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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6年反傾銷研究報告2016年3月目錄TOC\o"1-4"\h\z\u一、反傾銷的基本知識及研究意義 41、傾銷與反傾銷定義 42、反傾銷程序 53、世界各國反傾銷制度 5(1)美國反傾銷制度 5(2)歐盟的反傾銷制度 7(3)我國的反傾銷制度 84、研究反傾銷的意義 9二、我國遭受反傾銷的現狀 101、反傾銷數量:全球降、中國升 102、發展中國家漸成對華反傾銷主力軍 113、我國遭受反傾銷的產品類別 134、我國頻遭反傾銷的原因 14(1)自身存在的問題 15①我國的外貿出口結構不合理 15②我國企業對反傾銷訴訟的消極應對 15(2)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問題 16(3)世界經濟低迷導致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抬頭 165、我國應對反傾銷的對策 17(1)從政府角度 18①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 18②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力爭“市場經濟地位” 19(2)從企業角度 19①加大科研投入,優化出口結構 19②建立有效的跨國經營戰略,企業要“走出去” 20③建立反傾銷訴訟公基金,培養反傾銷人才 20④加強與本國企業,政府,協會或商會的聯系與合作 21三、可能受影響的重點行業及上市公司分析 211、2012年以來國際對華反傾銷事件 212、重點受影響行業及上市公司 23(1)新能源行業:雪上加霜 23(2)汽車零部件:多米諾骨牌效應 26一、反傾銷的基本知識及研究意義1、傾銷與反傾銷定義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的價格將其商品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顧名思義,反傾銷就是指進口國當局依法對進口國產業造成了損害的傾銷行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損害后果的法律行為。最終的反傾銷措施就是對傾銷企業征收反傾銷稅,提高進口關稅水平。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反傾銷程序反傾銷程序上大致可分為五個步驟,即申請與立案、調查、裁定、行政復審與司法審查。3、世界各國反傾銷制度(1)美國反傾銷制度美國是最早進行反傾銷立法的國家之一,早在1916年的關稅法中已有相關規定,后來被1921年反傾銷法取代(但當時并未廢止)。隨著形勢的發展,1921年的立法經過1954年和1974年兩次修訂并在1979年被貿易協議法廢除,取而代之以重新改寫的《1930年關稅法》第二分章第七篇即《美國法典》第十九編第1673節以下的內容。1984年,1988年、1994年再次修訂,最終美國反傾銷法征收反傾銷稅的標準是:“如果:1)管理當局(商務部)裁定一類或一種外國商品正在或可能在美國以低于公平價值出售;2)(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的原因或該商品進口渠道(或可能銷售)的原因(A)美國產業正在受到實質損害,受到實質損害威脅,或(B)美國產業正在受到實質阻礙,那么除其他關稅外應該對該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其數額等于該商品正常價值超過其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的數額”。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傾銷產品,美國一般采取生產要素價值方法來確定其正常價值。只有在商務部發現現有材料不足以用來依生產要素方法確定正常價值時,可以用一個或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可比產品在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的銷售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同時,作為正常價值的第三國出口價格必須是向美國以外的國家出口量最多并且達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國出口價格。這種做法具有可操作性,簡化了正常價值的認定過程。所謂生產要素價值方法是指: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商務部將通過采用一個或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相關價格,對在生產該產品中所使用的生產要素的價值、一般費用、利潤、集裝箱、包裝等其他費用進行估算以確定這種產品的正常價值的方法。這些生產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所需勞動工時;(2)所需原料數量;(3)所耗原料及其他設備數量;(4)包括折舊費在內的代表性資本成本。上面的一個或多個市場經濟國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國。商務部所選擇的替代國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經濟發展水平與受訴傾銷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相當;(2)該國是可比產品的重要生產者。商務部以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作為比較的對象。(2)歐盟的反傾銷制度歐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傾銷法,后經多次修改,現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將WTO反傾銷規則納入歐盟的法律。