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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17675—XXXX

目??次

前言.................................................................................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3.1基本術語........................................................................1

3.2功能安全術語....................................................................5

4技術要求............................................................................5

4.1一般要求........................................................................5

4.2掛車特別要求....................................................................6

4.3失效規定........................................................................6

4.4報警信號........................................................................7

4.5轉向系統運行狀態檢查要求........................................................7

5試驗方法............................................................................8

5.1試驗條件........................................................................8

5.2汽車試驗........................................................................8

5.3掛車試驗........................................................................9

6實施日期...........................................................................10

附錄A(規范性附錄)對裝有輔助轉向裝置(ASE)的車輛的補充規定....................12

A.1一般規定.......................................................................12

A.2特殊規定.......................................................................12

附錄B(規范性附錄)對裝有液壓轉向傳動裝置的掛車的要求...........................14

B.1一般規定.......................................................................14

B.2特別規定.......................................................................14

附錄C(規范性附錄)汽車列車轉向系統供電的特別要求...............................15

C.1一般規定.......................................................................15

C.2對牽引車的要求.................................................................15

C.3對掛車的要求...................................................................15

附錄D(規范性附錄)功能安全要求.................................................17

D.1總則...........................................................................17

D.2文檔...........................................................................17

D.3驗證和確認.....................................................................19

D.4評估報告.......................................................................19

I

GB17675—XXXX

前??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替代GB17675-1999《汽車轉向系基本要求》。

本標準與GB17675-1999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變化內容如下:

——修改了范圍(見1);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2);

——修改術語為術語和定義(見3);

——刪除了轉向盤必須左置的基本要求(1999年版第3.1條);

——增加了基本術語(見3.1);

——增加了轉向系統:轉向操縱裝置、轉向傳動裝置、轉向車輪、供能裝置、自動轉向系統等(見

3.1.1);

——增加了轉向參數:轉向操縱力、轉向時間、轉向角、轉向力、平均轉向傳動比、轉向圓、轉向

操縱輸入有效半徑等(見3.1.2);

——增加了轉向系統形式分類:汽車的主轉向裝置、隨動轉向裝置、輔助轉向裝置(ASE),掛車

的隨動轉向、鉸接轉向、自轉向、附加轉向、全動力轉向,和根據車輪布置的分類(見3.1.3);

——增加了轉向傳動形式分類:機械轉向傳動、液壓轉向傳動、電動轉向傳動、混合轉向傳動(見

3.1.4);

——增加了掛車轉向電控線路(見3.1.5);

——增加了功能安全術語和定義(見3.2);

——修改了基本要求為技術要求(見4);

——修改了汽車和掛車在其最大設計車速范圍內操縱的輕便性和安全性要求(見4.1.1);

——修改了直線行駛的基本要求(見4.1.2);

——修改了轉向操控的方向應與車輛行駛方向相一致的基本要求(見4.1.3);

——修改了轉向系統的設計、制造和裝配等的基本要求(見4.1.4);

——增加了轉向系統電氣控制應滿足電磁兼容的基本要求(見4.1.5);

——增加了向掛車供能以實現轉向而對牽引車和掛車的基本要求(見4.1.6);

——增加了對轉向傳動設計的基本要求(見4.1.7);

——修改了轉向車輪的基本要求(見4.1.8);

——修改了能源供應的基本要求(見4.1.9);

——增加了對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功能安全要求(見4.1.10);

——增加了對掛車的特別規定,包括掛車與轉向相關的性能要求(見4.2);

——增加了失效要求及性能基本要求(見4.3);

——增加了報警信號的基本要求(見4.4);

——增加了轉向系統運行狀態檢查要求(見4.5);

——修改了試驗條件為試驗方法(見5);

——修改了試驗一般要求(見5.1);

——修改了汽車試驗要求(見5.2);

II

GB17675—XXXX

——增加了掛車試驗要求(見5.3);

——增加了附錄A(規范性附錄):《對裝有輔助轉向裝置(ASE)的車輛的補充規定》;

——增加了附錄B(規范性附錄):《對裝有液壓轉向傳動裝置的掛車的規定》;

——增加了附錄C(規范性附錄):《牽引車向掛車轉向系統提供電能的特別規定》;

——增加了附錄D(規范性附錄):《功能安全要求》。

本標準技術部分與UNR79(Rev.4e)《關于批準機動車輛轉向裝置的統一規定》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

效,差異如下:

——修改了“本法規”為“本標準”;

——刪除了與CSF、ACSF、ESF除術語外相關章節;

——刪除了《認證申請》章節;

——刪除了《認證》章節;

——刪除了《生產一致性》章節;

——刪除了《對生產不一致性的處罰》章節;

——刪除了《車型的認證變更和認證擴展》章節;

——刪除了《認證試驗及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和地址》章節;

——刪除了附件1《通知書》;

——刪除了附件2《認證標識的布置示例》;

——刪除了附件3《轉向和制動系統使用同一供能裝置的汽車的制動性能要求》;

——修訂了附件4為本標準附錄A;

——修訂了附件5為本標準附錄B;

