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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

遼寧省地方標準

DB21/T2819-2017

J10101-2017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規范

Codeforgeotechincalinvestigationreport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5年遼寧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編制/修訂計劃〉的通知》(遼住建科〔2015〕4號)的要求和我省工程建設需要,由遼寧有

色勘察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在原《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準》(DB21/T1214—2005)的基

礎上修訂完成的。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調查總結了近年來我省各主要勘察設計單位的報告編制經驗

和成果,綜合研究了我省工程建設勘察領域內的特點和各種新技術,結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

內容調整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并以各種方式征求了有關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單位和

專家的意見,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9章和10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與符號、基本規定、原

始資料、勘察報告的附圖附表、統計技術的應用、巖土工程分析與評價、文字報告、排印和

裝幀及有關附錄。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修訂了原始資料內容;

2.修訂了巖土性質指標的選用規定內容;

3.修訂了樁基工程內容;

4.修訂了地基處理內容;

5.增加了地下水內容;

6.修訂了基坑工程內容;

7.修訂了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內容;

8.修訂了岸邊工程內容;

9.修訂了地下洞室工程內容;

10.修訂了管道與架空線路工程內容;

11.修訂了廢棄物處理工程內容;

12.修訂了邊坡工程內容。

本標準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遼寧有色勘察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

解釋。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遼寧有色勘察研究院《巖土工程勘察報

告編制規范》管理組(地址:沈陽市青年北大街7號,郵編:110013,E-mail:

guifanxiuding@126.com)。

本標準主編單位:遼寧有色勘察研究院

本標準參編單位:沈陽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咨詢中心

中冶沈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巖土工程公司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遼寧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沈陽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大連市勘察測繪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齊玉凱孫鑫(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刁日明于丹王文亮王希友

辛利伍孫俊紅楊麗春張捷

張維正張穎韓洪德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張丙吉陳殿強張海東

1總則

1.0.1為保證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質量和工程安全,規范勘察文件編制和統一質量檢查標準,

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工業與民用建(構)筑工程、岸邊工程、地下洞室工程、管道與架

空線路工程、廢棄物處理工程及邊坡工程勘察。

1.0.3勘察報告應做到資料完整、內容齊全、真實準確、依據充分、簡明扼要、數據無誤、

圖表清晰、結論正確、建議合理。

1.0.4勘察報告編制應根據不同勘察階段要求進行。本標準主要對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

察及詳細勘察的勘察報告編制深度做出規定,對施工勘察及各項巖土工程問題專門研究的勘

察報告編制可參照執行。

1.0.5勘察報告的編制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相關現行標準。

1

2術語與符號

2.1術語

2.1.1巖土工程勘察綱要outlineof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資料和現場踏勘的基礎上,依據勘察目的、任務和相應技術標準的要

求,針對擬建工程的性質與特點,編寫的巖土工程勘察作業指導性文件。

2.1.2原始資料sourcematerial

勘察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和搜集的與工程有關的全部資料,是編寫勘察報告的依據。包括

鉆孔編錄、觀測數據、測試數據、試驗數據、照片、音頻、影像以及計算書、各種草圖、報

告書原稿等手工記錄和電子記錄。

2.1.3巖土工程勘察報告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在原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整理、統計、分析、歸納、綜合、評價,提出工程建議,形成為

工程建設服務的勘察技術文件。

2.1.4巖土參數標準值standardvalueofageotechnicalparameter

巖土參數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其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數。

2.1.5地基承載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valueofsubsoilbearingcapacity

指由載荷試驗測定的地基土壓力變形曲線線性變形段內規定的變形所對應的壓力值,其最大

值為比例界限值。

2.2符號

Cc——曲率系數;

Cu——不均勻系數;

d50——平均粒徑;

Dr——相對密度;

e——孔隙比;

emax——最大孔隙比;

emin——最大孔隙比;

Gs——土粒比重;

IL——液性指數;

IP——塑性指數;

Sr——飽和度;

——含水量,含水率;

液限;

L——

P——塑限;

Wu——有機質含量;

——重力密度(重度);

——質量密度(密度)。

2.2.2巖土變形參數

a——壓縮系數;

2

Cc——壓縮指數;

Cs——回彈指數;

Ch——水平固結系數;

Cv——垂直固結系數;

ED——側脹模量;

E0——變形模量;

Em——旁壓模量;

Es——壓縮模量;

Ed——動彈性模量;

G——剪切模量;

Gd——動剪切模量;

ID——側脹土性指數;

KD——側脹水平應力指數;

pc——先期固結壓力;

UD——側脹孔壓指數。

2.2.3巖土強度參數

c——黏聚力(總應力法);

c'——粘聚力(有效應力法);

cu——重塑土不排水抗剪強度;

fr——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

p0——載荷試驗比例界限壓力,旁壓試驗初始壓力,扁鏟側脹試驗初始壓力;

pf——旁壓試驗臨塑壓力;

pL——旁壓試驗極限壓力;

pu——載荷試驗極限壓力;

p1——扁鏟側脹試驗膨脹壓力;

p2——扁鏟側脹試驗終止壓力;

——抗剪強度;

——內摩擦角(總應力法);

'——內摩擦角(有效應力法)。

2.2.4觸探及標準貫入試驗指標

靜力觸探摩阻比;

Rf——

fs——靜力觸探側壁摩阻力;

ps——靜力觸探比貫入阻力;

qc——靜力觸探錐尖阻力;

N——修正后的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

N10——修正后的輕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

3

N63.5——修正后的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

2.2.5水文地質參數

a——導壓系數;

B——越流系數;

k——滲透系數;

M——含水層厚度;

q——單位涌水量;

Q——流量、涌水量;

R——影響半徑;

S——釋水系數;

T——導水系數;

u——孔隙水壓力;

