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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稅收與稅法概述第一節

稅收的概念與本質第二節

稅收法律體系第三節

稅收基本原則第四節

稅收法理第一節稅收的概念與本質稅收的概念稅收的本質一、稅收的概念定義: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征收貨幣或實物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工具,稅收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政府理財行為。從公共產品理論角度分析,稅收是公共產品的價格。從法學角度分析,稅收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二、稅收的本質(一)稅收是社會再生產中的一個分配范疇(二)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范疇(三)稅收是一個歷史范疇(一)稅收是社會再生產中的一個分配范疇1.社會再生產由生產、流通、分配、消費、服務等環節組成,分配是在人與人之間劃分社會產品占有和支配權的一個環節,稅收是社會產品分配體系中一種十分重要的分配形式。2.社會總產品從物質形態上可劃分為必要產品和剩余產品兩部分,從價值形態上可劃分為C①+V②和M③兩部分,C+V是用于社會簡單再生產的補償部分,一般不能用于社會范圍內的集中分配,M是可用于社會擴大再生產的積累部分,是稅收分配的主要對象或根本源泉。①C即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由物化勞動創造。②V即工資,是勞動者自己創造的價值。③M即剩余價值或盈利,是勞動者為社會創造的價值。(一)稅收是社會再生產中的一個分配范疇3.稅收總體上是在社會產品初分配基礎上的再分配。4.稅收分配由兩個相互關聯但性質不同的過程構成:①部分社會剩余產品從納稅人手中向國家的單向轉移和集中過程;②國家與納稅人及相關主體之間在社會生活中的身份地位及相互關系的變化和再生產過程。5.稅收是一個分配范疇,是從微觀經濟角度對稅收本質屬性的一種概括,但從宏觀經濟角度來看,稅收本質又可概括為與提供社會再生產正常循環周轉的外部條件緊密相連的社會公共費用,或納稅人為享受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而向提供方支付的一種報酬或對價。(二)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范疇1.稅收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2.稅收是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支持其實現社會公共職能的最重要的物質手段。3.國家是稅收分配的唯一主體。4.稅收分配以國家的政治權力為依托。5.稅收分配的根本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6.稅收分配在現象形態上表現為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三)稅收是一個歷史范疇人類社會自從產生以來,已經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等多個不同的社會形態,每個社會形態下的稅收都有不同于其他社會形態下稅收的性質和特點,這就是稅收的社會特殊性。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產品分配形式,這是從其共性本質而言的,但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模式,不同社會形態又有不同的階級構成和生產力發展狀況,因而不同社會形態的社會公共需要不僅在具體內容上而且在實現形式上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現實生活中的稅收都是公共性與階級性的有機統一體。第二節稅收法律體系稅收法律體系的構成我國的稅收法律級次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我國現行稅收收入分配規則一、稅收法律體系的構成定義:稅收法律體系是由眾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互聯系、構成的一個系統性稅法體系。稅收法律體系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稅收法律體系是指在憲法的框架內制定的、對稅款征收與稅收管理進行規范的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總稱。廣義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括憲法的涉稅條款、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稅收行政法規與規章,以及與稅收有密切關系的其他法律五個層次。這里重點對廣義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前三個層次進行介紹。(一)憲法中的涉稅條款只有在憲法中加入涉稅條款,才能從根本上規范國家征稅權,并進一步對稅收基本制度、稅收立法權、稅權分配進行規范,從而防止國家征稅權的過度膨脹,在國家征稅權和公民財產權之間實現平衡。1.確認稅收法定原則,規定稅收征納雙方的規范必須依據立法機關的法律。2.明確各級立法機關的稅權劃分,主要是中央與地方各級立法機關之間稅收立法權的劃分。3.以禁止性條款防止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濫用,保證重要稅收的立法權由立法機關行使。(二)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也稱稅法通則,是對各類稅收中的共性問題進行規范的法律,對各單行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起統領、約束、指導、協調作用。除憲法的涉稅條款之外,稅收基本法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所有稅收法律法規均不得與其相抵觸。思考:查閱資料,中國目前為何沒有設置稅收基本法,以后是否需要設置稅收基本法。(三)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對專門稅收事項進行規范的法律,二者的區別在于功能不同。稅收實體法: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課稅要素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稅收程序法:為保證稅收實體法的實施,對稅務管理進行規范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二、我國稅收法律級次我國現行稅法的法律級次如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法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立法制定的稅收法規。(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三、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一)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體系(二)我國現行程序實體法體系(一)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體系我國自1994年進行市場化的稅制改革以來,基本形成以貨勞稅、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法律體系。現行稅收實體法體系中共有18個稅種,分別由稅務機關和海關負責征收。1.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環境保護稅、契稅、煙葉稅等16種。2.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有:關稅、船舶噸稅等2種。(二)我國現行稅收程序法體系我國對稅收征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16種稅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2種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簡稱《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簡稱《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四、現行稅收收入分配規則表1我國現行稅制體系及中央與地方稅種劃分稅類稅種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備注貨勞稅增值稅