——修訂了附件6《適用于電子控制系統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為本標準附錄D《功能安全要求》;

——修訂了附件7《牽引車掛車轉向系統供電的特殊規定》為本標準附錄C;

——刪除了附件8《CSF和ACSF的測試要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汽車工程研究院。

標準起草單位:南京東華智能轉向系統有限公司、國家重型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汽車技術

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中心、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技術中心、清華大學、

江蘇大學、江蘇罡陽轉向系統有限公司、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技術中心、揚州中集通華專用車有限公司、

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理工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萬興宇、許迎光、陳春華、季學武、顏堯、周中堅、劉地、谷杰、郁金龍、耿

國慶、傅培根、王春宏、王良模、農蕃榛、鄔世鋒、朱春慶、朱德江、許慶衛。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7675-1999

III

GB17675—XXXX

汽車轉向系基本要求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轉向系統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GB/T15089規定的M類、N類車輛和O類掛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車輛:

——采用氣壓傳動轉向系統的車輛;

——第3.1.1.5條定義的帶自動轉向系統的車輛。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4660道路車輛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373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GB/T3730.2道路車輛質量詞匯和代碼

GB/T3730.3汽車和掛車的術語及其定義車輛尺寸

GB/T5053.3道路車輛牽引車與掛車之間電連接器定義、試驗方法和要求

GB/T5563橡膠和塑料軟管和軟管組件靜液壓試驗方法

GB/T7939液壓軟管總成試驗方法

GB/T9574橡膠和塑料軟管和軟管組件試驗壓力和爆破壓力對設計工作壓力的比率

GB/T15089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20716.1道路車輛牽引車和掛車之間的電連接器第1部分:24V標稱電壓車輛的制動系統和

行走系的連接

GB/T20718道路車輛牽引車和掛車之間的電連接器12V13芯型

GB/T26778-2011汽車列車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4590-2017道路車輛功能安全

GB/T35360汽車轉向系統術語和定義

ISO2575:2000Roadvehicles-Symbolsforcontrols,indicatorsandtell-tales

3術語和定義

GB/T3730.1、GB/T3730.2、GB/T3730.3、GB/T15089、GB/T34590、GB/T35360中界定的以及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基本術語

