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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甘肅省酒泉市*********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招標招標文件招標人:甘肅省酒泉公路總段二0一0年四月五日總目錄第一卷第一章招標公告………3第二章投標人須知……6第三章評標辦法………38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45第五章工程量清單……96第二卷第六章圖紙(另冊)第三卷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見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下冊)第四卷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118第一卷第一章招標公告

第一章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國家高速G30主干線嘉(峪關)至安(西)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由甘肅省公路局批準修建。項目法人為甘肅省酒泉公路總段(以下簡稱“招標人”)。項目工程施工及監理服務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公開招標,現將招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工程概況:嘉(峪關)至安(西)公路維修工程主線全長211.82公里,匝道29.3公里,輔道250.96公里。計劃2010年4月開工,預計總工期3個月,全線設1個施工合同段,1個監理合同段。二、招標內容:主線及匝道為路面、橋涵及防護構造物病害修復;輔道為路基、路面、橋涵及防護構造物病害修復。主要工程量為:沉陷處治6412.5m2,縱橫向裂縫封堵528927.1m,坑槽處治93343m2,路面面層重鋪37500m2,橋面鋪裝層維修4635㎡,漿砌砌體修復16014.53m2;翻漿處治40361m2,龜裂松散處治11600m2,擁包處治6760m2,補裝突起路鈕13672個。三、申請人資格要求:施工單位投標人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及以上施工企業資質;具有高速公路養護維修工程的施工經歷;監理投標人要求具備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公路工程乙級施工監理資質。四、本次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投標人必須攜帶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單位介紹信、法人代表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及上述證件的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于2010年4月9日至15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北京時間)到甘肅省********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每套售價2000元(不含圖紙),售后不退。招標人:*******************地址:****************郵編:735000聯系人:趙女士劉女士電話:********************傳真:**************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條款號條款名稱編列內容1.1.2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人:趙女士劉女士電話:*************1.1.3招標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1.1.4項目名稱*********************1.1.5建設地點******************1.2.1資金來源省局補助資金1.2.2出資比例100%1.2.3資金落實情況已落實1.3.1招標范圍見邀請書1.3.2計劃工期計劃工期:93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10年4月20日計劃竣工日期:2010年7月20日1.3.3質量要求標段工程竣工驗收的質量評定:(合格);竣工驗收的質量評定:(合格)。1.4.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資質條件:見附錄1財務要求:見附錄2業績要求:見附錄3信譽要求:見附錄4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格:見附錄51.4.2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不接受1.9.1踏勘現場不組織,由投標人自行調查1.10.1投標預備會不召開1.10.2投標人提出問題的截止時間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13天前1.10.3招標人書面澄清的時間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14天前1.11分包不允許1.12偏離不允許2.1構成招標文件的其他材料/2.2.1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2.2.2投標截止時間2010年4月19日9時30分2.2.3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澄清的時間收到澄清后24小時內(以發出時間為準)2.3.2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修改的時間收到修改后24小時內(以發出時間為準)3.1.1構成投標文件的其他材料/3.2.1工程量清單的填寫方式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供的書面工程量清單填寫工程量清單3.2.5是否接受調價函否3.3.1投標有效期自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21天3.4.13.5.23.5.33.5.53.6是否允許遞交備選投標方案不允許3.7.3簽字或蓋章要求逐頁親筆簽名,并蓋公章,不得使用簽名章。3.7.4投標文件副本份數副本3份,另加一份投標文件電子文件(U盤)3.7.5裝訂要求正本與副本分別裝訂成冊(A4紙幅),并編制目錄、且逐頁標注連續頁碼。不得用活頁夾裝訂。4.1.2內層封套上寫明內層封套:投標人郵編:投標人地址:投標人名稱:投標人聯系人:投標人聯系電話:招標人地址及名稱:(寄)外層封套:投標人地址:投標人名稱:(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招標投標文件在2010年4月19日9時30分前不得開啟4.2.2遞交投標文件地點*****************4.2.3是否退還投標文件否4.2.6招標人通知延后投標截止時間的時間原定投標截止時間/天前5.1開標時間和地點開標時間:同投標截止時間開標地點:****************5.2.1開標程序(4)密封情況檢查:投標人代表檢查(5)開標順序:投標文件送達時間為序6.1.1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評標委員會應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人數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應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人數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構成:5人,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專家3人;評標專家確定方式:從省交通廳招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7.1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是7.3.1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金額:10%簽約合同價,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評為最高信用等級的中標人履約擔保金額為/%簽約合同價(適用于采用合理低價法或綜合評估法確定的中標人)履約擔保形式:銀行保函采用銀行保函時,出具履約擔保的銀行級別:支行以上(含支行)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9.5監督部門監督部門:甘肅省交通廳監察室地址:***************電話:***********傳真:**********郵編:730030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附錄1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條件)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要求申請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必須具備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施工資質,同時具有高速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經歷。附錄2資格審查條件(財務最低條件)財務要求1、申請人用于申請本合同段的銀行信貸額度不應小于200萬人民幣;2、申請人在過去的三年中(2007—2009年)年平均營業額(按現值計)不應小于2000萬人民幣;3、申請人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不應小于1。附錄3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條件)業績要求申請人近五年曾成功地完成過:1、兩個以上(含兩個)高速公路公路路基及路面工程,且至少有一個合同項目里程為10Km以上(含10Km);2、一個以上高速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項目。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條件)信譽要求申請人需得到銀行信譽評級A級以上,最近5年內不得有不良信譽記錄,不得有3次(含3次)以上的合同糾紛。附錄5資格審查條件(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最低要求)人員數量資格要求項目經理1高級工程師,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經驗,擔任項目經理3年以上(不得兼職),且必須有二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或二級建造師證)和安全資格證(或培訓證)項目經理備選人1項目總工1高級工程師,10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經驗,主管路基、路面施工技術工作5年以上(不得兼職)。項目總工備選人11.