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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編號:

宿遷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示范文本)

(2022修訂版)

宿遷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公室制

協議書

委托人:—

代建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宿遷市市本級政

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

責任,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書。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項目投資(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為準):—

二、代建方式

1、□建設階段代建范圍和內容:組織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選購等

招標活動;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負

責相關合同的洽談、簽訂與履約的監督管理;編制工程建設投資、進度計劃(年度

計劃);組織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及備案、工程保修;負責用款申請、工程結

算及結算文件備案、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資產和建設檔案移交等;

2、□全過程代建范圍和內容:組織項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概算編制;

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環保、消防等手續以及第1項中所包括的內容。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目標:—

質量控制目標:―

安全控制目標:―

工期控制目標:_日歷天(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止的時間)

四、代建管理費

代建管理費約【大寫】人民幣—元,【小寫】¥_元。

本項目的代建管理費按《宿遷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暫行規定》(宿

政辦發(2018)76號)規定的費率計取,最終以決算審計為準。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專用條款;

3、通用條款;

4、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各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

類內容的文件,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

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

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

建任務。

九、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報市代建辦、財

政局各一份。

委托人(公章):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_年_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備案機構(簽章):—

備案編號: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明確的建設單位。

3.“委托人授權代表”,即建設單位現場代表,是指建設單位授權全面履行本合同的

代表。

4.“代建人”是指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5.“代建項目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代建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2)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

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或其他原因暫停或終止代

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

段。

12.“參建單位”是指代建人以代建人名義通過招標等方式選取的承擔本項目拆遷、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能力)

的單位。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省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標準和規范是指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約

定。委托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

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聯絡

1.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

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簽署當天按約定的送達地點送達

接收人。

2.委托人和代建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

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

方。

3.委托人和代建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

函。接收方拒不簽收的,可以公告送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

絕接收一方承擔。公告送達即通過報刊等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150,即視為送達。

第五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第二章合同各方的權利

第六條委托人權利

1.委托人有權監督檢查代建項目的施工進度。

2.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代建項目部工作人員。

3.委托人有權就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

4.委托人有權參與代建項目的工程驗收、缺陷期解除驗收和移交接收。

第七條代建人權利

1.代建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

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組織選擇專業參建單位,負責有關合同的

洽談和簽訂以及監督合同履行的全過程。

(2)管理工程、貨物、服務等各類合同,審核工程進度報表。

(3)在初步設計批復范圍內,按相應變更管理辦法要求審核、簽證工程變更。

(4)負責項目各參與方的組織協調工作。

2.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和超出項目批復的變更。

3.代建人有權就因非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向責任方提出索賠。

第三章合同各方的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義務

L全過程代建的,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提出項目的性質、選址、功能、規模、

標準、工期、質量;建設階段代建的,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

步設計和概算。

2.委托人應參加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和設計方案的評審。

3.委托人應授權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立項、土地、環保、規劃、施工、

城管、消防、園林、綠化、市政接駁、證件辦理、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財政投資評

審等法定建設手續。

4.委托人應當向代建人簽發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1),授權代建人以代建人的

名義進行招標與采購,并會同代建人與參建單位簽訂與代建項目建設有關的監理、

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合同,同時委托人應對參建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

督。

5.委托人應在7日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6.委托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與工程竣工驗收,辦理項目

接收手續。

7.委托人應在代建項目竣工后,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后評價。

第九條代建人義務

L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代建項目部,按照代建工作

范圍、內容和要求完成代建工作,并定期向委托人及市代建辦報送代建工程進展。

2.代建人應根據批準的相關文件編制設計任務書,落實設計單位,按照委托人限

額設計的要求組織項目方案設計,并組織委托人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參加設計方案

的審核。

3.代建人應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及委托人和相關專業人員對初步(擴初)方案的

細化分析和詳細要求,負責落實設計單位對代建項目進行施工圖設計,并負責項目

設計的審查工作。

4.代建人應根據經批準的項目方案,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經委

托人審核后,報市財政局評審。代建人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建設規模及建設標準,

以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為投資控制的目標。施工圖預算超過對應概算的,應優化

設計或重新設計,積極推行限額設計。

5.代建人應在項目開工前編制代建項目管理方案并報送委托人。

6.代建人應負責以委托人名義辦理立項、土地、環保、規劃、施工、城管、消

防、園林、綠化、市政接駁、證件辦理、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財政投資評審等法定

建設手續。如因非代建人原因,造成土地、立項等問題導致未能按時開工,則工期

順延。

7.代建人在授權范圍內,以代建人的名義作為招標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代建項

目的參建單位。

8.代建人在授權范圍內,以代建人的名義負責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合同的洽

談工作,與委托人共同簽訂與代建項目建設有關的監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采

購等合同。

9.代建人應加強代建過程質量安全監管,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承擔工程質量

安全主體責任。

10.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移交委托

人。

11.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組織簽訂保修服務協議,落實項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