3.1.1轉向系統steeringsystem

1

GB17675—XXXX

用于改變或保持車輛行駛方向的系統。包括轉向操縱裝置、轉向傳動裝置、轉向車輪和供能裝置(如

果有)。

3.1.1.1轉向操縱裝置steeringcontrolequipment

轉向系統中操縱轉向工作的裝置,包括通過機械、液壓或電動方式,將轉向操縱力轉換成轉向力的

所有零部件。無論轉向力是全部還是部分由駕駛員提供,有或沒有駕駛員直接干預,都可以被操作。

3.1.1.2轉向傳動裝置steeringtransmission

包括從轉向操縱到轉向車輪之間構成功能性連接的所有零部件,由兩類獨立功能組成:信號傳輸及

能量傳輸,按照信號和/或能量傳輸方式,可以分為機械式、液壓式和電動式及其各種組合形式。

3.1.1.2.1信號傳輸controltransmission

在傳送控制信號指令以控制轉向裝置動作過程中的所有零部件。

3.1.1.2.2能量傳輸energytransmission

在傳遞能量至轉向車輪以控制/調節轉向功能過程中的所有零部件。

3.1.1.3轉向車輪steeredwheels

其運動方向相對于汽車縱軸線能夠直接或間接改變,從而控制汽車行駛方向的車輪(轉向車輪包含

車輪繞其旋轉以確定車輛運動方向的輪軸)。

3.1.1.4供能裝置energysupply

轉向系統中提供能量、控制能量分配及儲存能量的部件,如貯存罐及管路等,但不包含發動機(如

果是為了第4.3.2條的目的除外)以及發動機對動力源的驅動。

3.1.1.4.1動力源energysource

按所需形式提供能量的部件。

3.1.1.4.2儲能器energyreservoir

供能裝置中儲存能量的部件,如可加壓的液壓蓄能器或車輛蓄電池。

3.1.1.4.3貯存罐storagereservoir

存儲工作介質的部件,其內部壓力為常壓,例如轉向油罐。

3.1.1.5自動轉向系統autonomoussteeringsystem

車輛集成復合電子控制系統,通過對車外信號的接收和傳遞的響應,使車輛沿著確定的或修正的路

徑行駛。駕駛員不必對車輛有主導控制權。

3.1.2轉向參數steeringparameters

3.1.2.1轉向操縱力steeringcontrolforces

為了車輛轉向而作用在轉向操縱機構上的力。

3.1.2.2轉向時間steeringtime

2

GB17675—XXXX

從轉向操縱機構開始動作到轉向車輪達到特定轉向角所需的時間。

3.1.2.3轉向角steeringangle

轉向過程中車輪縱向中心對稱平面與地面交線和車輛縱軸線在地面的投影所形成的交角變化量。

3.1.2.4轉向力steeringforces

經由轉向傳動裝置傳輸的用以驅動轉向車輪轉動的所有的力。

3.1.2.5平均轉向傳動比meansteeringratio

轉向盤從一側極限位置到另一側極限位置時所轉過的角度,與轉向車輪轉過的平均轉角之間的比

值。

3.1.2.6轉向圓turningcircle

當車輛在一個圓內行駛時,車輛上所有點(不包括外間接視野裝置和前轉向信號燈)在地平面上的

投影的最大的圓。

3.1.2.7轉向操縱輸入有效半徑nominalradiusofsteeringcontrol

在操縱轉向盤時從轉向盤旋轉中心到轉向盤輪緣的最小尺寸。如果采用其它操縱形式,指從旋轉中

心到轉向操縱力輸入點的距離,如果存在多個這樣的點,應取用力最大的點。

3.1.3轉向系統形式typesofsteeringSystem

依據轉向力產生方式的不同,轉向系統主要分類如下:

3.1.3.1汽車

3.1.3.1.1主轉向裝置mainsteeringequipment

確定車輛行駛方向的主要轉向裝置??砂ǎ?/p>

——人力轉向manualsteeringequipment轉向力僅來源于駕駛員提供的轉向操縱力的裝置。

——助力轉向powerassistedsteeringequipment轉向力來源于駕駛員操縱力及一個或多個供

能裝置。當助力轉向完好時,轉向力由助力系統的一個或多個供能裝置提供,但是當助力轉向

系統出現故障后,駕駛員仍可以用手動完成轉向動作。

——全動力轉向full-powersteeringequipment轉向力完全由一個或多個供能裝置提供。

3.1.3.1.2隨動轉向裝置self-trackingsteeringequipment

僅當車輪受到來自地面的作用力和/或力矩時才改變某個或多個非轉向車輪轉向角的系統。

3.1.3.1.3輔助轉向裝置auxiliarysteeringequipment;ASE

M和N類車輛上,除了主轉向裝置提供的轉向角外,為調整車輛轉向品質而附加的另一裝置,可以使

轉向車輪和/或其它車軸上的車輪(前和/或后)調節相同或相反的轉向角。

3.1.3.2掛車

3.1.3.2.1掛車隨動轉向裝置trailersself-trackingsteeringequipment

僅當掛車車輪受到來自地面的作用力和/或力矩時才改變某個或多個車輪轉向角的系統。

3

GB17675—XXXX

3.1.3.2.2鉸接轉向articulatedsteering

通過改變牽引車行駛方向而產生轉向力的裝置,并且掛車轉向車輪的轉向運動僅取決于牽引車和掛

車縱軸線之間的相對角度。

3.1.3.2.3自轉向self-steering

牽引車與掛車轉向車輪硬連接,通過牽引車運動而使牽引車縱軸線與掛車副車架縱向軸線夾角產生

相對變化,從而產生轉向力的裝置。

3.1.3.2.4附加轉向裝置additionalsteeringequipment

獨立于牽引車主轉向系統,根據不同的操縱目的,選擇性地對掛車一個或多個車軸的轉向角進行調

節的裝置。

3.1.3.2.5全動力轉向裝置full-powersteeringequipment

轉向力完全由一個或多個供能機構提供助力的裝置。

3.1.3.3轉向車輪布置形式arrangementofthesteeredwheels

依據具有轉向功能的車輪的不同布置形式,轉向系統主要分類如下:

3.1.3.3.1前輪轉向front-wheelsteeringequipment

車輛控制所有車前軸車輪向同一方向轉動。

3.1.3.3.2后輪轉向rear-wheelsteeringequipment

車輛控制所有后軸車輪向同一方向轉動。

3.1.3.3.3多輪轉向multi-wheelsteeringequipment

車輛控制兩軸及以上的一對或多對車輪轉向。

3.1.4轉向傳動形式typesofsteeringtransmission

依據轉向力的傳動方式的不同,轉向傳動主要分類如下:

