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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集團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減少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等關于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合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隧道施工項目。第二章總體規定第三條管理規定(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要結合工程特點,運用當代管理技術、辦法與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對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全過程跟蹤、檢查。(二)施工單位必要制定發生緊急狀況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完整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習。(三)項目經理部必要采用有效辦法貫徹貫徹安全責任,設立專門安全組織機構,配備足夠安全器材。提供專項安全資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四)項目經理部必要實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的管理,并建立相應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五)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隧道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要逐級貫徹到人。(六)進入隧道工程施工現場各類人員均要按照國家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經專門安全知識培訓教誨。須持證上崗人員必要持有有關證件。(七)隧道施工人員作業要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在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時,應對有關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八)隧道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備必要安全裝置和設施,進入現場人員必要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并接受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九)隧道施工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將涉及施工安全狀況記載于交接班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執行狀況。第四條技術規定(一)施工場地應作詳細布置和安頓,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立在地質穩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環境、不毀壞農田地段。對風、水、電、路等設施作出統一安排,并在正式掘進前完畢。(二)掘進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邊坡和仰坡穩定及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保證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三)在軟弱圍巖地段施工時,應按照短進尺、弱爆破、早噴錨、勤量測、緊封閉原則穩步邁進。若遇不良地質狀況,必要進行超前地質預報,探明狀況,提前采用防止辦法。(四)隧道掘進過程中必要堅持勤監測,以保證隧道施工安全。第三章開挖第五條人工開挖及鑿孔(一)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一方面檢查工作面與否處在安全狀態,檢查支護與否牢固,頂板和兩幫與否穩定,如有松動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進行支護。(二)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操作人員必要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操作安全距離。(三)機械鑿巖時,必要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鑿巖機。(四)站在碴堆上作業時,應注意碴堆穩定,防止滑坍傷人。(五)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與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與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供水與否正常;干式鑿巖機捕塵設施與否良好,不符合規定應予以修理或更換。(六)使用帶支架風鉆鉆眼時,必要將支架安頓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七)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絕緣及電纜防脫裝置與否良好。電鉆工必要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操作時不得用手導引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解決被夾住釬子。(八)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九)禁止在殘眼中繼續鉆眼。(十)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過25m/min。臺車在行走或待避時,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第六條爆破(一)爆破前要進行鉆爆設計,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行。(二)裝藥與鉆孔不適當平行作業。(三)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安全地點。禁止在加工房以外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要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設立應符合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關于規定。(四)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員必要穿著防靜電服裝。