歐盟的反傾銷法有自己的特點,其構成傾銷的4個基本要素為:(1)有傾銷行為;(2)傾銷行為造成危害結果;(3)危害與傾銷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4)對歐盟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歐盟直接列出被他們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根據519/94號法令,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中國、(美)喬治尼亞州、哈薩克斯坦、朝鮮、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越南等18國。1998年4月30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一個對反傾銷法的重要修正案,總體上承認了中國和俄羅斯為“市場經濟國家”,為中國、俄羅斯兩國摘去了“非市場經濟”的帽子,這是歐盟對華反傾銷政策上一個極為重要的變化。但歐盟仍然認為中國、俄羅斯兩國還處于一個市場機制轉型的過渡時期,因而有針對性地制定了一套“市場經濟五條標準”,在反傾銷調查中,采取逐個公司審查的辦法,來確定哪一個公司可以得到市場經濟地位。對于符合市場經濟地位五條標準的公司,歐委會將不再采用“替代國制度”,而采用該企業自己的正常價值來計算其傾銷幅度。(3)我國的反傾銷制度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始于1994年5月12日公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法》第30條明確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己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該法中的上述規定幾乎與AGTT第六條的規定完全一致。但真正建立的反傾銷法律還應當是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是我國《對外貿易法》的第一個配套法規,它是借鑒西方國家反傾銷立法經驗,參照《WTO反傾銷協議》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的,為國內企業進行自我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該法由于制定的時間短,缺乏經驗,導致該條例在實體和程序上存在諸多不足,如條文過于簡單、租糙,專門涉及反傾銷的條文較少,僅有35個。實體法較抽象,基本上是一種定義式的規定,缺乏對相關概念的界定。另外,沒有對司法審查進行規定。隨著世界各國對中國不斷提起反傾銷訴訟,《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也暴露了它的弊端,在防止本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指控和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不受外國產品傾銷方面己明顯力不從心。在總結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之不足并借鑒了先進的反傾銷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國于2001年11月26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這三個條例的制定,為我國順利適應“后世貿組織時代”,保證經濟的公平、有序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經過兩年多的實踐,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我國于2004年4月6日頒布并實施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貿易救濟制度。我國將以修訂完成的外貿法為主要法律依據,對反傾銷條例進行予以頒布。4、研究反傾銷的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貿易與日俱增。2009年在全球陷入經濟危機的情況下,我國的貿易出口額仍然高達2072億美元。在這種喜人的形勢背后,全球對華發動的貿易戰也愈演愈烈。2001年以來,全球反傾銷立案數和實施措施數呈下降趨勢,而中國卻頻遭美、歐,甚至發展中國家實施反傾銷制裁,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成為全球反傾銷的“重災區”。金融危機以后,全球經濟增速放緩。美國經濟緩慢復蘇,歐元區遭受債務危機后經濟陷入輕度衰退。在這種背景下,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中國再度成為眾矢之的。2012年以來,中國出口產品頻遭反傾銷調查。因此,分析我國出口產品被提起反傾銷調查的現狀、原因,以在全球反傾銷浪潮中保持主動,對于企業規避反傾銷風險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試圖通過梳理反傾銷事件,對重點遭受反傾銷的行業及可能受此影響的上市公司提出預警。二、我國遭受反傾銷的現狀1、反傾銷數量:全球降、中國升從反傾銷的立案調查數量來看,我國是世界上遭遇反傾銷立案調查最多的國家。從1995年到2011年(截至20110630),世界范圍內共發起3922起反傾銷立案調查。其中,中國被發起反傾銷數量就達825起,遠遠高于第二位韓國的278起。自1979年歐盟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鈉發起第一起反傾銷調查來,國外對華反傾銷愈演愈烈,一個最重要的例證就是我國產品遭遇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的增加,我國已經連續17年成為全球遭遇反傾銷立案調查最多的國家。1995年,中國被發起反傾銷數為20起,僅占全球12.74%的比例,而到2011年上半年,我國被發起反傾銷的數量占全球比例為30.88%。