總則1.1項目概況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招標項目己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本標段施工進行招標。1.1.2本招標項目招標人: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3本標段招標代理機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4本招標項目名稱: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5本標段建設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2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1.2.1本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2.2本招標項目的出資比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2.3本招標項目的資金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招標范圍、計劃工期和質量要求1.3.1本次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2本標段的計劃工期: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3本標段的質量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投標人資格要求1.4.1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l)資質條件: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2)財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業績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信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5)項目經理資格: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2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除應符合本章第1.4.1項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2)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4)聯合體所有成員數量不得超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數量;(5)聯合體牽頭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6)聯合體各方應分別按照本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投標文件中的相應表格,并由聯合體牽頭人負責對聯合體各成員的資料進行統一匯總后一并提交給招標人;聯合體牽頭人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應認為已代表了聯合體各成員的真實情況;(7)盡管委任了聯合體牽頭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約于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1.4.3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2)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3)為本標段的監理人;(4)為本標段的代建人;(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6)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9)被責令停業的;(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13)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但經審查委員會認定不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14)被省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取消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或禁止進入該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且處于有效期內;(15)為投資參股本項目的法人單位。1.5費用承擔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生的費用自理。1.6保密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1.7語言文字除專用術語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語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1.8計量單位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1.9踏勘現場1.9.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組織踏勘現場的,招標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1.9.2投標人踏勘現場發生的費用自理。1.9.3除招標人的原因外,投標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1.9.4招標人在踏勘現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境情況,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此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1.9.5招標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質、氣象和料場分布、取土場、棄土場位置等參考資料,并不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應對自己就上述資料的解釋、推論和應用負責,招標人不承擔任何責任。1.10投標預備會1.10.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招標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投標預備會,澄清投標人提出的問題。1.10.2投標人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招標人,以便招標人在會議期間澄清。1.10.3投標預備會后,招標人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將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澄清,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該澄清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1.11分包本項目嚴禁轉包和違規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符合以下規定:分包內容要求: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僅限于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業工程;分包金額要求:專業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計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質要求: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其他要求:投標人如有分包計劃,應按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寫“擬分包項目情況表”,且投標人中標后的分包應滿足合同條款第4.3款的相關要求。1.12偏離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允許投標文件偏離招標文件某些要求的,偏離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偏離范圍和幅度。偏離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第三章評標辦法所列的評審標準均屬于重大偏差,投標文件有違反所述情形之一的,視為對招標文件未作出實質響應,按廢標處理。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可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書面澄清。2.招標文件2.1招標文件的組成本招標文件包括:(1)招標公告;(2)投標人須知;(3)評標辦法;(4)合同條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單;(6)圖紙;(7)技術標準和要求;(8)投標文件格式;(9)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根據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個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書面文件為準。2.2招標文件的澄清2.2.1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以便補齊。如有疑問,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標文件的澄清將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如果澄清發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招標人相應推遲投標截止時間。2.2.3投標人在收到澄清后,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澄清。2.3招標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招標人相應推遲投標截止時間。2.3.2投標人收到修改內容后,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修改。3.投標文件3.1投標文件的組成3.1.1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3)投標保證金;(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5)施工組織設計;(6)項目管理機構;(7)擬分包項目情況表;(8)資格審查資料;(9)承諾函;(10)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3.1.23.2投標報價3.2.1投標人應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的要求填寫相應表格。