(五)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1)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2)相鄰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m;(3)相鄰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m;(4)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時,不少于500m。(六)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七)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支護與否牢固;炮眼內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炮眼,不得及時裝藥。如果遇有照明局限性,流砂未經妥善解決或也許有大量溶洞涌水時,禁止裝藥爆破。(八)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九)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禁止火種。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禁止用明火照明。(十)點炮前,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爆破員實行“一爆三檢”制度,放爆員最后離場,班組長清點人數,發出警告信號5秒后方可引爆。(十一)爆破后必要通過15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存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解決并確認無誤后,其她施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十二)當發現“盲炮”時,必要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解決。(十三)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依照巖性恰當加大預留貫通安全距離,屆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后導坑應設專人看守,禁止非施工作業人員通行。第七條爆破器材管理隧道工程爆破器材使用及保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并按本地公安部門規定嚴格執行。第八條爆破器材運送(一)在任何狀況下,雷管與炸藥必要放置在帶蓋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步運送;汽車運送時,雷管與炸藥必要分別裝在兩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有軌機動車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適當在同一列車上運送,如必要用同一列車運送時,裝雷管與炸藥車輛必要用三個空車廂隔開。(二)人力運送爆破器材時必要有專人護送,并應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半途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三)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營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要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她人員禁止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沿,里加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裝載不得超過二層。(四)有軌機動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只準在尾車內乘座,其她人員禁止乘車。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要放在專用帶蓋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五)在豎井內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必要事先告知卷揚機司機和井口上下聯系人員;2、除爆破工和護送人員外,其她人員不得同罐乘坐;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只準堆放一層,且不得滑動。運送其他炸藥時,裝載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2/3,并不高于1.2m;4、用罐籠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炸藥不得超過4m/s,用吊桶運送爆破器材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5、司機在操縱卷揚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振動;6、運送電雷管時應裝入絕緣箱內,切斷洞內所有電源,并檢查鋼絲繩與否帶電;7、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巷道內停放;8、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間內,禁止運送爆破器材。(六)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送機運送爆破器材。第四章洞內運送第九條各類進洞車輛必要處在完好狀態,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運送時禁止人料混載。第十條進洞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柴油機動力。第十一條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送,運裝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專車運送,并設立顯示界限紅燈。第十二條進出隧道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禁止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第十三條裝卸碴(一)人工裝碴時,應將車輛停穩并制動。漏斗裝碴時,應有聯系信號,裝滿時應發出停漏信號,并及時蓋好漏碴口。接碴時,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過。(二)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安全運轉,裝碴機上電纜或高壓膠管應有專人收放,裝碴機操作時其回轉半徑內不得有人通過。(三)卸碴時,應將車輛停穩制動,禁止人站在斗車內扒碴。第十四條運碴(一)有軌運送應遵守下列規定:1、洞內平曲線半徑不應不大于車軸距7倍;洞外不應不大于10倍;2、雙線運送時,其車輛錯車凈距應不不大于0.4m,車輛距坑壁或支撐邊沿凈距不應不大于0.2m;3、單線運送時,在一側應設寬度不不大于0.75m人行道,并在恰本地點設錯車道,其長度應能滿足最長列車運營規定;4、洞內軌道坡度宜與隧道縱坡一致,卸碴地段應設不不大于1%上坡道;5、在線路盡頭應設立擋車裝置和標志,以及足夠寬卸車平臺;6、運送線路應有專人維修、養護,線路兩側廢碴和余料應隨時清理。