1995年,我國被實施措施數為26起,占全球比例為21.85。2011年上半年,我國被實施措施數占全球比例為47.50%,高居全球之首。2、發展中國家漸成對華反傾銷主力軍從反傾銷立案調查數量來看,自1995年到2011年,全球共有30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出口產品共發起了多達825起的反傾銷立案調查。排名前10的國家分別為分別是印度(144起)、美國(106起)、歐盟(102起)、阿根廷(85起)、土耳其(58起)、巴西(48起)、南非(33起)、澳大利亞(31起)、墨西哥(30起)、加拿大(26起),這10個國家共663起反傾銷立案調查,占總量(825起)的80.36%。從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發起國家來看,盡管早期來說發達國家是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的主要國家。但是近幾年,發展中國家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數量呈大幅度的上升,現已取代發達國家成為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主力軍。從具體的實施情況來看,1995年到2011年,對我國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前10名的國家分別是印度(114起)、美國(89起)、歐盟(74起)、阿根廷(62起)、土耳其(56起)、巴西(32起)、加拿大(19起)、墨西哥(18起)、南非(18起)、澳大利亞(13起)。這10個國家共對中國實施了495起反傾銷措施,占總量(612起)的80.88%。按照實施措施和發起調查的比率來說,土耳其(96.55%)、美國(83.96%)、印度(79.17%)、加拿大(73.08%)、阿根廷(72.94%)、歐盟(72.55%)這六個國家和地區為反傾銷高發國家,采取措施的比率都高于70%。此外,中國成為上述國家主要反傾銷對象還體現在,中國占這些國家對全球其他國家反傾銷總數比例較高,如土耳其對中國實施反傾銷的數量占其對全球其他國家發起反傾銷總數的40%左右。3、我國遭受反傾銷的產品類別我國近年來對外貿易額迅速增長,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不斷增強,出口產品種類也逐漸增多。從我國產品遭遇反傾銷的立案調查情況來看,1995年至2011年,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立案的產品達17種。遭遇立案調查前10名的產品有賤金屬及其制品為199起,化工產品167起,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104起,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75起,塑料、橡膠及其制品55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50起、雜項制品48起,木質紙漿及其制品20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9起,車輛、船舶等運輸設備19起。這10類產品占全部反傾銷總數的91.64%。從我國被實施反傾銷措施的產品來看,賤金屬及其制品為141起,化工產品及其相關產品135起,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為72起,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64起,塑料、橡膠及其制品41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30起,雜項制品40起,木質紙漿及其制品12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6起,車輛、船舶等運輸設備12起。這10類產品共563起,占總實施措施數的92%。賤金屬及其制品和化工產品及其相關產品被實施措施的數量和比例非常高,占我國被實施措施總數的一半左右。4、我國頻遭反傾銷的原因國外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已經嚴重威脅到我國的外貿出口,成為中國出口的障礙,而且隨著中國出口規模的逐年擴大,這一問題將長期嚴峻地突顯在中國政府和企業面前。知己知彼,認真分析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的原因有利于中國出口的順利進行。下面我們就內外多方面的因素來分析一下我國面臨嚴峻反傾銷現狀背后的一些主導原因。(1)自身存在的問題①我國的外貿出口結構不合理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我國出口產品偏重于勞動密集型的產業。如紡織工業、輕工產業和農副業,此類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人工費用占很大比重,出口產品的最大特點是批量大、價格低。廉價的勞動力正是此行業的比較優勢之所在,這也是我國的國情。勞動密集型產品威脅了進口國更多的就業職位,因此這些行業成為“反傾銷”調查的“重災區”便不足為奇。從市場結構看,我國出口中有將近70%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市場過于集中,這樣必然會增加與這些國家產生貿易沖突的幾率,從而使這些國家加大了對我國的反傾銷訴訟。②我國企業對反傾銷訴訟的消極應對在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中,經常出現無人應訴的局面,結果使對方不戰而勝。反傾銷案件的國外律師費用較高(一般在10萬-50萬美元),涉案企業的經營金額相對較小,很多經濟領域又沒有商會或行業協會,無法形成整體的應訴實力,加之對國際商貿和WTO規則不熟悉,所以一些企業寧愿放棄涉案產品的出口也不愿應訴。