3.1.4.1機械轉向傳動purelymechanicalsteeringtransmission

轉向力完全由機械機構傳遞。

3.1.4.2液壓轉向傳動purelyhydraulicsteeringtransmission

轉向力至少在某一傳遞環節中完全由液壓傳遞。

3.1.4.3電動轉向傳動purelyelectricsteeringtransmission

轉向力至少在某一傳遞環節中完全由電動傳遞。

3.1.4.4混合轉向傳動hybridsteeringtransmission

部分轉向力由上述某一種方式傳遞,而另一部分則由另一種方式傳遞。但如果用于傳動的機械部分

僅為了提供駕駛員路感,而其傳遞的轉向力對整個系統可以忽略,應視其為純液壓或純電動轉向。

4

GB17675—XXXX

3.1.5掛車轉向電控線路trailerssteeringelectriccontrolline

用于掛車轉向控制功能的電氣連接部分。包括用于掛車控制的數據通訊電纜及用于電能供應的導

線、連接器。

3.2功能安全術語

3.2.1功能安全概念functionalsafetyconcept

為實現安全目標所需的功能安全要求及相關信息,例如:為確保系統完整性及在故障和非故障模式

下安全運行所實施的安全措施。

3.2.2電子控制系統electronicControlSystem

通過電子數據處理方式協同實現車輛控制功能的一系列單元的組合。該系統通常通過軟件控制,由

傳感器、控制器和執行器等獨立的功能組件構成,并通過傳輸鏈相連接。該系統可包括機械、電子-氣

壓、電子-液壓單元。

3.2.3傳輸鏈transmissionlinks

為了傳輸信號、運行數據或能量供給而用于連接內部單元的方式,通常是電子的,也可以是機械、

氣動或者液壓的。

3.2.4安全策略safetystrategy

確保系統功能在特定環境、運行條件(如路面狀況、車輛狀態、交通參與者、天氣條件等)下安全

運行的策略。

3.2.5安全目標safetygoal

由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得出的最高層面的安全要求。

3.2.6安全度量safetymetric

為符合安全目標而給定的具體技術參數的量化值。

3.2.7安全措施safetymeasure

活動或技術解決方案,用以避免或控制系統性失效、探測隨機硬件失效,控制隨機硬件失效或減輕

它們的有害影響。

3.2.8誤用misuse

以超出系統制造商預期的方式使用系統,且系統在這種使用方式下存在功能不充分。

3.2.9可控性controllability

通過所涉及人員的及時反應,也可能通過外部措施的支持,避免特定的傷害或損傷的能力。

4技術要求

4.1一般要求

5

GB17675—XXXX

4.1.1轉向系統應確保車輛在其最大設計車速范圍內轉向操縱的輕便性和安全性。汽車應滿足第5.2

條的要求;當按照第5.2條所要求的方法進行試驗時,在轉向系統完好的前提下,汽車應具有自動回正

能力,如果車上安裝了汽車輔助轉向裝置,還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掛車應滿足第5.3的要求,采用液

壓轉向傳動的掛車,還應滿足附錄B的要求。

4.1.2當駕駛員無轉向行為和轉向系統內無異常振動時,車輛在最大設計車速內應能夠沿著道路直線

行駛。

4.1.3汽車轉向操縱的方向應與其行駛方向相一致,且轉向角應與轉向操縱裝置的偏轉連續對應。該

要求不適用于帶ASE的系統。

此要求不適用于處于靜止或車速不高于15km/h的行駛以及裝備全動力轉向系統但系統未啟動的車

輛。

4.1.4轉向系統的設計、制造和裝配應確保車輛能夠承受正常使用狀態下的載荷。轉向傳動裝置的任

何部件在轉至最大轉向角范圍內不應發生相互干涉。轉向系統不得同時出現一處以上的故障,同一轉向

機構的兩個轉向車軸出現的故障,應視為一處故障。

4.1.5與轉向相關的車輛電氣控制系統不得因電磁干擾而影響轉向功能;并應滿足GB34660中的技術

要求。

4.1.6向掛車轉向系統提供電能的汽車和利用汽車的電能實施轉向的掛車,應滿足附錄C的相關要求。

4.1.7轉向傳動系統中的可調節部件應能鎖止。為適應不同車輛功能(如半掛列車)而需要斷開轉向

傳動時,系統應設有鎖止機構,保證零部件的正確定位連接;如果采用自動鎖止,則應設置額外的手動

鎖止機構。

4.1.8汽車的轉向車輪不應僅是后車輪,此要求不適用于半掛車。

4.1.9轉向系統可以和其它系統共用同一能源供應。但如果任何與轉向系統共享相同能源的系統發生

故障,轉向系統仍應滿足第4.3條中故障時的相關轉向功能。

4.1.10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功能安全要求應按照GB/T34590-2017《道路車輛功能安全》制定,并

