┄┄┄┄┄┄┄┄┄┄7消防給水管理┄┄┄┄┄┄┄┄┄┄┄┄┄┄┄┄┄┄┄┄┄┄15消防器材及設施管理┄┄┄┄┄┄┄┄┄┄┄┄┄┄┄┄┄┄161、總則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工作“防止為主、防消結合”工作方針,以及電力生產“安全第一,防止為主”方針,加強全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發電設備、供熱設備及員工人身安全,保證安全發供電、供熱。結合我廠實際,依照《北方聯合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程。1.2本規程合用于廠各部門,在工程設計、安裝、施工、生產等工作中,應符合本規程和規定。1.3凡從事我廠安全生產各級領導、員工,特別是運營、檢修重點防火部位工作人員,特殊工種工作人員均應熟悉、掌握本規程。廠部要結合員工工作實際,組織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并每年考試一次。1.4消防工作總任務是:保障全廠正常生產秩序,為我廠安全生產、經濟效益服務。1.5消防工作堅持系統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原則,接受北方聯合電力公司安全生產部和屬地公安消防部門檢查、監督、指引。1.6凡認真執行本規程且成績明顯者應予以表揚獎勵。對違背或不執行本規程者應按情節和導致后果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懲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1.7本規程如有與國家、自治區消防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自治區消防法律法規為準。1.8本規程由廠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2、消防責任制2.1通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工作原則,建立各級人員消防責任制。2.1.1廠部成立消防委員會,下屬各部門應設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班組應設義務消防員,在各級負責人領導下詳細做好本部位消防工作。2.1.2對火災事故應做到“四不放過”,即因素不清晰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應有懲罰不放過,應受教誨者沒有受到教誨不放過,沒有采用防范辦法不放過。2.1.3各部門、各班組、各部位均應設立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員人數不應少于員工百分之十,消防重點部位不應少于百分之七十。義務消防員應每年進行調節和補充。2.1.4廠部應建立相應消防檔案,由消防專責負責管理,各部門各班組應建立相應消防檔案,建檔原則、內容由安生部統一規定。2.2廠長重要消防責任:廠長是本廠第一消防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廠消防工作。2.2.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各級關于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批示規定。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廠重要議事日程和方針目的進行管理,作為考核管理人員一項重要內容。2.2.2布置廠內消防宣教工作。2.2.3定期布置消防檢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監督檢查,主持研究整治火險隱患。2.2.4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加強教誨管理,予以必要訓練時間和工作條件。2.2.5貫徹對廠消防設施配備、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提供資金。2.2.6對廠內發生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并負責組織關于部門對事故因素進行分析、調查、提出解決意見。2.3分管領導重要消防責任分管領導詳細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其工作向廠長負責。2.3.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上級關于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批示及關于規定,將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使消防工作與生產同籌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評比、同總結、同獎罰。2.3.2適時布置和組織廠消防宣教工作。2.3.3貫徹“防止為主、防消結合”方針,組織消防安全檢查,主持研究整治隱患,對一時整治不了隱患限期整治,并督促關于部門做好消防辦法。2.3.4組織制定廠消防制度,消防辦法責任制和廠《消防規程》,并認真做好貫徹工作。2.3.5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誨,并予以必要工作條件保障。2.3.6對廠內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等工程項目,要結合消防安全規定審批。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設計圖紙、工程項目、裝修材料等,督促關于部門整治。2.3.7負責各類消防器材配備、維修、保養及所需資金貫徹。2.3.8對廠內發生火災事故,積極領導、組織員工急救,按照火災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火災事故解決。2.4各部部長重要消防責任各部部長為本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負責人。2.4.1應熟悉、掌握、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和上級各項消防制度、規定。2.4.2認真貫徹執行廠關于消防工作布置,把消防工作與本部門工作同籌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評比、同總結、同獎罰。2.4.3對本部門所屬重點消防部位和設施要貫徹消防安全負責人,并明確責任區。2.4.4布置和組織本部門消防宣傳、教誨、培訓工作。2.4.5結合廠關于消防制度、消防辦法、責任制和消防規程制定出與本部門工作、生產實際相符消防制度、辦法、責任制,并貫徹貫徹。2.4.6每月組織本部門關于人員,檢查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對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治,一時整治不了隱患應做好消防辦法,并向上級和關于部門報告。2.4.7加強本部門義務消防人員消防安全管理,并予以必要學習、培訓時間及工作條件。2.4.8負責管理本部門消防設施、器材。督促關于班組、人員做好消防設施檢查和維護工作,使之保持良好備用狀態。