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物權的保護方法_第1頁
論物權的保護方法_第2頁
論物權的保護方法_第3頁
論物權的保護方法_第4頁
論物權的保護方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論物權的保護方法摘要:首先了解物權的概念,物權是權利人對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的民法保護不僅涉及物權的安全,還決定了民法責任體系的構架。物權保護有不同方式,即侵權請求權方式、物上請求權方式和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方式。在這三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適合我國國情的方式,建議我國采納該范式。物權保全請求權具有適宜保護絕對權利的特點,我國絕對權保護可準此建立。

關鍵詞: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絕對權;物權保護

物權的民法保護范式有三種可能,即侵權請求權方式、物上請求權方式和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方式。我國立法采取哪種方式較為科學,不僅關系到物權之安全,同時還影響民事責任體系的構架。筆者希望通過對該重大理論的探討,有助于我國立法更明確的選擇理想的保護范式。

一、侵權請求權方式

侵權請求權保護方式,是指用侵權請求權代替物權請求權,物權保護與其它絕對民事權利一樣,適用侵權請求權救濟。在我國,這種方式不但得到了現行立法的確認[1](78),而且學者中也不乏支持者。如有學者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不應規定物上請求權,而應以侵權責任形式對物權加以保護。因為民法通則已經將返還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為民事責任形式規定,而在民法典中繼續作為民事責任形式規定,不僅可以使民法典體系達到和諧一致,而且在實踐上也有優越性。[2]還有學者認為,民法的物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有統一的趨勢及合理性。應當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將物上請求權納入侵權請求權體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學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3]

事實上,物上請求權為侵權請求權所取代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根本區別之所在。自從普通法有了侵權行為法,移物行為的侵權請求權就取代了所有者返還請求權。盡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陸法系似乎有將傳統屬于物上請求權保護的領地讓與侵權請求權的苗頭。如不可量物侵害傳統上為物權法所調整(如德國民法第906條與第1004條),但在現代社會,若將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國,這個問題交由近鄰妨害侵權請求權解決。而在德國,有學者主張將不可量物侵害作為一般人格權侵害加以構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經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鄰人,受害者所受的損害不僅僅表現為其物權的損害,在精神感官、行為自由和感情領域也帶來相應的損害。[4]不過,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與擴大雖造成了侵權請求權將取代物權請求權的假象,但大陸法對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濟依然在物權請求權的框架內進行。如德國依然是通過第906條與1004條加以規范。同時德國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決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損害賠償問題:即在侵權行為法之外發展起來一個損害賠償請求權,它與嚴格責任非常接近。這種解決方式為荷蘭、意大利和瑞士等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所接受。我國立法秉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將物上請求權歸入侵權請求權無疑是打破大陸法系物權與債權的二元財產法結構,否定物權的優先效力,與大陸法系的民法體系格格不入。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請求權的存在是區分物權與債權的基礎與表現。大陸法系傳統理論認為,物權效力優先于債權,而物上請求權既是這種區分的基礎,也是這種區分的結果。如在破產程序中,所有人對其物享有取回權,這種取回權的依據就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若否認物上請求權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則物權的優先效力便不復存在,物權與債權的界限也會消逝殆盡。

其次,從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條件來看,物上請求權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如果物權人的物權受到妨害,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不必就相對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問題舉證。而侵權行為則以過錯責任為主體,需要過錯作為其構成要件。若將所有的請求權規定于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中,則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該請求權需要過錯為要件,二是以過錯為中心的侵權行為法演變為無過錯責任法。顯然,這兩種結果都是不能接受的。物上請求權納入侵權請求權,在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問題。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妨害預防等物上請求權用于一般侵權,并不需要過失,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中,過失為不可或缺的要件,這樣會出現一般侵權行為法內部的不和諧。[5]

再次,物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目的不同。侵權行為請求權主要是一種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只是取得對賠償金的支配,具有債的一般擔保作用。物上請求權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物上請求權中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起不到一般擔保的作用。

最后,侵權請求權不利于對物權的保護。我國采納了廣義的債權的概念,將傳統物權法中的物上請求權包含于侵權請求權之中。這種立法體系雖然帶來了民事責任體系的統一性,但由于侵權請求權在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及時效適用方面,均比物上請求權嚴格得多,因此,這種做法對于物權人利益保護是極其不利的。[1](79)