3.2.23.2.3如發現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與圖紙中數量不一致時,應立即通知招標人核查,除非招標人以書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則,應以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數量為準。投標人應認真填寫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和總額價。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合價或總額價的工程子目,招標人將不予支付,并認為該子目的價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其他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中。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多報的工程子目及其報價招標人將不予接受,仍按招標文件給出的工程量清單核準其報價。3.2.4投標人應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在投標總價中計入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符合合同條款第9.2.5項的規定。工程量清單100章內列有上述安全生產費得支付子目,由投標人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填寫總額價。3.2.5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繳納的一切稅費均由承包人承擔,并按合同條款第4.1.2項的規定計入投標報價內。3.2.6投標價中臨時用地租用費(含拆遷補償),按合同條款第2.3.2項的規定辦理。3.2.7在合同實施期間,投標人填寫的單價和總額價不因物價波動進行價格調整。3.2.8施工用電和用水應由投標人自行調查解決,所需費用均應含入工程量清單各子目的單價中,招標人將不另行支付。3.2.9施工期間承包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同時嚴格執行發包人制訂的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安全檢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3.3投標有效期3.3.1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要求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3.3.2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3.4投標保證金3.4.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和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保證金采用電匯、轉帳支票、銀行匯票等招標人規定的形式,不接受銀行保函等其他擔保形式。3.4.2投標人不按本章第3.4.1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按無效標處理。3.4.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和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1)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議書或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擔保;(3)投標人不接受依據評標辦法的規定對其投標文件中細微偏差進行澄清和補正。(4)投標人提交了虛假資料。3.5.1“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投標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資質證書副本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的復印件。3.5.2“近年財務狀況表”應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工程接收證書〔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復印件。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3.5.5“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判決、裁決等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5.6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本章第3.5.1項至第3.5.5項規定的表格和資料應包括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3.5資格審查資料3.5.1“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全本)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章)、施工資質證書副本(全本)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章)、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全本)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章)、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章)。“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應附項目經理(以及備選人)和項目總工(以及備選人)的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以及資格審查條件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書(如建造師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等)的復印件,并應提供其擔任類似項目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的相關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并應附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的社保繳費證明(并加蓋繳費證明專用章)或其他能夠證明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并加蓋社保機構單位章)。3.5.23.5.3“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工程接收證書〔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工程接收證書(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可以是發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標段)交工驗收證書或竣工驗收委員會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或質量監督機構對各參建單位簽發的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3.5.43.5.53.5.63.5.7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經理(以及備選人)和項目總工(以及備選人)不允許更換。3.5.8招標人將進一步核查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資料,招標人有權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并沒收其投標擔保;若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資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擔保;若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資料,招標人有權從工程支付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超過10%簽約合同價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同時招標人將投標人以上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3.6備選投標方案不適用3.7投標文件的編制3.7.13.7.23.7.3投標文件應用不褪色的材料書寫或打印,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單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投標文件應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應盡量避免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改動之處應加蓋單位公章或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確認。簽字或蓋章的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投標文件正本應用不褪色的墨水書寫或打印,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頁親筆簽署姓名(封面、扉頁、目錄和本頁正文內容已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姓名的可不簽署),不得使用簽名章或其它電子制版簽名。投標文件中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工程量清單(含調價后的工程量清單)還應逐頁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本頁正文內容已加蓋公章時則可除外)。(2)如果投標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簽署,則投標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按規定的書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親筆簽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簽名章。經公證機關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簽名、投標人的單位公章的真實性做出有效公證后,原件應裝訂在投標文件的正本之中。