2.4.9負責本部門重點消防部位明火作業時“動火工作票”審批、簽發工作,重要明火作業要親自監護或指定負責人監護。2.4.10對本部門所管區域發生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急救,保護好現場,并負責組織關于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因素,提出解決意見和整治辦法。2.5運營、檢修主管、專工重要消防職責2.5.1認真學習執行、各項消防法規和廠《消防規程》。2.5.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消防工作安排,2.5.3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經常檢查生產設備、設施和重點消防部位、場合與否存在火災隱患,對存在火災隱患及時進行整治,一時整治不了要做好消防辦法,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報上級領導及關于部門,并做好記錄。2.5.4對在生產現場、重點消防部位等場合動用明火作業時,沒有履行動火工作審批及無消防辦法等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上級領導和關于部門報告。2.5.5嚴格審批生產區域內“動火工作票”,對影響生產設備、設施安全運營和不具備動火條件動火工作,不予以簽批。2.5.6每逢重大節日前,配合廠部及關于部門消防安全人員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缺。2.5.7熟悉和掌握本部門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能純熟使用,能對的報火警電話,同步注意經常檢查、維護、擦拭消防器材,不得隨便動用并有專人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報告。2.5.8生產現場發生火災事故應及時、堅決、對的解決,視火情大小報警,并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撲救,要保護好現場、查明因素,及時向上級領導和關于部門報告,并做好滅火辦法。2.6消防專責重要職責2.6.1負責對廠消防工作監督、檢查,督促火險隱患整治,對廠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引。2.6.2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各級消防規程制度嚴格執法。2.6.3負責運用各種形式,開展消防宣教和培訓活動。2.6.4負責廠消防器材配備、更換和檢修。2.6.5負責組織召開消防例會,傳達上級文獻及批示精神,布置不同步期消防工作。2.6.6負責完善消防制度、繪制廠消防設施、系統分布圖,參加建筑消防設計、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審核及工程消防驗收工作。2.6.7做好重點消防部位、場合“動火工作票”審批工作,并做好消防辦法和監護工作,對違章動火作業及時制止并予以解決。2.6.8生產現場發生火災事故,要積極組織撲救、保護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因素;做好消防辦法;提出火災事故解決意見;總結推廣消防工作先進經驗。2.6.9完畢上級交辦其他消防工作。2.7消防安全員重要消防職責2.7.1協助部門第一消防負責人詳細負責本部門消防工作。2.7.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于消防法規和廠《消防規程》。2.7.3做好本部門尋常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督促關于人員及時整治,一時整治不了做好消防辦法并及時向上級報告。2.7.4負責組織召開消防會議,傳達上級文獻和工作安排,布置消防工作。2.7.5運用各種形式開展消防宣教、培訓工作,使本部門員工會使用配備各種消防器材、設施,會對的拔打火警電話,會撲救各類初期火災。2.7.6經常檢查本部門配備消防器材、設施,保證消防器材設施清潔、完好、合格,并處在良好備用狀態。2.7.7負責擬寫本部門消防工作籌劃、總結、報告等工作。2.7.8對本部門在生產現場動用明火作業,做好審批工作,辦理“動火工作票”,做好消防辦法和監護工作,對發現違章動火作業現象應及時制止,并向上級關于部門報告。2.7.9對本部門發生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負責查明因素、制定消防辦法、寫出事故報告、提出解決意見。2.8義務消防員重要消防職責凡重點消防部位工作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安全員2.8.1應熟悉、掌握、遵守廠《消防規程》。2.8.2積極參加廠、部門、班組培訓、學習等活動。會使用本部門配備各種消防器材,會對的報火警,會撲救種類初期火災。2.8.3認真貫徹上級關于消防工作規定、制度。2.8.4在生產崗位上,要時刻注意消防,在認真執行消防規章制度同步,結合本職工作做好本崗位消防安全工作。2.8.5在生產現場、重點消防部位等場合動用明火作業時,必要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辦理“動火工作票”、做好消防辦法后,方可動火。2.8.6在工作中不準吸煙,不得擅自動生產設備和電氣線路,不得擅自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固體,確因工作需要,必要經上級關于領導批準后,做好消防辦法方可工作。2.8.7生產現場發生火災事故時,義務消防員要積極參加組織撲救,事后向上級領導和關于部門提供事故因素和撲救過程。2.9廠內員工重要消防職責2.9.1認真學習消防法規,熟悉廠《消防規程》,提高消防安全意識。2.9.2遵守消防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避免發生火災事故。2.9.3認真學習和掌握消防知識,做到會使用滅火器材、會對的報火警、會撲救各類初期火災,積極參加各種消防活動,提高消防意識,有義務制止任何違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行為。2.9.4有責任維護本部門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被挪用和損壞。2.9.5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因素。3、消防重點部位動火及用電制度3.1動火3.1.1防火重點部位或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必要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在有特殊狀況下檢修設備動火,可不辦理動火工作票,但要在保證消防安全人員在現場進行,并在運營或檢修記錄中登記。3.1.2動火級別依照火災(危險大、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四大”原則劃分,普通分為二級。3.1.2.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部位或場合。3.1.2.2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合。3.1.3動火申請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部門應到安生部部長處申請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人員到消防專責處申請動火工作票。