二、物上請求權方式

物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方式認為,每一項物上請求權均可能包含豐富的附隨請求權,如原物返還請求權除了返還請求權外,一般涉及物所產生的附屬物(含孳息)如何返還問題、相對人占有期間因物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得向請求權人求償、因占有使用原物而獲得收益返還、原物有損害時的損害賠償、物上請求權的行使費用等問題。物上請求權方式即指對物上請求權及其附隨性請求權所涉及的問題,物上請求權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調整,無需侵權請求權介入其中。德國民法即屬于這種方式。在德國民法中,關于所有權與占有人的規定自成一個體系,除了少數例外的情況外,它不涉及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的問題。[6]如德國民法第985條規定所有權返還之訴后,第987條至993條為所有權人提供了收益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以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是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補充。依據第993條第1款后半句益、行使物上請求權的費用負擔等,委諸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制度調整,剩下原物和附屬物(含孳息)返還、妨害排除和妨害預防等三方面歸于純粹的物上請求權。這種區分方式也可稱為“范圍”區分方法,其實質是將物上請求權的范圍加以限制,而將物權附隨性請求權委諸以侵權請求權為中心的其它制度加以調整,從而實現對物權的全面保護。

此種保護方式在理論界不乏支持者,在立法上也有先例可循。如王澤鑒先生認為,所有人得請求排除者,為對所有權妨害之“源頭”,因此所生之各種不利益,系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范疇。荷蘭1992年新民法典有意將第五編(物權法)規定得很簡略(參見該編第37、39、40條),涉及到責任的問題都規定在第6編中。如荷蘭民法典第5篇第37條僅調整行為,而對土地所有者對其鄰居之土地進行妨害的法律后果保持沉默,而關于令狀救濟的請求權和賠償請求權則規定在侵權行為法中的第6篇第168條和第6篇第162條中,這樣就保持所有權法與民事責任法之間清晰的區別。在筆者看來,此種保護方式一方面保持了大陸法系財產二元結構體系對于物上請求權的依賴,有利于物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合理界定了物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系,在突出物上請求權效率價值的同時,有效運用了侵權請求權所蘊含的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使二者在物權保護上達到了和諧統一。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物權的民法保護采納該種模式。

四、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的擴張適用

物上請求權的首要法律價值是效率,它具有及時有效保護物權的特點。它除了能有效保護物權外,其中的物權保全請求權還可廣泛用于與物權類似的民事絕對權益。這也是采納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模式的又一優越之處。

按照德國民法,妨害除去與妨害預防請求權的效力除了及于物權外,姓名權(第12條)、占有權(第862條)、商號權(《商法》第37條)、商標權(《商標法》第24條)、特許權(《特許法》第47條)、著作權、漁業權、礦業所有權、專賣權、居住權等權利均承認妨害除去與妨害防止的效力。隨著法院依據第1004條的妨害預防請求權形成一般不作為之訴后,其除了適用于一般的絕對權,同時還廣泛用于法院認為需要保護的不具有權利外衣的法益。例如對信譽、信用和一般營業權等。第1004條所規定的妨害除去請求權,若能擴大其適用范圍,則也能成為一切人格權和人格權法益遭受侵害時的保護根據。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每一種絕對權利均與第1004條的適用相應,通過不作為與排除妨害請求權得到救濟。[7](123)因此,無論是違反第823條第1項的權利還是一般人格權,是違反公司企業的股東權或者會員權,還是違反企業經營權,都可以通過物權保全請求權獲得保全。在保全之后,同樣需要損害賠償請求權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加以界定。

結束語:綜上論述,在我國完全有必要依此建立絕對權益的保護制度。有學者認為我國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更有學者認識到知識產權與人格權的保全上的共同點,而提出物上請求權保護方式,即傳統民法對物權提供防衛性保護與進取性保護,使物權之權利主體擁有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格權與知識產權之上亦應存在此雙重保護,即不但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當存在人格權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這些觀點從個別民事權利立論,雖然發現了其與物上請求權的某些共性,但并沒有看到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適用于整個絕對權體系。在將來的我國民法中,物權保全請求權可進一步上升為絕對權保護范式;侵權請求權則與之配合,著力解決責任分配問題,二者合力構建和諧的民事絕對權益保護體系。通過對物權保護的論述分析,得出各種方式的利弊,才能更加有助于我國立法選擇理想的保護范式。

參考文獻:

[1]溫世揚物權法要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

[2]魏振瀛論請求權的性質與體系[J]·中外法學,2003,(4):385410。

[3]王明鎖物上請求權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