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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第二節消費者權利第三節經營者義務第四節消費者協會 第五節消費糾紛的解決途徑及法律責任參考書目:雷云龍、段小茜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案例精選精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中國消費者協會/index.jsp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調整范圍(一)消費者界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到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案例一:購車案今年5月16日,寶吉公司經理胡某前往汽車銷售商華晨公司為單位購車。由于沒有胡某需要的旅行車現貨,華晨公司立即著手從總代理商合肥某公司處調車,而胡某當場支付了12.9萬元購車款。車輛從合肥運至華晨公司(未下庫)后,一直在該公司等候的胡某在檢查了整車出廠合格證等有關文件后,未對車輛外觀進行仔細查看就匆忙將車子開走。同日,寶吉公司為該車購買了相關保險,支付保險費3500元。第3日,寶吉公司在對該車進行美化裝潢時,意外發現車輛有碰傷和做漆痕跡,遂向華晨公司提出質疑。交涉無效后,寶吉公司向蕪湖市工商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投訴。

同日,寶吉公司為該車購買了相關保險,支付保險費3500元。第3日,寶吉公司在對該車進行美化裝潢時,意外發現車輛有碰傷和做漆痕跡,遂向華晨公司提出質疑。交涉無效后,寶吉公司向蕪湖市工商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投訴。后經蕪湖市消費者協會委托,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對該車進行了鑒定,經勘驗明顯可見該車發動機蓋、翼子板、前部表面漆膜均有修補過的痕跡,鑒定結論為該車的前部表面曾進行過修復作業。于是,寶吉公司以華晨公司的售車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華晨公司收回修復車,返還購車款12.9萬元及購車附加費、鑒定費9500元,另外按照“退一賠一”原則另行賠償12.9萬元。而華晨公司則辯稱,寶吉公司是法人,不是自然人,其買車不是生活消費,故不應該適用《消法》中“退一賠一”原則。本案屬汽車買賣合同產品質量糾紛,而寶吉公司至今沒有一份證據能證明華晨公司出售的車輛在出售前是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所以其只能從商業信譽角度出發退還給寶吉公司12.9萬元購車款,其它任何費用一概免談。蕪湖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消法》調整的僅是生活消費關系,即人們在生活消費過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本案寶吉公司購買車輛的消費行為是一種結合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的消費,該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該車也未投入運營行業,故本案消費關系應定性為生產消費關系,故不屬《消法》調整范圍。據此,蕪湖市中院終審判決華晨公司一次性退還寶吉公司購車款12.9萬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付自5月16日至實際退款之日的利息,賠償保險費、鑒定費等直接損失9500元。

案例2:四川消費者朱敏訴西林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欺詐三審勝訴案

2002年8月,消費者朱敏以28.5萬元的價格,從四川西林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西林達州分公司)購買了一輛廣州本田雅閣轎車。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訴朱敏,他所買的車是一輛事故車,該車在運送過程中曾與一輛出租車碰擦,右邊車門變形。從當事出租車司機、當地交警支隊以及相關保險公司那里,朱敏相繼找到了確鑿證據。