3.1.4動火審批權限3.1.4.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消防專職負責人審核,廠分管生產副廠長批準,必要時還應報本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3.1.4.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技術負責人簽發,安生部專工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3.1.4.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廠分管生產副廠長批準書面發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關于部門頒發合格證。3.1.5動火現場監護3.1.5.1一、二級動火工作在初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辦法與否對的完備。3.1.5.2一、二級動火工作進行時,動火部門應指定專人與義務消防人員始終在現場監護。3.1.6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安全責任3.1.6.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負責:3.1.6.1.1工作與否有必要。3.1.6.1.2工作與否安全。3.1.6.1.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辦法與否對的完備。3.1.6.2工作負責人應負責:3.1.6.2.1對的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3.1.6.2.2檢修應做安全辦法,并使其完善。3.1.6.2.3向關于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辦法和進行安全教誨。3.1.6.2.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3.1.6.2.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3.1.6.2.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3.1.6.3消防監護人應負責:3.1.6.3.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足夠消防設施。3.1.6.3.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辦法完善和對的。3.1.6.3.3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3.1.6.3.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3.1.6.4動火執行人職責:3.1.6.4.1動火前必要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容許動火動火工作票。3.1.6.4.2按本工種規定防火安全規定做好安全辦法。3.1.6.4.3全面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規定,并在規定范疇內執行動火。3.1.6.4.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必要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3.1.6.5現場各級人員職責:在發現防火安全辦法不完善、不對的,在動火工作中發既有危險或違背關于規定期,均有權及時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3.1.7動火工作必要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3.1.7.1有條件拆下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合。3.17.2可以采用不動火辦法代替而同樣可以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辦法解決。3.1.7.3盡量地把動火時間和范疇壓縮到最低限度。3.1.8遇到下列狀況之一時,禁止動火3.1.8.1存儲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未清理干凈前。3.1.8.2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3.1.8.3遇有火險異常狀況未查明因素和消除前。3.1.9動火工作票填寫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對的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安生部專責處。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3.1.10其他動火工作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詳細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3.2用電3.2.1配電室、集控室、計算機室,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辦法,禁止拉暫時電線,無人時關閉無關電源。3.2.2電氣設備配電箱、刀閘保險等,應使用熔絲規定設備,不能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3.2.3庫房照明燈不得超過60瓦。3.2.4各部位電纜、電線,在穿墻處應用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線并封堵。3.2.5在工作場合、辦公室、倉庫、招待所、單身宿舍等處,不得違章使用電爐等電熱用品。3.2.6易燃易爆場合用電按關于規定使用防爆型電器。4消防重點部位防火辦法和滅火規則4.1貯油庫區4.1.1在劃定油區周邊必要掛有“禁止煙火”等明顯警告標示牌。4.1.2油區必要制定油區出入制度,不準帶火種、穿釘有鐵掌鞋和容易產生靜電火花化纖服裝進入油區,不準使用手機、BP機、鐵制手電筒。4.1.3油區一切電氣設備維修,都必要是電纜或暗線,不準有架空線。4.1.4油區內一切電氣設備維修,都必要停電進行。4.1.5油區內應保護清潔、無雜物、無油污,不得貯存其他易燃堆放雜物。4.1.6油區內應有符合規定消防設施。4.1.7打開油罐檢查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啟動上蓋時應輕開,人應站在側面。卸油過程中,值班人員應經常巡視,防止跑、冒、漏油。4.1.8卸油區及油罐必要有接地裝置,油罐接地線和電氣設備接地線應分別裝設,輸油管有明顯接地點,油管道法蘭應用金屬導體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節前必要認真檢查,并測量接地電阻,防靜電接地每處接地電阻不適當超過10Ω.4.1.9卸油前,應先在接地樁可靠接觸達10分鐘以上,方可做卸油操作。