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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徐州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資料填寫說明本套資料共分八個部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措施、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生產檢查與驗收、機械設備管理、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管理、安全教育培訓。按中標項目負責人為資料整理單位。本套資料中涉及到的各類名稱應全部使用規范的全稱。資料搜集、整理應與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同步,本著“如實記錄工作、真實反映現狀”原則,全面、全員、全過程地反映出整個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資料工程名稱:按中標通知書填寫,全稱建設單位:按中標通知書填寫,全稱監理單位:按監理合同填寫,全稱施工單位:按中標通知書填寫,全稱徐州市建設局編制一、安全管理1-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筑面積結構類型萬元合同施工建設單位按中標通知書填寫設計單位按設計圖簽或設計合同填寫勘察單位按勘察報告填寫監理單位按監理合同填寫總監理工程師及電話按監理企業總監理工程師委任書填寫施工單位單位名稱按中標通知書或企業資質證書填寫企業資質等級按企業資質證書填寫企業資質證書編號按企業資質證書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填寫負責人按中標通知書填寫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號按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填寫項目技術負責人按職稱證書填寫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號按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填寫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號按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填寫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號按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填寫注:1、附施工單位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備查.2、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及項3、附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復印件備查。4、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也應按本表相關內容另行填寫并提供相關材料備查。按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合同內容填寫。按監理合同內容填寫按設計圖紙圖標填寫按企業資質證書填寫(2)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書證號按省級建設部門或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項目負責人B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C類)內容填(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執行1)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按照安裝總造價: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至少1人;5000萬元-1億元的工程至少2人;1億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建設單位第五十詳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責任詳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章四、五十五條的規定?!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2、設計單位詳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的規定,法律責任相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3、勘察單位詳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的規定,法律責任詳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章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4、監理單位詳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的規定,法律責任詳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5施工單位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到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理》第四章第二十條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法律責任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六十二條到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D-1)工程安全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上二條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3第六十二條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條、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安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二十四條網絡圖由項目部根據本項目部工程安全管理組織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項目負責人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網絡圖的第一層次。項目部領導班子(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等)是第二層次。各施工隊、部門是第三層次。網絡圖應做到橫向到邊??v向到底,責任到人。1-3、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序號姓名初始取證時間注:1、特種作業工種包括:架子、起重、司機、信號指揮、電工、焊工、機動車(2)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3)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下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3)《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章安全生產措施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以下的罰款:(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1-4、項目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表考核項目死亡重傷火災和交通事故起現場達標等級創建文明工地等級1、工程施工期間安全事故未突破目標值,且完成現場達標與2、工程施工期間有一項突破目標值或未完成現場達標、文明工地創建等級,罰:實施責任單位元,責任人目標考核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目標實施責任單位(蓋章):責任人(簽字):注:1、此表一式二份,目標考核單位和實施責任單位各一份。2、現場達標等級:優良、合格、不合格。3、文明工地創建等級:市級文明工地、省級文明工地,說明:2考核項目:二級。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管理目標是企業或項目根據企業的總體規劃要求,制定出在一定時期內安全生產方面所要達到的預期的目標管理。