2004年4月,朱敏向達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判令西林達州分公司退車并加倍賠償。2004年8月,達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有欺詐行為,支持原告朱敏的訴訟請求,判定該車仍歸原告使用,被告賠償原告28.5萬元。被告不服,上訴至達州中院,達州中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案例3:家用汽車不算生活消費?2004年12月5日,朱剛在成都天辰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辰公司”)購買了一輛價值41800元的“幸福使者”小轎車。2005年8月1日,朱剛將車開到天辰公司的指定維修點進行保養。保養完畢后,銷售人員卻喊“張某”去簽字。朱剛納悶了,上前一看,“走合保養登記表”上赫然簽著另一個人的名字:張某。表格顯示,該車于2004年10月6日進行了一次里程達2000公里的走合保養。朱剛傻眼了:自己買的“新車”已經被人開了2000公里。他告訴記者,當時買了新車連高興都來不及,更顧不上看隨車的附件。誰知這一疊附件當中還夾著一張“走合保養登記表”——一張足以證明汽車曾經被銷售過的票據。后來,朱剛還看到了署名為“張某”的發票,表明這輛車在2004年9月28日曾賣于張某。而汽車的里程表曾被歸零,因為購車時里程表上顯示只有48公里。朱剛認為自己受到經銷商天辰公司的欺騙:為什么銷售人員不告訴我這輛車曾經銷售過?憤怒的他找到天辰公司交涉:要么換輛新車,要么退車款。然而公司認為,“這兩樣都辦不到,至多補償2000元”。無奈之下,他將天辰公司告到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和第49條,訴請法院判令將受欺詐所購車輛退還天辰公司,由天辰公司退回車款并賠償其購車款1倍的損失。2005年11月30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宣判,認為,“汽車消費在我國現階段對于全中國人而言,屬于奢侈消費,不屬于“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駁回了朱剛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等全部費用共計4525元,由原告承擔。判決書稱,“生活消費需要是指作為一個社會的普通個體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費需要”,“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過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費需要都視為“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那“消法”就不必專門定義限制為生活消費需要了”。朱剛不服:“不僅商家沒有受到懲罰,我還得承擔全部訴訟費!”他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也認為,汽車消費目前尚不屬于《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朱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判令天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朱剛支付補償款5000元。爭論焦點:1、單位能否成為消費者?2、如何界定“生活消費”?1978年5月10日,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把“消費者”一詞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區別于制造商、批發商和零售商,是指那些購買、使用、持有、維護以及處理產品或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英國的消費者既包括那些購買、取得和使用各類物品和服務的個人,還包括非營利組織團體。1、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2、特征:消費者的主體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消費者從事的消費活動屬于生活消費,不以營利為目的。3、生活消費:是指與生產消費相對,是在人們生存發展過程中的生活資料的消耗。4、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二)經營者界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思考:消費者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10項權利: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和反悔權。一、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二、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劉和生是一名律師。8月14日,他在合肥一商場購買了一條香煙,發現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劉和生以自己的買賣合同知情權被侵犯為由,狀告銷售商和生產商。被告律師在辯護中稱,目前,幾乎整個香煙行業都沒有在單個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香煙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在整箱的香煙外包裝上,廠家已標上生產日期。

經雙方辯論,法庭認為,劉和生在明知道香煙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下買下香煙,完成了買賣雙方的合同,其行為視為對自己知情權的放棄;香煙廠家是否該在產品上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由其行業主管行政部門或《煙草專賣法》決定,劉和生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據此,法庭一審宣判劉和生敗訴。三、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四、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與經營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拒絕任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五、求償權:消費者因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六、結社權:消費者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組織消費者團體的權利。七、獲知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八、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九、監督權:消費者有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消費者牛某在醫院生完孩子后回家休產假期間,屢次接到有關嬰兒用品等公司推銷員的電話推銷,還常有產品推銷員上門推銷。消費者牛某非常奇怪,這些嬰兒用品的經營者是如何知道其家的電話和家庭住址的。經牛某查詢,原來是醫院未經其同意,將她的個人信息資料透露給了這些經營者,導致其在休息期間,無端地被這些推銷員所打擾。

十、反悔權1、消費者李小姐在網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貨品到手一看,色差極大,淡米黃色變成土黃色,拉鏈根本沒有照片上的質感。想退貨,卻以無質量問題被拒。2、江蘇一位消費者反映,看到網上宣傳一種新型食品“氣味獨特,終生難忘”。因為好奇,買了一大盒。結果發現食品氣味自己難以接受,投訴要求除大盒中已食用的一小盒外,將其他的退掉。《消法》第25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不能退貨的商品(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第三節經營者的義務一、經營者的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包括:1.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2.召回義務;3.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4.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5.網購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義務6.出具憑證和單據的義務;7.保證質量的義務;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9.禁止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義務;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11.合理收集消費者信息的義務;12.接受監督的義務;1.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首先,產品或者服務本身是安全的,不存在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威脅;對本身存在危險商品或服務應進行警示和說明,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其次,保障服務場所安全。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案例:2000年11月11日,下午6:20,南昌市農業銀行洪城分理處遭六名蒙面持槍的劫匪搶劫,在僅兩分鐘的搶劫過程中,正在辦理儲蓄業務的儲戶涂某被無故槍殺。2001年1月15日,參與劫案的六名罪犯全部落網。根據罪犯交代:從2000年10月開始,該團伙就預謀搶劫銀行,作案前已在南昌市多家銀行踩點,最后之所以選擇在洪城分理處下手,是因為考慮到該行距離洪城大市場較近,肯定有不少經營戶到該行存錢,銀行的現金應該多。另外還有一個因素就是該行與其他幾家銀行相比有一個區別——沒有攝像頭。