——給水度。

2.2.6巖土工程設計參數

fa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S——載荷試驗沉降量。

2.2.7其他符號

p——壓縮波波速;

s——剪切波波速;

——變異系數;

——泊松比;

——標準差,應力;

r——剩余標準差;

k——巖土參數標準值;

m——巖土參數平均值;

f——巖土參數標準差;

s——統計修正系數。

4

3基本規定

3.0.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任務要求、勘察階段、工程特點、巖土工程條件等具體情況

編寫。報告應反映問題真實,評價依據充分,結論正確,建議合理,滿足設計與工程建設的

要求。

3.0.2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主要由文字部分、圖表組成,必要時可加附件。

3.0.3報告書文字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

2)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

3)巖土參數統計;

4)巖土工程分析評價;

5)結論與建議。

3.0.4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圖表應包括:

1)勘探點平面布置圖(附錄F.0.1);

2)工程地質剖面圖(附錄F.0.2、F.0.3);

3)工程地質柱狀圖(附錄F.0.4);

4)勘探點主要數據一覽表(附錄F.0.5);

5)土工試驗成果匯總表(附錄G.0.1~G.0.4);

6)水、土質分析成果表(附錄G.0.5、G.0.6);

7)原位測試成果表(附錄G.0.7~G.0.15)。

3.0.5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需要時可附其他圖表:

1)擬建工程位置示意圖;

2)區域地質圖;

3)工程地質分區圖;

4)綜合工程地質圖;

5)地下水等值線圖;

6)基巖(或其他地層)層面等值線圖;

7)巖性分布切面圖;

8)綜合柱狀圖;

9)巖土整治、改造方案有關圖表、計算簡圖等;

10)滿足其他要求的素描、照片等;

11)各種物探成果圖;

12)三維工程地質剖面圖。

3.0.6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附件:

巖土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附錄H)。

3.0.7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需要時可包括下列附件:

1)各種專題報告,包括檢測、監測、原位測試及各種評估報告等;

2)與工程有關的各種會議紀要、函件等;

3)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報告等。

3.0.8勘察報告的術語、代號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計量單位應按本標準附錄A執

行。圖例、符號、色標應按本標準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執行。

3.0.9勘探點、測試點、觀測點的編號,在同一工程中不得重復。

3.0.10勘察報告簽署、發出應符合下列要求:

5

1)勘察報告相關責任人應簽署齊全,并根據注冊執業規定加蓋注冊章;

2)圖表應有完成人員、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

3)各種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成果應有試驗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

4)當測試或試驗項目委托其他單位完成時,成果報告應有受托單位公章及責任人簽署。

6

4原始資料

4.1一般規定

4.1.1巖土工程勘察的原始資料宜包括如下項目:

1)委托方提供的與工程勘察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和文件;

2)巖土工程勘察綱要;

3)測量資料;

4)搜集、調查資料;

5)工程地質測繪資料;

6)勘探資料;

7)室內試驗及原位測試資料;

8)計算書和報告書原稿;

9)其他有關資料。

4.1.2巖土工程勘察的所有原始資料,均應及時歸納整理,在勘察報告完成后及時歸檔。實

行勘察監理的工程,應將監理記錄及監理報告一并歸檔。歸檔格式應符合檔案管理的要求。

4.1.3所有原始資料均應注明工程名稱、資料名稱和編號、完成日期,并應有相關責任人的

簽字。

4.1.4巖土工程的現場原始編錄或記錄工作應由專業人員承擔。

4.1.5勘探點、試驗點和地質點的坐標、標高的測量原始資料,應符合工程測量標準的有關

規定,勘察報告中應說明引測的依據。

4.1.6原始編錄和記錄必須真實、及時、全面、準確,必須在現場進行,不得事后追記。編

錄和記錄格式及內容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記錄應字跡工整、清晰、整潔和完整。

4.1.7原始資料應保持原始面貌,需經檢查核對無誤后方可使用。

4.1.8巖土工程勘察內業整理過程中形成的計算書、勘察報告書、審核記錄應清晰、完整,

便于查閱。

4.2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資料

4.2.1根據工程需要,可搜集、調查與本工程有關的資料,引用的資料應注明原資料的名稱、

完成單位、完成時間。搜集調查人應對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進行判定,并簽署確認意見和

簽名。

4.2.2當工程需要時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并按有關標準要求執行。工程地質測繪的地形、

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不良地質作用、第四紀地質、地表水及地下水、建筑用料、水

文、氣象、已有建筑物等調查記錄及簡易勘探記錄應及時整理、匯編、檢查;原始巖石標本、

試樣應及時鑒定、編錄、登記。

4.3勘探資料

4.3.1鉆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觸探、物探等原始記錄均應在勘探過程中記錄,及

時整理和校對,嚴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補記。鉆進應按回次逐次記錄,不得將若干回次合并記

錄。

4.3.2鉆探成果可根據鉆孔野外記錄整理繪制成野外鉆孔柱狀圖表示。對于重要的或有要求

的鉆孔,尚應保存巖、土芯樣或拍攝巖、土芯彩色照片納入勘察成果資料。物探成果圖表中

應標明所使用儀器的相關技術參數。

4.3.3勘探原始資料的采集、整理、編錄、檢查驗收應按相應規范執行。

7

4.4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資料

4.4.1室內土工試驗及水分析試驗,均應按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原始記錄應保持原貌,并

及時整理歸檔,無特殊要求時可單獨存放,只提供打印的試驗成果資料。

4.4.2各種原位測試資料應現場記錄、及時繪制曲線,分析、整理。其成果作為勘察報告分

析評價的依據和附件。必要時可提出專門的成果報告。

4.4.3各種試驗成果應按本標準3.0.4條規定的圖表表示。

8

5勘察報告的附圖附表

5.1一般規定

5.1.1勘察報告的附圖附表的圖示、圖例、圖簽應按本標準附錄B、附錄C、附錄J選擇。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應按有關標準執行。