其基本內容包括確定目標、目標分解、執行目標、檢查總結四個部分:(1)確定目標:安全生產目標必須是可測量的。企業或項激勵性和概括性。應包括以下內容和指標:——生產安全事故控制目標。如杜絕死亡事故,杜絕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的事故,重傷事故率小于0.6%,杜絕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和一般事故頻率控制指標;——文明施工實現目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工程的具體目標。如合格、市優良、市樣板、省優良等;——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如特種作業持證上崗,設備的安全率及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檢查工程的合格率;——安全創優目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來確定不同工程的創優等級。如市優良、市樣板、省優良等;(2)目標的分解對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標,應根據安全生產責任的要求,按專業管理將目標分解到生產部門和個人。(3)執行目標制定具體的責任分解和考核辦法,將分解的責任目標及責任人的執行情況與經濟和崗位掛構,按月、季或分工程施工階行考核。(4)檢查總結做出調整。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力、義務。”工程分包方,企業內部各級經營承包合同及工程分包合同應充和落實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及安全目標指標的實現情況,按規定有——獎懲原則由項目部上一級領導確定;——可按年度考核指標實施獎勵。兌現可確定市優良、市——也可按工程過程完成情況實施獎懲,也可按工程的最各部門各類人員,體現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內容要齊全,重點抽查企業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部門、設備部門各級承包責任狀(或專項安全生產責任狀)中體現。(3)公司和項目,公司(或項目)和分包隊伍的承包合同(或專項安全協議)中必須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指標。1-5、安全生產協議此項是實際上是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1-6、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四、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六、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的組織措施。其中對生產工人的安全職責,主要是應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且要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說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第三十三條規定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1、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2、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五、建筑企業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審查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體系與條件,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發包工程。2、對分包的工程,承包的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3、對外包工承擔的工程要做詳細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確1-7、項目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5、班組安全活動制度一般包括:砌筑、抹灰、混凝土、木作、鋼筋、機械、電氣焊、起重司索、信號指揮、塔吊司機、架子、水2、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制度4、機械設備進場驗收與維修制度5、安全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材料進場驗收制度6、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應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職責管理要求、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標的分解落實、監督檢查、考核獎罰作出具體規定,形成文件并組織實施,確保每一個職工在自己的崗位1)項目經理7)經營:負責分包方、分供方資質資格管理和合同審核管理9)教育: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能教育和安全衛生管理10)勞資: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11)保衛、衛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設施的安全衛生管理12)工會:保障從業人員自我保護的權利(2)安全管理目標的內容及要求1)生產安全事故控制目標:2)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達標目標文明施工實現目標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安全創優目標安全管理目標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中必須包含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中應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目標,做出界定并有文字說明,管理1、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值班人員必須由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組成。2、負責本日值班人員應在值班時填寫安全值班記錄,嚴禁無故脫崗或酒后上崗。3、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必須對施工現場的一切事務負責管理,嚴禁在崗時間睡覺、從事各種賭博活動。4、發生不安全或非法行為,應敢于向壞人壞事做斗爭并及5、在值班時間內,值班人員應對施工現場內的機械、電器、職工工作、生活的等情況全面負責檢查,消除不安全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標準。2、監督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3、監督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4、監督各項目部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5、組織公司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經驗并表彰先進。6、檢查和督促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安全檢查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檢查機制,切實加大對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監2、把經常性檢查與重點檢查結合起來,層層抓落實,加大監督3、進一步強化動態管理,確保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各工程項目部確保每周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班組每天進行一次檢查。