2001年2月26日,“11·11”大劫案一審開庭,6名罪犯均被判處死刑。被害人涂某的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因6名被告人均無個人財產未果。2001年4月,即“11·11”大劫案6名罪犯被槍決后的一個月,被害人涂某的家屬將中國農業銀行洪城支行(洪城分理處的上級單位)告上法庭,以“儲戶與銀行間已形成合法的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應對其營業場所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責”為由,要求該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50萬元。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2.經營者產品召回的義務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了召回報告,決定2008年1月18日起召回2007年11月19日至2007年12月18日期間生產的部分馬自達6(Mazda6)和奔騰轎車,共計1626輛,其中馬自達6(Mazda6)轎車894輛,奔騰轎車732輛。本次召回的原因是發動機連桿的緊固螺栓孔的螺紋加工不良,部分螺栓緊固力矩達不到要求,連桿螺栓可能松動,造成連桿的上蓋脫落,使連桿在發動機內部竄動,嚴重情況下將導致氣缸體破損,發動機熄火,影響車輛行駛。一汽轎車將對召回范圍內車輛免費檢修,更換有問題的連桿,以消除隱患。1、產品召回的含義產品的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出納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產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2、我國關于產品召回的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5.網購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義務

《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6.出具憑證和單據的義務北京巴云舫川菜店系個人經營的餐館。2008年10月8日,胡女士在該餐館內就餐時,主動詢問店員是否可以優惠。餐后,胡女士消費100余元,餐館贈送其價值10元的雪碧飲料一瓶,并開具了一張收據,上面注明“餐費114元,發票已開”。隨后,胡女士又詢問店員,日后可否更換發票,店員告知只要支付10元飲料款,即可用收據換取發票。店員遂又在收據上注明“大雪碧1瓶10元未付”。事后,胡女士想來想去,覺得這個贈品要的不舒服,于是將餐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餐館得知胡女士起訴后,給其開具了消費金額為124元(含飲料費10元)的發票一張,但胡女士未支付飲料款,亦未更換發票。原審法院認為,胡女士主動向餐館店員提議以不開發票為條件,要求給予相應的優惠,謀取不正當利益。餐館雖在得知胡女士起訴后補開了發票,但當時卻接受了胡女士的提議。雙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此做法提出嚴肅批評。胡女士現稱因此事受到了精神傷害,但就其傷害后果以及傷害后果與餐館的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判決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胡女士不服,上訴至二中院稱,這件事表面看來,是胡女士自愿選擇的結果,但餐館的行為侵害了胡女士為國家監督稅收的權利義務,將胡女士推向貪圖國家便宜的人,因此餐館應對此事產生的影響和傷害承擔賠償。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本案中,雙方協商一致以贈送飲料替代開具發票,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故原審法院對雙方均提出嚴肅批評是正確的。現胡女士稱因此事受到了精神傷害,由于其本人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餐館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相互抵銷。而且,胡女士認為自己為國家監督稅收權利被侵害,并要求餐館支付精神撫慰金,但這些主張均無法律依據。據此,二中院駁回了胡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消費者呂女士2月8日在奧士凱物美朝內菜市場購買了一臺白菊雙缸洗衣機消費者發現過濾不好的問題后就直接撥打了保修卡上的售后服務電話反映情況,廠家售后服務人員多次上門維修并對洗衣機進行改裝,但仍不能正常使用。拖了兩個多月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呂女士于4月10日才第一次找到奧士凱物美朝內菜市場要求退貨并賠償。商家答應馬上再與廠家聯系,但對消費者提出退貨并賠償要求商家不能接受。請問:呂女士能否要求退貨并賠償?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三包”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換調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無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規格產品,消費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9.禁止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義務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案例:蘋果公司維修條款/programs/view/xY-0kYdLkJc/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資料:北京工商局公布不公平條款/show/Ur0WOzLIAMmIZIuZ.html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11.合理收集消費者信息的義務

(1)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2)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案例:招行工行農行泄露出售客戶信息/20120315/122436.shtml大唐電信旗下高鴻股份泄露個人隱私:刪都刪不掉/2014/03/15/ARTI1394888006365708.shtml