如果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投標文件,則不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但應經公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真實性作出有效公證后,將原件裝訂在投標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證書出具的日期應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3)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的,投標文件由聯合體牽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頁簽署姓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須由聯合體牽頭人按上述規定出具公證。3.7.43.7.5投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成冊(A4紙幅),并編制目錄、且逐頁標注連續頁碼。投標文件不得采用活頁夾裝訂,否則,招標人對由于投標文件裝訂松散而造成的丟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裝訂的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投標4.1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投標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電子版本應分別用一個內層封套包裝,然后再一起包裝在一個外層封套內,內層封套上應有“正本”、“副本”或“電子版本”標記。未密封的投標文件將不予簽收。4.1.1在外層封套上不得出現投標人的任何識別標識,書寫方法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1.2內層封套上應寫明投標人的全稱和詳細地址,以便因投標文件遲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該投標文件時,得以原封退回,書寫方法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1.3投標人遞交的電子版應確保無病毒感染,并能正常使用;為防止因存儲介質本身質量問題而無法讀取數據,投標人可提供兩套或以上存儲介質不同電子版,并密封在同一個內層封套內,但不同介質電子版本的內容應完全一致;4.1.4投標人應在遞交的電子版上清楚地標明投標人名稱及所投標段;4.1.5未按本章第4.1.1項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4.2投標文件的遞交4.2.14.2.24.2.34.2.44.2.54.2.6在特殊情況下,招標人如果決定延后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期,至少應在招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天數前將此決定通知送達所有的投標人。在此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的權利和義務相應延后至新的投標截止期。4.3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4.3.14.3.24.3.35.開標5.1開標時間和地點招標人在本章第2.2.2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地點公開開標,開標會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有關主管部門和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參加。投標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開標活動,視為該投標人默認開標結果。5.2開標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1)宣布開標紀律;(2)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文件的遞交情況;(3)宣布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等有關人員姓名;(4)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5)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確定并宣布投標文件開標順序;(6)按照宣布的開標順序當眾開標,公布投標人名稱、標段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質量目標、工期及其他內容,并記錄在案;(7)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監標人、記錄人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8)開標結束。5.3開標過程中,若招標人發現投標文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經評標委員會確認后按無效標處理,并不再參與下一步的計算和評審:(1)未按規定密封裝訂;(2)投標函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簽署或加蓋單位公章;(3)未在投標函上填寫投標總價;(4)未提交工程量固化清單電子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單電子文件中的數據定義、格式及運算定義或工程量固化清單電子文件無法讀取或所有工程量固化清單電子文件與投標函正本報價不一致;(5)調價函不符合投標人須知第3.2.9款的規定;(6)投標人提供了選擇性報價或針對同一標段提供了兩套或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7)所投標段與取得投標資格的標段不一致的;(8)投標文件未按要求標明“正本”、“副本”且相應內容不一致的。5.4若招標人宣讀的內容與投標文件不符時,投標人有權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經監標人當場核查確認之后,可重新宣讀其投標文件。若投標人現場未提出異議,則認為投標人已確認招標人宣讀的內容。6.評標6.1評標委員會6.1.16.1.2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1)招標人或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6.2評標原則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6.3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第三章“評標辦法”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7.合同授予7.1定標方式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2中標通知在本章第3.3款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7.3履約擔保7.3.1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的履約擔保格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聯合體中標的,其履約擔保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的履約擔保格式要求。7.3.2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項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7.4簽訂合同7.4.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7.4.2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7.4.3簽約合同價的確定原則如下:(1)按照評標辦法規定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改后,若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小于開標時的投標函文字報價,則簽訂合同時以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為準;(2)按照評標辦法規定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大于開標時的投標函文字報價,則簽訂合同時以開標時的投標函文字報價為準,同時按比例修正相應子目的單價或合價。7.4.4合同協議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如為聯合體投標,則聯合體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都應在合同協議書上簽署并加蓋公章。發包人和中標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同時需要按照本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簽訂廉政合同及安全生產合同,明確雙方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7.4.5如果根據本須知第7.3.2或7.4.1項規定,招標人取消了中標人的中標資格,在此情況下,招標人可將合同授予下一個中標侯選人,或者按規定重新組織招標。8.重新招標和不再招標8.1重新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將重新招標:(1)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3)中標候選人均未已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屬于必須審批或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經原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后不再進行招標。9.紀律和監督9.1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招標人不得泄漏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9.2對投標人的紀律要求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標工作。9.3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9.4對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9.5投訴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本次招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10.需要補充的內容10.1自購買招標文件之日起,招標人應保證其提供的聯系方式(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一直有效,以保證往來函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時通知招標人,并能及時反饋信息,否則招標人不承擔由此引起一切后果。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表一開標記錄表*********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開標記錄表開標時間:年月日時分序號投標人送達情況密封情況投標報價(元)是否超過投標控制價上限備注簽名招標人編制的標底或投標控制價上限(如有)招標人代表:記錄人:監表人:年月日附表二:問題澄清通知問題澄清通知編號:(投標人名稱):(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招標的評標委員會,對你方的投標文件進行了仔細的審查,現需你方對下列問題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1.2.......請將上述問題的澄清于年月日時前遞交至(詳細地址)或傳真至(傳真號碼)。采用傳真方式的,應在年月日時前將原件遞交至(詳細地址)。(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招標人:(蓋單位章)年月日

