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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習目的】1、明確保險經紀人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名義和行為產生法律后果的承受者;2、掌握保險經紀業務的流程管理;3、能獨立地完成對個人或特定企業的風險分析,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對個人或該企業的風險現狀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對策;4、掌握保險經紀人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的作用;
5、培養學生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和善于溝通合作的品質。
項目三:保險經紀實務運作
1保險經紀相關概念A再保險經紀人C保險經紀機構的設立與運作B模塊劃分2模塊1--相關概念存在的問題、國際比較要素、分類、權利與義務概念、作用、資格概念、分類發展現狀保險經紀合同保險經紀人經紀人的來源31、經紀人在各種交易活動中為市場交易雙方溝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種相關服務的人和組織,包括個體、合伙組織、公司以及其他法人組織。2、經紀人起源于市場經濟。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經紀人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般經紀人與交易所經紀人;現貨經紀人和期貨經紀人;直接經紀人和間接經紀人;房產經紀人、技術經紀人、寵物經紀人和婚姻經紀人)3、經紀人可以加速市場經濟發展,提高信息交流及咨詢服務,讓買賣兩方可以平衡供求關系,加速商品交易范圍,提高效率。此外,還可以制造就業機會,對社會分工及專業化有正面的效益。4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5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61、對投保人的作用(1)幫助選擇保險人(2)處理風險(3)理賠談判72、對保險人的作用(1)向投保人宣傳保險公司,幫助優秀的保險公司在投保人心中樹立形象。(2)幫助保險公司擴大業務量,增加保費收入,節約經營費用,穩定經營。8資格我國:(一)考試獲得《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二)素質要求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2.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3.具有積極的競爭意識和拼博精神。4.具有良好的行規意識和服務態度。5.具有完善的人格品質。6.具有持續的學習能力9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是向投保人提供風險管理咨詢、保險市場調查、風險轉移及理賠等工作,對投保人直接負責,保險經紀人本身必須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交納一定數額的責任保證金。為了更好地維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減少保險經紀糾紛,保險經紀人應采取合同的方式為客戶服務。因此保險經紀人與投保人之間屬于合同關系。保險經紀合同可分為居間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詢合同。保險經紀合同10保險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1、要求支付傭金2、擁有保單留置權義務1、提供保險信息2、監督保險合同的履行3、協助索賠4、承擔導致被保險人損失的賠償責任111、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特點:(1)中介性(2)有償性122、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特點:(1)代理性。(2)介入性。133、咨詢合同:保險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對特定保險項目提供論證、預測或者調查報告,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詢費的合同。14我國的發展與現狀一、歷史沿革1、解放前2、建國后,保險經紀人曾一度被取消。從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到現在,我國保險經紀人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1979年4月-1988年3月
在1988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進入保險市場之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只有一家供給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市場結構呈完全壟斷模式。既然人保獨家經營,投保人無其他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保險經紀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和環境,但是國外保險經紀人卻開始在我國進行“入戶登記”,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公司塞奇維克保險集團于1981年7月在北京設了代表處。15第二階段:1988年-1995年10月這一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的模式由完全壟斷向寡頭壟斷過度,我國國內的保險市場仍呈三足鼎立之勢。保險市場的初步形成,為我國的保險經紀人的成長提供了土壤。但是由于保險公司數量太少,導致保險經紀人難成氣候。在我國保險經紀人的初步發展過程中,由于缺乏專門的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不少。16第三階段:1995年11月-1998年2月