企業缺乏反傾銷應訴意識并且內部沒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傾銷機制,應訴經費不足、反傾銷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亦導致企業應訴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導致國外的變本加厲,久而久之,更加鼓勵了國外相關產業的反傾銷勢頭。(2)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問題長期以來,國外對我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均采用“替代國”方法計算傾銷幅度,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采用“替代國”來對待中國的商品是極不公平的,這本身就帶歧視性和不合理性。這意味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反傾銷調查部門拒絕使用中國涉案產品在國內的售價來確定正常價值,而改用一個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相似產品的國內售價來確定正常價值。這種做法具有極大的不合理性,并往往導致我國本來沒有傾銷的產品被裁定存在傾銷,或本來只有輕微傾銷的產品被裁定高額傾銷幅度。在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外國企業可以認為其出口產品的國內價格不是真正的市場價格,是一個得到政府補貼了的低價格。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企業就可以用第三國同類產品的國內價格作標準。相比之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出口價格就顯得低得多,反傾銷的必要條件似乎也就具備了。只要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沒有得到認可,進口國的企業就會千方百計地利用這一點來使用反傾銷武器以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3)世界經濟低迷導致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抬頭中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出口產品種類多,數量大,對較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貿易多是順差,自然成了反傾銷的主要對象。一些貿易保護主義者濫用WTO協議關于反傾銷的規定對中國產品“大打出手”。5、我國應對反傾銷的對策國外對我國產品實施反傾銷,對我國經濟來說,必然帶來不利的影響。首先,影響中國產品的出口。一般來說,只要產品被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調查,就會馬上影響該產品對該進口國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傾銷成立,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往往會導致出口產品失去進口國市場。其次,反傾銷的示范連鎖反應如果一國對我國某種產品實施反傾銷,那么其他國家也紛紛對該產品實施反傾銷,結果使該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出口都會受阻,影響中國出口市場的多元化與出口產品結構的調整。第三,沖擊國內市場。我國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后,受阻于國外市場,勢必返銷國內市場。這會對國內市場造成沖擊,引發供求失衡,價格波動和國內產品積壓等后果,不利于經濟平穩發展。因此,我們必須采取適當的應對策略,減小損失。(1)從政府角度①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運用法律手段和國際通行規則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外經貿行業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需要,也是推進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整頓外貿經營秩序的需要。盡管中國己于2001年制定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4年大量參照了國際慣例,特別是重點遵守了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守則”進行了修訂。但是,由于時間倉促,缺乏實踐,許多內容簡單、抽象、模糊,操作性和透明度都不強。因此,我們首先應當借鑒和吸收國外和國際的成功經驗,如反規避調查、維護整體利益原則、簡單多數通過機制、傾銷和損害幅度的計算、反吸收條款等,并按照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義務,對外貿易政策統一由一個部門頒布,不用內部文件對有關規則進行補充和說明。除了出臺專門的反傾銷條例,還應該考慮到法規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影響的關系。另外,應該注意反傾銷立法中的因果關系及附加條件。GATT《1994年反傾銷協議》對與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采取了列舉式和排除式相互結合的做法,即應當審查提交給當局的所有相關證據,并排除傾銷產品外的、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傾銷價格出口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國內需求的減少或消費模式的變化等。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國反傾銷法中予以借鑒的。還有就是,應該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反傾銷調查程序以及建立完善我國的反傾銷訴訟體制。