4.1.10在卸油中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發生火災,應及時停止卸油作業。4.1.11油車卸油時禁止將箍有鐵絲膠皮管或鐵管接頭伸入卸油口。4.1.12油罐頂部應裝有呼吸閥或透氣孔,儲存輕柴油油罐應裝呼吸閥,呼吸閥保持靈活完整,值班人員應定期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狀態。4.1.13油區檢修用暫時動力和照明電線,應符合下列規定:4.1.13.1電源應設立在油區外面。4.1.13.2橫過通道電線應有防止被軋斷辦法。4.1.13.3所有動力線或照明線均有可靠絕緣及防火性能。4.1.13.4禁止把暫時電線跨越或架設在油或熱體管道設備上。4.1.13.5用手電筒照明應使用塑料電筒。4.1.13.6所有暫時電線在檢修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拆除。4.1.14在油區進行電、氣焊設備均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準使用漏電、漏氣設備,火線和接地線均應完整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接地線應接在被焊接設備上,接地點應接近焊接點,并采用雙線接地,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4.1.15油解決室防火油解決室應依照被解決油性質,選用適當電氣裝置。油解決室均應按規定規定隔開,并有防火辦法,室內應保持整潔,懸掛“禁止煙火”警告牌。油務工作人員在取、放、加油和濾油作業時,現場禁止煙火并有防火辦法,做到油不漏在設備外面及地上。油解決室應裝置通風排氣裝置。油務烘間應有專人管理,加熱溫度最高不超過70℃油務烘間在工作結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員離開現場崗位前應進行檢查,關閉熱源及防火鐵門。油解決室內動火檢修應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4.1.16油管道火災撲救辦法油管道泄漏、法蘭墊破裂、噴油遇到熱源起火,應及時關閉閥門,隔絕油源或設法用檔板變化漏油噴射方向,不使其繼續噴向火焰和熱源上。使用泡沫、干粉等滅火撲救或用石棉布覆蓋滅火,大面積火災可用蒸汽或水噴射滅火,地面上火可用砂子、土覆蓋滅火。4.1.17卸油庫火災撲救辦法4.1.17.1卸油庫發生火災時,如油槽車正在卸油應及時停止卸油,關閉上蓋,防止油氣蒸發,同步應設法將油車開至安全地區。4.1.17.2無論采用何種卸油方式,都應及時切斷連接油罐和油車輸油管道,防止火勢蔓延到油槽車。4.1.18油泵房火災撲救辦法4.1.18.1油管道著火按4.1.16條執行。4.1.18.2油泵電動機著火應切斷電源,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滅火。4.1.19油車火災撲救辦法4.1.19.1油車著火起始階段,如油車完整無損,應及時將敞開口蓋起來,火勢將因缺氧而自熄滅。4.1.19.2油車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圍墻,將火勢控制在較小范疇,然后用干粉、水噴霧或足夠泡沫撲救。4.1.20泡沫消防系統手動操作及維護闡明4.1.20.1油區消防系統啟動前檢查4.1.20.1.1消防泵正常備用。4.1.20.1.2泡沫箱有足夠泡沫。4.1.20.1.3正常狀況下井內消防閥門全開。4.1.20.2泡沫消防系統手動操作4.1.20.2.1當收到報警信號并確認火災后,按下啟動消防水泵按鈕。4.1.20.2.2按下著火油罐相應室外管道電動閥門按鈕,打開相應著火油罐管道電動閥。4.1.20.2.3按下啟動進口和出口電動閥按鈕,打開室內管道進口和出口電動閥。4.1.20.2.4當貯罐內進入壓力水,且壓力達到工作壓力后,泡沫混合液自動調節到6%比例(比例混合器混合比是6%)開始向系統輸出泡沫混合液進行滅火。4.1.20.2.5確認火災撲滅后,應先關閉出液閥和進水閥(以免壓力水倒灌入泡沫罐內)然后停泵。4.1.20.2.6打開管道上放空閥,排空管道中泡沫液,再關上管道上電動閥,恢復工作狀態。4.1.20.2.7補充泡沫液、使系統處在備用工作狀態。4.1.20.3泡沫消防系統維護和保養4.1.20.3.1經常檢查法蘭蓋與否密封、各閥門與否靈活可靠。4.1.20.3.2灌裝泡沫液時保持罐內清潔,不得與油類或其他泡沫相混,不應與老化泡沫相混使用。4.1.20.3.3泡沫液不得讓陽光直曬,并藏于溫差小場地不得與空氣接觸,凡儲存超過兩年泡沫液,使用時應抽樣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對于失效泡沫液應及時更新,并且記錄更換新泡沫液日期。4.1.20.3.4裝有膠囊貯罐應每隔半年做一次檢漏實驗。4.1.20.3.5在更換泡沫液時,應對該消防系統做一次泡沫噴射模仿實驗,以檢查消防泵、比例混合裝置以及泡沫產生器等設備工況與否正常可靠,如有異常及時檢修。4.1.20.3.6更換失效泡沫液時,應對裝置進行全面清洗。4.2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消弧線圈和互感器油量在2500kg及以上變壓器與油量在600kg及以上充油電氣設備之間,其防火距離不應不大于5m。4.2.1若防火距離不能滿足以上規定期,應設立防火隔墻。防火隔墻應符合如下規定。4.2.1.1防火隔墻高度宜高于變壓器油枕頂端0.3m,寬度不不大于儲油坑兩側各0.6m,防火隔墻高度與寬度,應考慮變壓器發生火災時對周邊建筑物損壞影響。4.2.1.2防火隔墻與變壓器散熱器外緣之間必要有不少于1m散熱空間。4.2.1.3防火隔離應達到國家一級耐火級別。4.2.2室外單臺油量在1000kg以上變壓器及其她油浸式電氣設備,應設立儲油坑及排油設施;室內單臺設備總油量在1000kg以上變壓器及其她油浸式電氣設備,應在距散熱器或外殼1m周邊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儲油坑內設有凈距不不大于40mm柵格,柵格上都鋪設卵石,其厚度不不大于250mm,卵石粒徑應為50-80mm。當設立總事故油坑時,其容積應按最大一臺充油電氣設備所有油量擬定。應定期檢查和清理儲油坑卵石層,使之不被淤泥、灰渣及積土所堵塞。4.2.3變壓器防爆筒出口端應向下,并防止產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4.2.4室內油浸變壓器,宜設立事故排煙或消煙設施。火災時通風系統應停用,室內變壓器頂部不適當敷設電纜。4.2.5高層建筑內電力變壓器、消弧線圈等設備,應布置在專用房間內,外墻開門處上方應設立防火挑檐,挑檐寬度不應不大于1m,而長度為門寬度兩側各加0.5m。4.2.6室外變壓器和有隔離油源設施室內油浸設備失火時,可用泡沫滅火器或用水滅火,無放油管路時,則不應用水滅火。發電機變壓器組中間無斷路器失火,在發電機未停止惰走時,禁止人員接近變壓器滅火。4.2.7互感器如發生故障停用時,應先停電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適當直接去拉開故障互感器。4.3電纜4.3.1防止電纜火災延燃辦法有:封、堵、涂、隔、包、水噴霧和其她。4.3.2涂料、堵料必要經國家技術鑒定合格,并由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生產允許證工廠生產,其產品應是合用于電纜不燃或難燃材料,并符合規范規定耐火時間,在涂刷時要注意稀釋液防火。4.3.3凡穿越墻壁、樓板和電纜溝道而進入集控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及儀表盤、保護盤等處電纜孔、洞、豎井和進入油區電纜入口處,必要用防火堵料嚴密封堵。