(二)無軌運送應遵守下列規定:1、洞內運送車速不得超過:人力車5km/h;機動車在作業地段單車10km/h,有牽引車及會車時5km/h;機動車在非作業地段單車20km/h,有牽引車時15km/h,會車時10km/h;2、車輛行駛中禁止超車;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狹窄地段應設立“緩行”標志,必要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4、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營界限處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外緣設立低壓紅色閃光燈,構成顯示界限,以防運送車輛碰撞;5、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必要開燈鳴號或有專人指揮;6、洞內車輛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時,應關閉大燈光,改用近光或小燈光;7、路面應有一定平整度,并設專人養護;8、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上坡段,并在堆碴邊沿內0.8m處設立檔木。第五章支護第十五條隧道各部(涉及豎井、斜井、橫洞及平行導洞)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以及設計文獻中規定不需支護者外,都必要依照圍巖狀況、施工辦法采用有效支護。第十六條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關于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進行檢查。在不良地段每班應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及時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狀況嚴重時,應先將施工人員撤離現場,再行加固。第十七條洞口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橫洞、平行導坑等)連接外,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支撐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筑所有竣工后方可拆除。第十八條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至開挖面距離普通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直抵工作面。第十九條不得將支撐立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立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塞緊。第二十條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孔道應設立牢固扶梯。第二十一條采用木支撐時應選用松、柏、杉等堅硬且富有彈性木材,其梁、柱梢徑不得不大于20cm,跨度不不大于4m時不得不大于25cm;其他連接桿件梢徑不得不大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不大于5cm。木支撐宜采用簡樸、直立,易于拆、立框架構造,并應保證坑道運送凈空。第二十二條鋼支護安裝時要嚴格按設計或者變更設計施工,鋼支護構件要綁扎牢固,以防整體構件或連接構件滑落傷人,損傷機械。安裝應采用縱向連接桿件將相鄰鋼支護連接牢固,防止鋼支護傾覆、扭轉、變形等事故發生。鋼支護腳部應設鎖腳錨桿,防止鋼支護下沉及水平收斂。鋼支護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并遵守起重吊裝關于規定。第二十三條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在解決管路堵塞時,噴頭應有專人看護,防止消除堵塞后,噴頭擺動傷人。注漿管噴嘴禁止對人放置。第二十四條應定期進行錨桿抗拔力實驗,防止錨桿滑脫導致事故。當發現已噴錨區段圍巖有較大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及時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應不不大于原錨桿長度1.5倍。如噴錨后發現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容許值時,宜用鋼支架支護。第二十五條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表位移不不大于容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浮現裂縫以及噴層浮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要及時告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經解決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繼續施工。第六章襯砌第二十六條依照隧道開挖設計規定及時進行襯砌或壓漿,特別是洞門建筑襯砌必要盡早施工,地質不良地段洞口必要一方面完畢。第二十七條襯砌使用腳手架、工作平臺、跳梯、梯子等應安裝牢固,不得有露頭釘子和突出尖角。接近通道一側應有足夠凈空,以保證車輛、行人安全通過。第二十八條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鋪板,應釘鋪結實。木板端頭必要搭于支點上。高于2m工作平臺四周應設立不低于1m欄桿。跳板應釘防滑條。第二十九條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所站人數及堆置建筑材料,不得超過其計算載重量。第三十條在洞內作業地段傾卸材料時,人員和車輛不得穿行。第三十一條機械轉動某些應設立防護罩,電動機必要有接地裝置,移動或修理機器及管線路時,應切斷電源、風源。第三十二條安裝、拆除模板和拱架時,作業地段應有專人監護。拆下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第三十三條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內支撐時,應隨拆隨灌。第三十四條襯砌用石料及砌塊,應采用車輛運送,裝卸車或安裝砌塊時宜使用小型機械提高。第三十五條用石料砌筑邊墻時,應間歇進行。當砌筑高度至2-3m時應暫停,4小時后方能繼續砌筑。若墻后超挖過大,回填層應逐級用干(漿)砌料填塞,以免坍塌。第三十六條壓漿機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試運營,管路聯接要完好,壓力要正常,操縱壓漿噴嘴人員應配戴護目眼鏡及膠皮手套。噴漿嘴應支撐牢固,壓漿時掌握噴嘴人員必要注意噴嘴,一旦脫落要設法躲避;拔取噴嘴必要在撤除壓力后進行;檢修和清洗應在停止運轉、切斷電路、關閉風門后進行。第三十七條采用模板臺車進行全斷面襯砌時,臺車距開挖面距離不得不大于260m,臺車下凈空應能保證運送車輛順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時,必要兩側對稱進行。臺車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臺應滿鋪底板,并設安全欄桿。