5.1.2圖表上的線條應主次分明,漢字宜采用仿宋體,字母可采用羅馬字母、希臘字母,物

理量的主體符號應采用印刷斜體,上下標應采用印刷正體。

5.1.3平面圖、剖面圖格式宜按本標準附錄F.0.l、F.0.2、F.0.3執行。

5.1.4巖土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格式宜按本標準附錄H執行。

5.2擬建工程位置圖

5.2.1擬建工程位置圖或位置示意圖,圖幅小時,可作為文字報告的插圖或附在勘探點平面

位置圖的角部,當勘探點平面位置圖已能說明擬建工程位置時,可不附此圖。

5.2.2擬建工程位置圖或位置示意圖宜符合下列要求:

1)擬建工程宜以醒目圖例表示;

2)位置圖或位置示意圖宜標出鄰近街道(村鎮)、山嶺、水系等重要地物的位置和名稱;

3)規模較大、較重要的擬建工程宜標出經緯度或大地坐標。

5.2.3擬建工程位置圖的比例尺,可根據情況自行選定。

5.3勘探點平面位置圖

5.3.1勘探點平面位置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1)擬建工程輪廓線、名稱或編號;

2)已有工程輪廓線、名稱;

3)勘探點的位置、類型和編號;

4)剖面線的位置和編號;

5)原位測試點的位置和編號;

6)已有的重要地物、山川或地形變化大的場地應有地形等高線、地坪設計標高或場地

整平標高;

7)高程引測點的位置及其高程;

8)方向標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9)圖例、圖簽。

5.3.2勘探點平面位置圖的比例尺可根據工程規模和勘察階段確定,宜采用1∶500、1∶

1000、1∶2000,需要時也可采用1∶5000或1∶200。

5.3.3剖面線編號及走向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號順序:應先橫向剖面自上而下,后縱向剖面從左到右;

2)剖面走向:橫向剖面走向應由左向右;縱向剖面走向應由下至上。

5.3.4勘探點和原位測試點均應標明編號、類型及地面標高。

5.3.5可行性研究及初勘階段,尚未確定擬建工程平面位置時,可不繪擬建工程的輪廓線,

并將圖名改為勘探點平面位置圖。

5.3.6勘探點和原位測試點應有坐標,可列入本標準附錄F.0.5或列表放在報告的適當位置。

5.3.7每一建筑物周邊必須有縱橫剖面。選址或初勘時,應選垂直于邊坡走向或巖層產狀的

剖面。

9

5.4工程地質剖面圖

5.4.1工程地質剖面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勘探孔(井)在剖面上的位置、編號、地面標高、地面線、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間

距、剖面方向(基巖地區);巖土圖示(或色標)、巖土分層編號、分層界線、埋深和標高、

接觸關系界線、地層產狀;斷層等地質構造的位置、產狀、性質;溶洞、土洞、塌陷、埋藏

的湖濱、古井、防空洞、古河道、滑坡、孤石等;地下水穩定水位;取樣位置;靜力觸探、

動力觸探曲線;標準貫入、波速等原位測試的位置及測試成果;標尺;地層綜合描述(必要

時);圖例、圖簽。

5.4.2分層編號的順序應從上到下,由小到大,需要時可標明地層年代和成因代號。

5.4.3已知室內地坪設計標高、場地地面整平標高或基礎底板標高時,宜標明在剖面圖上。

5.4.4剖面中地面線應與勘察時的實際地形情況相符。

5.4.5工程地質剖面圖的比例尺,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水平與垂直之比值不宜小于1/10,

垂直比例尺1∶n,n為100的整數倍,同一工程中比例尺宜統一。

5.4.6繪制剖面圖上的巖層傾角時,在基巖和斜坡地區,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相同。如比例

尺不同,應將真傾角換成視傾角,并考慮垂直比例尺和水平比例尺的不同,按比例繪制,如

無法判斷巖層傾角時,在剖面圖上可不表示傾角。傾角校正曲線見本標準附錄F.0.6。

5.4.7如個別鉆孔較深,且其下部某層厚度較大時,可將該層斷開畫出,但應標明實際尺寸。

5.4.8橫縱剖面有交叉時,應根據交叉點相鄰4個勘探點的坐標計算出該點的坐標,并依據

現場實際情況,確定交叉點的地面標高。應按實際位置將交叉點繪制在2個剖面上,并且兩

剖面上交叉點兩側的地層界限(標高)應相互對應。

5.4.9同一剖面較長時,可分幅繪圖,相鄰圖幅搭接處至少共用一個勘探點資料。

5.5鉆孔(探井)柱狀圖

5.5.1鉆孔(探井)柱狀圖應由表頭和主體兩部分組成。詳見本標準附錄F.0.4。

5.5.2鉆孔(探井)柱狀圖表頭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工程名稱及編號;鉆孔(探井)編號及孔口坐標、標高;鉆孔(探井)直徑(平面尺寸)

及深度;勘探日期;相關責任人。

5.5.3鉆孔(探井)柱狀圖主體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地層編號;地質年代和成因;層底深度、標高及層厚;圖示(與剖面圖相同);取樣及

原位測試位置;巖土描述;地下水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測試結果;巖芯采取率或RQD(對

于巖石);備注。

5.5.4柱狀圖中應對巖土進行分層描述,并應滿足現行有關規范要求。

5.5.5柱狀圖的測試成果欄中,當進行標準貫入或動力觸探、波速測試、點荷載試驗、壓水

試驗及其他原位測試時,應標明其測試值。

5.6室內試驗圖表

5.6.1室內土工試驗的主要成果數據應匯總在土的物理力學性質試驗成果表中,格式見本標

準附錄G.0.1,該表欄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鉆孔(井)編號及試驗室編號;取樣深度;土的試驗結果定名;不同顆粒級配百分含量;