滿足附錄D要求。

4.2掛車特別要求

4.2.1當汽車列車向前直行,掛車應與汽車行駛方向一致,應滿足GB/T26778-2011中第4.3條的汽

車列車直線行駛穩定性技術要求。如掛車無法自動保持直線行駛,應配備相應的調節裝置。

4.2.2對于具有多個轉向車軸的牽引桿掛車和半掛車以及至少有一個轉向車軸的中置軸掛車,應符合

第5.3條的規定。對于裝有隨動轉向裝置的掛車,在所有載荷條件下,非轉向或自轉向車軸與隨動轉向

車軸之間的軸荷比至少應大于1,如非轉向或自轉向車軸與隨動轉向車軸的軸荷比大于或等于1.6,則

不必進行第5.3條的試驗。

4.3失效規定

4.3.1一般規定

4.3.1.1轉向車輪、轉向操縱及轉向傳動機構的所有機械部件,應不易損壞,且易于維護、安全特性

不低于安裝于車輛上的其它關鍵部件(如制動系統)。如果這些部件出現故障會使車輛失控,則這些部

件應為金屬或具有同等特性材質制成,且在轉向系統正常工作時不得出現顯著變形。

4.3.1.2車輛即使出現轉向系統故障也應滿足第4.1.2、4.1.3、5.2.1條款要求。

6

GB17675—XXXX

4.3.1.3除機械傳動機構外的任何傳動失效,應如第4.4條的規定提示駕駛員。當出現故障時,允許

平均轉向傳動比出現變化,但不允許轉向操縱力超出第5.2.4.2條中表2所規定的值。

4.3.1.4對于掛車,在轉向系統出現故障時仍應符合第4.2.2及5.3.4條的要求。

4.3.2助力轉向系統

發動機熄火或除第4.3.1.1條中所列部件外的一個傳動零件出現故障時,轉向角不能發生突變,只

要車速能超過10km/h,則應滿足第5.2.5條的要求。

4.3.3全動力轉向

4.3.3.1車輛在出現第4.4.2中a)條所警示的主轉向系統故障時,在故障未排除前車輛不能以大于

10km/h的車速行駛。

4.3.3.2操作傳動裝置轉向時,如出現除第4.1.4條所列的故障,車輛仍能符合第5.2、5.3條中轉向

系統完好時的性能要求。

4.3.3.3如果動力源出現故障,在儲能水平符合第4.3.3.5條要求、車速10km/h、回轉半徑20m條件

下,應至少能完成24次8字回轉操作。期間轉向操縱力應符合第5.2.5條要求。

4.3.3.4如果能量傳輸內部出現故障,除第4.3.1.1條中所列部件外,轉向角不能發生明顯變化。對

于有故障的系統,在儲能水平符合第4.3.3.5條要求前提下,只要車輛能以10km/h的車速行駛,應按

該車速至少進行25次8字回轉,每次回轉半徑20m,完成后轉向操縱力應仍能符合第5.2.5條的要求。

4.3.3.5對于第4.3.3.3及4.3.3.4條中所述試驗的儲能水平,應是駕駛員收到儲能不足警示時的儲

能參數。

對于符合附錄D要求的復合電子控制系統,該儲能水平應是最惡劣情況,并應考慮溫度和老化對電

池性能的影響。

4.4報警信號

4.4.1一般規定

4.4.1.1車輛應明確地給駕駛員警示任何有損轉向功能的非機械性故障。盡管有第4.1.2條要求,轉

向系統的異常振動可以作為系統故障的附加提示信號。對于車輛轉向操縱力的突然增大,也應視為報警

信號;至于掛車允許使用機械報警裝置。

4.4.1.2視覺報警信號應工作可靠,即使在白天也應可見、且容易為駕駛員所識別;報警裝置部件的

故障不應影響轉向系統性能。

4.4.1.3聽覺報警信號應是駕駛員容易識別的、連續或間歇的聲音信號或語音信息。報警語音信息應

包括中文語音。

4.4.1.4轉向系統和其它系統共用同一動力源時,因儲能器儲能水平下降或貯存罐內介質減少而導致

轉向操縱力增大時,系統應向駕駛員提供聽覺或視覺報警;該報警信號也可用于警示制動系統能源缺失

的故障。

4.4.2帶有全動力轉向的車輛出現轉向故障時應能發出下列報警信號:

a)紅色類報警信號:指汽車主轉向系統出現第4.3.1.3條所定義的故障。

b)黃色類報警信號:表示不用紅色報警信號提示的轉向系統電氣自檢缺陷。

c)如報警信號用符號表示,則應符合ISO2575:2000中定義的符號J04(ISO/IEC注冊號ISO

7000-2441)。

7

GB17675—XXXX

d)車輛的轉向報警信號應具有自檢功能,且故障出現后不能因斷電、重新啟動而自動清除,即:

在轉向故障未被消除前,上述報警信號應儲存并在車輛(和轉向系統)的電氣設備被導通時保

持點亮狀態。

4.4.3在掛車附加轉向裝置處于工作狀態和/或該系統所產生的轉向角沒有回到正常位置的情況下,轉

向系統應向駕駛員發出警示信號。

4.5轉向系統運行狀態檢查要求

應定期檢查轉向系統運行狀態,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直線行駛、報警裝置有效性、部件變形或干涉

情況、轉向盤自由行程、油液量、電路連接。

5試驗方法

5.1試驗條件

5.1.1試驗應在水平且附著力良好的路面上進行。

5.1.2試驗過程中,車輛總質量和轉向車軸軸荷應為設計的最大值。如果車軸配置有ASE,則裝備ASE

的車軸應加載至其最大允許軸荷,再進行一次試驗。

5.1.3試驗前,在車輛靜止的狀態下,輪胎應充氣至5.1.2要求軸荷下相對應的規定壓力。

5.1.4對任何全部或部分使用電能的系統,所有性能試驗均應在共享同一供能裝置的所有基本系統或

系統組件的實際或模擬電力負荷條件下進行。基本系統應至少包括照明、擋風玻璃雨刮、發動機管理和

制動系統。

5.2汽車試驗

5.2.1在下述車速下,汽車沿切線方向離開半徑50m圓周時轉向系統不能有異常振動:

——M1類車輛:50km/h;