4.3.4如需在已完畢電纜防火辦法電纜層上新敷設電纜,必要及時地補做相應防火辦法。4.3.5升壓站室外電纜溝內宜每隔100m左右設一道由兩邊用磚碼,中間放沙防火墻,墻體厚度不不大于4.3.6嚴格遵循技術條件規定,選購合用于本地氣候環境、絕緣性強電纜用于電力生產。4.3.7電纜夾層、隧(廊)道、豎井、電纜溝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雜物,電纜溝孔洞禁止積油。4.3.8開展滅鼠活動,防止因鼠害導致火災、。4.3.9在電纜夾層、隧(廊)道、溝洞內灌注電纜絕緣劑時,熔化絕緣劑工作應在外面進行。4.3.10在各種電纜頭并排安裝場合中,應在電纜頭之間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4.3.11進行撲滅隧(廊)道、通風不良場合電纜頭著火時,應戴上呼吸保護器及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鞋。4.3.12電力電纜中間接頭盒兩側及其鄰近區域,應增長防火包帶等阻燃辦法。4.3.13防止施工中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混放,電纜分布不均甚至堆放和亂放,在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之間,應設立層間耐火隔板。4.3.14主廠房電纜溝內已裝設懸掛式滅火器,由運營人員每年進行壓力檢查發現不合格者及時申報更換。4.4蓄電池室4.4.1禁止在蓄電室內吸煙和將任何火種帶入蓄電池室內,蓄電池室門上應用紅漆書寫“蓄電池室”、“禁止煙火”或“火災危險,禁止火種入內”標語。4.4.2蓄電池室可裝設整個管路焊接暖氣裝置,禁止采用明火取暖。4.4.3蓄電池應裝置在單獨室內,啟動式蓄電池室用耐火二級、乙類生產建筑材料,并與相鄰房間隔斷,蓄電池室門應向外開。4.4.4蓄電池室應裝有通風,通風道應單獨設立,不應通向煙道或廠房內總通風系統。離通風管出風口處10m(含10m)有堆放引爆物質場合時,則通風管出風口至少應高出該建筑物屋頂2m。4.4.5蓄電池室應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風機,開關、熔斷器、插座等應安裝在蓄電池室外面。蓄電池照明線應采用耐酸導線,并用暗線敷設,檢修用行燈宜采用2V防爆燈,其電纜應用絕緣良好膠質軟線。4.4.6凡是進出蓄電池室電纜、電線,在穿墻處應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線,并在其進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將管口封堵。4.4.7當蓄電池室受到外界火勢威脅時,應及時停止充電,如充電剛完畢,則應繼續啟動排風機,抽出室內不良氣體。4.4.8蓄電池室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停止充電。并采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4.4.9蓄電池室通風裝置電氣設備、蓄電池室空氣入口附近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切斷該設備電源。4.5發電機及電氣設備4.5.1發電機室空冷器進口處應設立阻風門。4.5.2當發電機失火時,迅速控制火勢發展,應迅速與系統解列,并及時用固定滅火裝置或其他可運用滅火設備來及時滅火,但不得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砂滅火,本地面上有油類著火時可使用干砂滅火,但注意不使干砂落到發電機或勵磁機軸承上。4.5.3電動機基本,其外圍應留出凈距不少于1m通道,電動機與低壓配電設備裸露帶電某些距離不得不大于1m。4.5.4當運營中電動機發生燃燒時,應先將電動機電源切斷,然后才可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進行滅火,禁止使用泡沫滅火器及干砂滅火。無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時,可用消火栓連接噴霧水槍滅火。4.5.5變壓器滅火用泡沫、二氧化碳滅火,還應設立儲油坑及放油設施,周邊設防堤,以防止油品外溢。儲油坑應輔設卵石,其厚度不不大于250mm,卵石粒徑度為50-80mm,油坑容積還應考慮噴霧而留有一定裕度,應定期檢查和清理儲油坑卵石層,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積土堵塞。4.5.6室內油浸變壓器,宜設立排油設施,頂部不適當敷設電纜。4.5.7發電機變壓器組若失火,在發電機未停止惰走時,禁止人員接近變壓器滅火。4.6氫冷發電機和制氫設備氫冷發電機及其氫冷系統和制氫設備中氫氣純度和含氧量,必要在運營中按專用規程規定進行分析化驗,氫純度和含氧量必要符合規定原則。氫冷系統中氫氣純度須不低于96%,含氧量不應不不大于2%,制氫設備中,氣體含氫量不應低于99.5%,含氧量不應超過0.5%,如不能達到原則,應及時進行解決,直到合格為止。氫冷發電機軸封必要嚴密,當機組開始起動時,無論有無充氫氣,軸封油都不準中斷,油壓應不不大于氫壓,以防空氣進入發電機外殼或氫氣充入汽輪機油系統中而引起爆炸起火。氫冷發電機運營時,排煙機應保持經常運營,并定期(每周一次)從排煙機出口和主油箱頂取樣(漏氫增大時應隨時取樣檢查),監視含氫量與否超過制造廠規定(無制造廠規定按2%)。如超過則應標明因素并予以消除。密封油系統應運營可靠,并設自動投入雙電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聯動裝置,備用泵(直流泵)必要經常處在良好備用狀態,并應定期校驗。兩泵電源線應用埋線管或外露某些用耐燃材料外包。氫冷發電機密封油箱應設立火災檢測和水噴霧滅火設施。在氫冷發電機及其氫冷系統上無論進行動火還是進行檢修、實驗工作,都必要斷開氫氣系統,并與運營系統有明確斷開點。充氫側加裝法蘭短管,并加裝金屬盲(堵)板。動火前或檢修實驗前,應對檢修管道用氮氣或其她惰性氣體吹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有專職人員定期取樣,分析混合氣體成分。取樣點應選在排出母管和氣體不易流動死區。取樣前先放氣1~2min,以排出管內余氣。氮氣置換時,氮氣中含氧量不得超過3%,置換結束后,系統內混合氣體含量必要持續三次分析合格,并應有兩臺以上測爆儀進行現場監測。氣體介質置換避免在起動、并列過程中進行。氫氣置換過程中不得進行防止性實驗和拆卸螺絲等檢修工作。機組漏氫量實測計算每月進行一次,用以考核漏氫水平。設備和閥門等連接點泄漏檢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攜帶式可燃氣體、防爆氣體防爆檢測儀,禁止使用明火。管道閥門和水封裝置凍結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禁止用明火烤烘。不得在室內排放氫氣。放空管4.6.13.1放空管出口應在遠離明火作業安全地區。若室內放空管出口接近屋頂,應高出屋頂2m以上;在墻外放空管應超過地面4m以上,周邊并設立遮欄及標示牌;室外設備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最高設備2m以上,排放時周邊應禁止一切明火作業。4.6.13.2應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來異物堵塞放空管和排污管辦法。4.6.13.3放空閥應能在控制室遠方操作或放在發生火災時仍有也許接近地方。放空閥能力應與汽輪機破壞真空停機惰走時間相配合。4.6.14氫氣管道