責任。

12.代建人負責收集、整理工程項目的相關資料,督促監理和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

省、市有關檔案管理的標準及時編制、移交竣工資料

13.代建項目竣工后,代建人應督促施工單位盡快完成工程結算編制,并應從市代

建辦第三方中介機構庫中抽取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工程結算審核。

14.代建項目由代建人負責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經委托人審核后,通過監管

系統提交竣工財務結算申請表,并在申請審核通過后,將紙質文件匯總報送市代建

辦,及時做好竣工決算備案。

15.代建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到賬資金撥付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

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

16.代建人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設置代建項目基建專戶,按照基

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執行,

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17.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

-XZ*

O

第四章項目資金管理、工程變更和重要設備采購

第十條具體資金申請及撥付程序按照《宿遷市市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資金管理

辦法》(宿財建(2019)34號)、《宿遷市中心城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管理

辦法》(宿重建辦發(2019)21號)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具體工程變更審批程序按照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重要設備采購

1.本條所稱重要設備采購是指達到《宿遷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中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設備采購。

2.代建項目重要設備采購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代建人協助辦理。

3.建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宿遷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及限額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進行重要設備采購。

4.建設單位與設備供應商簽訂重要設備采購合同,采購資金由建設單位支付。

5.建設單位負責牽頭組織代建人、設備供應商和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重要設

備的驗收工作。

第五章竣工移交

第十三條代建人在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委托人、各參建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竣

工驗收。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完成后,代建人應將工程相關資料移交委托人和有關

部門,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代建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結代建項目

竣工交接手續,整理并歸檔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項目保修文件等資料。

第十六條項目移交后,委托人在質保期內有維護、維修、測試、服務等要求時;

須對代建人下達書面通知,由代建人協調相關參建單位實施。質保期滿后由委托人

自行負責。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由于一方的責任致使合同約定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的,另一方可提出解

除合同。責任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合同雙方有權對一方未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其他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成立,責任方應賠償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

和損失。

第十八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

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等額賠償,依法可以免除

責任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合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未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義

務的行為,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

決。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中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可能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

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如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

建人可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在暫停一個月后,如委托人仍未采取相應措

施,代建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

書面告知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代建人完成項目移交手續、通過竣工財務決算,履行項目保修期責任

并收到代建管理費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八章爭議和索賠

第二十五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

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任何一方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訴。

第二十六條合同雙方有權就另一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

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另一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款

第一條委托人授權代表姓名:―,身份證號:―o委托人對委托人授權代表

的授權范圍如下:O

第二條代建項目部人員名單

職務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證書號(如有)

代建項目負責人

...

1.代建人對代建項目負責人的授權范圍如下:。

2.代建人擅自更換代建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o

3.代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代建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條標準、規范、質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適用于工程的標準規范包括:國家現行規范及標準。

2.委托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3.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o

4.關于工程獎項的約定:。

5.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o

第四條工期延誤

1.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1)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o

2.因代建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代建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o

因代建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o

第五條工程變更手續辦理由委托人/代建人負責。

第六條代建管理費支付節點:。

第七條知識產權

1.關于代建項目的圖紙、委托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

反映委托人關于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2.關于委托人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3.關于代建人為實施代建項目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4.關于代建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o

5.代建人在代建過程中所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

式:0

第八條獎懲

代建人的獎勵金與違約金按照《宿遷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暫行規

定》(宿政辦發(2018)76號)計取并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九條聯絡

1.委托人和代建人應當在一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

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2.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為:o

代建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代建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第十條委托人送達接收人及送達地點:o

第十一條代建人送達接收人及送達地點:o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o

第十三條補充條款

附件1: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代建人:_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一

鑒于:

委托人與代建人已簽署《委托代建合同》,就—建設項目事宜作出約定。

委托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委托代建合同》的約定,在此授

權代建人—,就—建設項目從(①項目建議書批復后,②初步設計完成后)至

完成全部建設程序,實施(①全過程代建管理,②建設階段代建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工作:

1.辦理立項、土地、環保、規劃、施工、城管、消防、園林、綠化、市政接駁、

證件辦理、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財政投資評審等法定建設手續;

2.以代建人名義進行招標、采購活動,并進行商務談判;

代建人在辦理相關招標與采購事宜時,可以出示或提交本授權委托書。

由此項授權產生的法律責任,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與規

章的規定,由委托人和代建人分別承擔。

委托人(公章):一

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

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一年—月_日

附件2:委托代建廉政合同

項目名稱:

委托人:一

代建人:—

為規范雙方行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優質、高效、健康、有序地進行,遵照《關于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關于在工程建設中深入開展反對腐敗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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