——M2、M3、N1、N2和N3類車輛:40km/h,當設計最高車速低于40km/h時以設計最高車速為準。

本標準所列的圓周運動均指轉向圓。

5.2.2當車輛轉向車輪轉到約最大轉向角的一半,且車速不高于10km/h時,放開轉向操縱輸入,車輛

應維持在原來的轉向半徑軌跡上或轉向半徑變大。

5.2.3在對轉向操縱力測試的過程中,維持時間短于0.2s的轉向操縱力忽略不計。

5.2.4汽車轉向系統完好時轉向操縱力的測量

5.2.4.1汽車以10km/h的車速從直線行駛進入轉向行駛狀態。應對轉向盤在轉向操縱輸入有效半徑

上的轉向操縱力進行測試。在表1所示轉向時間內,施加轉向操縱力,汽車在轉向半徑達到表1所示的

轉向圓內,記錄轉向操縱力輸入。轉向操縱力測量應該左右各做一次。

5.2.4.2不同車型的轉向時間和轉向操縱力如表1。對于M3和N3類車輛轉向半徑超過12m時,轉向車

輪應在最大轉向角位置。

表1轉向系統完好時轉向操縱力要求

車輛類別轉向操縱力(N)轉向時間(s)轉向半徑(m)

M1≤150≤412

M2≤150≤412

8

GB17675—XXXX

M3≤200≤412

N1≤200≤412

N2≤250≤412

N3≤200≤412

5.2.5汽車轉向系統出現故障時的轉向操縱力測量

5.2.5.1測試轉向過程中的最大轉向操縱力、轉向時間、轉向半徑,對于帶助力的轉向系統,至少應

包括助力失效時轉向操縱力測量;對于無助力的轉向系統,制造商應提供轉向系統失效模式。對出現故

障的轉向系統重復第5.2.4條的試驗過程。

測試轉向過程中的最大轉向操縱力、轉向時間、轉向半徑要求如表2所示。

5.2.5.2轉向系統出現故障時的轉向時間和轉向操縱力的最低要求如表2。對于M3和N3類車輛,除汽

車隨動轉向裝置外的雙轉向軸或多轉向軸非鉸接式車輛為500N。

表2轉向系統出現故障后轉向操縱力要求

車輛類別轉向操縱力(N)轉向時間(s)轉向半徑(m)

M1≤300≤420

M2≤300≤420

M3≤450≤620

N1≤300≤420

N2≤400≤420

N3≤450≤620

5.3掛車試驗

5.3.1牽引車在水平路面上以80km/h直線行駛(當最高車速低于80km/h時按其產品設計的最高車速)

直線行駛時,掛車不應有大的方向偏差(轉向系統造成的)或轉向系統內異常振動。

5.3.2汽車列車以25(±1)km/h和5km/h的勻速沿25m的半徑轉向圓進行穩態轉向,分別測量

掛車最后面的外邊緣所劃過的軌跡圓半徑,兩者差值應不大于0.7m。

5.3.3當汽車列車以25km/h的速度駛離25m半徑的轉向圓時,汽車(牽引車)沿駛離起點為切點的切

線40米的范圍內(掛車尾端計),掛車的任何部位在地面的投影都不得超出半徑25m轉向圓的切線0.5m。

繼續直線加速行駛,掛車應滿足第5.3.1條的規定。此測試過程應考慮掛車寬于汽車(牽引車)的情況。

5.3.4轉向系統完好的汽車列車,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繞一個恒定的半徑行駛(R=0.67×汽車列

車長度,但不小于12.5m),測量汽車列車行駛所掃過的地面圓環寬度。

當掛車轉向系統存在故障,如果測得其掃過的圓環寬度>8.3m,則其與轉向系統完好時所測得的對

應值相比的增幅不得超過15%,且其掃過的圓環的外半徑不得增大。

5.3.5第5.3.2、5.3.3、和5.3.4條中規定的試驗,被測車輛應左右轉向各做一次。

6實施日期

對于新申請型式批準的車型,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對于已獲得型式批準的車型,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9

GB17675—XXXX

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對裝有輔助轉向裝置(ASE)的車輛的補充規定

A.1一般規定

配備輔助轉向裝置的車輛除應符合本標準正文要求外還應符合本附錄規定。

A.2特殊規定

A.2.1傳動裝置

A.2.1.1機械轉向傳動裝置

機械轉向傳動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第4.3.1.1條的要求。

A.2.1.2液壓轉向傳動裝置

液壓傳動裝置應防止其壓力超過最高許用壓力。

A.2.1.3電動轉向傳動裝置

電動轉向傳動裝置不允許過載。

A.2.1.4組合傳動裝置

一個由機械、液力和電動等組成的組合傳動裝置應分別符合上述第A.2.1.1、A.2.1.2和A.2.1.3

條的規定。

A.2.2出現故障后的試驗要求

A.2.2.1ASE的任何部件(本標準第4.3.1.1條中規定的不易出現故障的部件除外)出現失效或故障,

不應導致車輛行駛狀態的突然和明顯的變化,且本標準第5.2條款的要求仍應得到滿足。此外,應通過

以下試驗來驗證駕駛員無須通過非正常的轉向干預即可操縱車輛行駛方向。

A.2.2.2轉向圓試驗

車輛應以表A.1所示的速度“V”(km/h)駛入半徑為R(m)的試驗環道,并在達到規定的試驗車

速后觸發故障模式。被測車輛的試驗應左右轉向各做一次。

表A.1轉向圓試驗半徑和車速要求

車輛類別V(km/h)a、bR(m)c

M1和N180100

M2和N2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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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675—XXXX