4.6.14.1氫氣管道宜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架空管道不應與電纜、電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4.6.14.2氫氣管道與燃氣管道、氧氣管道平行敷設時,中間宜有非燃物體將管道隔開,或凈距不少于250mm。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于上方。

4.6.14.3氫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基她管線最小凈距應符合現行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規定。

4.6.14.4室外地溝敷設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竄入其她溝道辦法,埋地敷設管道埋深不適當不大于0.7m,含氫氣管道應敷設在冰凍層如下。室內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或直接埋地。

4.6.14.5管道穿過墻壁或樓板時應設套管,套管內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和套管之間應用非燃材料填塞。

4.6.14.6管道應避免穿過地溝、下水道、鐵路及汽車道路等,必要穿過時應設套管。

4.6.14.7管道不得穿過生活間、辦公室、配電室、控制室、儀表室、樓梯間和其她不使用氫氣房間,不適當穿過吊頂、技術(夾)層。當必要穿過吊頂或技術(夾)層時,應采用安全辦法。

4.6.15氫氣瓶使用

4.6.15.1因生產需要,必要在現場(室內)使用氫氣瓶時,其數量不得超過5瓶。

4.6.15.2氫氣瓶與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質、氧化性氣體容器間距不應不大于8m。

4.6.15.3氫氣瓶與明火或普通電氣設備間距不應不大于10m。

4.6.15.4氫氣瓶與空調設備、空氣壓縮機和通風設備等吸風口間距不應不大于20m。

4.6.16氫冷器回水管必要與凝汽器出水管分開,并將氫冷器回水管接長直接排入虹吸井內。若氫冷器回水管無法與凝汽器出水管分開,則禁止使用明火對凝汽器銅管找漏。

4.6.17防止氫冷發電機封閉母線爆破失火事故辦法,按原水利電力部(87)電生字第8號文關于轉發“防止國產氫冷發電機封閉母線爆破事故技術辦法”告知執行。

4.6.18當氫冷發電機失火時,應迅速切斷氫源和電源,使發電機解列停機,并使用固定滅火裝置進行滅火。機旁應設立大中型二氫化碳或1211滅火裝置作滅火備用。

4.6.19由于漏氫而著火時,一方面應斷絕氫源或用石棉布密封漏氫處,不使氫氣逸出。

4.6.20制氫站(供氫站)平面布置防火間距及廠房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現行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其中泄壓面積與房間容積比例應超過上限0.22。

4.6.21制氫站必要制定氫站出入制度,不準帶火種、穿釘有鐵掌鞋和容易產生靜電火花化纖服裝進入氫站,不準使用手機、BP機、鐵制手電筒。4.6.22制氫站(供氫站)和其她裝有氫氣設備附近均禁止煙火,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應設“禁止煙火”標示牌。制氫站(供氫站)儲氫罐周邊(距10m處)應設有圍墻,如條件不容許時,距離可以恰當減少,但需經單位消防部門批準,并報本地公安部門批準。

4.6.23制氫站(供氫站)屋頂應做成平面構造,防止浮現積聚氫氣死角。地坪盡量做到平整,耐磨,不發火花。

4.6.24制氫站(供氫站)應通風良好,保證空氣中氫氣最高含量不超過1%,建筑物頂部或外墻上部設氣窗(樓)或排氣孔(通風口),排氣孔應面向安全地帶。室內排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風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得少于7次。

4.6.25采用自然通風時,排氣孔應設在屋頂最高部位,每個排氣孔直徑不應少于200mm。屋頂如有梁隔成2個以上間隔,或井字構造、助字構造,則每個間隔內應設排氣孔。排氣孔下邊應與屋頂內表面齊平,以防止氫氣積聚。

4.6.26每周應對制氫站(供氫站)空氣中含氫量進行一次檢測,最高不得超過1%。

4.6.27普通氫氣化驗室不得設在生產氫氣場合。如化驗室設在生產氫氣同一建筑內,則應用防火墻隔開,門應直通廠房外。

4.6.28氫氣生產系統廠房和貯氫罐等應有可靠防雷設施。避雷針與自然通風口水平距離,不應少于1.5m,與逼迫通風口距離不應少于3m;與放空管口距離不應少于5m。避雷針保護范疇應高出管口1m以上。