②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力爭“市場經濟地位”改革開放20多年,我國已基本上實現了大部分行業的市場化運營,然而有些國家卻無視客觀現實,妄加臆斷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以不確定的“替代國”標準對中國提起反傾銷訴訟。市場經濟地位這個先決條件不解決,中國多數出口企業就將仍舊處于被動地位。因此,中國政府應利用國內外媒體加強宣傳攻勢,大力宣傳我國市場化進程,并可以委托國內外有關專家或權威機構對我國市場經濟轉軌程度進行鑒定,增強說服力,避免歧視性待遇。2004年,新西蘭率先承認了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隨后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相繼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主要的幾個貿易大國如美國、歐盟、日本等卻一直沒有松口。要想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得到普遍的承認,必須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盡早完成經濟轉型。(2)從企業角度①加大科研投入,優化出口結構一是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引導企業多出口高技術產品,走內涵式增長道路。鼓勵優質產品出口,優先出口優質產品,限制劣質品出口,改變傳統的外貿績效評價指標,由量向質轉變,由總額向附加值轉變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檔次的同時,爭創世界名牌。除了可以利用先進的技術設備提高商品的內在質量。還要積極運用非價格手段如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策劃等組合策略來參與市場競爭。這樣經過長期的努力就能創造出我們的世界名牌,使我們的產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此外,要實現貿易多元化戰略。改變我國外貿出口商品目前大部分集中于西歐、北美、日本市場(其中包括轉口貿易)的局面,以多元化的市場替代單一市場的出口,以多樣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數幾種主要商品出口數量的擴大,在鞏固和提高現有國際市場的前提下加強對東歐、非洲、拉美、獨聯體等市場的開拓,這樣可以避免短期內出口的增長速度與絕對數量增加造成傾銷侵害。②建立有效的跨國經營戰略,企業要“走出去”反傾銷問題暴露了中國企業國際化經營層次不高的問題,它呼喚真正的中國跨國公司的出現,跨國公司能夠有效規避國外反傾銷制裁。這并不是說跨國公司不存在被訴傾銷的問題,而是因為成為名副其實的跨國公司后,企業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形成網絡化生產、研發、銷售體系,這樣不僅提高競爭檔次,而且可以通過海外投資、以及內部轉移價格方式規避反傾銷問題。另外,還可以利用投資國政府和社會對企業的依賴度,萬一遭到反傾銷訴訟時,有機會減小損失。③建立反傾銷訴訟公基金,培養反傾銷人才反傾銷案件發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確認識反傾銷及其后果,積極應訴,盡量避免國外反傾銷措施的濫用。然而國內一些企業在遭遇反傾銷訴訟時,由于同行業其他企業的不配合或不積極配合往往力不從心,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搭便車”的心理,這是片面、狹隘和短視的。一旦國外對我國反傾銷訴訟成功,我國的同種產品以及同類產品在該市場將受重創,甚至可能從該市場完全退出。這對我國該產業的對外貿易將是巨大沖擊。因此,國內企業應團結起來,一致對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建立相關的應訴公基金,對參與訴訟的企業予以支持和鼓勵。④加強與本國企業,政府,協會或商會的聯系與合作國外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不僅僅是針對個別企業,而是針對所有中國企業而言的,因此中國企業必須聯合起來,一致對外;在某種程度上,反傾銷是進口國和出口國之間的較量。因此,企業只有與政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通力協作才能有效應對反傾銷案件。處于國際化經營低層次的中國企業尤其需要重視這個問題。三、可能受影響的重點行業及上市公司分析1、2012年以來國際對華反傾銷事件歐債危機以來,全球經濟進入放緩期,國際貿易保護保護主義抬頭,中國從而也再度成為重點“照顧對象”。以美國、歐盟為首的發達國家以及阿根廷、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紛紛發難,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調查。今年年初,美國總統奧巴馬在發表國情咨文中談及貿易政策,奧巴馬不出意外地將矛頭指向了中國。他宣稱,美政府將加大施壓對美出口的國家,其中包括中國。中國等國被指“不公平地進行出口補貼”。奧巴馬還介紹說,他將建立一個“新政府機構”,用于打擊那些向美國出口的“出口補貼的國”。3月13日奧巴馬簽署H.R.4105法案,授權美政府可對包括中國在內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征收反補貼稅。該法案的生效時間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從而使美商務部已針對中國產品做出的24個反補貼裁決合法化。該法案還涵蓋了雙重計算問題。此前,美國會參、眾兩院已分別于3月5日和6日表決通過相關法案。2、重點受影響行業及上市公司(1)新能源行業:雪上加霜2011年10月19日,SolarWorld及其他六家公司向美國政府提起調查申請,指控中國公司對美傾銷晶硅光伏太陽能電池,并收受中國政府的不當補貼,要求美國政府發起反傾銷、反補貼的“雙反”調查。