附表三:問題的澄清問題的澄清編號:(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問題澄清通知(編號:)已收悉,現澄清如下:1.2......投標人:(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年月日

附表四: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名稱):你方于(投標日期)所遞交的(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投標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確定為中標人。中標價:元。工期:日歷天。工程質量:符合標準。項目經理:(姓名)。項目總工:(姓名)。請你方在接到本通知書后的日內到(指定地點)與我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7.3款規定向我方提交履約擔保。特此通知。招標人:(蓋單位章)招標代理:(蓋單位章)年月日

附表五:中標結果通知書中標結果通知書(未中標人名稱):我方已接受(中標人名稱)于(投標日期)所遞交的(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投標文件,確定(中標人名稱)為中標人。感謝你單位對我們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標人:(蓋單位章)招標代理:(蓋單位章)年月日

附表六:確認通知確認通知(招標人名稱):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發出的(項目名稱)標段施工招標關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確認。投標人:(蓋單位章)年月日

第三章評標辦法第三章評標辦法(合理低價法)評標辦法前附表條款號評審因素與標準2.1.12.1.3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投標價、工期及工程質量目標;b.投標函附錄的所有數據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c.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說明及承諾函文字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修改和刪減;d.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及項目管理機構相關圖表;e.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承諾函、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計日工說明、其他說明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工程量清單表5.1~表5.5>)、調價函及調價后的工程量清單(如有)的內容,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頁簽署姓名(本頁正文內容已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姓名的可不簽署)并逐頁加蓋投標人單位章(本頁正文內容已加蓋單位章的除外)。(3)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比較,投標人資格沒有實質性下降:a.通過資格預審后法人名稱變更時,應提供相關部門的合法批件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副本變更記錄復印件;b.資格沒有實質性下降,指投標人仍然滿足資格預審中的最低要求(業績、人員、財務等)。(4)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形式、時效和內容提供了投標擔保:a.投標擔保金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b.若采用電匯,投標人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的基本賬戶一次性匯人招標人指定賬戶;c.若采用銀行保函,銀行保函的格式、開具保函的銀行、銀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銀行保函原件裝訂在投標文件的正本之中。(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合理低價法”是綜合評估法的評分因素中評標價得分為100分、其他評分因素分值為O分的特例。“合理低價法”即《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合理低價法”。除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和長大隧道工程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應當使用合理低價法。②“評標辦法前附表”用于明確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序。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續上表條款號評審因素與標準2.1.12.1.3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a.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均在授權書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b.附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加蓋鋼印、單位章并蓋有公證員簽名章的公證書,鋼印應清晰可辨,同時公證內容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規定;c.公證書出具的日期與授權書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6)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若親自簽署投標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b.附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加蓋鋼印、單位章并蓋有公證員簽名章的公證書,鋼印應清晰可辨,同時公證內容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規定;c.公證書出具的日期與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7)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時,聯合體協議書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a.未進行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了聯合體協議書,并明確了聯合體牽頭人;b.進行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提供了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所附的聯合體協議書復印件。(8)投標人如有分包計劃,應按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寫“擬分包項目情況表”,且專業分包的工程量累計未超過總工程量的30%。(9)一份投標文件應只有一個投標報價,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未提交選擇性報價。(10)投標人若提交調價函,調價函符合招標文件要求。(11)投標人若填寫工程量固化清單,填寫完畢的工程量固化清單未對工程量固化清單電子文件中的數據、格式和運算定義進行修改。(12)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未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13)投標文件未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14)權利義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a.投標人應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b.投標人未增加發包人的責任范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驗收、計量、支付辦法;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未提出異議;e.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無欺詐行為;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2.1.2資格評審標準(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2)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3)投標人的財務狀況符合招標文件規定;(4)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續上表條款號評審因素與標準2.1.2資格評審標準(5)投標人的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6)投標人的項目經理(包括備選人)和項目總工(包括被選人)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7)投標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8)投標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地點任何一種情形……條款號條款內容編列內容2.2.1分值構成(總分100分)2.2.2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評標基準價的計算: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價。