M3和N34550

a如果在特定車速下ASE輔助轉向功能處于被機械鎖定狀態,試驗速度可調整至ASE輔助轉向功能處于工作狀態的最高速

度減去5km/h。

b如車輛參數特性會導致側翻風險,可采用產品設計提供的由整車模擬數據證明的最高安全試驗速度進行試驗。

c如試驗場地無法滿足轉向圓半徑要求,可在保持側向加速度不變的前提下,變更轉向圓半徑(最大偏差±25%)及試

驗車速等試驗條件。

A.2.2.3瞬態試驗

車輛制造商向檢測機構提供車輛出現故障時所做瞬態試驗的測試方法以及測試結果,檢測機構依據

制造商提供的測試方法予以確認。

A.2.3除了第4.3.1.1條描述的ASE輔助轉向裝置中不易發生故障的零件外,ASE輔助轉向裝置的下述故

障應該向駕駛員發出明晰的報警信號。

A.2.3.1ASE輔助轉向裝置供能裝置故障。

A.2.3.2與ASE輔助轉向裝置相關的電氣控制外圍線路(如有的話)斷路。

11

GB17675—XXXX

BB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對裝有液壓轉向傳動裝置的掛車的要求

B.1一般規定

裝有液壓轉向傳動裝置的掛車,除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本附錄要求。

B.2特別規定

B.2.1液壓管路和軟管總成的性能

液壓傳動裝置的液壓管路能承受的壓力應至少為車輛制造商指定的正常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軟管

總成應符合如下標準的規定:

--GB/T5563《橡膠和塑料軟管及軟管組件液壓靜力試驗方法》

--GB/T7939《液壓軟管總成試驗方法》

--GB/T9574《橡膠和塑料軟管和軟管組件試驗壓力和爆破壓力對設計工作壓力的比率》

B.2.2在需要供能裝置提供動力的系統內

汽車向掛車提供能源時,掛車接收能源裝置應該有超過液壓系統工作壓力時起作用的限壓閥。

B.2.3掛車搭載的轉向傳動系統的保護

轉向傳動部分應該有能在正常最高工作壓力的1.1~2.2倍之間起作用的限壓閥。限壓閥的工作壓力

應與安裝在掛車上的轉向系統的工作特性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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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675—XXXX

CC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汽車列車轉向系統供電的特別要求

C.1一般規定

本附錄適用于由汽車列車中牽引車向掛車轉向系統提供電能的牽引車及掛車。如果掛車轉向系統利

用液壓傳動來操縱轉向,還應滿足附錄B的要求。

C.2對牽引車的要求

C.2.1供電

C.2.1.1牽引車在正常行駛時,應具備向掛車提供如C.2.3.2中所定義的供電電流的能力。

C.2.1.2駕駛員操作手冊應說明可用于向掛車轉向系統提供的電能的信息,且當掛車上標注其所需電

流超過牽引車可供電流時,不得連接電氣接口。

C.2.1.3符合C.2.3中定義的連接器所提供的電能應用于掛車轉向系統的供電。但任何時候C.3.1.3中

的規定均適用。

C.2.2電氣系統防護

在向掛車轉向系統供電時牽引車電氣系統應能防止牽引車過載或短路。

C.2.3接線及連接器

C.2.3.1用于提供掛車電能的電纜應具有與滿足C.2.3.2中所定義的最大連續電流相適應的導體橫截

面積。

C.2.3.2牽引車的設計應明確連接器最大許用電流。

——引腳應具有與最大連續電流相適應的載流能力。

——連接器的電安全和環境防護性能應滿足GB/T5053.3的要求。

——連接器不得與其它系統的電連接器互換。

C.2.4標識

C.2.4.1牽引車上應標注C.2.3.2中所述掛車最大許用電流。

C.2.4.2標識應在連接時易見并能永久保持。

C.3對掛車的要求

C.3.1供電

C.3.1.1掛車的設計應明確掛車轉向系統正常工作時所需最大電流。

C.3.1.2額定工作電壓應與牽引車相匹配。

C.3.1.3從牽引車輛獲得的電能僅用于:

——掛車轉向系統。

13

GB17675—XXXX

——同時用于對掛車轉向系統和輔助系統供電,但轉向系統具有優先權。

C.3.2電氣系統防護

掛車轉向系統和使用掛車供電系統的輔助系統均應具備防過載功能。

C.3.3接線和連接器

C.3.3.1用于向掛車轉向系統提供電能的電纜,應具備與掛車上轉向系統所需電流要求相適應的導線

截面積。

C.3.3.2掛車用于連接到牽引車的連接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引腳應具有與最大連續電流相適應的載流能力;

——連接器的環境防護功能應滿足附錄D的D.2中文檔所提出的要求;