拆除混凝土輸送軟管時,必要停止混凝土泵運轉。第三十八條禁止在洞內熬制瀝青。第七章豎井與斜井第三十九條豎井和斜井井口附近,應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邊修好排水溝、截水溝,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發生坍塌。豎井井口平臺應比地面至少高出0.5m,井口應有嚴密井蓋,只有當吊籠吊罐升降時才準許打開井蓋。第四十條裝配起爆藥卷應在距井口50m以外加工房內進行。起爆藥卷應由爆破工攜送下井,除起爆藥卷外不得攜帶其她炸藥。第四十一條每次爆破之后均應有專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石渣,并應修整被打碎支撐,待清修完畢后才準進行正常作業。第四十二條當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襯砌某些發既有落石、支撐發響或大量涌水時,工作面施工人員應及時沿安全梯或使用提高設備撤出井外,并及時報告關于人員進行解決。第四十三條在吊盤上作業人員工具,應妥善放在工具袋內,不得將未使用零星工具放置在附近支撐上。第四十四條在井口及井底明顯部位應設立醒目安全標志。第四十五條豎井提高(一)豎井井口應設防雨設施,接罐地點應設立牢固活動柵門,由專人負責啟閉。接罐人員應佩帶安全帶,上下井人員要服從接罐人員指揮,通向井口軌道應設阻車器。(二)施工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與物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吊桶必要沿鋼絲繩軌道升降,保證吊桶不碰撞巖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施工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某些,也不得超過40m;2、運送人員速度不得超過5m/s,無穩繩地段不得超過1m/s;運送石碴及其她材料時不得超過8m/s;無穩繩地段不得超過2m/s;運送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1m/s;3、提高鋼絲繩應與吊桶連接牢固,保證在升降時不致脫鉤;4、吊桶上方必要設立保護傘;5、乘坐人員必要系安全帶,不得在吊桶邊沿上坐立,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超過桶沿;6、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要有防止吊桶翻轉安全裝置。禁止用底開式吊桶輸送人員;7、吊桶提高到地面時,人員必要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應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后來進出,雙吊桶提高時井蓋門不得同步打開;8、裝有物料吊桶不得乘人;9、吊桶載重量應有規定,不得超載。(三)升降人員和物料罐籠應遵守下列規定:1、罐頂應設立可以打開鐵蓋或鐵門;2、罐底必要滿鋪鋼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車器連桿裝置時,必要設牢固檢查門;3、兩側用鋼板擋嚴,內裝扶手,接近罐道某些不得裝帶孔鋼板;4、進出口兩頭必要裝設罐門或罐門簾,高度不得不大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0.25m,罐簾橫桿間距不得不不大于0.2m。罐門不得向外開;5、進出裝碴車罐籠內必要裝有阻車器;6、載人罐籠凈空高度不得不大于1.8m,罐籠內每人應有0.18m27、提碴、升降人員和下放物料速度不得超過3m/s,加速度不得超過0.25m/s2,雙罐籠會車速度不得超過2m/s;8、罐籠、鋼絲繩、卷揚機各部及其連接處,必要設專人檢查,如發現鋼絲繩有損,罐道和罐耳間磨損度超過規定等,必要及時更換;9、升降人員或物料單繩提高罐籠必要設立可靠防墜器,建井期間使用無防墜器暫時罐籠升降人員時必要有安全辦法;10、罐籠升降作業時,人員不得在下方停留。(四)檢修井筒或解決事故人員,如果需要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罐籠或箕斗頂上,必要裝保護傘和欄桿;2、佩帶保險帶;3、提高罐籠速度普通為0.3m-0.5m/s,最大不得超過2m(五)每一提高裝置必要裝有從井底接罐員至井口接罐員和井口接罐員至卷揚機司機間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要同卷揚機控制回路閉鎖。只有井口接罐員發出信號后,卷揚機才干起動,除慣用信號裝置外,還必要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卷揚機司機之間,除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要裝設直通電話或傳話筒。一套提高裝置供應幾種洞室使用時,各洞室都必要設有信號裝置和閉鎖,所發出信號必要有區別。(六)井底車場信號必要經由井口接罐員發出,井底車場不得直接向卷揚機司機發信號;只有在發送緊急停車信號時才可直接向卷揚機司機發出信號。第四十六條斜井運送(一)斜井牽引運送速度不得超過3.5m/s;接近洞口與井底時不得超過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過0.5m/s2。(二)斜井垂直深度超過50m時,應配備運送人員車輛,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運送人員車輛必要有頂蓋,車輛上必要裝有可靠防墜器。當斷繩時能自動啟動,同步也能用手操縱;2、運送人員列車必要設車長跟隨,車長坐在行車前方第一輛車第一排座位上。手動防溜裝置也必要在車長座席處;3、每班運送人員前,必要檢查車輛連接裝置、保險鏈及防墜器。運送人員前,先放一次空車,檢查斜井和軌道安全狀況;4、乘人車輛不得超過定員,乘員及攜帶工具不得超過車廂。(三)斜井口必要設立擋車器,并設專人管理。擋車器必要處在關閉狀態,放車時方可打開。車輛在井內行駛或停留期間,井內禁止人員通行和作業。斜井長度超過100m時,應在井口下20m和接近井底60m左右設立第二道擋車器。(四)井口、井下及卷揚機間應有聯系信號。提高、下放與停留應各有明確色燈和音響等信號。井口應設專職信號員,負責接發車工作。卷揚機司機未得到井口信號,不得開動。運送人員車輛必要裝有向卷揚機司機發送緊急信號裝置。(五)斜井井底停車場應設避車洞。斜井底附近固定機械電器設備應設立在專用洞室內。(六)車輛連掛提高時,應有可靠連接裝置和斷繩保險器。掛鉤應加保險栓。車與車之間增長連接保險鋼絲繩,提高鋼絲繩要有地滾承托。第四十七條鋼絲繩和提高裝置(一)提高用鋼絲繩必要每天檢查一次,每隔6個月實驗一次。其安全系數規定為:升降人員安全系數必要不不大于7,升降物料安全系數必要不不大于6;其斷絲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升降物料必要不大于10%;升降人員用不得有斷絲。鋼絲繩直徑減小百分數:提高及制動鋼絲繩不大于10%,其他鋼絲繩不大于15%。超過上述規定期必要更換。(二)鋼絲繩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使用。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必要更換。(三)有接頭鋼絲繩只容許在水平坑道和30°如下斜井中運送物料使用。(四)提高裝置必要設下列保險裝置:1、防止過卷裝置。