1995年《保險法》正式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保險經紀人在我國的合法地位,并給予了定義。這個時候,由于加強了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保險經紀公司的數目有所減少。同時,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經紀人的行為,有關部門開始考慮制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法規”,以補充《保險法》對經紀人的簡單的規定。17第四階段:1998年2月-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接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北京江泰、上海東大、廣州長城等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的籌建。所以三大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時,入股的股東不乏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目的就是為了保證開業資本金充足,經紀公司可以將自己的股東納入自己的客戶群,防止短期內業務量的不足從而影響員工的士氣。18二、發展現狀
2012年,全國保險經紀機構實現保費收入421.06億元。其中,實現財產險保費收入340.24億元;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64.99億元;實現再保險業務類保費收入15.83億元。
2012年,全國保險經紀機構實現業務收入63.68億元,同比增長14.78%。其中,實現財產險傭金收入48.48億元;實現人身險傭金收入8.01億元;實現再保險業務類傭金收入1.20億元;實現咨詢費收入5.99億元。192011年上半年保險經紀公司業務收入前20名排名情況
2021
三、存在的問題角色異位1管理缺位2技術脫位3自身經驗匱乏,技術水平不高業務量較少,加上從業時間短實際運作經驗積累不足,應對特殊情況的能力較弱制度規范建設相對滯后。在我國會計制度中,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里沒有“經紀人傭金”這一會計科目,致使保險公司支付經紀人傭金時難以名正言順。
保險經紀起步較晚,公眾認知度不高。保險經紀人受利益驅動,違規操作嚴重。22四、國際比較1、英國:管理甚嚴
據統計,英國保險市場上有800多家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公司就超過3200家,共有保險經紀人員8萬多名。英國保險市場上60%以上的財險業務是由經紀人帶來的,“勞合社”的業務更是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
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相當嚴格,其主要表現在:(1)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頒布了“經營法”。(2)進行嚴格的財務管理。(3)嚴厲的懲罰條例。注冊理事會最嚴厲也是唯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23
2、德國:個人參與
目前,德國的保險經紀人總數為3000多人。在個人保險業務方面,8%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高于銀行代銷(5%)和保險公司直銷(7%)。而在工業企業保險業務的銷售上,保險經紀人舉足輕重,50%-60%的業務量是由經紀人帶來的,遠遠超過了保險代理人(10%-20%)的業務量。24
在德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主要依據《民法》來進行。德國《民法》規定,保險經紀人在從事保險經紀活動過程中,因自身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單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而且保險經紀人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維護他們所服務對象的利益。
由于德國的相關法規沒有關于保險經紀人資格條件的規定(這點與其余歐美國家不同)。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個人和機構進入保險經紀行業。他們大多以金融顧問、保險顧問或保險咨詢專家的身份,從事一些具有保險經紀性質的活動。25
3、美國:財險為主
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但遠沒有英國那么重要。在一些州(如紐約州)有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業務。在財險方面,經紀人主要招攬大企業或大項目保險業務,經紀公司多設在大城市。經紀人的傭金支付標準以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來確定。商業火災險的傭金率一般為保費收入的19%,一般商業責任險的比率為18%,汽車險為16%。雙方通過討價還價還可以有所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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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市場上的作用不是特別突出,但有關部門對其監管仍相當嚴格。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范外,政府還在各地區委派了許多保險特派員,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營業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274、日本:特點鮮明
日本保險營銷制度有自己鮮明的特點。日本保險營銷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職員和代理店來進行。非壽險90%以上的業務由代理店來招攬。
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險法開始實施,經紀人這一形式才被引進。日本引進經紀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記制(申請登記即可),而不是執照制。經紀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記注冊,但要求經紀人寄存一定數目的保險金,超過最低保證金的部分由經紀人投保賠償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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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關專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險業長期以來都實行代理店制度,這種制度效果良好,而且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險經紀的功能,日本的保險經紀要取得實質性發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29模塊2設立與運作經營范圍業務操作業務流程組織結構設立條件組織形式30組織形式個人制合伙制公司制有限責任制股份制31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2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33以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公司為例組織結構34業務范圍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1、辨識、評估客戶風險,制定風險分析報告;