(1)評標價的確定:方法一: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方法二: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一暫估價一暫列金額(不含計日工總額)(2)評標價平均值的計算:除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2.2項規定開標現場被宣布為廢標的投標報價之外,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價平均值(如果參與評標價平均值計算的有效投標人少于5家時,則計算評標價平均值時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3)評標基準價的確定①:方法一:將評標價平均值直接作為評標基準價。方法二:將評標價平均值下浮%,作為評標基準價。方法三:招標人設置誣標基準價系數,由投標人代表或監標人現場抽取,評標價平均值乘以現場抽取的評標基準價系數作為評標基準價。方法四...…·如果投標人認為某一標段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有誤,有權在開標現場提出,經監標人當場核實確認之后,可重新宣布評標基準價。確認后的評標基準價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的數量發生變化2.2.3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偏差值=100%(投標人評價值-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續上表條款號評分因素評分標準2.2.4(1)施工組織設計0分2.2.4(2)項目管理機構0分2.2.4.(3)評標價100分評標價得分計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100一偏差率x1OOxE1;(2)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100+偏差率x100xE2。其中:E1是評標價每高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是評標價每低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招標人可依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E1、E2,但E1應大于E22.2.4(4)其他因素0分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1.評標方法本次評標采用合理低價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后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招標人可采用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評為較高信用等級的投標人優先或遞交投標文件時間較前的投標人優先或其他方法確定第一投標人。2.評審標準2.1初步評審標準2.1.12.1.22.1.22.1.32.2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2.2.12.2.22.2.32.2.43.評標程序3.1初步評審3.1.13.1.23.l.3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公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并沒收其投標擔保。(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3.1.4工程量清單中的投標報價有其他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并沒收其投標擔保。(1)在招標人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中漏報了某個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或所報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減少了報價范圍,則漏報的工程子目單價、合價和總額價或單價、合價和總額價中減少的報價內容視為已含人其他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和總額價之中。(2)在招標人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中多報了某個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或所報單價、合價或總額價增加了報價范圍,則從投標報價中扣除多報的工程子目報價或工程子目報價中增加了報價范圍的部分報價。(3)當單價與數量的乘積與合價(金額)雖然一致,但投標人修改了該子目的工程數量,則其合價按招標人給定的工程數量乘以投標人所報單價予以修正。3.1.5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投標控制價上限(如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3.1.6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一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3.2詳細評審3.2.13.2.23.2.33.2.43.3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3.3.13.3.23.3.33.3.4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發包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3.4評標結果3.4.13.4.2注:招標人采用合理低價法時,也可采用雙信封形式,即:投標文件應采用雙信封密封,第一個信封內為商務及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為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在開標前同時提交給招標人。招標評標程序簡介如下:(1)招標人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2.1項~第5.2.3項的規定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開標。(2)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評審,確定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3)招標人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2.4項~第5.2.6項的規定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進行開標。(4)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需要注意的問題:(1)招標人采用雙信封形式的合理低價法時,應使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中有關采用雙信封形式的相關條款。招標人不得修改“投標人須知”正文及“評標辦法”正文,但可修改“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評標辦法"前附表、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開標記錄表、投標文件格式等與雙信封形式有關的內容。(2)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不得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否則評標委員會將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作廢標處理。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節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采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通用合同條款”。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

A.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1.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1.1.1合同1.1.1.6技術規范:為本合同所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1.1.1.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修正且承包人已確認的最終的工程量清單。本項增加第1.11.1.1.10補遺書:指發出招標文件之后由招標人向已取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發出的、編號的對招標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書,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1.1.2.6監理人本項增加第1.1.1.2.8承包人項目總工:指由承包人書面委派常駐現場負責管理本合同工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1.1.1.3.4單位工程:指在建設項目中,根據簽訂的合同,具有獨立施工條件的工程。1.1.3.10永久占地:指為實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兩側路權范圍內的用地。1.1.3.11臨時占地:指為實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臨時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臨時支線、便道、便橋和現場的臨時出入通道,以及生產(辦公)、生活等臨時設施用地等。本項增加第1.1.3.12、1.1.3.13目:1.1.1.3.13分項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長度等劃分的若干個工程。1.1.4日期1.1.4.5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2年。1.本項增加第1.1.6.2至1.1.6.5目:1.1.6.2竣工驗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中的竣工驗收。通用合同條款中“國家驗收”一詞具有相同含義。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條款中“竣工”一詞具有相同含義。