4、檢查工程項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達標和創建5、對檢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整改檔案,跟蹤1、對所有新工人,在合同簽訂后,要進行全員培訓學習,培2、對各工種要有針對性的培訓,由于各工種作業環境不同,性質不同,結合各工種作業特點,對容易產生安全隱患的環節3、重點加強從事登高架設,塔吊司機,電(焊)工,機械操作工專業技能培訓教育,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對考核不合4、公司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對競賽優勝者予以5、各項目部組織工人學習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安全防6、切實做好各班組各工種安全教育,應對各工種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2、傷亡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逐級報告給作業負責人,并立即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3、企業負責人接到傷亡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給企業主管部門。4、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安全例會制度1、貫徹落實上級下發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2、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3、針對上級下發的現行安全要求根據施工現場制定相應的安4、對近期的安全工作全面的總結并對以后工作的安排與協統計報表制度為保證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各項目部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統一宏觀控制,使公司各項工作能夠持續穩定的開展,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公司統計報表制度。1、嚴格按照區建管處要求,每月9號上報建筑施工因工傷亡事故綜合統計月報表及年報表。另外上報城陽區在建工程統計表(月報、季報)。2、程安全生產動態控制及各種機具、材料報表。3、各項目部必須在每月底上報公司有無4、各項目部必須在25號上報公司安全生產自查報表及安全法規、標準執行情況各項目部必須在每月26號上報公司各項目1-8、相關單位提供的關于項目安全生產技術資料一、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此條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此條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此條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設部建質[2005]184號)7。1條及徐州市建設局徐建發[2005]33號文件的要求。1、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2、安全監管人員配備情況項目負責人應與中標通知書相符;如有變更,應有合法的變更手續。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符合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4]213號)的規定‘4、意外傷害保險費交納證明經審批、審查合格的安全技術措施與專項施工方案5、臨時設施:詳見市安監站《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通知》(徐建安監[2006]7號)6、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意見。序號日期受獎罰單位或個人名稱獎罰事由獎勵(元)處罰(元)釋義:1、本表為項目部獎(罰)通知單(表1-10)的匯總1-10、項目部獎(罰)款通知單No. 班組(或個人)依據對你班組(或個人)獎(罰)元整。被獎(罰)班組長(或個人)(簽名)項目負責人(簽名)注:此單一式二份,項目部與被獎(罰)班組(或個人)各持一份。說明1、獎罰的事實要確鑿;依據要充分,不能違反相關1-11、項目部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傷間亡數自本項目開工以來傷亡累計本月傷亡情況死亡重傷死亡重傷物體打擊車輛傷害起重傷害高處墜落機械傷害本月項目部平均職工人數人,輕傷事故件,重傷事故件死亡人:本表一式二份,上報、自存各一份。釋義:項目部當月是否有事故,均應規定的時間上報此表。事故單位(章)工程名稱事故地點事故時間 事故類別事故主要原因傷亡職工姓名傷亡情況工種性別年齡本工種工齡安全教育情況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及其原因的初步分析:預防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的措施: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第四章事故調查處理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及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并派員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調度。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一)輕傷或者一次重傷一人至二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情況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傷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三)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傷六人至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四)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傷十人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五)一次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者一次重傷三十人至四十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六)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五十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國務院調查處理。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海洋捕撈和養殖、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鐵路和煤礦企業安全事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第四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派出調查組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有關負責人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第四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三)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四)事故責任的劃分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五)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議;(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組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批復結案。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有權向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部門、個人了解情況和索取與事故有關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工作。第四十四條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檔案。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按月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傷亡事故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5、《特種設備安全監擦條例》第六十二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第六十三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6、《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7、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第三章事故調查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1-13、安全會議記錄 文明施工2-1、文明施工檢查驗收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準檢查情況1保證項目現場圍擋圍擋堅固、穩定、整潔、美觀、連續。