2、提供風險控制和轉移的建議和具體計劃;
3、協助客戶落實風險管理計劃。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1、設計與客戶所面臨的風險相適應的最佳投保方案;
2、向保險市場尋求優越的承保條件;
3、向客戶報告詢價結果,協助選擇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
1、出險后,協助客戶準備索賠資料,向保險人進行索賠;
共保和再保險安排等經紀業務
1、為大型的保險項目,組織保險公司進行共保;
2、安排國內分入、分出業務;
3、安排國際分入、分出業務。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業務
1、為客戶提供保險及風險管理培訓。35
業務操作流程363738小結:被保險人為什么需要保險經紀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利益是互相對立的;保險條款及條件一般由保險人所厘定;被保險人不可能全面了解保險市場;經紀人是保險專家,具有較強的談判能力39模塊3:再保險經紀人再保險經紀人關于再保險的相關計算知識鏈接—關于再保險再保險經紀的概念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相關案例分析再保險經紀人的業務40一、再保險的含義再保險(Reinsurance)是指保險人將自己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風險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前者是分出保險業務,后者是分入保險業務。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如下圖: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原保險人(分出公司)再保險人(分入公司)支付保險費簽訂保險合同支付再保險費簽訂再保險合同請求保險賠償或給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攤付損失賠款請求再保險攤賠保險再保險41二、有關再保險的幾個概念1、什么是危險單位?危險單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危險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損失范圍。2、什么是自留額?是指對于每一危險單位或一系列危險單位的責任或損失,分出公司根據其自身的償付能力確定的所能承擔的限額。42原保險公司決定自留額的因素:(1)資本金。(2)業務量。(3)危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4)保險費率是否公平合理。3、什么是分保額?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擔的分保責任的最高限額。43三、再保險的分類1、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分保方式)比例再保險是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確定原保險人的自留額和再保險人的分保額,同時也按該比例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的再保險。有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等方式。非比例再保險是由再保險人規定一個原保險人的自留風險限額,對于超出限額以外的部分,由再保險人負責承擔賠償。有險位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
442、臨時分保、固定分保和預約分保(合同方式)臨時分保是指在保險人有分保需要時,臨時與再保險人協商,訂立再保險合同,合同的有關條件也都是臨時議定的。固定分保是雙方事先簽訂再保險合同,約定分保業務范圍、條件、額度、費用等,在合同期內,對于約定的業務,雙方必須分出和接受,無須逐筆洽談。預約分保是介于臨時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間的再保險,對于約定的業務,原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險人必須接受,不能拒絕。453、財產保險再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再保險(分保內容)46再保險方式一、比例再保險
是指再保險雙方事先以總保險金額和原保險人自留額為基礎確定一個責任分擔比例,雙方按照該比例確定各自責任額。危險事故發生后,雙方依據這個比例分攤賠款。它又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和混合再保險三種。47比例再保險比例分攤風險、保費與損失成數分保固定每張保單中的分保比例溢額分保確定自留額,不同保單有不同分保比例混合分保481、成數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的分割比率,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割的再保險方式。49成數分保的優缺點及適用性優點:◆手續簡便,節省人力和費用。◆合同雙方的利益一致。缺點:◆缺乏彈性。◆不能均衡風險責任。適用性:⊙新公司、小公司。⊙新業務、新險種。⊙某些賠案發生頻繁的險種。⊙轉分保業務。⊙公司內部分保。