美國時間2011年11月9日,美商務部正式宣布對中國輸美太陽能電池(板)產品發起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該案申請人指控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在49.88%—49.96%之間,指控補貼項目包括出口品牌獎勵、低于充分報酬提供原材料、優惠貸款和稅收優惠等。12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宣布了對中國晶硅光伏電池雙反“調查”初裁結果,認為有明確跡象表明從中國進口的晶硅光伏電池存在接受補貼并以低于合理價格銷售的行為,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ITC將于美國時間12月5號向美國商務部(DOC)遞交這一認定結果,美國商務部隨后會對來自中國的晶硅光伏電池是否存在補貼或傾銷情形繼續展開調查。美國時間2012年3月19日,美國商務部做出對中國太陽能電池反補貼調查初裁,認定強制應訴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有限公司的補貼幅度為2.9%,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補貼幅度為4.73%,其他中國企業稅率為3.61%,并向前追溯90天開始征稅。雖然反補貼稅收低于行業的預期,但對國內光伏行業長期發展產生不利。同時歐洲、印度等國家極有可能模仿美國的政策,采取同樣的措施對中國的太陽能電池產品進行反傾銷。2011年中國光伏產品出口美國收入為26.5億美元,長期來看對光伏行業影響較大。目前A股市場上的光伏企業大多為組件廠商,且規模較小,產品大多在國內銷售。如果無錫尚德、天合光能、晶澳太陽能等美股大佬們轉攻國內市場,那么未來小企業的份額將被蠶食,加上自身成本控制能力和技術無法與大廠商抗衡,前景堪憂。此外,光伏產業鏈中的單晶硅生長爐、多晶硅鑄錠爐及光伏輔材等子行業也將受到牽連。此外,今年1月9日,美國風電塔聯盟(WindTowerTradeCoalition)向美商務部及美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對進口自中國及越南的應用級風電塔產品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合并調查,并尋求對中國與越南的進口風電塔分別征收超過64%和超過59%的關稅。美國時間1月18日,美商務部正式宣布對中國輸美應用級風塔(Utilityscalewindtowers)發起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據美海關統計,2010年中國對美出口涉案產品1.04億美元。3月5日,美國商務部發出通知,稱由于案件情況極為復雜,決定推遲對華應用級風塔反補貼調查的初裁時間至5月29日。美國是僅次于中國的第二大風電市場,2010年總共設立了約2900座風電塔,2011年美國從越南和中國進口的風電塔數量接近翻一番。進口風電塔在過去幾年間逐漸蠶食市場份額,目前已占到美國國內市場的約一半。在未來國內風電行業增速減緩的背景下,出口便成了企業收入增長的重要來源。若此次“雙反”成立,對我國相關企業特別是規模較小的企業將帶來巨大沖擊。部分資金雄厚的企業雖然可以通過在海外設立工廠來避過相關法規,但高額的成本也會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甚至戰略部署。同光伏“雙反”相仿,此次美國的行為會帶來不良的示范效應,歐洲各國如果也采取相似的措施,那么對于中國企業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目前在A股市場上從事風電塔架生產的主要包括天順風能(002531)和泰勝風能(300129),兩家均為國內從事風電塔架的龍頭企業。相比而言,天順風能營業收入中出口所占比例較大,2011年半年報顯示占比超過50%,且GE即為公司的主要客戶,此次“雙反”對公司影響較大。而泰勝風能半年報顯示前五大客戶均為國內企業,營收占比已達90%,所受沖擊較小。(2)汽車零部件:多米諾骨牌效應2009年6月,一起中美輪胎特保案震驚國內外。當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宣布,對中國輪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對乘用車、輕型貨車用中國制輪胎征收3年特別關稅的方案,最終的懲罰性關稅稅率為第一年35%,第二年30%,第三年25%。2009年9月,巴西決定對中國產的65、70兩個系列的13寸、14寸,型號為165、175、185的小汽車用輪胎征收每公斤0.75美元的附加稅。這是正式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10年1月,印度工商部反傾銷局對原產于中國和泰國的子午線輪胎反傾銷案做出終裁,裁定征收24.97%到88.27%不等的反傾銷稅。2011年7月,阿根廷決定結束對中國產輪胎的反傾銷調查,并采取征稅的最終措施。而這一措施無疑使在當下國際市場上屢屢受困的中國輪胎雪上加霜。阿根廷官方發布的反傾銷措施具體如下:對旅游用車輪胎征收23%的反傾銷稅,對農林用車輪胎征收10%的反傾銷稅,對公共汽車和卡車用輪胎征收17%的反傾銷稅;另對特定型號的子午線輪胎暫緩征稅6個月。上述措施于2011年6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然而,國外一系列的反傾銷措施并沒有改變我國輪胎生產企業將外銷轉為內銷的思路,我國輪胎制品產量及出口數量不降反升。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我國輪胎產量:2009年,達6.55億條,同比增長20%;2010年,達7.76億條,同比增長19%;2011年1-9月份,達6.09億條,同比增長7%。在中國輪胎產量持續攀升的同時,輪胎出口量和出口額也出現了一定的增長。數據顯示,今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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