——連接器不得與當前在牽引車上使用的現有電連接器(即GB/T20716.1/ISO7638,GB/T

20718/ISO12098等)互換。

C.3.4標識

裝有用于向掛車轉向系統提供電能的連接器的掛車,應標注以下信息:

——掛車應標注C.3.1中所定義的掛車轉向系統的最大使用電流要求;

——掛車轉向系統的功能,包括當連接器連接和斷開時對掛車機動性的影響;

標記應為不可擦除的形式,并應確保在C.3.3.2中所述的電氣連接器連接后標識可見。

C.3.5故障警告

駕駛員應能直觀感知轉向系統電氣控制傳輸故障。

C.3.6轉向系統故障模擬驗證

C.3.6.1掛車轉向系統應符合本標準中相關性能、功能要求。

C.3.6.2故障模式

C.3.6.2.1在穩態條件下:

如果掛車聯接到不具有向掛車轉向系統供電的牽引車,或者掛車轉向系統的電力供應中斷、或者電

控線路傳輸發生故障,掛車轉向控制系統應滿足本標準4.2.1中完好系統的所有相關要求。

C.3.6.2.2瞬態條件下

在轉向系統有電控線路傳輸故障時,應對車輛瞬態性能進行評估,以確保在故障后的過渡期間保持

車輛的穩定性,并用以下方式進行評估:

——適用于本標準第5.3.1條規定的試驗規范和要求*。

——適用于本標準第5.3.3條規定的試驗規范及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提供瞬態試驗的試驗結果。

14

GB17675—XXXX

DD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功能安全要求

D.1總則

車輛安全相關電子電氣系統發生功能異常時,將會導致潛在的危害事件(例如,車輛正常行駛過程

中,發生非預期的自主轉向,導致車輛碰撞)。GB/T34590-2017《道路車輛功能安全》闡明了車輛安

全相關電子電氣系統在安全生命周期內應滿足的功能安全要求,以避免或降低因系統發生故障所導致的

風險。

本附錄規定了轉向電子控制系統在功能安全方面的文檔、安全策略及驗證確認的要求。

本附錄不針對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標稱性能,也不作為轉向電子控制系統功能安全開發的具體指

導,而是規定設計過程中應遵循的方法和系統驗證確認時應具備的信息,以證明系統在正常運行和故障

狀態下均能實現功能概念和功能安全概念,并滿足本標準規定的、所有適用的性能要求。

D.2文檔

D.2.1要求

應具有相應的文檔以說明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功能概念、為實現安全目標而制定的功能安全概念、

安全策略、開發過程和方法,以證明系統:

——通過設計保證系統在非故障和故障狀態下均能實現功能概念和功能安全概念。

——在非故障和故障狀態下滿足本標準規定的性能要求。

——開發過程和方法是適用的。

D.2.2轉向電子控制系統描述

D.2.2.1應描述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功能概念,即目的和功能描述清單。

D.2.2.2應定義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范圍,明確子系統和要素,并識別與其存在交互關系的外部系統

或要素。

D.2.2.3應定義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運行條件和約束限制,針對相應的系統功能,說明有效工作范圍

的界限。

D.2.3系統布局及原理圖

D.2.3.1系統組件清單

應提供組件清單,該清單應包含系統的所有組件單元,同時也應列明為實現相關控制功能所需的車

輛其它系統。

應基于這些組件單元提供系統布局及原理圖,該圖應能夠清晰地展示組件分布和相互連接。

D.2.3.2單元功能

應概述系統各單元的功能,并展示該單元與其它單元或車輛其它系統間的信號連接。可使用帶標記

的框圖或其它示意圖,也可借助圖表說明。

15

GB17675—XXXX

D.2.3.3相互連接

用電路圖、管路圖和布置簡圖分別說明電子傳輸鏈、液壓傳輸鏈和機械連接裝置在系統內部的相互

連接。

D.2.3.4信號流、運行數據和優先順序

單元間的傳輸鏈與信號、運行數據應有明確的對應關系。

如優先順序影響本標準所述性能或安全,應確定多元數據通道內的信號、運行數據的優先順序。

D.2.3.5單元的識別

應能清晰明確地識別每個單元(例如,對硬件的標識、對軟件內容的標識或軟件輸出)并提供相應

的說明。

內部集成了多個功能的單元或單個處理器,在框圖里多次出現時,為清晰和便于解釋,僅用一個硬

件識別標志。應利用識別標志確認所提供的裝置與相應的文檔一致。

識別標志應明確硬件和軟件的版本,如版本變化引起本標準所述功能的改變,應對識別標志作相應

地改變。

D.2.4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

應對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的功能性故障進行分析,并歸類。

應根據車輛目標使用場景及目標用戶,分析潛在危害,并定義相應的汽車安全完整性等級(ASIL),

參見GB/T34590-2017。

應針對潛在危害,定義安全目標,并進行歸類。

D.2.5功能安全概念

D.2.5.1應確保為實現安全目標而選擇的安全策略不會在故障條件、非故障條件(例如:功能局限、

合理可預見的誤用條件)下影響車輛的安全運行。轉向電子控制系統相關危害的功能安全要求應至少包

含表1中所列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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