502、溢額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自留額和最高分入限額,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的部份分給分入公司,并按實際形成的自留額與分出額的比率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的再保險方式。51(1)溢額分保的計算溢額分保的分入公司也不是無限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額責任,而是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即若干“線”數為限額,1“線”相當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額。例如,某分出公司就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安排了兩個層次的溢額再保險合同。每一航次每一船上的貨物為一個危險單位。合同規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額為500萬元,第一溢額分保合同限額為4線,第二溢額分保合同限額為3線。有關保額分割、保費的分配和賠款的分攤計算如表所示。5253(2)溢額分保的優缺點及適用性優點:◆業務安排具有靈活性和彈性。◆可以均衡風險責任。缺點:◆手續比較繁瑣。◆不能完全體現合同雙方利益的一致性。適用性:⊙危險性小、利益較優且風險本身較分散的業務。⊙業務質量不齊、保險金額不均勻的業務。⊙巨額保險業務。543、混合再保險是將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組織在一個合同里。(1)成數之上的溢額合同。即先安排一個成數合同,規定其合同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再安排一個溢額合同,并以限額為“自留額”。(2)溢額之內的成數合同。即先安排一個溢額合同,對自留額部分另訂一個成數合同處理。下面舉個例子說明。55某分出公司的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成數和溢額兩個分保合同混合運用,假定成數分保最高限額為50萬元,分出人自留40%,分出60%,溢額合同限額為4線,即200萬元,總承保能力為250萬元,某年度合同項下共承保5條船舶,其保險金額及責任分配如下表所示。
單位:萬元船名保險金額成數分保溢額分保金額金額自留40%分出60%A船1010460B船505020300C船10050203050D船200502030150E船25050203020056二、非比例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以危險事故損失賠款為基礎來確定各自的保險責任,因此也被稱為損失再保險。具體分為險位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57
1、險位超賠再保險是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險單位所發生的賠款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和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方式。當發生一次保險事故后,可能不止一個危險單位遭受損失,這就要分兩種情況來償付:一是按危險單位分別計算,對每一危險單位賠款的超額部分都由再保險人承擔,沒有總額限制;另一種是設定事故限額,即對一次危險事故的賠償規定一個最高額,如果在限額之內仍不能滿足對各危險單位的賠償總額,多出部分由原保險人承擔。如下例。58
舉例說明有一超過100萬元以上200萬元的火險險位超賠合同。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四個危險單位遭受損失,損失金額分別為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和600萬元。如果每次事故總賠款沒有額度限制,則賠款的分攤如下。
危險單位發生賠款分出公司承擔賠款分入公司承擔賠款其他ABCD20030050060010010010010010020020020000200300合計160040070050059
2、事故超賠再保險
是以一次事故發生的賠款總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負責任額與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方式。這里關鍵是如何界定“一次巨災事故”。持續時間多長才算一次事故,這都需要明確。如有一份超過1000萬元以后的1000萬元巨災超賠分保合同,一次洪水持續了6天,共造成損失5000萬元。如果按一次事故計算,則再保險人只要承擔1000萬元就可以了,原保險人要承擔4000萬元。如果按3天為標準,劃分為兩次事故,分別為2000萬元和3000萬元,則再保險人要承擔2000萬元,原保險人只要承擔3000萬元。一般都以連續72小時為一次事故。如下例。60
舉例說明:
有一超過1000萬元以后的2000萬元的巨災超賠分保合同。若一次洪水持續了6天,共損失5000萬元,按一次事故計算和按二次事故計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果按一次事故計算,則原保險人先自負
萬元,再保險人承擔
萬元,然后剩下的都歸原保險人承擔,所以原保險人共承擔
萬。如果3天作為一次事故,劃分為二次事故,假設第一次事故損失2000萬元,第二次事故損失3000萬元,則第一次事故原保險人承擔
萬元,再保險人也承擔
萬元,第二次事故原保險再承擔
萬元,再保險人承擔
萬元,所以原保險人共承擔
萬元,再保險人共承擔
萬元。613、賠償率超賠再保險是指按賠款與保費的比例確定自負責任和再保險責任的一種再保險方式。再保險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賠付率(賠款與保費的比例),在1年內,當原保險人的賠付率超過這個標準時,由再保險人負擔超出部分,再保險人負擔的責任也有一定限額,通常也是以賠付率或金額來表示。62舉例說明:
有一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合同,約定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比率為70%,分入公司的最高責任比率為超過70%后的60%。為了控制分入公司的絕對賠付責任,合同還規定分入公司的賠付責任以100萬元為限。假設年凈保費收入為200萬元,已發生賠款凈額為180萬元,賠付率為
,則分出公司承擔賠款
萬元,分入公司承擔
萬元。如果當年的凈賠款為280萬元,賠付率為
,則分出公司先負責
,即
萬元,分入公司負責其中的
%,即
萬元,剩下的
,即
萬元仍由分出公司承擔。63三、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的區別1、分保比例依據不同:前者劃分責任依據是保險金額,后者是依據賠款金額。2、保費和賠款分攤不同:前者的保費、賠款都按照該比例分配;后者的保費和賠款分攤不按比例。3、再保險費率計算不同:前者的費率就按原保險費率來計算。后者的費率計算與原保險費率無關,采取單獨的費率制度。4、是否支付傭金不同:比例再保險通常有手續費和傭金的規定,而非比例再保險中則無此規定。64再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
一、共命運條款共命運條款(FollowtheFortunesClause)通常表述為:“茲特約定凡屬于本合同約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范圍內,與原保險人同一命運。”根據該條款,再保險與原保險人在利益與義務方面共命運。
65二、傭金支付條款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向原保險人支付分保傭金和盈余傭金。