天然含水量(率);天然密度;土粒比重;飽和度;天然孔隙比;液限;塑限;塑性指數;

液性指數;壓縮系數;壓縮模量;黏聚力;內摩擦角;特殊工程、特殊土需做特殊試驗時(如

高壓固結試驗、滲透試驗、濕陷性試驗等)可增加試驗欄目。顆粒分析成果采用本標準附錄

G.0.1格式。

5.6.2土的各項指標必須注明指標名稱、符號、計量單位。壓縮系數及壓縮模量應注明壓力

段范圍;抗剪強度指標應注明試驗方法和試驗條件。

10

5.6.3工程需要時,應提供固結試驗成果圖表,格式宜按本標準附錄G.0.2執行,內容包括:

不同壓力下的孔隙比值;e-p曲線圖;不同壓力段的壓縮系數和壓縮模量;必要的文字說明。

5.6.4當進行高壓固結試驗時,應提供高壓固結試驗成果圖表,格式宜按本標準附錄G.0.3

執行,內容包括:

1)不同壓力下孔隙比值;

2)e-lgp曲線圖;

3)先期固結壓力;

4)壓縮指數和回彈指數;

5)必要的文字說明。

根據高壓固結試驗成果,應在土的物理力學性質試驗成果表中求先期固結壓力、壓縮指

數和回彈指數。當需要提供固結系數時,應繪制固結系數試驗成果表。

5.6.5勘察報告中宜提供剪切試驗成果圖表,應按本標準附錄G.0.4執行。剪切試驗成果圖

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驗方法;

2)試驗條件;

3)抗剪強度與垂直壓力關系曲線;

4)主應力差與軸向應變關系曲線;

5)摩爾圓和強度包絡線圖;

6)抗剪強度指標值;

7)必要的文字說明。

5.6.6對于測孔隙水壓力的固結不排水剪切試驗應繪制有效應力與軸向應變關系曲線、孔隙

水壓力與軸向應變關系曲線,并列表提供相應的數值。工程需要時,應繪制應力路徑曲線。

5.6.7巖石試驗結果可單獨列表編制巖石試驗成果匯總表和必要的單項試驗圖表。

5.6.8水質和土壤分析試驗應提供水質分析報告和土壤腐蝕性分析報告。報告表格宜按本標

準附錄G.0.5、附錄G.0.6格式執行。

5.7原位測試圖表

5.7.1巖土平板靜力載荷試驗成果圖表的格式宜按本標準附錄G.0.7執行,成果應包括:

1)試驗內容:

試驗編號、試驗技術條件、試驗點平面及剖面示意圖、巖土性質指標、壓力與沉降關系

曲線、沉降與時間關系曲線、試驗數據及計算成果、附注等。

2)試驗成果要求:

(1)試驗技術條件應寫明地面標高、巖土名稱、地下水位深度(標高)、試驗深度、壓

板尺寸、設備型號、設備自重、加荷方式、穩定標準、觀測標準、觀測儀器、試驗開始及完

成日期;

(2)巖土的物理性質指標及壓縮性質指標;

(3)試驗數據及計算成果應包括加荷次序、觀測時間、單位壓力、累計沉降量、沉降

增量、比例界限壓力、變形模量、極限荷載(試驗終止荷載)壓力;

(4)其他試驗要求。

5.7.2靜力觸探試驗成果圖表可繪制成深度與貫入阻力關系曲線,其格式宜按本標準附錄

G.0.8執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以深度為縱坐標,以貫入阻力為橫坐標;

2)對于單橋靜力觸探,橫坐標為比貫入阻力;對雙橋靜力觸探,橫坐標為錐頭阻力、

側壁摩阻力和摩阻比;

3)靜力觸探試驗成果圖表中應寫明工程名稱和編號、地面標高、儀器型號、記錄方式、

11

試驗日期及其他必要的說明。

5.7.3動力觸探成果圖表可用錘擊曲線表示,成果應包括:孔號;地面標高;地下水位;動

力觸探規格;錘擊數或錘擊數標尺;深度與錘擊關系曲線。

5.7.4十字板剪切試驗成果圖表宜按本標準附錄G.0.9執行,成果應包括:孔號;地面標高;

地下水位;板頭尺寸、板頭常數、率定系數;儀器型號;量測方式;測試成果數據;原狀土

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強度、重塑土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強度與深度關系曲線、靈敏度。

5.7.5預鉆式旁壓試驗成果圖表宜按本標準附錄G.0.10執行,成果應包括下列內容:

孔號;地面標高;地下水位;儀器型號;旁壓試驗曲線;測試數據(壓力、測管水位降、

測管水位降倒數);初始壓力、臨塑壓力、極限壓力、旁壓模量。

注:測管水位降及其倒數,可用旁壓器中腔體積及其倒數替代。

5.7.6波速測試成果圖表宜按本標準附錄G.0.11執行,成果應包括:測試孔號;地面標高;

地下水位;測試方法(單孔法和跨孔法);測試儀器型號;測試成果數據(距離、時間、波

速);深度與波速、深度與模量關系曲線。

5.7.7扁鏟側脹試驗成果表宜按本標準附錄G.0.12格式執行,成果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驗條件(試驗土層及深度、地下水位深度、側脹板頭編號及試驗前后膜片標定值

△A、△B等;

2)試驗參數(不同深度測讀的壓力值A、B、C,初始壓力p0、膨脹壓力p1、終止壓

力p2)及計算指標(側脹模量ED、側脹水平應力指數KD、側脹土性指數ID、側脹孔壓指

數UD);

3)繪制、、、△p隨深度的分布曲線,繪制ED、KD、ID、UD隨深度的分布

曲線。

5.7.8鉆孔抽水試驗成果圖表宜按本標準附錄G.0.13、附錄G.0.14格式執行,抽水試驗應包

括:

1)試驗編號;地面標高;穩定水位;抽水孔平面位置圖;抽水孔結構及地層剖面;抽

水試驗成果表;抽水量與時間、水位降與時間關系曲線;涌水量與水位關系曲線(3次或3

次以上水位降時);單位涌水量與水位關系曲線(3次或3次以上水位降時);

2)抽水試驗成果圖表內容應包括抽降次序、試驗日期、累計時間、水位降深、涌水量、

單位涌水量、滲透系數、流透系數計算公式;

3)多孔抽水試驗除包括上述項目外,尚應有觀測孔的水位降深,并應繪制帶有抽降后

水位線的剖面圖。

5.7.9鉆孔壓水試驗成果圖表宜按本標準附錄G.0.15格式執行,成果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驗條件(試驗標高、栓塞類型、測壓設備、工作管長度、鉆桿內外徑等);

2)栓塞安裝示意圖;

3)試驗參數(壓力表壓力、水柱壓力、壓力損失、試驗壓力、壓入流量等);

4)p-Q曲線及其類型,巖體滲透率等。

12

6統計技術的應用

6.1一般規定

6.1.1巖土參數統計應根據鉆孔(探井)記錄、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資料、室內試驗和原位

測試成果,對不同工程地質單元進行工程地質分區及巖土分層。當分層統計指標變異系數超

過本標準表6.3.2規定的數值時,應分析原因,必要時調整工程地質單元、巖土層劃分、統

計指標數量,并重新統計。

6.1.2統計參數應根據巖土工程評價需要,包括巖土的物理性質指標、力學性質指標及原位

測試試驗值等。

6.1.3巖土參數統計應符合所依據的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應按工程地質單元分層進行,工程地質單元中的薄夾層

不應混入統計;

2)應提供巖土參數的統計個數、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標準值;

3)巖土層的主要測試指標(包括孔隙比、壓縮模量、黏聚力、內摩擦角、標準貫入試

驗擊數、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擊數、巖石抗壓強度等)應提供統計個數、平均值、最小值、最

大值、標準差、變異系數等;

4)當指標數量少于6個時,可按不利組合給出指標建議值。

6.2統計方法

6.2.1巖土的物理力學指標應按場地工程地質單元和層位分別統計。

6.2.2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值、標準差和變異系數:

n

i

i1(6.2.2-1)

mn

n

2

n()i

12i1

fi(6.2.2-2)

nn1i1

f(6.2.2-3)

m

式中:m——巖土參數平均值;

巖土參數標準差;

f——

——巖土參數變異系數。

6.2.3主要參數指標宜繪制沿深度變化的圖件,并按變化特點劃分為相關型和非相關型。需

要時應分析指標在水平方向的變異規律。

對于相關指標應按下式確定變異系數:

r(6.2.3-1)

m

13

2

rf1r(6.2.3-2)

式中:r——剩余標準差;

——相關系數,對非相關類型=0。

6.3巖土性質指標的選用

6.3.1巖土工程特性指標的代表值可采用標準值、平均值及特征值。用以評價土的性狀的各

種物理指標、壓縮性指標取平均值,強度指標取標準值,載荷試驗承載力應取特征值。

6.3.2各項參數統計變異系數的限值可參考本標準表6.3.2。

參數統計變異系數表表6.3.2

參數指標變異系數備注

壓縮模量Es0.35

孔隙比e0.10

內摩擦角0.25

黏聚力c0.30不排水

重型動力觸探N63.50.35

標準貫入N0.30

6.3.3巖土參數的標準值應按下式計算:

ksm(6.3.3-1)

1.7044.678

(6.3.3-2)

s12

nn

式中:s——統計修正系數。

注:式中的正負號按不利組合考慮,如抗剪強度指標的修正系數應取負值。

14

7巖土工程分析與評價

7.1一般規定

7.1.1巖土工程分析評價應在工程地質測繪、勘探、測試和搜集已有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工

程特點和要求進行。

7.1.2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宜具備下列條件:

1)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2)擬建工程的類型、特點、荷載情況和變形控制要求;

3)工程周邊環境條件;

4)當地類似工程的經驗。

7.1.3巖土工程分析評價的內容一般包括:

1)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

2)地基均勻性評價;

3)地下水和地表水評價;

4)水、土腐蝕性評價;

5)地基基礎方案分析;

6)根據工程需要進行基坑工程分析;

7)特殊性巖土評價;

8)地基土凍脹性評價;

9)地震作用評價;

10)其他巖土工程問題的分析評價。

7.2天然地基

7.2.1天然地基的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分析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對地基基礎方案提出建議,推薦滿足設計要求的持力

層;

2)分析地基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及其變異性,提出各巖土層工程特性指標建議

值及使用條件;

3)評價土壓縮性、地基均勻性。當需進行變形驗算時,對不均勻地基、高壓縮性土層

地基、受荷差異較大的地基應強調進行變形驗算;

4)當地基受力層范圍內有軟弱下臥層時,應強調進行軟弱下臥層驗算;

5)應對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發生的巖土工程問題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措施及檢驗、

監測的建議;

6)明確施工驗槽或施工勘察的必要性。

7.2.2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國家有關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進行分析

確定。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工程應根據現場荷載試驗指標,結合理論計算、室內試驗

與原位測試和已有建筑經驗綜合確定;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丙級工程可根據理論計算、

室內試驗與原位測試和已有建筑經驗綜合確定。

7.2.3需要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的場地,應提供地基變形計算所需要的試驗指標。當考慮深基

坑開挖卸荷再加荷影響時,宜提供回彈與再壓縮指標。當需要考慮土的應力歷史進行變形計

算時,應提供前期固結壓力(pc)和固結比(OCR)。

7.3樁基工程

7.3.1樁基工程的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5

1)推薦適宜的樁端持力層。當可選擇的樁端持力層頂面標高、厚度或土性變化過大時,

可按不同情況分別提供樁端持力層頂板標高、厚度等值線圖或相關力學指標的等值線圖;