當提高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0.5m時,必要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2、防止過速裝置,當提高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要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4、當最大提高速度超過3m/s,必要安裝速度限制器,保證提高容器到達終端停止位置前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速度限制器為凸輪板時,其旋轉角不應不大于270°;5、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報警和自動斷電保護裝置;6、纏繞式提高裝置,必要設松繩保護并接入安全回路;7、使用箕斗提高時,必要采用定量控制,井口碴臺應裝設滿倉信號,碴倉裝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五)提高卷揚機必要裝設深度批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警鈴及司機不需離座即能操縱慣用閘和保險閘。慣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一套閘瓦時,操縱某些必要分開;雙滾筒提高卷揚機兩套閘瓦傳動裝置必要分開。司機不準離開工作崗位,也不能擅自調節制動閘。(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一次空車,以檢查卷揚機動作狀況,但持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七)重要提高裝置必要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必要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旁監護。第八章通風及防塵第四十八條隧道作業環境原則(一)粉塵容許濃度;每m3空氣中,具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粉塵必要在2mg如下。(二)氣不得低于20%(按體積計,下同)。(三)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四)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0mg/m3。(五)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應在5mg/m3如下。(六)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m3。(七)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mg/m3。(八)氨濃度不得超過30mg/m3。(九)隧道內氣溫不適當超過28℃。第四十九條隧道內空氣成分每月應至少取樣分析一次;風速、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一次。第五十條隧道施工時通風,應設專人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鐘供應新鮮空氣1.5-3m3第五十一條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禁止人員在風管進出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運轉時任何人員不得接近通風軟管行走和在軟管旁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第五十二條施工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鉆孔,用水炮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助于減少粉塵濃度施工工藝。第五十三條在鑿巖和裝碴工作面上應做好下列防塵工作:(一)放炮先后應進行噴霧與灑水;(二)出碴前應用水淋透渣堆和噴濕巖壁;(三)在吹入式出風口,宜放置噴霧器。第五十四條防塵用水固體質含量不應超過50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個/L。水池應保持清潔,并有沉淀或過濾設施。第九章照明、排水及防火第五十五條照明(一)隧道內照明燈光應保證亮度充分、均勻及不閃爍,應依照開挖斷面大小、施工工作面位置選用不同高度照明。(二)隧道內用電線路,應使用防潮絕緣導線,并按規定高度用磁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及其她鐵件上,不得捆扎在一起。如使用電纜應懸掛在高處,不得拖在地面上。(三)隧道內各部照明電壓為:1、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地段為12-36V;2、成洞地段為110-220V;3、手提作業燈為12-36V。(四)隧道內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要設專人負責檢修管理,檢修電路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五)潮濕及漏水隧道中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第五十六條排水(一)有地下水排出隧道,必要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依照涌水量大小,設立不不大于20%涌水量抽水機具排出。抽水機械安裝地點在導坑一側或另開偏洞安裝,并用柵欄與隧道隔離。(二)抽水設備宜采用電力機械,不得在隧道內使用內燃抽水機。抽水機械應有一定備用臺數。(三)隧道開挖中預測要穿過涌水地層時,宜采用超前鉆孔探水,查清含水層厚度、巖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涌水提供根據。(四)如發現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時,要及時令工人停止作業,迅速撤至安全地點。第五十七條防火(一)各洞、井口施工區,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送機等處均應設立有效而數量足夠消防器材,并設明顯標志,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不得挪做她用。(二)洞口20m范疇內雜草必要清除。火源應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庫房20m范疇內禁止煙火。洞內禁止明火作業與取暖。(三)洞內及各硐室不得存儲汽油、煤油、變壓器及其易燃物品。清洗風動工具應在專用硐室內,并設立外開防火門。第十章瓦斯防治第五十八條隧道施工發現瓦斯時,應加強通風,采用防范辦法,當隧道內瓦斯濃度經通風后仍超過本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期,應遵守本節各條規定。第五十九條瓦斯防治重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積存,斷絕一切也許引燃瓦斯爆炸火源。第六十條隧道內禁止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等有火焰燈火照明。任何人員進入隧道必要接受檢查,禁止將火柴、打火機及其她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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