√50%收入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50%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消費稅√

收入100%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關

稅√

由海關負責征管,收入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60%收入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40%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個人所得稅

√60%收入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40%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資源稅資源稅

√海洋石油資源稅收入劃歸中央(目前暫停征收)政府管理和支配,其他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續表耕地占用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土地增值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財產稅房產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契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車船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行為目的稅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起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城市維護建設稅

√鐵路總公司、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車輛購置稅√

收入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環境保護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煙葉稅

收入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船舶噸稅√

由海關代為征收,收入歸中央財政管理和支配第三節稅收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稅法適用原則一、稅收法定原則基本含義:稅法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稅收法定原則包括:(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三)課稅程序合法原則(一)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要求課稅要素必須且只能由議會在法律中加以規定,無法律規定,政府無權向私人征稅。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與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國民或加重其負擔的規范,均應嚴格由代表民意的議會來制定,而不應由政府決定。(二)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是指在稅法體系中,凡構成課稅要素和稅收征收程序的法律規定,必須盡量明確而不出現歧義,不出現矛盾,在基本內容上不出現漏空,以保證執法機關能夠準確地執行稅法。(三)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債權人及國家的代表,在課稅要素充分滿足的條件下,應以法律所賦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依法確定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二、稅法適用原則定義:在稅法的解釋、稅收的征納等具體適用稅法的過程中應遵循的準則。稅法適用原則主要包括:(一)實質課稅原則(二)誠信原則(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四)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五)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一)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是指作為政府對納稅人審查征稅要件要從實質上去審查,要看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而不能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確定是否應予課稅。進行稅收法律解釋時,必須考慮國民思想、稅法目的、經濟意義,以及上述諸多因素的相互關系。實質課稅原則,或稱經濟觀察法,是稅法適用的重要原則,也是彌補稅法疏漏的重要方法,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二)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公法與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則,同樣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誠信原則要求征納雙方在履行各自的義務時,都應講信用,誠實地履行義務。誠信原則的本質由三個層面構成:一是道德心理層面;二是法律規范層面;三是客觀事實層面。誠信原則是一項以道德為內核而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規范。誠信原則的適用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是對稅收法定原則形式上適用的補充。(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稅收領域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為許多國家所堅持,其出發點在于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使納稅人能在知道納稅結果的前提下做出相應的經濟決策,這樣稅收的調節作用才會有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新頒布實施的稅收實體法僅對其生效后發生的應稅事實或經濟關系產生效力,而不能對其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稅事實或經濟關系溯及課稅,這是對納稅主體的實體權利的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稅法上往往表現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四)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的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該原則在稅法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位階稅法的關系上,憲法的效力優于稅收法律的效力,稅收法律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五)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的含義是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定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即排斥一般法的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的功能主要在于處理稅法穩定性與靈活性的關系,避免效力上的沖突。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重新做出特殊規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范。第四節稅收法理稅收權力稅權特性與效力原理一、稅收權力(一)稅收立法權(二)稅收征收管理權(三)稅收收入歸屬權(四)稅收司法權(一)稅收立法權稅收立法是整個稅收活動的起點。稅收立法一般是指有關立法的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包括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釋或廢止。從權力的構成來看,稅收立法權又可進一步劃分為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批準權和公布權。(二)稅收征收管理權稅收征收管理權是指依據稅收法律對稅收進行征收并對稅務工作進行管理的權力,包括稅收征收權與稅收管理權。稅收征收權涵蓋了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稅收管理權涵蓋了對稅務登記、賬簿管理和納稅申報等的管理。稅收征收管理權屬于稅務機關。(三)稅收收入歸屬權稅收收入歸屬權也稱稅收分配權或稅收收益權,指各級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占有、使用稅收收入的權力。稅收收入歸屬權是財政預算問題,是稅收征收管理權的一項附隨性的權力,因稅收征收管理權的實現而產生。(四)稅收司法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的含義是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定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即排斥一般法的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的功能主要在于處理稅法穩定性與靈活性的關系,避免效力上的沖突。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重新做出特殊規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范。二、稅權特性與效力原理(一)稅權特性原理(二)稅權效力原理(一)稅權特性原理1.國家行使的稅權介于經濟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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