分保傭金的傭金率計算主要有兩種:⊙固定傭金率,即合同規定一個固定傭金率,不受賠付率高低的影響。⊙浮動傭金率,即按照賠付率的高低來調整傭金率。盈余傭金有三種計算方法:⊙一年計算法⊙三年平均法⊙虧損滾轉法66三、責任恢復條款責任恢復條款(ReinstatementClause)是指在發生賠款使分保責任額減少后,為了使分出公司重新獲得充分的再保險保障,將分保責任額恢復至原有額度。責任恢復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恢復次數問題,二是恢復責任是否加費問題。67
1.有超過50萬元以后的50萬元的超賠分保合同,訂有免費恢復責任一次條款。現保險標的發生了75萬元的損失,分入公司在賠償了25萬元以后,分保責任仍恢復到50萬元,則該合同的總分保責任額是()。A25萬元B50萬元C100萬元D150萬元
2.有超過50萬元以后的50萬元的超賠分保合同,訂有免費恢復責任二次條款。現保險標的發生了兩次75萬元的損失,分入公司在賠償了兩次25萬元以后,分保責任仍恢復到50萬元,則該合同的總分保責任額是()。
A50萬元B75萬元C100萬元D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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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超過200萬元以后的500萬元的火險超賠分保合同,分保費固定為8萬元,一次責任恢復。投保后第3個月末此合同發生了500萬元的損失。若按100%原保險費基礎和實際未到期的期間計算加費,則應加費()。A1萬元B3.6萬元C2萬元D4萬元69
四、指數條款指數條款(IndexClause)是指由于通貨膨脹的存在,使得再保險合同生效時與賠款時貨幣價值不同,要以指數來重新核算和調整兩者的數值,使賠款受幣值影響的高漲部分,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共同分攤。例如,有一個賠款超過100萬元以后的200萬元超賠分保合同,現有賠款150萬元,賠付時的物價水平比合同生效時上升了40%。如果沒有指數條款,則分入公司應賠付的金額是多少?70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如有指數條款,則按40%調整,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為:100萬×140%=140萬元;分入公司的分保責任額為200萬×140%=280萬;分入公司應付賠款為:150萬元-140萬元=10萬元。71
[課堂練習]
1、某保險人與三家再保險公司分別簽訂了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溢額再保險合同,危險單位按每船每航次劃分。已知:分出公司的自留額是100萬美元,第一溢額再保險合同限額是5線,第二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合同限額是10線,第三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合同限額是20線。現有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保險金額是4800萬美元,保險費率是1.8‰,發生的全部賠款金額是43.20萬美元。(1)再保險合同限額是再保險人約定的分保限額。本案中各再保險合同的合同限額為()。A.第一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合同限額是500萬美元B.第二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合同限額是1000萬美元C.第三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合同限額是2000萬美元D.三個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合同限額均是1200萬美元72(2)多層次溢額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和保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式是()。A.約定賠償方式B.比例承擔方式C.順序承擔方式D.限額賠償方式(3)根據題中所給數據分析,該保險人簽訂的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合同總容量是()。A.1600萬美元B.3000萬美元C.3500萬美元D.3600萬美元(4)就該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而言,第二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實際承保額和實際分保費的具體數額分別為()。A.實際承保額為1000萬美元B.實際承保衛額為1600萬美元C.實際分保費為18000美元D.實際分保費為24000美元(5)假定題中所給數據是該海洋貨物運輸運輸保險合同最終賠款情況,則第三溢額再保險合同的實際賠付率是()。A.200%B.300%C.400%D.500%73再保險經紀人的傳統業務(一)再保險經紀人對分出公司的業務1、選擇最佳保險買方。2、商定再保險價格和其他分保條件。3、提供各種技術咨詢服務。4、幫助辦理索賠事宜。74(二)再保險經紀人對分入公司的業務1、提供質量良好的業務渠道。2、充當雙方間的信息傳遞中介。75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一)充當保險互換的中介76(二)設計風險防范計劃國際上應對巨災風險的最有效的方式是保險資產證券化,巨災風險證券化的主要工具有巨災風險期權、巨災債券、巨災期權買權和巨災風險互換。
77現實案例1ELSECO公司是國際航天保險市場著名的承保代理公司,注冊地址在迪拜。其管理的航天業務承保能力高達5000萬美元,代理承接世界上80%-90%的航天保險業務。2007年江泰保險經紀公司經過充分的技術準備,向國內保險公司詳細介紹國際航天及國際航天保險市場狀況,成功從ELSECO引入國際航天保險分入業務,對中國航天保險市場與國際航天保險市場的接軌起到促進作用。
78某保險人擬承保一家核電站的建筑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業務,該電站保險方案中最大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為12億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8500萬元,總保費72萬元。該保險公司認為此業務存在高風險,于是委托一家再保經紀人為其辦理臨時分保業務。再保經紀人在了解該工程的詳細情況后,協助原保險人擬定了初步分保方案:法定分保比例為15%,保險人最高自留額為2億元,合同分保比例為60%,溢出合同的部分再辦理臨時分保。再保經紀人與原保險人協商,并與再保險人就分保條件達成一致,分出手續費為30%(含稅),再保經紀人傭金為6%。練習791、根據此案所給條件判斷,原保險人擬定的初步分保方案中臨時分保的比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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