4.6.29制氫站(供氫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裝置,并采用木制門窗,門應向外開。電線應穿密封金屬套管,并經氣密實驗檢查合格。儀表等低壓設備應有可靠絕緣,電話、電鈴應安裝在室外。

4.6.30氫氣設備生產系統各部位,必要使用銅質或鈹銅合金工具。

4.64.7汽輪機油系統汽輪機油系統必要杜絕滲漏油現象,發現滲漏油應及時解決。汽輪機油系統應減少閥門接頭等附件。承壓級別應按實驗級別高一級選用,管子壁厚不不大于1.5mm。汽輪機油系統管道法蘭墊,禁止使用橡膠墊、塑料墊或其他不耐油、不耐高溫材料。油管道應防止振動,其支架必要牢固可靠,支管根部應加強,并能適應熱膨脹規定。油管道法蘭應內外燒焊,機頭正對高溫蒸汽管道法蘭應采用止口法蘭,在熱體附近法蘭外應裝設金屬罩殼。油管道附近蒸汽管道、保溫應結實完整,保溫層表面應裝設金屬罩,如有油滲入保溫層應及時更換。油管道安裝盡量遠離高溫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溫層外表距離普通不不大于150mm。對縱橫交叉和穿越樓板、花鐵板油管道及油表計管,應采用防磨擦破裂辦法。禁止用拆卸油表接頭辦法,泄放油系統內空氣。主油箱應設立事故排油裝置,事故排油管經設計,應保證排油時汽輪機轉子惰走潤滑用油。事故油坑設在主廠房外,事故放油坑應密封,容積可按兩臺機組主油箱容積和計算。事故排油閥門應用鋼質閥門,操作手輪同油箱距離必要不不大于5m,操作手輪位置至少應有兩個通道到達,操作手輪不準上鎖,平時加鉛封,必要有明顯標志。汽輪機油系統剛開始發生小火時,應設法切斷油源,及時進行撲救。油系統發生大火災按如下環節進行撲救:4.7.14.1及時破壞真空,按事故解決規定緊急停機。特別注意解除高壓電動油泵自動投入開關,切斷高壓電源,啟動事故排油門,事故油井應保持清潔,不得與其他系統相連。4.7.14.2當發生噴油起火時,要迅速堵注噴油處,變化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溫熱體噴射,并及時用泡沫、干粉滅火器滅火。4.7.14.3使用多支消防水槍進行撲救,但是盡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噴射高溫熱體。4.7.14.4防止大火蔓延擴大到鄰近機組,應組織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滅火器等將大火封住,控制火勢,使大火無法蔓延。4.7.15汽輪機濾油作業時,現場禁止煙火并有防火辦法,做到油不漏在設備外面及地上,漏在設備外面及地上油必要擦拭清理干凈。4.7.16汽輪機油系統動火檢修必要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4.8鍋爐設備4.8.1鍋爐廠房內油管、一次風管及高壓、高溫管道,應防止泄漏,要勤加檢查,發現泄漏及時消除。4.8.2人孔門、看火孔、防爆門周邊不應有其他可燃物品。4.8.3防止鍋爐燃油在尾部燃燒主線辦法是改進燃燒工況,點火初期使油在爐內完全燃燒,要嚴格監視排煙溫度。4.8.4停爐或停止燃油后,應停止油泵運營,認真檢查各油門處在嚴密關閉狀態。4.8.5凡需在燃油管道檢修動火時,必要辦理動火工作票,實測管內可燃氣體含量確已為零,否則不得動火。4.8.6燃油管漏油著火時,應切斷油源,用泡沫或黃沙進行撲救。4.8.7燃油管道動火辦法:4.8.7.1將動火管道與系統隔離,關閉所有閥門并上鎖。4.8.7.2將動火管道拆開通大氣、法蘭側加堵板。4.8.7.3待管道內油氣徹底干凈,方可動火工作。4.8.8燃煤管爆炸撲救燃煤管道爆破損壞,應及時停用燃燒器,關閉熱風門及一、二次風門,緊急停爐滅火。4.8.9燃煤系統著火撲救如火勢不大,可用黃沙、石棉布、濕衣服等進行撲救;如火勢太大應及時關閉燃燒器,防止發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噴射著火燒紅燃燒器管件。4.8.10靜電除塵器如鍋爐煤粉燃燒不完全,灰粒帶有炭黑粒子,則當靜電除塵器短路產生電弧時就會引燃著火。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4.9控制室、主控室、集控室、計算機室、通信室、計量室、檔案室防火辦法和滅火規則。4.9.1各室(房)應建在遠離有害氣體源及存儲腐蝕、易燃易爆物地方。4.9.2各室(房)隔墻、頂棚內裝飾,宜采用非易燃材料。4.9.3控制室、集控室應有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4.9.4各室(房)禁止吸煙、禁止明火取暖。計算機房維護必用各種溶劑(涉及汽油、酒精、丙酮、甲笨)應采用限量辦法,每次帶入室(房)不超過100g。4.9.5禁止將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一次儀表(如氫壓表、油壓表)裝入控制室、集控室、計算機室。4.9.6各室(房)內使用測試儀表、電烙鐵、吸塵器等用畢后必要及時切斷電源,并放到固定金屬架上。4.9.7空調防火4.9.7.1空調機在運轉時,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結束離開室(房)時,空調機必要停用。4.9.7.2空調系統規定采用閉路聯鎖裝置4.9.8檔案室與其她建筑物直接相通門應做防火門,其耐火極限不不大于2.0h;內某些隔墻上開設門也要采用防火辦法,耐火極限規定為1.2h。集控室、主控室、主廠房應設立火災檢測設施和滅火裝置。4.9.10各室(房)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辦法或防燃辦法,禁止亂拉暫時電線。4.9.11各室(房)一旦發生火災報警,應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發生火災,則應切斷交流電源,啟動直流事故照明,關閉通風管防火門,采用干粉等滅火器進行滅火。4.10電焊和氣焊4.10.1沒有焊工合格證人不得進行焊割工作,在訓練過程中,應有合格焊工在場指引。4.10.2電焊機外殼必要接地,接地線應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件上或附近,防止產生電火花。4.10.3禁止使用有缺陷焊接工具和設備。4.10.4禁止將焊接導線搭放在氧氣、乙炔瓶設備和管線上。4.10.5乙炔和氧氣軟管在工作中應防止沾染油脂或觸及金屬熔渣。禁止把乙炔及氧氣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不得把重物、熱物壓在軟管上,也不得把軟管放在運送道路上,不得把軟管和電焊用導線敷設在一起。4.10.6焊工作業應嚴格執行電焊、氣焊“十不焊“制度。電焊、氣焊“十不焊”如下:4.10.6.1不是電焊、氣焊工不能焊割。4.10.6.2重點要害部位及重要場合未經消防安所有門批準,未貫徹安全辦法不能焊割。4.10.6.3不理解焊割物內部與否存在易燃、易爆危險性不能焊割。