2)提出適宜的樁型、規格及相應的樁端入土深度(或高程)的建議,并提供相應樁型

樁周土層側摩阻力值、不同埋深樁端土層端阻力值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其他巖土參數,估算單

樁豎向承載力;

3)對樁基成樁可行性進行評價;

4)對于欠固結軟土、大面積填土或堆載的場地應給出可能引起樁周負摩阻力土層的標

高和厚度,分析評價樁的負摩阻力的影響;

5)對樁基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6)對樁基工程設計、施工、監測的其他建議。

7.3.2當需要采用靜載荷試驗或其他方法驗證或確定單樁承載力時,應提出相關建議。

7.4地基處理

7.4.1當天然地基不能滿足設計要求,需要地基加固處理時,應根據結構類型、荷載大小及

使用要求,結合巖土條件、地下水特征、環境情況和對鄰近建筑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選擇適宜的地基處理方法。

7.4.2當巖土工程條件較為復雜或建筑對地基要求較高時,采用單一地基處理方法難以滿足

設計要求或造價較高時,可建議采用兩種或多種地基處理方法組成的綜合處理方法。

7.4.3對地基處理方法的論證,應從加固原理、適用范圍、預期處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

機械、工期要求、地區經驗和對環境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針對可能采用的

地基處理方案,提供地基處理設計和施工所需的巖土特性參數。

7.4.4論證地基處理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地基處理的設計、施工、檢測、監測提出初

步建議。

7.5地下水

7.5.1場地水文地質條件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場地地下水的類型和賦存狀態,主要含水層和隔水層及水文地質參數;

2)場地的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3)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下水與地表水的水力聯系;

4)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分層評價地下水;

5)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5.2評價地下水的作用和影響,提出預防措施建議。

7.5.3當需要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應根據地層結構、含水層滲透性和地下水控制要求,推薦

適宜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提出與控制方法相關的水文地質參數和建議。

7.5.4當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基礎底板時,應對地下室抗浮設防提出建議,提供抗浮設防水

位。重要工程,必要時應進行專門的咨詢論證。

7.5.5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且對地基基礎、抗浮設計和地下水控制等有重大影響時,

應建議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7.6基坑工程

7.6.1基坑周邊環境調查及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坑周圍影響范圍內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層數、基礎形式及埋深,各類地下設施、

管線和地下構筑物的分布和性狀。在城市地下管網密集分布區,可通過地理信息系統或其他

檔案資料了解管線的類別、平面位置、埋深和規模,必要時應采用有效方法進行地下管線探

測;

2)場地周圍的地表水分布、水位高度、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力聯系及補給關系,評價

16

對基坑的影響程度;

3)基坑周邊道路及行車情況;

4)基坑開挖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施工材料、施工設備等臨時荷載;

5)雨期時的場地周圍地表水匯流和排泄條件。

7.6.2基坑支護設計所需的巖土參數應包括:

1)土層的含水量、重度;

2)土的抗剪強度指標。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方法,應與基坑工程設計要求一致,符合設

計采用的標準,并應在勘察報告中說明;對于淤泥、淤泥質土宜提供現場十字板剪切試驗成

果;

3)土層的滲透系數;

4)巖體基坑除提供基坑周圍的巖層分布、風化程度、巖石破碎情況和各巖層物理力學

性質參數外,還應給出巖體主要結構面的類型、產狀、延展情況、閉合程度、填充情況、力

學性質等相關參數,特別是傾向于坑內的結構面還應提供其抗剪強度及地下水情況;

5)對開挖較深、面積較大或場地環境條件復雜的基坑,除提供上述成果外,尚應根據

巖土特性和設計需要提供有關原位測試結果、三軸試驗指標、顆分指標及現場抽水或注水試

驗成果等。

7.6.3在取得勘察資料的基礎上,針對基坑的工程特點,應對下列問題進行分析評價:

1)放坡開挖的可行性;

2)選擇適宜的支護結構類型;

3)地下水滲流穩定性分析;

4)軟土的蠕變和長期強度、軟巖遇水崩解、膨脹土的膨脹性和裂縫發育的特點等巖土

的特殊性質對基坑支護的影響做出評價;

5)基坑開挖與降水對地基變形、周邊建筑物和地下設施的影響;

6)越冬基坑應評價各土層的凍脹性,并應對特殊土受開挖、振動影響以及失水、浸水

影響引起的土的特性參數變化進行評估;

7)提出基坑開挖與支護的初步建議;提出降水及其他控制地下水方案的初步建議;提

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的防治措施的建議;提出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和監測工

作的建議。

7.6.4當工程地基勘察資料不能滿足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要求時,應進行專門補充勘察。

7.7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

7.7.1在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其以上地區的工程,應評價場地的地震效應,其內容主要包

括:

1)建筑場地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

2)劃分場地屬于對抗震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險地段;

3)提供土層剪切波速,當無實測剪切波速時,可根據巖土名稱和性狀,劃分土的類型,

估算土層的剪切波速;

4)根據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劃分場地類別。

7.7.2在抗震設防烈度6度以上區,應對場地地基土液化進行判別,計算液化指數,劃分液

化等級,并對場地地基的抗震措施提出建議。

7.7.3在有可能發生震陷的軟土地區、采空區勘察時,應進行軟土震陷和采空區地震危害的

分析評價。

7.7.4在岸邊和斜坡地帶勘察時,應對地震時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17

7.8岸邊工程

7.8.1岸邊工程包括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等的水工建筑物及取水構筑物。

7.8.2岸邊工程的分析與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1)評價岸坡和地基的穩定性,包括較大水頭和水位驟降對岸坡產生的影響,施工超載