2封閉管理施工現場有大門有門衛和門衛制度進出現場佩戴工作卡,設置企業標志。3施工場地工地地面要硬化處理,道路暢通。有排水設施,排水通暢,有防止泥漿、污、,廢水、防外流措施、工地無積水。工地設置吸煙處溫暖季節有綠化措施4材料堆放①建筑材料、構件、工具按總平面圖布置、堆放,并掛名稱、品種、規格等標牌;5現場住宿①施工作業區和辦公生活區分開;②宿舍有保暖、消暑、防煤氣、防蚊蟲措施;生、安全6現場防火②應有消防措施、制度以及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應合理,應有消防水源并能滿足消防要求③應具備動火手續和動火監護7般項目治安綜合治理①在生活區有為工人設置學習和娛樂的場所②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責任應分解到人,應有較完善的治安防范措施8施工現場標牌①大門口處五牌二圖應齊全,標牌應規范、整齊②應有安全標語,有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9生活設施①廁所要符合衛生要求,嚴禁隨地大小便②食堂應符合衛生要求,具備衛生責任制,保證衛生飲水③要有淋浴室且淋浴室符合衛生要求保健急救①應有保健醫箱以及相應的急救措施和急救器②急救人員應經過培訓;社區服務①應具備防粉塵、防噪音的措施;②夜間施工應經過許可;③現場嚴禁焚燒有毒、有害物質;驗收意見驗收人(簽字):年月日附件一:徐州市文明工地申報表申報單位(蓋章):徐州市文明工地申報表工程名稱工程地址結構層次建筑面積工程造價開竣工日期申報單位聯系電話項目負責人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號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號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創建市級文明工地的規劃措施(可附頁):建設單位意見蓋章|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意見蓋章縣(市)建設(管)部門意見蓋章日評審情況評分記錄施工進度結構層次評分項安全達標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安全知識總分得分評審小組意見徐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徐州市建設局文件徐建發[2002]162號各縣(市)建設局、建管局、在徐各施工企業:為了規范本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的創建工作,客觀、公正地評選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徐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選細則》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00年十月十四日徐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選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客觀、公正地評選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推進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創建活動健康持續發展,特制訂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在建建筑工程項第三條文明工地的評選工作由以下機構負責領導、管理和實(一)領導機構。徐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選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和文明工地創建、評選工作。(二)日常管理機構。徐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工地管理和文明工地創建、評選等日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安全監督管理處。第四條建設單位的工程概預算應包含文明施工專項措施費用,施工單位要保證此項資金專款專用。第二章管理機構的職責第五條徐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選領導小組職責;(一)審核批準年度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創建工作計劃;(二)按照省建設廳、省建管局、市政府和建設局階段性工作(三)審核批準年度文明工地,審核批準撤消文明工地稱號。第六條徐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一)認真貫徹執行領導小組的工作計劃,定期向領導小組(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擬定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三)組織對創建文明工地的項目跟蹤檢查,實施動態考核(四)負責籌建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和年度表彰會議。第三章申報、推薦程序第七條參加文明工地評選活動實行自愿申報,由在建工程和施工企業按要求填寫建設局統一印制的申報表。文明工地申報程序:市區申報項目由企業填寫申報表后報市建設工程施工文明施工地評選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縣(市)、賈汪區申報項目由各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集中報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第八條申報時限:新開工地在開工后30天內,跨年度結轉工程在次年1月底前。第九條推薦程序:申報省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由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推薦上報。第四章申報條件第十條申報文明工地的項目必須符合基本建設程序,且建設規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市區5000M2以上,縣(市)賈汪區工業廠房建筑面積市區3000M2以上,縣(市)賈汪區2000M2以住宅建筑單體建筑面積市區3000M2以上,縣(市)賈汪區住宅小區總體建筑建筑面積市區30000M2以上,縣(市)賈汪區其他類型的工程項目由市建設施工文明工地評選領導小組視具體情況確定。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文明工地:(一)發生四級(含四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的;(二)發生惡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三)發生火災或違法、違紀案件的;(四)發生重大管線事故的;(五)因施工或受到舉報、投訴被新聞媒體曝光并經查實的;(六)在各類檢查中,受到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七)因拖欠施工總工期不滿七個月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五章檢查與評比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檢查評分表》。第十三條被評選工地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停工待檢,不得違反有第十四條凡已申報或已推薦上報的文明工地在隨機抽查或暗訪中,發現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標準和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情況,取第十五條市級文明工地的評選采用綜合評分制,由四部分組成,滿分為100分。其中安全達標60分,衛生狀況14分,場容場貌14分,愛民便民12分。市級文明工地綜合得分必須在83分以上,其中安全達標得分必須在51分以上。第六章表彰與獎勵第十六條條被評為市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由市建設局頒發獎第十七條獲得文明工地的所屬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工程招投標有形市場中公布,所屬企業在當年企業綜合考評中按規定予以加分。第十八條對在文明工地創建工作中雖未獲得文明工地稱號,但成效明顯的工地,市建設局將予以通報表揚。第七章附則第十九條本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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