(3)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沈陽手機用戶王聰先生以其接到的“垃圾短信”嚴重干擾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將運營商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和發送“垃圾短信”的廣州翼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5月7日,這起北京首例用戶起訴“垃圾短信”案在西城法院開庭。王先生告訴記者,他是11年的中國聯通用戶。平日里經常接到各類“垃圾短信”。2008年2月1日上午,他正在和兩位客戶談事,突然手機傳出收到短信的提示音,他拿起手機一看竟是一則春節前夕推銷紅酒的商業廣告,本來因為生意談判不順心情就不好的他,看到又是“垃圾短信”心情更加受到影響。第二天上午同一時間,他正在休息,再次聽到手機短信提示音,急忙從床上爬起來察看,結果又是那條推銷紅酒的商業廣告。對“垃圾短信”忍無可忍之下,他立刻向中國聯通客服熱線10010投訴和國家信息產業部投訴,但是上述部門沒有給出一個讓他滿意的答復。王先生認為,他與中國聯通公司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他只同意接受中國聯通的通信服務,并沒有同意中國聯通在自己的手機上發布商業廣告。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向原告手機發送商業廣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自己經濟和精神損失費共計3333元。

在法庭上,被告廣州翼鋒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經理承認王先生收到的紅酒短信是通過該公司提供的軟件發送的。他說:“這就像電視觀眾打開電視就能看到電視廣告,網絡用戶打開信箱就會收到推銷產品的郵件一樣,很正常。”曹經理稱,事發之后該公司客服人員已經在電話里向王先生道過歉,并且不再給王先生發送該信息,王先生起訴是炒作自己。而被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則堅稱王先生告錯了人,他們在沈陽并沒有設立分公司。在該公司遞交法院的一份說明上,其提出在沈陽為王先生提供通信服務的是中國聯通有限公司,是中國聯通旗下的另一家獨立法人單位。王先生表示,中國聯通沈陽分公司給他的收費票據上印著中國聯通的標志,如果此聯通非彼聯通,他將重新起訴。他打這場官司并不只是為自己,而是要為所有被“垃圾短信”困擾的手機用戶討個說法。據悉,國家信息產業部收到王先生投訴后,曾出具調解意見書。該意見書認定王先生接到的短信屬于商業廣告。第四節消費者組織一、消費者組織的概念消費者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我國的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協會。二、消費者協會的職能(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消協公益訴訟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節法律責任一、承擔法律責任主體的確定1.通常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2.特殊情況下:(1)對消費者負有賠償責任的企業合并、分立后法律責任的確定

第41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2)虛假廣告宣傳的法律責任的確定

案例1:

2011年11月,消費者反映某電視臺二套晚上10點左右有個關于治風濕的奇骨膠囊的廣告,查看該產品,只有食準字號,卻在宣傳療效功能。經查,該廣告中的奇骨膠囊并非藥品,屬保健品,關于治療風濕病的療效屬虛假宣傳。案例2:2010年12月,消費者杜先生根據2009年9月某日報的廣告“股骨頭壞死-09大革命”“服用7至15日,無效退款”購買藥品,使用后藥品無效,要求退貨,但具體銷售企業已不存在。經調解,該日報承擔了相應賠償責任。經營者的法律責任:賠償消費者損失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賠償責任-不能提供經營者信息連帶賠償責任-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虛假薦言者的法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5)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責任案例:網購手機遭遇欺詐張先生發現某品牌的手機宣傳得很火,于是選擇了一個網站點擊進入,訂購了一款。兩天后,收到了寄來快件。打開包裝后,發現手機和自己在網站上看到的宣傳效果相差甚遠。廣告上說的鋼化外殼變成了塑料外殼,而且手機號稱的很多功能實際上也沒有。張先生馬上撥打了網站電話,告訴對方自己要求退貨,遭到拒絕。當張先生再次撥打時,沒說上幾句對方就直接掛斷電話,再次登陸該網站時,卻是連該網頁也無法顯示了。無奈之下,張先生投訴到當地消協。當地消協和本地經銷商聯系后,廠家稱他們的全國統一客服電話不是上述號碼,且現售的幾款機型中,沒有899元價位的手機。賠償責任-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真實信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連帶賠償責任-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二)承擔法律責任的內容1.民事責任(1)一般損害賠償(2)懲罰性賠償制度2.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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