4.10.6.4不理解焊割地點周邊狀況(如該處能否動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4.10.6.5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容器(如氣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能焊割。4.10.6.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谷物草殼、瀝青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等部位、或火星氣濺到地方,在未采用切實可靠安全辦法之前不能焊割。4.10.6.7有壓力或密閉導管、容器等不能焊割。4.10.6.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用有效安全辦法前不能焊割。4.10.6.9在禁火區內未經消防安全專責批準不能焊割。4.10.6.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工種在作業(如刷漆等)不能焊割。4.10.7地下室、隧道及金屬容器內焊割作業時,禁止通入純氧氣用作調節空氣或清掃空氣。4.10.8儲存氣瓶倉庫應具備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玻璃應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應當平坦不滑,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4.10.9容積較小倉庫(儲存量在50個氣瓶如下)與其她建筑物距離應不少于25m;較大倉庫與施工及生產地點距離應不少于50m,與住宅、辦公樓距離應不少于100m。4.10.10儲存氣瓶倉庫周邊10m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進行鍛造、焊接等明火,也不得吸煙。4.10.11倉庫內應設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氣瓶可以平放堆疊,但每一層都應墊有木制或金屬制型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1.5m。4.10.12使用中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安設在露天氣瓶,應用帳棚或輕便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爆曬。4.10.13乙炔氣瓶禁止放在高溫設備附近,應距離明火10m以上,使用中應與氧氣保持5m以上距離。4.10.14乙炔氣瓶上應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4.10.15乙炔管道應裝薄膜安全閥,安全閥應裝在安全可靠地點,以免傷人及引起火災。4.10.16乙炔管道應裝置在距離明火至少10m以上地方,不得放置在高壓電線下面,不得進入機房,不得放置在太陽下爆曬,乙炔瓶附近禁止吸煙。4.10.17交直流電焊機冒煙和著火時,應一方面斷開電源、著火時應用泡沫、干粉滅火器滅火。4.10.18電焊軟線冒煙、著火,應斷開電源,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水沿電焊軟線噴灑滅火。4.11易燃易爆物品貯存4.11.1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專門場合,設立“禁止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辦法,以及發生事故解決辦法。4.11.2易燃易爆物品不應設在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內4.11.3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明亮、通風辦法,并設立防爆通風型排氣裝置。4.11.4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要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4.11.5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要加強入庫檢查,若發生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時,必要及時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房間內解決。4.11.6不得在易燃易爆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作業。4.11.7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程防爆規定,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4.11.8對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要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帳),在領用時需經關于部門領導批準。4.11.9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繁多,發生火災、爆炸因素也各不相似,撲救辦法各異。各關于部門應依照倉庫內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制定現場滅火規則。化學化驗室易燃易爆物品應依照使用狀況制定出防火、滅火規則。4.12運煤設備系統、貯煤場4.12.1輸煤皮帶系統涉及煤斗、落煤管、碎煤機、除塵用通風管及輸煤電氣設備煤粉應清理干凈,皮帶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積煤、積粉自然。4.12.2輸煤皮帶宜選用難燃型。4.12.3儲煤場地下,禁止敷設電纜、蒸汽管道、易燃、強燃管道。4.12.4容易自燃煤不準長期堆存,必要堆存時應有防止自燃辦法,并經常檢查煤堆內溫度,當溫度升高到60℃4.12.5在輸煤皮帶上空附近和原煤倉格柵動火,應做好隔離辦法。4.12.6儲煤場、皮帶、原煤倉著火滅火辦法:4.12.6.1貯煤場煤堆著火用水撲救。4.12.6.2皮帶著火應及時停止皮帶運營,用現場滅火器或用水從著火兩端向中間逐漸撲滅。4.12.6.3用噴霧或泡沫滅火器滅火。4.12.6.4輸煤廊著火時,應關閉所有通風口及窗戶,防止火勢增大。4.12.6.5煤堆局部起火時,應將燃煤隔絕用水撲救。4.13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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