和塌方引起的岸坡不穩定及波浪作用和不良地質作用所造成的不穩定因素;

2)分析各層巖土的抗剪指標,提供巖土的抗剪強度和地基承載力;

3)提出地基基礎與支護的設計方案建議,分析評價填、挖方和樁基施工對地基巖土性

質和岸坡穩定性的影響;

4)應提出防治不良地質作用的建議和對工程建設與使用期間實施監測的建議。

7.9地下洞室工程

7.9.1巖體地下洞室的巖土工程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分析區域地質構造、地震背景,確定場區地震動參數和進行構造穩定性評價;

2)應說明圍巖巖性、產狀、厚度、風化程度、巖石強度、巖體完整性、透水性及地質

構造、節理、軟弱結構面等性狀及其組合關系,提出各類圍巖物理力學參數,對圍巖穩定性

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并分段確定圍巖巖體級別、圍巖類別和成洞條件;

3)說明地下水發育情況,對主要含水層的分布、厚度、埋深、類型、水位和補給排泄

條件做出分析評價,預測開挖期間出水狀態、涌水量并分析降水、排泄及止水對周邊環境的

影響,評價水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應對地下洞室進出口邊坡穩定性進行評價,包括天然邊坡和開挖后邊坡穩定分析,

并提出支護建議;

5)對可能出現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包括類型、性質、分布做出評價,并提出防治措施和

建議;

6)評價施工開挖、降水可能對周邊建筑物和地面的影響,提出支護方案和施工方法建

議,分析施工降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7.9.2地下洞室圍巖穩定性評價可采用工程地質分析與理論計算相結合的方法,需要時應進

行數值模擬計算分析。

7.9.3當洞室可能產生偏壓、膨脹壓力和其他特殊情況時,建議進行專門研究。

7.9.4深埋洞室應對地溫、巖爆、可能存在的不良氣體進行預測,并提出施工建議,必要時

進行地應力測量。

7.9.5土體隧洞(道)巖土工程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按不同勘察設計階段、不同施工方法提供設計所需設計土體參數和有關技術資料,

并對工程環境進行預測、評價;

2)應分析工程區域地質構造、地震、地貌地質、水文地質、地下水動態、古河道、河

湖淤積等發育情況及對工程的影響,分析已有地震資料,確定場地地震動參數,劃分場地土

類型和場地類別;

3)說明線路通過地區的土層結構、性狀及水文地質條件,分析控制線路方案的不良地

質、特殊地質的性質、特征、范圍,說明其成因、類型、性質、發生、發展分布規律及對線

路的危害程度,并提出處理措施建議;

4)說明沿線重要建筑物的地基條件、基礎類型、上部結構和使用狀態,并預測由于修

建地下洞室可能引起的變化和預防措施;

5)應分析地下空間影響范圍內的地層結構及其均勻性,確定各項土體物理指標、強度

指標、變形參數、地基承載力建議值等,設計需要時,還需提供基床系數等;

6)確定沿線土、石可開挖等級和圍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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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應說明工程區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排關系和水位變化幅

度及規律、不同地層土體滲透系數等,提出對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議,采用凍結法施工時,

還應提供地下水流速、流向、含鹽量、溫度、地層熱物理指標、含水量、孔隙比等指標。應

評價水、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8)確定季節性凍土標準凍結深度,并評價地下空間深度范圍內各土層凍脹性;

9)分析可能存在有害氣體、地溫異常可能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7.10管道與架空線路工程

7.10.1管道工程的分析與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對沿線的地形、地貌、巖性、地層結構、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條件做出評價,有比

選線路時,應提出方案地質比選建議;

2)應分析評價沿線特殊性土和不良地質作用及存在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包括滑坡、泥

石流、采空區等,評價其危害程度,并進行分區劃段,提出處理建議;

3)應按地貌、巖性、地下水等條件進行區段單元劃分,按不同地質單元評價巖土工程

條件,提出相應的工程設計所需的巖土參數,并評價巖土開挖等級;

4)對于管道穿越交叉工程,應說明穿越段地層巖性、土的顆粒組成和特性,評價管基

地質條件,說明地下水性質、狀態和巖土滲透性,評價穿越方法的適宜性;

5)對穿越河流段,應對河床和岸坡的穩定性做出評價,提出河床物質組成和密實狀態

及護坡建議;

6)評價水、土對管道和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10.2架空線路巖土工程的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說明沿線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和特殊性土及滑坡、泥石流、采空區等

不良地質作用分布、性質,并分段分析適宜性和對工程的影響;

2)平原地區應說明塔基土層的分布、物理力學性質、水文地質條件,分析評價塔基巖

土條件及環境水對混凝土和金屬結構的腐蝕性;

3)丘陵和山區應對塔基范圍內的巖性、風化程度,軟弱夾層及物理力學性質進行評價;

對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要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議;

4)對于大跨越地區,特殊設計的塔基除進行地基土的物理力學性質評價外,應進行場

地和地基地震效應評價;

5)應評價塔位巖土條件和穩定性,提出設計所需巖土力學參數、基礎方案和工程措施

建議。

7.11廢棄物處理工程

Ⅰ工業廢渣與礦山排棄物堆場

7.11.1工業廢渣與礦山排棄物堆場的巖土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分析不良地質作用對工程的影響;

2)地形、地貌、堆場基底巖土埋藏特征、物理力學性質,水文地質條件;

3)評價壩基、壩肩和庫岸的穩定性及地震對其影響;

4)渣料堆排工藝;

5)分析已有堆積體的成分、顆粒組成、密實程度、物理力學性質及堆積規律,分析堆

積體內浸潤線的變化規律,評價已有堆場的穩定性和繼續堆排的適宜性和穩定性;