1.1.6.3交工驗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中的交工驗收。通用合同條款中“竣工驗收”一詞具有相同含義。1.1.6.4交工驗收證書: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中的交工驗收證書。通用合同條款中“工程接受證書”一詞具有相同含義。1.1.6.5轉包:凡承包人違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將中標工程全部委托、或以專業分包的名義將中標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給其它施工企業施工的行為。1.1.6.6專業分包:凡承包人與分包人簽有專業分包合同,分包人承擔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或分項工程、或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體結算,并能獨立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材料采購、生產安全的施工行為。1.1.6.7勞務分包:凡承包人與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由勞務企業提供勞務人員及機具、由承包人統一組織施工,統一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材料采購、生產安全的施工行為。.1.1.68雇傭民工:凡承包人與具有相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簽訂勞動合同,由承包人統一組織管理,從事分項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為。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本款約定為: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2)中標通知書;(3)補遺書;(4)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5)項目專用合同條款;(6)公路行業標準專用合同條款;(7)通用合同條款;(8)技術規范;(9)圖紙;(10)已標價工程量清單;(1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有關人員、設備投入的承諾和目標承諾書;(12)根據承諾提供的詳細人員、設備清單;(13)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協議書本款補充:制備本合同文件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在合同協議書簽訂并生效之前,投標函和中標通知書將約束雙方。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圖紙的提供本項細化為:監理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后42天內,向承包人免費提供由發包人或其委托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技術資料2份,并向承包人進行技術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數時,應自費復制。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項細化為:為使1.6.1款所述的施工圖紙適合于經施工測量后的縱、橫斷面或現場具體地形或因尺寸與位置變化而引起局部變更,或因合同要求與施工需要,承包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交該部分工程的施工圖紙3份,并附必要的計算書、技術資料、或施工工藝圖、設備安裝圖及安裝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手冊各2份供監理人批準。此類圖紙應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和圖幅繪制。監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繪制的上述工程、工藝圖紙、計算書和有關技術資料后14天內應予批準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監理人提交,監理人應在7天內批準或提出進一步的修改意見。1.6.3圖紙的修改本項細化為: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天(在項目專用條款數據表中予以規定)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1.6.4圖紙的錯誤本項細化為:當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關的工程設計、技術規范、圖紙或其他資料中的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后,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并通知承包人和發包人。1.9嚴禁賄賂本款補充: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嚴格履行《廉政合同》約定的雙方在廉政建設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賄、送禮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企圖影響或己經影響了發包人或監理人員行為和(或)欲獲得或己獲得超出合同規定以外的額外費用,則發包人除應按有關法紀嚴肅處理當事人(含發包人人員和監理人員)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為造成的工程損害、發包人的經濟損失等,承包人應負一切責任,并予賠償。情節嚴重者,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條款第22.1款的各項規定將隨之適用。2.發包人義務2.3提供施工場地本款補充:發包人負責辦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與之有關的拆遷賠償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在按第10條規定提交施工進度計劃的同時,應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計劃。監理人應在收到此計劃后的14天內審核并轉報發包人核備。發包人應在監理人發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開工令之前,對承包人開工所需的永久占地辦妥征用手續和青苗、樹木、房屋建筑、管線設施等的拆遷賠償手續,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夠及時開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同意的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將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辦妥征用以及拆遷賠償手續,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夠連續不間斷地施工。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慮不周或措施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計劃占地或拆遷等所發生的征用和賠償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如果由于發包人未能按照本項規定辦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續,影響承包人及時使用,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項規定提交占地計劃,因而影響發包人辦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續而導致延誤工期或增加費用,則應由承包人自行負責。3.監理人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1.監理人在行使下列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1)根據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體和關鍵性工作;(2)確定第4.11款下產生的費用增加額;(3)根據第11.1款、12.3款、12.4款發布開工通知、暫停施工指示或復工通矢日;(4)決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長;(5)審查批準技術規范或設計的變更;(6)根據第15.3款發出的變更指令,其單項工程變更涉及的金額超過了該單項工程原合同價的5%或累計變更超過了原總合同價的5%(在項目專用條款數據表中予以規定);(7)確定第15.4款下變更工作的單價(8)按照第15.6款決定有關暫列金額的使用;(9)確定第15.8款項下的暫估價金額;(10)確定第23.1款項下的索賠額;如果發生緊急情況,監理人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鄰近的財產需立即采取行動,監理人有權在未征得發包人的批準的情況下發布處理緊急情況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監理人應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3.5商定或確定3.5.如果這項商定或確定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長,或者涉及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格,則總監理工程師在發出通知前,應征得發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本項細化為:(1)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及將用于或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材料、設備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與維護期間,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設備等發生損失或損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并達到合同要求。承包人還應對按19條規定而實施作業的過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4.1.本項細化為:(1)臨時占地由承包人向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并辦理租用手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直接支付其費用,發包人對此將予以協調。臨時占地退還前,承包人應自費恢復到臨時占地使用前的狀況。