6)壩址和庫區的滲漏以及堆場場地條件的變化對環境的影響。

7.11.2對于礦山的硬基底堆場,應重點分析評價堆場基底巖層層面的傾斜方向、傾角大小、

結構面發育程度以及沿結構面破壞的可能性,并應分析排棄物沿堆場基底面滑動的可能性。

7.11.3對于軟弱基底堆場,應重點研究地基土的極限承載力,并應重點分析堆場基底土層承

19

載力與堆排高度的密切關系,同時應預測由基底承載力不足而引起沿堆場基底內部土層滑動

的可能性及滑動類型。

Ⅱ垃圾填埋場

7.11.4新建垃圾填埋場的巖土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場地的整體穩定性;

2)預測擬建垃圾堆積體的變形及穩定性;

3)地基和垃圾堆積體變形導致防滲襯層、封蓋層及其他設施失效的可能性;

4)擬建壩基、壩肩、庫區和其他有關部位的滲漏及其防滲評價;

5)預測地下水位的變化及其影響;

6)污染物的運移及其對水源、農業、巖土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7.11.5已有垃圾填埋場的巖土工程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現有堆體及擴建堆體整體穩定性和局部穩定性;

2)現有堆體沉降及側向變形,及其導致中間襯墊系統、封場覆蓋系統及其他設施失效

的可能性;

3)堆體滲瀝液水位升高、填埋氣產量及氣壓、滲瀝液與場底巖土體相互作用、斜坡上

襯墊系統土工材料界面抗剪強度軟化、污泥庫等不良地質作用及其影響;

4)滲瀝液污染物的滲漏與擴散及其對水源、農業、巖土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5)治理工程及擴建工程的適宜性。

7.11.6垃圾填埋場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本標準第7.11.1條的要求進行巖土工程評價;

2)提出保證堆體穩定安全控制措施的建議;

3)提出減少堆體沉降和側向變形的工程措施建議;

4)提出防滲系統改造及其他防止滲瀝液滲漏和保護環境措施的建議;

5)提出滲瀝液導排系統改造及淤堵疏通措施的建議;

6)提出避免填埋氣爆炸、污泥涌出措施的建議;

7)提出有關穩定、變形、水位、滲漏等監測工作的建議,具體監測內容應符合現行行

業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范》(CJJ176)的相關要求。

7.12邊坡工程

7.12.1邊坡工程的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根據對地層、構造、邊坡形態分布以及地區經驗的研究分析,確定邊坡可能的破壞

模式;

2)根據不同的破壞模式,確定合適的計算方法對邊坡進行穩定性評價;

3)綜合考慮邊坡周圍環境以及坡頂、坡上的建(構)筑物的穩定性及對邊坡下建(構)

筑物的影響;

4)邊坡工程分析,應對條件不同的區段進行分段評價,并應采用多種方法綜合評價。

7.12.2邊坡工程計算參數可采用下列方法確定:

1)應根據實測結果并結合當地經驗,確定主要巖土層和軟弱夾層的抗剪強度指標;

2)條件適宜時,宜采用已有邊坡工程進行反演選取計算參數。

7.12.3邊坡工程的治理與監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穩定邊坡的最優坡形與坡角建議;

2)提供不穩定邊坡的治理措施建議;

3)提供邊坡工程的監測要求和方案建議。

20

8文字報告

8.1一般規定

8.1.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編制應依據準確的原始資料進行。

8.1.2文字報告的內容,應根據任務書的要求、勘察階段、地質條件、工程特點等具體情況

確定,與附圖附表互相配合,前后一致。

8.1.3文字報告中插圖和表格的位置應緊接有關文字段,插圖和表格均應有圖名、圖號和表

名、表號。

8.1.4對丙級巖土工程勘察的成果報告內容可適當簡化;對甲級巖土工程勘察的成果報告除

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對專門性的巖土工程問題提交專門的試驗報告、研究報告或監測報

告。

8.1.5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該提供紙質印刷的報告外,還應該保留電子文檔。

8.2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報告內容

8.2.1工程概況

1)任務委托單位、承接單位;

2)擬建工程概況;

3)勘察目的和技術要求;

4)巖土工程勘察等級;

5)勘察工作依據和技術標準;

6)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和時間(搜集的資料要注明來源和出處)。

8.2.2場地概況

1)場地位置、交通狀況;

2)地形地貌;

3)水文氣象;

4)地震概況。

8.2.3場地地質條件

1)區域地質、構造條件;

2)場地巖土工程地質條件;

應詳細描述場地各巖土層的時代成因,巖性特征,巖石產狀、結構、風化程度,構造發

育情況及特征,巖土性質等;

3)場地水文地質條件;

包括地下水類型、水質、水位、變幅、補給、徑流、排泄條件,與地表水的水力聯系。

8.2.4不良地質作用

應詳細闡述和論證不良地質作用的種類、分布、發育階段、發展趨勢和對工程的影響,

提出避讓和防治建議。

8.2.5結論及建議

1)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明確評價。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

行比選分析,提出最終方案建議;

2)當有不良地質作用時應給出結論和建議;

3)抗震設防烈度;

4)標準凍結深度;

5)地下水的危害及防治措施,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評價;

21

6)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議。

8.2.6附圖、附表、附件

相應的平面圖、剖面圖、柱狀圖,各種測試和試驗圖表。與工程安全和質量有關的文件。

8.3初步勘察階段勘察報告內容

8.3.1工程概況

1)任務、委托單位、承接單位;

2)擬建建(構)筑物概況;

3)勘察目的、任務;

4)巖土工程勘察等級;

5)勘察依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如多種手段可列工作量一覽表);

6)勘探點、線測放依據及工作情況;

7)巖土水試樣分析及試驗單位。

8.3.2場地概況

1)場地位置、交通位置:

地形地貌:地形包括標高、坡度、傾斜方向等;地貌歸屬單元、微地貌形態、切割和自

然邊坡穩定狀態;

2)水文氣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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