如因承包人撤離后未按要求對臨時占地進行恢復或雖進行了恢復但未達到使用標準的,將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其恢復,所發生的費用將從應付給發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2)除項目專用條款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承擔并支付為獲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當地材料等所發生的料場使用費及其他開支或補償費。發包人應盡可能協助承包人辦理料場租用手續及解決使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3)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出現此種現象,經查實后,一律通報批評并責令承包人自行組織資金迅速償還欠款,在必要時,發包人有權從應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對惡意拖欠和拒不按計劃支付的,記入信用檔案。(4)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部是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主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或授權的項目副經理是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人。項目經理部要建立全體民工花名冊和工資支付表,確保將工資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或委托銀行發放民工工資,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資支付表應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支付對象的身份證號和簽字等工資支付情況。民工花名冊和工資支付表報監理人備查。(5)承包人應履行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4.3分包4.3.2項細化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分包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4.3.3專業分包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如有專業分包計劃,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允許專業分包的工程范圍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項工程、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專業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2)專業分包人的資格能力(含安全生產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3)專業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轉包;(4)承包人應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及專業分包人職工的行為、違約和疏忽承擔責任;(5)承包人和專業分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專業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條款、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的支付:(6)承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總責:并對專業分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培訓和管理。專業分包人應將其專業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承包人備案。專業分包人對分包施工現場安全負責,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7)所有專業分包計劃,專業分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協議)和專業分包工程量清單和單價須報監理人審批,并報發包人核備。監理人審批專業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違反上述規定之一者屬違規分包。4.3.4勞務分包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如有勞務分包計劃,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承包人可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人。勞務分包應當依法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必須由承包人或其授權的代表與勞務分包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承包人的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與勞務分包人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要報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和監理人備查;(2)承包人雇用的勞務作業應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組統一管理。有關施工質量、施工安全、施工進度、環境保護、技術方案、試驗檢測、材料保管與供應、機械設備等都必須由承包人管理與調配,不得以包代管;(3)承包人應當對勞務分包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管理,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或轉包;(4)承包人應對勞務分包人職工的行為、違約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負完全連帶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之一者屬違規分包。本款補充第4.3.6項:4.3.6發包人對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法律與經濟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4.4聯合體本款增加第4.4.4項:4.4.4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變動。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4.6.3項細化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與投標文件所承諾的名單一致,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監理人批準,上述人員不應無故不到位或被替換;若確實無法到位或需替換,需經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用同等資質和經歷的人員替換。本款增加第4.6.5項:4.6.5盡管承包人已按投標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標階段對人員進行新增或更新,則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為準)中所列的數量派遣了上述各類人員,但若監理人認為這些人員仍不足以適應現場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證工程質量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增派或雇用這類人員,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發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應立即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無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本款細化為: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同時委派經發包人與監理人同意的新的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本款細化為: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指定的銀行開戶,并與發包人、銀行共同簽訂《工程資金監管協議》,接受發包人和銀行的資金的監管。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授權進行本合同工程開戶銀行工程資金的查詢。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應為本工程的專款專用資金,不得轉移或用于其他工程。發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將轉入該銀行所設的專門賬戶,發包人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不定期對承包人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則,將終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為止。4.10承包人現場查勘4.10.1項細化為:發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質、氣象和料場分布、取土場、棄土場位置等資料均屬于參考資料,并不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應對他自己就上述資料的解釋、推論和應用負責,發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4.11不利物質條件第4.11.2項細化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本款補充第4.11.3項:4.11.3可預見的不利物質條件(1)對于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己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物質條件無論承包人是否有其經歷和經驗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并已在簽約合同價中計入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2)對于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未明確指出,但是在不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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